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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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技术成果基本情况
技术成果名称技术成果类型发证部门技术成果证书编号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情况
涉及人数评估价(协议价)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股数持股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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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技术成果基本情况
技术成果名称技术成果类型发证部门技术成果证书编号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情况
涉及人数评估价(协议价)技术成果原值合理税费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股数持股比例
9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续表序号姓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股数持股比例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被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公司签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代理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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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非上市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
递延纳税备案事宜时填报。备案表区分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分别填写。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被投资公司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
(一)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公司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公司负责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技术成果基本情况
1.技术成果名称:填写技术成果的标准名称。
2.技术成果类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规定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发证部门:填写颁发技术成果证书的部门全称。
4.技术成果证书编号:填写技术成果证书上的编号。
(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情况
1.涉及人数: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协议中以该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人数。
100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2.评估价(协议价):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照协议确定的公允价值。 3.技术成果原值:填写个人发明或取得该项技术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 4.合理税费:填写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过程中按规定实际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基本情况1.姓名: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唯一身份的号码。 4.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有效联系地址和常用联系电话。 5.股数:填写个人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获得的股票(权)数。 6.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7.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基本情况如果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填写。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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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报告所属期: 年 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递延纳税股票(权)形式□股票(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递延纳税明细情况
序
号姓名身份证 照类型身份证照 号码
总体情况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转让情况剩余情况扣缴
个人
所得
税
转让情况剩余情况转让情况剩余情况转让情况剩余情况转让情况剩余情况
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
10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续表序号姓名身份证 照类型身份证照 号码总体情况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转让情况剩余情况扣缴个人所得税转让情况剩余情况转让情况剩余情况转让情况剩余情况转让情况剩余情况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公司签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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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和取得个人技术成果的境内公司,在递延纳税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个
人相关股权持有和转让情况。
二、报送期限
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和取得个人技术成果的境内公司,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或者取得个人技术成果的境内公司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负责办理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递延纳税股票(权)形式:根据递延纳税的股票(权)形式勾选。
(三)递延纳税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总体情况、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栏:填写个人转让和剩余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
股票(权)相关情况。
10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①股数、持股比例:填写个人实际转让或剩余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票(权)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
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票(权)数体现个人相关权益的,可只填列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②扣缴个人所得税:填写个人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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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所属期: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投资企业信息被投资企业信息
备注技术成果 名称技术成果 类型技术成果 编号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取得股权 时间递延所得企业名称纳税人 识别号主管税务 机关与投资方是否 为关联企业
1 2 3 4 5 6 7=4-5 8 9 10 11
1
2
3
4
5
6
7
8
…
合计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10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技术成果投资递延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三、表内各栏 1.第2列“技术成果类型”: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第4列“公允价值”: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按照协议确定的评估值。 3.第5列“计税基础”: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的税收金额。 4.第6列“取得股权时间”:是指技术成果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 5.第7列“递延所得”=第4列“公允价值”-第5列“计税基础”。 6.第11列“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前,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关联企业。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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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
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略,参见 P84)
【延伸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 号
……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
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
10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
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 号)自
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
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 号)等相关规定
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
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
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
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
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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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
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略,参见 P84)
【延伸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 号
……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
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
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
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
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
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
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
110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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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
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
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
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
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
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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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
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
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
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
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
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
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
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
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 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
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
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
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
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
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
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
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
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
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
【延伸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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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
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
奖励,可减按 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
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
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
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
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
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
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
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
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
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
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114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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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
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
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
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
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
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
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
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
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 36 个月内给科
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
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
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
1. 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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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 加计扣除。
2. 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
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
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
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
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 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执行。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
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
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
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
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
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
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 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
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
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16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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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
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
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
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 2 行“二、一
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
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 3 行第 5 列)同步填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
(填写 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
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
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A200000)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
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
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 100% 加计扣
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
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 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和《 免 税、 减 计 收 入 及 加 计 扣 除 优 惠 明 细 表》
(A107010)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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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2017 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 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1.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
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
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
对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
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
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 100 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
择在据实扣除 100 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100 万元,合
计可在税前扣除 200 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2. 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 2022 年 10 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
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
11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3. 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到期,
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
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 11 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
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
然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到期,但 2022 年第四季度仍有 30 天具备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
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 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 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 550 万元设备、器
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
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
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
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5.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2 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我公司 10 月 20 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 2000 万元的
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
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新购
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 加计扣除。但该政
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
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
计扣除政策。
6.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 2022 年 12 月 10 日以现
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 月 20 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
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 2023 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
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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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以下简
称 46 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
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
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
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 12 月 20 日,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
7.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 2022 年 12 月采取分期付
款购置一套价值 2000 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 2023 年
支付,但在 12 月 10 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 12 月 30
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到货,请
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 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
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
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
12 月 10 日,约定 12 月 30 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5 日,在时间上不属于 2022 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
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8.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 4 月,我公司立项自
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 1500 万元,2022 年 9 月试用,
2022 年 10 月 15 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
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 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
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 10 月 15 日
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 2022 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
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9.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 12 月份将购置一台
价值 100 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
2022 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
120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
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
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
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
业,2022 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
以后 10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10. 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
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
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
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
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
除政策。
11. 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 2022 年第四季度购进
一台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
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 :《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
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
除优惠政策。
12.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
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
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
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
企业 2022 年第四季度购买了 A、B 两套设备,其中 A 设备选择了
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 100% 加计扣除政策,B 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
旧,那么,B 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
计扣除优惠。
13. 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 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
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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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
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
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4. 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我公司将于 10 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 5000 万元。我公
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 25 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 2022 年四
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
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 5000 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
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
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
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
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
言,可以按照 5000 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15.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
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
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 2022 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
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16.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2022 年 11 月将购入设备 2000 万元,12 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
旧。其中,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 1200 万元,均按 5 年计提折旧;
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 800 万元,均按 10 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
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 0,2022 年其余月份
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 500 万元以下
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A201020)第 2 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
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
12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
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
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
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 3 行第 5 列)
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A202000)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
减额(填写 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
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 100% 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
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 扣除 ) 优惠明细表
行
次 项目
本年享受
优惠的资产
原值
本年累计折旧 \\ 摊销(扣除)金额
账载折旧 \\
摊销金额
按照税收
一般规定计
算的折旧 \\
摊销金额
享受加速
政策计算的
折旧 \\ 摊销
金额
纳税调减
金额
享受加速政
策优惠金额
1 2 3 4 5 6(4-3)
……
2 二、 一 次 性 扣 除
(2.1+2.2+…) 20000000.00 266666.67 266666.67 20000000.00 19733333.33 19733333.33
2.1
高新技术企业购进
单价 500 万元以下
设备、器具一次性
扣除
12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 12000000.00 11800000.00 11800000.00
2.2
高新技术企业购进
单价 500 万元以上
设备、器具一次性
扣除
8000000.00 66666.67 66666.67 8000000.00 7933333.33 7933333.33
3 合计(1+2) 20000000.00 266666.67 266666.67 20000000.00 19733333.33 1973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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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本年累计
……
6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 19733333.33
7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20000000.00
7.1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 100% 加计扣除) 20000000.00
8 ……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
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
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提高到 100%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 的企业。包括:除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 75% 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1.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 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24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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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
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
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3.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
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
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
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
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
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
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
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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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
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
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
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
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
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
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
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
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
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
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
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
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
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
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
126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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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
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
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
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
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
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
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
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
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
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
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
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
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
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
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
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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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
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
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
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
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
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
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
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
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
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
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
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
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企
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
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 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
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
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
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
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28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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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
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
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
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
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
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
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
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
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
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
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
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
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
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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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
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2017 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 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1. 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 75%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
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以下简称《公告》)规
定,允许此前按 75% 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 75%,按照新政
策规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研
发费用,可按 100% 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主要受益群
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
130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
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 100% 的制造
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 100% 的科技型中小
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 75% 提
高到 100% 的优惠政策。
3. 我公司此前按 75% 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 年第
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
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 2022 年
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4. 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 年
前三季度研发费用 100 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
50 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 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
费用适用 75% 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
100% 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 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
=100×75%+50×100%=125(万元)。
5. 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
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后
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
称比例法)。
6. 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 2021 年 12 月,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 400 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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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则第四季度可按 100% 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乘以 2022 年度 10 月 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
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月份为 12 个月,2022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 3 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
公司第四季度可按 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00×(3÷12)
=100(万元)。
7. 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 年 5 月 10 日开始经
营,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 400 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
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 100% 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
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
以 2022 年度 10 月 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营
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 5 月 10 日,2022 年度经营月份
从 5 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 8 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
份数为 3 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 100% 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
费用 =400×(3÷8)=150(万元)。
8. 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
发费用,也可以按照 100% 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
在第四季度适用 100% 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
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 100% 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
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
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
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
企业所得税前按 100% 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9. 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
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企业可以自
主选择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
132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 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
司可以自主选择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 2022 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 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
可在办理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10. 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 100% 比例加计扣除政
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
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
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
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
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二、政策内容
1.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
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
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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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一)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
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
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
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
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 关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
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加计扣除。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
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
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
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
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
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
表》(A107010)有关行次。
2.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
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134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
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免税收入情况。手工申报
的,在明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
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
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
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
表》(A107010)有关行次。
(四)相关规定
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
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
确定: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
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
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
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②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
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
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
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3.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
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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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
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
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
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
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
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
(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
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
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
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
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
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2017 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A 类)》;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
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1.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
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
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以下简称《公告》),对
136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
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
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
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
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规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
业,我公司出资给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以享受基础研
究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限
制,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娱乐业、烟草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可以与其他行业一样,同等
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你公司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出资给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受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的行业限
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
3. 我单位是一家民办的科研机构,从企业接收了用于基础研究
的资金,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答:《公告》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营利科研
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
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
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
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
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
(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
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
型为“高等学校”。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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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
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 我单位是一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只有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
究资金收入,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公告》规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
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
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不仅限于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
金收入,还包括接受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5. 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出资方中包括政府性自然科学基
金,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具体是指什么?
答:《公告》对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进行了界定,具体是指国
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6. 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吗?
答: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
合实际情况,按照《公告》的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
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
审批。
7. 我单位享受基础研究出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什
么材料?
答: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出
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
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
额等信息。
8. 我们注意到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是在 2022 年 10 月 8 日发
布的,我公司在 2022 年 5 月出资 150 万元给某公办高等学校用于
基础研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公告》规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影响政策实施时间。你公司今
年 5 月出资给公办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若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和
加计扣除政策。
138 税收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资讯 2022 年 10 月(总 76)
9. 我公司今年 4 月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进行基础研究出资,在
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你公司在 10 月征期时,可就前三季度出资给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也可在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0. 我单位是一家高等学校,想问一下可以适用税收优惠的基
础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公告》对适用政策的基础研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
为: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
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
判断:
1. 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
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
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
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 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
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
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
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
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 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
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
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
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
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1. 我单位是一家公办科研机构,2022 年接收到一笔基础研究
出资,《公告》对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管理有要求吗?
答:《公告》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
学基金管理单位接收的基础研究资金明确了管理要求,具体为:非
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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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我公司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6 月向某符合条件的科研机
构进行基础研究出资 100 万元,不享受其他免税、减计收入、加计
扣除优惠。预缴申报 9 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报申报表并享受
优惠政策?
答:预缴申报 9 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
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
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 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企业投入基
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 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并填报
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
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表单节选部分
填报如下: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本年累计
……
7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1000000.00
7.1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 加计扣除) 1000000.00
8 ……
13. 我单位是一家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
税,2022 年 11 月接收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200 万元,不享
受其他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预缴申报第 4 季度企业所
得税时,如何填报申报表并享受优惠政策?
答:预缴申报第 4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
140 税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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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取得的
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
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本年累计
……
7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20000000.00
7.1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00000.00
8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相关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