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本公司章程,参
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本公司”指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
2.2“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弘燕
山水文园七号楼 1 层商业 5 内 501 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
商注册地址;
2.3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
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 , 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2.4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
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
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
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
竞买人的代理人;
2.5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
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
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
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
位为买受人;
2.6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
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2.7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
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
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2.8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
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
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2.9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2.10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
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
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2.11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
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
总和;
2.12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
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
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
取的其他费用;
2.13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
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2.14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
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
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15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
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
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2.16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
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
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
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
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3.2 本公司将对特定拍卖场次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
过网络竞投系统在本公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
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网络竞投规则》。
第四条 特别提示
4.1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
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
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
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
竞买人和买受人均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完全认可本规则的内
容,承诺受本规则的约束。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
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4.2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
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
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
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
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
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4.3 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
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
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
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瑕疵担保
5.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
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
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5.2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
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
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
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
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
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
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
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6.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
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
拍卖合同。
6.2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
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
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
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
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7.1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
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
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
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7.2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
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
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
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
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8.1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
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
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
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
律的规定;
8.2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
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
之处;
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8.3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
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
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
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8.4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5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
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已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保留价
9.1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
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
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
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
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
担任何责任。
9.2 保留价确定后,委托人在拍卖前变更保留价的,须经
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同意变更的,有权按原保留价继续
拍卖或拒绝将拍卖标的上拍,由此给委托人或竞买人造成
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本公司的损失难以界定的,本公司
有权要求委托人按原保留价的 5%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0.1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通过拍卖
标的图录及 / 或新闻媒体及 / 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
作任何内容说明及 / 或评价;
10.2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10.3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
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
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
准;
10.4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
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
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
有完全的决定权 ;
10.5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
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
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
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
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
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
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
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
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
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
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
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
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
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
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12.1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12.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
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
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的;
12.3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
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12.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
条款的;
12.5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