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禧家园C地块6#售楼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1-10-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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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原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乙方应当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出售或出租协议时,与甲方签订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二、甲方按当地政府文件或批复规定制定停车场(库)车位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并向业主公示,严格按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甲方收取的上述车位物业服务费,对车辆及车内物品不承担保管、保险责任。 四、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统一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经营收入补 贴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 五、装修保证金:根据当地政府文件或批复收取。 六、装修垃圾清运费:不改变房屋原有设计结构,根据当地政府文件或批复收取。 七、甲方向乙方预收水电费根据当地政府文件或批复收取,待水电表正式过户后,按抄 表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 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公共维修资金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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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原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乙方应当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出售或出租协议时,与甲方签订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二、甲方按当地政府文件或批复规定制定停车场(库)车位使用费及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并向业主公示,严格按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甲方收取的上述车位物业服务费,对车辆及车内物品不承担保管、保险责任。 四、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统一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经营收入补 贴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 五、装修保证金:根据当地政府文件或批复收取。 六、装修垃圾清运费:不改变房屋原有设计结构,根据当地政府文件或批复收取。 七、甲方向乙方预收水电费根据当地政府文件或批复收取,待水电表正式过户后,按抄 表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 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 后维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 拨。 三、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 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由房屋 继受人享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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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乙方逾期 6 个月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 的,甲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止。 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地址或收房入住后的商品房地址为法定联系地址,若业 主变更地址或联系电话应及时知会甲方和开发商。收房的文件通知应以此地址为送达地址, 若因地址变更而无法送达仍视为已实际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 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 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甲方不负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 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柒 页,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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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 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临 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 签订,对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悦禧家园 C 区; (二)座落位置:梁溪区金城路与南湖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 (四)建筑面积:约 120536 平方米; (五)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芦中路; 南至:规划道路; 西至:区内道路; 北至:金城路。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 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 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 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 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 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 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 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 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 (一) 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 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 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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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 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的义务 (一) 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 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 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 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三) 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 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维修、更新。 (四)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 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五) 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政府相关条款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 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六) 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 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 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 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 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九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 (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 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 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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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 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 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 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管理企业备案。 (二) 应按制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 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 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带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 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 不得在晚间 20 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六) 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 3 户以上投诉,饲养人应主动将动物清离本物 业区域。如饲养的动物造成危害的,饲养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二) 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 办法》、《无锡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 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 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 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 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 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 及时予以赔偿。 (四) 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4:00 时至 18:00)。晚间 18:00 至次日上午 8:00 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 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五)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 求或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 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外机如发生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 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 商铺业主和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批准悬挂招 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 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 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 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 防止跌落,并应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 本小区不允许业主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如擅自安装产生的拆除、维修 等费用由安装业主自理。 (九) 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禁止行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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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 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 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 (二) 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 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 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 管理企业处理。 (五) 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 道等。 (二) 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三) 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 5 公里)。 (四) 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 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五) 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 (六) 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七) 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八) 业主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十四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 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业主和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 地的,须按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企 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业主 和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补偿。 (三)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 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 并在第三方(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 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须予以 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 涉及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行为: 不得在室外空调机位、露台和共有共用部位堆放私人物品,如擅自堆放私人物品, 由此产生的任何物品丢失、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等后果及损害责任均由堆放人承担。 第五章 违约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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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的处理: (一) 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欠费业主或使用人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应交 物业服务费用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 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电话或上门催缴措施; 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物业服务费 收交情况中列明欠交费用业主室号并限期补交;仍不补交的,物业管理企业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本 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行移动,强行移动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十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有关约定的,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 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制止,制止后业主和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有 关业主和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业主违规装饰装修的,同时可采取下列 3 项措施予以 制止: (一)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 (二) 暂扣施工工具; (三) 对施工场地停止供电、供水。 第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 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 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 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 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制定 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遵守《业主服务手册》承诺书 本人/我等承诺,为维护及促进物业的服务管理,本人/我等现同意遵守《业主服务手册》 所列之内容,并同意遵守开发商与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 服务公司)签署的服务管理合同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内容,及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本《业 主服务手册》制定的服务管理规则或规定。 在物业服务公司收到本人/我等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本人/我等之承让人有违反该《业 主服务手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法律责任将由本人/及承让 人共同承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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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签章: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业主签字: _____ 无锡分公司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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