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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吉化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
件应该由仲裁机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 WP 公司主张吉化公司与淞美公司
构成共同侵权,没有淞美公司的侵权行为,吉化公司的侵权目的亦实
现不了,故 WP 公司对吉化公司和淞美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是必要
共同侵权之诉。WP 公司与吉化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合同》虽约定
有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本案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必要
共同侵权纠纷,故吉化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仲裁机构管辖的上诉理
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 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诉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
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责
任纠纷一案
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霞口船业”)与荷兰
西特福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西特福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3 日签
订船舶建造合同,根据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应在伦敦仲裁。同时,根据该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西霞口船业于
2007 年 1 月 17 日与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公司”)
签订了购买主发动机的供货协议,根据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与该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在巴黎仲裁。2011 年 7 月,西霞口船业以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