98
的 3‰计算; 每一奖励年度每个新设机构奖励不
超过 100 万元。
政策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
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
28 号)、《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
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6〕39 号)
98
的 3‰计算; 每一奖励年度每个新设机构奖励不
超过 100 万元。
政策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
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
28 号)、《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
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6〕39 号)
99
股权投资支持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207.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规模
达到 3000 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期限
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 1%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208.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直
接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 5000 万元(扣除
政府引导基金)以上,投资期限满 2 年的,按实
际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基金管理人年度奖
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209.股权投资奖励。各类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的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我区种
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持有满 2 年(24
100
个月)的,按实际投资额 5%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
励。投资于我区未上市的其他科技型企业,投资
期限满 2 年(24 个月)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
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
基金公司投资多家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可分
类合并计算,有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
资的,按认缴比例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
部分后的实际投资额计算。单个基金管理公司年
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10.经营奖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区未
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被投公司较上一年度产生区
级贡献增量的,连续三年按照被投企业当年区级
贡献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奖
励比例与基金所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一致。
211.上市挂牌奖励。各类投资基金投资于我
区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投资期间被投企业成功
上市挂牌的按照基金所占股权比例给予基金管理
公司一定奖励:被投企业在境内上市(包括主板、
中小板和创业板),基金每占股 10%,给予基金管
101
理公司 30 万元奖励;被投企业在境外上市,基金
每占股 10%,给予基金管理公司 20 万元奖励;被
投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挂牌,基金每占股 10%,给予基金管理公司 5 万元
奖励。
212.引进企业奖励。基金公司通过股权投资
方式,将区外符合高新区鼓励发展类企业工商及
税务关系迁入高新区,签订入区协议,按其对企
业股权投资资金的 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
家企业最高奖励 500 万元。
政策来源:《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
50 号)、《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石政发〔2018〕29 号)、
《石家庄高新区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发展管理
办法(试行)》(石高管字〔2019〕2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