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羿趣2022年四季拍卖会-春华·肆

发布时间:2022-3-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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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羿趣2022年四季拍卖会-春华·肆

105清康熙  青花折枝花卉纹大盘直径 36 cm. A LARGE BLUE AND WHITE 'FLOWER' DISH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估价:20,000-30,000拍品敞口,弧腹,圈足。盘形硕大沉稳,内绘折枝花卉纹图案,纹饰繁密,笔触流畅。其花卉纹图案,涵盖牡丹、莲花、菊花、梅花等四季花卉,层次分明,优美生动。此器造型周正,发色亮丽,整体上古朴雅致,颇为难得。106清康熙  青花人物故事纹凤尾尊高 23 cm. A BLUE AND WHITE 'FIGURE' VASE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估价:1,000-2,000清代初期,于瓷器上绘人物故事图为一时风尚,如此类青花人物故事图花觚即为康熙青花经典品种。康熙时期社会经济逐渐恢复发展,呈现出全面繁荣景象,制瓷业也得到长足的恢复和发展。这一时期的青花瓷器是继明永宣青花、成化青花和嘉靖青花之后的又一制作高峰期。这一时期戏曲、小说流行,版画艺术也发展迅速,对瓷器纹饰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青花瓷器多以戏曲、小说、历史故事场景为装饰纹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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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羿趣2022年四季拍卖会-春华·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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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01页

103

清康熙  铁线描花口高足碗

高 8 cm.

A BROWN GLAZED STEM BOWL

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铁线描”就是用细线在瓷器表现图案画片,线条外形状如铁丝,故

名。其特征为勾线线条相对较粗,而且勾线内不填色。拍品为高足碗,

花口,器壁呈多棱形。外壁及碗心以铁线描的技法绘缠枝花卉纹,内

壁绘折枝花卉纹,纹饰繁而不乱,笔触酣畅淋漓,胎质细腻,釉面润泽,

相当精美。

104

清康熙  青花凤凰牡丹纹大盘

直径 35.5 cm.

A LARGE BLUE AND WHITE 'PHOENIX' DISH

KANGXI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康熙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估价:1,000-2,000

拍品撇口,浅弧腹,双圈足。盘心主体纹饰为两隻凤凰昂首立于石上,

牡丹围绕左右,牡丹是百花之王,凤凰是百鸟之王,寓意祥瑞。纹饰

繁而不缛,绘工细致,衬以温润白釉为地,堪称清代佳瓷美器。

104(盘底图)

103(碗心图)

第102页

105

清康熙  青花折枝花卉纹大盘

直径 36 cm.

A LARGE BLUE AND WHITE 'FLOWER' DISH

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20,000-30,000

拍品敞口,弧腹,圈足。盘形硕大沉稳,内绘折枝花卉纹图案,纹饰繁密,

笔触流畅。其花卉纹图案,涵盖牡丹、莲花、菊花、梅花等四季花卉,

层次分明,优美生动。此器造型周正,发色亮丽,整体上古朴雅致,

颇为难得。

106

清康熙  青花人物故事纹凤尾尊

高 23 cm.

A BLUE AND WHITE 'FIGURE' VASE

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清代初期,于瓷器上绘人物故事图为一时风尚,如此类青花人物故事

图花觚即为康熙青花经典品种。

康熙时期社会经济逐渐恢复发展,呈现出全面繁荣景象,制瓷业也得

到长足的恢复和发展。这一时期的青花瓷器是继明永宣青花、成化青

花和嘉靖青花之后的又一制作高峰期。这一时期戏曲、小说流行,版

画艺术也发展迅速,对瓷器纹饰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青花瓷器多以

戏曲、小说、历史故事场景为装饰纹样,本品即为其中之代表佳作。

拍品以青花绘人物故事图,青花色泽鲜丽而柔美,用料浓淡有致,较

为难得。

第103页

107

清康熙  五彩花鸟图凤尾尊

高 26.5 cm.

A WUCAI 'FLOWER AND BIRDS' VASE

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拍品器型高大,端庄颀秀,胎质坚细,施釉莹润。外壁以五彩绘饰花

鸟纹为主题纹饰,菊花争艳,山石错落,雀鸟成对翻飞,俯仰呼应,

层次分明,绘工细腻,施彩雅丽,值得收藏。

108

清康熙  五彩雉鸡牡丹图罐一对

尺寸不一

A PAIR OF WUCAI 'CHICKEN' JARS

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此对罐为康熙时期典型器,器形端庄饱满,器体壮硕,沉稳,线条变

化流畅,胎体滋润,细腻坚实,五彩设色鲜艳夺目。腹部主体图案为

雉鸡牡丹,构图丰满,图案布局疏密有致,用笔精细老辣,画意传神,

同时施彩极为丰富,色调浓艳,具有典型的清代早期的风格,堪称康

熙五彩瓷器上乘之作。

第104页

109

清康熙  青花元稹爱菊图花觚

高 25.5 cm.

A BLUE AND WHITE 'FIGURE' VASE

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本品造型端庄,通体所用装饰手法,颇具康熙时代特点。外壁以青花

绘陶渊明《归去来兮辞》中东篱独坐之画面:陶渊明身着大袖宽袍,

面前有秋菊一丛。绘画技法娴熟,青花淡雅。画面构图严谨,主次分明,

人物开脸自然,青花呈色丰富,文气斐然,颇值珍视。

110

清  青花松竹梅纹提梁香炉

长 21 cm.

A BLUE AND WHITE 'PLUM' CENSER

QING DYNASTY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拍品为带提梁的香炉,外壁及盖上以象征长清不老的松、象征君子之

道的竹和象征冰肌玉骨的梅组成表达清高坚贞气节的松竹梅纹,因这

三种植物都以不畏严冬着称,故名岁寒三友,又称三友图。青花发色

浓淡有致,画意高远。

109(另一面)

110(俯视图)

第105页

111

民国  粉彩百花不落地把杯一对

直径 7.8 cm.

A FAMILLE ROSE 'FLOWER' CUPS

'MADE OF JURENTANG' FOUR CHARACTER SEAL MARK, THE

REPULICAN OF CHINA ERA

款识:“居仁堂製”四字双行篆书款

估价:1,000-2,000

此对杯造型玲珑秀巧,胎质细腻洁白,装饰雍容华美。百花不落地纹

又名万花纹、万花堆,是清代景德镇粉彩瓷器的装饰图案,流行于乾隆、

嘉庆时期,后期继之。器身满饰各色花朵,如百花堆聚而得名。图案

以牡丹为主题,周围绘菊花、茶花、牵牛花、莲花、玫瑰花、百合等。

画面繁密细致,五彩缤纷,观之使人置身若在百花丛中,目不暇接。

112

民国  粉彩山水楼阁杯碟一套

尺寸不一

A FAMILLE ROSE 'LANDSCAPE' CUP AND STAND

QIANLONG SIX CHARACTER SEAL MARK, THE REPULICAN

OF CHINA ERA

款识:“大清乾隆年製”六字双行篆书款

估价:1,000-2,000

此拍品为杯碟组合,造型不同纹样一致,小巧可爱。杯外壁及碟心以

粉彩描绘山水楼阁图,苍山翠柏,楼宇亭台,水中泛舟,风光旖旎。

整器施彩柔美,色泽淡雅,雅致清新,颇有意趣。

第106页

113

清道光  粉彩草虫纹把杯一对

高 4 cm.

A PAIR OF FAMILLE ROSE 'INSECT' CUPS

DAOGUANG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杯子器形小巧精雅,杯口鎏金,呈桃形,杯把呈树杆状,捏塑手法老辣,

设计巧妙,甚为生动。外壁以粉彩绘草虫纹,精致细腻,为清中期瓷

质文房赏玩之佳器。

114

清中期  绿哥釉杯一对

直径 8 cm.

A PAIR OF GE-TYPE GREEN GLAZED CUPS

MIDDLE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此对拍品器形小巧可爱,外壁满施绿哥釉,开片细碎,釉色翠亮,釉

面荧透,玻璃质感强烈,气韵清新脱俗。绿哥釉是雍正朝从仿哥釉中

衍生出的一种独特颜色釉,其釉面开片特征与哥釉一致,但釉色翠绿,

又与传统哥釉有别,颇为别致。

第107页

115

清道光  粉彩八仙人物套杯一组

尺寸不一

A FAMILLE ROSE 'EIGHT IMMORTALS' CUPS

DAOGUA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该组套杯造型简洁精巧,釉质细腻,外壁以粉彩八仙为饰,格外温润

典雅。全套从大至小一共也是八隻瓷杯,极具趣味性,赏玩俱佳。

116

清乾隆  粉彩山水人物卧足杯

直径 8.5 cm.

A FAMILLE ROSE 'LANDSCAPE' CUP

QIANLONG SIX CHARACTER SEAL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乾隆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估价:1,000-2,000

卧足碗仿自明永乐青花品种,敞口,弧腹下收,卧足,形制规整。碗

外壁绘以粉彩绘山水人物纹,设色柔和淡雅,远山迭翠,巨石巉岩,

绿水潺潺,绿树成荫,高士于美景之中畅游。画面清丽,构图疏密有致,

设色典雅,颇具文人趣味。

115(杯心图)

第108页

117

清雍正 / 清乾隆  青花淡描夔凤纹斗笠杯、苹果绿釉

茶圆

尺寸不一

A BLUE AND WHITE 'KUI-PHOENIX' CUP, GREEN

GLAZED TEA CUP

CHENGHUA SIX CHARACTER MARK, QIANLONG FOUR

CHARACTER SEAL MARK, YONGZHENG AND QIANLONG

PERIODS, QING DYNASTY

款识:“大明成化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乾隆年製”四字

双行篆书款

估价:1,000-2,000

斗笠杯胎质洁白细腻,通体施白釉,釉质坚实,光润匀净。外壁以青

花淡描手法绘穿花凤纹,夔凤姿态柔美。整器画面鲜明秀丽,绘工柔

和自然,富贵祥瑞。茶圆敞口,外施苹果绿釉,发色均匀,色俏得惹

人怜爱。

118

清咸丰  外矾红夔龙纹内粉彩虫草花卉井字洗

长 10 cm.

AN IRON RED GLAZED AND FAMILLE ROSE

'FLOWER' BRUSH WASHER

XIANFENG SIX CHARACTER SEAL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咸丰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估价:1,000-2,000

倭角四方洗直口直壁,外壁以矾红彩装饰,绘夔龙两两相对,口及胫

部各绘如意云头及变形莲瓣纹一周。洗内以金彩分为九格,每格内绘

粉彩折枝花卉草虫纹,鲜艳繁盛。足内松石绿釉中间留白处,以矾红

彩书“大清咸丰年制”六字三行篆书款。

第109页

119

民国  反瓷雕龙双耳小尊

高 10.5 cm.

A SMALL 'DRAGON' HANDLED VASE

QIANLONG SIX CHARACTER MARK, THE REPULICAN OF

CHINA ERA

款识:“大清乾隆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估价:1,000-2,000

反瓷,亦称“生瓷”,是一种以瓷土作胎,胎上雕琢纹饰,素胎生烧

的瓷器。它始于明代万曆时期的景德镇窑,在清代同治、光绪年间盛行,

以烧造文房用具多见。

整器由素胎生烧而成,胎质白皙洁净,莹润细腻。通体雕暗八仙花卉

锦地纹为地,肩部对称置双兽耳,层次分明,腹部两侧对称开光,开

光内浮雕云龙纹饰。整器纹饰雕刻细腻,工艺纯熟精湛。

120

清  青花缠枝莲纹鼻烟壶

高 6.5 cm.

A BLUE AND WHITE 'LOTUS' SNUFF BOTTLE

QING DYNASTY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雍正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估价:1,000-2,000

拍品呈筒形,丰肩,腹下渐收,圈足。器身主体图案以青花绘缠枝莲

纹饰,胎质细腻,青花发色柔和。绵延不绝的枝叶,又有万寿藤之吉意。

整体构图协调,绘饰精细,鼻烟壶器型小巧,于此处绘饰尤见功力,

实为一件不可多得的把玩之物。

第110页

121

清中期  青花鼻烟壶一组三件

尺寸不一

THREE BLUE AND WHITE SNUFF BOTTLES

YONGZHENG SIX CHARACTER MARK, MIDDLE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雍正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估价:1,000-2,000

鼻烟壶指的是盛鼻烟的容器,小可手握,便于携带。明末清初,鼻烟

传入中国,鼻烟盒渐渐东方化,产生了鼻烟壶。吸闻鼻烟在清代各阶

层蔚为风尚,且迅速地融入了中国的艺术风格,发展出匠心独运的各

式鼻烟壶,在清代美学工艺上大放异彩,成为清代艺术的重要标志之

一。

122

清乾隆  粉彩西厢记故事图八方鼻烟壶

高 6.5 cm.

A FAMILLE ROSE 'FIGURE' SNUFF BOTTLE

QIANLONG FOUR CHARACTER SEAL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乾隆年製”四字双行篆书款

估价:20,000-30,000

拍品作八方爆竹样式,胎质洁白细腻,以粉彩绘饰西厢记题材图案,

彩料发色明快亮丽,在洁白胎体之上衬托得更加清新,西厢记作为一

种传统的戏曲题材,广泛流传于民间,可谓家喻户晓,清代民俗烟壶

常常将此类戏曲题材运用在壶身之上,更能体现出鼻烟壶的文化价值、

历史价值,此烟壶作为其中之代表,值得珍藏。

123

清嘉庆  粉彩刀马人物纹鼻烟壶

高 6.5 cm.

A FAMILLE ROSE 'FIGURE' SNUFF BOTTLE

JIAQING SIX CHARACTER SEAL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嘉庆年製”六字单行篆书款

估价:1,000-2,000

烟壶呈扁瓶形,直颈圆口,溜肩扁腹,底承椭圆形圈足。壶身瓷胎,底书

矾红“大清嘉庆年制”六字篆书款。将军身着甲胄,手持刀盾,人物表情

丰富生动,长须飘飘,色彩搭配协调,构图舒朗清晰。刀马人物图是瓷器

的一种装饰纹样,主要描绘战争或习武场面的人物、坐骑、弓刀,故名。

自康熙年间,取材于版画的刀马人物题材开始大量出现在瓷器作品之上。

后朝皆有制作,本品即为嘉庆时期典型代表,整体施色明丽,场面生动传神,

其用彩比同类作品更为丰富,描绘也更为细腻,是为翘楚,反映出绘者深

厚的艺术功力,兼之烟壶形制小巧玲珑,诚乃赏玩之妙品。

121

122

123

第111页

124

清中期  青花符篆纹六方笔筒

高 14.2 cm.

A BLUE AND WHITE BRUSH POT

MIDDLE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此笔筒直口直腹,由六块矩形瓷片相接而成六方形,下接圈足,依形

而制。笔筒以青花绘符篆纹,纹饰罕见,别具一格,是一个难得的文

房用器。

125

清光绪  青花矾红云蝠纹烛台

高 9.5 cm.

A BLUE AND IRON RED GLAZED 'BAT' CANDLE

STICK

GUANGXU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拍品敦雅端庄,制作规整,修胎严谨。外壁满绘云蝠纹,以青花绘祥云,

以矾红绘蝙蝠纹。青花色深沉,祥云描画生动;矾红色淡雅,蝙蝠展

翅飞翔,形态各异,栩栩如生。

第112页

126

清光绪  松石绿地墨彩花卉纹四方帽筒一对

高 28 cm.

A PAIR OF TURQUIOSE GLAZED 'FLOWER' HAT

POTS

GUANGXU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此对拍品作四方直筒状,下承圈足。外壁通施松石绿地,其上以墨彩

绘各式花卉纹样,藤蔓缠绕,诸芳似随风荡漾,娇艳无比,所绘花叶

尽显轻盈之姿,黑白二彩研丽而不俗,出色匀净明亮。

127

清道光  粉彩双蝠纹贡碗

长 17 cm.

A FAMILLE ROSE 'BAT' BOWL

DAOGUANG SIX CHARACTER SEAL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道光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估价:1,000-2,000

粉彩双蝠纹贡碗,口沿作花口状,两侧各堆贴一隻蝙蝠,蝠首高昂,

蝠身及蝠翼以粉彩绘画,空白处填以波涛纹。卧足,足内矾红“大清

道光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第113页

128

清光绪  绿釉堆塑鹿鹤同春纹笔筒

高 14 cm.

A GREEN GLAZED 'DEER AND CRANE' BRUSH

POT

DAOGUANG SIX CHARACTER MARK, GUANGXU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道光年製”六字三行楷书款

来源:香港私人收藏(附香港商会发票)

估价:25,000-50,000

直腹圆形,口底相若,圈足。外壁满施苹果绿釉,并堆塑松树、梅花鹿、

仙鹤等纹饰,寓意“六合同春”、“松鹤延年”,寓意祥瑞,观之赏

心悦目。圆形笔筒的结构,使得全幅呈现通景画面,旋之观之,画意

延绵,有如长卷,实乃陈设书阁的佳作。

129

清早期  欧窑撇口尊

高 27.7 cm.

AN OUYAO TYPE VASE

EARLY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明清两代,宜兴生产一种带釉的陶器,由于这类产品和宋钧窑有某些

相似之处,宜兴钧陶在明代中叶被称为“宜钧”或“欧窑”,是宜兴

陶艺中可以与紫砂相媲美的艺术品。由于其丰沛的文化积淀和艺术含

量而得到历代宫廷的青睐。明代后期,宜兴烧造宜钧最为成功者为欧

子明,世称欧窑器。釉层带有乳浊感,釉色以天青、天蓝、灰蓝、云

豆为主,间有月白、葡萄紫等。

此尊撇口,束颈,圆腹,圈足。形制隽巧可爱,通体施宜均釉,釉层

肥厚,釉色乳浊有流淌感,纵观全器上下,最重要的一步就是需要高

超的接胎工艺,其比一般的圆器要复杂许多,成型难度大,稍有偏差,

在烧成中极容易出现变形。本器造型规整,置于案头,可插花使用,

亦可单独陈设。

香港商会发票

第114页

130

清乾隆  铁锈釉双耳炉

高 6.5 cm.

A BRONZE GLAZED HANDLED CENSER

QIANLONG PERIOD, QING DYNASTY

参阅:《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集-颜色釉》,图 254

估价:1,000-2,000

炉体侈口,圆唇,束颈,垂腹,圆底鬲足,双象耳,铁锈釉,釉面夹

杂黑色斑点,纹路自然,形制端庄肃穆,视之如沐春风。

铁锈花釉是雍正时新创的一种铁结晶釉,釉料的主要成分是铁和锰,

因釉面呈现褐红色小点,犹如铁锈花,故名。其皮色班驳,泛出枣红

鎏金色泽,古意幽然,釉层丰腴平滑,滋润光亮,釉色深沉,有一种

含蓄内敛之美。

131

清光绪  粉彩国泰民安纹小碟一对

直径 9.6 cm.

A FAMILLE ROSE 'INSECT' DISHES

'TREASURE OF QINGHUA' FOUR CHARACTER MARK,

GUANGXU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清华珍品”四字双行楷书款

估价:1,000-2,000

此对拍品撇口,浅弧腹,圈足。器型小巧可人,盘心以粉彩绘蝈蝈居

于花叶之上,寓意“国泰民安”。底落“清华珍品”四字双行楷书款。

这种“清华珍品”款瓷器无论从器形还是纹饰,都在晚清时期的官窑

作品中时有所见,很多品种均可以在同类“大清光绪年制”款官窑瓷

器中找到同款。故“清华珍品”款识的器物,应是为皇家园林“清华园”

定烧的特殊器物。

清华园最早建立于 1707 年(康熙四十六年),建园时名为“熙春园”,

是康熙皇帝为其第三个儿子胤祉所建。到了道光年间,熙春园分为东、

西两部分,东部仍叫熙春园,赐于五子奕综,西部叫近春园,赐予四

子奕詝(即后来的咸丰皇帝),咸丰皇帝即位后,则将熙春园改名并

御题为“清华园”。现存清华园门匾是清代咸丰皇帝所赐,“清华园”

三字为“晚清旗下三才子”之一的叶赫那拉·那桐所书。1860 年,英

法联军焚毁近春园,所幸清华园幸免与战火。奕誴死后,长子载濂继承,

因载濂弟端郡王载漪为义和团在园内“设坛举事”,后清华园被收回

荒废。直到 1911 年,美国退还了庚子赔款,并用此笔款项开设了清

华学堂,清华学堂是中国赴美国留学生的预备学校,就设在清华园内。

1913 年再将原来的近春园等地并入,后来渐渐发展成为了今天的清华

大学。此对拍品为少见的“清华珍品”官窑瓷器,对于人们研究清华

园的这段历史,提供了极为宝贵的实物资料,实为难得,不可错过。

第115页

132

民国  粉彩花卉纹花盆

高 18.5 cm.

A FAMILLE ROSE 'FLOWER' JARDINIERE

THE REPULICAN OF CHINA ERA

估价:1,000-2,000

拍品折沿,直腹,底部留一小孔。外壁彩绘各式花卉,花卉秀美,嫣

然盛开,枝叶挺劲,叶脉清晰,清细飘逸。全器彩料鲜妍绚丽,纹饰

疏密有致,画工细腻流畅。

133

民国  矾红加墨彩人物故事图瓶

高 19.3 cm.

AN IRON RED GLAZED AND FAMILLE NOIRE

'FIGURE' VASE

Q I A N L O N G F O U R C H A R A C T E R S E A L M A R K , T H E

REPUBLICAN OF CHINA ERA

款识:“乾隆年製”四字双行篆书款

估价:18,000-30,000

此件矾红加墨彩人故事图瓶撇口,束颈,丰肩下折,筒式腹上丰下渐敛,

底承圈足。通体施白釉,以墨彩及矾红绘人物故事图。整器釉面温润,

画工精细,人物神情描摹形象生动。底心红彩篆书落“乾隆年制”四

字双行篆书款。墨彩始见于清朝康熙中期,流行于雍正、乾隆朝并一

直延续直清末、民国时期,此器无论从形、色、韵角度审视均堪称民

国时期精品之作,保存完整,值得珍藏。

第116页

134

清康熙  青花仕女婴戏杯碟一套

尺寸不一

A BLUE AND RED GLAZED 'PLAY CHILDREN'

CUPS AND DISHES

CHENGHUA FOUR CHARACTER MARK, 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成化年製”四字双行楷书款

估价:1,000-2,000

此杯撇口,斜壁,圈足。外壁以青花描绘仕女婴戏图,图中可见一仕女,

身着清装,体态身形华贵,呈站立状;碟子上绘有三个孩童在嬉戏玩耍,

中间的孩童在放风筝,左右两边各有一位孩童雀跃呼应。旁边还有芭

蕉、花卉、栏杆、太阳、云朵等纹饰,绘制精细。

135

清光绪  青花富贵白头铺首尊

高 39.5 cm.

A BLUE AND WHITE 'BEAST' VASE

GUANGXU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青花铺首尊,撇口束颈,溜肩,肩部两侧对称置双兽耳,直腹圈足。

其上以青花绘制白头翁站于山石之上,四周牡丹盛开,浓染淡抹,争

奇斗艳,雍容华贵,寓意“富贵白头”。衬景为柳树、竹子等。通体

釉面细洁滋润,青花发色浓淡有致,是一件很不错的收藏摆设佳品。

第117页

136

清康熙  青花山水人物纹香炉

直径 25 cm.

A BLUE AND WHITE 'LANDSCAPE' CENSER

KANGXI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此炉口微侈,束颈,肩部外撇,腹部圆球形,圈足宽阔,胎质细腻。

该器通体施透明釉,白中微闪青,青花浓淡相宜。腹部绘山水人物纹,

通景构图。画面布局疏朗有致,山水景物起伏迭荡,纵深感强,分色

层次鲜明,浓淡相宜,对远山近景,山峦的阴阳反侧,树木的疏落茂密,

描绘得出神入化。以钴料代水墨,极具观赏效果。

137

清道光 - 清光绪  粉彩茶杯等十一件

尺寸不一

A SET OF FAMILLE ROSE CUPS

DAOGUANG PERIOD, GUANGXU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第118页

138

清道光  粉彩皮球花盘

直径 24.7 cm.

A FAMILLE ROSE 'FLOWER' DISH

DAOGUANG SIX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道光年製”六字三行篆书款

估价:1,000-2,000

拍品整体施白釉,釉面洁白;盘内绘粉彩皮球花纹,粉彩颜色秀丽雅致,

粉润柔和,两者相映成趣。纹饰布局疏密有致,或两两成对,或三者

成簇。颜色更是缤纷绚丽,将粉红、淡黄、翠绿、天蓝等颜色发挥到极致,

于莹润的釉色映衬之下,绽放出一份华丽而含蓄之美。极具观赏价值,

为不可多见的收藏珍品。

139

清晚期  天蓝釉苹果尊、天蓝釉水盂一组两隻

尺寸不一

A SKYBLUE GLAZED VASE, A SKYBLUE GLAZED

WATER CONTAINER

KANGXI SIX CHARACTER MARK, LATE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康熙年製”六字三行楷书款

估价:1,000-2,000

天蓝釉是康熙朝创烧的高温釉品种,其釉中氧化钴的含量在百分之一

下,在高温还原焰中烧成的釉色如天蓝般幽淡隽永,使人赏心悦目,

其后延烧不断。

138(盘底图)

第119页

140

清乾隆  窑变釉水盂

高 7.5 cm.

A RARE FLAMBE GLAZED WATER CONTAINER

QIANLONG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此件小水盂窄口,弧壁,圈足内挖,口底相若。外施满釉,窑变后外

壁呈色红中带窑变,丝丝缕缕,绚丽多彩。全器釉层莹润,造型饱满

可爱,适宜把玩、观赏,令人爱不释手,是一件案头陈设实用佳品。

141

清乾隆  蓝地青花洞石花卉印泥盒

直径 9.5 cm.

A BLUE GROUND AND GLAZED 'FLOWER' BOX

QIANLONG FOUR CHARACTER MARK AND OF THE PERIOD,

QING DYNASTY

款识:“乾隆年製”四字双行楷书款

估价:1,000-2,000

拍品器型周正,大方典雅,子母口相合,盖为馒头形,饱满圆润,圈

足露胎。外壁施蓝釉为地,釉质肥腴,莹润亮丽;其上以青花绘洞石

花卉纹饰,鲜花盛开,蝴蝶蹁跹,纹饰绘画工整流畅,布局舒朗有致,

极富文人雅韵。

141(底部图)

第120页

142

民国  青釉模印缠枝花卉纹小天球瓶

高 16.5 cm.

A SMALL CELADON GLAZED 'FLOWER' INCISED

GLOBULAR VASE

THE REPULICAN OF CHINA ERA

估价:1,000-2,000

拍品圆口,长直颈,圆腹,圈足。通体施青釉,釉水纯净莹润。外壁

腹部模印缠枝花卉纹,纹装饰性极佳。全器纹饰布局疏密相间,小器

大样,颇可珍赏。

143

清中期  茄皮紫长颈瓶

高 15 cm.

AN AUBERGINE GLAZED VASE

MIDDLE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茄皮紫釉创烧于明代中期,流行于清早期,颜色有深、浅两种,此瓶

即属于前者,釉水深邃饱满,好似成熟的茄皮色。拍品造型周正,釉

面深沉滋润,盈盈一握,可于博古架上摆设,也可上手把玩,别有意趣。

第121页

144

十九世纪  窑变红釉弦纹长颈瓶

高 36 cm.

A FLAMBE RED GLAZED VASE

19TH CENTURY

估价:1,000-2,000

此品直口,长颈,圆腹,圈足。样式精巧温雅,隽美别致,可做文房

案头插花之器。器身通施窑变釉,整体釉面玻璃质强,晶莹明亮。铜

红釉自上而下自然流淌,气质瑰丽不凡。

145

清  法华彩龙纹堆塑赏瓶

高 27.7 cm.

A 'DRAGON' VASE

KANGXI SIX CHARACTER MARK, QING DYNASTY

款识:“大清康熙年製”六字三行楷书款

估价:1,000-2,000

珐华又称法花始于元而盛于明,清代亦有制作。珐华器在元、明时期

的山西、景德镇曾盛极一时,深得达官贵人、文人雅士的喜爱。因生

产工艺极为复杂和特殊,制作历史短暂以及生产的地域相对较少,流

传至今的并不多见,传诸于世作品更凤毛麟角,本拍品应为景德镇所

制,烧制精细,殊为难得。

本件景德镇法华彩赏瓶,外壁通体施以珐华釉,底色为宝石蓝,以堆

花沥粉技法勾绘图案轮廓,再填以黄绿两色彩料,颈肩部以堆贴、雕

刻等技法饰蕉叶和如意纹,腹部则为双龙戏珠纹,胫部饰波浪纹。构

图繁密有致,层次感极为丰富。纹饰图案富有立体雕塑感,玲珑华丽,

堆色丰富多变。

第122页

146

清  霁蓝釉八方双耳瓶

高 54 cm.

A DARK BLUE GLAZED HANDLED VASE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拍品呈八方形,取「八方升平」之意。通体施霁蓝釉,釉面均匀明亮,

苍妍夺目。方形器物成型、烧造比较困难,历来有“一方顶十圆”的说法。

此件八方瓶线条挺拔,釉色深邃雅致,肩部两侧各置一变体龙形耳,

极为罕见,颇为珍贵。

147

清乾隆  霁蓝釉描金山水诗文双耳瓶

高 53 cm.

A DARK BLUE AND GILTED 'LANDSCAPE'

HANDLED VASE

QIANLONG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瓶器型端庄大气,方口,口沿外撇,束颈,瓶身四边起弧线,底足外撇,

颈部两侧饰龙耳。通体施霁蓝釉为地,其色泽均匀稳定深沉蓝如海。

颈部描金绘花卉图案,瓶身主体一面施金彩绘山水楼阁场景,楼阁雄

伟,图案繁密,背面题有诗文,更显文人之雅气。整体造型规整大气,

绘画精美细腻,金彩部分保存较好,颇为难得。

147(另一面)

第123页

148

清中期  德化白釉兽耳炉

高 7 cm.

A DEHUA TYPE GLAZED HANDLED CENSER

MIDDLE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拍品胎质洁白坚实,口沿两边对称装饰双兽耳,贴于颈部两侧,造型

生动,为德化白瓷工艺精湛之作。此件釉面大部有如哥釉般的开篇,

在德化窑中相当少见,别具一格。

149

清  石湾窑白釉罗汉

高 21 cm.

A SHIWAN-TYPE WHITE GLAZED ARHAT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罗汉坐像,圆脸微须,坦腹,盘腿而坐。罗汉身体微向右侧,以手支

撑面颊,似在思索,又似在闭目养神。此像之雕刻,人物造型精准,

个性明显,尤其是形体线条的处理,细节丰富。拍品人物比例适宜,

表情生动,衣纹流畅,神采毕现。

149(另一面)

第124页

150

清光绪  浅绛彩花鸟暖锅

直径 12.5 cm.

A FAMILLE ROSE 'FLOWER' POT

GUANGXU PERIOD,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此件暖锅带盖,圆口鼓腹,整器圆润如球状,盖钮作坐狮状,锅身两

边双系带铁质提环,下承四足。器形规整,外壁绘浅绛彩花鸟图,花

朵娇羞绽放,生机勃勃,一幅初春景象。画面简洁素雅,又充满生趣。

暖锅,与温锅的作用相同,相当于现今的保温锅,下层锅底,口大器深,

用来装热水。中层是碗,作为内胆盛粥汤饭菜,然后搁在装了热水的

底子上被它温着;上面是盖,盖住碗口,这样就可以达到很好的保温

效果。古人在饮食上颇为讲究,从这件暖锅便可窥见一斑,它既体现

了古人的智慧巧思,又表现出其对饮食文化的重视,一杯一箸,一碗

一锅,都能彰显出生活的仪式感。

151

清中期  粉青釉暗刻缠枝花卉纹三足炉

直径 10 cm.

A CELADON GLAZED 'FLOWER' INSICED TRIPOD

CENSER

MIDDLE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炉形精雅,造型端庄。直口筒腹,下设三足。通体施青釉,器身呈现

出温润如玉的青釉色泽。外壁以剔刻工艺装饰,器壁主体纹饰为缠枝

花卉纹,大叶翻卷,枝干柔韧,抑扬向背。陈设效果颇佳。

150(另一面)

第125页

152

各式器物底座一组五件

尺寸不一

FIVE CERAMIC STANDS

估价:1,000-2,000

153

清中期  粉彩模印海水狮子纹碗

直径 11.5 cm.

A FAMILLE ROSE 'LION' BOWL

MIDDLE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粉彩狮子纹碗,敞口弧腹圈足。外壁模印汹涌澎湃的海水纹饰,绘五

隻姿态各异的狮子,寓意“五世同堂”。瑞狮或回首盼顾,或欲奋力

向前,气氛活泼热烈,间以火焰云纹,呼应瑞狮矫健之身躯,动感强烈。

狮子造型生动,又颇显稚拙。狮子以涡纹表现鬃毛,绘画精细,瑞狮

神态憨拙逼真,极具欣赏价值。

第126页

154

苏富比、佳士得瓷器艺术品拍卖图录三十二册

32 CATALOGUES OF SOTHEBY'S AND CHRISTINE'S

AUCTIONS

估价:1,000-2,000

拍品涵盖苏富比、佳士得中国瓷器及艺术品图录 32 本,内容丰富广泛,

以瓷器为主,包括玉器、工艺品等诸多门类,参考价值极大,为广大

藏家和投资者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资料。

155

邦瀚斯瓷器艺术品拍卖图录二十七册

27 CATALOGUES OF CHINESE PORCELAINS IN

BONHAMS AUCTIONS

估价:1,000-2,000

邦翰斯中国瓷器艺术品拍卖图录,涵盖了老一辈华人收藏家、众多海

外私人和机构的收藏珍品,器物品种不但全面而且质量高,多为同时

期的断代标准器,为艺术品藏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第127页

156

苏富比玫茵堂瓷器专场拍卖图录六册全

SIX CATALOGUES OF MEIYINTANG IN SOTHEBY'S

AUCTIONS

估价:1,000-2,000

蜚声国际的玫茵堂,坐落于瑞士苏黎世东南部,是现今广为热议的世

界级古董艺术品鉴赏与投资的个人收藏机构,它的创始人是裕利兄弟,

从上世纪 50 年代中期,裕利兄弟就开始把他们创造的财富用于收藏

中国古代艺术品,其收藏定位和风格,从绝世精美明成化斗彩鸡缸杯,

到存世罕见的宋代汝窑洗,从淡雅纯美的雍正御制单色釉瓷到幽蓝精

粹的元青花无不令人惊叹。玫茵堂收藏图录,是玫茵堂主人收藏精髓

的部分展现,也是兄弟二人收藏经历的总结。

157

一九七六年初版台北故宫博物院精装乾隆武英殿版

《清高宗御制诗文全集》十册全

1 0 V O L U M E S O F < E M P E R I A L P O E M S O F

GAOZONG, QING DYNASTY>

估价:1,000-2,000

台北故宫所藏自清世祖迄清穆宗八朝御制诗文集俱全,此《清高宗御

制诗文全集》十册,乃据武英殿刻本影印,包揽高宗所有诗文集。其

诗文以训政之作为多,也常见于器物珍玩之鉴赏,是清宫研究不可或

缺的珍贵史料。

第128页

158

一九二三年《波兰皇室德累斯顿陶瓷馆藏中国

陶瓷》精装 8 开两册全

2 V O L U M E S O F < P O R C E L A I N

COLLECTIONS OF ROYAL DERESDEN

MUSEUMS>

估价:1,000-2,000

收录:《中国国家图书馆外文善本书目》,北京图书馆出版

社,2001 年,页 134,编号 V/NK4567/Z7

1923 年德国莱比锡出版,1 版 1 印,内收波兰皇室德累斯

顿陶瓷馆藏中国瓷器 350 餘件。据统计,德累斯顿瓷器博物

馆是全球最大的陶瓷博物馆。此书分一、二两卷,第一卷为

文字描述,第二卷为图版。图版卷所选藏品以德累斯顿陶瓷

馆的藏品为主,兼收英国大英博物馆,柏林东方艺术博物馆,

汉堡艺术博物馆等收藏机构藏品,同时亦刊载著名私家收藏,

其内明清官窑众多。布面精装,开本阔大,难得近全新,是

研究德国所藏中国陶瓷品的重要文献善本。

159

国有文物商店及馆藏瓷器艺术品展及出版物

图录一组二十册

20 CATALOGUES OF PORCELAINS OF

NATIONAL RELIC STORES

估价:1,000-2,000

拍品为国内文物商店纪念展览图录,部分仍在市场流通,具

有很强的参考学习价值。包括有:辽宁文物总店、广州市文

物总店、安徽省文物总店、西南五省文物总店、首都博物馆、

南京博物院等。

第130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本公司”指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2“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弘燕山水文园七号楼 1 层

商业 5 内 501 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2.3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 ,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

人的代理人;

2.4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

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2.5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

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2.6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2.7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

为准;

2.8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2.9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

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2.10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

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2.11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

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2.12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

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

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2.13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

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2.14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

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15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

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2.16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

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

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3.2 本公司将对特定拍卖场次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在本公

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网

络竞投规则》。

第四条 特别提示

4.1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

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

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

受人均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完全认可本规则的内容,承诺受本规则的约束。因天气

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

偿。

4.2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文物

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

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4.3 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

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瑕疵担保

5.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

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5.2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

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

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

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

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6.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

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6.2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

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

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

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7.1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

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7.2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

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

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8.1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

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

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8.2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

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8.3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

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8.4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5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

卖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已经拍卖人住所地的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保留价

9.1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

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

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

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9.2 保留价确定后,委托人在拍卖前变更保留价的,须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

同意变更的,有权按原保留价继续拍卖或拒绝将拍卖标的上拍,由此给委托人或

竞买人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本公司的损失难以界定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委

托人按原保留价的 5%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0.1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 / 或新闻

媒体及 / 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 / 或评价;

10.2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10.3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

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

支付费用的标准;

10.4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

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

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10.5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

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

件。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

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

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

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

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

拍卖规则

第131页

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

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

标的的拍卖活动:

12.1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12.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

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

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12.3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

有异议的;

12.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12.5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13.1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

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

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其

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

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

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

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

定执行。

13.3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

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14.1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

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

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

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

准)。

14.2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

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

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15.1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

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15.2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

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

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

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或因故未能

签收本公司按委托人所留地址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7.1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

出赔偿;

17.2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

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7.3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18.1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

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

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

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

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

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

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

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高速或超音速飞行而

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损失;

18.2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

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18.3 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

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

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

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

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

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

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

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

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

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

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

六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

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

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

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

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

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

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费

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

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26.1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

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

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

费、担保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

产生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

追索费用。

26.2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

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

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之规定负

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

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缴纳税费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28.1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28.2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28.3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28.4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

卖标的,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

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

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

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

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

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

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30.1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

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买受人未付款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

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

第132页

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

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30.2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

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

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

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

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

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32.1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

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32.2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包括

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

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32.3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

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

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33.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

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2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

买拍卖标的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

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口头或书面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

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

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

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

买号牌。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 / 或要

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35.1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

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35.2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

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

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35.3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

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

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

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

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

卖标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若竞买人未能购

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

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人

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

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

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

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

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

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

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 委托竞投

40.1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

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

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40.2 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

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

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

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

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

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的安

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嗣后提出异议。

40.3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

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

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

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

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43.1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43.2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

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43.3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43.4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

起拍价;

43.5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

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

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

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45.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

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若买

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不影响拍卖已成交及买受人应承担之法

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

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依据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受人追究法律责任。

45.2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

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

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

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

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 付款要求

47.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

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

并支付。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

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

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且留置其

已付清价款的拍卖标的以抵偿未付清价款的拍卖标的之购买价款。

47.2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

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

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

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八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

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

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

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0.1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50.2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50.3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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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

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

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

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

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欠付本公司其他款项,买受人付清前述欠付款

项前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第五十二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

买受人提供的协助,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协助,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

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

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

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

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

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

行办理出境手续。

53.2 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第五十四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

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54.1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

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

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

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

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退

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

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

金)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定剩余

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54.2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

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

价款;

54.3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有

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

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

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54.4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

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54.5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

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

切费用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

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质押

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

行追索;

54.6 在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

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六十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

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

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54.7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

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及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

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

足差额;

54.8 将本公司、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

公司购得拍卖标的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

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五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

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55.1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

管费等)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

可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55.2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

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六十日内仍未

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

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

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

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56.1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

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56.2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

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57.1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委托人或竞买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 / 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

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

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57.2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

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 ( 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 )。这些

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

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

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例

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 ) 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

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

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

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

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

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

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

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

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

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

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

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

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

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

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五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以内”包含本数,“以外”不包含本数,“以

上”“以下”包含本数,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六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

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

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

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七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

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

文本的内容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的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举办的全

部拍卖活动。

第六十九条 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公司。本规则正文中文字加黑

的内容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相关受本规则约束的主体需要特别注意、充

分理解的内容。

第134页

北京羿趣国际二〇二二年四季拍卖会

春华·肆 瓷器工艺品 委托竞买授权书

邮寄或传真至:

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弘燕山水文园东园 7 号楼 1 层 A-03

邮编:100122

公司电话:+8610-67300330

公司传真:+8610-67300330

拍卖现场电话:+86010-85296925

拍卖现场传真:+86010-85296925

人民币账户

账户名称: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110061668013001304084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通州梨园支行

兹申请并委托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就下列编号之拍

卖品及价格代为竞投,并同意如下条款:

一、委托人承诺并同意遵守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

卖规则》之各项条款:

二、若竞投成功,须同时缴纳成交价款及成交价款 15% 的

佣金,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竞投不成功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三、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

买之免责”条款,均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须最迟在

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签署“委托竞买授权书”并附有效身

份说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付保证金,否则恕不接受该委

托;交纳保证金金额以本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准。

四、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品真伪及质量不承担

瑕疵担保责任。

五、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根据竞价阶梯代为竞投,

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

本人悉知并接受:

★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以相同委托竞买价对同一拍

卖品竞买成功,则按照《拍卖规则》之“委托在先原则”

确定成功竞买者。

★ 北京羿趣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仅接受本书面格式的“委托

竞买授权书”。

* 此表可复印使用

委托人签字: 日期:

姓名:

身份证 / 证照号码:

地址及邮编:

移动电话:

传真:    固定电话:

交纳保证金额:    大写:

若未成功竞投,请将已交纳保证金退还以下账户:

姓名:

开户行:

账号:

委托竞买拍品明细表

图录号 拍卖品名称 出价(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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