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围龙屋

发布时间:2022-1-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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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围龙屋

丰顺县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全面掌握我县客家围龙屋现状、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挖掘保护和合理活化围龙屋资源,制订本方案。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一)普查意义。我县客家围龙屋数量较多、价值突显,是我县历史文化的实物见证。开展客家围龙屋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客家围龙屋资源的情况和价值,建立客家围龙屋登录备案机制,健全客家围龙屋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客家围龙屋的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客家围龙屋资源合理利用,有效发挥客家围龙屋在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使客家围龙屋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二)普查目标。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有客家围龙屋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客家围龙屋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客家围龙屋认定体系、档案和客家围龙屋名录及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信息管理平台,为客家围龙屋认定标准化、动态化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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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围龙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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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丰顺县·潘田镇

阳城围位于潘田镇东南面,建筑前有一条上吉溪,属韩江水系。周边植被茂

盛,多为常绿阔叶林,土壤类型以水稻土和赤红壤土为主。建筑左侧是宝山耳,

背靠高大岽,山脉由西向东走向。当地气候温凉,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

阳城围距离潘田镇政府约11公里,县道X955线从建筑面前穿过,交通便利。该村

现有人口约800多人,主要为刘、黄等姓村民。当地产业以传统农耕为主和部分村

民外出务工、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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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页

中心村清河堂位于广东省

梅州市丰顺县潘田镇中心村,

始 建 于 清 顺 治 元 年(1644),

1993年曾经修缮。坐北向南,

为二进二横三围龙布局,砖木

石结构,硬山顶;上堂面阔三

间 , 两 侧 横 屋 各 有5个 房 间 ,

整 座 有 98个 房 间 , 进 深

14.13米,面阔59.49米,建筑

面 积2774平 方 米 , 占 地 面 积

3515平方米。

中心村清河堂

客家围龙屋 图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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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页

第三围由于始建时未完工,现为半围龙结构。清河堂规模宏大,对于研究清

代丰顺县客家堂屋具有一定的价值。

清河堂处于镇东南片,毗邻县城汤坑约30公里,屋前是省道S334线,交通便

利。潘田镇是丰顺县种烟基地之一,村民主要种植烤烟、水稻为主,亦有部分村

民以传统手工酿造米酒为副业。周边建筑多为现代建筑。清河堂门前约50米处是

南北溪,属韩江水系,周边植被茂盛,多为常绿阔叶林,土壤类型以水稻土和赤

红壤土为主。建筑所在的潘田镇是四面高山环绕的丘陵地区,山脉由西向东走

向,气候温凉,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

丰顺县·潘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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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页

凤岗围位于丰顺县砂田镇荐坪村桂竹岌,始建于清代。坐西北向东南,二进

二横一围龙布局,土木砖结构建筑,悬山顶。共有49个房间,进深14.87米,面阔

43.4米 , 建 筑 面 积1526平 方 米 , 占 地 面 积 约1530平 方 米 。 大 门 匾 额 写 有 “ 凤 岗

围”3字。凤岗围是当地保存较少客家围龙屋建筑之一。

凤岗围

客家围龙屋 图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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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页

丰顺县·砂田镇

凤岗围位于砂田镇东北方,属山区,建筑四周环山,主要山岭有三十六墩

山。当地气候温凉,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建筑前有一条三洲溪,属韩江

水系。土壤类型以水稻土为主,植被茂盛,主要为常绿阔叶林。凤岗围所在的荐

坪村距离砂田镇政府约9公里,省道S224线从旁经过,交通便利。该村现有人口约

1900多人,主要为彭、古、文姓等村民。产业主要以传统农耕为主和部分村民外

出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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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页

江南村四世宗祠位于丰顺

县砂田镇荐坪村江南,始建于

清代,1930年曾经进行修缮过

一次,命名为“四世宗祠”。

坐南向北,依山而建,为一堂

一门楼一围龙布局,土木砖结

构建筑,悬山顶。

江南村四世宗祠

客家围龙屋 图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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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页

丰顺县·砂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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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井 两 边 设 有 南 北 厅 , 共 有35个 房

间,进深9.9米,面阔40.8米,建筑面积

1126平 方 米 , 占 地 面 积 约1130平 方 米 。

大门匾额写有“四世宗祠”4字,门前有

一口半月形池塘。

该 宗 祠 位 于 砂 田 镇 东 北 方 , 属 山

区,建筑四周环山,主要山岭有三十六

墩山。当地气候温凉,属南亚热带海洋

性季风气候。建筑前有一条三洲溪,属

韩江水系。土壤类型以水稻土为主,植

被茂盛,主要为常绿阔叶林。江南村四

世 宗 祠 距 离 砂 田 镇 政 府 约5公 里 , 省 道

S224线 从 旁 经 过 , 交 通 便 利 。 该 村 现 有

人 口 约1900多 人 , 主 要 为 彭 、 古 、 文 姓

等村民。产业主要以传统农耕为主和部

分村民外出务工。

第108页

客家围龙屋 图录

103

竹 林 第 位 于 丰 顺 县 砂 田 镇 占 中 村 溪 背 , 于 清 末 甲 辰 年 (1904

年),由张氏十四世祖盛保公创建。坐西向东,二进四横一围龙布

局 , 土 木 砖 结 构 建 筑 , 悬 山 顶 。 共 有49个 房 间,进 深16.2米,面 阔

44.7米,建筑面积1560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665平方米。大门匾额写

有“竹林第”3字,上堂前檐梁架雕刻有人物、瑞狮等木构件,雕刻精

美,栩栩如生。竹林第在当地客家围龙屋中是一座保存尚好,布局较

好的客家围龙屋之一。

第109页

丰顺县·砂田镇

104

竹林第位于砂田镇东北

方 , 属 山 区 , 建 筑 四 周 环

山,山脉以锣鼓嶂为主。当

地气候温凉,属南亚热带海

洋性季风气候。建筑前有一

条三洲溪,属韩江水系。土

壤类型以水稻土为主,植被

茂盛,主要为常绿阔叶林。

竹 林 第 所 在 的 占 头 村 距

离镇政府约4公里,省道S224

线 从 傍 经 过 , 交 通 便 利 。 该

村 现 有 人 口 约1200多 人 , 主

要 为 陈 、 张 姓 等 村 民 。 村 民

历 来 以 烧 制 瓷 器 为 产 业 , 近

年 来 亦 有 发 展 种 植 油 茶 及 仙

人 草 。 村 中 建 筑 风 格 近 年 来

已 有 较 大 变 化 , 多 为 现 代 建

筑楼房。

第110页

铜 锣 湖 围 龙 屋 位 于 广 东 省 梅 州

市 丰 顺 县 砂 田 镇 铜 峰 村 铜 锣 湖 , 始

建 于 清 中 期 。 坐 东 北 向 西 南 , 为 二

进 二 横 一 围 龙 布 局 , 砖 木 石 结 构 建

筑 , 硬 山 顶 , 有 39个 房 间 , 进 深

19.10米 , 面 阔45.4米 , 建 筑 面 积

1289平 方 米 , 占 地 面 积 约1943平 方

米。

大 门 前 有 禾 坪 和 一 口 半 月 形 池

塘 。 它 是 粤 东 海 拔 最 高 的 客 家 围 龙

屋 , 具 有 一 定 的 价 值 。 但 由 于 年 久

失修,保存状况较差。

铜锣湖围龙屋

客家围龙屋 图录

105

第111页

该围龙屋四面环山,周边为原始森林,植被茂盛,土壤类型以山地草旬土为

主。当地气候寒凉,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西南面500米处是粤东第一高峰

海 拔1559.5米 铜 鼓 峰 。 围 龙 屋 距 离 砂 田 镇 约15公 里 , 屋 前 种 植 有 樱 桃 树 , 北 面

100米建有铜峰宾馆。铜峰村现有人口约400多人,主要为钟姓和王姓村民,产业

以 种 养 为 主 。 建 筑 所 在 的 砂 田 镇 是 丰 顺 县 老 苏 区 之 一 ,1928—1949年 间 , 古 大

存、李坚真、李明光、刘永生等革命前辈在此进行过革命活动,建立革命根据

地。

丰顺县·砂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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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页

其昌居位于丰顺县潭江镇大胜村溪背,始建于中华民国,2008年大门两侧墙

曾经进行过修缮。坐东北向西南,依山而建,为二进二横一围龙布局,土木砖石

结构建筑,硬山顶,墙基用整块石条砌成高约1米。天井两边设有南北厅,共有

37个房间,进深10.5米,面阔41.2米,建筑面积1014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110平

方米。

其昌居

客家围龙屋 图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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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页

大门匾额写有“其昌居”3字。其昌居于2015年12月被公布为梅州市历史建

筑。

该建筑位于潭江镇南镇,属半山区,建筑四周环山,门前有一条小溪流过,

属韩江水系。当地气候温凉,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土壤类型以水稻土为

主 , 植 被 茂 盛 , 主 要 为 常 绿 阔 叶 林 。 其 昌 居 距 离 潭 江 镇 政 府 约14公 里 , 省 道

S224线从傍经过,交通便利。该村现有人口约6000多人,主要为罗、李、苏等姓

村民。当地产业主要以生产出口红陶产品和传统农耕为主,亦有部分村民外出务

工、经商。

丰顺县·潭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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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页

石角廖氏围龙屋(又称龙南衍庆)位于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潭江镇箭竹村石

角,始建于清代初期,2018年左边横屋改建为三层现代建筑。坐南向北,为二进

二横一围龙布局,砖木石结构建筑,悬山顶。上下堂面阔三开间,有35个房间,

进深10.92米,面阔42米,建筑面积965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050平方米。

石角廖氏围龙屋

客家围龙屋 图录

109

第115页

大门匾额写有“龙南衍庆”四字。左侧横屋改建为三层现代建筑,对该围龙

屋风貌有较大的破坏。该屋是研究清代丰顺县客家堂屋的新实例。

龙南衍庆围龙屋四面环山,山林茂密,属山区。周边植被丰富,土质肥沃,

土壤类型以水稻土为主。当地气候温凉,雨水充沛,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

候。建筑前有一条箭竹溪,属韩江水系。该建筑位于潭江镇东面,毗邻镇政府约

15公里,右侧是县道X027线,北面约800米是潭山中学,建筑后约400米是原潭山

镇政府。围龙屋所在的箭竹村现有人口约1300人,主要为廖、谢姓村民。当地产

业以农业为主,耕作有水稻,种植有茶树。周边建筑多为现代建筑楼房。

丰顺县·潭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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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页

附件:

1.丰顺县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方案

2.丰顺县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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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页

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丰府办函〔2019〕94 号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顺县

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有关单位:

《丰顺县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

径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2 日

附件 1:

112

第118页

丰顺县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全面掌握我县客家围龙屋现状、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挖掘保护和合理活

化围龙屋资源,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

(一)普查意义。我县客家围龙屋数量较多、价值突显,是

我县历史文化的实物见证。开展客家围龙屋普查,有利于准确掌

握和科学评价我县客家围龙屋资源的情况和价值,建立客家围龙

屋登录备案机制,健全客家围龙屋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

大保护范围,保障客家围龙屋的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客家围

龙屋资源合理利用,有效发挥客家围龙屋在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使客家围龙屋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

民群众。

(二)普查目标。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有客家围龙屋

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

客家围龙屋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

立、完善客家围龙屋认定体系、档案和客家围龙屋名录及基于现

代信息技术的信息管理平台,为客家围龙屋认定标准化、动态化

113

第119页

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客家围龙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

客家围龙屋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范围内的国家、集

体和个人所有权的客家围龙屋,包括普查前已经公布的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客家围龙屋。

(二)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客家围龙屋权属现状。普查的

客家围龙屋包括 1949年(含)以前,在历史上各时代具有一定历

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

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客家围龙屋权属、所在地(村民小组)、级

别、年代、规模(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建造

背景等 9 项基本指标和基本情况。普查信息的采纳、登记、档案

建立必须严格按照丰顺县客家围龙屋普查登记表(详见附件 1)的

项目标准和要求进行。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丰顺县客家围龙屋普查从 2019 年 4 月开始至 2019 年 12 月底

结束。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5 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

机构、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建普查队伍、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10 月。主要任务是在全县

范围内开展客家围龙屋调查、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的采集、登录

等工作。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客家围龙屋的普查数据资

114

第120页

料库。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

展的方式。

第三阶段:2019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

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完善数据库和发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对普查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普查工

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林剑同志担任,普

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政

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国资局和县史志办。

(二)通力协作。客家围龙屋普查按照属地调查和行业调查

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

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地点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

具体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

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客家

围龙屋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客家围龙屋的普查工作;

2.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已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客家

围龙屋的普查工作;

3.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

115

第121页

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4.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普查工作职责要求,协助本辖区文化广

电旅游体育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

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和协调。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根据本次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部

署,在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客家围龙屋的

普查登记工作。

(三)经费保障。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负担并列

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

确保普查经费、所需设备和人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开展培训。此次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要结合实际,

认真组织普查业务学习培训,培养人才,锻炼队伍。同时,要积

极开展本辖区的普查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确保普查质量。

(五)注重宣传。要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为普查工作营

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

展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项普查工作的进

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介绍普查的重点成果,宣传保护客家围

龙屋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数据登录和管理。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县文化广电旅

116

第122页

游体育局负责调查、采集。

凡在我县辖区内的客家围龙屋,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

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

117

第123页

附件 2:

丰顺县客家围龙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成员名单

组 长:林 剑(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梁玉辉(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

马扬闲(梅州丰顺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成 员:陈武炜(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谢伟豪(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罗鸿辉(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宁州(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局局长)

杜戴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国良(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简光瑞(县史志办副主任)

刘天生(县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

刘明华(县民政局副科级干部)

黄少宏(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陈 尚(县社科联副主席)

陈泰象(汤西镇镇长)

李小丽(小胜镇人大主席)

118

第124页

119

第125页

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的《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

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于2017年11月30日 批 准 , 现 予 公

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号)

附件 3:

120

第126页

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11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批 准2017年12月

21日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家围龙屋保护,传承客家优秀传统

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家围龙屋的保

护。

本条例所称客家围龙屋,是指建筑主体前部分由堂屋与

横屋构成方形,后部分由化胎与围屋构成半圆形,形态呈前

方后圆,与建筑主体前的禾坪和半圆形水塘构成整体为椭圆

形的以及因历史、地形、地势等原因造成半圆形水塘缺失的

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客家围龙屋保护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分

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客家围龙屋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家围龙

屋的保护工作,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121

第127页

发展规划,建立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

制,统筹做好城乡建设发展中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客家围龙屋的调查认定、规划编制、监督

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综合执

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教育、旅游、农业、林业、水

务、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做好客家围龙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客家围

龙屋的保护工作,完善客家围龙屋保护配套设施,依法制止

违反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定的行为,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或

者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应的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

第六条 客家围龙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

导、督促村民、居民按照保护的要求合理使用客家围龙屋,

配合做好客家围龙屋保护的宣传工作,协助开展客家围龙屋

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劝阻、报告违反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定的

行为。提倡和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居民

制定保护客家围龙屋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七条 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应当

加强客家围龙屋的日常维护、修缮和保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客家围龙屋保护专家委员会,

负责客家围龙屋保护的咨询、指导、评审相关工作。客家围

122

第128页

龙屋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规划、房产、建筑、历

史、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日常工作由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客家围龙屋保护的

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客家优秀传统文化研

究、出版物编印、培训、展览、媒体宣传等活动,弘扬客家

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客家围龙屋的意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利用工

作,鼓励建立客家围龙屋民间保护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客家围龙屋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

将客家围龙屋分为以下三个类别按程序确定后列入保护名

录:

(一)第一类客家围龙屋: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客

家围龙屋,包括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客家围龙

屋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

龙屋;

(二)第二类客家围龙屋:已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客

家围龙屋;

123

第129页

(三)第三类客家围龙屋:除第一类客家围龙屋和第二

类客家围龙屋外,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较高

的客家围龙屋。

第十二条 除第一类客家围龙屋外,建成六十年以上且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客家围龙屋,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确定为历史建筑,纳入第二类客家围龙屋保护: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

色和科学研究价值,建筑形制完整,现状保存较好;

(二)著名人物居住、活动或者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并

有条件恢复原貌的;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格局基本完整,作为与

文物本体相关的环境要素的,或者与传统建筑(群落)连续

成片的;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客家围

龙屋。

对于建成不足六十年的特别有价值的客家围龙屋,符合

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历

史建筑,纳入第二类客家围龙屋保护。

在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公众和客家围龙屋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除第一类客家围龙屋和第二类客家围龙屋

外,其他客家围龙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所在地县级人

124

第130页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

证后,可以由客家围龙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第三类

客家围龙屋:

(一)具有比较鲜明的地方特点,现状保存较好,整体

建筑完好程度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具有可供研究欣赏的各种

雕刻、装修、楹联、彩画;

(二)与其他客家历史文化有关的价值较高的客家围龙

屋。

第十四条 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客家围龙

屋和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客家围龙屋,应当列入客家围龙

屋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

龙屋,申报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的,由客家围龙屋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三类客家围龙屋申报列入客家围龙屋保护名录的,应

当经客家围龙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所有权人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所有权人同意,在征求公众和客家围龙

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使用权人、管理人的

意见后,由客家围龙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

物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认为有保护价值的,或

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客家围龙屋,可以向有

关部门提出确定客家围龙屋类别和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并

125

第131页

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县级人民政

府申报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提请客家围龙屋保护专家

委员会进行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评估,并由

客家围龙屋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客

家围龙屋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拟定客家围龙屋保护

名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保护对象的主体,载明名称、类别、

所在位置、面积、建设年代和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界

址地形图。

市人民政府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应当设置统

一的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

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七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和第三类客家围龙屋因损毁

等原因,导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原申报列入客家围龙

屋保护名录的程序,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提出移除名录建议,经客家围龙屋保护专家委员

会评估论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后从保护名录

中移除并摘除客家围龙屋保护标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定期开展客家

围龙屋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普查内容包

126

第132页

括客家围龙屋名称、所有权人、所在位置、面积、四至、建

设年代、现状等。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客家围龙屋档案。市、县级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家围龙屋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对客家围龙屋保护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由县级人民政

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客家围龙屋

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向社会公布。未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市辖区,由市人

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客家围龙屋

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

向社会公布。

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

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

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九条 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要求;

(二)客家围龙屋及其周边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客家围龙屋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措

施;

(四)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方

案;

(五)客家围龙屋资源保护利用的内容;

127

第133页

(六)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本条例所称保护范围是指客家围龙屋本体及周围一定范

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客家围龙屋的保

护范围外,为保护客家围龙屋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

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和第三类客家围龙屋划定保护范围。市

辖区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移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和第三类客家围龙屋,可以由市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客家围龙屋保

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客家围龙屋保护状况进行

评估。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客家围龙屋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艺

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相适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实

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应当实施原址

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列

入保护名录的第三类客家围龙屋无法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

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事先征求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128

第134页

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

内,不得建设污染客家围龙屋及其环境的设施。

列入保护名录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的客家围龙屋和第三类客家围龙屋保护范围内,因特

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应当事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的意见,确保客家围龙屋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与客家围

龙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通过依法签订保护责任

书的方式,明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对客家围龙

屋保护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非国有客家围龙屋由所有

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不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

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

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

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将客家围

龙屋的保护使用要求及权利义务书面告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

权人、管理人。

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推选的方式成立客家围龙屋管理小

129

第135页

组,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客

家围龙屋管理小组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

当加强对客家围龙屋的用电、用气、用火管理,保持环境清

洁,定期巡查了解情况,并做好防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进行维护修

缮,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外,应该符合

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保持原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第一类客家围龙屋的,遵守修旧如故、不改

变原状的原则,其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由依法取得

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修缮;

(二)属于第二类客家围龙屋的,在保持整体传统格局

和历史风貌的基础上,不改变外立面、屋面等主体结构,可

以对建筑内部进行适当的、可逆的改造;

(三)属于第三类客家围龙屋的,可以兼顾适度利用进

行基础设施改造,根据需要添加适合生活要求的必要设备和

设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培训古民居建筑工匠,积极

培育和引进传统建筑保护专业人才,鼓励客家围龙屋传统修

缮技艺的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客家围龙屋保护和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

术指导,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管理人进行维

130

第136页

护修缮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免费提供维护修缮施工方案编

制服务,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也可以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

行依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编制维护修缮施工方案,县

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方案编制补助。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支持

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的维护修缮。给予维护修缮补助

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与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

人、管理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因保护利用等

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

客家围龙屋的合理利用:

(一)通过资金扶助、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

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活动;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

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客家围龙屋进行合理利用;

(三)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客家围龙屋的使用

权,开展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整理、研究和利

用客家围龙屋文化资源,挖掘地缘文化特质,打造传统民居

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

第三十一条 鼓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在符合

131

第137页

安全居住条件的客家围龙屋内居住,相关部门可以提供用

电、用水、通讯、排污、垃圾处理等生活便利。

鼓励所有权人依法利用客家围龙屋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和

传统手工业。

鼓励依法利用客家围龙屋开办民宿旅游经营,为旅游者

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客家围龙屋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客家围龙屋

或者资金入股,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客家围龙屋的保护

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还可以通过

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等多种形式,利用客家围

龙屋开展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文化创意、文化研究以及开办

展览馆、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备保护发展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

和个人与客家围龙屋所有权人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出资对客

家围龙屋依法进行保护管理、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客家围龙屋资源集中的地区,

整合客家围龙屋资源,进行集中连片保护和统一利用。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选取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客家

围龙屋单体或者群落进行重点保护利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

客家围龙屋保护利用提供典型示范。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客家围龙屋保护提供必

132

第138页

要的资金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

客家围龙屋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提供的资金;

(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客家围龙屋保护资金应当重点保障列入保

护名录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利用,并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保护规划编制的费用;

(二)客家围龙屋的维护修缮费用;

(三)调查、认定及档案管理的费用;

(四)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的费用;

(五)编制维修、设计方案的费用;

(六)保护标识制作、设置的费用;

(七)促进客家围龙屋合理利用的费用;

(八)培训古民居建筑工匠,培育和引进传统建筑保护

专业人才的费用;

(九)奖励补助措施的费用;

(十)其他保护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客

家围龙屋保护资金。

133

第139页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客家围

龙屋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客家围龙

屋的保护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的;

(二)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

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客家围龙屋普查并将普查结

果报送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客家围龙屋保护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

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客家围龙屋保护标识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客

134

第140页

家围龙屋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客家围龙

屋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客

家围龙屋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客家围龙屋外,对已公

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他古民居,适用本条例第一类客家围

龙屋保护的规定,对已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其他古民居,

适用本条例第二类客家围龙屋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135

第141页

客家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围龙屋古

民居是客家文化的瑰宝,保护利用好客家围龙

屋古民居,是我县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坚

决守护客家人的精神家园的重要举措。随着社

会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客家围

龙屋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数量日益减少。我

县于2019年6月开始对全县的客家围龙屋进行了

普查,截至2019年12月底普查第三阶段,全县

的客家围龙屋普查共收到上报的围龙屋数据共

153条 , 现 场 调 查153处 , 核 查 已 坍 塌 毁 损 的

110处,登记录入的有43处。大部分坍塌消亡

主要原因,是由于居住居民不断减少,甚至无

人居住,大多数的围龙屋今天均用于堆放杂物

及饲养牲畜,周围杂草丛生;再加上雨水、风

霜 的 侵 蚀 还 有 白 蚁 、 鼠 害 等 非 人 为 因 素 的 损

害,不少围龙屋已经出现倒塌。还有的家庭或

新建住房或进城购房安家落户,他们已不再需

要 居 住 在 老 旧 的 围 龙 屋 里 , 另 外 , 由 于 受 人

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制约,使得围龙屋得

不到应有的维护与及时的修缮,这些因素也是

导致围龙屋荒弃与消亡的原因。同时,丰顺县

地处梅州市南部与潮汕接壤,特殊的地理环境

衍生出不同的民俗风情,与我市其它纯客地区

县风格迥异,受潮汕文化习俗影响,在县境南

部的埔寨镇、汤南镇及八乡山镇完全没有围龙

屋建筑,县城汤坑镇只在东部山区只有屈指可

数的一、二处,且汤西镇、北斗镇等也是寥寥

136

第142页

无几。从此次普查数据可知,丰顺县的客家围龙屋主要在县境北部地区,

且建筑规模较小,导致我县客家围龙屋较少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各地客家围龙屋建筑点多

面广,目前保护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编者认为要加强对客

家围龙屋的保护利用,第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增加经费

投入,实施有效保护。各级政府要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设立专项资金,并积极向上争取资,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客家围龙屋的保

护专项工作经费的安排。建立“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合力共

建”的围龙屋古民居保护开发资金筹措机制,形成政府资金、民间资金共

同投入的良好局面。第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问题。增强《客家围

龙屋保护条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对围龙屋保护的责任意识,处理

好旅游开发和文物保护的关系。第三、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在编人员较

少,尤其缺乏高级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难以对全县客家围龙屋古建

筑等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必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人才队

伍的建设。

客家围龙屋内涵丰富,形式多姿多彩,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

客家建筑文化的集中体现,编者认为加强对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利用是一项

长期工程,责任任重道远。

由 于 编 者 水 平 有 限 , 再 加 上 时 间 仓 促 , 编 辑 工 作 中 难 免 有 疏 误 之

处,竭诚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137

第143页

二维码

丰顺县博物馆官网:http://www.fsxbwg.cn

@qq.com

校 对

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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