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公司近百名员工向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履行案涉《支付协议书》。经过双方沟通,部分员工主动申请撤诉,剩
余员工仍要求公司按照《支付协议书》的内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差额,并
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1.总经理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在公章失控期间签订的《支付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代理意见】
1. 王某某在对协议书盖章时并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协议书是在被告对公章
失控期间形成的,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仲裁卷无异议,对裁决书查明事实部分无异议。根据仲
裁阶段查明的事实表明,2020 年 4 月 6 日,被告股权发生转让,王某某的董事
职务被依法免除。2020 年 4 月 10 日,被告召开董事会,决议免除王某某的总经
理职务。2020 年 4 月 14 日,王某某与原告签订《支付协议书》。2020 年 4 月
15 日上午,王某某在管委会的监督下将公章等物品返还给被告。因此,王某某
在盖章时并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且在对被免除董事职务及总经理职务完全知情的
情况下,拒绝进行工作交接、返还公章。在被告对公章失控期间,自行制作《支
付协议书》并加盖公章发放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
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以及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纪要》(法【2019】254 号)第 41 条第 1 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相
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因此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
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故应认定协议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