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4-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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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93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四)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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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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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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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

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

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

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

扣减。

(五)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

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六)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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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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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

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

【执行期限】

此项政策从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办理程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其他问题】

(一)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问题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税款的,不得

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

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

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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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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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取得退税款的后续管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

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

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需要

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

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

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

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拿书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

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

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21号公告里规定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有哪

些?

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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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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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

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

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

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

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

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

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7月至

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

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

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

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

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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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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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五)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

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

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

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

请。

(六)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增量留抵退

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

税人,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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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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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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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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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篇

【政策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享受主体】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的

纳税人

【执行期限】

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

受优惠。

2.办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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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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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3.申报要求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

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

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并选择相应

的减免税性质代码。

【其他问题】

(一)快递收派服务范围有哪些?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快递收派

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

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

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

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

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

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取得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应

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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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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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

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取得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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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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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篇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

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该项政策的享受主体为符合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

【适用条件】

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

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

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

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

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

准。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

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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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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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

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

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执行期限】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

该项税收优惠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判定,符合减免条件

的纳税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远程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无

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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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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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篇

【政策内容】

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

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

月份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

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

县(区)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

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享受主体】

此项税收优惠的享受主体是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此项政策所指服务业为《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中的第三

产业;小微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适用条件】

此项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是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月

全额免除租金的,或者按月免除部分租金的均可以享受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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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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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执行期限】

在2022年度内,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租金的任意月份均可享受减免,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

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享受减免的月份数合计不超过6个月,

其他地区享受减免的月份数合计不超过3个月。

出租人符合本项免税政策,但未及时享受免征优惠的,

可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计算方法】

在2022年度内,按月计算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

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是指当月减免租金对应房产、

土地的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月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额不超

过当月减免租金数额。对于计算出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合计金额大于减免租金数额的,出租人可自行选择分

劈方式,按分劈后的数额申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

【办理程序】

该项税收优惠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并将

租赁合同、承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相关

材料、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等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税源信息维护模块中选择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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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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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代码,完成减免税信息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便可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无须提供任何资料,也无需到税务机关

现场办理。对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的减免税名称为

“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代码

为“0008011608”,对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减免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减免税名称为“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

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为“0010011608”。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信息维护时,仅需将减免期

限维护为减免租金的对应月份,系统将自动按月生成正确的

应税和减免信息,纳税人正常申报即可,无需做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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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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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篇

【政策内容】

(一)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

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单位缴纳部分费款所属期为

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缓缴单位缴纳部分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

月。如缴费人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

从2022年5月起申请缓缴,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4月

份单位缴纳部分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

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详见

【享受主体】(二))。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

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

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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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

业等5个特困行业。

(二)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是指2022年以来

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

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

缴费的企业。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

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

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

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适用条件】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

认。企业划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

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社保经办机构、税务

部门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

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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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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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6月,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缓缴社保费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

批。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企业,可按险种分别由参

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

门审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

社会保险费,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对生产经

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别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

缓缴企业应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

留存备查。

【其他问题】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

险费,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报

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企业出险注销

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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