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沈阳分行纪检工作制度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5-0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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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沈阳分行纪检工作制度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三项监督”工作清单序号监督重点 监督内容1督促党委加强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1.督促加强请示报告工作,自觉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监督。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首先是上级党委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其中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是党中央监督。要督促各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经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自觉接受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监督。2.督促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形成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的良好氛围。督促和协助各级党委健全和落实党委会工作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督促各级“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自觉接受“一把手”的监督,并通过民主集中制来监督“一把手”和班子其他成员。督促用好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推动班子内部形成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郁氛围,互相监督、提醒、帮助。3.督促推动党委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推动各级党委结合实际,重点围绕选人用人、授信审批、集中采购等重要事项和权力清单,研究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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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沈阳分行纪检工作制度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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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三项监督”工作清单

监督

重点 监督内容

1

督促

党委

加强

对下

级“一

把手”

和领

导班

子的

监督

1.督促加强请示报告工作,自觉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监督。加强对“一把手”和

领导班子监督,首先是上级党委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其中最根

本的、最重要的是党中央监督。要督促各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过程中,严格执

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经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自觉接受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监督。

2.督促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形成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的良好氛围。督促和协助各

级党委健全和落实党委会工作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督促各级“一把

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自觉接受“一把手”的监督,

并通过民主集中制来监督“一把手”和班子其他成员。督促用好民主生活会等制

度,推动班子内部形成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郁氛围,互相监督、提醒、帮助。

3.督促推动党委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推动各级党委结合实际,

重点围绕选人用人、授信审批、集中采购等重要事项和权力清单,研究建立领导干部

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并抓好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各级纪检机构要不定期对记录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机构报告。

4.督促开展谈心谈话。督促各级党委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的相关要求,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党内谈话制度,明确要求上级“一把手”与下级“一把手”定期

或不定期开展谈话,了解在落实党中央和总省行党委决策部署、严守廉洁纪律等方面

的情况,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用好“第一种形态”。

5.督促强化领导班子“一岗双责”落实。督促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抓紧抓实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同时,督促深化党建重点联系工

作机制,推动建立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分片联系下级机构的党建工作等机制。

6.督促加强干部交流轮岗。督促各级党委深刻汲取总结“两明案”教训,严格执

行干部交流和关键岗位轮换制度。督促各级党委加快落实好相关干部交流计划,

确保新提拔的各机构班子成员中交流使用在一定比例范围内。

7.督促综合发挥巡察、内审等多种监督作用。督促党委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

的贯通融合,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等监督,发挥监督合力,提升全行监督工

作效能。进一步发挥内控监督作用,加强对“关键少数”的审计力度,深入揭示

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声音。

8.督促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督促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违纪

违法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重点抓好各市分行和省行部室领导班子警示教

育,建立健全以案促改工作机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

2

加强

各级

纪检

机构

对同

级“一

把手”

和领

导班

子的

监督

1.认真贯彻落实《辽宁分行关于贯彻落实<一级(直属)分行纪委对同级党委及

其班子成员监督的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各级纪检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增强斗争精神,全面强化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政治、思想、组

织、作风、纪律,以及“八小时外”等情况的监督。

2.建立健全监督事项报告报备和承诺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非公务交往、操办

婚丧嫁娶事宜等监督事项报告报备和承诺机制,推动同级监督具体化、规范化,

引导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3.完善重要事项报告工作制度,夯实两个“月报告”机制。进一步完善市行纪委

向省行纪委报告工作制度,督促各级纪委将了解掌握的同级“一把手”和领导班

子相关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纪检机构,对长期“发现问题零报告”的机

构开展提醒谈话或重点检查。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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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监督

重点 监督内容

2

加强

各级

纪检

机构

对同

级“一

把手”

和领

导班

子的

监督

4.加强对领导班子会议情况监督。各级纪检机构通过参加或列席党委会等领导班

子会议、查阅会议记录、检查会议决议落实情况等方式,加强对党委议事决策情

况监督,建立健全各级党委会会议纪要抄报上级纪检机构机制。

5.建立常态化提示警示机制。以多种形式开展日常提醒和警示教育,制发针对同

级和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例通报、廉洁教育专刊等,增强教育警示针对性。

6.精准画像,切实提升监督质效。各级纪检机构要严格落实派驻纪检监察组最新

要求,强化政治监督、聚焦日常监督。结合个人基本情况、廉政档案信息、谈心

谈话、听取群众和服务对象意见、巡视巡察画像、民主生活会查摆剖析等情况,

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精准画像,既体现优点、特点,又反映不足、短板,切实提

升同级监督质效。

3

加强

各级

纪检

机构

对下

级党

组织

特别

是“一

把手”

的监

1.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线索处置。对反映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问

题线索优先重点处置,加强线索提级管理,加大核查处置力度,坚持查办案件“后

墙”不倒,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并适时剖析问题线索特点和规律,总结研判

“政治生态”。

2.建立健全约谈谈话、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谈话制度,加大各级纪检机构

主要负责人与下级“一把手”约谈、谈话力度。试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

上一级纪检机构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促进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觉接

受监督。

3.列席会议掌握情况。通过列席下级党组织的党委会、行长会、“三重一大”会

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多种形式,了解掌握最新情况,有效开展监督。

4.加快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廉政档案管理系统,做好民主生活会、述

职述廉报告、重大事项报告、违规违纪违法等信息的数据维护,丰富监督信息资

源,推动全面把握下一级领导班子政治生态情况。

5.发挥监督合力作用。各级纪检机构要定期与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

传部、纪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内控合规部、法律事务部、财务会计部、信贷与

投资管理部、国际业务部、管理信息部、运行管理部等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综合

分析下一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

发挥对下监督合力作用。

6.提升基层纪检机构监督效能。总结推广兄弟行基层纪检改革试点的经验,推动

各级纪检机构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加紧研究制

定加强基层纪检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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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关于辽宁分行纪委加强信贷领域

监督的实施意见

各市分行纪委: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核心业务,也是腐败行为易发高发领域。信贷领域的

腐败行为在直接增加信贷风险损失的同时,也在间接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两明案”, 以及近期我行个别分行在信贷领域发生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再次警醒我们,重大信贷

风险背后的腐败行为就在身边,必须高度警惕、引以为戒。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

监委有关精神,落实派驻纪检监察组《关于一级(直属)分行纪委加强信贷领域监督

的意见》(驻工行纪监办发〔2020〕27 号)工作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做深做细做实

信贷领域监督,严查信贷风险背后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履

行监督专责,发挥监督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精准把握纪检机构对信贷领域监督的定位和原则

(一)找准纪检机构监督的定位。各级行纪委要主动担当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

党监督责任,加强对信贷领域的监督,坚决履行好监督专责,始终坚守“监督的再监

督”定位,坚持监督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既注重发挥各专业部门的监督合力作用,

又严格区别信贷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等部门对于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重点突出对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总省行党委关于信贷重点工作的部

署安排和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监督,协助同级党委将信贷领域作为巡察重点内容,

要将监督工作落脚于“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以纪检机构监督撬动、带动、

推动各级党委和有关职能部门扎实有效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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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二)把握纪检机构监督的原则。各级行纪委要着眼于治未病,严格按照《关于各级

纪委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做好日常监督提醒,坚持从抓早抓小遏制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起,防止小问题累积演变恶化。要紧紧围绕信贷领域中的关键人、关

键事、关键时,着重抓实抓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坚持一以贯之,把“严”的主基调

长期贯彻下去,对信贷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严肃查处。要坚持法治思维,不断增强程序

意识、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注重保障合法权益,注重保护干事创业的热情。要将查处腐败

案件与防范风险、挽回损失结合起来,有效维护金融安全。

二、持续加强对关键人的监督

(三)严格监督信贷岗位的制衡管理。各级行纪委要根据辖属机构设置的实际情

况,督促公司金融、个人金融、普惠金融、银行卡、投资银行、国际业务、资产负债、

信贷与投资管理(含不良资产处置)、授信审批等有关部门或岗位,严格落实业务管

理和流程操作中分离制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关键岗位、关键人严格管理,强化换手

管理,适时开展排查整治,坚决杜绝“一手清”。要重点监督各级机构(或部门)负

责人等“关键少数”岗位制衡是否有效,相关制度是否贯彻落实,重点关注在创新融

资产品、重大信贷项目中具有独立决策权限的部门或机构岗位制衡机制是否执行落实。

如是否落实执行审结机制、回避制衡机制、再议和复议机制。必要时可开展专项监督,

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提交同级党委或有关部门研究。

(四)严格监督信贷岗位任职资格与任期管理。各级行纪委要督促人力资源、信

贷与投资管理、授信审批、公司金融、国际业务、个人金融、普惠金融、银行卡、内

控合规等部门,进一步明确信贷经营管理中关键少数、关键岗位任职资格和任期管理

的硬约束,合理有序开展岗位轮换交流。各级行纪委要督促人力资源部门至少按年分

析关键少数、关键岗位任职期限及履职情况,及时将发现的涉及道德风险的情况转交

纪检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信访线索处置等情况,重点关注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

同一地域长期任职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等情况,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集中的人员,

提醒同级党委或有关部门采取妥善方式防范风险发生。

(五)严格监督任职回避管理。各级行纪委要督促人力资源、内控合规部门持续

优化亲属回避和业务回避管理,推动制度有效执行,及时排查整治应回避未回避的情

况,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要根据掌握的情况,重点监督各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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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导干部和信贷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企业在工行贷

款情况,重点关注干预贷款正常办理、以形式合规掩盖利益输送等问题,同时还要特

别关注离职员工新任职企业与工行发生业务的情况。必要时,可抽查上述情况中信访

反映集中、贷款金额较大、信用风险和不良贷款较高、违规问题较多的贷款业务,发

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对于正常办理的信贷业务,需要

回避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并在业务办理中主动回避。

三、持续加强对关键事的监督

(六)严格监督党中央和总省行重大战略部署落地。各级行纪委要立足政治监督属性,

重点监督所在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金融信贷领域重大战略部署的情况。要根据总行党委

提出的从严治理、风控强基等“48 字”工作思路,结合省行党委提出的“4+6”振兴计划,

监督信贷领域各项重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要重点关注“关键少数”的信贷业务发展观、业

绩观、风险观与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与总省行党委重点工作要求存在偏差的情况,对

于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提示提醒,对于发现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情

况,要及时向省行纪委直至驻工行纪检监察组报告。

(七)严格监督信贷关键环节运行。要将监督资源高效聚焦权力集中的审查审批环

节,紧紧围绕审查审批环节中的权力运用,因地制宜,灵活运用谈心谈话、抽查会议

记录、列席重大会议(如:适当列席公司业务的预审会、授信审批业务的信贷与投资

审查委员会下设的限额审议会和债项审批会、责任认定委员会等会议)等多种方式了

解信贷业务调查、业务审查、集体审议、贷款审批、贷款投放、贷后抵(质)押物释

放、不良资产处置等贷前、贷中、贷后重点环节的有关情况,关注总省行关于加强授

信审批流程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是否落实执行到位,尤其是重点关注集体审议“一言

堂”、架空正常的集体审议机制等情况。要紧盯信贷全流程中间接影响贷款决策的关

键环节,如合作机构选择、项目评估、授信额度测算、贷款利率确定等。要在对上述

环节监督中特别关注以形式合规掩盖事实违规等情况,发现有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

谈话提醒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制度、提升制度执行的有效性,问题严重的,要及

时向同级党委、省行纪委或驻工行纪检监察组报告。

(八)严格监督信贷履职重大异常。各级行纪委要健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广泛收

集整合并深化运用内外部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巡察、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信访举报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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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等信息,主动对发现的违反信贷常识办理业务的重大异常情况和问题集中领域、人员

开展监督。要督促信贷与投资管理、授信审批、银行卡、内控合规等部门,持续提升

日常风险监测、监督检查和异常行为排查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及时将涉及道德风险的

信息转交纪检机构处理。要在监督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处置中,重点关注越权经营、

越权审批、分拆审批,以及带病准入、包装贷款、审查审批严重失职、高估押品、虚

构押品、未落实前提条件放款、违规释放抵(质)押物、违规处置不良资产、当年放

款当年劣变、发生重大风险损失等异常情况,深挖细查重大异常情况和问题集中领域

背后的设租寻租、以贷谋私、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并注意将信贷流程以

外对信贷准入、评估、审查、审批、核准等环节施加重要影响或插手干预业务办理的

人员一并考虑,发现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依规报告处置。

(九)严格监督信贷领域问题整改。各级行纪委要以问题整改及案件查处为契机,

全面扎实细致推进以案促改,力争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治理一域的

监督效果。要善于在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巡察、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中发现问题,并

善于通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等形式,压实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

管理责任,将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信贷制度、管理、机制、导向上的突出问

题、普遍性问题提交同级党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要以问题导向,举一反三,

重点督促倒查源头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整改治理,同时定期跟踪整改进度及效果,对于

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缓慢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督导问责。

(十)严格监督廉洁信贷文化建设。各级行纪委要督促各级党委和信贷职能部门通

过组织学习培训、专题宣讲、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和深植“公开透明、公

私分明、自律律他、廉勤并重”的廉洁文化理念,从源头上建立抵御错误导向、不良

风气、腐败行为的防护网,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信贷文化氛围。要重点督促各级党委

增强风险意识,推动信贷业务回归经济本源,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在信贷业务发展中

避免重形式轻实质、重发展轻管理、重业绩轻风控等错误导向。要督促干部员工增强

纪法意识,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理业务,拒绝“盲从性”违规违纪违法。要督促各级

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建立亲清政商关系、正常银企关系,

支持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自觉远离围猎腐蚀,主动抵制违法乱纪行为。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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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四、持续加强对关键时的监督

(十一)时刻紧盯敏感时点抓好日常监督提醒。要关注围猎行为和腐败行为易发高发的

敏感时点,对信贷领域“关键少数”、关键岗位,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监督提醒提示。在重

要传统节假日,要采取网讯、微视频等形式,积极开展节前廉洁教育提醒,引导信贷从业人

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要督促各级机构和内控合规部门在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中,关注处于婚

丧喜庆等家庭生活重要时点、或职业生涯敏感时期的干部员工,以妥善方式宣传积极向上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干部员工珍视职业生涯,守牢纪法底线,自觉抵制拉拢腐蚀;

要推动警示教育活动常态化、长期化、长效化,持续打造阳光信贷、廉洁金融的工作环境。

(十二)积极创新深化“八小时”外监督。要压实各级党委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主体责任,

一方面,要重点聚焦各级信贷经营机构、信贷审批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少数、关键岗位的主责

任人,关注其本人身体、精神状态;关注其配偶子女从业;关注其与朋友交往;关注其与管

理及服务对象往来等情况。另一方面,要督促其发挥贷款企业、合作机构、员工家属等第三

方主体监督助廉的作用,开展“八小时”外监督助廉。通过制定第三方助廉工作方案,发放

助廉倡议书、助廉承诺书、推送助廉警示教育资料等形式,传导正确的纪法理念,引导有关

企业自觉守好纪法底线、员工家属吹好“廉洁风”。 五、打造纪检机构监督的有力有效机制保障

(十三)加强对信贷领域监督的调查研究。要深刻认识信贷领域反腐败的复杂性和严

峻性,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和创新实践,持续提升对信贷领域监督的能力。要

注重通过调研学习了解信贷业务操作,熟悉客户及合作机构准入、贷前调查、审查审

批、放款核准、存续期管理、责任评议认定、不良处置 7 大环节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

主要特点和典型业务,重点关注贷前、贷中、贷后各关键环节权力运行情况,为推动

监督工作的具体化、深入化打好基础。要注重调研收集具体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堵点,

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并及时总结实践效果较好的工作方式。

(十四)推动实施道德风险监督的全覆盖。要在发挥纪检机构再监督的基础上,探索

各级信贷经营机构、各信贷职能部门实施道德风险监督的全覆盖,以网格化划分各级

机构、各部门道德风险防范的责任范围,明确每个网格道德风险监督责任人,督促定

期开展道德风险点梳理、组织道德风险排查和异常情况报告等工作。要重点关注独立

经营权限较大、专业复杂程度较高的部门(或机构)日常道德风险监督排查情况,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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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范出现监督失位、缺位、错位。要注重推进道德风险监督的规范化、具体化、清单化,

力求监督实效,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及时予以督导问责。

(十五)强化监督质效跟踪评价。各市行纪委要将对信贷领域的日常监督情况,通

过两个“月报告”1 机制,按月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同时在年度工作总结中专项介绍

信贷监督工作情况,内容不限于组织、实施、成效、困难及问题、下一步计划及建议

等。对于一个年度内查处信贷领域零问题(不含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问题,下同)但被

外部机构查出问题的,要在年度总结中提出整改计划。对于自身查处零问题但被外部

机构查处多个重大问题的,省行纪委将适时约谈有关市行的纪委负责人。

附件:辽宁分行纪委加强信贷领域监督工作清单

1 日常报告和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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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辽宁分行纪委加强信贷领域监督工作清单

监督

重点 监督事项 监督清单

1

加强

对关

键人

监督

1.严格监督

信贷岗位的

制衡管理

一是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或岗位,严格落实业务管理和流程操作中分离

制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关键岗位、关键人严格管理,强化换手管理,

适时开展排查整治,坚决杜绝“一手清”。

二是是否督促落实执行审结机制、回避制衡机制、再议和复议机制。

必要时可开展专项监督,发现重大问题的,是否及时提交同级党委或

有关部门研究。

2.严格监督

信贷岗位任

职资格与任

期管理

一是是否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信贷经营管理中关键少数、关键岗

位任职资格和任期管理的硬约束,合理有序开展岗位轮换交流。

二是是否督促人力资源部门至少按年分析关键少数、关键岗位任职期

限及履职情况,及时将发现的涉及道德风险的情况转交纪检部门。

三是是否结合日常监督、信访线索处置等情况,重点关注在同一岗位、

同一领域、同一地域长期任职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等情况,对于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集中的人员,提醒同级党委或有关部门采取妥善方式防范

风险发生。

3.严格监督

任职回避管

一是是否督促人力资源、内控合规部门持续优化亲属回避和业务回避

管理,推动制度有效执行,及时排查整治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况,对故

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是否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信贷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

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企业在工行贷款情况,重点关注干预贷款正常

办理、以形式合规掩盖利益输送等问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离职员工

新任职企业与工行发生业务的情况。

2

加强

对关

键事

监督

4.严格监督

党中央重大

战略部署落

一是是否监督所在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总省行党委有关金融信贷领

域重大战略部署的情况。

二是是否关注“关键少数”的信贷业务发展观、业绩观、风险观与党

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与总省行党委重点工作要求存在偏差的情况,

对于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提示提醒,对于发现违反

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情况,要及时向省行纪委直至驻工行纪检监察

组报告。

5.严格监督

信贷关键环

节运行

一是是否围绕审查审批环节中的权力运用,因地制宜,灵活运用谈心

谈话、抽查会议记录、列席重要会议等多种方式了解信贷业务调查、

业务审查、集体审议、贷款审批、贷款投放、贷后抵(质)押物释放、

不良资产处置等贷前、贷中、贷后重点环节的有关情况,关注总省行

关于加强授信审批流程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是否落实执行到位,尤其

是重点关注集体审议“一言堂”、架空正常的集体审议机制等情况。

二是是否紧盯信贷全流程中间接影响贷款决策的关键环节,如合作机

构选择、项目评估、授信额度测算、贷款利率确定等。要在对上述环

节监督中特别关注以形式合规掩盖事实违规等情况,发现有苗头性问

题的,是否及时谈话提醒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制度、提升制度执

行的有效性,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省行纪委或驻工行纪

检监察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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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监督

重点 监督事项 监督清单

2

加强

对关

键事

监督

6.严格监

督信贷履

职重大异

一是是否主动对发现的违反信贷常识办理业务的重大异常情况和问题集中领

域、人员开展监督。

二是是否督促相关部门,持续提升日常风险监测、监督检查和异常行为排查

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及时将涉及道德风险的信息转交纪检机构处理。

三是是否重点关注越权经营、越权审批、分拆审批,以及带病准入、包装贷

款、审查审批严重失职、高估押品、虚构押品、未落实前提条件放款、违规

释放抵(质)押物、违规处置不良资产、当年放款当年劣变、发生重大风险

损失等异常情况,深挖细查重大异常情况和问题集中领域背后的设租寻租、

以贷谋私、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7.严格监

督信贷领

域问题整

一是是否善于在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巡察、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中发现问题,

并善于通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等形式,压实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有关职能

部门的直接管理责任,将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信贷制度、管理、机

制、导向上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提交同级党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

二是是否以问题导向,举一反三,重点督促倒查源头问题有针对性开展

整改治理,同时定期跟踪整改进度及效果,对于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

整改进度缓慢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督导问责。

8.严格监

督廉洁信

贷文化建

一是是否广泛宣传和深植“公开透明、公私分明、自律律他、廉勤并重”

的廉洁文化理念,从源头上建立抵御错误导向、不良风气、腐败行为的

防护网,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信贷文化氛围。

二是是否重点督促各级党委增强风险意识,在信贷业务发展中避免重形

式轻实质、重发展轻管理、重业绩轻风控等错误导向。

三是是否督促干部员工增强纪法意识,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理业务,拒

绝“盲从性”违规违纪违法。

四是是否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建立

亲清政商关系、正常银企关系,支持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自觉远离围

猎腐蚀,主动抵制违法乱纪行为。

3

加强

对关

键时

监督

9.时刻紧

盯敏感时

点抓好日

常监督提

一是是否在重要传统节假日,积极开展节前廉洁教育提醒,引导信贷从业人

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二是是否督促各级机构和内控合规部门在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中,关注处于婚

丧喜庆等家庭生活重要时点、或职业生涯敏感时期的干部员工,以妥善方式

宣传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干部员工珍视职业生涯,守

牢纪法底线,自觉抵制拉拢腐蚀。

三是是否推动警示教育活动常态化、长期化、长效化,持续打造阳光信贷、

廉洁金融的工作环境。

10.积极创

新深化“八

小时”外监

是否压实各级党委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主体责任,重点聚焦各级信贷经营机构、

信贷审批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少数、关键岗位的主责任人,关注其社会圈、生

活圈情况。是否督促其发挥贷款企业、合作机构、员工家属等第三方主体监

督助廉的作用,开展“八小时”外监督助廉。

4

纪检

机构

监督

保障

11.打造

纪检机构

监督保障

一是是否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和创新实践,持续提升对信贷领域监督

的能力。

二是是否划分各级机构、各部门道德风险防范的责任范围,明确每个网格道

德风险监督责任人,督促定期开展道德风险点梳理、组织道德风险排查和异

常情况报告等工作。

三是是否按时报送信贷领域日常监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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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关于建立开门审贷和监督沟通机制

加强授信审批条线廉政案防建设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境内综合化子公司:

为加强授信审批条线廉政案防建设,贯彻落实全面风险管理“管住人、看住钱、

扎牢制度防火墙”的总体要求,加大对投融资业务集体审议“关键环节”和授信审批

条线“关键少数”的监督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廉政案防意识,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贯彻落实行党委从严治党、从严治行、从严治贷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两明案”

等案件教训,把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作为授信审批条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任

务,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内审内控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的行动自觉,切实履行主体责

任,强化制度执行,坚决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建立“开门审贷”机制,强化“关键环节”监督

各机构信贷与投资审查委员会要建立“开门审贷”机制,以公开促履职、利监督、

强震慑,督促审议委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协助检查监督人员参与了解审议工作,推

动集体审议监督工作走深走实。

各机构信贷与投资审查委员会确定集体审议会议议程后,会议秘书须将会议通知

(包括审议会议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和顺序等关键信息)同时抄送至所在机构内审

内控部门和纪检机构。各机构内审内控部门和纪检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审议业

务具体情况,选择性列席信贷与投资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会议(限额审议会和债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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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批会),无需提前告知。内审内控部门和纪检机构在列席会议时,要遵守相关审贷会

保密要求和会议纪律,如发现相关人员在制度执行、人员履职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或

其他失职失当行为的,要依规依纪处置。

三、建立“监督沟通”机制,强化“关键少数”监督

要建立本机构授信审批条线与内审内控部门和纪检机构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

了解授信审批条线主要负责人接受违规处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等情况,加强对授

信审批条线“关键少数”的日常监督,协助推动党内监督与业务监督、本级监督与条

线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进一步提升专业条线廉政案防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

总行授信审批部定期(至少按季度)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总分行内审内控部

门和纪检机构致函沟通,了解各行授信审批分管行长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党纪

政务处分、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约谈提醒等情况,以及依据行规给予违规积分、

批评教育或核减绩效收入、行政处分等情况。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将视情节严重

程度及对岗位履职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专业条线约谈提醒、年度考核扣分、建

议调离岗位等措施,加大廉政案防管控力度。

四、常态长效抓好落实,纵深推进廉洁审贷

各机构信贷与投资审查委员会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独立、客观、

审慎履行集体审议职能,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内审内控部门和纪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和

专项检查,带动授信审批条线员工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

落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完善整改跟踪反馈和后续评价机制,持续提升集体审议工

作质量。

各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要比照总行做法,持续加强对干部员工的监督管理,定期与本级及

辖属二级分行内审内控部门和纪检机构沟通,及时了解本部门和本条线干部员工接受违规违

纪处理等的情况,着力提升授信审批专业党风廉政、内部控制和案件防范成效。

各境内综合化子公司参照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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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运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做实以案促改工

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运用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做实以案促改、以

案促治,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

效,努力营造工商银行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典型违纪违法案件,是指驻工行纪检监察组查办的或者驻工

行纪检监察组会同地方纪委监委查办的,工商银行干部员工严重违纪、职务违法、涉

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条 以案促改工作坚持行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推动、总行职能部门

分工协作、案发单位直接整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

第四条 以案促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案强治理。紧盯案件揭示出的内部治理方面的不足,完善权力配置和运

行制约监督机制,提升金融治理水平,推动形成强监督、强监管、强治理的良性互动。

(二)以案建制度。针对案件暴露的制度漏洞,梳理完善制度流程,建章立制、

强化执行,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三)以案督责任。围绕案件反映出的履责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健全责任机

制,实施精准问责,推动每个党组织、每名党员干部负责、守责、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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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四)以案转思想。运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身边人,引导党员干部

转变错误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纪法意识,自觉追求高标准,树

牢金融报国初心使命。

第五条 以案促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方向。把讲政治贯穿以案促改工作始终,善于用政治眼光审视案

件背后的政治立场、政治责任、政治生态、政治危害等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坚持同向发力。加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以案促改统筹谋划、部署落实、

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发挥好系统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形成贯通联动、

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坚持系统施治。坚持查办案件、防控风险、堵塞漏洞、挽回损失、重塑文

化一体推进,推动惩治震慑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有效贯通,做好金融反

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

(四)坚持务求实效。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根据案件涉及的领

域、层级和特点等,创新方式方法,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成效评估和考核问责,增强

以案促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行党委以案促改责任

第六条 行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统一领导全行以案促改工作,

并直接组织实施对重大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简称重大案件)的以案促改工作。

重大案件由行党委会同驻工行纪检监察组明确,通常是指涉及行党委直接管理干

部及以上级别干部,或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第七条 根据重大案件情况和以案促改工作需要,做好立行立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对其中行党委管理干部,依纪依规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发生重大案件后,行党委组织制定以案促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责任、

时限等,推动全行排查整治风险、完善制度机制、开展警示教育、涵养政治生态。

第九条 行党委根据案发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统

一思想认识,剖析案发成因,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第十条 根据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制发给行党委的纪检监察建议书等,组织抓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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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实,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情况。

第三章 案发单位党组织以案促改责任

第十一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承担以案促改的直接责任,其中党委(党总支、党支

部)负主体责任,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

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以案促改工作,纪委(纪检机构)负监

督责任。

第十二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全面摸清案件可能导致的资金风险底数,采取

有力措施,有效减少和挽回损失。同时,做好妥善应对敏感舆情等工作,防止发生次

生风险。

第十三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应对案件暴露出的本单位普遍性问题立行立改,并举

一反三,开展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

根据案件情况和以案促改工作需要,对辖内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在收到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制发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后,

应指定党委办公室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牵头,及时制定以案促改方案,明确整改内

容、责任和时限,经案发单位党组织审定后,报行党委和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审核。

重大案件由行党委制定以案促改方案的,案发单位党组织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

抓好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措施的落实。

案发单位党组织应在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向行党委和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书面报告

整改落实情况,对仍未完成的整改措施,应继续推进落实,并按季报告有关情况。以

案促改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送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

活会,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

措施。行党委、驻工行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派员指导。发生其他典型违纪违法案

件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案发单位党组织一般应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以案促教。

(一)召开处分决定宣布会。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要在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一个月内召开全体党员会议,宣布对其处分决定。受处分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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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

(二)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案发单位党组织应结合实际,组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

通报典型案件、分析案发原因,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促使党员干部受警醒、

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统筹运用旁听庭审、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编发警示教育资料、播放警

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展、廉洁谈话等方式,使党员干部接受警示教育。

第四章 总行职能部门以案促改责任

第十七条 总行职能部门对以案促改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应充分发挥“三道防线”

作用,督促相关业务领域和条线依法合规经营,堵塞案件漏洞,防控案件风险。

第十八条 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在对案发单位进行重

点督导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对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普遍性、突出性问

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全面检视相关制度、流程、机制,制定以案促改措施,认真

加以整改。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驻工行纪检监察组。

第十九条 内控合规部应对案件中涉及的行党委管理干部和总行本部员工违规问

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案件暴露出来的内控管理漏洞和合规问题组织开展整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局应将案发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审计内

容,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按照行党委要求,抓好纪检监察建议书的任务分解、跟

踪督促。重大案件由行党委制定以案促改方案的,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组织实施、督

办落实、舆情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应按规定落实行党委、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作出的处分决

定,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问题,抓好整改。根据情况,将以案

促改纳入对总行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述责述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廉洁文化方面的问题,采取针对性

措施,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会同驻工行纪检监察组编印警示教育书籍、

制作警示教育片等。

第二十四条 党委巡视办要将案发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以案促改工作列入巡视

巡察内容,强化政治监督,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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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二十五条 直属机关党委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组织推动机关党建任务落实方面的

问题,抓好整改。机关纪委对案件中涉及的总行本部非行党委管理干部的党员涉嫌违

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第五章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以案促改责任

第二十六条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对以案促改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在抓好自身以案促改

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行党委、案发单位党组织、总行职能部门等以案促改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应加强统筹谋划,把审查调查与以案促改同部署、

同发力,将以案促改的理念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根据审查调查情况,及时撰写案件

剖析报告、案件通报;促使被审查调查人深刻反省,形成忏悔书、廉政建议书等,为

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提供素材。

第二十八条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会同行党委及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对案发领域问题进行

深入研究剖析,挖掘背后成因,形成规律性认识,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纪检监察建议。

对案件暴露出的在全行范围内具有典型性、突出性的问题,推动行党委、总行相

关部门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第二十九条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与行党委加强沟通协作,针对典型违纪违法案件,采

取编印警示录、制作警示片等方式,推动全行用好“活教材”,做实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

第三十条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应综合运用跟踪督办、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定期

回访等形式,督促指导以案促改工作,并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政治生态评价的重

要内容。对以案促改工作推进不力、效果不佳的,根据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领

导干部进行约谈、问责。

第三十一条 对以案促改工作期间受警醒,主动向组织讲清楚自身所犯违纪违法

问题的,应把握政策策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依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

第六章 以案促改成效评估和考核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织)应将以案促改工作情况列入巡视巡察、日常监

督、内部审计、内控检查等内容,适时开展“回头看”,对以案促改成效进行综合评

估,督促巩固深化成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织)应将以案促改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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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考核内容,强化考核引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以案促改工作的督促

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反馈、约谈、通报、问责等形式,推进以案

促改工作落到实处。对消极应付、敷衍塞责、避重就轻或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拒

不整改的,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一级机构党委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机构以案促改长效机制,对

自身查办的严重违纪案件,以及联合地方纪委监委或由地方纪委监委单独查办的工商

银行干部员工严重违纪、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统筹抓好以案促改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党委会同驻工行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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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党委纪委定期听取部分重点领域

工作汇报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要求,促进两个责任贯通联动,切实加强对重

点领域日常监督,根据总行党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听取

集中采购、财务审查、信贷审批、不良资产处置、运行管理等重点领域工作汇报办法

(试行),主要要求如下:

一、汇报时间

根据全行中心工作安排和集中采购、财务审查、信贷审批、不良资产处置、运行

管理工作业务量,按照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的频率听取汇报,一般安排在季初进行。

二、参加人员与汇报内容

省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

组织部、内控合规部主要负责人列席。

(一)集中采购工作汇报内容

1.本季度集中采购工作总体情况,包括集采计划管理情况、督促采购主管部门计划

执行情况、集管会召开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2.严格落实集中采购相关制度,梳理查摆采购的组织和计划、采购方式的选择、供

应商的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供应商的管理、供应商后评价等各个采购环节,是否存

在各类实质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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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3.贯彻落实《防止利益冲突和业务回避管理规定》《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

休假管理办法(2021 年版)》,是否存在应回避不回避,关键岗位应轮换不轮换情况。

4.严格执行廉洁纪律,是否发现管理人员插手干预集中采购工作,是否发现管理及

工作人员接受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吃请、礼品礼金等不当行为。

5.根据集中采购业务发展,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情况;对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相关委

员及集中采购工作关键岗位人员适时开展廉洁警示教育情况。

6.内外部审计、监管部门及上级行对集中采购工作开展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以及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7.本专业集中采购队伍建设,尤其是加强对辖内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

监督等情况。

根据每季度集中采购情况,涉及 4、5、6、7 四项也可以按半年汇报。

(二)财务审查工作汇报内容

1.本季度经营费用预算执行情况。

2.本季度财务审查工作总体情况,包括财审会召开情况、项目审批情况等。

3.年度授权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未按年度授权或未经总行批准擅自缩减审议范围或

提高审议金额起点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党委会、行长办公会等会议代替财审会的情况。

4.提请财审会审议的项目,是否存在属于“三重一大”项目,未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情况。

5.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预计目标达成效果进行后评价情况,评价结果的

应用情况。

6.对财务审查委员会相关委员及财务审查关键岗位人员适时开展廉洁警示教育情况。

根据每季度财审会情况,涉及第 3、5、6 三项也可以按半年汇报。

(三)信贷审批工作汇报内容

1.本季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总省行党委有关金融信贷领域重大战略部署,尤其是落

实绿色信贷要求,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审查审批情况。

2.贯彻落实信贷业务管理和流程操作中分离制衡有关制度的情况;关键岗位、关键

人制衡有效性落实情况;换手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排查落实情况;执行审结

机制、再议和复议机制情况。

3.贯彻落实回避制衡管理制度情况,信贷审批工作中及时排查应回避未回避、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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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避人员报备并主动回避制度等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干预、以形式合规掩盖利益输

送等问题的贷款业务。

4.在贷款审批中,贯彻落实集体审议机制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一言堂”、架空

正常集体审议机制情况;是否存在对上会项目议而未决流程撤回的情况;是否存在分

析企业经营情况走形式、审批意见风险防范措施模板化等情况。

5.贯彻落实贷款审批时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把好风险关为基层行服务的情况。

6.贷款审批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7.关键岗位任职资格和任期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在信贷审批日常工作中自查情况。

8.信贷审查审批队伍建设情况。

根据每季度信贷审批情况,涉及 7、8 两项也可以按半年汇报。

(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汇报内容

1.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总体情况。包括季度不良贷款、账销案存资产、抵债资

产处置情况,重点大户不良资产处置情况;季末信贷资产质量控制情况,不良资产管

理系统主要指标执行情况;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审查委员会召开情况。

2.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总省行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相关制

度,在不良贷款重组、破产重整、批量打包、呆账核销、以物抵债、资产证券化和账销案存

资产清收工作中,规范处置项目申报、审查、审批、执行和归档等全流程操作和管理行为。

3.评估、拍卖中介机构选聘和审核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中介机构集中采购和专业考

核制度,对不良资产处置(债权转让、抵债资产拍卖、证券化)中选用资产评估公司、

拍卖公司和公证机关等中介合作机构实行准入、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

4.省行赴基层分行调研督导和业务检查情况。省行按季度对二级分行不良资产处置和管

理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和项目检查,是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不良资产经营能力。

5.责任评议认定问题及整改情况。一般法人客户、普惠客户和个贷、银行卡客户不

良资产处置损失责任评议认定及责任追究情况;是否复盘反思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

强化风险管控的意见措施。

6.内外部审计部门、监管部门及总行、省行对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审计检查情

况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7.重要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教育情况。是否对不良资产处置项目尽职调查、价值评

估等重要岗位,以及审查、审批等关键岗位进行业务培训、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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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建立和完善换手管理、集体审议等相关制度。

根据每季度工作情况,涉及 3、6 项也可以按半年汇报。

(五)运行管理工作汇报内容

1.高风险网点治理情况。是否对于进入 D、E 类或连续二期及以上的高风险网点,

采取部门联合会诊、综合施策治理等方式,开展治理工作;是否对 E 类网点实行现场

调研和诊断,夯实网点风险管理工作基础。

2.集约运营质量提升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各行是否设立集约运营管理岗;专项治理

活动是否取得实效。

3.“伪现金”交易洗钱风险专项治理情况。“伪现金”交易专项行动部署是否得到

落实,是否对伪现金业务开展检查工作。

4.银企对账管理提升行动情况。是否结合辖内客户情况,配置对账资源;是否按季

开展重点客户、重点机构对账专项行动。

5.内部账户管理提升行动情况。是否按照全面推广融安 e 账核算改造;是否实施审

批联动系统管理,实现内部账务全流程管控。

6.专业队伍建设情况。运行督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是否有效落实,督导检查工作是否

开展;现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是否实施;“飞行检查”团队建设和检查工作是否

有效开展。

7.金库、会计档案库管理情况。深化金库库房分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是否有效实施;

外包业务是否按计划实施;业务会计档案库房建设是否按计划开展,库房安全管理基

础设施配置是否改造和提升。

三、相关要求

根据汇报情况和参会人员及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财务会计部、授信审批部、信

贷与投资管理部、运行管理部要认真落实,并按照举一反三的要求,及时梳理漏洞隐

患,建立完善制度机制,促进标本兼治。落实情况应在下一季度会议上专题汇报。党

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要做好跟进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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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辽宁分行管理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扎实做好日常监督,突出“关键少数”监督管理,健全廉政档案

和政治画像机制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精准“画像”。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根据总行《管理人员选拔聘用工

作规定》(工银党[2020]1 号)《管理人员选拔聘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工

银党[2020]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分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重要资料,是分析

和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监督、管理和选拔任用干部的

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有效、客观全面的原则,坚持按照党员

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省行各部室负责人、助理、资深经理、高级经理;各

市分行党委班子成员、助理、资深经理、高级经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干部廉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内控合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干部廉政档

案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工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行纪委办公室移交需本部

门提供的廉政档案资料。

第七条 提供干部廉政档案资料的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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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 廉政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基础类、报告类、线索类、“四种形态”类、其他

类等五个类别:

(一)基础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干部基本情况。包括:干部简要情况登记

表、民主测评、调查问卷情况、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因私出国(境)情况审查审批

表、季度考核情况、年度评定等次、廉政回复意见等各类涉及干部个人事项的材料。

(二)报告类。组织领导干部个人填报或由干部个人按规定报告的相关事项信息。

包括:廉洁从业报告、廉洁从业承诺书、工商银行亲属在系统内工作情况报告表、配

偶及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廉洁文明承诺书、上缴礼品礼金登记表。

(三)线索类。针对内外部审计、外部检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业务检查、

日常排查、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的涉及干部个人的问题线索,通过约谈、谈话、函询、

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形成的重点资料。包括:谈话记录、函询通知书、函询情况反馈

表、问题线索核查报告、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资料。

(四)“四种形态”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干部苗头性、倾向性、

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重点资料。包括:通报(通报批评)文书资料、批评教育文书资

料、书面检查、警示谈话记录、政治监督谈话记录、廉洁谈话记录表、提醒谈话记录、

诫勉书、诫勉谈话记录、组织处理情况、党纪处分决定、政纪处分决定、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调查、移送资料、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司

法机关出具的判决书。

(五)其他类。通过融安 e 信等系统反映的高法失信未执行等记录材料以及其他可

收集到廉政档案的资料。

第九条 坚持创新廉政档案资料收集方式方法,可将不属于以上五个类型的资料归

入其他类,一并进行归档保管。包括:相关部门和个人反映的监督对象有违规违纪行

为但一时难以查证落实的,应写出书面情况,经纪委或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与

反映材料一并归入廉政档案。

第四章 收集、移交和整理归档

第十条 廉政档案材料收集、移交、整理归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纪委

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实行一人一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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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及时进行更新。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

时建档、审核、完善。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材料收集。主要通过建档对象本人提供和纪检、人力、内控等

相关部门提供两种渠道获得。

第十三条 廉政档案材料移交。

(一)涉及提供廉政档案材料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廉政档案归档范围及标准,

认真、及时履行收集和移交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收集和移交工作。

(二)向纪委办公室移交的档案材料应为原件,若属于移交部门需要归档的文件、

资料,可复印后进行移交,但须经复印经办人及其负责人在复印件上双人签字确认。

(三)纪委办公室应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卷内材料移交登记簿》,及时登载档案

材料移交信息。

(四)纪委办公室应注重日常工作中资料的收集,相关部门及干部本人应向纪委

办公室及时、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廉政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一)组卷。廉政档案材料按照干部个人组卷,一人一档。卷内材料排放顺序为:

基础类、报告类、线索类、“四种形态”类、其他类,各类别内的材料按照干部廉政

档案归档范围及标准排放,并按要求编制《干部廉政档案卷内目录》。

(二)编制档号。廉政档案档号编制规则为“廉政档案-单位-姓名-顺序号”。“顺

序号”为依据建档先后产生的用于区别相同“姓名”的序号,从 0000 开始顺序编号。

(三)装订。廉政档案资料随干部岗位变动、职务调整、自身原因等会发生一定

变化,整理采取活页夹方式,便于资料灵活添加、更新。

(四)档案盒著录。廉政档案资料整理好后,要装入廉政档案盒按档号顺序装盒。

第十五条 根据廉政档案随干部个人走的原则,领导干部岗位发生变化的:

(一)对调出辽宁分行到其他单位任职的,纪委办公室需及时向干部个人新的管

理部门移交廉政档案,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二)对因岗位调整、退休等原因不再属于廉政档案建档对象范围的,对其个人

廉政档案采取封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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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五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廉政档案保管。

(一)纪委办公室、档案资料收集部门经办人员、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

(二)廉政档案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存放。

第十七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

(一)纪委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归档、查阅制度,做好归档、查阅记录。

(二)档案查阅应严格履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查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的干部廉政档案。

(三)需查阅廉政档案的,应履行查阅手续,填写干部廉政档案查(借)阅审批单(附

件 4),并经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调阅。

(四)廉政档案原则上不准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应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

(五)廉政档案查阅、借阅期间,查阅、借阅部门、人员应履行档案保管职责,

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档案的原有状态,严禁涂改、伪造、拆换、损毁、遗失档案。

(六)廉政档案查阅、借阅部门、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

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干部提供有关情况。

(二)为对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政治监督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

措施等提供有关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情况。

(四)为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为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有关情况。

(六)为综合分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提供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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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六章 纪律和问责

第十九条 严格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纪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和

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

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和行政处分。

(一)领导干部本人。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

3.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4.拒不提供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

5.故意妨碍有关资料归入廉政档案。

(二)廉政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归档、日常管理、查阅借阅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1.私自放入、擅自修改、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私藏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

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拍摄公布廉政档案资料,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

擅自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3.扣押、拆换、隐瞒、涂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二级分行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分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干部廉政档案归档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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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附件 1: 干部廉政档案归档范围及标准

表 1

归档

类别 描述 序

要件资料 收集部门

基础

监督、管理日常工作中涉

及的干部基本情况

1 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 党委组织部

2 民主测评、调查问卷情况 党委组织部

3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人力资源部

4 因私出国(境)情况审查审批表 人力资源部

5 季度考核情况 人力资源部

6 年度评定等次 人力资源部

7 廉政回复意见 纪委办公室

报告

组织领导干部个人填报

或由干部个人按规定报

告的相关事项信息

8 廉洁从业报告 纪委办公室

9 廉洁从业承诺书 纪委办公室

10 工商银行亲属在系统内工作情

况报告表 党委组织部

11 配偶及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表 纪委办公室

12 上缴礼品礼金登记表 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线索

针对内外部审计、外部检

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

业务检查、日常排查、信访

举报等方式,发现的涉及干

部个人的问题线索,通过约

谈、谈话、函询、初步核实、

审查调查形成的重点资料

13 谈话记录 纪委办公室、内控合规部

14 函询通知书 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15 函询情况反馈表 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16 问题线索核查报告 纪委办公室、内控合规部

17 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资料 纪委办公室、内控合规部

表 2

归档

类别 描述 序

要件资料 收集部门

“四

种形

态”

运用监督执纪“四

种形态”处理干部

苗头性、倾向性、

违规违纪违法问

题的重点资料

18 通报(通报批评)文书资料 实施部门

19 批评教育文书资料 实施部门

20 书面检查 实施部门

21 警示谈话记录 实施部门

22 政治监督谈话记录表 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23 廉洁谈话记录表 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24 提醒谈话记录 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实施部门

25 诫勉书 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26 诫勉谈话记录 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

27 组织处理情况 党委组织部

28 党纪处分决定 纪委办公室

29 政纪处分决定 内控合规部

30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查、

移送资料(原件/复印件) 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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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归档

类别 描述 序

要件资料 收集部门

“四

种形

态”

运用监督执纪“四

种形态”处理干部

苗头性、倾向性、

违规违纪违法问

题的重点资料

31 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印件) 内控合规部

32 公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印件)

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内控合规

33 司法机关出具的判决书 纪委办公室、内控合规部

其他

通过融安 e 信反映

的高法失信未执

行等记录材料以

及其他可收集到

廉政档案的资料

34

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

失信信息、删除失信信息及

删除原因等材料。

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内控合规

35 其他 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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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辽宁省分行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

廉洁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行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增

强其廉洁从业意识,提升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管理的有效性,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

防线,根据中央及总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洁谈话,是指采用谈话方式,对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进

行提醒教育并提出廉洁从业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辖内各级行管理类岗位任职,及履行管理职

责、行使管理职权的专业序列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

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并且需要通过岗位轮换控

制相关风险的工作岗位任职的人员。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

程环节、发生风险的概率和可能发生损失等因素认定。

第五条 廉洁谈话要坚持从严要求、全面具体,重在教育、预防在前,因人施策、

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级行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省行营业部及各市分

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谈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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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二章谈话内容

第七条 对管理人员开展廉洁谈话,提出的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

落实总、省行党委各项工作部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内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牢固树立依法合

规理念,依法合规批办业务,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三)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

持资本、风险、收益之间的平衡,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稳健经营,分管业务

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民主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加强对重点领域(选拔任用干部、招投标、集中采购、不良和闲置资产处置、网点装

修改造、信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制约,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正确行使权力,

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组织与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优良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 密切联系群众,

厉行勤俭节约,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六)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案件防范责任制,对管辖范围内的单

位和个人在廉政案防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早解决。组织全行或所辖机

构、专业完成当年廉政和案防工作任务等情况。

(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我行关于管理人员

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

监督制度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礼品礼金登记及双重组织生活会方面等制度落实。

(八)积极参加廉政学习及讲党课,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干部员工开展廉政案防教育。

(九)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严格执行行务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解决员工反映的问题。

(十) 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提出其他有针对性的要求。

在谈话中也可听取谈话对象有关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以及对廉政案防

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廉洁谈话,提出的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守法律法规及行内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合规理念,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防范操作风险,特别是提高对可疑业务的防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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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识,以及内外部欺诈行为。

(三)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防止利益冲突,规范从业行为。

(四)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岗位特点,提出其他有针对性的要求。

在谈话中也可听取谈话对象有关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以及对防范案件

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廉洁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坚持“谁主管、谁来谈”的原则

实施,谈话人一般为谈话对象的直接分管领导或所在单位的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廉洁谈

话可与任职谈话、绩效反馈谈话、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范责任书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条 任前廉洁谈话的谈话对象是新任职管理人员,具体指提拔或轮岗到其他管

理类岗位任职的人员。一般在任职公文印发后到上岗前对其开展廉洁谈话,最迟应在

任职后三个月内进行。

第十一条 任中廉洁谈话的谈话对象是在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可经常性、不定期对其开展廉洁谈话,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一)省行分管行领导或专家负责对省行机关正、副总经理(主任)、资深经理、

高级经理的廉洁谈话;

(二)省行营业部及各二级分行的行领导、资深经理、高级经理的廉洁谈话按照

省行重点联系行行领导分工负责实施;

(三)省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的行领导、资深经理、高级经理负责对分管专业

的正、副经理(主任)的廉洁谈话;同时按照各行党委的分工负责省行营业部管辖行、

各市分行支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谈话。

第十二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廉洁谈话,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实施谈话

(包括省、市行机关本部的关键岗位)。对违规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及经商办企业等不

良行为的关键岗位人员,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可视情况进行谈话提示。谈话范围可由各

单位根据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

发生的损失等因素加以明确。

第十三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谈话可在新到岗及每年绩效反馈谈话时进行,每

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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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十四条 廉洁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

进行,也可采取集体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集体谈话应由所在单位纪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主持,可通过召开谈话

会、廉洁从业专题培训等形式开展。

第十六条 谈话过程中应把握好谈话方法,实现良性互动。坚持肯定成绩与指出问

题相结合、沟通思想和提出要求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统一。

第十七条 对下级行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开展廉洁谈话,谈话进行前可向同级纪

检监察部门了解谈话对象民主测评、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

第十八条 廉洁谈话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谈话需要做专门记录。谈话记录应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谈话对象、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内容等。且廉洁谈话和关

键岗位人员谈话记录要分别装订保管。

第十九条 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廉洁谈话工作的开

展,并通过廉政和案防责任制量化考核评价等方式,对廉洁谈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廉洁谈话或组织不力而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

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行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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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中国工商银行对管理人员进行

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各级管理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

号)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

号)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

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

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

导班子调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信访核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巡视等工作中,对管理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

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研究确定。

第六条 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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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作为谈话

人,也可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格

式见附件 1)。

第三章 函 询

第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管理人员政治思

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

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管理人员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函询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研究确定。

第九条 对管理人员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2)。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 15 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

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

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

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管理人员回复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

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资料由开展函询的部门留存。

第四章 诫 勉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

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在领导班子中

闹无原则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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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三)执行《管理人员选拔聘用工作规定》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合规意识淡薄,不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合规履

行职责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以及总行党委十五

条要求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员工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从业报告的;

(九)执行廉洁从业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管理人员进行诫勉,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

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管理人员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

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各级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负责人作

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各级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主

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的,谈话诫勉前应以适当形式告知

诫勉对象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对各级单位内设机构(内设部门、未设党委的直属机构等)主要负责人进

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相关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对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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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

话记录(格式见附件 3),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

送诫勉书(格式见附件 4);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诫

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聘(任)期考核评良好及

以上等次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 诫勉六个月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

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

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管理人

员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管理人员

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开展的诫勉,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以

便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时掌握相关情况。

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开展的诫勉,应将诫勉情况提供给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以便纪

检监察部门汇总信息,全面掌握有关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诫勉谈话相关资料装入

管理人员廉政档案,并及时录入纪检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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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

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

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

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业务类人员中出现不良倾向、苗头性问题或其他需要引起注意情

况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出于管理监督需要,也可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提醒、

函询、诫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对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和函询的办法》(工银党[2007]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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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辽宁分行纪委对二级分行纪委

新任职负责人谈话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派驻改革精神和“三为主”要求,切实加强省行纪委对各二

级分行纪委新任职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二级分行纪委新任职负责人包括新任职的二级分行纪委书

记、副书记(含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以下简称任职谈话),是指省行纪委通过谈话方式,

对二级分行纪委新任职负责人进行履职提示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第四条 谈话要坚持从严要求、重点突出、把握方法、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谈话人员

第五条 对新任职的二级分行纪委书记的谈话,由省行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也

可由省行纪委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负责人进行;对新任职的二级分行纪委副书记、纪

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省行纪委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进行。

第三章 谈话内容

第六条 任职谈话,一般在谈话对象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经历后,主谈

人进行履职提示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温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相关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

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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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纪委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纪委

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传达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最新要求和重点任务,提示工

商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

(三)明确岗位履职重点。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做

实日常监督,加强同级监督和“关键少数”监督;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配合做好巡察工作;深入整治“四风”,推动

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执纪审查,规范、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加大重点领域和

关键环节的执纪审查力度;严格精准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探索一体推进“三不”的有效机制;贯彻落实“三为主”要求,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

工作任务,加强对下级纪检机构的领导;深化“三转”,强化“三专”,打造忠诚干

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四)进行岗位履职提示。聚焦主责主业,不得分管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

作;认真遵守纪检干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遇有打听、干预监督执纪工作和请托违规

办事情况,“八小时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况,应及时登记备案;执行

离岗报备制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廉洁从业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五)提出思想政治建设与廉洁自律要求。对党绝对忠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干净底线,心存敬

畏和戒惧,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及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强化责

任担当,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秉公执纪、履职尽责。

(六)提示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及需要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听取谈话对象的履职设想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谈话由省行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纪委办公室应根据谈话工作的实际需

要,结合谈话对象岗位职责及其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向谈话人提供谈话

提纲和相关资料,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谈话一般应在谈话对象任职前或任职后一个月内开展,因故未能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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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应进行补谈。

第九条 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谈话过

程中应把握好谈话方法,实现良性互动。坚持沟通思想和提出要求相结合、分类指导

与采纳意见相统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对辖内纪检机构新任职负责人开展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行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 年 2 月 18 日印发的《辽宁省分行纪委

对省行营业部 各市分行等机构新任职纪委负责人谈话办法》(工银辽党纪〔201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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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沈阳分行纪委对一级支行纪委

新任职负责人谈话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派驻改革精神和“三为主”要求,切实加强市行纪委对各一

级支行纪委新任职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级支行纪委新任职负责人是新任职的一级支行纪委书记

(含自贸区支行纪检委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以下简称任职谈话),是指市行纪委通过谈话方式,

对一级支行纪委新任职负责人进行履职提示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第四条 谈话要坚持从严要求、重点突出、把握方法、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谈话人员

第五条 对新任职的一级支行纪委书记的谈话,由市行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也

可由市行纪委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负责人进行。

第三章 谈话内容

第六条 任职谈话,一般在谈话对象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经历后,主谈

人进行履职提示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温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相关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

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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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纪委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纪委

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传达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最新要求和重点任务,提示工

商银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

(三)明确岗位履职重点。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做

实日常监督,加强同级监督和“关键少数”监督;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配合做好巡察工作;深入整治“四风”,推动

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执纪审查,规范、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加大重点领域和

关键环节的执纪审查力度;严格精准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探索一体推进“三不”的有效机制;贯彻落实“三为主”要求,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

工作任务,加强对下级纪检机构的领导;深化“三转”,强化“三专”,打造忠诚干

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四)进行岗位履职提示。聚焦主责主业,不得分管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

作;认真遵守纪检干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遇有打听、干预监督执纪工作和请托违规

办事情况,“八小时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况,应及时登记备案;执行

离岗报备制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廉洁从业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五)提出思想政治建设与廉洁自律要求。对党绝对忠诚,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干净底

线,心存敬畏和戒惧,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及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和身边

工作人员;强化责任担当,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秉公执纪、

履职尽责。

(六)提示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及需要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听取谈话对象的履职设想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谈话由市行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纪委办公室应根据谈话工作的实际需

要,结合谈话对象岗位职责及其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向谈话人提供谈话

提纲和相关资料,并做好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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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八条 谈话一般应在谈话对象任职前或任职后一个月内开展,因故未能开展的

应进行补谈。

第九条 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谈话过

程中应把握好谈话方法,实现良性互动。坚持沟通思想和提出要求相结合、分类指导

与采纳意见相统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行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营业部纪委对各支行新任职纪委负责人谈

话办法》(工银辽营党纪〔2016〕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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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要求,引导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规

范和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根据中央《关于新

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辽

宁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

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

早抓小、动辄则咎、实事求是、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体现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

与约束并重。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管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纪委、党委组织部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业务类

人员,重点是各级机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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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

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

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拨任用工作规定

情况;

(七)组织落实巡视、巡察整改情况;

(八)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九)完成总省行党委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七条 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适用监督执纪“第

一种形态”: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纪律处分的;

(四)问题线索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事出有因、难以查

证的;

(五)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问题。

第八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组织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和业务类人员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谈话函询了结;

(二)“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

(三)提醒谈话;

(四)警示谈话;

(五)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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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六)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七)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八)限期整改;

(九)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十)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十一)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十二)通报(通报批评);

(十三)诫勉(诫勉谈话);

(十四)其他批评教育。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谈

话、委托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条 采取谈话方式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的,谈话人应当实

事求是地向监督对象说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需要提交书面检查的明确提交时间,并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一条 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应协助各级党组织对“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情

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台账记录,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主体

责任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及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运用监督执纪“第

一种形态”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行纪委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运用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办法>的通知》(工银辽党纪[2018]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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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纪委

开展谈话函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深化运用好监

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谈话函询

工作办法(试行)》(驻工行纪监发〔2019〕19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谈话,是指针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

问题线索,由省行纪委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与被反映人进行的谈话,或由省行纪委建

议相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进行的谈话,要求其说明情况。

本细则所称函询,是指针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 由省行纪委办公室向被反映人以书信的方式查询和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作出说明。

第三条 开展谈话函询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严

要求、挺纪在前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情况适用谈话函询:

(一)反映问题线索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微处理的;

(二)反映问题线索不具体,难以查证核实的;

(三)反映问题线索久远不具备可查性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谈话函询:

(一)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

(二)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反映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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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四)上级转来要求核查要结果的;

(五)其他不适宜采用谈话函询的情形

第六条 省行纪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

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一)需要与省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谈话的,应经省行纪委主

要负责人审批,并报省行党委主要负责人。

(二)需要与省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副职领导干部谈话的,应报省行纪委主

要负责人审批。

(三)需要与其他人员谈话的,应报省行纪委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

相关负责人审批。

(四)需要向省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函询的,应报省行纪委主

要负责人审批,并报省行党委主要负责人。

(五)需要向省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函询的,应报

省行纪委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对问题线索总体上符合谈话函询的一般原则,但部分信息具备一定可查

性的,应在谈话函询前进行调查,以全面掌握情况。

第八条 谈话由省行纪委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可酌情安排被谈话人所在

党组织、纪检机构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建议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

人进行。

(一)实施谈话要确保安全,选择合适的谈话场所,制定谈话方案及安全预案,报省

行纪委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

(二)实施谈话应现场谈话,谈话人员不少于两人,谈话时应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

录需被谈话人签名确认。

(三)经谈话发现问题属实的,被谈话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作出深刻检查,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问题失实的不再提供书面说明。

第九条 实施谈话应分级进行。

(一)与省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谈话,由省行纪委主要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也可建议由省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

(二)与省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副职领导干部谈话,由省行纪委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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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页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进行;也可建议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三)与其他人员谈话,由省行纪委相关人员进行;也可建议被谈话人所在党组

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条 省行纪委直接谈话的,省行纪委办公室事先通知被谈话人及其所在单位

纪检机构,告知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建议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谈话人谈话的,省行纪

委办公室应向相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发送《委托谈话通知书》(附件 1),附反映问题

摘要。相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收到《委托谈话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谈话, 并将谈话笔录,被谈话人签署的承诺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实施函询,省行纪委办公室应制作《函询通知书》及《函询情况反馈表》

(附件 2),送达被函询人,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机构主要负

责人(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除外)。

第十二条 被函询人应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说明,并

反馈本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说明由被函询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如使用打印件须逐页签

字,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如有特殊

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书面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函询问题作出的说明;

(二)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检查;

(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四)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被函询人为省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或者被函询

人所作说明涉及以上人员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

第十四条 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可委托被函询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

进行督促,也可视情况启动核查。

第十五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收到被谈话、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谈话、

函询情况进行必要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要求被谈话人或函询

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补充书面说明仍需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

负责人和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 1 个月内办结,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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