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2024 年第 02 期) 99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一)时间范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二)行业范围:全行业(无行业限制)
(三)资产范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四)取得方式:新购进;
(五)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
(一)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
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二)购进方式: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
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 2023 年 8 月 18 日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
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