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6 清康熙 青花海水瑞兽纹花觚
参阅:1、《故宫博物院收藏大系 陶瓷编 21 清顺治康熙(一)》,
故宫出版社,2013 年,第 194、195 页,图 117
2、嘉德四季 58 期 Lot5147,成交价 126500 元
H:25.5cm
RMB: 10,000-20,000
287 清康熙 青花麒麟送子纹罐
H:22.5cm
RMB: 20,000-30,000
286
287
286 清康熙 青花海水瑞兽纹花觚
参阅:1、《故宫博物院收藏大系 陶瓷编 21 清顺治康熙(一)》,
故宫出版社,2013 年,第 194、195 页,图 117
2、嘉德四季 58 期 Lot5147,成交价 126500 元
H:25.5cm
RMB: 10,000-20,000
287 清康熙 青花麒麟送子纹罐
H:22.5cm
RMB: 20,000-30,000
286
287
288 清雍正 青花教子图盘
D:20cm
RMB: 10,000-20,000
289 清康熙 青花执莲童子纹罐
H:21.5cm
RMB: 10,000-20,000
288
289
290 清康熙 青花花鸟纹小盖罐
H:6cm
RMB: 无底价
291 清康熙 青花教子图花口碗
D:13.5cm
RMB: 无底价
290
291
292 清康熙 青花鱼藻纹大缸
说明:此缸尺寸巨大,口径达到了 38 公分,参阅中故宫藏品口径为 37 公分。缸胎体厚
重,青花发色蓝中泛灰,为康熙早期发色。口为板沿,腹部通体绘画鱼藻纹,鲤、
鳜、鲢、鳙等鱼形体肥硕,悠然自得的游弋载荷塘水藻之中。鲤鳜鲢鳙又通“礼
贵廉庸”,明清两朝多有绘画这种题材,寄托美好寓意。
参阅:《故宫博物院藏清代景德镇民窑瓷器 卷一》317 页
D:38cm
RMB: 20,000-30,000
292
293 清康熙 青花婴戏纹葫芦瓶
H:12cm
RMB: 无底价
294 清康熙 青花人物纹笔筒
H:13.5cm
RMB: 无底价
293
294
295 清康熙 青花四妃十六子纹折腰碗
说明:四妃十六子典出宋高承《事物纪原 帝王后妃 - 四妃》“三代有夫人而无妃号,汉有贵人,
魏始置妃,此夫人号妃之始也。唐初皇后而降,有贵、淑、德、贤,是为四妃也。”四
妃十六子是明清时期瓷器人物画常见的题材之一。清朝康熙中期以来,境内大规模战争
基本结束,社会趋于稳定,百业待兴,人口增值的需求渐渐受到重视。在农业时代,人
口就是财富。此时瓷器画面上象征着喜庆吉祥的寓意纹饰屡见不鲜,诸如仕女婴戏方面
的题材也就成为当时所崇尚的风格,“四妃十六子纹”也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被生产的。
参阅:《故宫博物院藏清代瓷器类选第一卷——清顺治康熙朝青花瓷》223 页 图 138
D:21cm
RMB: 10,000-20,000
296 清康熙 青花群仙祝寿纹碗
D:16cm
RMB: 20,000-30,000
295
296
297 清顺治 青花狮子穿花纹盘
说明:顺康两朝多有烧造此类盘、碗。“狮”与“师”同音,古代官职中有“太师”、“少师”
为辅天子之官,位极人臣,所以瓷器上经常画狮子穿花、狮子绣球等图案。
参阅:《故宫博物院藏清代景德镇民窑瓷器 卷一》331 页
D:13cm
RMB: 10,000-20,000
298 清雍正 青花莲托寿字纹碗
D:17.2cm
RMB: 无底价
297
298
299 清康熙 青花麒麟送子纹罐
H:21cm
RMB: 10,000-20,000
299
300 清康熙 青花矾红描金博古纹大盘
D:38.4cm
RMB: 无底价
301 清康熙 青花二美图盘
D:21cm
RMB: 无底价
300
301
302 清乾隆 青花福禄寿纹碗一对
D:18cm
RMB: 10,000-20,000
303 清道光 粉彩花卉纹板沿洗
D:16cm
RMB: 20,000-30,000
302
303
304 清中期 桃花洞吹釉葫芦形洗
L:16.5cm
RMB: 无底价
305 清中期 青花仕女采莲纹瓷板
L:24.5cm
RMB: 无底价
304
305
306 清嘉庆 广彩仕女纹碗
D:24.5cm
RMB: 5,000-10,000
307 清同治 粉彩八卦纹八方洗
D:18cm
RMB: 无底价
308 清晚期 五彩十八罗汉纹大碗
D:19.5cm
RMB: 无底价
309 清晚期 青花五彩三国故事纹筒瓶
H:18.5cm
RMB: 10,000-20,000
306
307
308 309
310 清乾隆 青花云龙纹盘
D:17cm
RMB: 30,000-50,000
311 清光绪 祭蓝釉盘
D:20.5cm
RMB: 10,000-20,000
312 清光绪 青花忍冬纹盘
D:26.5cm
RMB: 10,000-20,000
310
311 312
313 清光绪 甜白釉大罐
说明:《清宫瓷器档案全集》称此品为“白釉荷叶盖酒樽”,光绪朝共烧造白
釉荷叶盖酒樽 139 件。留存至今的存世量异常稀少。
参阅:《清代官窑瓷器史 - 叁》807 页
H:31cm
RMB: 10,000-20,000
313
314 清光绪 粉彩花鸟纹大碗
记录:嘉德四季 60 期 Lot4532,成交价 92000 元
D:17.2cm
RMB: 10,000-20,000
314
315 清光绪 粉彩花鸟纹卧足杯
D:6.8cm
RMB: 10,000-20,000
316 清光绪 粉彩团寿纹碟一对
D:8cm
RMB: 10,000-20,000
315
316
317 清光绪 青花加彩福寿连绵纹茶园一对
D:10cm
RMB: 10,000-20,000
318 清光绪 青花加彩莲托八宝纹碟一对
D:7.5cm
RMB: 10,000-20,000
317
318
319 清光绪 粉彩杂宝纹碗
D:10.8cm
RMB: 10,000-20,000
320 清晚期 青花缠枝花卉杂宝纹出戟蒜头五孔花插
H:31cm
RMB: 10,000-20,000
319
320
321 清中期 茄皮紫釉牺耳尊
说明:牺耳尊一形,自明代便有,多为单色釉,有白釉、黄釉、茄皮
紫釉等等。茄皮紫釉创烧于明代中期,流行于清早期,因色如
茄子之紫,故得名。以猛为着色剂,在 850 度左右火候窑温
中烧成。《南窑笔记》中载:“铅粉、石末、入青料则成紫色”
H:28cm
RMB: 10,000-20,000
321
322 清代 青花龙纹海棠瓶
H:41cm
RMB: 50,000-80,000
322
323 清光绪 胭脂红釉玉壶春瓶
H:21cm
RMB: 10,000-20,000
324 清乾隆 青花矾红双龙赶珠纹大碗一对
D:17cm
RMB: 10,000-20,000
323
324
325 民国 紫地轧道粉彩九秋图灯笼尊
H:24cm
RMB: 10,000-20,000
325
326 清晚期 粉青釉八卦琮式瓶一对
H:28.5cm
RMB: 10,000-20,000
327 清中期 轧道粉彩花卉纹茶园一对
D:9cm
RMB: 无底价 326
327
328 民国 粉彩五谷丰登纹天球瓶
H:22.5cm
RMB: 10,000-20,000
328
329 清晚期 粉彩花鸟纹碗
D:13cm
RMB: 无底价
330 民国 黄底轧道开光粉彩花卉纹蒜头瓶
H:26cm
RMB: 无底价
329
330
332 民国 青花松竹梅纹观音瓶
H:35.5cm
RMB: 无底价
331 清晚期 粉彩博古纹捧盒
D:22.8cm
RMB: 无底价
333 清雍正 青花缠枝花卉纹橄榄瓶
H:18.5cm
RMB: 无底价
331
332 333
334 清晚期 粉彩花卉纹折腰碗
D:14.2cm
RMB: 无底价
335 清雍正 粉彩六方笔筒
H:13cm
RMB: 无底价
336 清道光 粉彩松鹿纹碗一对
D:11.5cm
RMB: 无底价
334
335
336
337 清康熙 洒蓝开光青花花卉纹瓶
H:20.5cm
RMB: 10,000-20,000
338 清雍正 粉彩花卉纹大碗
D:18cm
RMB: 无底价
339 清康熙 青花人物故事纹盘一对
D:16cm
RMB: 10,000-20,000
337 338
339
340 清中期 粉彩荷塘清趣图花盆
L:14.5cm
RMB: 无底价
341 清雍正 青花教子图盘
D:20cm
RMB: 无底价
342 清乾隆 釉下三彩花卉纹水仙盆
L:22cm
RMB: 无底价
340
341
342
343 清乾隆 青花夔龙纹双联瓶
H:18.5cm
RMB: 无底价
344 清晚期 青花花鸟纹帽筒
H:34cm
RMB: 无底价
345 清代 五彩花鸟纹卷缸
D:22cm
RMB: 10,000-20,000
346 清雍正 粉彩人物纹八方盘
D:21cm
RMB: 无底价
343 344
345 346
347 清中期 青花狮子纹执壶
H:11cm
RMB: 8,000-10,000
348 清中期 青花海八怪纹梅瓶
H:7.5cm
RMB: 无底价
347
348
349 清中期 青花诗文柿子形盖盒
说明:盖盒整体呈柿子形,上下分体,盖钮做柿蒂状。盖与
盒纹饰对应,以三组青花,三组留白分饰,留白处又
以青花书写诗文,文气十足。
D:5.3cm
RMB: 无底价
350 清晚期 青花花卉纹梅瓶
H:13.5cm
RMB: 无底价
349-1
349-2
350
351 清康熙 青花花卉纹大盘
D:39cm
RMB: 无底价
352 明晚期 茄皮紫釉大罐
说明:茄皮紫釉创烧于明代中期,流行于清早期,
因色如茄子之紫,故得名。以猛为着色剂,
在 850 度左右火候窑温中烧成。《南窑笔记》
中载:“铅粉、石末、入青料则成紫色”。
H:38.6cm
RMB: 无底价
351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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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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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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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
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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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授予买受人的价格;
( 十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
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
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 十一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
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
付的其它各项费用的总和;
( 十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
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
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
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 十三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
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
标的的最低售价;
( 十四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它介绍说
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
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 十五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
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
按保留价 ( 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 ) 的万分之三
收取。
( 十六 )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
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特别提示
第七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第八条 竞买人之审查义务
第九条 竞买号牌
第十条 竞买保证金
第十一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第五条 瑕疵担保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六条 拍卖标的图录
第一条 规则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拍卖规则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
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
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
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
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
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
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
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则本公司
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
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
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 五 )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依据《拍卖法》
及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
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
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
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
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
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
发生的一切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
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规定计收保管费等 ) 及 / 或风险
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
及前述保管费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
( 二 )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
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
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
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
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
的,处置所得在扣除
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和费用后,若有余款,
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
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
录音、摄像等活动。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
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
予以协调解决。
任何拍卖标的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
其他国家进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
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
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
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
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
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
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
由。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
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
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 不迟于拍
卖日前三日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
竞投授权书并签订委托竞投协议,并根据本规则第
九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
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
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 二 )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
价款;或
( 三 )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
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它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
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
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
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
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
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
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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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
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
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
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时足额付款,本公司
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
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 ( 定金 ) 不予退还,同时
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
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
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
则全部竞买保证金 ( 定金 )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
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
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
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 三 )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
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付款项总额、逾
期付款违约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
( 四 ) 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
它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
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
切费用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
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
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
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
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
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
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
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
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
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
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在竞
买人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
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
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
认书。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
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
据本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
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
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
人需一并支付。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
第十二条 委托竞投
第二十一条 风险转移
第二十五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第二十七条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第二十二条 领取拍卖标的
第二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未付款之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第十四条 委托在先原则
第十五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第十六条 拍卖师权利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
第十八条 佣金及费用
第十九条 付款时间
第二十条 支付币种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应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书》。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
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
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代理人应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书》。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委托程序
拍卖规则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
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
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 一 )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
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
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
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
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 三 )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
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
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
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
不限于宣传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损失)。
( 四 ) 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
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
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
损前的实际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
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
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
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 一 )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
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
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
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
( 二 ) 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 即
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
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且将拍卖标的交付
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
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
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 包装及
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
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
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
除。若在委托拍卖合书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书解除后第
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
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
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
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
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
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 二 )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
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
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条款所述委托
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
的任何条款的;
( 五 ) 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
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
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 六 )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的。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
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
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
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
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
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
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
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
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
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
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
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
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
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
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
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
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
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
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
担以下责任: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
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二 )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
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
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
承保人。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
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
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
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
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
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
自行承担《拍卖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
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
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
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
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
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
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
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
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
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
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
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
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
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委托人按下列标
准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 一 )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
的保险费;
( 二 )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
保险费。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
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
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
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
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
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三十条 委托人保证
第三十一条 保留价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未上拍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拍卖中止 第三十八条 自动受保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免责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不投保
第四十条 保险赔偿
第四十二条 竞买禁止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第三十六条 保险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期间
拍卖规则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
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
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规定向买受人按落
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如拍卖
品系文物,应按中国政府文物部门的标准加收火漆
鉴定费。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
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九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
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
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
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
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
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
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
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
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
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
及搬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
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
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
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
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
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
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
行为不向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
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它本公
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
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
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
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
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
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
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
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
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本规
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
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
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
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本规则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
希望本公司协助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
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
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
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
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
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
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上述约定并不排
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
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
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
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
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
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
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
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
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保险
费、搬运费、公证费等 ) 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
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如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
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
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
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
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如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
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根据买受人逾期
付款的期限,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自动顺延
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
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
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 三 )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 四 )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
拖欠的款项。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 ( 包装及搬运等
费用自行负担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
它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
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
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
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
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
每日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
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
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
权从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
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
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
第四十三条 佣金及费用
第五十一条 撤销交易
第五十五条 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鉴定权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
第五十八条 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通知
第六十条 争议解决
第六十一条 语言文本
第六十二条 规则版权所有
第六十三条 解释权
第五十二条 代为追索
第四十四条 未成交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出售收益支付
第四十六条 延期付款
第四十七条 税项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第五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
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
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
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
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
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
第四章 其它
第五十三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四条 可分割性
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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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菜户营支行
兹申请并委托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就下列编号
之拍卖品及价格代为竞投,并同意如下条款:
一、委托人承诺并同意遵守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
司《拍卖规则》之各项条款:
二、若竞投成功,须同时缴纳成交价款及成交价款
15% 的佣金,北京诚玺十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竞投不
成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
托竞买之免责”条款,均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
须最迟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签署“委托竞买授权书”
并附有效身份说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付保证金,否
则恕不接受该委;交纳保证金金额以本公司实际收到
的款项金额为准。
四、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品真伪及品质不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根据竞价阶梯代为竞
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
本人悉知并接受 :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以相同委托竞买价对同一
拍卖品竞买成功,则按照《拍卖规则》之“委托在先
原则”确定成功竞买者。
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仅接受本书面格式的“委
托竞买授权书”。
委托人姓名 :
身份证 / 证照号码 :
地址及邮编 :
移动电话 :
传真 : 固定电话 :
交纳保证金额 : 大写 :
若未成功竞投,请将已交纳保证金退还以下账户 :
姓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委托竞买拍品明细表
此表可复印使用
委托人签字 : 日期:
图录号 拍卖品名称 出价 ( 人民币 )
委托竞买授权书
诚玺 • 松溪竹 2023 金秋同步拍卖会
拍卖时间:2023 年 11 月 6 日 竞投号牌:
北京诚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Beijing Chengxi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诚玺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