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29阶
段
概述 代码 清单内容 担责依据P-1-5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言论的,
意图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 号)第18 条P-1-6 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持有异议,不做
出书面说明,且拒绝签字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 号)第16 条P-1-7
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
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
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71 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5 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 号)第22 条P-1-8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71 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 号)第22 条P-1-9 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
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5 条P-1-10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
履约的,未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
直接否决投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13 条开
评
标
禁止事
项及
不规范
行为
P-1-11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71 条P-1-1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未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处理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13 条P-1-13
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
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
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
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13 条P-1-14
擅自将与评标有关的文件带离评标现场或
者在评标专用纸以外记录、摘抄、夹带与
评标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标现场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新建建〔2020〕29 号)第1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