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5+2”产业链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5-1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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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5+2”产业链政策汇编

98万元,年限不超过 3 年;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所购房屋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已上市交易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所购房屋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上述企业上市前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且当年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须不低于 200 万元。(2)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应用场景落地示范,在“数字鼓楼”、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优先采用重点库、攻坚库科技型企业解决方案,努力打通数据壁垒。充分发挥我区作为“数字中国”思想起源和实践起点的优势,放大“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效应。9.给予境外上市企业投资补助。鼓励境外上市企业投资到本区且在获得融资后 12 个月内资金到位,实际到资达 5000 万美元的,给予奖励 100 万元;超过 5000 万美元的,每增加 1000 万美元,予以奖励 20 万元。单家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10.优化上市企业人才服务(1)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对鼓楼区享有增值税、企业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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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5+2”产业链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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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年限不超过 3 年;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购房房价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所购

房屋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已上市交易企业自上市之日

起一年内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所购房屋 5 年内不

得对外租售)。上述企业上市前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

且当年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须不低于 200 万元。

(2)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展应用场景落地示

范,在“数字鼓楼”、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优先采用重

点库、攻坚库科技型企业解决方案,努力打通数据壁垒。

充分发挥我区作为“数字中国”思想起源和实践起点的优

势,放大“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效应。

9.给予境外上市企业投资补助。鼓励境外上市企业投

资到本区且在获得融资后 12 个月内资金到位,实际到资

达 5000 万美元的,给予奖励 100 万元;超过 5000 万美元

的,每增加 1000 万美元,予以奖励 20 万元。单家企业奖

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

级财政实际贡献额。

10.优化上市企业人才服务

(1)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对鼓楼区享有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分成,且当年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达

200 万元以上的上市企业,对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 3 万

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 4 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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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其子女义

务教育小学阶段入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优质学校;

其子女幼儿园入学,由区教育局协调辖区优质普惠性幼儿

园。对当年度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达 500 万元(含)以上

的上市企业,按“一企一议”统筹解决企业高管及专业技

术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就读问题。

(2)强化人才人文关怀。充分体现鼓楼作为“上市

企业之家”的服务意识,为上市企业高管提供家庭医生签

约、便捷医疗等服务,量身打造卫生保健套餐。在企业注

册成立、上市等纪念日及企业高管生日、入职纪念日等重

要时间节点予以祝贺慰问。

(3)强化政企人才对接。以专题授课、异地培训等

方式定期举办专门面向上市企业高管的专题培训班,邀请

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先代表开展交流活动。优先推荐上市企

业高管参选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适时邀请参加相关

课题调研、政策制定、发展决策等。

四、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鼓楼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

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任组长和第一副组长,

区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

导小组负责全区相关工作的指导、规划、协调、考核等工

作,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重大

事项进行协调、跟踪、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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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融办开展日常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制订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年

度推进计划;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部署重点工作任

务;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企业改制上市过

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困难;建立与省、市金融监管等部

门的纵向联动机制;将上市工作网络延伸到街镇、园区,

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有效工作机制。

3.提升兑现时效。探索企业免申报直接兑现机制,对

部分补助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评定或认

定结果直接拨付补助资金。对部分需提供申报材料补助政

策实行“一窗受理”“全程督办”

,由区企业服务中心综

合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即报即审,并在申报材料

齐备后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4.加强队伍建设。积极选派我区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

先进地区学习交流,通过组织各类培训、观摩等活动,切

实提高工作团队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加快培养一支懂金融、懂上市、凝聚力和战斗力强的干部

队伍。

5.营造浓厚氛围。放大已上市(挂牌)企业的“示范

效应”

,充分发挥媒体、互联网的宣传引导作用,及时宣

传我区打造企业上市高地工作开展情况和好经验、好做法。

坚持“开门”干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集思广益,

使相关工作更具广泛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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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绩效考评。健全完善科学的企业上市工作考评

指标体系,把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纳入一线考察干部重要内

容,对推动企业上市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

报表彰和奖励;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

慢作为,因工作不力造成企业上市受阻的,追究相关成员

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享受本方案政策补助的拟上市企业、已上市企业,必

须承诺 10 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迁离我区,若

违反承诺,我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所有补助金,且由企业

自行承担补助金的涉税支出。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鼓楼区

政府所有,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即进行任务细化分解并出台

具体实施细则。《鼓楼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五

条措施》自本方案发布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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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金融创新,吸引金融主体来闽聚集

发展,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助力福建省金融业高质量发

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来闽展业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支持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

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对经中

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

资本 3%、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

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

部等专营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

技术研发中心等职能机构给予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

性落户奖励。对新设分支机构各地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落户

奖励。

(二)办公用房奖励。对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购买办公用

房自用的,3 年内可按照房产原值的 0.5%给予奖励;租赁

办公用房自用的,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40%给予一次

性 18 个月的租金补助。每家机构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不

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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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直接融资

(三)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列入年度省重点上市后

备名单的企业,在当年完成股改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

奖 50 万元,用于补助企业改制相关费用。

(四)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快台资板建设。区域性

股权市场每年新增展示台资企业不低于 500 家且挂牌台企

不低于 10 家的,省级财政每年给予奖励 500 万元。未能

全额完成的,按展示和挂牌实际完成情况孰低者等比例折

算奖励金额;实际完成情况低于 70%的,不予奖励。

(五)支持打造基金集聚区。2027 年底前,在省金融

监管局、财政厅、发改委和福建证监局认定的基金集聚区

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规范运作基金,省

级财政将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省级

分成增量部分奖励给基金集聚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含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用于支持基金集聚区内基金发

展。

三、实施经营贡献奖励

(六)新设经营奖励。对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自认定当年

起 5 年内,各地可根据机构经营情况及对地方贡献度,给

予一定经营贡献奖励。

(七)发展贡献奖励。对发展势头良好、地方经济贡

献较大、服务实体成效显著的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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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并给予通报表扬和经费奖励。

四、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

(八)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对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主体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年

度新增贷款担保额的 10‰和 16‰分别给予业务风险补偿。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

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

入,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继续实施免收省级再

担保费政策。

(九)引导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对按要求接

入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在接

入当年按每家实际接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十)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支持我

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使用职

工医疗个人账户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

康险。探索将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按规定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医疗健康大数据运用。企业为

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部分,按照国家

文件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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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重点金融改革试点

(十一)支持推进金融改革试验。支持创建国家级普

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每年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专项资金。

支持创建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每年给予最高 800 万

元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开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试

点,每年评选 5 个县(市)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专项资

金。省金融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

考评,财政奖补资金与绩效考评结果挂钩。

七、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十二)鼓励下沉农村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

设立金融服务网点、金融服务站以及配套金融服务助理等

多种形式,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对农村金融服务表现

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授予“福建省乡村振兴金

融服务星级机构”

,并抄告其总行(总公司)。

八、鼓励金融创新和支持创业

(十三)持续开展“金融创新”项目评选。每年评选

“金融创新”一类项目 1 个(每个奖励 50 万元)、二类

项目 3 个(每个奖励 30 万元)、三类项目 6 个(每个奖

励 10 万元)。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对符合条

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

构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50BP,LPR-150BP 以下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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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利息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九、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培育

(十五)加大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对省级认定的金

融领域高层次人才,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在安家补助、子女

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税收优惠、出入境和居留便

利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

任金融方面优秀人才。

(十六)加强金融人才选拔任用。省委组织部联合省

金融监管局建立省级金融干部人才库,将金融人才纳入省

级高层次人才评定范围,加大力度选派金融人才到市县两

级服务。

(十七)强化金融人才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创设博士

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出站后与省内金融

机构签订 3 年以上合同人员,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当地

给予奖励,并积极保障子女入学和人才住房。

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八)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鼓励以“政府主导、监管配合、各方参与”模式,创建普

惠金融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充分发挥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强化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公

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共享应用。推广金融领域企业红白

名单制度,加大恶意“逃废债”惩处力度,建立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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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标准

体系,搭建绿色项目库。强化“金服云”、“信易贷”、

“产融云”等平台应用。推动金融科技与政务平台融合,

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整合市场监管、税务、

金融、生态环境等信息,为我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

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大数据支撑。

(二十)强化金融协调和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省金融

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

地方协调机制(福建省)作用,做好应急报告、处置与事

后恢复等工作。强化非法金融活动监测排查举报,推进非

法金融活动风险早防早治、群防群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

风险。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有明

确执行期限的除外),此前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有效期内各地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

可从优执行。本文中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另有规定的除

外),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负责兑现;涉及省级

财政分成部分的,省级财政通过上下级结算同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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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全面构建海丝核心区金融中

心,为福州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建设现代

化国际城市提供强劲金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 2021 年起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

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

公司、理财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务

机构给予奖励:

(一)新注册成立或新迁入的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

准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 3%、总额不超

过 5000 万元的奖励。

(二)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 5000 万

元)至 2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 2 亿元

(含 2 亿元)以上的,按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

励,奖励最高限额 500 万元。

(三)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营运资金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至 2 亿元的,奖励 150 万元;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的,奖励 200 万元。

(四)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

性奖励 50 万元。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证券机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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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新设立地区总部的期货机构,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五)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给予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

(六)对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

纪、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持牌金

融机构全资设立的金融研究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二条 对 2021 年起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

套服务机构,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其注册资本金、从业人

数等方面因素综合评定,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对市政府

重点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对我

市有重大贡献的金融项目,可单项申请,一项一议,给予

奖励。

第三条 对 2021 年起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金

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购买、租用自用办公

用房的,各区政府可根据机构综合贡献程度,按“一企一

策”方式研究给予租购房补贴。

第四条 2021 年起对福州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

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每增设 1 家给予 50 万元奖

励;对福州市法人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

每增设 1 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力度。自 2021 年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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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 30 亿元,给

予 5 万元奖励;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

度每增加 5 亿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每家金融

机构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对 2021 年起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

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

公司、理财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享受以下优惠政

策:

(一)对新注册成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 3 年内每家

每年给予 2 名引才名额,其义务教育阶段及学前阶段子女

由企业所在地或子女户口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

学校。

(二)对新注册成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

人员,经金融主管部门核实后,享受“总部企业高管人员

医保待遇”

,每家不超过 5 名,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和财政

共同承担。

第七条 经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福

建证监局认定的基金集聚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一

定条件的规范运作基金,将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形成的省

级地方财力增量部分奖励给基金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用于

支持基金集聚区内基金发展。

第八条 设立福州市金融创新奖,对金融产品创新、

提升金融服务效能、自贸区金融创新、强化金融科技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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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九条 对在引导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

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等方面

成效显著的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

金,专项用于上述办法的兑现落实。上述办法与我省、市

其他同类性质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福州市五城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

本办法对新设立的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机构等金融机构给

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期间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及金融

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

和支持标准等,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具

体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订并印发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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