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4-2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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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优惠政策指引

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86.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1.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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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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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

修改)

82.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人员

【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减税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83.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第102页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

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

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

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8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安置每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减征 5000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

限额为安置单位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第103页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

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

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

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一条

六、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85.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

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

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

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

第104页

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

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

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86.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

构。

【优惠内容】

1.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

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

第105页

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2.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

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

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贷款。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

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

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

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 2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

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

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

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

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

第106页

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

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

“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适用“优惠内容”第 2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

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

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

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

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

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第107页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8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

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

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

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

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

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

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

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

第108页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

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88.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企业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对其涉农贷

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

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第109页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

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

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

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

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

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

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

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

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

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10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5 号)

89.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

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

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

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优惠内容】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

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

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

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

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111页

2.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

(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

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3.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

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4.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第三条

90.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优惠内容】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

第112页

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免征

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

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

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

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4.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46 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所列业务。

第113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第四条及附件《享

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9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

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

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第114页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

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

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3.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7 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

单》所列业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

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92.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115页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

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

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

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77 号)第二条、第三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93.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

第116页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

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

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

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

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第117页

94.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

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

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

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

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第二条、第四条

第118页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95.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

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

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第119页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96.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

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

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为农户、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

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

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

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

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

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

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

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

第120页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

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

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

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

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六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97.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

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121页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

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

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

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

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

2010 年第 3 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

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

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 70%以上(上述

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的 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

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四条

第122页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98.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牧保险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

提供保险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99.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司为种

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第123页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

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

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

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

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

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

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

费后的余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100.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124页

【享受条件】

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8)国税地字第 37 号)第二条

七、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101.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优惠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享受条件】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

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从 2019 年 1 月 1 日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自治

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我区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

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仅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第125页

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

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第三

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

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 号)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

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

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

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内财税[2019]227 号)

6.《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

整内党发〔2018〕23 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

电〔2022〕3 号)

第126页

(二)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2.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

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

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

所得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

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35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103.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第127页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

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

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104.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

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

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

第128页

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

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安置住房建设和

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

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

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

花税。

第129页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106.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安置住房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

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

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

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

第130页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107.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项目实施主体购

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第131页

八、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108.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公

益性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

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

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

公益事业的捐赠。

2.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

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第132页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

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

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的年度会计利润。

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

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

长不得超过三年。

5.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

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6.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政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未在 2016 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此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

第133页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

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109.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

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

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

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

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

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第134页

110.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

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

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

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

计算在内。

3.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

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

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

立卡贫困村。

第135页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

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111.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

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

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

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

立卡贫困村。

第136页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

第 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

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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