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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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00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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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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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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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的 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

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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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

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6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

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

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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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7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

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

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

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

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

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

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

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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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

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7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

【优惠内容】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

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

第105页

100

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

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

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

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

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

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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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

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

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 2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

下条件: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

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

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

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

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

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

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

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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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7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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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

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

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

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

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

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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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73.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

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

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第110页

105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

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

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

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

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

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

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

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

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

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

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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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四条

7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 1 年以上,经追索无

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

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应依据

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

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

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

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第112页

107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

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

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

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

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

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

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

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

第113页

108

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

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

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

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75.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第114页

109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

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

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条件】

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

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

业等农业保险。

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

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 号)确定的计提

比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四条

第115页

110

76.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

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

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优惠内容】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

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

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

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

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

(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

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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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

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

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4.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 增

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第三条

77.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优惠内容】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

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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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免

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

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

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

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

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

户为准。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

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4.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

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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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财税〔2016〕46 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

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

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第四条及附

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7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

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

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第119页

114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

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

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

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

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

为准。

2.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

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3.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97 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

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

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

第120页

115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7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

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

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第121页

116

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二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80.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

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第122页

117

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

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

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

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

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

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81.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

收入

【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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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

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

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

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

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

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

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

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第124页

119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48 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8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

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

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政策依据】

第125页

120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48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3.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

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

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

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第126页

121

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

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

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

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

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

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

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

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

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

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六条

第127页

122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8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

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

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

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

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

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第128页

123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

令 2010 年第 3 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 70%以上

(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2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四条

第129页

124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5.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牧保险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

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86.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

第130页

125

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

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

费后的余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87.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

【政策依据】

第131页

126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8〕37 号)第二条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快发展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8.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

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

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2.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

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132页

127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

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14 号)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

89.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的边境地区居民

【优惠内容】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

8000 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133页

128

【享受条件】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

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

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

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

税进口外,其他不予免税商品已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

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 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

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 号)

90.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边销茶生产

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第134页

129

1.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

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

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2.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

指列名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4 号)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1.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优惠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享受条件】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

第135页

130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

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92.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困难

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

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第136页

131

【享受条件】

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

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

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

业。

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

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4.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范围内

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53 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

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

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

享受财税〔2011〕]53 号,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

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

惠。

【政策依据】

第137页

132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息化

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

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1〕2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21〕42 号)

9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享受主体】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

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

录》)范围内的企业

【优惠内容】

第138页

133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

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

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

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

业。

3.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范围内

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规定享受至

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

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

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112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

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

第139页

134

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

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 127 税优

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

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1〕2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21〕42 号)

9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第140页

135

【享受条件】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

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

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二条

95.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

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

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二条

第141页

136

96.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

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

资源税。

【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

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

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

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

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三条

97.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

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第142页

137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

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

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143页

138

【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

自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

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五条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享受主体】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优惠内容】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享受条件】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对非自用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

第144页

139

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五条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

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

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

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一条第(一)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第145页

140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

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

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 衔接

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10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

花税

【享受主体】

第146页

141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

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

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

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

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

相关的契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第147页

142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

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

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

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第148页

143

10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

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

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

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

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第149页

144

10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

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

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第(五)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9 号)

第150页

145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106.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

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

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

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

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

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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