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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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100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 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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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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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 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

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

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

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

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

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

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

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

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

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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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

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

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

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

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

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

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

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

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

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

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

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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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

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

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

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

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 引导金融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

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

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

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

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

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

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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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

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

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

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

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

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

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

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

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

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

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

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

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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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

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

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

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

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

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

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口费(50 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

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

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

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

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

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

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

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

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

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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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

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

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

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

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

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

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

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

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

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

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

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

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

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

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

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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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

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

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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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中,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

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

长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四、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

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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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商务部等 6 部门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

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21〕4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

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各银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对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

外贸等受疫情持续影响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主体)的定向支持,帮助相关行业企

业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结合三类主体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继续落实好再贷

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等政策,研发适合中小

微企业特点的小额度、短期限、多频次、快放款、轻担保的专项融资产品。鼓励

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

适合“首贷户”等业务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

金融债。

二、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对符合

条件的三类主体,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多种

方式加大融资支持,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要求的临时性延

期还本付息贷款,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分类。

三、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和服务。结合线下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特点,

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和创新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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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四、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承

保理赔服务,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创新产品组合,强化全

产品联动,优化客户服务。

五、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外经贸企

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做好汇率风险管理。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能力,加

大产品服务创新,提供更多契合企业需求的外汇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支持外资

外贸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

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引导银行在坚持风险中

性理念的基础上,探索降低小微企业套保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风险管理的支持

力度。

六、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按规定利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产品零

售网点,增强网点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完善供应链末端公益功能,助力相关线下

零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复苏,服务民生,保障市场供应。鼓励利用外经贸

发展专项资金为外资外贸企业提供业务培训、风险防范与应对、海外资信调查、

外资投资指引等公共服务,优化贸易方式、营商环境和外向型产业布局。支持外

贸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巩固外经贸

恢复基础。

七、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根据三类主体特点,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

广泛及时宣传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力

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各地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

合作,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确保申请留抵退税企业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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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时获得退税款。

八、优化出口退税办理。各地商务、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宣传指导力

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出口退税全环节办理速度、减少单证收集整理时间。各地

税务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 2021 年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进一步压

缩至 7 个工作日以内。

九、加强形势跟踪研判。在疫情常态化下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加强政策研究,

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跟进解读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

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三类主体经营情况的摸排,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合理

引导预期。

十、广泛开展政银企对接。通过积极搭建平台、组织专项活动等方式,广泛

开展政银企对接。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当地公共数据对金融机构开放,

为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为企业进行风险画像提供便利。

十一、准确把握政策时度效。结合当地特点和行业恢复情况,把握好政策时

度效,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在政策操作上要控制好节奏和力度,

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

十二、加强工作协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税务部门、银保监局、外汇局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接,及时跟踪研判疫情最新形势

对相关行业企业影响,结合地方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支持举措,协调解决政

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

发展。

商务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

202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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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资发财评〔2022〕40 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大

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不断增强国民经济发展韧

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现就推动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

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

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

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出现

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

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

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

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严控

“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

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

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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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

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以下简称 29 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

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5.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 2022 年普遍

减免 3 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 2022 年租期分属不同

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6.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

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 3 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

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 2 个月内完成。

7.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

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

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8.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 29 号文件要求的,要认

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对参股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

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不属于 29 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

减免房租申请的,鼓励中央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

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三、大力实施降费提质,助力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基础支撑作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积极落实降费提质要

求,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充足、可靠、优质的供给。

9.坚决配合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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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对于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

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10.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有关纾困

扶持措施,积极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

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其在 6 个月内补缴欠费。

11.加快推动 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

技术与实体产业融合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 5G 和千兆宽带

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通宽带入户“最后一公里”,确保 2022 年对中小

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加大云盘、云会议等云办公产品优惠力度,

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线下办公的影响。

12.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加快实现缴费、保

修等“一网通办”。积极建云建平台,大力推进“云采购”“云签约”“云结算”“云

物流”,努力让信息多跑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积极为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

13.高质量提供煤电油气运等基础服务,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严

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物流企业

的基础性保障功能,统筹运力,优化航线,加快打造畅通、安全、高效的物流运

输通道,促进物流循环畅通。

四、有力支持资金融通,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市场资源优势,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以

融促产,实现自身优质资信与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共享,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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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业和个体货车司

机贷款偿还压力。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15.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

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

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

要及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16.积极发挥供应链服务平台作用,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

用赋能,助力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获取低成本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借鉴电

e 金服“电 e 贷”、中储智运“运费贷”等供应链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立足

自身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式。

17.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超比例收取或变

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

金。

五、持续加大创新支持,着力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

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产

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18.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立足主责主业,吸引

带动各类资本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

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

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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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继续面向全社会举办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加强创新资源要素供

给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创新管理培训和创业辅导等,促进大赛项目成果转

化落地。

20.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作用,构建开放、协同、

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建立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

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研发平台,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大对中小

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21.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与包括中小企业在

内的各类主体一道协同攻关,着力突破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支持在产业链供

应链上下游培育一大批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

六、不断强化引领带动,着力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实施现代产业链链长行动计划,持续向产业链

中具有高端引领和基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布局,全力稳链补链固链,为中小企

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和市场机会。

22.推动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落地、不断加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尽快落地

一批“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尽早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提前为上下游

释放订单需求,稳定中小企业预期。

23.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深化供需精

准匹配,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24.围绕主业,加强与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中小企业合作,积极

通过投资合作、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支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

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第117页

116

25.发挥产业链核心作用,更好发挥特殊关键时期中央企业在畅通产业循环、

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上下游中小企

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支持。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着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各中央企业要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发挥国有经济

战略支撑作用的高度出发,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策,让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看

得见、摸得着、有感受、得实惠”,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26.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考核奖惩要求,结合自

身实际细化实化操作流程。按照有关部门和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积

极组织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渠道,更好宣传落实国

资央企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

27.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

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减

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等政策执行不到位、走过场、或经核实有关

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国 资 委

2022 年 5 月 19 日

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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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 年 6 月 1 日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规划》《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

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

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

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

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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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

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

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

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

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

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

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

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

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

“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

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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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

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

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

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

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

序推进。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 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 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

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

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

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

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

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

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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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

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

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

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

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省级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

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

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

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

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

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

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

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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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

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

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

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

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

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

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

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

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

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

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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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

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

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

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

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

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

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8 月 1 日前已被省级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

办法执行。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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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

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

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 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

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40 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20 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0 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5 分)

C. 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D. 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5 分)

E. 无(0 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

A. 5%以上(20 分)

B. 3%-5%(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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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10 分)

D. 1%-2%(5 分)

E. 1%以下(0 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 30 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 20 分)

A. 15%以上(20 分)

B. 10%-15%(15 分)

C. 5%-10%(10 分)

D. 0%-5%(5 分)

E. 0%以下(0 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10 分)

A. 55%以下(10 分)

B. 55%-75%(5 分)

D. 75%以上(0 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 30 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10 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 分)

B.属于其他领域(5 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

A. 70%以上(20 分)

B. 60%-70%(15 分)

C. 55%-60%(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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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50%-55%(5 分)

E. 50%以下(0 分)

附件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

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

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1000 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 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

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5 分)

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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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80%以上(5 分)

B. 70%-80%(3 分)

C. 60%-70%(1 分)

D. 60%以下(0 分)

2.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10 分)

B. 8%-10%(8 分)

C. 6%-8%(6 分)

D. 4%-6%(4 分)

E. 0%-4%(2 分)

F. 0%以下(0 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

每满 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

实际成效(5 分)

B. 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

链重点龙头企业(3 分)

C. 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 三级以上(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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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二级(3 分)

C. 一级(0 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 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 拥有自主品牌

D. 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10 分)

B. 8%-10%(8 分)

C. 6%-8%(6 分)

D. 4%-6%(4 分)

E. 2%-4%(2 分)

F. 2%以下(0 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 50%以下(5 分)

B. 50%-60%(3 分)

C. 60%-70%(1 分)

D.70%以上(0 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

9.地方特色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

展实际自主设定 1-3 个指标进行评价(满分 15 分)

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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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10 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B. 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8 分)

C. 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6 分)

D. 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 分)

E. 无(0 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 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10%

以上(10 分)

B. 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8%-

10%(8 分)

C. 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6%-

8%(6 分)

D. 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4%-

6%(4 分)

E. 研发费用总额 100-2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3%-

4%(2 分)

F. 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 5 分)

A. 20%以上(5 分)

B. 10%-20%(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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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10%(1 分)

D. 5%以下(0 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 国家级(10 分)

B. 省级(8 分)

C. 市级(4 分)

D. 市级以下(2 分)

E. 未建立研发机构(0 分)

附件 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

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

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3 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

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70%,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

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

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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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 10%以上,

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

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

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 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

重 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

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 2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

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

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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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

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

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

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 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 1 年的年度数据,具体

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

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

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

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

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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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授权后维持超过 2 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

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

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

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

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

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

股(出让股权不超过 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

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第 105 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

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 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

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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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

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

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

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

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

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50 强企业组名

单是指该大赛 2021 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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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携手行动” 促进大中小企

业融通创新(2022-2025 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

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市场

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推动大企业加强引

领带动,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现就开展“携手行动”促

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通

过部门联动、上下推动、市场带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

数据链、资金链、服务链、人才链全面融通,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

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

平。

(二)行动目标

到 2025 年,引导大企业通过生态构建、基地培育、内部孵化、赋能带动、数

据联通等方式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典型模式;激发涌现一批协同配套能力突

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政策引领、机制建设、平台打造,推动形成协同、高

第136页

135

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

链。

二、重点任务

(一)以创新为引领,打造大中小企业创新链

1.推动协同创新。推动大企业、中小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组建一批大

中小企业融通、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鼓励承接科技重大项目,加强共性

技术研发。推动各地依托大企业技术专家、高校院所教授学者等建立融通创新技

术专家咨询委员会,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指导等活动。在“创客中国”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设立赛道赛,通过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促

进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

各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推动创新资源共享。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品牌、设计研发能力、仪

器设备、试验场地等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共享产能资源,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

支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推动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数据库向中小企业免

费开放,完善科研成果供需双向对接机制,促进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向

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在科技计划设立中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并支持中小企业

承担项目。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促进中小企业配套产品在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

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标准和专利布局。推动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制定完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协同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树立国际标准。

第137页

136

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共同完善产业链专利布局。(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

工负责)

5.推动绿色创新升级。推动大企业通过优化采购标准、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支

持等措施,引导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深化低碳发展理念、提升资源利用效

率,提升产业链整体绿色发展水平。(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

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以提升韧性和竞争力为重点,巩固大中小企业产业链

1.协同突破产业链断点堵点卡点问题。梳理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大企业配套需

求,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样机研发,引导中小企业精准补链。

优先支持大中小企业联合申报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等产业基础再

造工程项目。营造更好环境,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科技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大企业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大企业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高质量现代产业链园区,帮助配套中小企业改进提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产品

可靠性等水平,通过股权投资、资源共享、渠道共用等带动中小企业深度融入产

业链。鼓励大企业培育内部创业团队,围绕产业链创办更多中小企业。(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中小企业配套支撑能力。梳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链图谱,

按产业链组织与大企业对接,助力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产业链。同等条件下,将

为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提供核心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优先认定为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138页

137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打造融通发展区域生态。发布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构建完善优势互补、分

工合理的现代化产业发展格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快速响应、高效协同,优化提

升资源配置效率。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围绕经济带(圈)、

城市群打造跨区域一体化产业链协同生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

责分工负责)

(三)以市场为导向,延伸大中小企业供应链

1.加强供应链供需对接。开展大企业携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活动,推动

各地举办大中小企业“百场万企”洽谈会,推动工业电商共同举办工业品在线交

易活动,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采购需求,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深化拓

展供应链合作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企业、企业信息查询机构作

用,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大中小企业加强产品、技术供需对接,逐步建立跨产业、

跨行业的供需对接机制和合作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

责分工负责)

2.完善供应链合作机制。引导平台企业完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利益共享机制,

营造“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有水大河满”的生动发展局面。引导征信机构等社

会化服务机构探索为大企业提供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服务,激发大企业

合作积极性。引导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建立完善供应链预警机制,共同提升供应

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

工负责)

(四)以数字化为驱动,打通大中小企业数据链

1.发挥大企业数字化牵引作用。鼓励大企业打造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数字化

第139页

138

服务平台,推动开发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小快轻准”低成

本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解决方案和场景,推介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优质工业 APP。

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遴选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典型场景,促进提升

产业链整体智能化水平。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提升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能力。(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

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开展

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评价标准及评价模型、中小

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引导中小企业深化转型理念、明确转型路径、提升转型能

力、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进程。(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3.增强工业互联网支撑作用。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培育

一批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垂直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拓展深化服务大中小企

业融通的功能作用,推动各类生产要素的泛在连接、柔性供给和优化配置,加强

对产业链大中小企业的数字化分析和智能化监测,促进产业链制造能力的集成整

合和在线共享。(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以金融为纽带,优化大中小企业资金链

1.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方式。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机制,鼓励

金融机构结合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特点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加强供应链应

收账款、订单、仓单和存货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直接融资全链条支持。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产业链供应链上

下游企业的组合式联动投资,强化对产业链整体的融资支持力度,并发挥资源集

聚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

第140页

139

工负责)

3.引导大企业加强供应链金融支持。推动大企业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

展供应链融资,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大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不

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规范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

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以平台载体为支撑,拓展大中小企业服务链

1.搭建专业化融通创新平台。鼓励各地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基地,

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引导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进一步提升促

进融通发展服务能力,为融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

间建设,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类平台强化融通创新服务。引导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

心、技术创新中心将促进融通创新纳入工作目标,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台、制造业双创平台设立促进融通发展的服务产品或项目,加强对融通创新的服

务支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国际合作服务平台。搭建中小企业跨境撮合平台,依托大企业打造中

小企业海外服务体系,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出海,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融入

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大中小企业人才链

1.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实施专项人才计划,选拔一批创新企业家、先进制造

技术人才和先进基础工艺人才。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支持产业链上下

游企业培养、吸引和留住骨干人才。组织实施制造业技能强基工程,健全制造业

第141页

140

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

湛的制造业技能人才队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

责)

2.推动人才共享共用。推动大企业自建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人才学院、网络

学习平台、公共实训基地等,打造专业化开放共享培训平台,加强对产业链中小

企业人才培养。鼓励大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造

就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探索建立大企业、科

研院所技术型专家人才到中小企业兼职指导和定期派驻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人才队伍融通创新能力。引导大企业开展人才交流、培训活动,加强

大中小企业人才理念、技术、管理等方面交流。开设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

培训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主题班,帮助经营管理人员拓展融通发展视野、深

化融通发展思维、提升融通对接能力。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加快数字

技术领域人才培养,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谋划建设一批卓越工程

师培养实践基地,面向融通创新需求打造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工业和信息化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工作机制,

制定完善本地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绘制产业链图谱,建立重点企业库、补链固

链强链项目库及需求清单,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强化部、省、市、县联动,细化

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财政可根据发展需要,通过现有渠道对大中小企业

第142页

141

融通创新给予积极支持。推动国有企业制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的激励措施,

对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成效明显的相关团队予以工资总额支持,对取得重大

成果的国有企业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在任期考核中给予激励。鼓励地方

探索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项目。(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总结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的经验做法,择优宣传推

介典型经验模式,提升促进融通创新工作水平。创新宣传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

深化融通创新理念,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合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业链

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

第143页

142

28、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

企业函〔2022〕1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

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

实。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9 日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

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

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

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

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

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

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第144页

143

二、2022 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6 万亿元。对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

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 2022 年被列为中高风

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

难行业,在 2022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

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

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

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

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

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

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

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

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

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

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

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145页

144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

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

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

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

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

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

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

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 6 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

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

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

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

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

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

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

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

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

第146页

145

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

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

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

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

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

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

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

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

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

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

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

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 等政策服务

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

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

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

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第147页

146

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

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

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

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148页

147

29、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教育部,民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分

别于 2021 年底、2022 年底将落实情况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6 日

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带

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特制定本清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2021 年底前,中央财政安排不少于 30 亿元,支持 1300 家左右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简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其提供“点对点”服

务,同时引导地方财政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

第149页

148

(二)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为“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

进行滴灌式辅导培训,推送红利账单,确保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税务

总局负责)

二、完善信贷支持政策

(三)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相关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

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手段,综合利用行内交易结算以及

外部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信息,提升信用评价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大对“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存

货、仓单融资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服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五)鼓励开发银行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

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开发银行负责)

三、畅通市场化融资渠道

(六)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为有上市或挂牌意向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

供全流程、全周期咨询服务,优化中小上市公司再融资机制,研究扩大分类审核

适用范围。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设立“专精特新”专板。(证监会负责)

(七)对拟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培育、投融资对

接,提高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推进子基金遴

第150页

149

选,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工业和信息化

部、证监会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

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探索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开辟绿色通道。(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

部负责)

四、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按产业链梳理“小巨人”企业,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

示范应用,支持融入行业龙头企业供应链创新链,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对“小巨人”

企业开放资源要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十一)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一批工程化应用验证项目,促

进优质产品先试首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二)结合企业意愿进行分类筛选,制定推荐目录,向大型骨干企业定向

推荐不少于 1000 家“小巨人”企业,不少于 1500 项技术产品。(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面向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征集技术产品问题,组织“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揭榜,以比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

通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五、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玻璃新材料、智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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