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8 5259 5260
5258
朱耷
花鸟
纸本镜片框
款识:八大山人
钤印:八大山人、释传綮印
58×15cm
起拍价:RMB 3,000
5259
沈定庵
书法
纸本立轴
款识:乡贤陆游诗句,甲申小雪沈定庵书于梅湖草堂。
钤印:定庵翰墨
120×35cm
起拍价:RMB 3,000
5260
林散之
书法轴
纸本立轴
款识:诚实,散耳。
钤印:大吉祥、散之信鉨
67×34cm
起拍价:RMB 2,000
5258 5259 5260
5258
朱耷
花鸟
纸本镜片框
款识:八大山人
钤印:八大山人、释传綮印
58×15cm
起拍价:RMB 3,000
5259
沈定庵
书法
纸本立轴
款识:乡贤陆游诗句,甲申小雪沈定庵书于梅湖草堂。
钤印:定庵翰墨
120×35cm
起拍价:RMB 3,000
5260
林散之
书法轴
纸本立轴
款识:诚实,散耳。
钤印:大吉祥、散之信鉨
67×34cm
起拍价:RMB 2,000
5261 5262
5261
吴昌硕
行书
纸本立轴
款识:游灵隐寺,戊午秋安吉吴昌硕。
钤印:苍石、仓硕
133×34cm
起拍价:RMB 2,000
5262
唐云
竹林鸣禽
纸本镜片
款识:效唯同志鉴存,一九七四
年五月十日,杭州唐云画。
钤印:唐云私印
125×33cm
起拍价:RMB 2,000
5263 5264 5265
5263
赖少其
书法轴
纸本立轴
款识:大元同志属正,庚申九月…
赖少其拜手。
钤印:赖少其
99×49cm
起拍价:RMB 2,000
5264
沙孟海
书法轴
纸本立轴
款识:申祝即希指正…丁卯十二月
沙孟海记于杭州。
钤印:孟海、沙文若鉨
135×32cm
起拍价:RMB 4,000
5265
陆维钊
竹石图
纸本立轴
款识:微昭陆维钊。
钤印:平湖陆维钊印、微昭长吉
67×33cm
起拍价:RMB 5,000
5266 5267
5266
商衍鎏
行书七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少轩六兄雅属,藻亭商衍鎏。
钤印:甲辰探花、商衍鎏印
132×32cm×2
起拍价:RMB 3,000
5267
殷偕
双鹅图
绢本立轴
款识:殷偕
钤印:殷偕
143×43cm
起拍价:RMB 5,000
5268 5269
5268
赵伯驹
千里江山
纸本立轴
款识:千里伯驹。
122×67cm
起拍价:RMB 8,000
5269
钱泳
书法龙门对
纸本镜片
款识:妍侍生陈烈镛撰句并祝。
钤印:钱泳私印、立群
132×37cm×2
起拍价:RMB 5,000
5270 5271
5270
蔡元培
行书七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蔡元培
钤印:臣蔡元培、壬辰翰林
130×28cm×2
起拍价:RMB 5,000
5271
溥侗
行书八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永欣先生雅属,希远溥侗书。
钤印:溥侗
298×52cm×2
起拍价:RMB 8,000
5272
如山
书法对联
纸本屏轴
款识:东垣仁兄雅属,冠九如山。
钤印:如山冠九
135×33cm×2
起拍价:RMB 3,000
5273
顾鼎臣
书法
绫本立轴
款识:吴门顾鼎臣。
钤印:顾鼎臣
137×69cm
起拍价:RMB 8,000
5272 5273
5274
康有为
书法四屏
纸本屏轴
款识:天台赤城;雁宕虚岩;螺溪钓艇;甲子二月游天台
雁宕半月,极山水之胜,文六仁兄为东道主同游属
书,天游化人康有为。
钤印:康有为印、维新百日出亡十六年三周大地游遍四洲
经三十一国行六十万里
210×53cm×4
起拍价:RMB 8,000
5274
5275
赵朴初
道无尽
纸本镜片
款识:丙子秋,赵朴初。
钤印:赵朴初
101×34cm
起拍价:RMB 8,000
5276
陆俨少
碧泉居
纸本镜片
款识:陆俨少。
钤印:宛若、俨少
32×71cm
起拍价:RMB 8,000
5277
钱杜
兰陔侍膳图
纸本镜片
款识:莲舟大兄…道光癸巳四月浴佛日钱杜并记。
钤印:钱杜
69×27cm
起拍价:RMB 2,000
5275
5276
5277
5278
胡镬
兰石图
纸本立轴
款识:辛丑之秋七月既望,竹外
外史胡镬;壬戌立冬前一
日观题,贞松罗振玉。
钤印:胡镬、贞松
106×37cm
起拍价:RMB 3,000
5279
蒋仁
梅花
纸本立轴
款识:菁月先生雅鉴,古罗居士仁。
钤印:仁印
92×22cm
起拍价:RMB 3,000
5280
钱叔盖
山水
纸本立轴
款识:仿江贯道笔,戊午十一月下浣,
金泉先生雅属,钱叔盖。
钤印:钱松、未道士
136×40cm
起拍价:RMB 3,000
5278 5279 5280
5281
文伯仁
秋江闲汛
纸本立轴
款识:嘉靖辛卯春日,五峰山人文伯仁。
钤印:伯仁
88×34cm
起拍价:RMB 4,000
5282
程门
山水
纸本立轴
款识:雪笠程门写。
钤印:程门雪氏
130×38cm
起拍价:RMB 4,000
5281 5282
5283
傅抱石
信札三开
纸本立轴
款识:弟傅抱石顿首,六月十五日。
钤印:抱石
86×17cm×3
起拍价:RMB 10,000
5283
5284
陈大羽
书法
纸本镜片
款识:戊 寅 仲 秋 陈 大 羽
八十七岁。
钤印:大羽、陈大羽
138×67cm
起拍价:RMB 4,000
5285
毛怀
书法
纸本镜片
款识:李谪仙句,意香毛怀。
钤印:毛怀、意香
134×62cm
起拍价:RMB 5,000
5286
叶凤毛
行书七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叶凤毛
钤印:叶凤毛印
127×25×2cm
起拍价:RMB 3,000
5284
5285 5286
5288
钱景琪
隶书八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理元仁兄雅属,丙子仲冬萍
湘钱景琦。
钤印:萍湘别号潜园、钱景琦印
130×32cm×2
起拍价:RMB 3,000
5289
姚雪垠
书法轴
纸本立轴
款识:雪崖同志雅属,八 0 年
十月,姚雪垠。
钤印:姚雪垠、雪垠
96×48.5cm
起拍价:RMB 2,000
5287
费之雄
书法
纸本镜片
款识:丁丑夏仲,费之雄于苏州。
钤印:之雄书印
133×32cm
起拍价:RMB 1,000
5287
5288 5289
5292
方增先
达摩
纸本立轴
69×45cm
起拍价:RMB 1,000
5291
陈望道
书法
纸本镜片框
32.5×30cm
起拍价:RMB 2,000
5290
徐一芬
对联
纸本屏轴
100×22cm×2
起拍价:RMB 1,000
5291
5290
5292
5293 5294
5295
5293
方增先
人物
纸本立轴
67×45cm
起拍价:RMB 1,000
5294
沙孟海
书法轴
纸本立轴
88×37cm
起拍价:RMB 2,000
5295
史国良
人物
纸本立轴
67×67cm
起拍价:RMB 1,000
5296
5296
沈定庵
书法
纸本镜片
129×34cm
起拍价:RMB 3,000
5297
沈铨
花鸟
纸本立轴
款识:乾隆丙寅新夏,
南萍沈铨写。
钤印:沈铨印
108×45cm
起拍价:RMB 5,000
5298
蓬溪
仕女
纸本镜片
138×32cm
起拍价:RMB 2,000
5297 5298
5299
张大千
行草七言联
纸本镜片
款识:大千张爰。
钤印:张爰之印、大千居士
161×33cm×2
起拍价:RMB 3,000
5300
于右任
行草七言联
纸本屏轴
136.5×34cm×2
起拍价:RMB 3,000
5299 5300
5302
徐世昌
行书五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水竹邨人。
钤印:徐世昌
133×33.3cm×2
起拍价:RMB 3,000
5301
胡适
有无斋
纸本镜片
款识:竹铭先生,胡适。
钤印:胡适之
59×23cm
起拍价:RMB 3,000
5303
恭亲王
观音大士
绢本立轴
款识:恭王敬录敬画。
钤印:皇六子、和硕恭亲王、南无阿弥陀佛
备注:文物店
65×32cm
起拍价:RMB 5,000
5301
5302 5303
5304
刘原起
山水
绢本立轴
款识:刘原起
钤印:原、起
70×38cm
起拍价:RMB 3,000
5305
顾延龙
书法
纸本立轴
款识:顾延龙
钤印:顾延龙印
81×40cm
起拍价:RMB 2,000
5306
钱君匋
隶书八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丙寅四月豫堂君匋时年八十一书。
钤印:君匋
135×34cm×2
起拍价:RMB 8,000
5304 5305 5306
5307
趙朴初
书法
纸本立轴
77×37.5cm
起拍价:RMB 10,000
5308
林散之
书法轴
纸本立轴
134×30cm
起拍价:RMB 2,000
5309
梁诗正
楷书心经
纸本立轴
100×50cm
起拍价:RMB 2,000
5307 5308 5309
5310
陆俨少
书法三帧
纸本镜片
款识:癸亥六月陆俨少书。
钤印:陆俨少、宛若
尺寸不一
起拍价:RMB 3,000
5311
吴湖帆
对联
纸本屏轴
131×31cm
起拍价:RMB 3,000
5312
林则徐
书法
纸本镜片
58×34cm
起拍价:RMB 2,000
5310
5311 5312
5313
沈曾植
行书七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蘧盦主人,寐叟。
钤印:袖海
133×33cm×2
起拍价:RMB 3,000
5314
赖少其
书法对联
纸本屏轴
82×26cm×2
起拍价:RMB 8,000
5313 5314
5315
沈尹默
行书七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钱老同志酷嗜书法,闲门学书五十年,
临池之暇,比承遇访,因书宋人词奉贻,
人白笑翁作,其时年已七十岁矣,尹默。
钤印:沈尹默
127×34cm×2
起拍价:RMB 10,000
5316
沈定庵
书法片
纸本镜片
137.5×35cm
起拍价:RMB 5,000
5317
沈定庵
书法片
纸本镜片
138×35cm
起拍价:RMB 5,000
5315 5316 5317
5318
胡净鬘
书法
纸本立轴
款识:时在庚戌之秋七月既望,佛弟子净鬘沐手敬写。
钤印:禾亭
备注 :吴淨鬘〔明〕女。又名鬘华、又名华鬘、又名
淨德、又小名小宝、一作胡淨鬘。浙江诸暨人、
陈洪绶(1598—1652)侍妾。工花鸟草虫、皆
入妙品。文后山藏老莲、鬘华合作花卉册子。
146×40.5cm
起拍价:RMB 5,000
5319
吴昌硕
行书十二言联
绫本屏轴
款识:亭庵先生属句,即希正腕,
时丁亥十一月,苦铁吴俊。
钤印:俊卿之印、仓硕
133×16cm×2
起拍价:RMB 5,000
5320
罗聘
山水
纸本镜片
109×29cm
起拍价:RMB 2,000
5318 5319 5320
5321
吴小仙
人物两帧
纸本镜片
尺寸不一
起拍价:RMB 2,000
5322
王遐举
书法
纸本立轴
114×30cm
起拍价:RMB 2,000
5323
沈复
花鸟
纸本立轴
126.5×51cm
起拍价:RMB 2,000
5324
钱谦益
山水
纸本立轴
128×40cm
起拍价:RMB 2,000
5321 5322
5323 5324
5325
张大千
花鸟
纸本立轴
款识:养辉先生属正,乙酉秋日,蜀人张爰。
钤印:张爰私印、蜀客
67.5×32cm
起拍价:RMB 5,000
5326
吴青霞
鱼趣图
纸本立轴
款识:养辉先生方家清属,辛酉
春三月,吴青霞写于沪上。
钤印:龙城女史、吴青霞
96×53cm
起拍价:RMB 3,000
5327
方介堪
篆书轴
纸本立轴
款识:国昌先生雅正,介堪方岩。
钤印:永嘉方岩章、介堪大利
60×25cm
起拍价:RMB 8,000
5325 5326 5327
5331
李鸿章
书法
纸本镜片
备注:文物公司藏
30×109cm
起拍价:RMB 8,000
5331
5328 5329 5330
5328
吴湖帆
墨竹图
纸本立轴
款识:雪斋先生方家有以教我,
癸未暮春吴湖帆。
钤印:吴湖帆
鉴藏印:杨启霖旧藏(秀海楼)
59×30cm
起拍价:RMB 3,000
5329
林则徐
书法七言对联
纸本立轴
109×26.5cm×2
起拍价:RMB 3,000
5330
唐舵
书法七言对联
纸本立轴
136×33cm×2
起拍价:RMB 3,000
5334
刘海粟
松石图
纸本立轴
款识:一九七八年九月廿二
日 画, 刘 海 粟 年 方
八十三岁。
钤印:刘海粟印、海翁
备注:文物公司藏
119×47cm
起拍价:RMB 10,000
5335
李苦禅
松鹰图
纸本镜片
29×44cm
起拍价:RMB 8,000
5332 5333 5334
5335
5332
陈树人
书法
纸本立轴
133×49cm
起拍价:RMB 2,000
5333
于右任
草书五言联
纸本屏轴
款识:云林老弟,于右任。
钤印:右任
34×134cm×2
起拍价:RMB 3,000
5337
吴青霞
芦雁图
纸本立轴
122×30cm
起拍价:RMB 1,000
5337 5338
5336
张大千、陈祝霞
花卉扇面双挖
纸本镜片
备注:文物公司藏,越剧尹桂其上款
55×19.5cm×2
起拍价:RMB 8,000
5336
5338
启功
书法
纸本镜片
120×30cm
起拍价:RMB 1,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
程,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适用于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的拍卖人、
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须仔细阅读、遵守本
规定,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内容以外的未尽事项,由本公司依据本规定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
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各条款内容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一)“本公司”,即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
(二)“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委托人书面委托之代理人),即委托本
公司拍卖本规定规定范围内的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
(三)“竞买人”(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竞买人书面委托之代理人),即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之条件,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经本公司认
可后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投权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法律法规对
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另有规定者,竞买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定中
对竞买代理人另有说明者,不在本条解释范围之内。
(四)“买受人”(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买受人书面委托之代理人),即在本公
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并经本公司认可者。
(五)“拍卖标的”,即委托人依法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
卖的物品财产权利;
(六)“拍卖日”,即本公司对外公布的针对某次具体拍卖活动的拍卖交易之
日;
(七)“拍卖成交日”,即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由拍卖师落槌或其他
经本公司认可的公开表示成交的方式确认的任何拍卖标的的成交之日;
(八)“成交落槌价”,即拍卖师落槌决定或其他经本公司认可的公开表示成
交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即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落槌价减去
按比例计算的佣金、税费,以及按委托协约所约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的
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货款)”,即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成交
落槌价、按比例计算的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的总和;
(十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本公司用于对拍卖标的的保
险、制作图录(含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托运、仓库存储等各项工作的
费用;
(十二)“保留价”,即委托人向本公司提出的并由双方在《委托拍卖协约》
中约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任何一方如欲更改保留价,均应事先征得对方
书面同意;
(十三)“估价”,即本公司在拍卖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宣传品中给拍卖标的标
注的估计售价;因估价在拍卖日之前较早时间内估出,故不代表该拍卖标的的
实际价格,不具有法律效应,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四)“禁止出境”,即某件拍卖标的不能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十五)“海关关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外人员带入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文物经查验准予放行后,在该文物上加封的封条。该封条必须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拆封;
(十六)“通知”,即用于和拍卖活动相关的各项事宜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
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式收到该通知;
(十七)“瑕疵”(含缺陷),即存在于文物艺术品本身的在制作、流传、保管
过程中产生的某些缺陷;本公司提示竞买人验看物品是否存在瑕疵,其是否影
响竞买,由竞买人自行判断决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举办拍卖活动,凡
参加由本公司组织、举办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
人、买受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当场次拍卖师以落槌或其他
由本公司认可的公开表示成交的方式确认后,即表明该竞买人为该拍卖标的的
买受人。
凡以合法身份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均应仔
细阅读并遵守执行本规定,须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所有行为负有法律
责任,因阅读、理解偏差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概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真伪/ 瑕疵担保
本公司将通过图录、宣传品等形式公开说明由委托人提供的某件拍卖标的存在
的瑕疵。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
担瑕疵担保。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或鉴定原物,包括自行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但竞买人单
方面所作的审看或鉴定意见,不得影响拍卖标的的公开拍卖。竞买人如欲了解
拍卖标的的详情,可与本公司联系。竞买人须对自己的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时,应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协约》;如为自然
人,应向本公司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以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有
效身份证件;如为法人组织、机构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或其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原本,并将经其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留存本公司备
查。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合法关系一经确立,即表明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
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制作图片、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时,委托代理人应在向本公司出具由委托人亲笔签
署的书面委托证明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后,与本公司签
署《委托拍卖协约》;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如为法人组织、机构的,应出示有
效注册登记文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将由委托
人亲笔签署的复印件留存本公司备查。
为对拍卖标的的合法性负责,本公司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对委托事项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的保证
为对由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以及参加活动各方负责,委托人就其委托的拍
卖标的作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买受人,以及其他相关方保证如下:
(一)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不会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人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披露、
说明,并不存在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由本公司或第三方一经发现委托人违反上述保证,并造成拍卖标的的实
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而受到的一
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关于委托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协约》并将拍卖标的交由本公司保管后,有关
拍卖标的的拍卖事宜即属本公司业务范围,委托人应予以配合遵守。
(一)本公司可通过包括拍卖图录、各种合法载体的传播宣传等形式对拍卖标
的进行说明或评价;
(二)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对该拍卖标的作进一步鉴定;
(三)本公司可自行确定该拍卖标的在拍卖图录中的排列次序、位置、所占版
面的大小,拍卖标的的展览方式及其过程中的各项安排、费用标准等;该拍卖
标的的图录制作费应在《委托拍卖协约》中与委托人商定确认。
(四)除与委托方有特别约定者外,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最终是否适合由本公
司拍卖,以及拍卖时间、地点、场次、方式等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该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委托人
在收到本公司发出的领取通知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取回该拍
卖标的,受委托之人应出具委托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用于包装或运输该拍卖
标的的所有费用,由委托人自理;
(六)本公司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协约》,自该拍卖标的售出并由买受
人取件后即告终止;如该拍卖标的最终未由本公司拍卖,委托人亦未能在本公
司通知中说明的期限内取回拍卖标的,本公司与委托人的《委托拍卖协约》即
在取件期限届满后终止。协约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者,委托人
应于协约终止后的第8天起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现行费用标准为该拍卖标的
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无底价者为每件每日人民币壹拾元整。如协约终止90个
工作日后委托人还未领取,本公司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七)委托人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规定禁止出境的拍卖标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该拍卖
品将禁止出境。
第十条 关于拍卖中止
本公司有权在拍卖活动正式举行前决定拍卖标的是否中止拍卖;本公司中止该
拍卖标的的拍卖后,属本公司针对该拍卖标的实施的所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由委托人原因导致本公司中止拍卖的,此前产生的费用由委托
人承担。
(一)本公司对某件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进行核查后发现存在异议时,有
权中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二)第三方对该拍卖标的的归属持有异议,且能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书面证
拍卖规则
明或其他确凿无疑的证据,并出具书面材料愿意对中止该拍卖标的拍卖的后果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中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三)本公司发现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与第八条所述之保证不相符合
时,本公司有权中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四)本公司通过各种合法管道掌握委托人已违反或可能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
的事实后,有权中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五)本公司可以根据该拍卖标的存在的其他任何原因中止拍卖。
第十一条 关于拍卖标的的撤回
(一)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开始前任何时间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
申明理由后,经本公司认可,可以撤回该拍卖标的;如限于客观因素,无法提
出书面请求,应在事后补交。此前由本公司针对该拍卖标的实施的所有工作即
告终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如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之中而
尚未产生全部费用,委托人应于该项工作总费用中承担一定比例,比例标准可
与本公司另行商定;
(二)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后,应及时到本公司领取该拍卖标的,逾期不领取
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已经/可能引起的任何经济或法律后果,均由
委托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保险及其费用
(一)自动受保,除委托人另有书面告知者外,当委托人根据与本公司签署的
委托拍卖合同而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该拍卖标的即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
保的保险;
(二)因自动投保而产生的保险费,按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合同中商定的拍卖标
的的落槌价的1%收取;无底价者按落槌价的1%收取;
(三)保险费仅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
赔的依据,并不表明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的价值认可或担保,也不表明该拍卖
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按保险金额比例计算之价格;
(四)拍卖标的成交者之保险期截止到成交日后的第30个工作日,或截止到
买受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如未成交,保险期截止到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发出
的要求其领回拍卖标的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保险免责
如下原因导致的拍卖标的的损毁、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渐变因素导致的损毁、灭失: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
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温或
气候)变化、湿度或温度变化、正常水位发生变化等;
(二)突变因素导致的损毁、灭失:地震、海啸、战争或破坏性较大的武装冲
突、恐怖活动、暴力性政变、谋反、骚乱及罢工、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
核辐射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污染等;
(三)存放器具导致的损毁、灭失。
第十四条 保险赔偿
凡属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的
损毁、灭失,本公司根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
公司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后,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应得之费用(佣金除外),
将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人的竞买禁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亦不得请他
人代为竞买,如有违反,委托人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佣金及其他费用
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者除外,本公司将按相当于拍卖标的落槌价的10%收
取佣金,另将收取与该拍卖标的有关的其他费用。委托人同时同意本公司按该
拍卖标的成交落槌价的15%向买受人收取佣金,以及其他用于拍卖的费用。
除特别约定者外,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拍卖标的如未成交,本公司按该拍
卖标的保留价的3%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出售收益的按时支付及延迟支付
(一)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拍卖标的成交后,如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付
清全部货款,且与本公司就该拍卖标的无任何纠纷,本公司应于自成交之日起
的35个工作日后,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
(二)如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付清全部货款,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
受人支付的全部货款的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但这一时限也应
在拍卖成交日的35个工作日后;
(三)委托人获得的出售收益须依法缴纳相关税款,由本公司按税务部门规定
代扣代缴;
(四)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的出售收益货币为人民币。
(五)委托人之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在规
定期限内付清货款,委托人可选择如下方法来主张权益:
1.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终止委托,并取回拍卖标的原件;
2.书面委托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之货款,本公司一旦接受代
理并开展追索工作之后,不论追索是否成功,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
此产生的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三章 关于拍卖标的图录
拍卖标的图录,即本公司为方便社会各界、委托人和竞买人双方参与拍卖而以
纸质/电子形式制作并提供的拍卖标的的图像及文字资料。
第十八条 图录的编辑、制作
本公司对委托人委托之拍卖标的编辑、制作纸质/电子图录或说明书,对刊载
于图录中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可根据拍卖活动的需要,决定拍卖标的在图录中
的先后次序、图版大小,是否添加局部图等;图录或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
物,仅供拍卖预告或宣传之用。
第十九条 图录的不确定性
(一)本公司在拍卖图录或其他传播媒体上对任何拍卖标的作者、来历、日
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相关著录、
他人评介文字、估计售价或艺术价值等方面所作的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不
表明系本公司对拍卖标的性质所作的担保。
(二)如图录刊载之某拍卖标的未标明其存在缺陷,并非表明该拍卖标的无缺
陷;若已提及某特定缺陷,也并非表明再无其他缺陷。
第二十条 竞买人的审看权力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所有竞买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前,均可根据图录刊载之图
片及文字介绍,审看拍卖标的,拍卖活动结束后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则不再予以
审看。
(一)因图片拍摄和印刷技术等因素影响,拍卖标的在色彩、层次等方面可能
与原物存在误差,竞买人在竞买前的审看应以原物为准。
(二)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除了
阅看图录外,还应进一步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包括自行聘请专家鉴定,从而判
断其真伪、品质;竞买人一旦介入应价竞争,即视为已行使审看权力并认可该
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缺陷),同时,愿意对自己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
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货款;
(三)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有关著录资讯,本公司将如实在图录中披露,竞
买人可审看著录,但不表明本公司认可其著录的真实性;未经委托人同意,本
公司不向竞买人/买受人提供著录原件,必要时可根据竞买人/买受人的合理要
求提供影印件。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买受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竞买程式
(一)有意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机构,应按
本公司规定支付竞买保证金,使用合法身份证件填写登记表,并仔细阅读、签
字确认竞买人承诺,领取竞买号牌后,方能成为竞买人并入场竞买;竞买人进
入拍卖现场即表示认可并遵守本《业务规定》。
(二)拍卖结束后,本公司向参与竞买而全部未中标者全额返回其预付的竞买
保证金;
(三)拍卖活动中,竞买人应亲自到场参加竞买;竞买人如不向本公司出具书
面材料以证明其为某竞买人之代理人,本公司将视每一位进入拍卖现场参加竞
买者即为竞买人本人;
(四)竞买人按拍卖师叫价举起竞买号牌,即表示其认可本公司的加价幅度;
(五)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其为最高
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
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之竞买人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对任何自然人、法人组织或机构进行酌情选择,以决定其是否适合
作为竞买人进入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现场;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拍卖现
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等。
第二十三条 拍卖异常情况处置
拍卖活动现场因异常情况导致拍卖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对于发生在拍卖现场的任何争议,本公司
有权协调解决,或协助有关方面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委托竞买
(一)竞买人如无法到场,也未委托其他代理人参加竞买,应填写《委托竞投
代理协议》书面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请求;
(二)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者,应于拍卖活动开始24小时前向本公司书面申
请办理委托手续,并应按规定交纳足额保证金;竞买成功并经确认后,于7个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
工作日内付清货款,领取拍卖标的。
(三)委托本公司参加竞买者如欲取消该项委托,应于拍卖活动开始24小时
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撤销请求,本公司取消该项服务后,即将其预付的竞买保
证金如数退还。
第二十五条 委托竞买免责
鉴于受竞买人委托而代其参加竞买为本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对于竞买不成或在此过程中所出现的失误,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托竞买在先原则
若两人或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成功,则以本公司最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
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权力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担当现场拍卖师者,有权根据现场情况,代表本公
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次、拒绝任何竞价,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将该拍
卖标的进行重新拍卖。
第二十八条 现场拍卖标的的影像显示及货币汇率
为方便竞买人、买受人可能的需要,本公司于拍卖活动现场设置的拍卖标的影
像显示及货币汇率数据,仅供参考;如现场任何用以显示的图版、编号、汇率
数据等发生差错,本公司不对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买受付款
(一)竞买人以最高应价经现场拍卖师落槌确认后即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完成竞买程式;
(二)买受人应于拍卖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购买价款(成交落槌
价加佣金。下同),方可获得拍卖品之所有权;在拍卖进行中,不得取走拍卖
品;在货款尚未全额付清前,不得取走拍卖品;
(三)买受人应按其竞买成功之拍卖标的成交落槌价的15%向本公司支付佣
金,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各项费用;买受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
能全额支付佣金,本公司可对其竞买成功的拍卖标的行使留置权。
(四)买受人可当场付清货款,原付之竞买保证金可用于抵冲货款,并提取拍
卖品;若当场不能付清货款,原付之竞买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已成交拍卖标的之
定金的一部分,暂不退还;买受人也可于拍卖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原付之定金(保证金)予以抵冲,并提取拍卖标的。超过7个工作日仍未付清
货款者,即视为违约,本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五)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按人民币计价,本公司收现金或支票;境外货币按
拍卖日前一天中国工商银行对外公布的外币兑换率为准。
第三十条 领取拍卖标的
(一)买受人在全额付清购买价款的前提下,须在拍卖拍卖标的成交日起30
个工作日内领取其竞买所得的拍卖标的,如超过期限,该拍卖标的在本公司的
搬运费、储存费以及其他费用悉由买受人负责,因此而引起的后果本公司概不
承担责任。
(二)本公司向买受人提供用于其领取拍卖标的的包装仅作为一项免费服务,
包装时对原物如有损失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起因如何,本公司
对玻璃或框架之任何损坏概不负责。此外,本公司可受买受人委托帮助联系包
装或运输公司,买受人一旦同意并接受,则该包装及运输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所
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买受人直接向该包装或运输公司主张权益,本公司不承
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该拍卖标的的货款后,即同时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该拍卖标的的风险将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发生后(以较早发生
者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的;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货款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欠款或不领取已购买拍卖标的的处理
买受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拍卖标的成交落槌价及按比例收
取的佣金付款,本公司经追索无效,即视为买受人无故单方面取消交易,本公
司无须通知买受人而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或处理方法:
(一)向法院起诉买受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其赔偿本公司的一切损
失;
(二)向法院起诉买受人,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本公司及委托人的一切损
失;
(三)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直至买受人
履行付清全额购买价款;
(四)以公众传播媒体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五)要求买受人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为:以买受人应支付的购买价款为本金,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对
外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自买受人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买受人实际
付款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 拍卖标的出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图录或拍卖现场予以说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由
此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国家优先购买
政府有关机构、部门对拍卖标的实行优先购买权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相关各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三十六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责任为参加拍卖活动的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切实维护委托人、竞买
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者除外。
第三十七条 鉴定权
本公司在必要时可约请相关专家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并可根据鉴定结果对
《委托拍卖协约》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调整,直至与委托人
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图像专有使用权和文字著作权
本公司对委托人委托拍卖之拍卖标的用于拍卖展览、媒体宣传、制作纸质/电
子图录的图像拥有专有使用权,对用于拍卖展览、媒体宣传、制作纸质/电子图录的
文字拥有著作权。
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可分割性
本规定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文字一旦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
执行者,本规则的其他条款或部分文字仍为有效,相关各方仍应遵守执行。
第四十条 修改权
本公司拥有对本规定的修改权,本规定进行修改、充实、调整后;本公司将及
时公布,敬请相关各方注意,原有文本即告废止。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
知。
第四十一条 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参加由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可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无论是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还是本公司,均应向本公司注册地址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四十二条 单数和复数词语
本规定各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使用的单数词语中即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第四十三条 文字文本
本规定以中文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四条 适用文本
根据本规定内容制定的各类协约、确认书、书面通知等,均属本规定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定同为一个整体。
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版权所有
本规定的版权归本公司所有,任何个人或机构,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
其用于商业目的之转载、复制、网路传播及可检索系统。
拍卖规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职责
(一)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仲介,应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
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价、决定提高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
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三)有责任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
要求竞买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四)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拍卖方
式、加价幅度;
(五)根据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的《委托拍卖协约》,委托人承诺对拍卖品拥
有所有权并负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本公司拍卖之物品所有权提出口头异
议,本公司均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和司法部门以书面
方式提出异议并有充分根据的,本公司有责任中止拍卖。
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
请将本委托书竞投书邮件或传真至 | 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
电话:021-52999620 / 52999206 传真:021-52661368
电话:152 2128 0623
汇款请至 | 开户名称: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上海南方商城支行 账号:8110 2010 1176 8888 888
工商银行上海延安西路支行 账号:1001 2786 1930 0228 887
东轩 2023 秋季艺术品拍卖会
委托竞投授权书
拍卖日期:2024 年 01 月 15 日 -16 日(星期一—星期二)
兹申请并委托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就下列编号拍卖品按表列类托价格进行竞投,并同意如下条款:
一、委托人知悉并且认可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暇疵担保责任;
二、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中“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不追究上海东轩拍卖有限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竟投未成功、竞投有过失或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三、委托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刊印于本次拍卖图录上的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该《拍卖规则》
中的一切条款;
四、委托人须最迟在拍卖前二十四小时向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并按本公司规定缴纳保证金,办理
竞买登记手续。为使委托人能顺利购得拍卖品,请在拍卖日之前与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确定保证金付款方式,如在
拍卖日之前二十四小时尚未收到前述保证金,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有权主张本委托授权书无效;
五、本公司有权决定竞买人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及竞买额度,并由拍卖师决定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应价;
六、本公司本着从客户利益出发的原则,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委托人代为竞投,代为竞标的的成交价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
七、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出价且最终拍卖品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
送达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八、委托人应在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
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委托人传达),均视为委托人所为,委托人承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九、若竞投成功,委托人须自拍卖日起 30 日内向上海东轩拍卖有限公司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 15% 佣金及其他各项
费用,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如您委托他人支付保证金或购买价款,须提供代付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代付款确认书》。
拍卖品图录号 拍卖品名称 委托价格(人民币)
委托竞投方式:电话委托 □ 书面委托 □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 / 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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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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