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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区级政策篇
1.关于开展 2023 年二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
业〔2022〕63 号)、《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
施细则(暂行)》(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浙江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 2023 年度创新型中小企
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
〔2023〕62 号)和相关工作要求,拟开展 2023 年度二季度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对象。申请企业应在杭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
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
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申报时间。全年敞口线上申报,各级经信部门按季集中
进行评价。2023 年二季度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