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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划”无论是在行为主体、行为依据、行为方式和达成
目标等关键要素上是大不相同的,某些要素甚至是相反的,
所以我们在研究纳税筹划理论时,就不能再混淆。
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税务机关(也包括财政机关),它
包括税收立法筹划和税收征管筹划两方面。理论上税收的
立法权虽然不属于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但在征管实务中
绝大部分实操性的税收政策往往是由税务或财政机关制定
的(对此本文就不再展开讨论了)。
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当前很多筹划专著将“利用税收优
惠政策”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但“新”纳
税筹划理论却坚持认为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肯定不是
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而恰恰是税务机关的“税收筹划”,
且是税务机关“税收筹划”中的税收立法筹划。税收优惠
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通过税收优惠
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增长,即是放水
养鱼涵养税源,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税款的足额及
时入库的财政目标。如果纳税人仅仅是直接地利用税收优
惠政策或补足条件去适应税收优惠政策,那最多只能叫做
“纳税遵从”,即顺应了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方向,所做
的仅是配合了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筹划方案罢了。相反,
如果纳税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以纳税人自身利益为核
心,有选择地使用或有目的地放弃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