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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的 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
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