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2-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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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项第 3 点奖励办法中的等级评定奖励增加 10%。(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六)鼓励民宿线上宣传营销。入驻两个以上我市认可的“去哪儿”“携程”“同程”等知名第三方平台的民宿,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 30 万元的民宿,再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七)鼓励民宿丰富内涵。支持非遗、民俗体验、特色阅读、农产品展示、特色伴手礼等项目进民宿,支持民宿周边布局建设休闲娱乐场所,鼓励民宿举办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并享受奖励政策(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项目,对外营业后经申报认定后,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鼓励市内等级民宿积极申报职工疗休养点,推动等级民宿作为教育研学基地。大力推进精品民宿申报市级、省级及国家级数学文化交流、城镇改革交流等基地,举办高级交流活动。对民宿主报名参加浙江省文旅厅举办民宿伴手礼大赛的获奖者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社会事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八)加强金融支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等级民宿的金融支持,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推出等级民宿特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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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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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 3 点奖励办法中的等级评定奖励增加 10%。(责任单位:市

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民宿线上宣传营销。

入驻两个以上我市认可的“去哪儿”“携程”“同程”等知

名第三方平台的民宿,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首次年网络销售

额合计超过 30 万元的民宿,再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责任

单位:市财政局)

(七)鼓励民宿丰富内涵。

支持非遗、民俗体验、特色阅读、农产品展示、特色伴手礼

等项目进民宿,支持民宿周边布局建设休闲娱乐场所,鼓励民宿

举办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并享受奖励政策(总投资在 50 万元

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项目,对外营业后经申报认

定后,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鼓励市内等级民宿积极申报职

工疗休养点,推动等级民宿作为教育研学基地。大力推进精品民

宿申报市级、省级及国家级数学文化交流、城镇改革交流等基地,

举办高级交流活动。对民宿主报名参加浙江省文旅厅举办民宿伴

手礼大赛的获奖者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

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社会事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加强金融支持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等级民宿的金融支持,支持有条件

的金融机构推出等级民宿特色金融产品,实施差异化的授信和利

率政策,提高融资便利度。

-93-

第102页

民宿特色村(群)内创办文旅融合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经申

报认定,可享受贷款额度为 100 万元以内的利息补贴,补贴标准

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贷款基础利率(LPR)执行,

凭银行借据和利息收据,给予 2 年 50%贴息。(责任单位:市财

政局)

(九)加强要素保障。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民宿产业扶持奖励,具体金额

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测算后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支

持各社区积极通过乡村有机更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措施,保

障等级民宿项目用地需求。争取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扶持等

级民宿民宿特色村(群)相关配套公共设施建设。鼓励民宿专业

人才培养,对经培训获得国家民宿管家等级认证,并在龙港市境

内民宿服务满 2 年的白金管家、金牌管家、银牌管家,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励 15000 元、10000 元、5000 元;民宿管家晋级予以补

差奖励,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

划建设局)

(十)加强审批保障。

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做好民宿审批“一件事”改革,整

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社会事业局、

市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部门审批流程,全面实行民宿特种行业许

可、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强化审批管理服务。

开辟等级民宿代办员服务机制,全程参与服务等级民宿开办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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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页

程。(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社会事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

1.成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农业

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的龙港市民宿产业扶持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

扶持奖励项目的审核、论证、评定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负责日常工作。(责

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

局)

2.鼓励成立市级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设计师联盟、民宿投资

商联盟,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行业协会、联盟在培训学习、宣传

营销、品牌打造、法律服务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社

会事业局)

三、资金兑现

1.民宿产业扶持奖励专项资金补助适用对象为注册及营业

所在地均在龙港市内的项目单位。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

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

励资金。凡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

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

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

在奖励资金兑现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终止营业或被有关部

-95-

第104页

门取消等级、降低等级的,则未兑现的奖励资金终止兑现。

2.扶持奖励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

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下达。凡向社区集体补助的民宿项目扶

持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拨付单位和个人

的按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3.申报单位、申报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的真

实性审查与项目实施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

项资金。市财政对年度专项资金余留部分予以收回,对超额部分

予以追加。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绩效

评价和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管理需要,抽取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

行重点绩效评价,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过

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96-

第105页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9 日印发

-97-

第106页

CLGD01-2022-0016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龙港市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港市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办发„2022‟52 号

-98-

第107页

龙港市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我市总部企业,以创新发展为引

领,以提质增效为主线,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

路,根据《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

办„2022‟5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认定

在龙港注册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总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大型央(国)

企、浙江企业 100 强、浙江制造业企业 100 强、浙江民营企业

100 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

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予以直接认定。

(二)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

与属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3 亿元,第

二年销售额不低于 4 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 5 亿元,且本年

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的贸易型(零售类)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5 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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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页

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三)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

与属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10 亿元,

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 15 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 20 亿元,且

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的贸易型(批发类)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30 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

于 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四)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其它企业,企业本年

度 对龙港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在协议中约定第二、

第三年应达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模,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

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其它企业,上一年

度对龙港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

于 10%的,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二、政策扶持

(一)支持新招引企业落户

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注册或迁入当年起,

其本部在我市租赁办公用房的,其单位面积年度综合贡献达到以

下要求的,五年内可享受租金补助,办公用房补助不得超过实际

支出。具体如下:

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单位面积年度综合贡献达 1 万元

-100-

第109页

/平方米以上的,按前两年 100%、后三年 50%补助租金;单位面

积年度综合贡献达 5000-10000 元/平方米的,按前两年 80%、后

三年 30%补助租金。补助租金单价按实计算,但不超过 25 元/

平方米/月。

(二)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1.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在一年内达到承诺标准后

的次月起,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 2%给予 5 年经营贡献奖励。

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龙港的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量

10%以上部分的 2%进行奖励。

2.发展壮大奖励。对总部设在龙港,且在龙港产值超 10 亿

元,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

入选“世界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入选“中

国企业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制

造业企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入选“浙江企业 100 强”“浙江制造业企业 100 强”或

“浙江民营企业 1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200 万元奖励。

3.总部企业享受龙港市人民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

有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龙港市人民政府可给予“一企一策”的政

策支持。

(三)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

1.人才政策。新引进的全职人才按龙港市人才政策执行。

-101-

第110页

2.人才待遇。总部企业中世界 500 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可纳入 B 类人才认定范围,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世界 500 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

理人才可纳入 C 类人才认定范围,年销售额超 20 亿元企业的主

要经营管理人(特指职业经理人)才可纳入 E 类人才认定范围,

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人才待遇。

3.人才奖励。龙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待遇认定

和奖励兑现。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将申报材料提交龙港市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龙港市投资促进

中心。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龙港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3.关联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隶属关系证明) ;

4.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

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5.总部企业承诺书或协议书;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初审。龙港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初审总部企业的相关

材料。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市投促中心予以书面答复并说

明理由。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需与龙港市达成有关协议后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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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页

织过会。(相关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考核起止时间:应以企业

达到本办法第一条认定标准税收要求的整 12 个月作为计算年

度,确定起算时间;2.考核约定的其他具体指标。)

(三)征求意见。初审通过后,龙港市投资促进中心将待认

定的总部企业相关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四)过会。征求意见后,龙港市投资促进中心将待认定的

总部企业提交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审定。

(五)公示。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

审核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 5 天。

(六)报批。公示无异议的,报龙港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相关要求

龙港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总部企业的奖励兑现申报及相关

材料的收集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销售额和纳税情况

(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地方综

合贡献度和提供资金保障。

五、监督复核

(一)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市其他有关优惠政

策,但同类型奖项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

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重大

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

相重复申请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上年度认定已满一周年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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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页

指标达不到本政策规定的认定标准,或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

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或收回全

部奖励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录入失信名单,取消其在我市申

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 5 年。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依

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

化,则作相应调整。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不得超过考核期当年地方综合

贡献 95%。

(三)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104-

第113页

附 则

1.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

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龙港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

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

型总部是指市外企业在龙港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

(含)以上市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

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

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2.关于企业人才。总部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大洲级区域总裁、

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E 类

人才主要指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政策适用范围参照最新发布

的“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

3.关于 500 强、头部企业等。以上一年度发布榜单(名单)

为准,评定(发布)单位如下:世界 500 强企业,以《财富》杂

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 500 强、制造业企业 500 强和服务业企业

500 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

营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制造业 500 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

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

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浙江企业

100 强、浙江制造业企业 100 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

-105-

第114页

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

榜单为准;浙江民营企业 100 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

工商联共同公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 100 强”榜单为准;跨国公

司,以省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认定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

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

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 A 股、港交所、北交所等

上市为准。

4.关于地方综合贡献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

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

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地方综合贡献度以龙港

市财政局出具的数据为准。

5.“总部企业认定”第四点中,新招引总部企业以龙港地方

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计算总部达标条件的,除指导意见规定

的条件以外,应以该企业本年度税收达 300 万元,且协议约定第

二年不低于 500 万元,第三年不低于 1000 万元等作为认定条件;

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以龙港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计算总

部达标条件的,除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以外,应以该企业上一年

度税收不低于 3500 万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 10%作为认

定条件。

6.企业纳税情况以企业出具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由龙港

市税务局负责审核备案。

7.企业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准。

-106-

第115页

8.本指导意见所指“年度”为周期年,以新招引总部企业为

例,注册之日开始后的一年为 1 个周期年,以此类推。

9.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

执行。

10.龙港市人民政府是总部政策措施实施主体,所需资金原

则上由龙港市财政承担。总部企业政策资金纳入总量控制,总量

控制额度为 95%,同类奖励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

附件:1.龙港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总部企业市外关联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107-

第116页

附件 1

龙港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联 系 人 职务 手机

总部类型 □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

总部业态 □制造业 □商业企业 □ 服务业

主营业务 市外关联企业户数(具体见附表 1.1)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总资产 万元

有无租用政府持有办公场所 租用政府持有办公面积

是否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是 □否

税务备案

附报资料

申报企业

声明

本企业报备事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同

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重大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08-

第117页

附件 2

总部企业市外关联企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1

2

3

4

5

6

7

合计

备注:总部企业关联关系是指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包

-10

第118页

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注册地 主营业务 其与总部企业

关系

包括母子公司、总分公司。

09-

第119页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4 日印发

-110-

第120页

CLGD01-2022-0020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港市进一步促进贸易回归

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进一步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办发〔2022〕63 号

-111-

第121页

龙港市进一步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培育我市贸易回归企业,形成集聚效应,助推龙港

贸易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龙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贸易回归企业认定标准

1.在龙港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开展经

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在龙港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且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为贸易回归企业:

(1)在龙港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贸易型企业(包括外贸

企业),与市政府或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销售

(营业)收入批发企业不低于 3 亿元,零售企业不低于 8000 万

元,且 3 年内年均同比增速不低于 30%,予以认定为新招引贸易

回归企业。

(2)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包含

外贸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批发企业不低于 5 亿元、零售企业

不低于 1 亿元,且与市政府或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3年内同比增速不低于30%;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贸易回归企业。

二、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贸易回归企业需填写《龙港市贸易

回归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市促进贸

-112-

第122页

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经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认定名单,

在龙港市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促进贸易

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签订相关协议。

三、政策扶持

1.办公用房补助。新认定的贸易回归企业,在我市购买办公

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以不高于 500 平方米为基数,

按 6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属政府持有(或国有公司经营)的,以不高于 200 平方米为基数

3 年内免租金;非政府持有(或国有公司运营)的,3 年内以不

高于 200 平方米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 25 元/月补助。擅自出租、

转租、出售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退还

已补资金。

2.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贸易回归企业达到

约定的销售标准后,前 3 年按其年度销售额 2%、后 3 年按其年

度销售额 1%逐年给予奖励;本土贸易回归企业按其销售额同比

增量部分的 2%给予奖励。

3.发展壮大奖励。贸易回归企业年度新增(批发企业销售收

入 1 亿元、零售企业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超出部分(批发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 1000 万元、零售企

业销售收入 200 万元)另奖励 1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113-

第123页

4.人才激励政策。经认定后,其引进的人才按龙港市引进人

才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5.以上 1、2、3 三项补助(奖励)资金纳入总量控制,总量

控制不超 95%。

四、服务保障

1.健全组织架构。市政府成立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决定贸易回归政策制定、贸易回归企业认定、政策兑

现等重大问题,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

2.强化跟踪监测。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做好本辖区贸易回归企业全程跟踪服务工作,并建立贸易回归

企业年度复核制度,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贸易回归企

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在政策兑现过程中弄虚作假、

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按规定收回全部补助奖励资金,并录入失

信名单,取消其在我市申请各类资金 5 年支持资格。

五、附则

1.已认定的贸易回归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市其它有关优惠政

策,同类型奖项可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助(奖励),但不得重复享

受。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备案。原认定的贸易回归企业政策兑现部分,由市促

-114-

第124页

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参照本办法研究确定。

2.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

织。

3.本办法所指年度为周期年。

4.本办法所指企业销售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

销售额或营业额为准。

5.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15 日。

附件:贸易回归企业认定材料

-115-

第125页

附件

贸易回归企业认定材料

贸易回归企业的认定:

1.在龙港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开展经营

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在龙港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且满

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为贸易回归企业:

(1)在龙港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贸易型企业(包括外贸

企业),与市政府或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销售

(营业)收入批发企业不低于 3 亿元,零售企业不低于 8000 万

元,且 3 年内年均同比增速不低于 30%,予以认定为新招引贸易

回归企业。

(2)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包含

外贸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批发企业不低于 5 亿元、零售企业

不低于 1 亿元,且与市政府或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3年内同比增速不低于30%;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贸易回归企业。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贸易回归企业,需向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提出申请,填写《龙

港市贸易回归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

-116-

第126页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2.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

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3.法人在外地关联企业持股证明(章程)(持股 25%以上);

4.外地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基本情况介绍;

5.贸易回归企业承诺书;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材料

进行初审。

(三)报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经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认定名

单,在龙港市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促进

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签订《龙港市贸易回归协

议书》。

-117-

第127页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6 日印发

-118-

第128页

CLGD01-2023-0001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港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生产、

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生产、开门红”工作方案》已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办发„2023‟2 号

-119-

第129页

龙港市支持企业“留员工、稳生产、开门红”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温州市委、

温州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鼓励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

不停工、不停产,保障 2023 年元旦春节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和有序用工,助推经济稳进提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外地员工留龙过年

1.鼓励市外员工留龙。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

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式,吸引

外地员工就地过年。对春节期间留工的外地员工人数 30 人以上

的企业,按外地参保员工(外地以身份证前 4 位为准,2023 年 1

月和 2 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每人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

补助。留龙时间以 2023 年 1 月 6 日至 2 月 5 日未离开温州市为

准。(责任单位: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三大通信运营商)

2.发放留龙福利补贴。为留龙外地员工发放各类线上线下活

动券、消费券。开展医疗机构进企业义诊、健康讲座等公益活动,

为外地留龙员工免费发放防疫物资礼包。鼓励通信运营商为外地

在龙员工(手机号码归属地为温州)免费赠送 20G 可在春节期间

使用的本地流量。对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留龙过年的外

-120-

第130页

地员工,凭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提供的留龙过年证明,给予 5 分

的新居民积分奖励。(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三大通信运营商)

3.组织开展暖心活动。市群团工作部及商会、协会等社会组

织,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重点慰问春节期间

坚守生产一线的外地员工。组织开展“职工春节乐”系列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统战部、市群团工作部、市社会事业局、

市工商联)

4.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治欠打非•百日清零”和

根治欠薪冬季等两个专项行动,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及时化

解各类欠薪矛盾纠纷。春节期间安排员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严

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对确因经营困难造成工资拖欠或难以及时

支付的,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

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及时解决员工实际生活

困难。(责任单位:市社会事业局)

二、支持企业稳定有序生产

5.引导企业持续生产。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有一

定规模的企业,推行员工弹性休假、错时休假,积极抢占先机,

加快生产。及时掌握重点企业停产检修计划,将非紧急、非必要

的停产检修计划延迟到二季度进行。对上年度产值 2000 万-5000

万元(不含,下同)的工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

同),2023 年一季度每月产值增速 20%及以上且一季度累计产

值增速 3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5 万元;对上年度产值 5000 万

-121-

第131页

-1 亿元的工业企业,2023 年一季度每月产值增速 15%及以上且

一季度产值累计增速 3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上年

度产值 1 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023 年一季度每月产值增速

10%及以上且一季度产值累计增速 2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

对上年度批发企业销售额 2000-5000 万(不含,下同)、零

售住餐企业销售额(营业额)500-1500 万(不含,下同)的商贸

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同),2023 年一季度产值

增速 3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5 万元;对上年度批发企业销售额

5000 万-1 亿元、零售住餐企业销售额(营业额)1500 万-5000

万元的商贸企业,一季度产值增速 3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上年度批发企业销售额 1 亿及以上、零售住餐企业销售

额(营业额)5000 万及以上的商贸企业,一季度产值增速 25%

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

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023 年一季度增速 3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

2022 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 2023 年一季度

建筑业产值增速 35%以上的,根据建筑业产值总额给予奖励:上

年度建筑业产值 5000 万元-1 亿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含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上年度建筑业产

值 1 亿元-2 亿元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奖励 20 万元;对上年度

建筑业产值 2 亿元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奖励 30 万元。

-122-

第132页

(责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

局)

6.助力企业拓市场抢订单。加码“抱团出海”政策支持,鼓

励企业一季度赴境外参展拓市场,对企业的出境人员费用提高补

助,其中境外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区域的,每人给予 8000 元人员

费补助,亚洲地区以外的,每人给予 1.5 万元人员费补助,单个

展会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4 人次。加大 RCEP 合作交流支持,引

导外贸企业积极赴 RCEP 其他成员国开展重要商务活动 (除参

展 外),对企业出入境机票费用每人给予 30%的补助。(责任单

位:市经济发展局)

7.加强企业生产保障。强化产业链供应链保障,支持企业做

好原材料、零部件储备和产品适度备库工作,提前应对市场形势

变化和疫情防控需要,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企业融资保

障,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用好

无还本续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

贷款模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指导金融机

构加大普惠小微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加大金融机构让利空间,做

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强化企业物流保障,加快制

定应对极端天气和疫情的应急预案,做好春节期间运力保障,确

保企业物流通畅。强化水电气热保障,各地与供电、供水、供气、

供热等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相关设施及管道线路状况,及时排

除各类隐患,确保企业节前节后生产不断档、随时可开工。(责

-123-

第133页

任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

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龙港市供电公司、市水务发展有限

公司、人行苍南支行)

8.帮助企业减负降本。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

限,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政策的参保单位,政策到期后可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补缴期

间免收滞纳金。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责

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社会事业局)

9.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

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因春节期间加班生产造成的各类

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企业节后用工保障

10.鼓励企业员工早日返岗。市交运公司要提前谋划企业员

工错峰离温、返温车次,做好车辆运输服务。对跨省就业的对口

帮扶地区脱贫人口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2023 年 1 月 22

日至 2 月 2 日,制造业企业租用(含合租)大巴车跨省“点对点”

组织外地员工返岗,给予包车费用 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

过 20 万元;对自行返岗就业的外地参保员工(外地以身份证前 4

位为准,2023 年 1 月和 2 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给予返岗交通补

贴,通过企业代为办理并向属地政府申报,补贴标准为市外省内

50 元/人、华东地区 150 元/人、华东以外地区 200 元/人。 (责任

-124-

第134页

单位:市经济发展局、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

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三大通信运营商)

11.加大员工招聘力度。在防疫政策允许情况下,春节前后

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增加招聘会场次。主动对接劳

务输出地,其中赴外劳务协作不少于 2 场,满足企业急需用工。

(责任单位:市社会事业局)

12.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引进新员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在招工中的作用,对为企业新引进 5 名员工以上的服务机构,可

按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其 中

新引进员工以温州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为准。(责任单位:

市社会事业局)

-125-

第135页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

财政收入在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政策另有规定

除外。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视同企业享受本政策。劳务派遣

企业申领补贴需与用工企业达成协议。企业不受“亩均论英雄”

综合评价类型限制。部分条款已明确适用范围的,从其规定。

2.资金安排。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外,均按照现行财

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

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措施已经明确时间的,从其规定),施行过程中如遇

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17 日印发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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