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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入库的,给予企业 1 万元/亩奖励;按时
竣工验收且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按照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奖励。
2、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
按时竣工验收后,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一次性
给予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奖励。
3、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招商项目,
按时竣工验收后,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一次性
给予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奖励。
4、外资项目奖励。对新落地的外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享
受本政策各条款基础上,再给予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注册
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的 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三)经营奖
1、新落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招商项目,
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三年内,第 1 年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
的 80%给予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60%给予奖励。亩均综合贡献未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年度不予奖
励。
2、新落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招商
项目,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
贡献的 40%给予项目经营奖励,亩均综合贡献未达到省重大产业项
目标准的年度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