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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16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检验项目检测项目检测内容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子项判定3.12管网3.12.6管道加固3.12.6.5 当管道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 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 1 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应大于 15m;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B 符合要求 合格3.12.6.6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除中间用管卡固定外,还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为 1.5m~1.8m。B 符合要求 合格3.12.7管道安装距离3.12.7 管道安装距离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100mm 的管道其距离顶板、墙面的安装距离不宜小于 200mm。B 符合要求 合格3.12.8管道安装坡度3.12.8.1 水平安装的管道应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4‰。B 符合要求 合格3.12.8.2 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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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101 / 1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2

管网

3.12.6

管道

加固

3.12.6.5 当管道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

50mm 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

支架不应少于 1 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

应大于 15m;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

防晃支架。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6.6 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除中间用管卡

固定外,还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

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

面的距离为 1.5m~1.8m。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7

管道

安装

距离

3.12.7 管道安装距离

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

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公称直

径大于或等于 100mm 的管道其距离顶板、

墙面的安装距离不宜小于 200mm。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8

管道

安装坡度

3.12.8.1 水平安装的管道应有坡度,并应坡

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2‰,

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4‰。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8.2 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

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

量小于或等于 5 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

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 5 只时,应装设

带阀门的排水管。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9

管道

颜色

3.12.9 管道颜色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

志。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 20mm,

间隔不大于 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

不少于 2 处。

C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0

工作

压力

3.12.1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的工

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0.2 水喷雾灭火系统管道工作压力不

应大于 1.6MPa;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

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 0.35MPa;当用于防护

冷却时不应小于 0.2MPa,但对于甲 B、乙、

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 0.15MPa。

A 符合要求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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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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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2

管网

3.12.10

工作

压力

3.12.10.3 细水雾系统组件、管道和管道附

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设计工

作压力。对于泵组系统,水泵吸水口至储

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

压力,不应小于 1.0MPa。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1

减压

措施

3.12.11.1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应分区供水

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应设减

压孔板或节流管。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1.2 减压孔板应设在直径不小于

50mm 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

不应小于该管段直径的 5 倍,孔口直径不

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 30%,且不应小于

20mm,应采用不锈钢制作。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1.3 节流管直径应按上游管段直径的

1/2 确定,长度不应小于 1m,节流管内水

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 20m/s。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1.4 管路中设置减压阀时,应在减压

阀前设过滤器,并应在其前后安装控制阀

和压力表,当减压阀主阀体自身带有压力

表时,可不设置压力表。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1.5 可调式减压阀应水平安装,阀盖应

向上;比例式减压阀垂直安装,当水平安

装时,单呼吸孔减压阀其孔口应向下,双呼

吸孔减压阀其孔口应呈水平位置。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1.6 减压阀后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

组时,应设备用减压阀。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1.7 管路减压措施的减压性能应符合

设计要求。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2.12

系统

试压

3.12.12.1 水压试验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 1.0MPa

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并不小于 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

力大于 1.0MPa 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

该工作压力加 0.4MPa。水压强度试验的测

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在试验压

力下,稳压 30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变

形,且压力降不得大于 0.05MPa;水压严密

性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

24h,应无泄漏。

A 符合要求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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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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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2

管网

3.12.12

系统

试压

3.12.12.2 气压试验

气压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气压

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 24h,

压力降不应大于 0.01MPa。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3

喷头

3.13.1

喷头

类型

3.13.1.1.1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类

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

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b)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选用下垂型或吊顶

型喷头;

c)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

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

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d)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

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

面积洒水喷头;

e)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f)易受碰撞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

吊顶型喷头;

g)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

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

所。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3.1.2 干式、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或

干式下垂型喷头。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3.1.3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

型洒水洒头。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3.1.4 水幕系统喷头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

定:

a)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

幕喷头;

b)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3.1.5 水雾、细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

列要求:a)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

水雾(细水雾)喷头;b)腐蚀性环境应选用

防腐型水雾(细水雾)喷头;c)粉尘场所设

置的水雾(细水雾)喷头应有防尘罩;

d)细水雾喷头的材质应为不锈钢或铜合金。

A 符合要求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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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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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3

喷头

3.13.1

喷头

类型

3.13.1.6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

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超出消防水泵接

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地下商业场所宜采

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3.1.7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

喷头。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3.1.8 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头区域内,应

采用相同的喷头。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3.1.9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

头。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

喷头

布置

3.13.2.1 喷头的安装间距、喷头的设置位置

应符合设计要求。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

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

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

于表 4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8m。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3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

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4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

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不应

大于表 6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2.4m。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5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

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洒水喷头间

距,应按洒水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

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 1.2m 高度以下的

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

合本规范表 7 的规定。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6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

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喷头和

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

离应为 75mm~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a)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

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

应大于 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

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

(续下页)

B 符合要求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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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判定

3.13

喷头

3.13.2

喷头

布置

(续前页)

b)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

距离应符合 7.2.1 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

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550mm。梁间布

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

550mm 仍不能符合 7.2.1 条的规定时,应在梁

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c)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

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7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

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

的距离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8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

道上方应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 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

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9 的规定。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9 货架内置喷头应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

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

范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 150mm。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10 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

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

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

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应小于

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应与喷头的溅水盘

平齐。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11 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的闷顶和技术

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12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

走道和连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

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70%

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14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

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15 边墙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和背

墙的距离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B 符合要求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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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3

喷头

3.13.2

喷头

布置

3.13.2.16 下垂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 150mm~

360mm。直立式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 100mm~

150mm。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17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

幕的宽度不小于 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

不应少于 3 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

应少于 2 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可布置成单

排。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18 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

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

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

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19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

走道均应布置喷头。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20 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

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21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

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2.22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

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

离不应大于 1.4 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

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

应大于 1.7 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3

喷头

与障

碍物

距离

3.13.3.1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

的距离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3.2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

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 1.2m 时,其下方应

增设喷头。U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

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 0.6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增设喷头的上方如有

缝隙时应设集热板。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3.3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

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

顶面垂直距离的 2 倍。

B 符合要求 合格

3.13.3.4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 1m 及正前方 2m 范

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

物。

B 符合要求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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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4

控制

和操

作要

3.14

控制

和操

作要

3.14.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

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

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

启动消防水泵。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4.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控制的水

幕系统、水喷雾系统及细水雾系统,应在火灾

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4.3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控制的水

幕系统、水喷雾系统及细水雾系统,应同时具

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

方式: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现场应急操作。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4.4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

液(水)动或气动。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

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

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4.5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

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4.6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

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

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

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

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

系统

功能

3.15.1

湿式

系统

3.15.1.1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在末端装置处放

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 0.14MPa、放

水流量大于 1L/s 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

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 5s~90s 内发出报警铃

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 15s 内发出报

警铃声;水流指示器应动作;压力开关应及时

动作,启动消防泵并反馈信号。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1.2 报警阀动作后,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

不应小于 0.05MPa,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的声

压级不应低于 70dB。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1.3应在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 5min内自动

启动消防水泵。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1.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

力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A 符合要求 合格

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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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5

系统

功能

3.15.2

干式

系统

3.15.2.1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阀门后,报警阀、

压力开关应动作,联动启动排气阀入口电动阀

与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报警。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2.2 报警阀动作后,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

不应小于 0.05MPa,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的声

压级不应低于 70dB。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2.3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 1min,其出水压

力不应低于 0.05Mpa。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2.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

力开关、电动阀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3

预作用

系统

3.15.3.1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应由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

关开启预作用装置、排气阀入口电动阀;水流

指示器、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 3m 远

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 70dB。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3.2 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

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

灾后 2min,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压力不应低

于 0.05MPa;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

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

系统,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 1min,末

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3.3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电动阀、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

号。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4

雨淋

系统

3.15.4.1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雨淋阀;当采用

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泄压后,应能自

动启动雨淋阀;雨淋阀应在 15s 之内启动;公

称直径大于 200mm 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 60s

之内启动。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4.2 雨淋阀启动后,压力开关应动作,应

能直接启动消防泵。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4.3 雨林阀动作后,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

不应小于 0.05MPa,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的声

压级不得低于 70dB。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4.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消防水

泵与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4.5 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逻辑

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A 符合要求 合格

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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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5

系统

功能

3.15.5

水幕

系统

3.15.5.1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雨淋阀,雨淋阀应在 15s 之

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 200mm 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

60s 之内启动。

A / /

3.15.5.2 当采用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泄压后,应

能自动启动雨淋阀。

A / /

3.15.5.3 雨淋阀启动后,压力开关应动作,应能直接启动

消防泵。

A / /

3.15.5.4 报警阀动作后,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的声压级不得低于 70dB。

A / /

3.15.5.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消防水泵与压力开

关的反馈信号。

A / /

3.15.6

水喷

系统

3.15.6.1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雨淋阀(或电动控制阀、气

动控制阀),雨淋阀应在 15s 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

200mm 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 60s 之内启动;电动控制

阀、气动控制阀开启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6.2 当采用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泄压后,应

能自动启动雨淋阀。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6.3 压力开关应动作,应能直接启动消防泵。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6.4 报警阀动作后,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距水力警铃 3m 远处的声压级不得低于 70dB。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6.5 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 60s;

当用于甲 B、乙、丙类液体储罐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

300s;用于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和甲、乙类液体及可

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 120s;

用于液化石油气灌瓶间、瓶库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 60s。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6.6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消防水泵与压力开

关的反馈信号。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6.7 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逻辑控制关系应

符合设计要求。

A 符合要求 合格

3.15.7

细水

系统

3.15.7.1 开式系统,能够手动自动开启分区控制阀,联锁

启动泵组或瓶组。

A / /

3.15.7.2 闭式系统,喷头动作后,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的

动作信号连锁关闭相关的分区控制阀,启动泵组或瓶组。

A / /

3.15.7.3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分区控制阀、消防水泵与压

力开关或流量开关的反馈信号。

A / /

引用文件

DB15/T 353.3-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110页

110 / 165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一般

要求

3.1一般

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

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

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A / /

3.1.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

号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

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

描述相一致。

A / /

3.1.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

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

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

报告。

A / /

3.2

灭火

剂储

存装

3.2.1

灭火剂

的充装

3.2.1.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

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

范规定。

A / /

3.2.1.2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

标准确定。

A / /

3.2.2 储

存装置

的安装

3.2.2.1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

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B / /

3.2.2.2 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

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B / /

3.2.2.3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

防腐处理。

B / /

3.2.2.4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

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 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

的 1.5 倍。

C / /

3.2.2.5 储存装置应设检漏装置。 B / /

3.2.2.6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

应超过 20mm。

C / /

3.2.2.7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

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

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铭牌清晰、牢

固、方向正确。

C / /

3.2.2.8 气溶胶灭火系统一台以上灭火装置之间

的电启动线路应采用串联连接。每台灭火装置均

应具备启动反馈功能。

B / /

第111页

111 / 165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灭火

剂储

存装

3.2.3

集流管

3.2.3.1 集流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制造,除了具有耐

腐蚀性能的材质以外,其他材质制造的集流管均

应进行内外表面镀层的防腐蚀处理。

A / /

3.2.3.2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

向操作面。

B / /

3.2.3.3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

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B / /

3.2.3.4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

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B / /

3.2.3.5 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C / /

3.2.3.6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 B / /

3.2.4

安全

泄压

装置

3.2.4.1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

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

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

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A / /

3.2.4.2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

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

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 2.5MPa时,应为

5.0±0.25MPa(表压);

b)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 4.2MPa,最大充装量为

950kg/m3时,应为 7.0±0.35MPa(表压);最大充

装量为 1120kg/m3时,应为 8.4±0.42MPa(表压);

c)储存容器增压压力为 5.6MPa时,应为

10.0±0.5MPa(表压)。

A / /

3.2.4.3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

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

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充压(15.0MPa)系统,应为 20.7±1.0MPa(表

压);

b)二级充压(20.0MPa)系统,应为27.6±1.4MPa(表

压)。

A / /

3.2.4.4 高压二氧化碳储存的容器的工作压力不

应小于 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

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19±0.95MPa。集流

管上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的压力范围为

15MPa±0.75MPa。

A / /

第112页

112 / 165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灭火

剂储

存装

3.2.4

安全

泄压

装置

3.2.4.5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阀的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

小于 2.5MPa,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

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2.38±0.12MPa;

b)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容器超压泄放阀与

灭火剂贮存容器间应装设检修阀。容器超压泄放

阀应垂直安装,并与灭火剂贮存容器最高液面以

上的气相空间相通;

c)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

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A / /

3.2.5

报警

装置

3.2.5.1 报警装置的光报警信号应为红色,在一般

环境光线下,距 3m处应清晰可见。声报警信号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 1m远处的声压级应不

低于 65dB(A)。

A / /

3.2.5.2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上应

设高、低压力报警装置,高压报警压力为

22MPa±0.05MPa,低压报警压力为

1.8MPa±0.05MPa。

A / /

3.2.5.3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置泄漏极限报警装

置,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充装重量的 5%时,应

能可靠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A / /

3.2.6

制冷

保温

要求

3.2.6.1 低压二氧化碳贮存容器制冷系统的电源

应采用消防电源,并具有电源状态显示反馈和故

障报警功能。当电源电压为额定值的 90%和

110%时,制冷机组应能启动和正常工作。

A / /

3.2.6.2 低压二氧化碳贮存容器外应加绝热层,绝

热层外应由具有一定强度和耐腐蚀性的材料加

以保护。

A / /

3.2.7

储存容

器间

3.2.7.1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设在专用储

瓶间内。储瓶间应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

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的出口。

A / /

3.2.7.2 七氟丙烷、IG541 混合气体储瓶间和设置

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

50℃。

A / /

3.2.7.3 储瓶间的环境温度,高压二氧化碳系统为

0℃~49℃,低压二氧化碳系统为-23℃~49℃。

A / /

第113页

113 / 165气体灭火系统检验项目检测项目检测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判定3.3选择阀3.3.1选择阀材料 3.3.1 选择阀材料选择阀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 A / / 3.3.2选择阀的设置3.3.2 选择阀的设置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A / / 3.3.3选择阀安装3.3.3.1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 C / / 3.3.3.2 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C / / 3.3.3.3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 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B / / 3.3.3.4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应采用活接。 B / / 3.3.3.5 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C / / 3.3.3.6 选择阀的安装应保证选择阀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B / / 3.3.3.7 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B / / 3.4阀驱动装置3.4.1驱动装置的安装3.4.1.1 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B / / 3.4.1.2 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得小于 25mm。 B / / 3.4.1.3 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B / / 3.4.1.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b)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c)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应大于 0.6m。转弯处应增设 1 个管卡;d)气动管道应采用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连接应紧密。 B / /

第114页

114 / 165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4

阀驱

动装

3.4.1

驱动装

置的安

3.4.1.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a)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

腐处理;b)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

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

志,并应便于观察;c)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

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

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d)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

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

钮应有防护罩;e)气体驱动装置的气体贮存容器

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应超过 10mm;f)压力

表上的指示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力表的正面

朝向操作面。

B / /

3.4.2

阀驱动

装置启

动性能

3.4.2.1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

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

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A / /

3.4.2.2 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

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 5%,气

体驱动管道上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A / /

3.4.2.3 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A / /

3.5

灭火

剂输

送管

3.5.1

管道及

管道附

件材质

3.5.1.1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镀锌防腐处理。

A / /

3.5.1.2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

大的环境里,可采用不锈钢管。

A / /

3.5.1.3 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镀锌防腐处理。使用

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

件。

A / /

3.5.1.4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应采用铜管。 A / /

3.5.2

管道的

连接

3.5.2.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应采用机械切割;

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

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

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

应有 2~3 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

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B / /

3.5.2.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

外边缘应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

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

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有不

少于 2 条外露螺纹。

B / /

第115页

115 / 165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5

灭火

剂输

送管

3.5.2

管道的

连接

3.5.2.3 已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焊接连

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

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镀锌防

腐处理。

A / /

3.5.2.4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A / /

3.5.3

套管的

安装

3.5.3 套管的安装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

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 2 级,穿墙套管长度

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

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

设置柔性管段。

B / /

3.5.4

管道

加固

3.5.4.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

距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B / /

3.5.4.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

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mm。

B / /

3.5.4.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50mm的主干管道,

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 1 个防晃支

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 1 个防晃支

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B / /

3.5.5

管道坡

向、坡度

3.5.5 管道的坡向、坡度:管道的坡向、坡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

B / /

3.5.6 减

压措施

3.5.6 减压措施:灭火剂释放时,管网应根据设

计要求安装减压装置。减压装置可采用减压孔

板。减压孔板应设在系统的源头或干管入口处。

A / /

3.5.7 信

号反馈

装置

3.5.7 信号反馈装置: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

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A / /

3.5.8 管

道颜色

3.5.8 管道颜色: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

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

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

50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

致,间距应均匀。

C / /

3.5.9 管

道水压

强度密

封性能

3.5.9.1 水压强度试验: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

不大于 0.5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

保压 5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

格。

A / /

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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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5

灭火

剂输

送管

3.5.9 管

道水压

强度密

封性能

3.5.9.2 气压强度试验

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

试验代替。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

力升至试验压力的 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

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 10%逐级升压,每级稳

压 3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

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A / /

3.5.9.3 气密性试验

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 0.5MPa/s的升压

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 3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 10%为合格。

A / /

3.6

喷头

3.6.1 喷

头材料

3.6.1.1 喷嘴各部件均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 A / /

3.6.1.2喷孔横截面积小于 7mm2的喷嘴应安装过

滤网,过滤网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

A / /

3.6.2 喷

头的布

3.6.2.1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

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

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B / /

3.6.2.2 喷头应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

大距离不应大于 0.5m。

B / /

3.6.2.3 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

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

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B / /

3.6.2.4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

规定:a)最大保护高度不应大于 6.5m;

b)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 0.3m;

c)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4.5m;

d)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 1.5m时,保护半径不应

大于 7.5m。

B / /

3.7

预制

灭火

系统

3.7 预制

灭火系

3.7.1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

定牢靠。

B / /

3.7.2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

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

求。

B / /

3.7.3 一台以上灭火装置之间的电启动线路应采

用串联连接。

B / /

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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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7

预制

灭火

系统

3.7

预制

灭火

系统

3.7.4 每台灭火装置均应具备启动反馈功能。 B 信号反馈功能正常 合格

3.7.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 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

于 2s。

B / /

3.7.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

积不应大于 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

的距离不得大于 10m。

B / /

3.7.7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

高度不应大于 6.0m。

A / /

3.7.8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应高于

防护区地面 2.0m。

A / /

3.8

控制

组件

3.8

控制

组件

3.8.1 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手、自动转换装置。手

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

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 1.5m。

A / /

3.8.2 防护区的每个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手动启

动、停止按钮。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

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

地(楼)面 1.5m。

A / /

3.8.3 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

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A / /

3.8.4 气体喷放指示灯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

上方。

A / /

3.9

气体

灭火

控制

3.9.1

设置

要求

3.9.1.1 控制器应设在气体防护区旁,并能实现对

气体灭火系统的现场就地控制。

A / /

3.9.1.2 同一个控制器控制的防护区不应跨越防

火分区。

A / /

3.9.2

安装

要求

3.9.2.1 安装牢固、平稳、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

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

为 1.3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 1.2m。

C / /

3.9.2.2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

求:a)配线应整齐,不应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

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

d)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的余量;

e)导线应绑扎成束;

f)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B / /

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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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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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9

气体

灭火

控制

3.9.2

安装

要求

3.9.2.3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

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B / /

3.9.2.4 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

志。

B / /

3.9.3

控制和

显示功

3.9.3.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

连接的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不应直接接受

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A / /

3.9.3.2 气体灭火控制器接受启动控制信号后,应

能按预置逻辑完成以下功能:

a)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应能手动

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

启动;

b)启动声光报警器;

c)进入延时,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显示延

时时间和保护区域,关闭保护区域的放火门,窗

和防火阀,停止通风空调系统;

d)延时结束后,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并有光

指示,启动保护区域的喷洒光警报器;

e)气体喷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

至复位,记录时间。

A / /

3.9.3.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

下述要求:

a)延时时间应在 0s~30s内可调;

b)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A / /

3.9.3.4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

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

作的影响。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

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

号,应按预置逻辑工作。

A / /

3.9.3.5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气体喷洒声信号应优

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启动控制声

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A / /

3.9.3.6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

器的联动信号

A / /

3.9.3.7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

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

A / /

3.9.3.8 气体灭火控制器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

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A / /

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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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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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9

气体

灭火

控制

3.9.3

控制和

显示功

3.9.3.9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向联动控制器发送

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

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

信息。

A / /

3.9.4 故

障报警

功能

3.9.4.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

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A / /

3.9.4.2 当发生故障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 100s

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

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 /

3.9.4.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

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气体灭

火控制器应在 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A / /

3.9.5 自

检功能

3.9.5.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

(以下称自检),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

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

作。气体灭火控制器自检时间不超过 1min或不

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自动

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气体灭火控制器本

身的灭火控制功能。

A / /

3.9.5.2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

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A / /

3.9.6 电

源功能

3.9.6.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

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

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

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气体灭火

控制器误动作。

A / /

3.9.6.2 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气体灭火控制器

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 8h后,在启动状态下

连续工作 30min。

A / /

3.9.6.3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

(220V)的 110%和 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

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气体灭火控制器

应能正常工作。

A / /

3.10

安全

要求

3.10 安

全要求

3.1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内疏散完毕的

通道和出口。

A / /

3.1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

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A / /

第120页

120 / 165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0

安全

要求

3.10

安全

要求

3.1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

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

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

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

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

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A / /

3.1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能够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

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

置,排风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A / /

3.10.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

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

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A / /

3.1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

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A / /

3.1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

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A / /

3.10.8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

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A / /

3.10.9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 1.0m内,装置的

背面、侧面、顶部 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

等。

B / /

3.10.10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置空气呼吸器。 B / /

3.11

控制

与操

作要

3.11

控制

与操

作要

3.1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GB50116 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

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A / /

3.11.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

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

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A / /

3.11.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

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 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

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A / /

3.11.4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

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

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

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

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

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A / /

第121页

121 / 165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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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1

控制

与操

作要

3.11

控制

与操

作要

3.11.5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

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

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

点距地面 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

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A / /

3.11.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

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A / /

3.11.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

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A / /

3.11.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

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

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A / /

3.11.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

或同时打开。

A / /

3.12

系统

功能

3.12

系统

功能

3.12.1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

个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

警报器;在接收到第二个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

信号。

A / /

3.12.2 消防联动控制器(灭火控制器)应能联动控制关

闭防护区域的防、排风风机及送排风阀门;停止通风和

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

区域的门、窗;启动灭火装置,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

区的需要,灭火控制器可设定延迟喷射时间;启动气体

灭火装置,同时启动设置在防护区的入口处的表示气体

喷放的火灾声光报警器。

A / /

3.12.3 手动启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手动启动按钮按下

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灭火控制器)应执行 3.12.2 条规

定的联动操作;手动按下停止按钮时,消防联动控制器

(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A / /

3.12.4 手动启动消防联动控制器(灭火控制器)上设置

的对应于不同防护区的手动启动按钮时,消防联动控制

器(灭火控制器)应执行 3.12.3 条规定的联动操作;手

动按下消防联动控制器(灭火控制器)上设置的对应于

不同防护区的手动停止按钮时,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

执行的联动操作。

A / /

3.12.5灭火控制器应将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

动控制及反馈信号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

器上显示;在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

置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

的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

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A / /

引用文件 DB15/T 353.7-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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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一般

要求

3.1一般

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

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

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A / /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该与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

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A / /

3.1.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

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

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A / /

3.2

防烟

系统

3.2.1

3.2.1.1 送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A / /

3.2.1.2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

离心风机。

A / /

3.2.1.3 风机铭牌值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应与

设计相符。

A / /

3.2.1.4 风机应正常运转 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

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A / /

3.2.1.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A / /

3.2.1.6 送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风机出口

方向应正确;b)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

不得小于 600mm;c)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

上,且不得设置减振装置;

d)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

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并应设防雨措施;e)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

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

备技术文件要求;f)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g)送风机的进风

口应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h)送风机的进

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

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

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

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

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

得小于 20.0m;i)送风机应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

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B / /

第123页

123 / 165

防排烟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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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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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防烟

系统

3.2.2

风管

3.2.2.1 送风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

得采用土建井道。

A / /

3.2.2.2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

其它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得

低于 1.0h;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

时,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

时,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1.0h。

A / /

3.2.2.3 风管管壁厚度应符合GB50243 的规定。 B / /

3.2.2.4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风管安装的

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

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截面;b)风管接口的连

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

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得小于 3mm。垫片不得凸入管

内,亦不得突出法兰外;c)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

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如

风机仅用于防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d)风管与

风机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

畅;e)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

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f)风

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

平度的允许偏差为 3/1000,总偏差不得大于 20mm。

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2/1000,

总偏差不得大于 20mm。暗装风管的位置应正确、

无明显偏差。

B / /

3.2.2.5 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以下要求:a)水平安装时,

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 400mm的风管,其支、吊

架间距不得大于 4m;大于 400mm的风管,不得大

于 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 5m

和 3.75m;对于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

距不得大于 3m;b)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

距不得大于 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 2 个固定点;c)

风管支、吊架按应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

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大于

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

设计规定;d)支、吊架不得设置在风口、阀门、检

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得小

于 200mm;

e)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 20m时,应设

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得少于 1 个。

B / /

第124页

124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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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防烟

系统

3.2.3

3.2.3.1 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A / /

3.2.3.2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每隔 2~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独立前室、合用前室

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

装置。

A / /

3.2.3.3 送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的墙上,并应安装牢

固。

B / /

3.2.4

风机

控制

装置

3.2.4.1 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

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在

自动工作状态下,联动启动加压送风机。

A / /

3.2.4.2 风机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加压送风

机启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A / /

3.2.4.3 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加压送风机的工作状

态信息,并在 3s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A / /

3.2.4.4 风机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 3s

内启动加压风机。

A / /

3.2.4.5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

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自动

纠相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

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风机控制装置

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得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

作。

A / /

3.2.4.6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红色

启动指示灯、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等,在主

电源正常、执行启动动作、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

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A / /

3.2.4.7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

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

A / /

3.2.4.8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

接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作

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

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

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A / /

3.2.5

防烟

性能

3.2.5.1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风速不

得大于 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风速不得大于

15m/s。

A / /

3.2.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得

大于 7m/s。

A / /

第125页

125 / 165

防排烟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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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防烟

系统

3.2.5

防烟

性能

3.2.5.3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

间的压差应为 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

A / /

3.2.5.4 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

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

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得小于 0.7m/s;当楼梯间机械

加压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

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得小于 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

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疏散门的门洞

断面风速不得小于 1.0m/s。

A / /

3.2.6

系统

功能

3.2.6.1 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A / /

3.2.6.2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

盘能够实现送风机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A / /

3.2.6.3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

分区内的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

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时,应能在

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前室

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

层及其相邻上下两层。

A / /

3.2.6.4 自动控制状态,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

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A / /

3.2.6.5 送风口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及防烟风机

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

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A / /

3.3

排烟

系统

3.3.1

排烟

风机

3.3.1.1 排烟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A / /

3.3.1.2 排烟风机应能在 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

作不少于 30min。

A / /

3.3.1.3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A / /

3.3.1.4 排烟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风机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b)排烟风机应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

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竖

向布置时,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

于 20.0m;(续下页)

A / /

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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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3

排烟

系统

3.3.1

排烟

风机

(续前页)

c)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

600mm;

d)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得设置减

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

置减振装置时,不得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e)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

气的进、出风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并应设防雨措施;

f)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

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A / /

3.3.2

风管

3.3.2.1 机械排烟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

且不得采用土建井道。

A / /

3.3.2.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0.5h;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0.5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

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 1.0h;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

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

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 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

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A / /

3.3.2.3 风管厚度应符合GB50243—2016 的规定。 B / /

3.3.2.4 风管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风管安装的位

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

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截面;b)风管接口的连接

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

能的要求厚度不得小于 3mm。垫片不得凸入管内,

亦不得突出法兰外;c)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

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如风机

仅用于防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d)风管与风机

连接若有转弯处宜加装导流叶片,保证气流顺畅;

e)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

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f)吊顶内的

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

不小于 150 ㎜的距离;g)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

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

3/1000,总偏差不得大于 20mm。明装风管垂直安

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2/1000,总偏差不得大于

20mm。暗装风管的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B / /

第127页

127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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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判定

3.3

排烟

系统

3.3.2

风管

3.3.2.5 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以下要求:a)水平安装时,

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 400mm的风管,支、吊架

间距不得大于 4m;大于 400mm的风管,不得大于

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 5m和

3.75m;对于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

得大于 3m;b)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距不

得大于 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 2 个固定点;c)风管

支、吊架应按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

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大于 2500mm的

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d)支、吊架不得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

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得小于 200mm;

e)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 20m时,应设

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得少于 1 个。

B / /

3.3.3

自然

排烟

(口)

3.3.3.1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

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A / /

3.3.3.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

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30m;工业建筑采用自然

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得大于建筑内空间净

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

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37.5m。

A / /

3.3.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

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当设置在外墙上时,

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

空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

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b)自然排烟窗(口)

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c)当房间面积不大

于 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

向可不限;d)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

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e)设置在防火墙两侧

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

小于 2.0m。

A / /

3.3.3.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设置在

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

均匀设置;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

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

斜度小于等于 12°时,每 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

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 12°时,

每 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

(口)。

A / /

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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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判定

3.3

排烟

系统

3.3.3

自然

排烟

(口)

3.3.3.5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

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

设置距地面高度 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

高度大于 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的营业

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

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A / /

3.3.4

机械

排烟

口、

排烟

3.3.4.1 排烟口、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A / /

3.3.4.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

和自动开启装置。

A / /

3.3.4.3 常闭排烟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

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 1.3m~1.5m之

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

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B / /

3.3.4.4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排烟口的设置应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

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5m。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

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

B / /

3.3.4.5 设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

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

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

的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 0.5m。

B / /

3.3.4.6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

筑面积小于 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

置在疏散走道。

B / /

3.3.4.7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

行排烟时,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得有

可燃物;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得小于吊顶净面

积的 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

B / /

3.3.4.8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得超过 30.0m。

B / /

3.3.4.9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

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A / /

3.3.5

排烟

防火

3.3.5.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

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A / /

3.3.5.2 排烟防火阀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

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得大于 200mm。

B / /

第129页

129 / 165

防排烟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3

排烟

系统

3.3.5

排烟

防火

3.3.5.3 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

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

B / /

3.3.5.4 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

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

B / /

3.3.5.5 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

启装置。

A / /

3.3.6

挡烟

垂壁

3.3.6.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

设计要求。

A / /

3.3.6.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

隙不得大于 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

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得有缝隙,搭

接宽度不得小于 100mm。

B / /

3.3.6.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

距楼地面 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B / /

3.3.7

补风

系统

3.3.7.1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

不得小于排烟量的 50%。

A / /

3.3.7.2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

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

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A / /

3.3.7.3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

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

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

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得少于 5m。

A / /

3.3.7.4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0.5h,当补风管

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 1.5h。

B / /

3.3.8

风机

控制

装置

3.3.8.1 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

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在

自动工作状态下,联动启动排烟风机。

A / /

3.3.8.2 风机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排烟风机

启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A / /

3.3.8.3 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排烟风机的工作状态

信息,并在 3s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A / /

3.3.8.4 风机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 3s

内启动排烟风机。

A / /

第130页

130 / 165

防排烟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3

排烟

系统

3.3.8

风机

控制

装置

3.3.8.5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

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自动

纠相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

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风机控制装置

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得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

作。

A / /

3.3.8.6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红色

启动指示灯、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等,在主

电源正常、执行启动动作、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

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A / /

3.3.8.7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

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

A / /

3.3.8.8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

接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作

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

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

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A / /

3.3.9

排烟

性能

3.3.9.1 排烟口的风速不得大于 10m/s。 A / /

3.3.9.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

速度不宜大于 1.5m/s。

A / /

3.3.9.3 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得大于

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

得大于 15m/s。

A / /

3.3.9.4 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得大于

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

得大于 15m/s。

A / /

3.3.9.5 自然排烟场所可开启外窗、排烟窗的有效面

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A / /

3.3.9.6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A / /

第131页

131 / 165

防排烟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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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3

排烟

系统

3.3.10

系统

功能

3.3.10.1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

制、现场手动控制功能。

A / /

3.3.10.2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

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

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

机联动,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

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A / /

3.3.10.3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

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内自动关闭与排

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A / /

3.3.10.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

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

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A / /

3.3.10.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

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

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A / /

3.3.10.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系统联动或

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内或小

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

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

且小于 100℃。

A / /

3.3.10.7 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

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A / /

3.3.10.8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但

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台

排烟风机承担的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得大于 10 个。

A / /

3.3.10.9 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

及补风机、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电动

防火阀关闭的反馈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

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A / /

引用文件 DB15/T 353.8-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8 部分:防排烟系统

第132页

132 / 165

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一般

要求

3.1一般

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

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

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A / /

3.1.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

格型号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报

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

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A / /

3.1.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

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

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A / /

3.2

防火

卷帘

系统

3.2.1

材料

3.2.1.1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使用的原材

料应符合健康、环保的有关规定,不应使

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

A / /

3.2.1.2 防火卷帘主要零部件使用的各种原

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

定。

A / /

3.2.1.3 防火卷帘主要零部件使用的原材料

厚度采用表 1 的规定。

B / /

3.2.1.4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的装饰

布或基布应能在-20℃的条件下不发生脆

裂并应保持一定的弹性;在+50℃条件下

不应粘连。

B / /

3.2.1.5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帘面装饰布

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8624—2012B1 级

的要求;基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GB8624—2012A级的要求。

A / /

3.2.2

帘板

3.2.2.1 钢质防火卷帘相邻帘板串接后应转

动灵活,摆动 90°不允许脱落。

B / /

3.2.2.2 钢质防火卷帘帘板两端挡板或防窜

机构应装配牢固,卷帘运行时相邻帘板窜

动量不应大于 2mm。

B / /

3.2.2.3 钢质防火卷帘的帘板应平直,装配

成卷帘后,不允许有孔洞或缝隙存在。

B / /

3.2.2.4 钢质防火卷帘复合型帘板的两帘片

连接应牢固,填充料填加应充实。

B / /

第133页

133 / 165

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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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防火

卷帘

系统

3.2.3

无机

纤维

复合

帘面

3.2.3.1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拼接缝的个数每

米内各层累计不应超过 3 条,且接缝应避

免重叠。

B / /

3.2.3.2 帘面上的受力缝应采用双线缝制,

拼接缝的搭接量不应小于 20mm。非受力

缝可采用单线缝制,拼接缝处的

B / /

3.2.3.3 搭接量不应小于 10mm。 B / /

3.2.3.4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应沿帘布纬向每

隔一定的间距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绳),

以承载帘面的自重;沿帘布径向设置夹板,

以保证帘面的整体强度,夹板间距应为

300mm~500mm。

B / /

3.2.3.5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上除应装夹板

外,两端还应设防风钩。

B / /

3.2.3.6 无机纤维复合帘面不应直接连接于

卷轴上,应通过固定件与卷轴相连。

B / /

3.2.4

导轨

3.2.4.1 帘面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表 2 的

规定。当导轨间距距离超过表 3 规定时,

导轨间距离每增加 1000mm,每端嵌入深

度应增加 10mm。

B / /

3.2.4.2 导轨顶部应成圆弧形,以便于卷帘

运行。

B / /

3.2.4.3 导轨的滑动面、侧向卷帘供滚轮滚

动的导轨表面应光滑、平直。帘面、滚轮

在导轨内运行时应平稳顺畅,不应有碰撞

和冲击现象。

B / /

3.2.4.4 单帘面卷帘的两根导轨应互相平

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 5mm;双帘面

卷帘不同帘面的导轨也应相互平行,其平

行度误差不应大于 5mm。

B / /

3.2.4.5 防火防烟卷帘的导轨内应设置防烟

装置,防烟装置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

材料,防烟装置与帘面应均匀紧密贴合,

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 80%。

B / /

3.2.4.6 导轨现场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的

间距为 600mm~1000mm。垂直卷卷帘的

导轨安装后相对于基础面的垂直度误差不

应大于 1.5mm/m,全长不应大于 20mm。

B / /

第134页

134 / 165

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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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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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防火

卷帘

系统

3.2.5

门楣

3.2.5.1 防火防烟卷帘的门楣内应设置防烟

装置,防烟装置所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或难

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帘面应均匀紧密粘合,

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门楣长度 80%,非

贴合部位的缝隙不应大于 2mm。

B / /

3.2.5.2 门楣现场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的

间距为 600mm~1000mm。

B / /

3.2.6

座板

3.2.6.1 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 B / /

3.2.6.2 座板的刚度应大于卷帘帘面的刚

度。座板与帘面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B / /

3.2.7

传动

装置

3.2.7.1 传动机构、轴承、链条表面应无锈

蚀,并应按要求加适量润滑剂。

C / /

3.2.7.2 垂直卷卷帘的卷轴在正常使用时的

挠度应小于卷轴长度 1/400。

B / /

3.2.7.3 侧向卷卷帘的卷轴安装时应与基础

面垂直。垂直度误差应小于 1.5mm/m。全

长应小于 5mm。

B / /

3.2.8

卷门机

3.2.8.1 卷门机的刹车部位应工作可靠,刹

车滑行位移不大于规定的相应要求。

A / /

3.2.8.2 卷门机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即手

动拉链和手动速放装置,手动操作应灵活、

可靠,启、闭防火卷帘运行时,不应出现

滑行撞击现象。

A / /

3.2.8.3 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功能,电动

操作时传动部分应运行平衡,不应出现卡

滞、振动和异常声响。

A / /

3.2.8.4 卷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下

降的功能,刹车释放臂力和自重下降转矩

应符合要求。

A / /

3.2.8.5 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限位

部件应安装准确、运行可靠,并可在一定

范围内调整,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限、

中限、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

误差应不大于 20mm。

A / /

3.2.8.6 当卷门机电源电压与额定值的偏差

不超过(-15%~+10%)、电源频率与额定

值偏差不超过±1%时,卷门机应能正常运

行。

A / /

第135页

135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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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判定

3.2

防火

卷帘

系统

3.2.8

卷门机

3.2.8.7 卷门机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

与机壳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 30MΩ。

A / /

3.2.8.8 卷门机应设有接地装置和标识,电

气接线端应套装耐热绝缘套管,电机出线

端子应加装金属接线盒。

A / /

3.2.9

防护罩

(箱体)

3.2.9.1 防护罩尺寸的大小应与防火卷帘洞

口宽度和卷帘卷起后的尺寸相适应,保证

卷帘卷满后与防护罩仍保持一定的距离,

不得相互碰撞。

C / /

3.2.9.2 防护罩靠近卷门机处,应留有检修

口。

C / /

3.2.9.3 防护罩的耐火性能应与防火卷帘相

同。

A / /

3.2.10

防火

卷帘

用控

制箱

3.2.10.1 安装要求:用于通道处的防火卷

帘,其控制器和手动按纽盒应分别安装在

防火卷帘内外两侧的墙壁上;用于防火分

隔的防火卷帘,其控制器(或手动按钮盒)

应安装在防火卷帘一侧的墙壁上,且符合

设计要求。在控制器及手动按钮盒上或其

附近位置尚应标注出使用功能(上升、下

降、停止)。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按钮

盒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底边距地面高度

为 1.3m~1.5m。

A / /

3.2.10.2 手动控制功能:控制箱应设有操作

按钮或按钮盒,能通过手动操作装置控制

防火卷帘执行上升、停止、下降动作,接

收防火卷帘限位器反馈信号、控制防火卷

帘执行相应动作,并发出卷帘动作声、光

指示信号;用于疏散通道上的控制器应设

有具有同样优先级的两套手动控制装置,

且分别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应有防止非专

门人员操作的措施,如果采用锁,钥匙应

通用,并且能够在控制器已接收到火灾探

测器组或消防联动控制中心发出的报警信

号时,进行自动解锁。

A / /

第136页

136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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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防火

卷帘

系统

3.2.10

防火

卷帘

用控

制箱

3.2.10.3 火灾报警控制性能:控制箱能直接

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火灾报警

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当接到火灾报警

信号后,控制箱应自动完成以下动作:发

出声、光报警信号;控制防火卷帘完成相

应动作;输出反馈信号,将防火卷帘所处

位置的状态信号反馈至防联动控制设备。

能接收来自与其相连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的半降、全降控制信号,在 3s内发出控制

防火卷帘完成相应动作信号,并发出防火

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

A / /

3.2.10.4 速放控制性能:控制器应能控制速

放控制装置,产生足够的推(拉)力和行

程,开启卷门机制动机构使卷帘能依靠自

重下降,并可控制卷帘在某一预设位置停

留。在卷门机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在控

制器的控制下由控制器供电电源启动速放

控制装置,实现防火卷帘自重下降,并可

在中限位置使防火卷帘停止并延时,延时

结束后再次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在防火卷

帘到达下限位置时停止速放控制装置。在

卷门机电源和控制器主电源都处于故障状

态时,控制器应能够在备用电源的支持下

完成上述功能。

A / /

3.2.10.5 故障报警及保护功能:控制器应具

有防止由于系统存在故障发生防火卷帘超

越上限位或下限位的措施。控制器在发生

电源故障、线路故障、防火卷帘正卷或反

卷故障、火灾探测器未接或发生故障时应

在 100s内发出与防火卷帘动作指示信号有

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向消防联动

控制设备发送故障信号。

A / /

3.2.10.7 逃生性能:当火灾发生时,若防火

卷帘处在中位下,手动操作控制箱上任意

一个按钮,放火卷帘应能自动开启至中位,

延时 5s~60s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A / /

3.2.10.8 安全性能:控制箱有绝缘要求的外

部带电端子与箱壳之间、电源接线端子与

箱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

应分别大于 20MΩ和 50MΩ。

A / /

第137页

137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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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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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防火

卷帘

系统

3.2.10

防火

卷帘

用控

制箱

3.2.10.6 电源性能:控制箱应设主电源和备

用电源。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输

出控制防火卷帘动作信号条件下连续工作

2h;当主电源采用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

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15%和+10%时,控

制箱应能正常操作;备用电源容量应保证

控制器在规定的条件下可靠工作 1h。控制

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

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

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控制器

发生误动作。

A / /

3.2.11

系统

运行

性能

3.2.11.1 运行平稳性能:防火卷帘装配完毕

后,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应有脱

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

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

不应大于 50mm。

A / /

3.2.11.2 电动启闭和自重下降运行速度:垂

直卷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

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

大于 9.5m/min。侧向卷卷帘电动启、闭的

运行速度不应小于 7.5m/min。水平卷卷帘

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 2m/min~

7.5m/min。

A / /

3.2.11.3 两步关闭性能:安装在疏散通道处

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两步关闭性能,控制箱

收到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

至中位处停止,延时 5s~60s后继续关闭至

全闭;或控制箱接第一次报警信号后,控

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接第

二次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A / /

3.2.11.4 温控释放性能:防火卷帘应装配温

控释放装置,当释放装置的感温元件周围

温度达到 73℃±0.5℃时,释放装置运作,

卷帘应依自重下降关闭。

A / /

3.2.11.5 噪声: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

噪声不应大于 85dB。

A / /

第138页

138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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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2

防火

卷帘

系统

3.2.12

系统

功能

3.2.12.1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自

动控制方式,应由设置在防火卷帘两侧的

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

的下降。防火分区内任两只感烟火灾探测

器或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探

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

距地(楼)面 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

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

A / /

3.2.12.2 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

自动控制方式,应由设置在防火卷帘所在

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

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器

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降到楼板面。

A / /

3.2.12.3 手动启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设置

的对应于不同防护区的防火卷帘手动启动

按钮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发出联动控

制信号,由防火卷帘控制器联动控制防火

卷帘的下降。

A / /

3.2.12.4 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其手

动控制方式,应由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

手动控制按钮,实现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

升降。

A / /

3.2.12.5 防火卷帘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的

联动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

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A / /

3.3

防火

门系

3.3.1

材料

3.3.1.1 防火门的门扇内若填充材料,则应

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

A / /

3.3.1.2 防火门所用钢质材料厚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A / /

3.3.2

配件

3.3.2.1 防火门安装的门锁应是防火锁。在

门扇的有锁芯机构处,防火锁均应有执手

或推杠机构,不允许以圆形或球形旋钮代

替执手。

A / /

3.3.2.2 防火门用合页(铰链)板厚应不少于

3mm。

A / /

3.3.2.3 防火门应安装防火门闭门器,或设

置让常开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

门扇的闭门装置。

A / /

第139页

139 / 165

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3

防火

门系

3.3.2

配件

3.3.2.4 双扇、多扇防火门设置盖缝板或止

口的应安装顺序器。

A / /

3.3.2.5 采用钢质防火插销,应安装在双扇

防火门或多扇防火门的相对固定一侧的门

扇上。

A / /

3.3.2.6 平口或止口结构的双扇防火门宜设

盖缝板,盖缝板与门扇连接应牢固,盖缝

板不应妨碍门扇的正常启闭。

A / /

3.3.2.7 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

缝隙处应嵌装防火密封件。

A / /

3.3.2.8 镶防火玻璃的防火门,防火玻璃耐

火极限应与防火门耐火等级相同。

A / /

3.3.3

安装

要求

3.3.3.1 门扇质量

门扇质量不应小于门扇的设计质量。

A / /

3.3.3.2 尺寸极限偏差

防火门门扇、门框的尺寸极限偏差应符合

表 4 的规定。

B / /

3.3.3.3 配合公差

配合公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B / /

3.3.3.4 形位公差

门扇、门框形位公差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B / /

3.3.3.5 门扇与门框的平面高低差

防火门开面上门框与门扇的平面高低差不

应大于 1mm。

B / /

3.3.3.6 钢质防火门门框

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水泥沙浆。门框

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

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大于 600mm。

B / /

3.3.3.7 启闭灵活性

防火门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B / /

3.3.3.8 门扇开启力

防火门门扇开启力不应大于 80N。

B / /

3.3.4

防火门

监控器

3.3.4.1 监控器应能显示与其连接的闭门器

和释放器的开、闭或故障状态,并应有专

用状态指示灯。

A / /

3.3.4.2 监控器应能直接控制与其连接的每

个释放器的工作状态,并设启动总指示灯,

只要启动信号发出,该指示灯应点亮。

A / /

第140页

140 / 165

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3

防火

门系

3.3.4

防火门

监控器

3.3.4.3 监控器应能接收来自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在 30s内向释放

器发出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总指示灯,执

行释放动作,接收释放器反馈信号。

A / /

3.3.4.4 监控器在发出启动信号后 10s内未

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

亮,并显示相应的释放器的部位,保持至

控制器收到反馈信号。

A / /

3.3.4.5 防火门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器应

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信号的声压级(正

前方 1m处)应在 65dB~85dB之间,故障

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

间应在 1s~3s之间。

A / /

3.3.4.6 监控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无

论监控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

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应点亮。

A / /

3.3.4.7 当监控器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

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

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

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 /

3.3.4.8 监控器应能对音响部件及其状态指

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监控器执行

自检时,应不造成与其相连的外部设备动

作。

A / /

3.3.4.9 监控器应配有备用电源,有防止电

池过充电、过放电的功能。

A / /

3.3.4.10 控制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

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

电源的转换应不使控制器发生误动作。

A / /

3.3.5

释放器

3.3.5.1 释放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能使常

开防火门保持常开状态。

A / /

3.3.5.2 释放器接收控制器发出的启动信号

后应能使常开防火门自动关闭,并能使双

开防火门按照顺序自动关闭;关闭后将反

馈信号发送至控制器。

A / /

3.3.5.3 释放器在额定工作电压不小于 90%

的条件下,吸和力不应小于 200N。

B / /

第141页

141 / 165

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3

防火

门系

3.3.6

门磁

开关

3.3.6 门磁开关

门磁开关应能将防火门开启、关闭的信息

反馈至控制器,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

要求。

A / /

3.3.7

系统

功能

3.3.7.1 防火门应能自动闭合,双扇防火门

应按顺序关闭;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

人为开启。

A / /

3.3.7.2 常闭防火门开启后应能自动闭合。 A / /

3.3.7.3 自动控制方式,防火门控制器接收

来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

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启动信号后,应

能向释放器发出启动信号,防火门能自动

关闭。

A / /

3.3.7.4 手动启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设置的

对应于不同防护区的防火门手动启动按

钮时,防火门控制器应能向释放器发出启

动信号,防火门能自动关闭。

A / /

3.3.7.5 防火门开启及关闭的工作状态反馈

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联动控

制器上显示。

A / /

引用文件 DB15/T 353.9-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9 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142页

142 / 165

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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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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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2.1一般

要求

2.1一般

要求

2.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

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

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A / /

2.1.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应

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

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A / /

2.1.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

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

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A / /

2.2

系统

设置

2.2

系统

设置

2.2 系统设置

2.2.1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

防应急广播。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

A / /

2.3

应急

广播

设备

2.3.1

显示

功能

2.3.1 显示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绿色工作状态指示灯。消防

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红色应急广播状态指示灯,当设

备进行应急广播时,该指示灯应点亮。消防应急广

播设备应设黄色故障状态指示灯,当设备存在故障

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A / /

2.3.2

应急

广播

功能

2.3.2.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

定区域广播信息,广播语音应清晰,距扬声器正前

方 3m处,应急广播压级(A计权)不得小于 65dB,

且不得大于 115dB。

A / /

2.3.2.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A / /

2.3.2.3 当有启动信号输入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

立即停止非应急广播功能,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A / /

2.3.2.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

态的广播分区。

A / /

2.3.2.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

控制实现下述功能,且手动操作优先:启动或停止

应急广播;选择广播分区。

A / /

2.3.2.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

在 10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

功率应不能被改变。

A / /

2.3.2.7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得影

响其他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A / /

第143页

143 / 165

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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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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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2.3

应急

广播

设备

2.3.2

应急

广播

功能

2.3.2.8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预设广播信息,预设

广播信息应贮存在内置的固态存储器或硬盘中。

A / /

2.3.2.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

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不得

少于 30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

动中断其他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

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应在 3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

A / /

2.3.2.10 住宅建筑广播功率放大器应具有消防电话

插孔,消防电话插入后应能直接讲话。

A / /

2.3.3

故障

报警

功能

2.3.3 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在 100s内发出故

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

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

排除。

A / /

2.3.4

自检

功能

2.3.4 自检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所有指示灯,

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A / /

2.3.5

电源

功能

2.3.5.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采用 220V,50Hz

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A / /

2.3.5.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

源接口。

A / /

2.3.5.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

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

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

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

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得影响消防应

急广播设备的正常工作。

A / /

2.3.5.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

(220V)的 110%和 85%范围内,频率为 50Hz±1Hz

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A / /

2.3.5.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

电压条件下,充电 24h,其容量应能提供消防应急

广播设备在监视状态下工作 8h后,在制造商规定的

最大容量满负载条件下工作 30min。

A / /

2.3.5.6 住宅建筑广播功率放大器应配有备用电池,

电池持续工作不能达到lh时,应能向消防控制室或

物业值班室发送报警信息。

A / /

第144页

144 / 165

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2.4

广播

扬声

2.4.1

设置

要求

2.4.1.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

共场所。

B / /

2.4.1.2 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得小于 3W。客房

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 1.0W。

B / /

2.4.1.3 住宅建筑每台扬声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 3

层。

B / /

2.4.2

安装

要求

2.4.2.1 扬声器应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B / /

2.4.2.2 扬声器在走道内安装时,其数量应能保证从

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

离不大于 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

的距离不得大于 12.5m。

B / /

2.4.2.3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

于 2.2m。

B / /

2.4.2.4 应安装牢固,表面不应有破损。 C / /

2.4.3

播放

声压

2.4.3 播放声压级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

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A / /

2.5

火灾

警报

装置

2.5.1

设置

要求

2.5.1.1 公共场所应设置具有同一种火灾变调声的火

灾声警报器;具有多个报警区域的保护对象,应选

用带有语音提示的火灾声警报器;学校、工厂等各

类日常使用电铃的场所,不得使用警铃作为火灾声

警报器。

B / /

2.5.1.2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

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B / /

2.5.2

安装

要求

2.5.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

警报器。

B / /

2.5.2.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楼梯口、消防电梯前

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应与消防

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不宜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

装在同一面墙上时,之间距离应大于 1m。

B / /

2.5.2.3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

于 2.2m。

B / /

2.5.2.4 火灾声警报装置应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B / /

2.5.2.5 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得有

破损。

C / /

第145页

145 / 165

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2.5

火灾

警报

装置

2.5.3

警报

声压

2.5.3 警报声压级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

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A / /

2.6

系统

功能

2.6.1

应急

广播

系统

2.6.1.1 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

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

播。住宅建筑内设置的应急广播应能接受联动控制

或由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信号直接控制进行广播。

A / /

2.6.1.2 火灾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在

10s~30s之间,并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

可采取 1 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 次或 2 次消防应

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A / /

2.6.1.3 消防控制室应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

分区的工作状态。

A / /

2.6.1.4 消防控制室应手动或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联动

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

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

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A / /

2.6.1.5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

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A / /

2.6.2

火灾

警报

系统

2.6.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

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A / /

2.6.2.2 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设

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

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控

制。

A / /

2.6.2.3 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在

8s~20s之间,同时设有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时,火灾声警报应与火灾应急广播交替播循

环放。

A / /

2.6.2.4 同一建筑中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应能

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A / /

引用文件 DB15/T 353.10-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146页

146 / 165

消防电话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2.1一般

要求

2.1一般

要求

2.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

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

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识。

A / /

2.1.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

型号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相

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

中的描述相一致。

A / /

2.1.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

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

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

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A / /

2.2

电话

网络

2.2

话网络

2.2 电话网络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

统。

A / /

2.3

消防

电话

设置

2.3

消防

电话

设置

2.3.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A / /

2.3.2 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

分机应与总机单独连接。

A / /

2.3.3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

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

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

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

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

机。

A / /

2.3.4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

处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

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1.5m。

B / /

2.3.5 各避难层应每隔 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A / /

2.3.6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

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A / /

2.3.7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

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

的标识。

C / /

第147页

147 / 165

消防电话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2.4

消防

电话

总机

2.4

消防

电话

总机

2.4.1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为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

电话插孔供电。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与消防电话

分机进行全双工通话。

A / /

2.4.2 收到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

与消防电话分机接通后,呼叫声,光信号应自

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

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或消防电话分机挂机

后,显示通话状态的光信号应自动消除。

A / /

2.4.3 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在有其他

消防电话分机呼入时,应发出呼叫声,光信号,

通话不应呼叫影响。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挂机

后,呼叫声,光信号应自动消除。当消防电话

分机再次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

应能再次发出呼叫声,光信号。消防电话总机

在通话状态下应具有允许或拒绝其他呼叫消防

电话分机加入通话的功能。

A / /

2.4.4 多部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两部)同时呼

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选择与

任意一部或多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

A / /

2.4.5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电话

分机,并能同时呼叫至少两部消防电话分机。

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显示出被呼叫消防

电话分机的状态和位置,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

应有回铃音提示。任一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摘

机后,回铃音应停止,进入通话状态。消防电

话总机应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为

摘机的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应保持被呼叫状

态。

A / /

2.4.6 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

其他消防电话分机,被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摘

机后,应能自动加入通话。

A / /

2.4.7 消防电话总机应能终止与任意消防电话分

机的通话,且不影响与其他消防电话分机的通

话。当与消防电话总机通话的所有消防电话分

机挂机后,消防电话总机话机应有忙音提示。

A / /

第148页

148 / 165

消防电话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2.4

消防

电话

总机

2.4

消防

电话

总机

2.4.8 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记录和显示呼叫,

应答时间的功能;并应能向前查询,显示不

少于 100 条的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

呼叫,应答时间的记录;其时钟日计时误差

应不超过 30s。

A / /

2.4.9 消防电话总机应有包括对其显示器件和

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的自检功能。自检期

间,如非自检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

机,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发出呼叫声,光信号。

A / /

2.4.10 发生下列故障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在

100s内发出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

声,光信号。

A / /

2.4.11 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

位。复位后,消防电话总机应在 100s内重新

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A / /

2.4.12 消防电话总机应有通话录音功能。系统

进行通话时,录音自动开始,并有光信号指

示;通话结束,录音自动停止。消防电话总

机可存储的录音时间不少于 20min。当剩余存

储空间不足额定容量的 10%时,消防电话总

机应发出存储容量不足的声,光信号,声信

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电话

总机删除录音记录或更换存储介质。消防电

话总机应能向前分次或分时查询和播放消防

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录音记录。

A / /

2.5

消防

电话

分机

2.5

消防

电话

分机

2.5.1 消防电话分机的正常监视状态应有光指

示。

B / /

2.5.2 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应能进行

全双工通话。通话应清晰,无振鸣现象。

A / /

2.5.3 消防电话分机摘机既自动呼叫消防电话

总机,呼叫时受话器应有回铃音。消防电话

分机在消防电话总机退出通话状态时,应有

忙音提示。

A / /

2.5.4 在收到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消防电话

分机应能在 3s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

A / /

2.5.5 消防电话分机之间不能通话(由消防电

话总机参与的多方通话除外)。

A / /

第149页

149 / 165

消防电话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2.6

消防

电话

插孔

2.6

消防

电话

插孔

2.6.1 消防电话插孔正常状态时应有光指示。 B / /

2.6.2 消防电话插孔接上消防电话分机后,消

防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

通话。

A / /

2.7

电源

性能

2.7

电源

性能

2.7.1 采用内部供电方式工作的消防电话总机

主电源应有过压,过流保护措施。

A / /

2.7.2 采用内部供电方式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

应能保证消防电话总机容量 30%的消防电话

分机(不少于 10 部。但不超过 30 部)同时

摘机工作。消防电话分机总数少于 10 部时,

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能保证所有消防电话

分机同时摘机工作。

A / /

2.7.3 备用电源放电终止条件下,充电 24h,

其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电话总机在正常满负载

待机状态工作 8h后,与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连

续通话 3h。

A / /

2.7.4 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

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到

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

到主电源。主,备电换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

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的通话。主,备

电换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

A / /

2.7.5 主电源供电时,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

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 110%和 85%范围内,

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

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A / /

2.7.6 采用外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供

电直流电压的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的

110%和 85%范围内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A / /

引用文件 DB15/T 353.11-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1 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150页

150 / 165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检验项目

检测

项目

检测

内容

标准条款及技术要求 分类 实测记录

子项

判定

3.1一般

要求

3.1一般

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

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

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识。

A 符合设计要求 合格

3.1.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

格型号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报

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

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A 产品与证书和报告一致 合格

3.1.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

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

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A 产品和报告一致 合格

3.2

设置

要求

3.2

设置

要求

3.2.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的住宅建筑外,

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

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a)封闭楼梯间、防

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

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b)消防

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

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他房间;c)观众厅,展览厅、建

筑面积大于 200m²的营业厅、多功能厅、餐

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d)建筑面积超

过 100m2的地下、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e)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场所及疏散走道。

A 已设置 合格

3.2.2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的住宅

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

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已设置 合格

3.2.3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

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

志:a)总建筑面积超过 8000m2的展览建筑;

b)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m2的地上商店;c)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

店;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e)座位数超

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f)车站、码头建

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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