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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前调、判后调、执行调等,也在从各方面进行非诉争议解
决的努力,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并明确规定了不诚信调解
的惩罚机制,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仅限于前海适用,措施也
主要局限于诉讼费。囿于我国诉讼费的低廉的现状,不利于促
使当事人落实“调解优先”这一原则,需要拓宽思路,加大引
导,强化保障措施和机制,建议明确将律师费纳入促调保障机
制,加大调解促进力度,以真正做到“调解优先”。
三、适时推动商事调解立法
基于前述思考,个人认为,《条例》虽设有商事调解专
章,但仅将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化解多种手段之调解下的
其中一种纠纷解决形式,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篇幅上,都不可
能面面俱到,而只是做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区区七个条款,实
难于涵盖“商事调解”所具备的解决商事纠纷这一高端、复
杂、专业法律领域的所有事项。
建议在大力推行商事调解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总结经验
教训的前提下,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再次率先创新,适时进
行商事调解立法,保障商事调解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上,为商调委就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