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发布时间:2022-8-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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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SSQT-H-V3.0-2020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81/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版)》43 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44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45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46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47 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48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4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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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石设计: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2022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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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QT-H-V3.0-2020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

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81/1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版)》

43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

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44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

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45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

气不应循环使用。

46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47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48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49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

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50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1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52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C 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

防火阀。

53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

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

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

定。

54 12.3.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55 12.5.4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 10kV 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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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1 3.1.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间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

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

4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m2,共用前室、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m2。

5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

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 2m2。

6 3.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7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

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管道风速不应大

于 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

8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m2 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

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m2的固定窗。

9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

10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布置。

11 4.4.2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

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12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

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管道风速不应大于

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

13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14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房间为,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15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16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

17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18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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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19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应能自动启动。

5 排烟风机前的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20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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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

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

管。

2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 3‰,不得小于

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 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 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4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

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 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5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6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稳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且不渗不漏。

7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1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

于 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

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降至工作压力

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压至

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大于 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0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 13.2.6 的规定。

注:①工作压力 P 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②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②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 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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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 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1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 13.4.1 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

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2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

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4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 0.3MPa;热水部分

应不低于 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10min 压力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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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2019》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3.1.2、4.2.2、6.2.2、7.2.2、8.2.2、9.2.2、

9.2.3、10.2.2、11.2.2、15.2.2、18.0.5 条废止。

1 15.2.6 太阳能光热系统辅助加热设备为电直接加热器时,接地保护必须可靠固定,并应加装防漏电、防干烧等保

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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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第 1.0.4 条、第

5.1.4 条废止。

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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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1 8.1.9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 8.1.13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当后台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

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3 8.4.1 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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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 63 - 201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 63 - 2018》

1、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 63 - 2018》第 1.0.3、7.1.7 条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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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GB50881-201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GB50881-2013》

1 7.3.3 不同通风柜、负压排气罩等局部排风设备的排风应分别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有因难时,应对共用排风系

统气体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 7.3.6 房间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的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通风系统启停次序的连锁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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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

1 3.0.1

洁净室及洁净区内空气中悬浮粒子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及洁净区空气洁净度整数等级应按表 3.0.1 确定。

表 3.0.1 洁净室及洁净区域空气洁净度整数等级

空气洁净度

等级(N)

大于或等于要求粒径的最大浓度限值(pc/m³)

0.1μm 0.2μm 0.3μm 0.5μm 1μm 5μm

1 10 2 - - - -

2 100 24 10 4 - -

3 1000 237 102 35 8 -

4 10000 2370 1020 352 83 -

5 100000 23700 10200 3520 832 29

6 1000000 237000 102000 35200 8320 293

7 - - - 352000 83200 2930

8 - - - 3520000 832000 29300

9 - - - 35200000 8320000 293000

注:按不同的测量方法,各等级水平的浓度数据的有效数字不应超过 3 位。

2 各种要求粒径 D 的最大浓度限值 Cn 应接下式计算:

?? = ??? × (

?. ?

?

?.??

式中:

Cn——大于或等于要求粒径的最大浓度限值(pc/m³)。Cn是四舍五入至相近的整数,有效位数不超过三

位数;

N——空气洁净度等级,数字不超过 9,洁净度等级整数之间的中间数可以按 0.1 为最小允许递增量;

D——要求的粒径(μm);

0.1——常数,其量纲为μm。

3 当工艺要求粒径不止一个时,相邻两粒径中的大者与小者之比不得小于 1.5 倍。

2 4.4.1 洁净室内的空态噪声级,非单向流洁净室不应大于 60dB(A),单向流、混合流洁净室不应大于 65dB(A)。

3 6.1.5

洁净室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

1 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2 保证供给洁净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 40m³。

4 6.2.1 洁净室(区)与周围的空间必须维持一定的压差,并应按工艺要求决定维持正压差或负压差。

5 6.3.2

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三项中的最大值:

1 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送风量。

2 根据热、湿负荷计算确定的送风量。

3 按本规范第 6.1.5 条的要求向洁净室内供给的新鲜空气量。

6 6.5.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 8 级的洁净室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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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

7 6.5.3

在下列情况下,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和发生交叉污染。

2 排风介质中含有毒性的气体。

3 排风介质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

8 6.5.4

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3 排风介质中有害物浓度及排放速率超过国家或地区有害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规定时,应进行无害化处

理。

4 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坡度及排放口。

9 6.5.6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

在洁净室内、外便于操作处。

10 6.5.7 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1 6.6.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1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缉的防火隔墙的两侧。

2 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12 6.6.6

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2 排除有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

3 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大于 O.5h。

4 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13 8.1.1

洁净室(区)工业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浓度检测报警、通风措

施。

14 8.1.5 可燃气体管道、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均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引至室外应高出屋脊 1m,并应有防

雨、防杂物侵入的措施。

15 8.1.8

洁净厂房内、生产类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气体、液体入口室

或分配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毗连布置时,应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并应与相邻房间采用耐火极限

大于 3.0h 的隔墙分隔。

2 应有良好的通风。

3 泄压设施和电气防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16 8.4.1

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连锁:

1 生产类别为甲类的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

2 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的易积累处。

3 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17 8.4.2

可燃气体管道应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2 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并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3 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18 8.4.3

氧气管道应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 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应经严格脱脂处理。

2 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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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

19 9.3.6

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及入口室或分配室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

液体的贮存和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

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20 9.4.3 净化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超温断电保护装置。当采用电加湿器时,应设置无水保护装置。

21 9.5.4

洁净室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的设备、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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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591-201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591-2010》

1 5.5.6

在回、排风口上安有高效过滤器的洁净室及生物安全柜等装备,在安装前应用现场检漏装置对高效过滤器

扫描检漏,并应确认无漏后安装。回、排风口安装后,对非零泄漏边框密封结构,应再对其边框扫描检

漏,并应确认无漏;当无法对边框扫描检漏时,必须进行生物学等专门评价。

2 5.5.7 当在回、排风口上安装动态气流密封排风装置时,应将正压接管与接嘴牢靠连接,压差表应安装于排风装

置近旁目测高度处。排风装置中的高效过滤器应在装置外进行扫描检漏,并应确认无漏后再安入装置。

3 5.5.8 当回、排风口通过的空气含有高危险性生物气溶胶时,在改建洁净室拆装其回、排风过滤器前必须对风口

进行消毒,工作人员人身应有防护措施。

4 5.6.7 用于以过滤生物气溶胶为主要目的、5 级或 5 级以上洁净室或者有专门要求的送风末端高效过滤器或其末

端装置安装后,应逐台进行现场扫描检漏,并应合格。

5 6.3.7 医用气体管道安装后应加色标。不同气体管道上的接口应专用,不得通用。

6 6.4.1

可燃气体和高纯气体等特殊气体阀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管路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系统

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应采用气压试验,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不得采用水压试验。当管道的设计

压力大于 0.6MPa 时,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气压试验。

7 11.4.3 生物安全柜安装就位之后,连接排风管道之前,应对高效过滤器安装边框及整个滤芯面扫描检漏。当为零

泄漏排风装置时,应对滤芯面检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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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 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 50694-2011》

1 8.0.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

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82℃。

2 8.0.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

用。

3 8.0.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隔墙。

2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或洞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3 通风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 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4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沿通风管道

的外壁敷设。

5 8.0.7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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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 51400-2020》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 51400-2020》

1 4.10.6 监区内所有水、电、供暖等设施的检查井盖应设防护装置。穿越监区围墙的单根管道直径不应大于

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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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1 5.2.4 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2 5.2.5

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

护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5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

隔。

2 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有防盗功能。

3 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4 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泄压设施。

3 6.2.7 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生物、化学试剂和腐蚀性物质的实验室,其排风系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结构风作为实验

室排风系统的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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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GB50365-2019》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GB50365-2019》

1 4.2.1 当制冷机组采用对人体有害的制冷剂时,应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

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的各项功能应正常有效。

2 4.2.5 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的燃油、燃气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试验。防静电接地装置

功能应正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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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1 6.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2 7.2.5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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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1 8.3.3 冷风机水盘排水、蒸发式冷凝器排水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冷风机和蒸发式冷凝器排水管不得与污水

管道系统直接连接。

2 9.2.1 制冷机房的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房内严禁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设备、电热管辐射设备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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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冷库安全规程 GB 28009-2011》

《冷冷库安全规程 GB 28009-2011》

1 7.1 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

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

2 7.2 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当制冷系统发生事故而被切

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

3 7.4 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供水系统。

4 7.5 水冷却式制冷压缩机应设置断水保护。

5 7.12 冷库设计应满足消防的有关规定。

6 8.1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7 8.2 在保温材料施工过程中,应设专职安全员,严禁明火,严禁与产生火花现象的作业同步施工。

8 8.3 采用聚氨酯现场喷涂保温施工时,应有强制通风措施。

9 8.4 在已完成保温作业的场所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现象的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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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1 7.5.4 滤尘器应采用连续过滤集尘、连续压实排除的组合滤尘设备,严禁采用沉降室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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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 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 GB 50118 - 2010》

根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 GB 50118 - 2010》第 4.1.1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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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 20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 2016》

根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 2016》第 4.2.11、6.1.1、6.2.1、7.1.2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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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 -

202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 - 2020

根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25 - 2020 第 3. 1. 1 、 3. 1.

2 、 3. 6. 1 、 4. 1. 1 、 4.2.4 、 4. 2. 5 、 4. 2. 6 、4. 3. 1 、 4. 3. 6 、 5. 2. 1 、 5. 2. 3 、 5. 2. 5 、 5. 2. 6 、 5. 3. 3 、5. 3.

6 、 6.0.4 、 6. 0. 14 、 6.0. 23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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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5.2.1、5.4.3-1、5.5.1、5.5.5、5.10.1、7.2.1、

8.1.2、8.2.2、8.3.4-1、8.3.5-4、8.11.14、9.1.5-1~4 条废止。

1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 3.O.6-1 规定。

表 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³/(h•人)]

建筑房间类型 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 30

大堂、四季厅 10

2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3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蕾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

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 180cm 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6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

防火规范的要求。

7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 0.5 次/h 的

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8 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9 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10 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11 6.3.2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

大于 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 0.lm;

3 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 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12 6.3.9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

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13 6.6.13 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14 6.6.1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

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15 7.2.10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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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5.2.1、5.4.3-1、5.5.1、5.5.5、5.10.1、7.2.1、

8.1.2、8.2.2、8.3.4-1、8.3.5-4、8.11.14、9.1.5-1~4 条废止。

16 7.2.11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

确定;

3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17 7.5.2 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18 7.5.6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19 8.1.8 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系统中的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

定工作压力。

20 8.2.2

21 8.2.5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22 8.5.20 空调热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23 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24 8.10.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 12 次,排风机应选用防

爆型;

25 9.4.9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

余电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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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 GB29550-2013》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 GB29550-2013》

1 6.1

安全保护装置

6.1.1 燃具应设熄火保护装置。

6.1.2 半密闭式燃具应有放倒烟措施。

2 6.2

燃具适应性

6.2.1 燃具采用界限气和(0.5~1.5)P。试验压力范围内检验时应有良好的燃烧性能,不应产生不完全燃

烧、析碳、回火和脱火现象。

6.2.2 燃具适应性检验采用的界限气和试验压力应符合 GB/T13611 和 GB/T16411 的规定。

3 6.3

燃具额定压力

6.3.1 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P<10kPa)。

6.3.3 商用燃具采用中压燃气时应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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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1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2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

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 5

次。

3 6. 0. 6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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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1 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2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

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

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 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幸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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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1 1.0.3 氢气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

危险等级应划分为 1 区或 2 区,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2 4.0.3 水电解制氢系统制取的氧气,可根据需要进行回收或直接排入大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回收电解氧气时,必须设置氧中氢自动分析仪和手工分析装置,并设有氧中氢超浓度报警装置;

3 7.0.3 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 16 的规定,设置泄压设

施。

4 7.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

5 8.0.6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 0.4%

(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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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31 - 2016》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31 - 2016》

1、根据《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0-2021》,《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31 - 2016》第 9.1.8 条、9.1.9

条、9.3.1 条废止。

2、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31 - 2016》第 3.0.5 条、3.0.6

条、5.1.8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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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5 - 2010》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5 - 2010》

1、根据《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0-2021》,《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5 - 2010》第 4. 3. 9、

4.3.10、 4.3.11、 4.5.1、 5.1.8、 5. 1. 10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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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1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

应小于 100m。

2 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 2OOmm,并应在染毒

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

时,应设置密闭门。

3 3.6.6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 150~200mm 或设门

槛;

3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4 3.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道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营和防爆波地漏。

5 5.2.16 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6 5.3.3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

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

门。

7 5.4.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

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 1.0MPa 的阀门。

8 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

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曹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 1.0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9 6.5.9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

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 1.0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

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10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11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12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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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1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 0.75 的可燃气体和闪

点小于 60℃的液体燃料。

2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4.1.6

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同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

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 6.3.1 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 4.3.3

本规范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

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气体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

道周围的空隙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6.7.6 条的规定。

5 4.3.4 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塞。

6 5.2.1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

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

间。

1 电影院、礼堂;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医院、旅馆;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

7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8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9 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0.15m,或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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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RFJ005-2011》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 RFJ005-2011》

1 4.2.1 人防医疗工程战时应设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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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1 4.2.11 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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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 50447-2008》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 50447-2008》

1 7.3.7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

2 7.3.8 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电加热器前后各 800m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

道和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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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 50687-20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 50687-2011》

1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定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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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11》

1 5.1.6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用全新风系统。

2 5.1.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防护区应能对送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

3 5.2.4 ABSL-3 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备用送风机。

4 5.3.1 3 bl 类实验室中可能产生污染物外泄的设备必须设置带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局部负压排风装置,负压排风装

置应具有原位检漏功能。

5 5.3.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6 5.3.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备用排风机应能自动切换,切换过程中应能保持有

序的压力梯度和定向流。

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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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1 4.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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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1 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2 6.5.2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3 7.3.2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

4 7.6.6 排放烟气应进行在线监测,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仪表

和数据处理及传输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5 16.2.10 焚烧线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焚烧线停止运行期间,应有防止恶臭扩散到

周围环境中的措施。

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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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 50295-2016》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 50295-2016》

1 11.2.1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供暖;采用电热方式采暖时,

应使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2 11.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

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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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GB50495-2019》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GB50495-2019》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GB50495-2019》第

1.0.5、5.1.1、5.1.2、5.1.5、5.2.13 条废止。

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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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201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2011》

1 3.1.5 施工图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当施工图变更设计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使用效果和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

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

2 11.1.2 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

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 16.1.1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系统的试运行与调试,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与调试、系统

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行与调试。

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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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16》

1 4.2.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

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2 4.2.5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3 5.2.7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为不燃材料。

4 6.2.2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 1.6mm 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

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5 6.2.3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6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设

施。

7 7.2.10 静电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与 PE 线可靠连接。

8 7.2.11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外露的接线柱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 PE 线可靠连接。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9 8.2.4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0 8.2.5

燃气系统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2 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 5kPa 时,焊缝无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

进行无损检测并合格。

3 燃气管道吹扫和压力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水。

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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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

1 11.3.3

物流建筑的冷风机水盘排水、蒸发式冷凝器排水、储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的地面排水,应采取间接排水

方式,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冲(融)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或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

封及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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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475-2019》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475-2019》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4.2.1、4.2.2、4.3.6、4.4.3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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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6-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6-2011》

1 5.0.1 在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后,必须在工程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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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GB 50683-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83-2011》

1 3.2.3 当焊接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4 经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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