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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管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在合规管理方
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
度工作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条 市管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
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
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董事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等机
构合署,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市管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
职数,由分管合规管理部门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兼任。首席合规官对市管企业主
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加强合规管
理。
首席合规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