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计划说明书;
(六)与产品相关的重要合同文本,包括托管协议、销售协议、投资顾问
协议等;
(七)投资者信息资料表,包括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购份额类
型、认购金额等;
(八)风险揭示书;
(九)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管理人应当提供向上穿
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依法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
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并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变更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变更
内容、变更是否涉及改变投向和比例、托管人对本次变更的意见、变更告知
方式、变更是否设置开放期、退出情况及是否有巨额退出情况发生等。资产
管理计划展期的,同时应当说明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自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报告协会。管理人应当自清算
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报送协会,说明清算结果、清算后的
财产分配情况等。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于每月 10日前向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
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按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
杠杆水平、延期兑付情况等运行信息,定期报送压力测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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