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法讯2022年8月刊

发布时间:2022-8-31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法讯2022年8月刊

第 98 页淞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吉化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该由仲裁机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 WP 公司主张吉化公司与淞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没有淞美公司的侵权行为,吉化公司的侵权目的亦实现不了,故 WP 公司对吉化公司和淞美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是必要共同侵权之诉。WP 公司与吉化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本案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必要共同侵权纠纷,故吉化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仲裁机构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2. 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诉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霞口船业”)与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西特福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3 日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根据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在伦敦仲裁。同时,根据该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西霞口船业于2007 年 1 月 17 日与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公司”)签订了购买主发动机的供货协议,根据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与该... [收起]
[展开]
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法讯2022年8月刊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01页

第 98 页

淞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吉化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

件应该由仲裁机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 WP 公司主张吉化公司与淞美公司

构成共同侵权,没有淞美公司的侵权行为,吉化公司的侵权目的亦实

现不了,故 WP 公司对吉化公司和淞美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是必要

共同侵权之诉。WP 公司与吉化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虽约定

有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本案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必要

共同侵权纠纷,故吉化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仲裁机构管辖的上诉理

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 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诉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

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责

任纠纷一案

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霞口船业”)与荷兰

西特福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西特福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3 日签

订船舶建造合同,根据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应在伦敦仲裁。同时,根据该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西霞口船业于

2007 年 1 月 17 日与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公司”)

签订了购买主发动机的供货协议,根据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与该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在巴黎仲裁。2011 年 7 月,西霞口船业以西

第102页

第 99 页

特福公司、瓦锡兰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以旧机器冒充新

机器卖给西霞口船业,构成商业欺诈为由,将西福特公司、瓦锡兰公

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

为根据仲裁条款,法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霞口船业与西特福之间、西霞口船业与

瓦锡兰之间虽然分别存在仲裁条款(前者约定伦敦仲裁、后者约定

巴黎仲裁),但两份仲裁协议均不能约束本案的所有当事人,不能

充分包含案件所涉的全部争议问题,因此,仲裁条款对涉案争议不

具有约束力,确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二)分案处理模式

1. 李绪荣诉枝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2011 年 6 月 20 日,李绪荣以已经注销的枝江市助力水泥有限责

任公司名义与枝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枝江土地中心”)

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该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

李绪荣诉称枝江土地中心未履行法定的土地售出程序和招拍挂出让

程序,违法将涉案土地和房屋交付给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宁公司”)占有和使用,并向三宁公司拨付 125 万元用于房

第103页

第 100 页

屋拆除,导致三宁公司对其房屋进行非法强拆、对其土地进行非法侵

占,李绪荣将枝江土地中心、三宁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

同承担侵权责任。枝江土地中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李绪荣之

间的纠纷应根据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仲裁的管辖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均可仲裁。李绪荣和枝江土地中心对双方因执行《土地收购

合同》发生的争议约定了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

不享有管辖权,李绪荣与枝江土地中心之间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解

决。李绪荣和三宁公司之间无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两方之间的侵权

纠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还指出,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被侵权人

可以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

担责任,程序上应为可分之诉,可以分案审理。即:无论三宁公司和

枝江土地中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由于连带责任纠纷为可分之诉,李

绪荣对这两方的诉讼请求均可以分案审理,枝江土地中心和三宁公

司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基石药业(苏州)有限公司诉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康

方天成(广东)制药有限公司、艾昆纬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

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第104页

第 101 页

基石药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石公司”)与艾昆纬

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昆纬公司”)签订了一份

《服务总协议》,约定艾昆纬公司为基石公司提供服务,且双方具有

保密义务,《服务总协议》规定有仲裁条款。基石公司诉称,艾昆纬

公司违反对于基石公司的保密义务,不当披露了包括四份涉案文件

在内的基石公司保密文件。被告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康方生物公司”)、被告康方天成(广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康方天成公司”)明知该等涉案文件系基石公司重要的商业秘

密,仍然私自查看涉案文件长达 56 分钟,属于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

了基石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康方生物公司、康方天成公司和艾昆

纬公司共同侵犯了基石公司的同一商业秘密,基石公司诉至法院,要

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艾昆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

其与基石公司之间有仲裁条款,相关纠纷应由仲裁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共同侵权纠纷并不必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基石公司关于共同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主张,系

混淆了实体法规定的共同侵权与程序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按照该规定,

被侵权人向一个或者若干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的,被请求的

侵权人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见,在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

第105页

第 102 页

况下,即便是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

在侵权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仍然是可以分案处理的可分之诉,本

案即属于此类情形。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两个法律程序

中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如侵权争议因违

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原告即使选择

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允许当事

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规避仲裁条款的适用。并且,即便原告提起诉

讼时增列了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其他被告,亦不影响有仲裁协议的原、

被告之间的纠纷适用仲裁协议。在本案中,即便康方生物公司、康方

天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这并不代表基石

公司和艾昆纬公司也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根据《服务总协议》中的

仲裁条款约定,基石公司与艾昆纬公司之间的涉案纠纷,应由仲裁机

构主管,而不是由人民法院主管。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基石公司对艾昆

纬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三)对两种处理模式的比较及分析

上述两种处理模式下,法院均是从仲裁协议的效力、案件是否为

可分之诉这两个方面进行论理的。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两种模

式下法院观点是一致的,即:仲裁协议只能对有仲裁协议的原、被告

第106页

第 103 页

发生效力,不能约束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为可分之诉的

问题,两种模式下法院的观点则是迥异的。

在第一种处理模式下,法官认为共同侵权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

不可分之诉,从而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力,使法院获得了对全案的管

辖权。有学者言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我国法院对“WP 案”与“西

霞口案”拥有诉讼管辖权,反映出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将涉

及连带责任、连带债权或者共有关系的纠纷,皆定性为“必要共同诉

讼”,以强制合并审理的形式予以处理的现象 。在第二种处理模式下,

法官认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全部或部分侵权行为人请求损害赔

偿,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共同侵权案件不属于程序上的必要共同诉讼,

属于可分之诉,从而否定了法院对全案的管辖权。遗憾的是,最高人

民法院的判例并没有对可分之诉与不可分之诉之间的区分标准做出

明确的论述,这个问题仍处于模糊状态。

法院这两种处理模式各有利弊。在第一种处理模式下,全案由法

院审理,更容易查明案件的事实,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从而

更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作为被侵权人的原告,为了保证能够

获得损害赔偿,倾向于将潜在的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以求

一揽子解决纠纷。因此,如果按照第一种处理模式,被侵权人可能会

故意将仲裁协议之外的第三人虚列为共同被告,从而以共同侵权为

由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正如有学者所言:“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

第107页

第 104 页

因为原告增加了被告人数而变得形同虚设。仲裁协议的效力轻易地

被当事人规避了”。

第二种处理模式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故意规避仲裁协议的效力。

但是,在数人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损害结果往往是数个共同侵权人共

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造成是

密不可分的,如果单独起诉一个侵权人,可能会影响法院、仲裁机构

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导致在事实认定、责任分担等方面存在偏差。并

且,分案处理模式下仲裁庭、法院均无法作出全部侵权人共同承担连

带责任的裁决或判决,被侵权人可能难以追究全部侵权人的责任。

三、 对现有处理模式的完善建议

两种不同处理模式体现了两种价值取舍,第一种处理模式更倾

向于争议解决的便捷和效率,实现裁判的一致性,第二种处理模式更

倾向于对仲裁独立性价值的维护。如何平衡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

这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现有处理

模式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明确可分之诉与不可分之诉的区分标准

第108页

第 105 页

我国立法上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对

必要共同诉讼没有做进一步的区分。因此,在我国之前的司法实务中,

通常将连带责任纠纷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要求将全体

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

然而,在学术界,学者的通说认为必要共同诉讼还应分为固有必

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将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作为类

似必要共同诉讼,允许债权人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 所谓类

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

同诉讼之间的一种共同诉讼,其指的是当事人既可以分别诉讼,也可

以合并诉讼;但如果合并诉讼,法院则必须合一裁判的必要共同诉讼

形态 。虽然共同侵权人在主客观上具有“合一性”,看似完全不可分

割,但具体到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时,受害人并非一定要将所有侵权人

都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其并不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是类似

必要共同诉讼。

学术界的上述观点逐渐对司法实务产生影响,从最高人民法院

的判例可以看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原先将共同侵权诉讼一律

视为不可分之诉,逐渐倾向于认为连带责任人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

的当事人,共同侵权诉讼可以是可分之诉。

第109页

第 106 页

如前文所述,对共同侵权纠纷是否为可分之诉这个问题,我国立

法上没有对区分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很大的模

糊性和不可预期性,这也进一步增大了争议解决的复杂程度。因此,

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司法解释在立法论上明确共同侵权案件为可分

之诉或不可分之诉的区分标准。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界定是通过两个层次来完成的,首先以“合

一确定的必要”为基准划定外部边界,即界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

同诉讼,然后再以“共同诉讼的必要”为基准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内

部划分 。在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有合并

审理的必要性,否则,共同侵权纠纷案件应为可分之诉。

在原告与部分被告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原告

起诉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地判断,对不符合固有必要共

同诉的共同侵权纠纷不予受理,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列被告、提起共同

侵权之诉的方式规避仲裁协议的效力,以确保仲裁管辖的有效性。

(二)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

针对本文讨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可以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

扩张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由仲裁庭对数人侵权问题进行管辖,但此

观点仅处于学理讨论阶段 。仲裁第三人的范围包括对仲裁标的或相

第110页

第 107 页

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仲裁

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笔者认为,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允许仲裁庭在一定情况下追加

第三人或者同意第三人参与仲裁,这有利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对

于解决此类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在数人共同侵权案件中,由于部分侵

权人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该等侵权人不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而

数人侵权的事实、因果关系等是相互牵连、密不可分的,这容易导致

受侵权人难以在仲裁程序中完成举证责任,证明侵权的事实及因果

关系。虽然在理论上,受侵权人在仲裁案件中败诉后,可以另案起诉

其他侵权人,但在诉讼程序中同样也面临部分侵权人并非诉讼当事

人的问题,可能最终导致受侵权人不得不面临“两头败诉”的结局。

分案处理的模式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务操作层面,对受侵权人来说

是有很大难度的,这正是受侵权人尝试以提起共同侵权诉讼来突破

仲裁协议效力,寻求法院司法救济的主要动机。

随着民商事的不断发展,各类仲裁案件越发复杂多样,除了涉及

到仲裁协议的双方,往往也涉及到仲裁协议外的第三人。从国外的立

法来看,欧美国家纷纷在其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承认并确立了仲

裁第三人制度,如《荷兰民事诉讼法典》、《比利时司法法典》、美

国《南卡罗莱纳州统一仲裁法》和《犹他州仲裁法》、英国《合同第

三人权利法》等,在欧美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详细设置了仲裁

第111页

第 108 页

第三人程序性规定,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

裁规则》、《瑞士国际仲裁规则》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仲裁第三人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

能参与仲裁程序。虽然我国学术界关于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呼声

很高,但对于是否应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仍然有很大争议。有学者担

心,如果允许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可能违背仲裁意思自治的初

衷,使得仲裁庭的权力过大。笔者认为,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关键

在于如何在仲裁意思自治与第三人制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有条

件地使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从而方便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

一次性地解决纠纷。不可否认,目前在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仍然处在

学理讨论阶段,相关配套制度的观点尚不够成熟,但仲裁第三人制度

不失为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良好方法,是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探讨的。

四、结语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下,共同侵权纠纷案件应由法院

管辖还是由仲裁主管?对此问题,主要根据共同侵权纠纷案件是否

为可分之诉来进行判断。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来看,最高人民

法院从之前将共同侵权案件认定为不可分之诉,逐渐转变为认定为

可分之诉,采用分案处理的模式。然而,分案处理的模式虽然在理论

上没有问题,但在实务操作层面对受侵权人来说是有很大难度的。因

第112页

第 109 页

此,笔者认为,分案处理模式仅仅是对这个问题的初步答案,实际仍

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这还需要我们继续深入

研究。

参考文献:

[1]蒲一苇.诉讼法与实体法交互视域下的必要共同诉讼[J].环球法律

评论,2018,40(01):39-50.

[2]赵以.第三人涉外共同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

大学学报,2018,20(05):22-31.

[3] 汤 维 建 . 类 似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适 用 机 制 研 究 [J]. 中 国 法

学,2020(04):240-260.

[4] 罗 恬 漩 . 数 人 侵 权 的 共 同 诉 讼 问 题 研 究 [J]. 中 外 法

学,2017,29(05):1252-1266.

[5] 张 永 泉 .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类 型 化 及 其 理 论 基 础 [J]. 中 国 法

学,2014(01):211-226.

[6]宋春龙.数人侵权纠纷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研究[J].仲裁研

究,2019(02):65-75.

[7]杨力一.论我国《仲裁法》的完善——以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

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7(06):24-26.

[8]郭玉军,肖芳.论合同侵权竞合案件仲裁与诉讼之争的解决[J].法学

评论,2007(02):151-160.

第113页

第 110 页

2. 一些主要仲裁地商事仲裁现状的简要研究

杜新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总的说来,近一些年来,普通法和大陆法的不断融合,《承认及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又称《纽约公约》)在全

球的广泛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UNCITRAL MODEL LAW”, 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很多

国多地区的推广,几大国际主流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引领

风气之先,都促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仲裁制度和实践不断趋同。

当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和人文,又都会给各自的商事仲裁打上

深刻的烙印,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因此,在进入本号的后续章节之

前,有必要对重要国家的商事仲裁概况作一了解,以期对商事仲裁在

全球的状况有框架性认知。

以下内容如无特殊注释,则有部分来自于《现代仲裁法学研究》

一书的第五章1,同时结合我在实务中的了解和认知,努力堪错、提

炼并总结后,形成一个小型的国别研究的表格。

1 李乾贵、胡弘、吕振宝:《现代仲裁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 年 8 月

版,第 156-206 页。

第114页

第 111 页

国别 商事仲裁制度

美国

1、在美国进行仲裁需受联邦法和州法双重制约,同时还

要受法院判例的约束。

2、在联邦法层面,主要是 1925 年《仲裁法》;在州法

层面,多数州均采用了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律师协会

共同制定的示范法即《统一仲裁法》,该示范法于 2000

年最新修订。

3、美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4、美国商事仲裁实务中,受案范围广泛,包括劳动争

议、家庭纠纷和性骚扰纠纷等均可以处理。

5、仲裁机构是纯民间机构,在人员、组织和经费上与政

府无直接关系。其中,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是美国最大的综合性仲裁

机构,其国际争议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ICDR”)是 AAA 的国际部门,负责

管理 AAA 的所有国际事务。

6、一般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心在欧洲,尽管近年来

亚洲有崛起之势。但是,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其商事

仲裁业务量并不大,且案件多与南美相关。不过,美国

发达的资本市场,造就了其独特的证券仲裁制度。尤其

是,2007 年美国的证券业自律组织合并为金融业监管局

第115页

第 112 页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FINRA”)后,

其下设争议仲裁部门,受理全美绝大多数的证券纠纷仲

裁案件。如今,FINRA 仲裁已成为美国证券仲裁的代名

词。2

英国

1、英国的仲裁受到法院的严格干预,直到 1979 年《仲

裁法》才基本解决了仲裁的独立性问题。英国现行的是

1996 年《仲裁法》,该法对很多国家仲裁立法产生了深

远影响。当然,英国仲裁也接受判例法的约束。当然,

英国也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2、伦敦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之一,伦敦国际仲裁院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也是

全世界久负盛名的仲裁机构。2021 年由伦敦玛丽皇后大

学国际仲裁学院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

《2021 国际仲裁调查》中,伦敦和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的

受欢迎程度继续各自保持在前五名。3

3、必须指出的是,伦敦作为优良的港口,拥有海事仲裁

的悠久历史和强大势力。据杨良宜先生估计,伦敦仲裁

的海事案件几乎占全球海事仲裁案件的 90%。伦敦海事

仲裁员协会(the 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

2 寒洋洋:《美国 FINRA 仲裁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年,第 5-7

页。

3 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伦敦

玛丽皇后大学官网,网址:http://www.arbitration.qmul.ac.uk/media/arbitration/docs/LON0320

037-QMUL-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2021_19_WEB.pdf,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

第116页

第 113 页

“LMAA”)虽然只是一个“类似俱乐部”的临时仲裁组

织,但却是世界范围内海商海事争议解决的领导者。

4、伦敦还是世界著名的船舶交易中心和海上保险中心,

这里汇集了波罗的海交易所(Baltic Exchange)、劳氏船

级社(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劳合社(Lloyd's)和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等重要的组织和机构。

5、另外,英国还有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等权威仲裁员培训机构

等,在国际仲裁界有非常大的影响。

6、 2020 年,英国正式脱离欧盟,外界有声音认为这会

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形成冲击。

法国

1、尽管是成文法国家,但法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仲裁

法》。有关仲裁的制度多散见于其《民事诉讼法典》

《民法典》等法律中。此外,法国最高法院和巴黎上诉

法院的判例也极大丰富了法国仲裁制度。2011 年,法国

公布了《仲裁改革法令》,对《民事诉讼法典》中涉及

仲裁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4

另外,法国也是《纽

约公约》缔约国。

2、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ICC”),在上述伦敦玛丽皇后大学

4 朱昕昱:《法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18 年 3 月 2 日第八版。

第117页

第 114 页

国际仲裁学院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有关国

际仲裁调查报告中常年排名最受欢迎仲裁机构第一名。

3、法国立法和司法都对仲裁给予强大的支持,使得法国

成为令人称道的仲裁地。

德国

1、德国早在 1877 年的《民事诉讼法》第十编专门就仲

裁程序作了规定,但并未制定单独的《仲裁法》。1990

年,两德统一后,经过数年准备,在《国际商事仲裁示

范法》的基础上,德国在 1997 年颁布了《仲裁程序修订

法》(Gesetz zur Neuregelungdes

Schiedsverfahrensrechts),对《民事诉讼法》第十编进行

系统修订。

2、通过《仲裁程序修订法》,德国统一了国际仲裁程序

与国内仲裁程序,不再将仲裁限于商事范围,同时扩展

了“可仲裁性”的定义。

3、德国的仲裁机构中,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 “DIS”)的知名度较

高。

4、总体上而言,与其经济实力相比,德国并非仲裁大

国。柏林高等法院的一位院长曾说:“从纠纷解决制度

来看,德国一直有比较强势和健全的国家司法体制。德

国法院的高效、法官的清廉以及程序的公开透明一直被

大众所认可。因此,传统的观点认为,以法院为核心的诉

第118页

第 115 页

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得不错。法院也努力为企业的商事

纠纷提供更快捷的解决方法,如很多地方中院都会组建

由 1 个独任法官和 2 个行业专业人士作为陪审员的审判

庭,以提高商业诉讼的质量和效率,这已有很长的历史

了。一直以来,我们认可仲裁制度的存在,但并不鼓

励。”5

瑞士

1、瑞士是中立国,在 1987 年就颁布了非常现代的国际

仲裁法,即《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 12 章,对很多国家

仲裁立法均产生了深远影响。2021 年出,该法完成最新

修订并生效。6

同时,瑞士也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2、瑞士是由很多州组成的联邦国家,《瑞士联邦国际私

法》将各州法院的干涉权限限制到了最低程度,规定它

们只有在为仲裁提供支持时才能够参与仲裁程序(组成

仲裁庭、执行仲裁取证令等),承认当事人的选择和意

思自治。各州法院都接受这个职能。7

3、瑞士被誉为“理想的仲裁之地”。这里坐落着很多大

名鼎鼎的仲裁机构和相关组织,比如:位于苏黎世的苏

5 毛晓飞:《德国仲裁的司法审查 探访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法制网,网址:http://www.

legaldaily.com.cn/Arbitration/content/2018-02/07/content_747047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

6 Revised Swiss Rule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ex Futura 官网,网址:https://www.l

exfutura.ch/en/whats-keeping-us-busy/article/revised-swiss-rules-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

7 C. Oetiker、吴帆:《瑞士加强传统仲裁中心地位》,商法,网址:https://law.asia/zh-han

s/%E7%91%9E%E5%A3%AB%E5%8A%A0%E5%BC%BA%E4%BC%A0%E7%BB%9F%E

4%BB%B2%E8%A3%81%E4%B8%AD%E5%BF%83%E5%9C%B0%E4%BD%8D/,最后访

问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

第119页

第 116 页

黎世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ZCC”),位于日内瓦的世界贸易

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和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还有位于洛桑的国际奥委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后者因审理我国知名游

泳运动员孙杨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之间仲裁一案而非常闻名。8

瑞典

1、瑞典早在 1887 年就颁布了《仲裁法》,随后有几次

重大修订,最新的修订是在 2019 年。9

瑞典是《纽约公

约》缔约国。

2、瑞典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上世纪

70 年代为美国和前苏联所承认,成为中立的东西方贸易

争端解决中心。中国也于同一时期承认斯德哥尔摩商会

仲裁院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此后,斯德哥尔摩商会

8 张振安:《2021 仲裁早新闻:孙杨仲裁案发回重审判决理由及分析(瑞士案例)》,载

微信公众号“临时仲裁 ADA”,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2sx1kBp22DVnwYqynfxIg,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

9 REVISED SWEDISH ARBITRATION ACT IN 2019,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官网,网

址:https://sccinstitute.com/about-the-scc/news/2018/revised-swedish-arbitration-act-in-2019/,

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

第120页

第 117 页

仲裁院不断扩展其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服务,从而成

为国际上最重要的、经常被选用的仲裁院之一。10

比利时

1、比利时传统上并非仲裁大国,但是,随着欧共体及之

后欧盟的总部落户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众多的国际商

事仲裁案件也纷至沓来。比利时是《纽约公约》缔约

国。

2、历史上,比利时的仲裁法律有一点孤立,因为最开始

它是以欧盟起草的欧洲公约下的统一仲裁法(European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on Arbitration)为基

础,但是这个公约只有奥地利和比利时签署。2013 年,

比利时通过法案取代其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从而彻底

使比利时仲裁法得以现代化。比利时此次仲裁法修订,

完全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11

3、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Belgian Centre for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PANI”)是比利时最大的仲裁和调解中

心。12

日本

1、2004 年之前,日本仲裁适用《公示强制与仲裁程序

法》(the Law Concerning Public Peremptory Notice and

10 ABOUT THE 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官网,网址:https://sccinstitute.com/about-t

he-scc/,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8 日。

11 G. Matray, Belgium Adopts a New Law on Arbitration, Kluwer Arbitration Blog, 网

址: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3/07/04/belgium-adopts-a-new-law-on-arbitr

a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9 日。

12 About Us, 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网址:https://www.cepani.be/about-us/,最后访问日

期:2021 年 6 月 9 日。

第121页

第 118 页

Arbitration Procedure),而这一年日本依照《国际商事仲

裁示范法》制定了仲裁的单行法。13日本也是《纽约公

约》缔约国。

2、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JACC”)是日本战后成立的比较知名的仲裁

机构。2018 年,大阪成立日本国际争议解决中心(Japa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JIDR”),同年作

为亚洲第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东京国际仲裁

中心(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in Tokyo, “IACT”)

也开始运营。14

新加坡

1、新加坡建国后,即在英国《仲裁法》的基础上制定了

其本国的《仲裁法》。1994 年,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

法》的基础上,新加坡又制定了《国际仲裁法》,即对

其国内和国际仲裁实行“双轨制”。新加坡是《纽约公

约》缔约国。

2、1991 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成立。此后的三十

年间,新加坡的仲裁取得了长足发展。

13 D. Allen, Y. Tatsuno & Y. Kanamaru,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arbitrati

on in Japan, Lexology, 网址: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7b724b5-bc5

5-4076-b8db-5b55e74faf62,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9 日。

14 N. Teramura & L. Nottage, Japan’s (In)Capacity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

n, Kluwer Arbitration Blog,网址:http://arbitrationblog.kluwerarbitration.com/2018/11/17/j

apans-incapacity-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9 日。

第122页

第 119 页

3、在前述的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国际仲裁学院和美国伟凯

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21 国际仲裁调查》中,新加

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被评为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

裁机构,排名提升到第二位;新加坡与伦敦并列,成为

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排在香港、巴黎、日内瓦之

前,是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地。15

中国香

1、2011 年,中国香港出台新《仲裁条例》,统一本地和

国际仲裁两分的制度,从而改革当时实施的仲裁法律。

新《仲裁条例》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之

后经历几次修订。在中国香港所作的仲裁裁决可在所有

签订《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执行。16

2、为使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网络完整,香港特区已与

内地和澳门特区订立相互安排,分别是《关于内地与香

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关于香港

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的安排》,此外,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香港特区为仲

裁地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

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

15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被评为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载微信公众号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CST-hnHG6etQKII

qRVkCww,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9 日。

16 《香港:亚太区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官网,网址:https://www.d

oj.gov.hk/sc/legal_dispute/arbitration.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 6 月 9 日。

第123页

第 120 页

为保全。值得留意的是,香港已成为第一个内地以外的

司法管辖区,在作为仲裁地时,由其仲裁机构管理的仲

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17

3、在前述的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国际仲裁学院和美国伟凯

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2021 国际仲裁调查》中,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获评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机构,中国香港获

评全球第三最受欢迎仲裁地。18

17 同上。

18 《HKIAC 和香港:全球最受欢迎仲裁位居第三》,载微信公众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tLeOJhLLeMJhDZlDvRM5lQ,最后访问日

期:2021 年 6 月 9 日。

第124页

第 121 页

委员风采

沈建山 |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沈建山律师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律师毕业于华

东政法大学,自 1998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先后为十几家境内外

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沈律师的擅长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公司清算与重组。

沈律师曾担任武警政治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并曾获得全

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称号。

第125页

第 122 页

王效锋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效锋律师曾在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大学、外资企业任职,

现担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律师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境内外投资、公

司治理、争议解决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为重大、 疑难

民商事案件提供实战型诉讼策略及整体性法律解决方案。

王律师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撰写发表了

多篇论文,并受邀参加由中国法官学会、台湾法曹协会等主办的

“第二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

王律师的执业信条是:敬业、专业;无畏、有恒。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期刊的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