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醒堂笔记-奠基篇完整版(样1)

发布时间:2022-7-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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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醒堂笔记-奠基篇完整版(样1)

98税筹划”无论是在行为主体、行为依据、行为方式和达成目标等关键要素上是大不相同的,某些要素甚至是相反的,所以我们在研究纳税筹划理论时,就不能再混淆。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税务机关(也包括财政机关),它包括税收立法筹划和税收征管筹划两方面。理论上税收的立法权虽然不属于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但在征管实务中绝大部分实操性的税收政策往往是由税务或财政机关制定的(对此本文就不再展开讨论了)。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当前很多筹划专著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但“新”纳税筹划理论却坚持认为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肯定不是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而恰恰是税务机关的“税收筹划”,且是税务机关“税收筹划”中的税收立法筹划。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增长,即是放水养鱼涵养税源,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的财政目标。如果纳税人仅仅是直接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补足条件去适应税收优惠政策,那最多只能叫做“纳税遵从”,即顺应了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方向,所做的仅是配合了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筹划方案罢了。相反,如果纳税人从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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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醒堂笔记-奠基篇完整版(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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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划”无论是在行为主体、行为依据、行为方式和达成

目标等关键要素上是大不相同的,某些要素甚至是相反的,

所以我们在研究纳税筹划理论时,就不能再混淆。

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税务机关(也包括财政机关),它

包括税收立法筹划和税收征管筹划两方面。理论上税收的

立法权虽然不属于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但在征管实务中

绝大部分实操性的税收政策往往是由税务或财政机关制定

的(对此本文就不再展开讨论了)。

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当前很多筹划专著将“利用税收优

惠政策”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但“新”纳

税筹划理论却坚持认为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肯定不是

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而恰恰是税务机关的“税收筹划”,

且是税务机关“税收筹划”中的税收立法筹划。税收优惠

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通过税收优惠

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增长,即是放水

养鱼涵养税源,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税款的足额及

时入库的财政目标。如果纳税人仅仅是直接地利用税收优

惠政策或补足条件去适应税收优惠政策,那最多只能叫做

“纳税遵从”,即顺应了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方向,所做

的仅是配合了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筹划方案罢了。相反,

如果纳税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以纳税人自身利益为核

心,有选择地使用或有目的地放弃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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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权益最大化的税收安排,才是真正的纳税筹划。

二、“创新税收管理”与“纳税创新”之大不同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

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分别从“创新服务,推

进税务登记便利化;创新管理,促进后续监管精细化;创

新制度,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三个方面,正式提出

了“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当然,这也是税务机关的“税

收筹划”,且是税务机关“税收筹划”中的税收征管筹划。

该“意见”,还特别明确:“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推进税收

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一手抓优质服务,主动做

好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咨询、培训和宣传;一手抓事后监

管,在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后续环节健全制度,完善措

施,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情况,以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提高,防范税收流失风险”。不错“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也就是“以期实现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即是“税收筹

划”,且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创新!

2012年初,我提炼,并归纳出了“纳税创新”的完整概念。

“纳税创新”实际上就是“纳税筹划的创新”,它其实与

“纳税筹划”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之所以我要反复强调“纳

税创新”的提法,是为了让它与传统的“纳税筹划”的概

念及其理念进行明显地区隔、进行完整地切割!

本讲我给出的“纳税创新”的定义是——纳税人创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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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的商业模式,实现纳税人税利比最优。注意,我在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税利比最优”,而不再是“总体税负

最低”或“纳税人权益最大化”之类的云云,这个定义是

本系列讲座的第一个“全新概念”。

“纳税创新”的定义,一是引入“税利比”指标,二是提

出“最优”的目标。关于“税利比”指标的具体使用方法,

我会在后面再专门讲解,而“最优”的目标,我特指纳税

风险最低情况下的纳税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我们“纳

税创新”,更加强调纳税人在做好筹划的同时,必须进行

筹划风险的管理,即我们所追求的是有安全保障的纳税利

益,而不是单纯属的税负最小化或权益最大化,是税利比

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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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6

奠基——纳税筹划的进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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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某些情况下,一个有“良心”外行也是可以去“鉴宝”

的,即使他不具备任何古董鉴赏常识。他仍可以神色淡定地

说:这货是假的。因为生活常识告诉他:现在市面上假古董

要比真古董要多得多,说假的要比说真的,要保险得多、正

确得多、显得“内行”得多。同样,大家面对一个新的纳税

筹划方案,说它是“假的”或是“偷税”,也是非常容易的,

因为做出这样的判断并不需要具备任何纳税筹划常识,也无

需付出任何道德上的成本。

可是,真正的纳税筹划人是不会活在他人“真的”或“假

的”评价中的,但他们会更在意那些“真的”或“假的”方

案背后的“原理”。面对“真的”方案无疑是要大大地认真

研习的,而“假的”方案也不一定是一无是处的或毫无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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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坏”方案。因为,我们如果能找到“失败”的方案的失

败筹划点,并做针对性的修正,那它极有可能就会“变”成

一个好方案,甚至成为一个成功的方案。否定一个方案易,

但改造一个方案难。而学会改造税筹方案,才是我们深入研

习筹划原理后的“真正”收获。

但现实问题是,我们该如何理性地判断一个筹划方案的

“好坏”?该如何发现失败方案的“失败筹划点”?又该如

何将一个失败方案“改造”为一个成功方案呢?……

近期我将陆续推出《纳税创新基础理论》之奠基系列讲

座,为广大纳税筹划人员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与筹划工具。本

部为该系列讲座第二讲《纳税筹划的进化之路》。

通常来说或从理论上讲,一个企业的税负成本越低好。

但我们现在业界比较公认的纳税筹划方案决策的标准或纳

税筹划的目标是“公司价值最大化”,这个标准体现了纳

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职能的工具特征,因为企业经营的目

标或现代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为了最大化地提升公司价

值、增加股东的权益。但纳税筹划本身是一个“综合博弈”,

它实际上还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有

关。

如对于尚处在生存和发展阶段的个体户或中小私企业主,

他们考虑的就是千方百计地少交税,税少交了,那自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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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就多得了,所以他们的纳税筹划的目标税金流出最少化,

即税负成本最低。而对于发展到一般阶段的有限公司,他

们考虑的是公司业绩,即最大限度地增加可分配的将利润

或提升股东权益,因为只有达成以上目标,才能对赌分红,

才能对外融资,这时的税负成本增减就成了需要考虑的“次

要因素”;对于那些已证券化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股东们,

他们的财富和公司的价值是用公司股票来表示的,这时他

们的关注重点就自然转换到了“股价”身上,所以有的上

市公司宁愿多承担“税负”而换取“股价”的上升,这时

的税负只是换取股价的“固定”代价罢了;对于某些处于

行业垄断地位强势企业和内控完善国有企业,他们则可能

考虑更多的是税收风险问题,这些企业对纳税筹划或纳税

管理的目标要求首先是纳税安全,其次才是税负降低,即

以纳税安全为前提的税负降低(当然,不排除有时被要求

完成一定的财政税收任务),也就是我上讲提到的“纳税

优化”!

鉴于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对税负成

本和纳税管理的有着不同态度和要求,而有效的纳税筹划,

是要配合企业的经营发展的,所以一个企业的发展轨迹,

也折射出了纳税筹划的进化之路:

1.0阶段:运用税筹工具,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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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纳税筹划原始阶段,在那一阶段,我们往往强调是

什么四大筹划平台或八大筹划技术之类,强调的是单一筹

划工具或对单一税种的税负进行降低,讲求的是纳税筹划

总体收入大于纳税筹划综合成本,从而实现总体税负成本

的下降,即目标、方法、程序只着眼于税负本身,就“税

谈税”,其筹划范围局限,筹划视野狭窄。随着税收法律

法规的不断完善,想单纯利用税筹技术工具,以谋求实现

节税效果,已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

2.0阶段:经营税收资产,提升企业价值

在这一阶段,即当前阶段。一部分纳税筹划人员开始将纳

税筹划的视点转移至挖掘和寻求“税收资产”上,在这一

阶段的纳税筹划人员强调的工作重点是:通过营运税收产

的税收交易而获取纳税利益,即致力于通过商业交易将蕴

含在税收资产中的纳税利益提取出来。在这一阶段的纳税

筹划的目标是提升企业价值,而这个企业价值的总增量中

包括“纳税利益”和“经营利益”两部分,它们均是纳税

筹划人员的工作成果,而且这个“成果”本身是可以数量

化的,是可以与其它经营收益分离开的,而且这个“成果”

中“纳税利益”和“经营利益”,也是可以彼此明确区隔

开来的。后面我会专门用案例向大家介绍“税收资产”、

“税收交易”及“纳税利益”的初步概念,并举例说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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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益”和“经营利益”的具体量化过程。

3.0阶段:配合商业模式,实现纳税创新

是的重点来了,本系列讲座的核心主题就是新商业模式下

的纳税创新,即当前纳税筹划的最前沿!在这一阶段,纳

税筹划人员已开始试图将当前最热门的“商业模式设计和

创新方法”,引入到纳税筹划领域。他们将“商业模式设

计工程学”的基础理论结合会计学原理,运用在纳税筹划

方案的设计与实践过程中,他们将创新商业模式工具化,

并且将其服务于纳税筹划,同时也为商业模式创新保驾护

航,并检验创新商业模式的最终经济成果及税收涉税风险,

在这一阶段的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企业税负优化,也就是我

前面提到的,纳税风险最低情况下的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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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奠基——企业管理下,“商业模式”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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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我在上一讲《“纳税筹划”是一个活的概念》中提到

过,彼得•德鲁克(Peter Ferdinand Drucker)影响我纳税筹

划创新理论形成的三句话,其中第三句是“当今企业之间的

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

对于这句话,我只说它暗合了本系列讲座的主题——“商业

模式创新下的纳税创新”。但有同学说我上讲对这一点表述

得逻辑性不强,草率了点。好了,往下我就用两讲的时间,

谈一谈,“商业模式创新”对我的“纳税创新理论”形成的

影响。

本讲先从“企业管理”角度的商业模式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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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业模式”?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流行的,

但什么才是商业模式却历来说法不一。德鲁克说,所谓的

商业模式主要是指顾客价值定义、传递、获取的整个过程。

魏炜和朱武祥两位教授给“商业模式”的定义是,利益相

关者的交易结构。当然,商业模式可以是从事某类商业活

动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它也可以是描述某类商业活动的一

种模型。市场是动态的,竞争格局是动态的,所以商业模

式必须是动态的,商业模式是个性化的,需要因地制宜进

行设计,它没有固定模式,也是不容拷贝的。

然而,对我于这个非企业管理专业人士而言,哪个的定义

更准确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商业模式能为我们的“纳

税筹划”工作带来什么促进,这才是我们研究商业模式的

目的。我们研究商业模式的目的在于将其工具化,掌握商

业模式的设计方法并加以利用,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

新的纳税筹划的工具。

二、纳税人将商业模式工具化,需要考虑的三个关键问题

1、要厘清谁是你的“利益相关者”。

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在一个以某制造商为焦点企业的商业

模式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相关者”,它们可能是

你的顾客、供货商、经销商、关联公司、合作伙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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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债权人、政府、员工等等,有时甚至还可能还包括你

的竞争对手,它们之间通过各种“交易”联系在一起形成

了一个稳定的商业模式。但是,一个稳定的商业模式经常

会遇到挑战,为了获得竞争优势,纳税人不得不重新设计

商业模式,为自己创造更有利的商业生态系统。有时我为

了增加收入或降低成本,需要打开焦点企业的边界,并会

引入一个或多个新的利益相关者,形成新的“利益共生体”,

并随之调整或改变交易结构。若该制造商打开边界,与利

益相关者合作升级到一个服务业,再从服务体系扩张到最

大利益相关者体系,就构成了以该制造商的商业模式与其

利益相关者的商业模式总和。这就是商业模式的设计过程,

最终形成一个新的、相对稳定的商业模式,其最终目的就

是实现“商业模式价值”最大化。

而这与纳税创新理论中的建立纳税利益联盟的筹划思路和

达成目标不谋而合。

2、要明确利益相关者间“可供交换的核心资源”。

一个商业模式中,各方的交易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

相互之间在利用资源能力上的互补。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用

相同资源的效率是不同的,把相同的资源配置给不同的利

益相关者,所产生的交易价值、付出的交易成本或承担的

交易风险,可能完全不同。在有了“共生体”概念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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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模式理论往下发展,就是要将“共生体”内各个利益相

关者的可供交换的核心资源进行更精细的切割,并在商业

模式系统内重新配置,这样就会提升整个商业模式价值。

该核心资源价值的提取活动,就是选择具有核心资源优势

企业的“活动”作为核心,而其他非优势“活动”则进行

外包。如NIKE打开自己工厂价值链的边界,从“人、财、

物、产、供、销”全价值链的生产体系中解放出来,专注

“品牌”和“设计”,工厂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外包,NIKE

主体则专注于创新和提升品牌价值,即打开边界后的焦点

企业和其利益相关者体系,形成新的商业模式。

而这与纳税创新理论中的打通单个纳税人核算边界,挖掘

整体税收资产价值的筹划理念异曲同工。

3、要设计共赢的“交易结构”。

设计商业模式,就是设计焦点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内的

交易结构。传统企业通常是自己承担成本,而收入来源于

客户,也就是产品由谁提供谁花钱,产品提供给谁就向谁

收钱。但众所周知,现代商业模式下成本和收入方都是可

以来拓展的,即可以配置给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通俗点讲,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羊毛出在狗身上,由猪来买单”。一

个创新的商业模式,首先应是整体盈利的,且必须是能让

参与交易的焦点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都共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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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又与“将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税收安排融入商业

模式创新活动中去,延伸到最广泛的纳税利益共同体的资

源配置中去,让纳税利益共同体的参与各方都能从中获益”

的纳税创新理论保持了高度一致。

在本讲最后,引用张信东在《透析盈利模式》序中的一句

话: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非常好的时代,每个人都有机

会和巨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通过商业模式创新,甚至能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开创你的全新事业。

注:本讲有关商业模式的企业管理部分观点参阅了戴天宇的

《商业模式的全新设计》、郑翔洲的《新商业模式创新设计》、

陈志军的《商业模式设计》、刘长江的《重新定义商业模式》、

林桂平的《透析盈利模式》和“魏朱六要素商业模式”系列

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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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9

奠基——纳税管理下,“商业模式”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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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2015年底,我在罗振宇的罗辑思维里知道了凯文•凯

利和他的《必然》。《必然》的第 8章是《重混(Remixing)》。

凯文•凯利对“重混”定义是,对已有事物的重新排列和再利

用。纽约大学经济学家保罗•罗默:真正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并

非源于新资源的发现和利用,而是源于将已有的资源重新安

排后使其产生更大的价值。圣塔菲研究所经济学家布莱恩•

亚瑟:所有的新技术都源于自有技术的组合。

昨天我在微信里看到了《凯文•凯利:通向未来的 12个必然

趋势》这篇文章,其中的第五个趋势,即是“重混(Remixing)”。

该文说,经济学家发现,全新的东西很少,大多数创新都是

现有事物的重新组合。这种重组就是我这里所说的重混。这

是世界发展的方向,重要的趋势。做重组或者重混时,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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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做一个拆解,把它拆解成非常原始的状态,再以另外一

种方式进行重组,之后不断进行这样的循环,就像你把乐高

拆开后再组装。企业想要升级,需要拆解企业的构成,再进

行重组,在重组的过程中产生新事物。

其实,本系列讲座的主题“商业模式创新下的纳税创新”,

就是想将“商业模式”和“纳税筹划”的某些有效元素拆解

开来、提取出来、然后重混、重组,产生化学反应,形成新

的东西。

上讲,我简要地说了一下“在企业管理架构下的商业模式”

的概念,谈得也比较宽泛,且较学术化,但我这里要说明

的是,我研学的重点或目的不是,要从企业管理角度去解

析“商业模式”是什么,我们的重点和目的是,要学会使

用“商业模式”设计工具,即将企业管理上的“商业模式”

工具化,进而为我所用,这时,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定义

“商业模式”,并让它服务于我们的纳税筹划。

因此,我在纳税管理架构下,我将“商业模式”的定义,

定义为:通过整合纳税利益相关者的资源的方式,提升客

户企业的价值,从而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目标的整体解决方

案。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要求与以

往相比,在创新理念上与过去有所区分,在创新的领域上

与过去有所突破,在方法上与过去有所不同,这才是企业

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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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创新之路。而我们基于“商业模

式创新下的纳税创新”也势必沿着这条道路上前进。

相对而言,传统的商业模式是以“产品”为中心,而现代

的商业模式是以“人”或者说以“用户”为中心。因此,

我们在纳税管理架构下的“商业模式”定义,更要强调“纳

税利益相关者”的地位,更要强调“提升客户企业”的价

值,它是起点,也是归宿,既是理论,又是方法,即通过

提升客户企业的价值,从而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目标。而我

们的“商业模式创新下的纳税创新”,所强调的也是,通

过有效融通、整合税收资源,帮助纳税利益相关的客户获

取税收利益,从而提升企业自身价值。

在这一点上“商业模式创新”与“纳税筹划创新”是高度

的一致的。

当然,任何商业模式的执行都要在一系列具体的商业交易

中才能得以实现,而融入这些商业交易中的“基于获取税

收利益的税收交易”,正是我们纳税筹划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纳税管理架构下,“商业模式”设计理论与技术则被更

多地作为纳税筹划的工具所使用。

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当下,更多、更新的商业模式被批量

地开发出来。这些成熟的技术与经验不仅为纳税筹划创新

提供了“新工具”,而且也极大地开拓了纳税筹划创新理

论的“新边界”。也就是说,伴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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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们纳税筹划“工具箱”里的“工具”只会越来越

多!

番外一篇:惊喜!一个学员对原“商业模式”的小小创新

7月底在长沙讲课,我照例讲了2015年7月22日《中国

税务报》B7版刊登的马泽方老师的《两古董税前扣除2800

万元可行吗?购买艺术品:投资还是避税暗道》,其大意

是:

A市国税局对B房企2013年度稽查时发现,公司用8000

万元拍得清黄花梨家具,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又用1200

万元从海外拍回流一对清官窑粉彩花瓶,作当期费用一次

性扣除了。

稽查人员指出:黄花梨家具不是为企业生产商品、出租或

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企业购买艺术

品是为了升值,是一种投资。

财务总监辩解:企业购买这些黄花梨家具不为升值,只为

提升企业文化氛围,彰显企业实力。企业为邀请有古董家

具收藏爱好的客户、商业伙伴来参观,故这些家具与企业

的生产经营有关。

稽查人员分析:税前扣除的原则并不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

关,而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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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

关的支出。

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销售房屋,黄花梨家具显然

与其取得收入无关。

财务总监说:两件官窑花瓶是用于装饰的,可以税前扣除。

稽查人员说:税前扣除原则不但有相关性,还有合理性。

公司花600多万元买个清代花瓶作装饰就不正常,因此不

能算是合理支出,不能作税前扣除。所以企业购买的古玩、

字画等艺术品,不得在购买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折旧、

摊销,而应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税前扣除。

最后作者不忘点评:利用政策空白税收筹划有风险。不少

企业认为,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购买艺术品应如何进行税

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留下了筹划的空间。在依法治

税的大环境下,若没有政策依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企业

的相关筹划进行处理。但笔者提醒大家,一定要依法依规

行事,利用税收政策空白进行税收筹划存在风险。

讲完案例后,照例我还是与学员互动。

我说:首先,我认为利用政策空白不是税收筹划;其次,

作为税收筹划人员,面对“不行”,我们要考虑的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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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才能“行”?本案的关键并不是8000万的家具,

还是八毛钱的橡皮,其关键是某项支出是否与取得收入直

接相关……

还没等我话说完,一位女同学,举手说:那我们就让这些

家具、花瓶产生直接收入,让客户来参观,再收费呗。马

上,又有一位同学插嘴补充道:是啊,再打个广告,购房

签约,免费参观;不签约参观,一次一块钱,……

2017-07-30

奠基——打造纳税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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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在上讲《纳税管理下,“商业模式”工具》中特别

强调了“纳税利益相关者”的地位,我们还提到了“有效融

通、整合税收资源,帮助纳税利益相关的客户获取税收利益”

这个重要观点。可能有部分搞税收筹划的同学会非常不能理

解,我们收的委托人的钱,我们为委托人服务即可,我们为

啥还要将手伸到其客户资源那里去,还要帮其客户获取税收

利益,还要什么在其客户获利之后才获利。

这时我们又必须引入商业模式的一个核心原则,即“客户价

值最大化原则”一个商业模式能否持续赢利,是与该模式

能否使客户价值最大化有必然关系的。一个不能满足客户价

值的商业模式,即使赢利也一定是暂时的、偶然的,是不具

有持续性的。反之,一个能使客户价值最大的商业模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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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暂时不赢利,但终究也会走向赢利。所以我们把对客户价

值的实现再实现、满足再满足当作企业应该始终追求的主观

目标。

而作为与商业模式配套或以商业模式为工具的“纳税创新”

方案或方法,它必然也是具有“利彵性”和“共赢性”的!

同时,这也是纳税创新的商业逻辑。这又是一个对传统纳税

筹划理念的一个“全新突破”!

本讲我要重点向大家再介绍一个纳税创新的新概念——纳

税利益共同体。同时,我也将本小节的标题定为“打开单

一纳税人边界,打造纳税利益共同体”。

商业模式的核心就是有效地整合资源。

商业模式设计的核心就是利用企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企业行为就是投入和产出的过程,而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

段,在不同的经营状况下,把企业的资源已经拥有或能够

拥有的资源组织起来,实现最佳的产出(或价值创造),

这种组织方式就是商业模式,而商业模式设计的实质是资

源优化配置的方式而已。整合就是要优化资源配置,就是

要有进有退、有取有舍,就是要获得整体的最优。

在战略思维的层面上,资源整合是系统论的思维方式,是

通过组织协调,把企业内部彼此相关但却彼此分离的职能,

把企业外部既参与共同的使命又拥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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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伴整合成一个为企业发展服务的体系,取得1+1>2的效

果。在战术选择的层面上,资源整合是优化配置的决策,

是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对有关的资源进行重新

配置,以凸显企业核心竞争力,并寻求资源配置与客户需

求的最佳结合点,目的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和管理运作来增

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当前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趋势就是由单一企业独立创造价

值到多方合作创造价值,而这与纳税模式创新的演进过程

是一致的,即突破企业独立纳税人的边界,形成纳税利益

共同体,并结成纳税利益联盟。纳税模式创新的趋势就是

将“以获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税收安排”融入“商业模式

创新”活动中去,延伸到最广泛的纳税利益共同体的资源

配置中去,让纳税利益共同体的参与各方都能从中获益。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不同类型企业的联盟自发地建

立起来,今后的竞争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不

是单一线性价值链之间的竞争,企业正从独立创造价值走

向合作创造价值,有多条价值链构造企业价值网。在价值

网中,企业可将众多的合作商连在一起,通过有效的资源

整合,构成快速、可靠、便利的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

市场环境。而我们纳税创新领域中的“纳税利益共同体”

的成员,则会更加广泛,这些成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

方是,纳税利益主体企业(即筹划主体,也就是我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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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业务的委托人)和而另一方则是,纳税利益共生体(具

体包括关联方、上下游客户、合作伙伴、投资人、员工、

债权人、商业对手等)两大类。

是的,在这里我也将“商业对手”也纳入了税收利益分享

者阵营,因为在某些战略合并、重组筹划业务中,昨天的

“对手”,通过一次特殊的税收交易之后就可能成为了“盟

友”。

后记:昨天,老田培训讲坛公众号推送了田俊国的一篇文章,

该文的标题让我眼前一亮——《穷途末路的时候,就是重新

定义的时候》。该文写道:“十年来培训的基本面几乎没有

改变,这一悲催的现象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商机,因为物极

必反嘛。这意味着我们今天要用全新的眼光重新定义教学,

重新定义教学中的各个元素!我特别喜欢‘重新定义’这个

词,在课堂上常讲,穷途末路的时候,就是重新定义的时候。

重新定义是一种勇气,更是一种能力。领导力进阶过程就是

不断地重新定义领导力的内涵,根据自己的最新理解去实践,

在实践中再深度体悟。职场二十多年来,我对领导力、教学、

行动学习、演讲、写书等等很多工作都有若干次重新定义。

让我欣喜的是,每次重新定义都让我加深对工作的理解,找

到更多的理论支持,也拓宽了它的应用面。多次重新定义之

后,开始有豁然开朗的感觉。要想成为任何一个领域的专家,

对你所从事的工作没有十次八次的重新定义是不行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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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很多人从事某项工作一辈子也就对工作有一种理解,把

同样的模式重复了几十年,临死也没有进入更高层次的领

悟”。

田俊国老师是“学习成长”方面的专家,他认为“十年来培

训的基本面几乎没有改变,这是一悲催的现象”。自诩“税

收筹划代言人”的我,四望环顾,我国“税收筹划”的基本

面又有多少年几乎没有任何改变呢?是一个十年,抑或是几

个十年呢?这一现象难道不让我等所谓税收筹划专家,也感

悲催,不觉汗颜呢?

2017-07-31

奠基——导入“税收资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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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税收筹划工具”=“税收筹划”吗?“税收筹划案

例”=“税收筹划”吗?你掌握的筹划工具多,你就是税收

筹划高手吗?你经手的筹划案例多,你就是税收筹划专家吗?

翻翻当前的一些税收筹划或纳税筹划书籍,无非是转抄几个

所谓经典的筹划工具或罗列一堆所谓最新的筹划案例,看不

到任何吸收消化,看不到任何创新变化。

此前,我认为对税收筹划的学习就是单纯地收集筹划工具或

成功案例,求多、对全、求新、求高大上,日以继夜地、不

辞辛苦地和助理从书上、从网络上、从微信里、从别人的课

件里,拿来、抓来、抄来或扒来“工具”、“案例”,将

自己建设成一个麦德龙超市,一眼望去商品丰富多彩且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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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全。面对学员或客户,就自豪地想“这里总有一款,适合

你”。这样,一晃多年……

但多年之后,我发现委托人所面对的情况越来越复杂,纳税

人自身的具体情况也越来越复杂,那些所谓的经典筹划工具

变得越来越僵硬,那些所谓的最新筹划案例也变得越来越不

合时宜。直到那些我原本视为“珍宝”筹划工具或案例的光

环尽褪,而税收筹划在我的心中只剩下一个中心空虚的模糊

轮廓。它昭示着我要去为它做点什么,去重新赋予它新的生

命……

前面,我向大家介绍了纳税创新理论中的“主体”概念—

—“纳税利益共同体”;再给引入另外一个纳税创新理论

中的“客体”概念——“税收资产”。

在谈这个新概念之前,我们先看一个对纳税筹划非常有意

义的会计文件,即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

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有同学会说,冷老师搞错了吧,这个是个会计文件呀?

嗯,没错,就是这个会计文件。

大家不急,容我将该正文念一下: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

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

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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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其亮点在这个“附件”的第三

部分,即“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部分。众所周知,资

产和负债的定义,是整个财务报表理论的基础。

我们会计学上对“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

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

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对“负债”的定义,是指企业过去的

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

时义务。

当然,我们还可以“逆向思维”的方式定义一下,即“是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能够免除、减少或延

迟企业预期经济利益流出的资源”也应属于会计上的“资

产”范畴。

众所周知,应交未交的税款自然属于“负债”,是税收类

的负债,而我称之为“税收负债”,这种负债是要企业在

未来要花真金白银支付给国家的,且是强制性的、是刚性

的。但大家想过没有既然有“税收负债”,那会不会有与

之对应的“税收资产”呢?这时,大部分同学就有点犹豫

了。

而这个横空出世的“财税〔2016〕36号”文,它回答了这

个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条、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

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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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

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

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

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

“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

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

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即,在会计列报上,在呈现给投资人、债权人、政府等相

关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

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

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

额,是“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即是

资产!即“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能够免

除、减少或延迟企业预期税费流出的资源”!这与纳税筹划

创新基础理论中的“税收资产”概念,不谋而合!

在“财税〔2016〕36号”公布以后,有人说,该文件是对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

以前的不少模糊地带,亮点颇多;但也有人说,文件一出

来就过时了,槽点不少,且不吐不快。更有大咖总结了“10

个亮点与22个槽点”和“八处硬伤与四个空白”等等。当

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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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这是财会专业人士的“本职”,但真正的搞税收筹划

的人士,是不会对税收法律法规“吐槽”的,因为税收法

律法规是纳税人的维权武器,是税收筹划人员的

筹划工具。我们怎么能对自己赖以生存的武器和工具“吐

槽”呢?税收法律法规定得好,我们自然要利用它,如果

它真的,定得不好,我们则更要利用它。你说对不对!

但话说回来,“税收资产”出现在《资产负债表》里,其

实并不是第一次。我想大家都知道“递延所得税资产”吧,

所谓“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指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

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说通俗点就是:当期

多交税,未来可抵扣的金额增加,即能让未来少交所得税

的资源,所以它是资产,且是标准的税收资产。我们再想

想,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尚未抵扣进项”,是

不是当期多交税,未来可抵扣的金额增加,是不是,就是

预交的增值税呢?即能让未来少交增值税的资源,所以它

是资产,且都是标准的税收资产。

纳税筹划创新的本质就是,发掘税收资产,进行税收交易,

获税收利益。本讲只是向大家导入“税收资产”概念,往

下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去发现、发掘你的和你的利益相关者

的税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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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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