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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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97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 1 类(或 2.1 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 50 万元补助;化学药品 3 类,每件给予 30 万元补助;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不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3 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 20 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 3 类、第 2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际注册或世卫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食注字)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 20万元、10 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食药物质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二十一)提升品牌经济建设。对经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补助;新获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补助。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已获得县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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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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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 1 类(或 2.1 类)

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 50 万元补助;化

学药品 3 类,每件给予 30 万元补助;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

制剂、不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

3 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 20 万元补助。

对新取得第 3 类、第 2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每件给予一

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际注册或世卫组

织、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每

件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对新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食注字)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食药物质试点企业的,给

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二十一)提升品牌经济建设。对经行政认定,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补助;新获中国商标金

奖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补助。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标

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获得市政府

质量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已获得县级奖励的,每项各补奖 20 万元);获得省政府质

量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获得省政府质量提名奖、省标准创新贡献提名奖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

产品)、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2 万元补助;

被认定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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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通过商标或地理标志途径取得

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首次获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

助。

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按每个认证证

书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对获得“品字标”使用授权证书

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按照同个标准进行认证的,最

高补助两个产品单元证书。对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

给予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补助。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

业、被评为省级绿色认证领跑者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二十二)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对新获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立项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7 万

元补助;对参与上述立项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 5 位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 3 万元、2 万元补助。对已完成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完

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 5 位的,分别

给予一次性 12 万元、10 万元的补助。对为主制定“浙江制

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对设

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

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

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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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承担

单位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新获得 AAAA 级、AAA 级标准

化良好行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

单位、成功创建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

性 30 万元补助;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或产业测

试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签署

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二十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新增国内发明专

利,给予专利权人最高 2000 元补助。通过 PCT 途径获得境外

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最高补助 3 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

补助 2 个国家或地区。拥有 10 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

专利权人每年每件最高 2000 元补助。对专利导航项目,每项

最高补助 40 万元。对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每项最高补

助 60 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

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十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

权代理服务机构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补助 20 万元。鼓励知

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托

管数量达 50 家以上的,给予服务机构最高 5 万元补助。对新

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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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途径取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

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规范体系认证、新增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的,分别给予

一次性 5 万元、10 万元补助。

六、加强服务企业能力

(二十五)加强扶持工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成立的省

级、市级行业协会和县级行业协会(商会),分别给予一次

性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对于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商会),结合

年度组织服务、行业培训、调研分析、行业企业社会贡献度

等方面,分别给予 10—20 万元补助。

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协会组织的具有全国性、

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分别给予每次 15 万元、5 万元补

助;承办其他论坛的,给予每次 2 万元补助。工业行业协会

受委托承担复审申报,并通过相应的国家行业工业协会(联

合会)复评,确认保持原有“国字号”产业基地等称号的,

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 5 万元补助。

(二十六)加强助企精准服务力度。深化减税降费举措。

积极落实国家税改政策,税负只减不增。确保小微企业普惠

性减税降费政策快速落地。

对经行政认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的各类公共服

务平台、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在重要节点,为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因能源供需失衡造

成公共保障企业一定损失的,经评估核定后,最高可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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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

业,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对通过星级评价入选四星级、

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8 万元补助(对升

档企业只补助差额)。对获得省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

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服务券”方式

向按程序与政府签约的服务机构购买财务审计、人才服务、

项目申报代理、可行性报告编制代理等服务。具体按照《天

台县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使用指南(年度)》执行。

(二十七)加强小微园服务能力。对首次取得国家级小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

助;对已评定为 4—5 星级、3 星级、1—2 星级的小微企业园,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年度考评结果合格以上,且上一年度小微

企业园绩效评价为 B 类的园区,分别给予每年 10 万元、8 万

元、5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评价为 A 类的园区,经费补助在 B

类的基础上提高 50%。对入驻企业首次实现“小升规”、认

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分别按每家 2 万

元补助给小微企业园;对首次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

一次性分别按 3 万元/家补助给小微企业园。

(二十八)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

每年安排最高 25 万元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数字化管理

系统(企业版)”开发应用。最高可按企业数字化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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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实际费用的 15%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 3 万元。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0.5 万元补助。

七、附则

本意见奖补扶持对象,适用于单一工业企业及从事经济

活动相关的法人单位。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

资金支出须经领导小组会审、官方网站公示并报县政府研究

审定后执行。

意见中未特别指明的,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按

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上级扶

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

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

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

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被通

报的;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7.上

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度截至本意见施行前

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0〕

25 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

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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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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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工业稳增长

的二条意见

为全力抓好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

务,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在 2021 年度“百强”企业或产

值亿元以上企业中,对 2022 年半年度产值同比(采用统计

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下同)实现正增长,且年度达到 10%及

以上增长的企业:年产值亿元以上(含)的,给予 10 万元

奖励;亿元下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 2022 年半年度产值

同比15%及以上增长,且年度增速高于半年度10个百分点(或

半年度、年度产值同比均保持 30%及以上增长)的企业:年

产值亿元以上(含)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亿元下的,给

予 10 万元奖励。

2、推进企业项目投资。对企业确属受疫情影响延期开

工的,允许企业投资项目周期顺延 1 个月;对今年初立项备

案的技术改造项目,6 月底前购置设备的,实施“即报、即

审、及时补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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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18〕43 号)、《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

1—2023年)》(浙政办发〔2021〕21 号)、《浙江省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惠企政策十条的通知》(浙科发高

〔2021〕75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

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

发〔2020〕17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补齐创新工作短板,推动县域经济

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对初次列入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

象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 2 万元奖励。首次获取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给予 2 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比上年度正增长的有效国家重

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度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及以

下、5000 万元到 2 亿元(含)、2 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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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财政资金支持 R&D 经费支出部分(即:企业当年度研究

开发费扣除委外、折旧与摊销费用,增加当年度经统一折算

后的研究开发固定资产部分费用)占销售收入 5.5%以上、

4.4%以上、3.2%(其中当年度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且研发经

费支出增长 20%以上的企业按 3.0%)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

过 30%的比例予以补助。上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

润。

每年预算安排不超过 200 万元,用于其他研发费用达到

50万元及以上且处于有效期内科技型企业或R&D支出统计对

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出奖励。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当年

度无财政资金支持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不超过 3%比例最

高 20 万补助。

上述研发补助建议企业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财务管

理、研究开发人员薪酬激励的支出比例不低于补助经费 20%。

三、推广科技创新券应用

鼓励企业采用政府无偿发放的“创新券”,来购买科技

服务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查新等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活

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 50%发放,单个企业申请额度按每年

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0 万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5

万元、其他企业 3 万元的总额控制。创新券资金的兑现,采

取先由企业支付,再集中申请兑现。创新券政策的落实,不

影响科技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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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对新增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每通过一次综合考核评价取得优秀、良

好等次的分别再增加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对新通过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研发

费占销售收入超过 5%比例后,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补

助。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

次性 50 万元、10 万元补助。

五、扶持“飞地研发基地”建设。

对科创“飞地”内企业给予 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

受补助期限为 5 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

建成“长三角飞地研发基地”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

售收入比例达到 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享受 1 处 30 万元补

助,且不影响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享受,每处享受

期限不超过 5 年。

六、推动企业科技攻关开展

• 推动企业围绕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聚焦县域

重点产业集群和关键产业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活动,采

取委托方式设立重点研发攻关项目,优先支持开展省级及以

上“揭榜挂帅”项目未取得省级资金支持的研究内容。在项

目完成研发后,按照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每年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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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选择不超过 10 个项目分别给予承担企业 50 万元、40 万元、

30 万元资金支持。

每年预算安排不超过 150 万元的导师+研究生攻关项目

资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带实习研究生与企业组团

开展技术攻关活动。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与参加实习研究生

人数等情况进行分档立项,给予承担企业最高 25 万元的资

金支持。

允许列入国家、省、市、县研发攻关支持的项目继续享

受研发资金补助政策。

七、强化技术创新合作。

对建有校地产学研合作平台的高校院所,每年根据绩效

情况提供最高 50 万元的合作经费。对入驻校地合作服务中

心的高校院所(专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每个高校

院所(专家)最高 15 万元补助。

对建有校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每年提供

最高 50 万元的运行经费。基地的研究生在天台学习期间,按

照每人 7500 元/学期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对优秀导师

和优秀研究生分别给予 1 万元/人和 0.5 万元/人奖励。对

与高校院所建立的校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内的研究生,且

在省级企业研究院正常工作(实践),按照每人 7500 元/

学期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

企业与高校(军工院所)、科研院所(含科技系统批准

转制企业)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通过技术合同和“揭榜挂

帅”平台、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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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

助 50 万元,其中与校地共建的实体研究院开展合作的,按

40%给予补助,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

最高补助 100 万元,同一合作项目只补助一次。

八、优化科创平台建设

对新增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且未获得各级财政

资金支持的牵头建设依托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对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县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提供 50

万元绩效补助资金和入驻对象扶持政策,考评为优秀、良好

的分别上浮 100%、50%绩效补助资金。对其已入驻半年以上

的对象,给予 50%的物业、能耗补贴,每家最高补助 5 万元。

对新增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

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

对新增孵化器通过市级认定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开办

补助,次年开始按不超过 100 万元/年进行运营补助,可连

续补助三年。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企业,在孵期间每认

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孵

化器 10 万元、1 万元奖励;每培育 1 家在国内 A 股市场上市

的企业给予孵化器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孵化器再分别奖 200 万元、100 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绩效

考评优秀的孵化器,按照上级奖励资金 1:1 配套。

推进校企共建创新联合体(实体研究院),择优在机电、

生物医药、产业用布、橡塑、汽车用品等行业中选择,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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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流”高校、普通高校分别给予每年最高 300 万元、150

万元补助。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九、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县财政每年安排 50 万元科技成果登记资金,对获得省

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单位,每个成果奖励不超过 1 万元,

每家单位不超过 3 万元。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在研发

中心布局建设科技大市场,县财政每年安排 100 万元科技大

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软硬件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奖

励等。每年每家给予最高奖励 5 万元,房租补助 50%。鼓励

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人才转移转化合作,按

照项目合作实际支付资金的 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3 万元,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对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颁发的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前三完成单位,按照获奖项目规定的上级

奖励资金额度给予第一完成人(单位)1:1 奖励、第二和第

三完成人(单位)1:0.5 奖励。

十、加速农业科技推广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聚焦农业新品种选育及示范推

广、绿色生态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保鲜物流、农业生物智

造、智能农机装备及新一代工厂化农业等领域实施一批科技

示范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形式,每年给予每项不超过 30 万

元的资金补助。

根据县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采取择优委托方式适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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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开展农业科技重点攻关项目,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给予承

担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

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按规定落实好县级科技特派

员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项目经费和山区乡镇 400 元/月、其

他地区 300 元/月的生活交通补贴政策。落实省科技厅做好

推动 26 县主导产业发展的科技特派员统筹、配置和选派等

相关工作经费。

十一、附则

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

意见中未特别指明的,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按

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上级扶

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

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

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

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被通

报的;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7.上

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

本意见自 起施行,2022 年度截至本意见施行前未

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

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1〕

32 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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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

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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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台县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一批“大、好、高”重大产业项目,

更好地集中有限要素资源保障重大项目,支撑我县更好更高

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 2022 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类

的项目业主单位。

二、申请条件

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提出申

请。

1.在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后,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用地指标奖励工作,并争取到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2.按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时预定的时间开工。

三、奖励标准

按项目实际申请到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亩数,给予项目

业主单位 1 万元/亩的奖励。

在获取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后 1 年内申请有效。

四、奖励机制

1.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做好浙江省投资项目信息管理

系统内项目相关信息填报工作。

2.省发改委每年牵头对取得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的项目

进行抽样监测评估,获得奖励的项目,监测评估不合格的,

县政府有权追回奖励款项。

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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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1 年。《天台县省重

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天政办发〔2018〕51 号)同时废止。

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

作相应调整。

附件: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申请表

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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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申请表

业主单位(签章): 年 月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地址

项目

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开工时间、项目建设进度等)

经办人: 负责人:

乡镇(街道)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局

审核意见

(签章)

项目申请到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亩数: 亩

年 月 日

发改局

意 见

(签章)

省重大产业项目入项目库时间: 年 月

年 月 日

财政局

拨付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表格一式二份。

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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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台县人才政策新十条(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

高质量推进人才强县、创新强县战略,聚各方英才共建现代

化和合之城,现于《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

105 号)、《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

市委发〔2020〕64 号)基础上,结合天台人才队伍建设实际

需求,制定《天台县人才政策新十条》(以下简称《新十条》)。

1.加大高端人才支持力度。新引进的院士创业项目参照

《台州市“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实施办法》(台人才

领〔2020〕27 号)执行。对我县新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部委

人才计划、省级引才计划专家,在全职到岗且上级资金拨付到

位后,按照国家、省提供奖励额度分别给予专家个人 1:1 配套

奖励,其中国家级、省级引才计划青年人才项目,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专家个人奖励。县级配套奖励按照 40%、30%、

30%分三年发放。(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人力

社保局、县科协)

2.实施“始丰英才”计划。对新入选的“始丰英才”创

业人才项目,提供最高 200 平方米的 3 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相

应租金补贴;已产业化的创业人才项目,提供最高 1000 平

方米的 3 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给予最高 180 万

元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按照创业项目实际投入或累计销售额

分批拨付,其中资助最高额的 10%可作为快速启动资金予以

第121页

117

提前拨付。县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三等奖获得者,实际落

地天台且正常运转后,直接认定为“始丰英才”创业人才。

对新入选的“始丰英才”产业经济领域创新人才,按人才年

薪的 60%,5 年内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 40 万元引才薪

酬补助,其中“始丰英才”海外工程师项目享受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不享受薪酬补助。国家部委人才计划、省级引才计

划进入综合评审的人才,实际到岗后,直接认定为“始丰英

才”创新人才。“始丰英才”计划申报条件按当年度台州市

“500 精英计划”引才公告执行,具体评审由县“500 精英

计划”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落

地认定发文。“始丰英才”创业人才项目资助、快速启动资

金、创业项目场所补贴、引才薪酬补助按《台州市高层次创

业创新人才成长扶持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20〕59 号)

规定的资助期限、资助要求、申请材料、兑现流程执行。(责

任单位:县“500 精英计划”专项办)

3.大力集聚青年人才。对首次引进到天台县非公企业的

全日制硕士、“985”“211”“双一流”“海外名校”全日

制本科毕业生,在天台工作且在天台缴纳社保满 1 年、满 2

年、满 3 年后,按年给予每年 2 万元的安家补贴;其他全日

制本科毕业生按年给予每年 1 万元的安家补贴。在天台缴纳

社保满 3 年后,按照《台州市高校毕业生集聚政策兑现细则》

(台人才领〔2020〕65 号)再给予安家补贴。设立引才“亲

情奖”,对于首次引进到天台县非公企业工作的天台籍全日

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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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在天台工作且在天台缴纳社保满 1 年

后分别给予所在家庭 2 万元、1 万元奖励。安家补贴、“亲

情奖”参照《台州市高校毕业生集聚政策兑现细则》(台人

才领〔2020〕65 号)安家补贴兑现流程执行。高校毕业生安

家补贴均需在天台工作且在天台缴纳社保满 1 年后分年拨

付。(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4.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育。参加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

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按照高级工每人 1500

元、技师每人 2000 元、高级技师每人 3000 元的标准给予个

人奖励。对新入选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的人才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支持乡镇(街道)、企业及行业协

会举办技能大赛,对经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县

级技能大赛,给予一类工种技能大赛的不超过 5 万元/场、

其他工种技能大赛不超过 4 万元/场的工作经费补助。补贴、

补助、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

核拨付。(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团县委)

5.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文化人才、企业家

(管理团队)、新生代企业家、乡村产业人才等各类人才队

伍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各类人才开展集中授课、研修、现场

教学等多样化培训,不断健全立体化人才培养体系。各类培

训每年年初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及落实经费预算,

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实施,培训经费已有列支渠道的,按原渠道列支,未明确资

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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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出处的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县委组

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人

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市监局、县体

育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园区、团县委、县工商联)

6.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围绕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

举办人才嘉年华、创业创新大赛、海外高层次人才天台行、

专场路演、招聘等活动,县级大赛、路演等活动可设立“始

丰英才”直接评审通道,其中县级创业创新大赛每年给予最

高 100 万元活动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

信局、县科技局、县科协)。鼓励乡镇(街道)承办县级引

才活动,承办活动的经费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

担 50%,县级承担部分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审核拨付。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执行各类招才引智

活动,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引才活动,属于唯一供

应商的,可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适当放宽天台县引才

工作站(点)签约主体范围,县级直属各单位均可签约建站

(点),签约前需报县委人才办备案,且 1 家中介组织只能

建立 1 个引才工作站(点)。工作经费按照“谁建站、谁管

理、谁兑现”的原则,由签约部门负责审核拨付,兑现流程

按照《台州市引才工作站(点)、引才大使管理实施细则》

(台人才领〔2020〕54 号)执行。(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

7.推进人才科创平台建设。对创建省级人才创业创新服

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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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综合体的业主单位参照新引进的海内外孵化器的资助,每

年按照实际运营经费的 8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最多可

享受 5 年,具体补助金额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予以明确,参照

《众创空间(孵化器)、人才科创园和境外研发机构等扶持

实施细则》(台人才领〔2021〕10 号)组织实施、兑现补助。

鼓励乡镇(街道)、企业、专业机构等创建高能级人才科创

平台,新创建县级“500 精英计划”创业创新园的,经县 500

精英计划专项办评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后,

给予最高 40 万元补助,其中 10 万元作为一次性补助,在发

文认定后予以拨付,其余 30 万元资助按照已入驻平台的市

“500 精英计划”创业项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 5‰给

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推进学会服务站建设,

认定为国家级学会服务站的,3年内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含

市级);认定为省级学会服务站的,3 年内给予最高 30 万元

补助。(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县人力社保局、县科协、

各乡镇<街道>)

8.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

元、50 万元一次性资助。新创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

给予园区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

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按入驻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总额 1%给予园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每新引

进一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3 年内给予园区每年最高 200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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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的场租补贴;每新引进一家市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

给予园区最高 10 万元/家奖励。新引进的企业需在天台登记

注册且正常经营满 1 年后,并至少有 1 名专职服务员在天台

缴纳社保和在天台工作超过 6 个月,再申领园区奖励。建立

天台县人力资源协会,按年度考核每年给予最高 15 万元的

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9.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编列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

产品、技术和服务目录,鼓励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

的项目建设单位采购使用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

和服务。具备独创性的产品和服务,属唯一供应商的,按有

关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其它采购方式中应充分体现上述

产品和服务的先进性和优势。(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10.健全人才服务保障。完善县人才创业创新服务综合

体服务功能,全面推进人才创业创新全生命周期“一件事”

改革(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

快推进人才中心建设,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开设高铁天

台山站贵宾通道,高层次人才享受贵宾服务。对天台县高层

次人才联谊会、天台县外来人才协会按年度考核每年分别给

予最高 15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

局)

《新十条》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天台县人才新政三十

三条》(天县委发〔2017〕83 号)自行废止。在此基础上,

继续执行《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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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市委发〔2020〕64 号)。同一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

原则兑现,我县已发布的其他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

的,以《新十条》为准,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

在《新十条》发布前已发文认定的人才或项目,按原政策继

续执行兑现。同一奖项(资助)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

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新十条》所涉及

的“以上”均含本数,所涉及经费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

列支。《新十条》所涉及的人才计划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

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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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深入实施“青年英才聚天台”计划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人才工作会议

精神,进一步抓好高校毕业生的引进培育工作,加快完善青

年人才就业创业体系,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天台就业创

业,服务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县委县政府关于现代化和合之城建设的部署,紧紧

围绕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持续实施“青年英才聚天台”计

划,着眼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着力打造最优政

策、最优招聘、最优平台、最优服务,坚持市县联动,整合

多方力量,实施青年人才就业创业“六大工程”,以更高标

准、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深入推进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

年人才招引工作,努力实现 2022 年招引 8000 名大学生,其

中青年大学生 4800 名、青年博士 15 名的目标。

二、实施举措

(一)政策环境宣传行动

1.开展“来天台·前程无忧”大学生新政集中宣传。迭

代升级政策体系,确保青年人才来天台的落户、安居保障、

见习就业、创业创新、育儿等方面的政策综合扶持力度始终

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持续深入开展大学生政策宣传进

高校、进园区、进平台、进企业、进社区、进窗口等“六进”

活动,加强宣传力度、新意、效果,继续发挥主流专业媒体

和有偿广告作用,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度和招才吸引力,全

第128页

124

年开展政策推介不少于 40 场。(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

委宣传部、县人力社保局、天台县传媒中心)

2.着力提升城市品牌形象。邀请县党政领导担任宣传主

播,拍摄大学生招才视频,全方位展示天台城市魅力、人才

政策和人才生态环境,壮大宣传声势。通过年轻新锐、青年

活跃度高的社交媒体平台、OTA 平台,定期进行文化、旅游、

饮食等资讯宣传,打造面向青年的线上线下城市品牌推广。

积极探索在大学生比较活跃的抖音等平台进行宣传,展示天

台发展、产业特色、风土人情、政策环境等。(责任单位: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力社保局、天台县传媒中心)

(二)产业平台聚才行动

3.聚焦重点产业引才。在摸清产业人才底数基础上,摸

准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摸排优质用人岗位不少于 8000

个,有针对地引进我县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深化“管行业、

就要管人才”理念,以主管部门带动行业协会,探索行业协

会“招聘包”,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支持有实力、有

意愿的协会举办行业性招聘活动,赋能行业协会参与大学生

招引活动。(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

4.加强科创平台聚才。聚焦天台创新中心、“一镇一平

台”等建设,布局一批高成长性、高科技型、人才集聚度高

的项目,增强对青年人才的虹吸效应。分级分类开展行业青

年企业家、工程师、初入职技术人才技能提升培训,全年培

训不少于 7000 人次。(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

县人力社保局、经济开发区)

第129页

125

5.强化大学生创业创新园留才。完善大学生创业园建

设,鼓励社会资本利用闲置厂房、园区空间等,兴办大学生

创业园。开展大学生创业园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科

创园、小微企业园等深度共建,精准化对接人力资源服务、

政策宣传和岗位推介,实现合作共享。(责任单位:县人力

社保局、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6.积极开发优质岗位揽才。扩大大学生招录规模,加大

每年招录(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高校毕业生

数量。加强教育、卫生、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文化创意、金

融、现代服务等领域的需求岗位开发,吸引更多青年人才来

天台发展。(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国

资事务中心)

(三)精准就业招引行动

7.实施四季巡回招才引智。持续做好“智汇台州百校引

才”“智汇台州云招聘”“名企直播带岗”等引才活动,结

合疫情防控需要,立足产业人才需求,分片区、分产业领域,

开展四季巡回引才活动。开展“驻点招才”,集中赴人才、

高校集聚城市开展校园宣讲、综合推介等活动,举办招聘会

不少于 20 场(其中职业院校招聘会不少于 5 场),综合推介

活动覆盖 20 所以上高校,提升引才精准度、覆盖面、高频

次、持续性。在天台开展常态化招聘活动,全年举办县内综

合招聘会 20 场以上。突出“线上+线下”双轮驱动,打造精

准化、便捷化、专业化的线上招才平台,在天台引才云搭建

全年不断的网络招聘平台,“点对点”开展高校“空中双选

会”10 场以上,开展直播带岗 5 场以上。加强与第三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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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的合作,拓宽对接高校和招引大学生的渠道。(责

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委组织部)

8.积极推动天台籍大学生“返乡”。打响“家燕归巢”

品牌,推进天台籍在读大学生信息库、新引进大学生库建设,

完善“天台籍在外大学生联谊会”,切实用好“海外青年人

才联谊会”“乡小贤”“在外大学生联络员”等载体,开展

人才政策宣传、人才需求岗位推送、知名企事业单位以及创

业创新环境推介。组织开展天台籍大学生大会、天台学子家

庭走访、在外天台籍学子座谈会等活动,打造亲情引才新模

式。(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妇联、团县

委)

9.积极推动本地高校毕业生“来天台”。邀请高校学子

走进天台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名企大走访、就业实践、走访

天台星级技工等活动不少于 8 场,帮助他们更深入了解天台

经济社会和企事业单位发展情况。组织赴高校开展“知名企

业 HR 进校园”“校园就业指导公开课”“政策大宣讲”等

活动不少于 5 场,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

进一步拓宽大学生获取政策和招聘岗位信息的渠道,多频次

举办细分产业领域的专项校园招聘会,力推大学生来天台有

新提高。(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

(四)实习见习提升行动

10.推动大学生来天台就业见习。落实好就业见习新政,

鼓励企业留用见习生;对接省内外高校,组织线上线下见习

招聘会 2 场以上,有效搭建高校、企业、学生供需渠道。年

底前见习基地数达到 40 家,实现有意愿的上市企业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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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计划见习 380 人以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11.深入开展暑期实习实践活动。推动服务向前延伸,

搭建在校大学生了解天台的桥梁,开展“大学生暑期家乡行”

“乡土计划”等活动,聚焦我县产业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

邀请不少于 100 名以天台籍为重点的高校学生到天台开展岗

位实习、社会调查、城市建设、服务体验等活动,让大学生

更好更早地认识天台。(责任单位:团县委、县教育局)

12.开展政校企对接交流活动。开展“全国高校走进天

台、走访名企”等活动,盘活高校资源,完善高校引才地图,

邀请 10 所以上专业设置与我县产业、岗位需求匹配度高的

院校师生来天台走访调研等活动,不断深化校企校地对接合

作。支持天台与国内知名高校(院系)设立产学研基地、研

究生培养基地和技能人才实训中心。探索在全国重点高校新

建大学生引才站(点),联合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和实习

见习洽谈会,提升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县科技局)

(五)创业提质增效行动

13.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引导。集成大学生创业一次性补

贴、社保补贴、场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开展送政

策到审批服务窗口活动,第一时间送到新办企业,帮助大学

生用足用好创业政策。引导大学生乡村创业,深化返乡大学

生创业园、青创农场、青年农创空间等建设,发挥青年创业

致富带头人示范带动效应,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打造青年创

业人才乡村“蓄水池”。(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农

业农村局、团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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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创业的金融扶持。积极发挥小微企业信保基金

作用,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探索通过建

立市场手段开发“青年人才贷”“青年人才险”等金融创新

产品,助推青年人才创业创新。(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县金融工作中心)

15.完善创业创新综合服务。加强数字化赋能,建设推

广“浙里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在天台创业提供全

生命周期的“一站式”、个性化服务。强化创业导师服务队

伍建设,征集助创专员、法务专员、财务专员、金融规划师

等专家,每年推动不少于 3 名的创业导师牵手大学生创业者

开展“一对一”的结对指导,构建创业培训、专家辅导等多

元化的创业孵化体系。(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六)优秀青年人才培育行动

16.加快引育青年高层次人才。加大“500 精英计划”“特

支计划”等青年人才项目申报力度,2022 年度培养“特支计

划”青年人才 2 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责任单位:县委

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17.加快培育青年高技能人才。完善技能人才培、引、

评、用机制,举办职业技能大赛 3 场以上,培育市级技术能

手 10 名以上。创新青年技能人才培育模式,打造一批高技

能人才培训基地,组织遴选台州星级技工 50 名左右、市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 1 家,加快形成各类工匠人才梯队结构。(责

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18.加快集聚青年博士和博士后。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

用好“台州博士后”平台应用,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实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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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创新实践基地“全覆盖”,定期更新发布博士后科研项目

需求,充分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深化和高校、科研院所

线上线下产学研合作对接机制,举办知名高校博士后人才项

目洽谈会、重点行业领域青年博士对接会,充分发挥专业猎

头公司等作用,进一步拓展引才渠道,新增省级以上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 1 家以上,新招引博士后研究人员 5 人以上,青

年博士 15 名以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科技局)

(七)基层平台建设行动

19.高质量建设大学生基层工作平台。在人口密集、产

业集聚度高的社区(村)分批建设大学生工作站,出台大学

生工作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强化在读大学生登记、新进

大学生管理、大学生就业服务、用人单位招聘需求挖掘等功

能。推动乡镇(街道)建设大学生服务中心、县级建设青年

人才(大学生)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要以“实体化”平台载

体形式落地,就近打造“看得见、摸得着、有特色”服务平

台。(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委组织部、团县委,各

乡镇<街道>)

20.推动企业大学生招才专员重点企业全覆盖。全面推

行企业大学生招才专员制度,开展重点企业招才专员轮训,

实现规上企业、人才创业企业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等招才专员

全覆盖。全县选取 100 家以上大学生需求岗位较多的企事业

单位,建立健全人才服务专员、社区(村)联络员等制度,

以“点对点”联系指导等方式,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搭建

高校和企业联系桥梁,帮助用人单位开拓引才渠道。引导企

事业单位挖掘优质岗位,主动到高校开展宣讲、招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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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对接等活动,提高引才精准度。(责任单位:县人力社

保局)

21.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围绕重点产业布局,结

合研发中心建设,创建人力资源产业园,加快吸引优质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落地天台,做大做强我县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聚焦优势产业,举办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洽谈会,激发市场力

量推动大学生引育。(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八)青年人才“乐业天台”行动

22.加强青年人才安居保障。高标准建成“青年人才驿

站”2 家,定期向入住青年推送本地招聘岗位等信息,建立

入住青年全程服务和跟踪回访机制。支持定点银行为来天台

就业创业的青年人才提供房贷利率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开发

更多金融服务产品服务青年人才。人才公寓优先保障来天台

就业创业的青年大学生。(责任单位:团县委、县金融工作

中心、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

23.加快数字赋能提升人才服务。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

继续优化天台大学生“引育留用”数字化平台,针对高频的

安家补贴申领、人才房票申请等事项,减材料、优流程、提

高政策网兑率。从大学生关心关注的政策兑现、食、住、行

等“关键小事”入手,持续推广“人才码”,落实公交优惠、

贷款优惠等,努力让大学生在天台办事无忧。(责任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

24.切实增强青年人才城市认同感。推进县城 15 分钟青

年文化圈建设,依托研发中心、孵化中心、众创空间等载体,

定期组织面向大学生的教育培训、学术研讨、文化娱乐、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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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旅游等“暖心”活动,扩大大学生的“事业圈”“朋友圈”,

增进青年人才跨行业、跨系统、跨地域交流,着力解决青年

的融入、交友、婚恋等需求。加强青年人才权益保障,增强

青年人才的获得感与幸福感。(责任单位:团县委、县妇联)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乡镇(街道)要提高站

位,把大学生引进作为创新天台建设,助推天台产业转型升

级的重要举措,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切实做好大学生招引

工作。

(二)注重部门联动。深化“管行业、就要管人才”职

责定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至少开展一次大学生政策集中宣

传,指导所属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大学生招引工作,组织面

向行业企业的大学生招聘招引活动,激发行业企事业单位的

主体作用。

(三)完善数据统计。对接浙江省人才竞争力指数、台

州人才在线等要求,按照省里大学生统计口径,对接社保数

据库和学信网等平台,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完善数据月报制

度,每月 25 日前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大学生引进

数据,及时掌握大学生引进情况,加强研判督导。

(四)加强督导考核。加大人才政策资金的保障力度。

继续将大学生引进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目标考核,

加强数据通报,将完成情况报送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136页

132

8.天台县发展金融业助力共同富裕扶持政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战略和省、市相关决策部署,引导金融

机构拓展领域、创新产品、优化服务,切实推动经济发展、

城乡协调、民生幸福、社会和谐,为我县在全省建设共同富

裕示范区中提升显示度、贡献度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保障,特

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考核激励,推动争先进位

按照天台县金融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银行、保险

等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考评,银行考评结果纳入县财政资金竞

争性存放考评评分。在考核中获优秀等级的,授予“目标责

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并按得分排名给予领导班子成员个人

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班子 30 万元,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 5

万元(最低奖励 5 万元)。在考核个性项目中获得单项第一

名的,授予单项奖。信保基金天台分中心年度新增担保额同

比增速高于全县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的,授予

“融资畅通贡献奖”。

二、完善金融体系,壮大金融总量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银行设立小微支行、保险新

设营业网点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每新设一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银行设立综合性支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由小微支行升格为综合性支行的,补足差额部分。对新设立

第137页

133

的银行独立法人单位,自营业年度起,存贷规模达到 5 亿元、

1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分别奖励 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以上新迁入机构可视同新设机构给予奖励。鼓励新设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

织,经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

(含)~5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在 5 亿元(含)~10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80 万元。增资扩股达到上一奖励

级别的,补足奖励差额,单个机构享受奖励累计最高 80 万

元。

三、支持金融创新,实现扩面降本

对成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银行(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

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

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发行债券金额在 1

亿元(含)~5 亿元,奖励 50 万元;发行债券金额在 5 亿元

(含)~10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15 亿元(含)以上,

奖励 150 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向小微企

业发放首贷户、纯信用和各类纯权利类抵质押等三类贷款且

发生坏账核销的,分别按本金损失的 30%、40%、30%予以补

偿,每家银行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年度风险补偿总额 500

万元,如实际计算风险补偿大于年度风险补偿总额的,按同

比例减少。

四、加强保险兜底,守护民生福祉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和农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

第138页

134

挥农业保险助力乡村共同富裕的作用,支持保险机构推广政

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地方特色险种,全年地方特色险投保户数

达到 800 户及以上,奖励 10 万元。投保户数较上一年度增

长 5%(含)~10%、10%(含)~15%、15%(含)以上,分别

再奖励 3 万元、6 万元、10 万元。该奖励金额专项用于对参

加地方特色险种的农户保费进行补贴。

五、支持地方金融,完善保障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的涉农贷款(种养殖业)、重

点扶持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失土农民、大学生、退伍军人、

残疾人等)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100 万元以

下、含 100 万元),由县财政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补偿比

例为以上各项贷款日均余额的 0.5%,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在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提

供担保,按年化担保额的 1%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六、提升团队能力,强化人才支撑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高职业素养,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SOA)、

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执业资

格证书的,一种执业证书给予奖励 5000 元。支持金融机构

联合知名院校举办金融高峰论坛等活动,按照活动举办的规

模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15 万元、5 万元、

2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发挥协会(商会)作用,提供精准服务

第139页

135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与银行合作服务会员企业,每实现融资 1 亿元 (贷款期限六

个月以上,同一银行同一企业一年限算一次)奖励 1 万元,

每个行业协会(商会)每年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八、附则

该奖励政策不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复奖励。如申报主体存

在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案件,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

良影响;恶意虚假申报等情形,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对政策

第一条中无法奖励到班子成员的金融机构,经班子集体研究

同意,可委托主管部门直接划转捐赠给官方慈善机构。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1 年度奖励参照本政策执

行,原《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金融业支持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

66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金融业支

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天政

办发〔2015〕64 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

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规定执行。

第140页

136

9.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

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的相关精神,激发各类市场活

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加快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再

创民营经济发展新辉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最

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

革、区域评价改革、多规合一改革、一表制审批改革、竣工

测验合一改革,按照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先设后立、审查

同步”的要求,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

次、最多 30 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间环

节由县环保局代办,县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间环节由县行

政审批局代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

经信局<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

(二)推进“照后减证”。对总建筑面积未达到 200 平

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

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

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

对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

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

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消防大队)

第141页

137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

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

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

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价

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通过竞价平台竞价确定;对未

通过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价平台竞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收费,要引导中介机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 20%。规

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具体要求按《台州市

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执行。(责任

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

(四)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行

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对各类非强制性、自愿委托性质的培训

服务项目,不按行政事业性培训管理。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

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的政

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

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五)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推行货运

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

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

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 10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

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

(六)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

市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

第142页

138

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

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部门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或

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商务局>、县财政局)

(七)优化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快

递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落实末端网点备

案制度。快递企业在住所以外另设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

所都在县内的,可以申请“一照多址”。(责任单位:县邮

政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八)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降至 16%,将交通运输、

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

11%降至 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

额标准分别由 50 万元和 80 万元统一上调至 500 万元,并在

2018 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

模纳税人;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

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

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县

税务局)

(九)落实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

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享受当年

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

第143页

139

上限,从 100 万元提高到 500 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 50 万元

提高到 100 万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

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

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将一般企业的职

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

2.5%提高到 8%。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

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

可按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 2018 年 1 月 1 日、7 月 1 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

征收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

证工本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落

实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免征政策。落实国家重大水利工

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

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

低 25%。(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

水利水电局)

(十一)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提高 A 类、B 类企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 类企业减免幅度为 100%、

第144页

140

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 80%。(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二)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

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进一步落实降低企业其他税收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

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统一

下调全县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 70%,

商业企业为 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 30%,其他企业为 80%。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

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

税率最低水平。对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

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十四)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免去社会

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

注销清算审计费用,改由县行政审批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

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2018 年社会团体年检不

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

民政局)

(十五)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 3 年内委托检测费

用降低 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 2 年委托检测费

用;对全县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

第145页

141

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 20%收取;落实上级公司政策,加

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

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

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 30%。(责任单位:县市场

监管局、县发改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十六)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

本政策。提高“天台县金融要素保障先进单位”排位评比中

对贷款利率的要求,贷款利率高于全市系统内加权年化利率

水平的,每增加 1 个百分点扣除该银行总分的 10%。落实再

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

再贷款利率由 3.25%降至 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

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 4 个百分点。应用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

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

度。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

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

(十七)降低企业技改融资成本。为切实解决天台县工

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抵押物不足、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由

县人民政府出资 1000 万元,与银行合作,设立用于合作金

融机构对我县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发放贷款实施担保和风险

代偿的专项资金。具体参照新出台的天台县工业企业技改项

目助保金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

第146页

142

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各工业镇<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八)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政策性融资

担保体系,挂牌成立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天台分公司。对符合信保基金相关条件的小微板、成长板、

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专项额度担保,并对申请 200 万元(含)

免审担保额度以下专项产品的,信保中心在到期正常归还本

息后全额返还收取的担保费。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继续

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化银保合作机制,降低企业融资

成本。(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

局)

(十九)创新金融支持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发挥天

和联周转还贷功能,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情况下适

当参与转贷业务,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进一步扩大专利权、

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对接,深化银税互动,创新

企业还款、续贷方式和贷款保证方式,提高贷款效率,县级

权限范围内在二日内办结。支持天民投在完成首批一期 1.15

亿元股权投资后早日启动第二期 1.15 亿元认缴资金募集工

作。设立规模不超过 5 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基金,帮助上市

公司缓解流动性问题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压力。引导更

多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融资和孵化、六大

百亿产业集群上下游企业融资并购。将金融机构工业性贷款

规模纳入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责任单位:县金

第147页

143

融办、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税务局、

县人民银行、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 100 万元提高到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

(二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严格落实省级物

价部门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

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

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 10%。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

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逐步降低

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

直接交易规模,对规上工业企业、重点外贸企业、示范型小

微工业园供电直接交易基本实现全覆盖。继续执行县内非居

民液化天然气基准价格由 5 元/立方米下降到 4.5 元/立方

米,鼓励燃气企业采暖季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执行非居民液化

天然气阶梯气价,下浮不限。对企业用水实行生产、生活分

别计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局、县水务集团)

(二十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实行工业用

地“先租赁后出让”的供应方式,可先签订期限一般不高于

6 年的租赁合同和用地履约协议,每年租金按不低于出让年

期 50 年地价的 2%确定,一次性收取,并办理租赁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租赁土地抵押融资。

土地租赁期内项目竣工投产且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可

第148页

144

签订剩余年限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

已缴纳土地租金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以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未达到用地履约协议要求的,出租人可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构)筑物按照用地履约协议约定

处置。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 个

月内付 50%,尾款 1 年内付清。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

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将挂

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

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园区范围内厂区容积率、厂房高度、

建筑密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周边达到国家日照规定标

准)。(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经信

局<商务局>、县人民法院、县行政审批局)

(二十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按照省政府总体

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失业保险

单位费率 0.5%、个人费率 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 2018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

险费率,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职

工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由 8%降至 7%。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

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2%上限规定;允许缴

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

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 5%

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暂不提高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调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原来的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

第149页

145

低至 2 倍。(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县税务局、县残联)

(二十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市级以上认定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予

以补助;对被评为科技型企业“双十强”的企业,县级研发

投入补助与科技合作补助资金年度支持最高限额可再提高

20%;将单家企业创新券使用额度从每年 3 万元提升至 5 万

元,全额补助额度从 5000 元提升至 6000 元;进一步完善政

策体系,鼓励企业在异地设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县科

技局、县财政局)

四、进一步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二十五)减轻企业股改上市成本。落实企业股改、上

市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关于推进裂变跨越 加快企业对接

多层次资本市场步伐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17〕35 号)、

《天台县扶持企业股改 10 条意见》(天政办发〔2017〕69

号)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商务

局>)

(二十六)加大对电子商务扶持力度。支持电子商务发

展,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产业

带建设、跨境电商发展、电商人才引进等给予扶持,具体参

照《天台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天政办发

〔2016〕18 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

(二十七)加大对数字经济的扶持力度。由县财政局每

年统筹安排 500 万元作为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项资

第150页

146

金,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智能制造工程

服务平台建设,由县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 1000 万元作为智

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以及推动智能制造

工程服务平台发展,具体参照《数字经济扶持政策补充意见》

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

局)

(二十八)加大对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力度。深入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扶优扶强扶新,引导和鼓励传统

产业优化升级,对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战略性新兴

产业、有效投入、“两化”融合等加大支持力度,具体参照

《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天政办发〔2017〕92 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经信

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

办)

(二十九)建立企业帮扶“白名单”制度。建立以五十

强、五十优、科技型、已股改等优质骨干企业为重点的企业

帮扶“白名单”,定期梳理汇总企业困难问题,把“白名单”

企业作为政策支持、要素保障、重点帮扶的对象,特别是在

债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减

负办全体成员单位)

(三十)加大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

牵头协调、企业积极自救、银行会商帮扶的协同帮扶机制。

对受“资金链、担保链”影响的困难企业和出险企业进行会

诊,按照“切割处理、降低风险、因圈施策、存优汰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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