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第十条本规定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
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昆
经开办〔2017〕35 号文)废止。
101
第十条本规定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
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昆
经开办〔2017〕35 号文)废止。
102
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
的创新型特色园区,突出园区产业政策导向,支持园区特色产业(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金
属新材料产业、IT 和现代服务业)提质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会计核算均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新引进项目奖励政策
第三条对新引进在高新区实施项目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不占用高新区自有资源(厂房、写字楼、土地等),且当年对高新区
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5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按 5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
自企业在昆明高新区注册登记年度或企业税务关系迁移至昆明高新区年度起执行。
第五条对新引进租用办公楼宇、标准厂房的企业,当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2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按 5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对新引进的用地类项目,投资总额超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对高新区地方
经济贡献达到 5 万元人民币/亩(含)、投资强度 400 万元人民币/亩(含)以上的项目,
按企业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自项目建成竣工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分别给予 100%、90%、
80%的扶持;三年后以第三年为基数,将增量部分的 80%扶持企业发展,为期三年。
第三章企业贡献奖励政策
第八条新设立内资企业,当年实缴市外部分注册资本大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含)的,
按 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对于存续内资企业,当年实缴市外部
分注册资本大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含)的,按 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人民币。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
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2%给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按每年增量部分
50%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企业因股东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分红部分所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含)100
万元人民币的,按 50%给予奖励。
第四章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对企业高层次人才按照《昆明高新区、云南省高创园人才政策十条(试行)》
《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入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明高新区、云南省高创园博士
后人才培养办法》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对每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含)3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对其 1 名高
级管理人员或高端人才上缴的工资和薪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
全额补助,每增加 30 万元人民币对应增加 1 名人员,最多给予补贴高级管理管人员和高端
人才各 10 名。
第十三条企业扶持资金中的 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第五章生产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对企业员工住宿保障
103
对拥有 50 人以上员工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企业可参照公租房价格,给予员工租用
住房优惠。
第十五条对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1、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用地企业,高新区免费提供地形图;
2、对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半年内实际开工,并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期内完工的用地企
业,给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初装费 50%的补贴。
第十六条优化营商环境
1、对认定为昆明高新区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的用地企业,由昆明高新区成立项目专班,
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企业注册、项目规划申报、土地招拍挂等相关业务工作,直至项目投产;
2、对亿元以上新引进的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由高
新区为企业提供不超过 100 万元的融资担保服务费;
第十七条子女教育保障
入区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人才在子女入托或就学方面,
开通“绿色通道”,由高新区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获得上述扶持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对昆明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给予“一
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本政策由昆明高新区管委会(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
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自昆明高新区管委会下发之日起执行,2013 年施行的《昆明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汇编》中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104
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提质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对发展前景好,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用
地企业,从约定投产竣工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予以奖
励,三年后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 5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二条对新引进租用办公楼宇、标准厂房的,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物医药生物
医药和大健康产业企业,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20 万元人民币/年(含)以上的企业,
前三年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予以奖励,三年后每年按照形成高新区地
方经济贡献的 5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第三条对化学药品、仿创结合类药品、生物制品等获得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证书,
并在昆明高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0 万元、500 万元、250 万元资金
奖励;对中药(天然药物)获得国家一类、二类、三类新药证书,并在昆明高新区投入生产
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250 万元、120 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三类、
二类医疗器械证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给予第三类医疗器械
最高 300 万元资金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最高奖励 100
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条对区内企业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取得Ⅲ期临床批件的项目,每项最高资助 500 万
元资金奖励,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并在高新区投入生产的项目,每项最高资
助 1000 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对高新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血库协会(AABB)等国内外先进体
系相关项目认证的,给予项目申请人 50-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高新区内研发生产并
新获得生物医药一类知识产权的,每项给予第一知识产权持有人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
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按 50%连续 3 年给予奖励。对持有生物医药一类知识产权并
在园区落地转化的,每项给予第一知识产权持有人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支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共享平台建设,对纳入当年特色载体建设专项的公共技术
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入及服务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区内企业
申请国家级公共平台,为区内企业在新药研发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一次性按服务费的 5%
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七条鼓励市场主体培育、建设生物医药类园中园,对经高新区认定为招商平台的园中
园企业,当年园区内企业对昆明高新区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贡献总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
按贡献总额的 10%给予园中园营运机构培育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依托重点企业,联合大型医院、行业协会、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体检中心等共
同建设生物医学公共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开发精准治疗药物的数据
支撑。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认证的公共数据库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资金
奖励。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生物制药类企业将重大品种引入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企业,经高新区
聘请的生物医药专家组认定为重大品种的,从该品种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每年按照该品种
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前三年分别给予 100%、90%、80%扶持奖励。
第十条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
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金奖励。
105
第十一条对获得上述扶持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对世界 500 强、中国 100 强、行业 30 强的生物医药类企业及重大招商引资项
目,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昆明高新区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和《昆明高
新区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可重复享受。
106
昆明高新区代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提升招商引资实效,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昆明高新区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鼓励
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结合云南省、昆明市关于中介招
商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代理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和管理。
第二条代理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为高新区引进市外、省外、国外直接投资牵线搭桥,在
促进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100 强企业、行业 30 强企业及重大项目落户高新区,发挥关键
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法人、自然人及代理招商引资机构。招商引资中介人不包括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三条代理招商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代理招商引资中介人应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具有一定社会资源,同时熟悉
我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且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信誉良好。
第四条委托关系的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招商中介人,由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
的代理招商中介人进行初步筛选后,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代理招商
中介人,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其签订委托招商代理协议,并颁发评书,聘期 3 年。
第五条奖励条件
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高新区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且项目在高新区
落地实施。
第六条奖励标准
1.注册资本类内资项目实际到位市外资金 5000 万元以上(含)的按 1‰标准给予奖励;
2.用地及厂房类内资项目实际到位市外资金 5000 万元以上(含)1 亿元以下的按 2‰标
准给予奖励;1 亿元以上(含)5 亿元以下的按 3‰标准给予奖励;5 亿元以上(含)的按 5‰
标准给予奖励。
3.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 200 万美元以上(含)的按 3‰标准给予奖励;属世界 500
强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 5‰标准给予奖励(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
计算)。
4.以上项目奖励条款不叠加享受,且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申报程序
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代理招商中介人自行申报,持内资、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
(银行进账单、工程建设等相关票据)及《昆明高新区代理招商中介奖励申报表》,报招商
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查验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招商引资工
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在高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
作日,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30 天内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资金到位一年内未按照相关规
定和程序及时申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八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个人及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条代理招商中介人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从其所获奖金中代
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本办法由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7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导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
法(楼宇版)2020 修订版(节选)
昆高开委发〔2020〕1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楼宇是产业招商引资、企业孵化、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认真落实科技部关于
在国家高新区试点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运用积分制引导支持楼宇入
驻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楼宇腾笼换业,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和
提档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20〕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
政办发〔2018〕18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及工业园区改革和创新
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昆明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楼宇”,是指昆明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性写字楼和标准厂房,
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凡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楼宇,需办理备案登记,已按本办法完成备案
登记的楼宇统称“联动发展楼宇”。
(一)高新区自持楼宇,是指由昆明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自己持有和运营的经营
性写字楼及标准厂房;(二)高新区回租楼宇,是指由昆明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向其
他主体回租运营的经营性写字楼及标准厂房;(三)其它社会楼宇,是指除由昆明高新区管
委会及其下属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运营,以对外租赁为主,且对外租赁面积不-4-少于其备
案面积 90%的经营性写字楼和标准厂房。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以楼宇入驻企业创新发展积分制及绩效奖励资金为牵引,引导整合更
多联动发展楼宇合作打造适宜科技企业快速成长的创新载体,吸引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及高端
创新资源集聚高新区创新发展,合力打造更多“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
备、创新能力突出、发展势头强劲、运营主体多元化、税收过亿元”的特色楼宇。
第四条昆明高新区成立楼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和统筹
协调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
经济发展部、商务和投资促进部、企业综合服务部、孵化器管理中心、财政分局、工商分局、
税务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国资公司组成。若遇机构改革,按新的职能进行调整。领导小组
办公室(以下简称楼宇办)设在经济发展部,负责按领导小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昆明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办法的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由楼宇办负
责组织编制和上报。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六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租赁场地入驻联动发展
楼宇,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昆明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包括工商、统计关系
在昆明高新区,但纳税在省、市直征局的主体);(二)主营业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项目,且符合昆明高新区的主导产业方向(见附件《主-5-导产业分类明细表》);(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近三年未发生过安全生产和环境
污染重大事故。
第七条支持对象类型。支持对象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孵化期企业。是指符合国家
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约定的入孵企业、在孵企业认定标准其中一项,
108
并与昆明高新区孵化器管理中心签订了《孵化协议》的初创期企业,企业的孵化期原则上不
超过 3 年。为有序支持孵化期企业创新发展,原则上应选取已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且
租赁价格不超过高新区自持楼宇的场地作为孵化空间,孵化空间总面积不超过园区楼宇总面
积的 20%,并逐步在空间上实现产业相对聚集(如:云南软件园重点培育孵化数字经济产
业,大学科技园重点培育孵化生物医药产业,细胞产业园重点培育孵化生命科学产业高端领
域等)。
(二)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昆明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属关联企业不少于
3 个,对下属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等总部职能,且纳入昆明高新区核算的年产值(或收入)不
低于 1 亿元,在昆明高新区纳税每年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一般性企业。是指除重点引进培育企业、孵化期企业和总部型企业之外的其他企
业。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八条支持方式。围绕楼宇入驻企业创新发展积分制,以企业所入驻楼宇的奖励基准价
乘以使用面积和使用月数作为奖励基-6-数,以企业的产业符合性、创新能力、成长性、上
年地区经济贡献对当年奖励基数覆盖率、其它奖励事项(为昆明高新区管委会认可,可作为
奖励条件的其它事项)作为奖励比例,按年度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给予楼宇入驻企业绩效
奖励,具体明确如下。
(一)楼宇入驻企业绩效奖励=奖励基数×奖励比例。具体的支持方式、核算方式见附
件《楼宇入驻企业绩效奖励支持方案》《楼宇入驻企业绩效奖励核算办法》。其中,针对孵
化期企业、一般性企业、总部型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年、500 万元/年、
1000 万元/年。
(二)企业所入驻楼宇的奖励基准价(元/平方米.月),按以下方式核定,并由楼宇办
通过申报平台主动告知企业。
1.高新区自持楼宇,以及参与园区商务楼宇联动发展的其它社会楼宇奖励基准价,由昆
明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得出,报楼宇办备案。
2.高新区回租楼宇奖励基准价,由昆明高新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取得成本确定,
报楼宇办备案。参与园区科技创新联动发展楼宇的奖励基准价,由昆明高新区创新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得出,报楼宇办备案。
3.高新区自持楼宇、联动发展楼宇奖励基准价评估主要依据为楼宇租赁市场均价、硬件
设施水平、公共服务水平、产业化配套情况等。原则上,奖励基准价=市场均价×(硬件设
施水平×40%+公共服务水平×40%+产业化配套情况×20%)。
(三)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超过 1000 万元的孵化期企业按-7-一般性企业给予支持。
由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会员单位不少于 30 家,在区内有固定服务场所,上年针对
区内企业的服务不少 30 个场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发展促进机构(包括行业协会、
产业促进会等)作为一般性企业给予支持,其各项收入(包括拨入经费、财政补助、事业收
入等)视同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核算奖励比例。
109
关于促进昆明综合保税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昆政发〔2021〕24 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昆明综保区批准规划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生产性扶持奖励
对于企业进出口给予生产性扶持并由昆明综保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跨境电商奖励
9610/9710/9810/1210 业务: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一定数量或海关确
认年度交易额超过一定金额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相应综合费用奖励。
第四条 物流奖励
对于企业进出口物流给予奖励并由昆明综保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条 装修补助
昆明综保区围网内属于云南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保税仓装修补
助。
第六条 租赁奖励
对入驻昆明综保区围网内的企业进行租赁奖励。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相应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八条 招商中介奖励
鼓励企业法人、社会组织等单位作为招商中介机构,参与昆明综保区招商引资工作。通
过中介机构引荐并落地的项目,根据落地项目首个年度的保税贸易额,经海关和昆明综保区
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中介机构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金融服务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等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资金进行先行兑付,对企业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
奖励。
鼓励金融服务机构等为出口企业提供保函、担保、履约保证函等金融服务,企业由此产
生的服务手续费给予奖补。
第十条 资金来源及兑付
昆明综保区(空港片区)规划范围内所有财税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含滇中新区本级分
享收入),自 2020 年起全额留存昆明综合保税区(空港片区)统筹,用于保税物流、保税
服务、招商引资、新兴业态等产业扶持。扣除地方留成部分(含滇中新区本级分享收入)后,
昆明综保区(空港片区)兑现本政策剩余所需奖励资金由昆明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纳入年度部
门预算申报安排。昆明综保区(空港片区)运营管理经费补助、昆明综保区(空港片区)一
期建设、商品展示中心银行贷款全额贴息由昆明市统筹安排解决。
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所需本政策兑现奖励资金按照《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
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24 号)精神,由经开区统筹
上级返还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其它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 3 年,即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原昆政发〔2016〕64 号文延期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涉及国家、省、市出台的适用于综保区属地的优惠政策,综保区均可适用。
本意见由昆明综保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