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型企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7-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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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2.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打造都市现代农业。(1)支持区级现代农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提升改造。对新增总投资额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投资额 40%给予补助,最高 300 万元。(2)支持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对总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核定投资额 25%补助,最高补助 300 万元。支持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总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 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奖励。(3)支持企业通过网上销售临平区内品牌农副产品。对年度实际发生达到1000 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 10 元的,按照快递费 3 元/单给予补助,对通过网上农博平台临平馆销售产品的企业,年度实际发生达到 500 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 10 元的,按照快递费4 元/单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年度累计销售达 200、500、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再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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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打造都市现代农业。

(1)支持区级现代农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提升改造。对新增总投资额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核定投资额 40%给予补助,最高 300 万元。

(2)支持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对总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核定投资额 25%补助,最高补助 300 万元。支持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总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 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奖励。(3)支持企业通过网上销售临平区内品牌农副产品。对年度实际发生达到1000 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 10 元的,按照快递费 3 元/单给予补助,对通过网上农博平台临平馆销售产品的企业,年度实际发生达到 500 单以上且单笔金额高于 10 元的,按照快递费4 元/单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年度累计销售达 200、500、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再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3.省市“未来工厂”予以重点支持。对认定省级“未来工厂”项目的企业每个给予2000 万元奖励;对认定市级“未来工厂”体系中的聚能工厂、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700 万元、400 万元、150 万元奖励。24.积极发展智造新业态新模式。

(1)支持企业围绕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共享化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六大场景”建设,积极开展工厂物联网项目,对总投资(联网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在 1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的项目给予总投资 15%补助。(2)区内企业应用经认定的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按工业APP 和应用服务费总金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对我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为区内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的技术服务收入,每年按服务我区企业收入的 5%给予资助,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资助 2 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200 万元。对列入区“未来工厂”培育第一、二梯队企业,委托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按照省级智能制造相关评价标准完成深度评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5.企业实施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项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资助。(1)对购买单体生产设备(包括通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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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 万元以上(时尚产业在 1 万元以上)、信息化应用设备在 0.5 万元以上,且总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生命健康产业含 GMP 投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时尚产业项目总投资额降至 200 万元),按总投资额的 6%给予资助;对经评定为智能制造项目的或列入国家、省、市各类试点示范、重点改造项目的,再追加资助4 个百分点(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资助额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2)对于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时尚产业等我区重点支持的未来产业及市级政策支持的重点产业再追加资助 5 个百分点,前述产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1 亿元。26.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购置工业机器人。

(1)对企业购置符合国家标准 GB/T12643-2013 要求的焊接机器人、运输机器人、码垛机器人、高端数控设备等工业机器人,按购置款的 12%给予资助。

(2)倡导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建立首台(套)产品应用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产品扶持和保险补偿机制,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

27.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追加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8.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1)单个项目投资额 100 万元(含)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20%标准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项目申报企业列入区级以上重点用能及重点环境监测名单的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年用水量 5000 吨(含)以上须完成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2)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七)集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9.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 四个目标档次的主导产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分别给予企业“5 万元、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鼓励企业上规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元纳入统计的新上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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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而后连续三年在库,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30.引育优质龙头企业。

(1)对于区外新引进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 300-1000 万元、1000-2000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其地方贡献 60%、70%、80%为上限;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继续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以企业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存的 60%为上限。

(2)对于区内新认定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介咨询服务业、文创服务业)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以企业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存的60%为上限;第一年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平均数的 110%,第二年、第三年基数分别递增10%。31.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1)大力引进区外企业入驻重点楼宇。对于新入驻重点楼宇的区外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 100-500 万元、500-10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其地方贡献60%、70%、80%为上限。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 300 万元以上,继续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支持,支持标准以企业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存的 60%为上限,第一年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平均数的 110%,第二年、第三年基数分别递增 10%。(2)重点楼宇运营奖励。重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合计每满1000 万元奖励10万元。招商机构当年区外新引进企业入驻重点楼宇,每满 100 万元税金奖励2 万元。对落户满三年,累计引进 30 家企业、新增 1 亿元税收,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楼宇运营商主体,可适当保障其用地需求。根据楼宇运营和服务、楼宇设施、楼宇招商、产业集聚、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商务楼宇星级评定,对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重点楼宇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星级楼宇每年评定一次,对星级提升楼宇予以补差奖励。

32.鼓励电商企业壮大。对年纳税额 50 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奖励标准以其地方贡献的 80%为上限。

33.鼓励企业电商运用。

(1)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且线上纳税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传统企业,对其基本托管服务费给予最高 50%补助,单一企业最多 3 年,每年最高 10 万元。(2)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 100 万元(或跨境出口额 20 万美元)以上的传统自营网店,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补助 30%,每年最高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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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内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 B2B 国际电商平台的,对平台年费给予1 万元一次性补助。

(4)企业自建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符合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或者年线上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独立商城、ERP系统等投入使用且有实绩的,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 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 万元。(5)经认定的区内培训机构,按学员区内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1500 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 30 万元。

34.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跨境电商出口额达 3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跨境快递费用补贴30%,每年最高30万元。

(2)跨境电商出口额达 100 万美元(成为海关数据)以上的企业,使用海外仓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补贴 30%,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补贴50%,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每年最高 100 万元。

(3)跨境电商出口额达 5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海外推广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 50 万元。

(4)跨境电商出口额达 300 万美元以上企业,按梯次给予 10-50 万元奖励。(5)对获得速卖通、亚马逊等国际跨境电商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驻产业集群的金牌、银牌店铺给予 2-3 万元奖励。

35.支持电商企业创新发展。对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电商企业或销售达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 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6.大力发展直播电商。

(1)对优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给予每年最高 500 万元补助奖励;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发展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年100 万元的奖励。(2)直播电商企业(含 MCN 机构)独家签约年纳税带货额 5 亿元以上顶级主播的,经认定后给予主播 500 万元奖励;独家签约年纳税带货额 1000 万元以上主播,按梯次给予主播 5-20 万元奖励。

(3)区内企业委托第三方通过直播销售产品,年纳税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或跨境出口额 10 万美元以上的,对佣金给予 10-20%补助,每年最高 20 万元;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销售额 5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 万元奖励;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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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销售额给予一次性 5-50 万元奖励。

(4)对于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 10-50 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官方颁发的国际性、全国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奖励;鼓励区内企业举办直播电商行业重大活动,按照活动的规模、等级最高给予100 万元补助。(5)对认定为“市级直播电商产业链(产业带、直播城、直播小镇)”的,给予链主单位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7.大力培育发展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积极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其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起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80%为上限。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税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每1000 万元奖励 10 万元。

38.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1)提升商贸发展水平。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的公司制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新增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0.5 亿元、1 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和住餐企业社零贡献在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含)以上的,且当年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含)以上的,分别奖励 3 万元、6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2)支持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对通过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等,分别给予管理运营方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9.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

(1)对年实缴税收 50 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内容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

(2)对每年通过评审的重点文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新获得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文化(创)企业(重点项目)给予 20-50 万元一次性奖励;(3)鼓励文化与制造、科技、金融、旅游等融合发展。根据成长性、创新性和示范性,评选文化融合项目,按设施服务、人才引进、宣传推广、展示展销、文化知识产权购买等方面投入给予不超过 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4)支持文博会、动漫节及其他重大文创会展、论坛、赛事活动的开展,择优选择影响力较大的活动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5)支持现代传媒业发展。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并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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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分别按每集 6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单部电视剧每集 40 分钟以上,奖励集数以 40 集为限。同一部作品在电视台和视频网站等多种渠道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40.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

(1)对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视听等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实际分成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 5%给予补助,每部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动漫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出版物或版权授权)年销售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总额的 3%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作品(不包括棋牌类游戏)年度销售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 1%给予补助,单个作品每年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对文化企业单部网络文学作品年度授权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版权收入的 5%给予补助,单部作品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1.加快推进文旅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

(1)鼓励团队旅游和会奖旅游。对组织区外团队来我区景区(点)旅游、文化演艺体验、住宿的旅行社,按旅行社年度送客量分档给予奖励,对引进境外过夜游客团队的旅行社,在原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30 元/人的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 80 万元。对引进区外的大型会议、国际会议且营业额达 10 万元(含)以上的,按规模大小标准,按营业额的5-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

(2)鼓励提升旅游品质。对新评定为 3A 级(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30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对经评定为米其林的餐厅,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对经评定为黑珍珠的餐厅,按其钻级给予一次性最高 80 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3)鼓励创建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对新评定为省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基地项目、金名片项目、文化和旅游 IP,给予最高 8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小镇,美食园(美食商业街),特色美食旗舰店、示范点、体验店,给予最高 8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市级及以上“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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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重点产业专项,增强经济发展动能

(八)瞄准世界先进水平,聚焦重点和核心,加速生命健康产业集聚加大产业基金对生命健康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1)10 亿元-15 亿元的固投项目,区产业基金按照固投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最高投资 1 亿元-1.5 亿元);15 亿元-30 亿元的固投项目,区产业基金按照固投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 15%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最高投资 2.25 亿元-4.5 亿元)。(2)股权投资进度参照固投进度进行,至少分为三期出资;投资估值按照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予以确定,上市主体迁入我区的,区产业基金退出若有超额收益的,最高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 30%—50%的让利。

43.标杆项目落户补贴。对世界 500 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 强、经认定的细分行业龙头、行业独角兽在区内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或新入驻的国际知名实验室,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给予实缴注册资本 3%,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的落户补贴,同一集团最多 1 家总部企业申请本补贴。

44.加速创新突破。

(1)研发有偿资助。

对 1 类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下同)、1 类化学药品、1 类中药的创新药,2-5 类生物制品、2 类化学药、2-6 类中药,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2 亿元: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最高不超过800 万元资助;顺利完成 I、II、III 期临床试验,还将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万元。

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区生产的创新型 2 类医疗器械、3 类医疗器械,按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给予 30%资助,单个品种最高分别不超过 400 万元、8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所资助资金待企业新一轮市场融资时,按最新估值转为股权。申请企业需承诺该企业作为所获临床试验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将该项目在本区进行产业化(化学药品在本区制剂生产),自获得资助之日起10 年内不转让该项目,不迁离本区。

(2)包容创新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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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 1000 万元以上的,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含Ⅱ期)后研究失败的创新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对 1 类生物制品、1 类化学药品、1 类中药的创新药,每个品种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 15%给予资助,经认定对Ⅱ、Ⅲ期临床试验研发费用分别给予最高500 万元、750 万元扶持;Ⅱ、Ⅲ期临床试验合并进行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0万元。已得到杭州市生物医药项目研发资助或我区研发有偿资助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政策。(3)鼓励一致性评价。

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含审评结论为“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下同),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 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一致性评价费用的 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45.推动产品上市。

(1)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新增1 类、2 类、3类药品注册证书(不含已上市品种新增适应症),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新增2 类、3 类含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单个品种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已得到杭州市生物医药项目研发资助或我区研发有偿资助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政策。

(2)对注册地址和销售结算在本区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企业生产的,根据单个品种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 5%给予资助,最高5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46.加强企业培育。对营收、融资情况等单项指标不满足要求,但至少一项1 类新药已启动 II 期临床试验,或可证明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生物医药企业,可予以认定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

47.完善公共服务。

(1)鼓励省、市 GCP、CXO、注册检验、MAH 持证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智慧医疗等公共服务平台在临平区设独立核算的分平台。对经认定的省、市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平台,按照不超过其核定研发设备、软件投入等新增投入的 20%予以最高1000 万元的资助。

(2)对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合同外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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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为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提供服务的,每年按实际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 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对外服务补贴每年最高限额 1000 万元。

(3)对医药流通企业,年度营业务收入超过在 1 亿元(含)-2 亿元、2 亿元(含)-5亿元、5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其地方贡献 60%、70%、80%为上限;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奖励额度以其年纳税额地方留存超基数部分的60%为上限。(4)加大临床试验和药品保险应用。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 50%予以资助,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九)全面提升产业集群质效水平,打造一流时尚产业

48.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面料推广、供应链管理等各类服务平台面向区内时尚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予以补助,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企业购买经认定的区内平台的服务,每年按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 万元。49.鼓励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家纺、服装行业年度营收排名前十的优势企业并购区内中小时尚产业企业的,按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和资产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给予奖励。

50.鼓励企业加强设计品牌建设。

(1)支持区内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参与国内外专业比赛。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或者前三名次)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2)获得过国际、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时尚设计大赛前三个名次的,我区企业或者工作室且实质性运营满一年,年度营收达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设计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3)对落户我区且在区内进行全国首发活动的知名服装设计机构,有关费用给予50%、最高 50 万元奖励。

(4)对年实缴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区外新引进)重点时尚企业,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以其对地方贡献的 80%为上限;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年实缴税收 150 万元以上的时尚企业,可参照服务业优质龙头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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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励区内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利用品牌授权商业模式加快转型升级,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授权的,给予其品牌授权费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 25%、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对在境外并购(收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且并购后在区内设立该品牌营销总部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 10%,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给予补助。

51.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我区认定的服装设计师品牌企业,购买区内的小单化柔性定制(≤500 件∕款)服务的,按实际支付定制费用的 3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52.鼓励企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新零售,支持企业以大数据分析提前预测潮流趋势和消费者需求,以智慧门店新技术提升消费者体验、降低运营成本,以供应链网络提高反应速度、缩短供应链周期、减轻库存压力。对企业发展上述新零售模式所投入的费用超过100 万元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0 万元。53.对认定的时尚产业企业获得的新增贷款按照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贴息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十)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54.加大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目录的工业互联网、5G 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优质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等。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其当年地方贡献80%为上限;后续两年内,年度增长 20%以上的,继续给予奖励。对参加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获奖并落户我区的领军组企业,或精锐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即可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55.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项目。针对在工业互联网、5G 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研发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56.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 级、4 级、5 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 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云计算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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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隐私保护(ISO27018)等相关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60 万元。

57.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我区企业作为技术实施单位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经申报列入省、市经信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清单(建设清单)的项目(场景应用单位为省内企业),项目实施完成后,给予不高于项目投资的 10%、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同时列入省、市清单,仅补助一次。

58.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应用、工业软件(工业APP)等数字经济相关示范项目,分别按荣誉等级高低一次性分别给予 15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多级荣誉,就高奖励。同一项目获同级荣誉,仅奖励一次。59.加快引育平台经济。

(1)鼓励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平台持续做强,加速提升平台服务输出能力,产业基金优先对初创阶段的平台企业进行支持,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到资本金;投资后五年内,产业基金实现退出的,最高给予企业或团队产业基金超额收益部分50%的让利。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 10 亿元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不含平台交易部分)的平台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奖励额度以其地方贡献 80%为上限。

(2)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示范,对评定为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在项目资助外,再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60.支持消费新业态发展。对新增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新零售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其中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新增区级认定的新零售门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其中单店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店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在临平开设市级以上的商业品牌首店,经认定给予商业综合体或运营方最高 30 万元奖励。

61.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大投入、做大做强。

(1)对新建投资规模超过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仅指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20%、最高 1 亿元的资助;对厂房建设中的洁净室(万级及以上)按装修工程费的 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针对集成电路领域的高端芯片和核心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资额在 300 万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研发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针对工程产品开展的流片,按其该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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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 50%或流片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3)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1 亿元、5 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200 万、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400 万元、7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及多项业务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确定其申报奖励的类别。

(4)鼓励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加大开拓市场力度,扩大市场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对集成电路企业销售的设备、材料、芯片,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 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5)支持企业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第三代半导体等前沿半导体工艺平台、封装测试平台、可靠性检测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对平台总投资额的 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十一)大力培育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62.支持企业规模增长。对当年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甲级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由乙级升为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 2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落户我区的施工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 300 万元、50 万元。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甲级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甲级资质建筑服务企业,成立下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63.支持企业税收增长。对建筑业年产值 5 亿元以上,且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 万、2000 万、3000 万、5000 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20 万、50 万、100 万元的奖励。

64.支持企业打造品牌做优做强。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西湖杯”的,每项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6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数字化改革应用。对企业承接的符合《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标准》(DB33/T1165-2019)的新开工装配式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至 5 万平方米的、5 万平方米至 10 万平方米的、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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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 8 万元、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20 万元。

66.支持建筑业企业享受楼宇经济政策。

四、强化要素支撑保障,营造创新创业生态

(十二)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强化发展内生动力

67.支持创新人才项目建设。对通过区级评审的海内外人才项目,研发阶段可享受三年最高 600 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最高 1000 平方米租金补助、最高 1000 万元的天使基金,产业化阶段享受三年最高 500 万元设备补助、最高 1000 平方米租金补助,以及最高按照企业实到资本金 1:1 投资的政策性直接投资基金。

6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再予以 10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1:1 的比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费支持。

69.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 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

70.大力引培高新技术企业。对申请国高企认定,且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申报补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再给予4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6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71.支持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予以全额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省级科技进步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无奖励。

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取得突出贡献(实现销售额 5 亿元以上或累计实缴税金达 5000 万元以上)的,追加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已通过区高层人才评定的个人获得上述奖项,按上述标准奖励其所在单位。72.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企业),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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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 150 万元、8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73.支持企业合作创新。以发放创新券和服务券形式,鼓励企业购买技术开发服务和专业中介服务,每年按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的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券每年最高补助20 万元,服务券每年最高补助 3 万元。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30 万元及以上的,按上年度实付资金的 20%予以补助,其中校企联合研究院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追加30 个百分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74.支持专利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75.支持农社领域创新。对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及社会发展项目,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 20 个项目,按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类,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资助。

76.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多元化、体系网络化、服务专业化、平台标准化、内容全面化的孵化载体及小微企业园集群。根据认定级别、运营面积、公共配套、服务能力、企业提质增效等情况,每年给予运营主体提质奖励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年;给予综合考核奖励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年。

(十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培育质量品牌,强化标准引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77.鼓励知识产权发展。新获发明专利补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每件奖励 10 万元。78.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20 万元,国家优势企业奖励 20 万元,省级示范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标准给予奖励。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件。

79.知识产权维权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维权并获得成功的,按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80.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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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审核认定,单项活动经费给予 50%的资助,最高 2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50 万元。成立知识产权联盟并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20 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20 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 2 次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

8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家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家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82.鼓励争创政府质量奖和争创品牌。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获得提名奖(创新奖)或同等奖项的,或个人(含提名)按正奖奖励金额减半奖励。

(2)获得临平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30 万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企业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认证证书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83.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

(1)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修)定。对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其它省级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标准制定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非在临平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第二起草单位(特指企业),减半奖励;对标准修订项目,连续主导起草的,减半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制定标准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3 个标准进行奖励。

(十四)强化金融保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84.支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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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或自然人股东在区内缴纳税收(LP 退出或企业分红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80%进行奖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区内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80%进行奖励。

(2)鼓励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区内股权投资机构(中基协备案)投资区内鼓励类初创型企业,投资期限超过二年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 10%投资奖励,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元。

85.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做优。对符合监管要求且满足市财政扶持标准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保费奖励。风险补偿:年日均担保余额在年末净资产2 倍(含)及以下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2 倍以上部分按 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向时尚产业企业提供免抵押免反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余额追加 1%的风险补助。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保费奖励:对开展的综合担保费率低于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与实际综合担保费率率差的50%。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年度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6.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区内民营企业发行双创债、绿色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鼓励科技类企业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上述债券融资按金额的 2‰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高于 40 万元。(十五)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增强经济韧劲和活力

87.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线上线下拓市场。

(1)区级境外重点展(不超过 25 个)。每个标摊(9 平方米)补摊位费3 万元,最高补助 5 个标摊,并配套补助每标摊人员费最高 2 万元,最高补助 2 个标摊(东南亚人员费补助减半)。

(2)其他境外展会。非以上目录中的境外展会,按每个标摊补2 万元摊位费,最多补助 3 个标摊的标准予以补助。

境外展会单个企业参展面积达 36 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装费给予50%补助。由区内商、协会对经商务部门备案后组织的境内外抱团展会所支付的公共布展费给予最高30 万元的补助。

境外线上展会。按每个展会实际费用的 50%予以补助(含网上展位费、营销推广费等),单个展会最高补助 1 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 3 个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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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单次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服贸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20 万元,含特装),全年参展补助额和企业年度自营出口额挂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 万元。(4)区级境内重点展(不超过 50 个)。按 5000 元/标摊的标准给予摊位费补助,最高补助 10 个标摊。参展面积达 36 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特装费 50%的补助。参加重点境内展会的企业可享受的补助金额和企业年销售额挂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 万元。以上区级境内外重点展会名录每年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另行联合发文确定,非目录中的境内展会不予补助。

88.鼓励企业提高出口类保险参保率。对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险”,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 80%给予补助;上一年度出口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若按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模式,保费给予 100%的补助;对企业当年支付的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80%的补助,重点贸易摩擦市场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全额补助。

89.鼓励企业利用海外营销渠道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区内企业设立境外展示中心、专卖店及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 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 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期限三年。其中,申请进口用海外仓补助企业,需实现自营进口额1000 万美元以上。90.挖掘出口增量,加强出口企业品牌培育。

(1)加大出口贡献奖励,对新增出口额在 5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含)、2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含)、5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2)加大出口新主体培育,对近三年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年自营出口额首次实现 100 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机电高新产品出口的,再奖励5 万元。(3)对企业境外商标的注册费以及出口产品境外认证产生的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给予 50%的补助,每年分别最高补助 20 万元。对企业在境外电视媒体、广告杂志、体育赛事、产品发布会等渠道宣传企业或产品品牌,给予宣传费 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 万元。91.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对企业或行业商、协会积极应对国外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给予 50%的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每个项目补助期限三年。

92.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1)对年进口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公共型保税仓,给予经营企业15 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 100 万元,补助期限三年(自海关批准当月起)。(2)对进口大宗商品及消费类产品达到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进口1 美元补助0.03 元,第二年度的增量部分,每美元再补助 0.02 元。每年最高补助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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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进口国家鼓励技术及产品的企业,每进口 1 美元补助 0.05 元,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4)鼓励引进进口平台型企业,对年进口额达 1 亿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 100 万元;对年进口额达 5000 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50 万元;对年进口额 2000 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年补助 30 万元。每个企业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平台型企业不可重复申请上述产品进口类补助。

93.进一步加大外贸配套服务力度,扩大外贸体量。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多式联运绿色物流模式,降低出口物流成本。在我区成立满 1 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代物流企业,标箱规模达到 2000 个以上的,按每标箱奖励 100 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20 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40 尺、45 尺为两个标准箱)。对企业采用省内内河港运输至海运外港(水水中转)的出口标箱运输费,给予每标箱 150 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20 英尺长的集装箱为标准箱,40 尺、45 尺为两个标准箱)。94.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1)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批准设立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照每实际出资 1 万美元奖励 500 元(并购项目奖励 1000 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 100 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

(2)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每出口 1 万美元奖励 500 元人民币;对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的机械、电子等其他企业,每出口 1 万美元奖励 300 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100 万元。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

(1)新引进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经审核,实到外资500 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1000 万美元以上 3000 万美元以下、3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世界500 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按对区地方贡献的 70%、80%、100%为上限。

(2)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经审核,增加注册资本且实到外资达到500 万美元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和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的资助,资助标准以每年地方贡献较上年递增部分的 50%和 70%为上限。

(3)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美元且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人民币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加强产业空间保障,促进产业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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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给予各类经认定企业房租补贴。

(1)鲲鹏、准鲲鹏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0 平方米。

(2)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租用用于生产经营用房,按实际发生额最高给予80%的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 5000 平方米。之前已享受过租金补助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

(3)支持老字号品牌发展。鼓励国有经营性资产向老字号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国家、省、市认定的老字号企业,入驻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分别给予 30%、20%、10%的房租减免。(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 3000 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均在20%以上的服务业主导产业企业(数字信息技术产业、电子商务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研发设计产业、中介服务产业、文创产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 1000 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 50%给予两年资助。

(5)对新增 5000 平方米以上租用场地且新增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对新增部分的场地,按实际租金的 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 3 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 万元。(6)对入驻经认定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含电商、文创企业),按房租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助期限 3 年。(7)从区外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审入驻产业园及拓展区域的,可按实际租金 80%标准申请租金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

(8)新引进(含增资)符合临平区产业发展导向且有实际到资的外资产业项目,经审核,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 6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 100 万美元以上3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 7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 300 万美元以上5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三年内最高不超过 80%的房租补贴;实到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给予最高三年 100%房租补贴。世界 500 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鲲鹏”企业直接投资的外资项目,经审核,给予最高三年 100%房租补贴,具体参照区企业租金补助政策指导意见执行。(9)共建园区补助。政府与运营商合作,由运营商承租的,产业平台可适当补助运营商首年租金,补助资金不超过租赁费用的 50%。

97.优先保障鲲鹏、准鲲鹏企业加速、产业化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销售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助。同时支持企业用地需求。

98.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可以先租后售、分割转让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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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业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按销售价格的 20%给予补助。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经项目评审,予以支持。

99.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因发展需要,企业愿意将总部设立、首次拿地的,根据企业需求,可以支持其自建总部大楼用地,保障上市及重点拟上市企业的用地需求。五、附则

1.本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临平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2.本意见所指的科技企业具体包含国高企、省科小、市级雏鹰企业。3.原则上除孵化载体、小微园区外,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对单个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以该企业年度对地方的经济贡献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4.本意见中涉及的房屋租金价格,以区财政局相关租金补助标准意见为准。5.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6.本意见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导致企业不再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原则上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7.各政策意见职能单位负责相关政策年度奖补兑现,并制定相应的资金兑现操作实施细则。

8.本文件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2021 年1 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在政策执行期间与原余杭区政策冲突的,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进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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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钱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新区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打造拥江发展、大湾区建设,乃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最高能级产业平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财政级次在杭州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新区辖区以外引进的独立法人企业。二、政策条款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鼓励设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规定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对其承担的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按规定给予配套。

2.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按规定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5%、其他企业 2%的额度对研发费用(自筹部分)给予资助,最高200 万元。3.鼓励高新企业发展。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60万元奖励。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或认定当年拨付 30 万元,再次认定后再拨付30 万元;对新认定的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 2 年对其租赁自用经营用房面积的10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引进次年起,连续2 年按企业形成的新区财政贡献额度给予 50%的奖励。

4.鼓励申报科技项目。经新区推荐申报,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资助;无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按照杭州市级财政补助到位资金给予 1:1 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5.鼓励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 5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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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鼓励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新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自设立起 3 年内,给予实际使用面积 8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平方米,并按其投入每年最高给予 30 万元运行费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奖励。

科技中介及高校促成科技成果在新区内转化并实现产业化、项目合同金额10 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再按实际交易额的 2%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100 万元。7.鼓励企业合作创新。企业(创客团队)使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按服务合同金额的 30%补助;进行技术开发按服务合同金额的 15%补助,每家企业(创客团队)同一年度享受补助额度不超过20 万元。区级创新载体按其为企业(创客团队)提供服务交易额的 3%,给予载体每年最高10 万元补助。

8.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 3 万元补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资助3 万元;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属于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给予每件 8 万元补助,其他地区给予每件5 万元补助;新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5 项(含)以上,给予每件 1200 元奖励。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鼓励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验收合格后给予5 万元资助。9.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每年择优评选 10 个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补助,按照项目转化程度给予一定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2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给予企业研发团队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10.支持知识产权运维。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各类贸易摩擦案件除外)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 50%给予资助,最高5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 100 万元。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国内外专利运营、专利预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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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导航,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备案审核认定,单项活动经费给予 50%的资助,最高 2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11.鼓励企业标准创新。企业研制先进标准,且当年发布的,分别给予以下资助:主导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主导修订完成上述标准的,按主导制定完成额度的 50%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给予不高于10 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资助;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标准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三)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1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公司200 万元、80 万元、30 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新认定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给予园区管理公司改建费用 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新认定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给予装修(含设备购置)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 100 万元。

13.鼓励科技初创企业集聚。对新引进或新设立落户新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享受“一事一议”房租补助条款的除外)内的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研发投入达到 50 万元以上,经区创新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连续 2 年给予实际租用面积 50%的房租补助,最高300 平方米。其中,获创投机构投资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连续 2 年给予实际租用面积100%的房租补贴。

14.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在区内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和赛事等创新创业活动,新区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的,经事先备案,按不超过实际支出 50%的额度给予补助,最高 50 万元。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15.鼓励参加创新创业赛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成长组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获初创组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按成长组标准减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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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支持科技企业融资。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偿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担保费率最高1.5%;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转贷基金支持,费率最高1‰。17.鼓励引进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对新引进或新设立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 2 年给予实际租用面积80%的房租补助,最高500 平方米。新引入或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家给予50 万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四)促进科技人才示范引领

18.鼓励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经考核合格后,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工作站(A、B 类),经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9.鼓励创新创业团队发展。对入选浙江省、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最高可享受 1000 万元的各级财政补助。

20.支持企业引才育才。对企业所聘外国专家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补助 420 万元、300 万元;对企业所聘外国专家自主申报入选杭州市“521”、“万人计划”,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补助 200 万元;对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的企业,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补助 20 万元;对入选杭州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的企业实行 1:1 配套资助,最高 60 万元。

三、附则

1.所享受的各类资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为限,以下情况除外:一是新引进或新设立、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一般科技企业为 3 年、生物医药企业为5年其中新药研发类企业为 7 年(“培育期 3 年”是指企业新引进或新成立当年及后两年,以此类推)。二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的配套资助。三是新认定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等称号(资质)的奖励。四是经认定且考核通过的创新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所获资助。五是创新券补助。六是另有约定的。

2.未按规定填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不享受第 2 条研发投入补助政策。3.专利申请地址应在新区,且同一专利只奖励一次。涉及一年以上的延续性资助(奖励),须每年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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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政策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开始施行,试行 3 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原杭经开管发〔2014〕181 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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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拱墅区新“运河英才”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培养类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力推进动能转换活力区建设,围绕“1+3+N”产业政策,大力支持和培育符合拱墅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需求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根据《拱聚英才·拱赢未来”运河沿岸名区人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拱委人〔2021〕1 号)、《拱墅区新“运河英才”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拱委人〔2021〕2 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培养目标

拱墅区新“运河英才”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新运”计划)培养类人才以三年为培养期,每期 75 名左右,按 3 个层次选拔和培养一批中青年人才:第一层次(10 人左右):选拔和培养能跟踪国内外科技前沿,具有较强技术突破能力,能引领本学科产业创新发展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在本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经营管理人才。第二层次(25 人左右):选拔和培养具有较高学术技术造诣,能支撑拱墅区学科建设、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杭州市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经营管理人才。第三层次(40 人左右):选拔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骨干,或在拱墅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经营管理人才等。二、人选选拔

(一)对象范围

申报人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全职工作1年以上,重点选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大学生创业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企业中业绩突出的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二)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备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刻苦钻研、开拓创新的精神。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

2、具体条件:选拔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各层次的具体条件。第一层次: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科研技术开拓创新能力,曾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市的重点科研项目;或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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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其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市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并具有良好的培养前景;或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曾获省、市级以上企业管理或现代化创新成果荣誉称号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第二层次: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能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开拓创新能力,曾参加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或作为主要作者,在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出版过有影响的专著;或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曾获市级以上企业管理或现代化创新成果荣誉称号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第三层次: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熟悉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具有解决比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是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或承担本单位的重点科技项目,并带来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富有发展潜力,经培养有望进入第一、第二层次培养人员行列;或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区级以上企业管理或现代化创新成果荣誉称号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对于推动我区重点产业升级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可予以适当的破格和倾斜。

(三)选拔程序

区“新运”计划培养类人才遴选工作每 3 年申报评审一次。具体程序如下:1、申报初审。用人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和名额数量择优推荐人选,申报人根据自身类别填写《“新运”计划培养类人才推荐表(专业技术人才)》(附件 1)或《“新运”计划培养类人才推荐表(经营管理类人才)》(附件 2),企业类用人单位提交税收所在地街道(园区)受理初审,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

2、资格审查。区人力社保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评议候选名单。3、集中评审。区人力社保局按照专业(行业)分布情况,组织市内外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议产生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推荐入选名单。4、结果公布。推荐入选名单提交区委人才办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确定“新运”计划培养类人才入选名单。

三、支持措施

1、落实经费保障。培养期内,由区级财政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才每人8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培养经费,已列入市级培养类的人才不重复享受。培养人选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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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培养经费只能用于资助培训、进修、研修、科研考察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以及资助培养人选主持的科研项目等提高培养人选学术、技术水平所必需的开支。

2、强化人才激励。优先推荐区“新运”计划培养类人才入选者中的优秀人员申报上级人才特支计划及培养计划。入选者可依据“新运”计划相关规定培养期内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知识更新培训和疗休养等配套服务。

3、深化氛围营造。大力宣传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培养人选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提高优秀中青年本土人才的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

4、做好新老衔接。原下城区培养期内的“258”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培养周期、支持措施等仍按原标准执行,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区“新运”计划培养类人才证书。四、考核管理

对 3 年培养期满人选,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从职业道德、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多个维度,按照个人总结、单位评价、专家评议、区人力社保局联系审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培养人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其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重要依据。对达到和基本达到培养目标的培养人选,颁发区“新运”计划培养类人才证书。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培养措施,协调解决人员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培养人选所在单位的培养计划、配套培养经费的落实以及培养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培养计划、培养目标体系及各项指标,抓好人员的培养、考核、评价、激励和保障等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 2022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通知中相关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在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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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西湖英才”引智工程聚力打造国际人才港的若干意见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区战略,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广聚天下英才共建美丽西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西湖英才”引智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六大行动”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城市的意见,以聚力打造国际人才港为总目标,加快构建全链式全周期人才服务生态体系,进一步发挥人才在建设全面小康、全域美丽、全民幸福的首善之区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2. 主要目标。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鼓励人才集智攻关产出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加快凝聚人才力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到 2022 年,引进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创新成果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6000 人左右,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100 个左右,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海内外领军人才 50 人左右。

二、积极面向全球聚才引智

1. 院士专家顶尖人才引领计划。聚焦数字经济、文化创意、金融科技、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重点产业,集中力量引进全球顶尖人才,在科研支撑、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一人一议”待遇。分别给予新设立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最高 130 万元、100 万元各级资助。给予在西湖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 20-50 万元市区两级工作资助、5 万元市区两级生活津贴,给予柔性引进的院士每人每年 10 万元市区两级工作资助。

2.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引育计划。重点引进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对经我区申报入选的国家、省、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最高 420 万元、300 万元、160 万元各级安家补助。分别给予新入选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最高 1000 万元、500 万元各级项目资助。

3.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计划。加快实施“西湖英才计划”,重点引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金融科技等新兴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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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入选项目最高 10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500 万元银行贷款贴息、300 平方米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及 100 平方米最高 5 万元创业住房补贴等扶持。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区科创直投基金将给予入选项目优先扶持,支持人才项目做大做强。

4. 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加大高端外国专家支持力度,对入选市“115”引智计划的高端外国专家和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60 万元市区两级年薪资助、最高 30 万元市区两级项目资助。鼓励和支持外籍非华裔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给予入驻杭州国际人才创业创新园西湖园区的外国创业人才项目最高三年 300 平方米办公用房房租全额补贴等资助。5. 青年人才托举计划。加大青年人才集聚力度,对来我区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 5 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 3 万元、博士 5 万元,同时给予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每年1 万元租房补贴,最多可享受 6 年。在我区新创办企业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 5 年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 万元市区两级创业项目无偿资助,3 年最高 10 万元市区两级经营场所房租补贴。6. “西湖工匠”培育计划。着力培育一批技能精湛、素质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对入选“西湖工匠”、“新锐工匠”的人才,给予每人最高 5000 元区级资助。对获评西湖工匠大师工作室的单位,给予 3 万元区级一次性经费资助。对按要求开展高技能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给予一定培训补贴。

7. 行业人才领军计划。协同推进教育、卫生、企业经营管理、农村实用、社会工作等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名师、名医、名企业家等行业领军人才,对业绩卓著、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行业人才给予一定区级资助。三、全面激发市场引才活力

1. 鼓励建设引才载体。鼓励镇街、园区及楼宇主体自主或与创投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建立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产业园,支持区内企业、科研机构、投资机构等通过政企合作等方式,在全球人力资源集聚的重点区域布局一批人才联络站、海外孵化器等“人才飞地”,对富有引才成效的载体,给予一定区级经费支持。

2. 鼓励企业用人主体引才育才。企业每自主培育或引进一名经分类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 30 万元区级资助,每自主培育一名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一个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 20 万元区级资助,每自主培育一名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一个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 10 万元区级资助。

3. 鼓励第三方机构合作引才。支持风投、人才服务中介等第三方机构与政府合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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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构建高效快捷的人才引进网络,对引才成效明显的机构给予一定资助。其中,每成功引荐一名经分类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 15 万元区级资助;每成功引荐一名经我区申报入选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一个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 10 万元区级资助,每成功引荐一名经我区申报入选的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一个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8 万元区级资助;每成功引荐一名经我区申报入选的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5 万元区级资助;每新引进并落地一个“西湖英才计划”入选项目,给予 3 万元区级资助。4. 鼓励打造创新创业精品活动。加快建设西湖“智创汇”人才活动品牌,举办行业论坛、资智对接等多形式的精品活动,全程陪跑人才企业成长。鼓励市场主体与政府合作举办论坛沙龙、创业赛事等大型活动,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富有引才成效的,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 100 万元的区级资助。

5. 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分别给予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100 万元市区两级资助,省级博士后工作站 50 万元市区两级资助。设站单位每招收1 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两年16万元市区两级日常经费和10万元市区两级科研资助经费。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 12 万元市区两级生活补贴,国(境)外博士后再增加 5 万元市区两级生活补贴;对出站留(来)我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40 万元市区两级一次性补助。

四、持续营造优质人才发展环境

1. 强化人才激励。对年度缴纳税收 1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纳税规模给予若干技术及管理岗位的人才名额,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购买首套住房、参与车牌竞价给予补贴等待遇。对年度缴纳税收 5 亿元(含)以上制造业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级技术及高级管理人才,可认定为杭州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应类别人才政策。实施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对经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50 万元(含)(税前)以上的境外人才,以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在 100 万元(含)(税前)以上的境内人才,给予专项奖励。

2. 加大人才创业金融支持。进一步整合创投风投机构、金融机构资源,发挥西湖科创直投基金作用,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股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给予科技金融风险池基金贷款扶持,每家企业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对“西湖英才计划”A类项目企业给予政府补贴额度最高 60%的风险池贷款。对于符合引才标准且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项目,给予“西湖英才计划”评审绿色通道,直接匹配一定政府创业扶持资助。3. 鼓励人才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人才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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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予最高 200 万元市区两级配套资助。支持人才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研发项目,对获立项项目按规定予以资助。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人才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市区两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最高 100 万元区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最高 150 万元区级资助。鼓励人才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 60 万元市区两级资助。

4. 鼓励人才参加赛会活动。支持引进“创客天下”杭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总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可不经评审直接认定为“西湖英才计划”A 类、B 类、C 类项目。支持人才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给予最高50 万元区级资助。

5. 打造云上人才服务品牌。创新人才服务模式,通过开展云洽会、云路演、云课堂等线上活动,为人才提供政策解读、资智对接、培训讲座等线上服务。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开发“西湖人才云管家”智慧化服务平台,集人才信息池、政策锦囊、服务索引、创业地图、资讯发布等多功能于一体,推动人才事项线上“一键办”。发挥人力资源机构市场主体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云聘会”活动,通过空中面试、空中洽谈等方式,为人才和企业搭建远程对接平台。

6. 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加快建设“栖西”人才驿站,让人才便捷享受区内文体娱乐、旅游观光等资源。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服务,为高层次人才配备家庭医生,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就学问题,优先安排人才父母入住社会养老机构。

7. 打造“人才乐居”工程。对在西湖工作的人才加大安居补贴力度,对经杭州市认定为A类的人才给予最高 800 万元购房补贴,B、C、D 类人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万元的购房补贴,给予 E 类人才每月 2500 元租房补贴。支持和鼓励各镇街(园区)、区属国有企业整合现有土地和住房资源,以政府自持房源和市场化房源等多种方式为人才提供1万套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按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 15%的标准建设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全力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着力提升广大人才在西湖创业安居的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

8. 营造重才爱才浓厚氛围。加强对人才的精神激励和人文关怀,定期通报表扬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在全区营造尊才、爱才、重才的浓厚氛围。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1. 明确职责分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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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目标,协调推进政策实施。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大学生创业资助、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政策,抓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载体建设,组织开展“云聘会”等线上对接活动。区发改经信局负责抓好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人才享受四项待遇等相关政策。区科技局负责牵头落实科技金融风险池、研发资助等相关政策,做好科技型创新人才、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外国人才项目引进工作,抓好众创空间、境内外孵化器等人才载体建设。区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政策保障经费并做好监管工作,积极引导科创直投基金扶持人才企业,鼓励创投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引才。区住建局负责落实人才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作。区教育局负责抓好教师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保障。区卫健局负责抓好卫技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区外优质医疗资源,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区总工会负责落实“西湖工匠”认定和资助政策。区科协负责抓好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落实院士专家引进相关扶持政策。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抓好旅游、文化艺术等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文体娱乐、旅游观光等人才服务资源。区民政局负责抓好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人才及其亲属相关养老服务。区工商联、区农业农村局等其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2. 落实经费保障。牢固树立人才投入优先保障的理念,根据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加强人才资金保障,优先保证对人才工作和人才计划等重大项目实施的投入,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建立健全政府投入引导、用人单位和人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3. 强化督促落实。加强对意见实施情况的常态化跟踪了解,不定期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意见实施纳入大党建考核和人才工作述职评议,强化结果运用,切实抓好政策兑现和落地见效。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西湖区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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