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12月大事记

发布时间:2023-12-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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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12月大事记

昌宇原创 12 月- 89 -由: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2020 年12 月28日到红中后里 XX 号履行职务维修水表时,并未收取用户100 元的酬劳。在开除上诉人之前,被上诉人所据以开除上诉人的证据都是内部呈批文件,明显违法。被上诉人是在开除上诉人之后,才自行制作其与用户的通话录音来证明上诉人违规收取用户的酬劳。鉴于上诉人并非该通话录音的对话者,无法得知通话内容是否为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该用户是否受到公司一方的胁迫。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用户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仅凭通话录音认定上诉人违规收取用户费用不足以被采信,上诉人据此开除上诉人违法。某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某公司依法制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员工入职时进行了相应的培训,某公司依照上述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020 年 12 月 28 日,吴某在留岗查看期间,受某公司指派到红中后里 XX 号维修漏水水管时,在未经报告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违反《维修稽查部管理制度》, 擅自给报修用户做了水表迁移,并再次向报修用户索要 100 元费用,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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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12月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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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原创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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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2020 年12 月28日到红中后里 XX 号履行职务维修水表时,并未收取用户100 元的酬劳。在开除上诉人之前,被上诉人所据以开除上诉人的证据都是内部呈批文件,明显违法。被上诉人是在开除上诉人之后,才自行制作其与用户的通话录音来证明上诉人违规收取用户的酬劳。鉴于上诉人并非该通话录音的对话者,无法得知通话内容是否为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该用户是否受到公司一方的胁迫。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用户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仅凭通话录音认定上诉人违规收取用户费用不足以被采信,上诉人据此开除上诉人违法。某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某公司依法制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员工入职时进行了相应的培训,某公司依照上述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020 年 12 月 28 日,吴某在留岗查看期间,受某公司指派到红中后里 XX 号维修漏水水管时,在未经报告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违反《维修稽查部管理制度》, 擅自给报修用户做了水表迁移,并再次向报修用户索要 100 元费用,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企业规章制度。二审询问中,吴某称某公司据以开除他的证据都是内部呈批文件。事实上,2021 年1 月某公司抄表员在例行抄表时发现红中后里 XX 号用户的水表变更了位置,同时,红中后里 XX 号用户再次报修时称“你们收我的钱做维修,还漏水”,维修人员从用户口述中得知系吴某上述行为,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某公司接到报告后及时跟进,因用户人在海口,便通过电话、微信语音对情况进行了核实(见某公司第三组 13 证据,吴某在仲裁、一审中均对该证据关联性予以认可),确认吴某私自迁移水表及索要100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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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因其系在留岗察看期间故技重演,某公司决定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报经工会决议通过后,才于 2021 年2 月26 日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用人单位制订企业管理制度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在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时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某公司依法制定了《员工手册》、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维修稽查部管理制度》,并对包括吴某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吴某在庭审中也予以承认,故某公司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法定程序。二、吴某在庭审中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且电话录音内容有用户的微信语音、抄表员及维修人员的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审询问时,吴某称某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证人未出庭,不能证实是否为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实属狡辩,事实是用户系在受到吴某的多次骚扰后才不愿出庭作证。仲裁期间,吴某在仲裁质证笔录第 7 页承认伪造证据,恣意妄为,而且,在公司开除他后,多次打电话骚扰用户,让用户为其作证没有迁移水表和索要钱财,并提交引导型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为此,某公司再次与用户电话联系,用户也再次确认吴某在维修漏水水管时迁移水表及索要钱财,该电话录音和吴某提交的电话录音均当庭进行了播放,仲裁庭和一审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同的认定,支持某公司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系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某公司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吴某在仲裁、一审中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了认可,且电话录音内容有用户的微信语音、抄表员及维修人员的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故电话录音可以与其他证据一起作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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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依据。三、吴某二审时又提出新的观点,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是权威机关制作形成不具有证明力,此一说法显属误导法庭。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行使与其经营管理权相适应的调查手段中形成相应证据,并在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向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关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吴某如认为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客观情况,应当举证加以反驳,但吴某的反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说法。且某公司本就不是所谓的如公安机关等权威机关,没有权力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向法庭提供所谓权威机关制作形成的证据,并以此认为是完成了举证责任。吴某另提出的这一说法无非是换个角度来否定某公司证据的证明力,但毫无法律依据,即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提供权威机关形成的证据才能产生证明力。此外,某公司在吴某第一次违反劳动纪律时就可以依法开除其本人,但公司本着治病救人的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已经给予其留岗察看的机会,没有必要如其所说之后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就本案所涉之事而言,先不论是否收钱,吴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做水表迁移就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就已经达到可以辞退的程度。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杜绝再次出现败坏企业声誉损害市场和用户利益的情况,并有效规范其他员工遵纪守法之行为,某公司必须依法开除吴某。在二审询问结束后,我们得知吴某又因违反劳动纪律被新任职企业辞退。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维护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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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赔偿金 61603.2 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吴某原是被告屯昌某公司的员工,2014年 2 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原(甲方)、被告(乙方)在2017 年1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第( 一)项第2 点约定劳动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第三条约定根据甲方的岗 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为屯昌(含周边地区), 担任安装维修员岗位(工种)工作;第十条第(三)项第 3 点约 定“乙方有欺骗、欺诈甲方行为,或在公司外的个人行为给甲方 声誉等造成影响或带来损害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第5点约 定“乙方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负责,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损害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2014 年5 月20 日,屯昌某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屯昌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三)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者;(四)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或私自接受贿赂、回扣者; ……。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6 日到兴民小区X 栋X 房履行职务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向用户收取维修费用,被扣发当年9月份全额绩效,留岗查看六个月,并全公司通报批评。原告于2020年12 月 28 日到红中后里 XX 号履行职务维修水表完后,私自收受XX号用户的 100 元,为该用户提供了“迁移水表”的劳务,而“迁移水表”劳务应经公司批准方能进行。过后不久,XX 号用户投诉水表没有修好,被告再次派员出单,发现水表被移动了,被告认为是原告所为,且该迁表行为是被公司规章制度禁止的,遂启动调查,通过电话、微信、现场等多方面了解,判定 XX 号用户的水表迁移是原告于2020年 12 月 28 日履行维修水表职务时所为,且收受了XX 号用户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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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元“劳务费”。被告遂于 2021 年 2 月26 日向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自2021年 3 月 1 日起将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因如下:你在 2020 年 9 月、12 月在派工单施工过程中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全公司通报批评教育后,仍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严重损害公司的形象与声誉,情节恶劣。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公司奖惩条例第二节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辞退处理。原告不服上述决定,向屯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者作出屯劳人仲裁字(2021)第 XX 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吴某的仲裁请求。原告仍不服,向本院起诉,遂成本讼。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事实焦点:原告于2020年12月 28 日到红中后里 XX 号履行职务维修水表时,是否为该用户提供了“迁移水表”的劳务并收受该用户的 100 元“酬劳”?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交的录音形成信息比对,均来自同一电话号码“138XXXXXXXX”,虽然通话内容对于当天的细节上有些许出入,但原告方所制作的谈话内容更倾向于旨在让对方强行承认“仅有维修水表”这一“事实”,接听方表达的语气显得“被迫”,而被告方所制作的谈话内容更倾向于对整个过程的综述,接听方表达的语气更自然、自愿、真实,加之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原告自认的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录音资料与本案的关联性没有异议,合议庭成员通过相互讨论、成员间彼此独立心证判断,一致同意认定“原告在2020 年12月28日到红中后里 XX 号用户维修水表时,为该用户提供了迁移水表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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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收受了 100 元酬劳”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受被告指派,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到红中后里 XX 号用户处维修水表时,为该用户提供了迁移水表的劳务并收受了 100 元酬劳,此举违反其双方于2017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第(三)项第3点、第 5 点之约定,同时违反《屯昌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第九条规定第(三)、第(四)项的规定,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作出辞退原告、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称与请求,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 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1603.2 元?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作为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时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通话录音,上诉人并非通话录音的对话者,无法得知通话内容是否为红中后里XX 号用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该用户是否受到被上诉人的胁迫。但是,上诉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红中后里 XX 号用户受被上诉人胁迫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本案诉讼不利后果。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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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明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在 2020 年 12 月28 日到红中后里XX号用户维修水表时,为该用户提供了迁移水表的劳务并收受了100 元酬劳,此举违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 2017 年12 月15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书》第十条第(三)项第 3 点、第 5 点之约定,同时违反《屯昌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第九条规定第(三)、第(四)项的规定,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被上诉人作出辞退上诉人、终止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吴某的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603.2 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吴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某某审判员:周某某审判员:董某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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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业动态

2023 年 11 月 13 日,海南省人社厅等9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旨在从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创新多元化解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基础保障等多个方面明确海南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任务、措施、责任和完成时限,促进海南自贸港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 号施行日期 2023 年11 月13 日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 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 2027 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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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强化源头治理1.常态长效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政策进产业园区”等活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各地仲裁机构要与所在管辖地的调解组织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派出仲裁员加强业务培训指导。(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推行调解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5.开展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因地制宜选择就业驿站、园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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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等赋能劳动关系基本公共服务,面向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政策宣传、用工指导、争议调处(可设立专门的争议调解服务窗口)等基本公共服务;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6.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合理确定企业劳动关系风险监测点,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建立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劳动用工隐患排查化解制度,完善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治共防,共同加强劳动用工指导。(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创新多元化解机制,强化部门联动1.推进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产业园区等区域和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争议多发的重点行业、商会(协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聚集的区域或行业建立和培育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联、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7 年前)2.整合乡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和司法所调解组织的力量。已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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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加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未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应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提高调解效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2025 年前)3.建设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按照“市县共建一个中心、部门自建工作室、乡镇(街道)建立站点”的布局,依托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按照一窗受理、共享调解资源、共享调解场所、开辟绿色通道的设置要求,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化解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实体化联合调解中心。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设立调解中心的,改建联合调解中心;尚未建立联合调解中心的市县,要依托本地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的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纳入劳动争议联合调解相关部门并加载功能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联合调解中心)、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具备条件的地方工会安排专人入驻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其他省级相关单位、各市县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 年前)

4.建立调行裁审衔接绿色通道。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应建立仲裁审查申请或司法确认申请绿色通道和案件移送流转便捷通道,实现案件信息共享、证据材料互认。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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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总工会、人民法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5.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业务指导和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本地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派调解任务。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工作。(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探索开展品牌服务,打造“金牌调解师工作室”“金牌用工指导师工作室”协商调解品牌,提高调解水平。(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人民法院、工商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专业化水平1.拓展充实调解员队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聘请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及退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专业人士加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律师团队,参与争议调解、政策咨询、法律宣传等工作。(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加强重点园区、产业园区和规模以上企业调解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覆盖培训。(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建立省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并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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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完成时限:2025 年前)4.健全调解员聘任、培训、考评、奖惩和退出等管理制度,对调解员名册进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5 年前)

(四)夯实基础保障,提升调解智能化水平1.加强经费保障。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联合调解中心可通过配备人员或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调解服务。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开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仲裁系统”小程序,建设“海南省智慧调解仲裁”系统,在全省调解仲裁机构推广使用,开展全流程在线受理、在线音视频调解、网络庭审、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一站式”服务。探索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立卷归档材料进行电子化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调解仲裁案卷档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2027 年前)3.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与法院相关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要结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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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建设”已纳入平安建设“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的考核指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考评标准,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作者介绍

崔岱昕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涉房地产等多类民商事案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政案件以及贪渎犯罪、涉环境保护犯罪等刑事案件

代表业绩

崔岱昕律师原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四级高级法官,国家司法改革首批员额内审判员,具有近10 年的主审法官办案经验。先后在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民三庭以及刑事审判庭任职,专业审理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涉房地产、涉外案件等多类民商事案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政案件以及贪渎犯罪、涉环境保护犯罪等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和办案经验。崔岱昕律师大学毕业时先是在企业任职,工作时间亦有近8年,曾担任董事长秘书一职,熟悉公司事务和行政公文写作,在解决与公司相关的诉讼事务以及维护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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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2023 年 12 月

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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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万寅敏律师在白沙县开展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2023 年 11 月 30 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万寅敏律师与王胜廷(实习人员)协同白沙县司法局南开司法所一同到革新村委会方远村调处符某挥与符某永的土地纠纷。

纠纷简介

符某挥与符某永二人同村其槟榔地相邻,现因土地界线不清,符某挥将一颗槟榔树砍掉,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符某挥表示:此槟榔地其是有林权证与图纸,因符某永摘槟榔果时总是摘到其槟榔果,其按照林权证图纸挖出一条水沟当界线,把有争议的槟榔树砍掉,希望借此把界线划清以后不再产生纠纷。

符某永表示:此地其有权证没有图纸,现因符某挥挖的水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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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把其种的一颗槟榔树划挖在自己土地范围内,还不经过协商就将槟榔树砍掉,现要求符某挥赔偿相应损失。经村居法律顾问耐心调处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由于符某永不愿签书面协议,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1、双方当事人就现有挖的水沟为界线,不再追究被砍掉的槟榔树;2、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随后村居法律顾问去村委会坐班,就村民咨询劳务纠纷、合同纠纷进行详细的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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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杨辉律师、赵科律师与李月光律师赴白沙县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及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为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2023 年 12 月 8 日,白沙县司法局组织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在白沙实验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讲活动。昌宇所杨辉律师、赵科律师和李月光律师参与本次活动,为现场100 余名师生送上了一节“干货满满”的法治课。

杨辉律师作为此次普法宣讲的主讲人,从违法、犯罪的法律常识入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原因及表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校园欺凌、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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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违反交规等现象以案释法。

本次宣讲深入浅出,进一步增强了中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切实为未成年人创造了良好的成长环境。随后,杨辉、赵科和李月光律师前往白沙县牙叉镇城西居委会、九架村委会和对俄村委会,开展现场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对于城西居委会提出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解除问题,三位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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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了解该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后,向居委会干部作出答复,认真交代好起诉应当注意的事项,并提示应如何注意收集好证据,以便为诉讼做准备,并鼓励居委会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九架村委会提出的关于村民承包地边界不清而纠纷频发的问题,赵科律师认为,村委会干部在面对此类纠纷时要及时了解问题症结所在,善于了解群众心理并抓住矛盾关键点,耐心调解双方矛盾,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影响村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对俄村委会提出的未成年人溺水事件频发的问题,杨辉律师提出要尽快制作防溺水安全手册,发放给各户村民,做好防溺水教育,提高孩子防溺水的自觉性和识别险情、紧急避险、遇险逃生的能力。本次村(居)服务在土地纠纷方面的咨询较多,希望通过律师的解答,能够帮助村(居)委会解决矛盾或纠纷,提高村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为乡村法治建设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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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李舒燕律师、刘卉律师前往白沙县开展村居法律顾问活动为做好细水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保障困难群众维权事务,202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白沙县细水司法所联合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开展 2023 年12 月份法律服务活动。一、参与人民调解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下午,白沙县细水司法所接到福门村委会治保主任致电,称辖区有一宗土地纠纷,希望司法所联合参与调解。接到案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相关的村以及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定于 12 月 18 日上午进行实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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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细水司法所曾造政所长、谭辉静专职调解员联合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李舒燕律师、福门村委会委员兼文书、村居“法律明白人”王升亮同志以及该村小组长一行5 人,到现场进行调解。

经了解,纠纷起源于一块土地。被申请人认为,其为家中小儿子,本来分得的土地就很少,理应独自拥有该土地,若是该土地也要三兄弟进行分割,那大哥和二哥早前所拥有的土地也应拿出来三个人一起分割。自己一直对于父亲所分的土地耿耿于怀,目前与两位哥哥闹纠纷只是一个导火线。

大哥和二哥这边均认为,既然老人在早前就已经有言在先,说好该土地为三兄弟进行平分,那就应当按老人的意思办,这也类似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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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遗嘱,理应共同遵守。

了解事情的起因后,李舒燕律师也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答,特别是关于遗产继承这块内容,但更多的是劝导双方要以和为贵,都是一家人没必要因此事闹到法律层面,亲情是多少钱都换不来的。曾造政所长也劝导,家和万事兴,兄弟之间更应该搞好关系,特别是媳妇之间妯娌关系尤为重要,财产继承总会有多有少难免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亲人之间互相理解体谅,要着眼长远目标,多为后代着想,手足之情、同胞之情这些可是难能可贵的人生财富。经过长达 3 个小时的调解,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并且被申请调解人在调解中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调解,调解员最后只能终止调解。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一宗土地纠纷却牵扯出家庭多年的积怨,希望大家都能各退一步,多为家庭和睦付诸有效的举动。二、开展《民法典》和《宪法》法治讲座暨年终岁末帮助农民工维权

首先,刘卉律师以《民法典》授课内容,主要围绕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以及与你相关的民法典内容解读等四个方面展开解读,为群众宣传国家的相关民生政策,例如农民工进城务工如何保障报酬按时获得、涉及租房中的相关权益等等,对农民工维权起到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随后,刘卉律师还结合《宪法》为授课内容,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通过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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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调动了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纪守法的积极性,引导市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宪法法律真正融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进一步推动维护法律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的良好氛围。

授课中,刘卉律师还现场解答了农民工提供个人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怎么办、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怎么办以及加工承揽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损害,责任全部都由加工承揽人承担吗等相关的农民工维权难题,为大家认真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更好的促进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下一步农民工维权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基础。活动中,共计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折页、《12.4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以及《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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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手册 60 份;赠送雨伞、毛巾等法治宣传物品20 份,受益群众达20 人。

为有效推进群众普法工作,下一步海南昌宇事务所将结合辖区纠纷实际和法律需求的情况,开展村居法律服务活动,确实做好做实群众热切关注的法律普法事务,为自贸港法治建设持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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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宇所刘平丽、王振涛律师赴白沙开展12 月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2023 年 12 月 27 日,刘平丽、王振涛律师到和元门乡7 个村居和牙叉镇 5 个村居现场值班,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

对于牙叉镇道阜村委会提出的辖区一宗承包地的预防土地纠纷的问题,刘平丽律师、王振涛律师听取村委工作人员的反馈,初步了解关于该土地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后,向村委干部作出答复,认真交代好村委一方应当在处理该问题上注意的处理事项,从预防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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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问题均给出建议,并提前告知如果发生争议该如何应对,提醒村委会正确运用法律预防土地纠纷。

2023 年,经过昌宇所律师们长期深入基层,与所服务的村(居)委、村(居)民紧紧站在一起,切实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所服务的村(居)委及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得到切实提升,村(居)民遇到涉法问题能主动找村(居)委会或者直接联系法律顾问进行调解,村(居)委会遇到法律难题能主动与顾问律师交流探讨预防或者解决方案,法治落地乡村得到进一步地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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