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 1 类(或 2.1 类)
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 50 万元补助;化
学药品 3 类,每件给予 30 万元补助;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
制剂、不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
3 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 20 万元补助。
对新取得第 3 类、第 2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每件给予一
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际注册或世卫组
织、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每
件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对新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食注字)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食药物质试点企业的,给
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二十一)提升品牌经济建设。对经行政认定,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补助;新获中国商标金
奖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补助。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标
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获得市政府
质量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已获得县级奖励的,每项各补奖 20 万元);获得省政府质
量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获得省政府质量提名奖、省标准创新贡献提名奖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
产品)、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2 万元补助;
被认定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