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怀化学院手册

发布时间:2022-11-18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2022怀化学院手册

专业,则编入相近或相关专业的低年级班级。编入的专业和年级视已修专业的课程的完成情况确定。7援 应征入伍服役年限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8援 学生转专业,在转出专业已修完的课程,其学分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以直接认定。转出专业课程学分少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的,须缴纳差额学分费用再补修相应课程。学分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教学单位审定,教务处备案。9援 学生转学 (由外校转入我校),转出学校所修完的课程与我校转入专业课程有相同或相近的,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教学单位审定,教务处备案。七、主辅修1援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他专业为辅修。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学好主修专业外,积极选读辅修。2援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士学位证书。3援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4援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上一学期的学习中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学生应具备的其它条件由开出... [收起]
[展开]
2022怀化学院手册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01页

专业,则编入相近或相关专业的低年级班级。编入的专业和年级

视已修专业的课程的完成情况确定。

7援 应征入伍服役年限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8援 学生转专业,在转出专业已修完的课程,其学分高于或等

于转入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以直接认定。转出专业课程学分少于

转入专业课程学分的,须缴纳差额学分费用再补修相应课程。学

分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教学单位审定,教务处备案。

9援 学生转学 (由外校转入我校),转出学校所修完的课程与

我校转入专业课程有相同或相近的,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教学

单位审定,教务处备案。

七、主辅修

1援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他专业为辅修。学校鼓励

学有余力的学生除学好主修专业外,积极选读辅修。

2援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

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

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3援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

放学位证书,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辅修学士

学位。

4援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上一学期的学习中各门课

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学生应具备

的其它条件由开出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制定,辅修专业的课程成

绩由开出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管理。

5援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要填写 《辅修专业申请表》 一式两

份,由学生辅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各存一份。

6援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辅修专业学

费,缴费标准按辅修专业课程的总学分多少计。

7援 学生不能因修读辅修专业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 95 -

第102页

八、“专升本”

1援 原则上“专升本”学生单独成班,各教学单位制定“专升

本”人才培养方案,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获得学分。

2援 不单独成班或执行所就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须按本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第三、第四学年的学习任务,不得

免修,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九、第二学士学位

1援 第二学士学位指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全日制再

主修另一学科门类本科专业二年,达到高校规定条件后,被授予

第二学士学位。

2援 参加第二学士学位考试被录取的学生,须按各专业第二学

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习任务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3援 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申请免修、免听或课程置换,

但均需要缴纳相应学分费用,凭纳费凭证录入成绩。

十、附 则

1援 本办法适用于 2020 级 (含) 以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专升本”学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2020 级以前学生留级至

2020 级也适用本办法。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

- 96 -

第103页

为适应学生多样化、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 《怀化学院学分

制实施办法》、 《怀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等文件精神,学

校实行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下的自主选课制,为进一步规范选课程

序、加强选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课原则

第一条 顺序性原则。学生原则上应按照本科培养方案规定

的次序修读必修课程,有计划地修读选修课程。同一学期的课

程,首先选择必修课程再选择选修课程。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

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

第二条 规划性原则。学生应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能力、

兴趣,在导师的指导下合理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条 均衡性原则。应保证每学期选课的均衡性,避免

选课集中于某一学期。每学期选择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应

在 15 至 30 学分,多个学期少于下限要进行学籍预警,甚至学业

警告。

第四条 时效性原则。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选、正

选、退补选。

第二章 选课指导

第五条 选课指导要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新

生入学时,各学院要向学生公布并介绍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

置、各类课程学分要求、毕业学分要求等内容,指导本科生做好

- 97 -

第104页

学习规划和学期选课计划。要对学生进行培训,掌握教务管理系

统的使用方法和选课流程。

第六条 各学院应建立学分制导师队伍,对学生选课进行

指导。选课前要引导学生了解自己的学生进展、学籍预警情

况,熟悉已修课程、未修课程以及需要重修课程,依照选课安

排合理选课。

第七条 在选课时,各学院应当引导学生注意课程先后逻辑

关系和先修课程要求。

第八条 为便于学生选课,各学院在组织开课时,应要求教

师认真填写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的教学目标、基本知识点要

求、作业要求以及考核方式等。

第三章 选课方式

第九条 选课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可通过

WEB 浏览器或掌上教务 APP 使用教务系统选课。

第十条 选课一般分三个阶段:预选、正选、退补 (改) 选。

具体采用几个阶段视课程特点而定。

第四章 选课程序

第十一条 选课前,学生应及时关注学校发布的开课计划及

选课通知,了解相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

第十二条 预选阶段。预选是选择计划要修读的课程和教

师,预选课程一般在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期末进行。根据预选结

果确定教学班,预选人数未达规定人数时,不予开班。

第十三条 正选阶段。预选未成功的学生,或不安排预选的

课程,通过正选来确定选课学生,正选按照“先到先得,额满为

止”的原则确定选课学生。正选阶段,可以选择也可退选课程。

正选结束后,依据课程性质和选课人数结合教学安排,停开不符

合开课条件的课程或教学班。一般情况下,选课人数不满 (不含

- 98 -

第105页

术科类技能课) 20 人不能开课。确需开课的,由学院提出书面

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退补 (改) 选阶段。退补选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

的第一周进行。已选被停开课程的学生可在此阶段改选同期开设

的其它课程。预选或正选时选修学分不合适 (过多或过少) 的学

生,以及希望更改所选课程或授课教师的学生,可在此阶段进行

课程的退、补或改选。因学校的课程资源有限,学生对课程的退

改选应谨慎,以免选课落空。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结束后,学生应登录教务系统确认自己

的最终选课结果,如有疑问应在选课结束后一周内向学院或教务

处提出,超过时间将不再受理。学生应自行保存本人课表,作为

选课凭证备查。教师与学生自行达成的口头承诺,不能作为选课

凭据。

第十六条 重修选课一般安排在学期的第 1、2 周,选课原

则按“先到先得”确认。新生第一学期选课一般安排在军训结束

后、正式上课前进行。

第十七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在非选课时段,原则上不

可退补 (改) 选课程。特殊情况确需退补 (改) 选课程的,学生

须提交相关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缴费和学籍注册手续才

能选课,需完成已修课程的教学评价才能选课。

第十九条 学生应亲自选课,不能由他人代替。也不能借

用、盗用他人帐号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课或修改

他人的选课。学生应对本人帐号及密码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未经教务管理系统选课而参与课程学习、考核

的,该课程成绩不予记载和承认。

第二十一条 选课结果确定后,学生应当严格按照 《怀化学

- 99 -

第106页

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相关要求参加已选课程全部教学环节的学

习和考核,不得“选而不修”或无故缺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后,教学班一经确定,任课教师和学

院不能无故提出停课。确因出国、调动或者生病等不可抗拒原因

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学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

其它教师接替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如确实无法安排他人接

替课程教学,应安排其它课程接替该课程教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随着课程资源的不断丰富和教学新模式的出

现,本办法将适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0-

第107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湖南省普通高校学

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 〔2016〕 794 号) 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生,所称的学分制

收费执收范围仅指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仍按学年收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培养计划和学

分为依据,以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

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

为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

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五条 专业学费是指学校以各类专业不同的培养成本为计

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收取的学费。专业

学费按学年收取,计算方法是:各年专业学费越 (标准学制年限

内学年制学费总额原完成该专业毕业应修最低总学分应缴纳的学

分学费) /标准学制年限。按政策上浮的特色精品专业学费计入

专业学费。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

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免收专

-101-

第108页

业学费。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

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原专业与新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

退少补。

第八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以每

学年 10 个月计算,按毕业注册实际时间计算退还专业学费,不

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

延期毕业的,延期修读 10 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

修读 10 个学分以上 (含)、20 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

学费;延期修读 20 个学分以上 (含) 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分学费是以指学生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主修专业

最低毕业学分和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计算应缴

纳的学费,四年制本科主修专业不低于 160 学分。

第十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每

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不分课程、专业,统一规定为每学分 75 元。

第十一条 学生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需重

修课程的,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

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及本办

法规定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结算

第十三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网上自助缴费、银行代扣、现

场刷卡等多种形式,不收现金。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方

式,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学校收取学费后,计财处开具湖南

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生应妥善

保管好缴费收据,学生结算需要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

-102-

第109页

第十四条 为了便于收费管理,减少学生收费次数,每学年

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分学费在非毕业

学年按每学年 40 个学分预收,毕业学年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

未修完学分预收。毕业时对每个学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进行

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学生改修、补修、提前修读和在规定的主修专业

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多修、辅修课程的,须按实际选课学分分数

缴纳学分学费后方可修读。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的学费结算:

1. 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

已交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2. 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

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3. 学生发生申请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况终止学业的,按教

务部门确定的学籍变动日期及每学年 10 个月的期间结算专业学

费,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收取,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学分

结算。

4. 对年级或专业异动学生,按异动后就读年级、专业缴纳专

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数进行结算。

5. 按国家和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学生,

当年暂缓办理结算手续。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和已修

学分数计算应交学费,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退费方式及程序。退费分两种情况:毕业结算退

费与平时特殊情况退费。毕业结算退费是在学生毕业前由计划财

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数据统一批量办理;平时特殊情况退费,

由退费学生 (或委托亲属) 按照退费审批程序到计划财务处办

理,所有退费不退现金,以转帐方式退回到学生一卡通帐户中。

第十八条 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学分学费毕业结算需提

供最后一次缴款收据。

-103-

第110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缴清年度专业学费、预收学分学费、住宿

费、代收费或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老生仍

按老办法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本办法由怀化学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104-

第111页

一、学生考试纪律

(一) 学生考试前的准备及要求

1. 考生必须提前 l5 分钟进入考场,开考 30 分钟后不准进入

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进场后,考生须检查座位及周围可视范围内即墙面、课桌

等处是否有违规隐患,如果发现须立即报告监考老师,否则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三证中的两证 (要

求带准考证的考试须加带准考证),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就座,入

座后自觉将上述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4. 若考生遗失考试证件,且来不及补办,须到所在学院开具

证明,并贴上本人照片,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入场考试。

5. 参加闭卷考试,除必要的文具 (包括任课教师准许带的计

算器) 外,书包、课本、讲义、笔记及通讯工具等物品一律不得

带入考场。如确需带入考场者,应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否则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 考生不得无故缺考。因故请假要求缓考的,可按程序办理

或请人办理缓考手续,并将缓考手续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以后,

其缓考方可按照正常考试成绩登记。凡因没有办理缓考手续或没

有将缓考手续交给学院教学秘书,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

责,作缺考处理,不予正常期末补考。

(二) 考场纪律

1.各级各类考试考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除因试卷

-105-

第112页

印制、命题、记分等问题可向监考人员举手提问外,其他一律不

得提问。

2. 考场内应保持安静,考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吸烟、说

话,更不得大声喧哗。考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

须由监考人员陪同,且每次只能出去 1 人。

3. 答卷只能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不得使用红

色笔或铅笔填写 (计算机阅卷的答题卡只能用规定型号的铅笔涂

写)。

4. 不得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不得偷看、使用暗号、传递、获取信息等。

5. 不得在试卷上填写与考生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 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者标记信息。

7. 不得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8. 不得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和雇佣“枪手”替考。

9. 在开考 30 分钟内,强行离开考场者,作罢考处理,不允

许参加补考和毕业补考。开考 30 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出考场,

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行交卷处理。因急病或非常紧急的突发事

件,经监考人员同意,可离开考场,并作缓考处理,但须有监考

人员的相关记载和签名。

10. 有特殊规定的考试,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及要求应按照

规定执行。

11. 不得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三) 交卷要求

1. 提前交卷者,应将试卷交至讲台上,然后离开考场。不得

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停留、讨论、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有特殊

要求的考试应按照规定执行。

2.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听从监考人员的指

导,并依次交卷离开考场。

3. 考生不得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106-

第113页

(四) 考后成绩问题

1.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准在任课教师处打听成绩或要求加

分,学生个人不得到考试中心查询成绩,学生可在网上教务管理

系统中查询成绩。

2. 成绩公布后,如发现考试成绩缺失或出入较大,要求查卷

和改分,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

后,由原评定成绩的教师和学院教学秘书查改并签字,将结果报

送教务处考务办备案。凡是在考试结束后年内没有核查自己成绩

的,其后,考务办不予查询成绩,无成绩者责任自负。

二、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

试违纪:

1.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自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考;

2. 将书籍、报刊、笔记本、资料 (含电子文档资料)、各种

字条等文字材料带入考场 (开卷考试的课程允许携带的资料除

外),未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的;

3. 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未按要求关闭,不上交给监考人

员的;

4. 开考 30 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

考不到 30 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

离开考场的;

5. 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号或作其他标记,用铅笔

(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或红色笔答卷;

6.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

仍不改正的;

7.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旁窥、打暗号或手势的;

8. 考试时间终止后,仍继续答卷的。

(二)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舞弊:

1. 闭卷考试开考后,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放置在试卷

-107-

第114页

中、桌面上 (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的;

2. 偷看随身携带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材料的;

3. 偷看事先写在身体有关部位及其他物品上与考试内容有关

材料的;

4. 传递字条、偷换试卷、抄袭他人试卷或把自己的试卷让人

抄袭 (包括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而未阻止或未报告监考教师)

的;

5. 已交卷再改动试卷的;

6.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旁窥,经制止后仍不改正的;

7. 带走或撕毁试卷的;

8. 弄虚作假,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

9. 考试结束离座后,向其他考生暗示或接受他人暗示答案的

(双方);

10. 将通迅工具开启,并在考试过程中有通迅记录的;

11. 阅卷中发现并经查证确认有雷同或明显抄袭的试卷的。

(三)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舞弊:

1. 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在本人的试卷上填写

他人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的行为视为代考);

2. 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包括在考前组织作弊);

3. 使用通讯工具接受或传递考试信息的 (以在通讯工具中记

载的内容为准);

4. 经查证,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 考试中有违纪或舞弊行为,经查获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处

理,辱骂、威胁、恐吓甚至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无理取

闹、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 违纪、舞弊行为查处办法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一旦发现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须

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监考人员将学生用于违纪、舞弊的材料没收,并如实将考

生违纪、舞弊的情况记录在 《怀化学院课程考核考场情况记录

-108-

第115页

表》 中。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

名以上 (含两名) 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同时,应让

学生知晓后并在 《怀化学院课程考核考场情况记录表》 上签字,

然后终止学生考试。对可以提前离场的,要求学生离开考场;对

拒不签字的学生,监考人员应在 《怀化学院课程考核考场情况记

录表》 上注明未签字原因。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将考场内学

生违纪、舞弊的情况记载和学生用于违纪、舞弊的材料一并交学

生所在学院;由教务处直接组织的相关考试,学生用于违纪、舞

弊的材料交教务处。

2. 学院应对违纪、舞弊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违纪、

舞弊的学生应向学院写出书面检查。

3. 学院根据考生违纪、舞弊记录,在进行调查认定的基础上

填写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舞弊处理报告单》,并及时 (不超过

二天) 将考生违纪、舞弊的材料和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舞弊处

理报告单》 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对学生违纪、舞弊的行

为进行认定,并通报全校,学生处按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

例》 对学生违纪、舞弊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4. 教务处接受考试后十天内有关违纪、舞弊的举报,举报情

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5. 受到违纪、舞弊行为查处 (指在考试中受到的查处) 的学

生若对违纪、舞弊行为的事实有异议,应在查处当天向教务处提

出申述,逾期不予受理。教务处在接到申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作

出复查并通知学生。

(五) 违纪、舞弊行为处理办法

1. 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属于第二

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2. 考试舞弊的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为零分;第二次考试舞

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考试严重舞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考试严重舞弊,情节相当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

-109-

第116页

处分;

5. 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违纪、作弊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6. 受到一次舞弊处理或两次考试违纪处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

予资格。

本办法根据 《怀化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修订)》(怀院发

〔2017〕91 号)文件制定,适用于由教务处组织的所有考试,本办

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110-

第117页

教育部〔2002〕 12 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

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

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

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

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

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

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

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

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

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

-111-

第118页

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

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以下称为监护

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

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

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

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除、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

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

取措施的;

(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

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

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的;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

-112-

第119页

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

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

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

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

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

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

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

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

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

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

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

-113-

第120页

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

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

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学校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

伤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

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

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

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

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

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

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

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

-114-

第121页

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

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

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

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

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

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

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

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

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

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

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

-115-

第122页

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

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

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

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

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

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人,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

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

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

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

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

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

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

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

-116-

第123页

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

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

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

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

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

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

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

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

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种类中等职业学校、高

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117-

第124页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

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

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

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

处理。

-118-

第125页

(2018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

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

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

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

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

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

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

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和处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

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

-119-

第126页

作;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

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

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

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

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

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

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

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

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

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

的联系。

第九条 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当

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

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险种。

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一) 落实以校长 (园长) 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

-120-

第127页

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

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 (保健) 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

健教师;

(三) 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

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四) 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

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五)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

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 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

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

(七)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

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

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

(八) 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

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

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九)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

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

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

坐校车安全;

(十) 其他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一)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

-121-

第128页

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

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 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

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

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三) 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 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

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

求的产品、服务;

(五) 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

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

(六) 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七) 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

合法有效证件;

(八) 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

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

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

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九) 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

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十) 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

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十一) 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

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等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教职

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教职工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

-122-

第129页

识,提高教职工安全救护指导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

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

(一) 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二) 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等危险物品;

(三) 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

机动车辆;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

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

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

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

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

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

修、改造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

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

-123-

第130页

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

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

等安全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

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

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

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

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

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

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

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

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

报案。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

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

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

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

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

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

排学生实习。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

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

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

费用。

-124-

第131页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

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

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

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

第三章 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

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 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

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三) 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

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

全检查;

(四) 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

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 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

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 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

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

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 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

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

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

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 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

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

-125-

第132页

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

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四) 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取缔无牌无证、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 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

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

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集中供应的饮用

水、游泳场 (馆) 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

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

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

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

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

划、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一)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

活动;

(二) 依傍学校围墙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 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

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四) 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

(五) 在学校及其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立明显

警示标志;

(六) 在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

-126-

第133页

互联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

(七) 在学校周边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

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 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中小学生上下学沿途的水域、水

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

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

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

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

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

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

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

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

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

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

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

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

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27-

第134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

政调解的,应当向主管该学校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

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

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

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

门指导设立,免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第三十九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

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

第四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一)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

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二) 在学校停放尸体;

(三) 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四) 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五) 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六) 其他违法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

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

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

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

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

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

门,不得瞒报、漏报。

-128-

第135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

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二) 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

损害加重的;

(四) 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

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

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 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二) 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三) 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四)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9-

第136页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秩

序,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予

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 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

的中小学校 (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二) 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

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四) 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

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期间;

(五) 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

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第四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培训班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5 年 1

月 23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的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同时

废止。

-130-

第137页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 《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的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校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

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

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

行,明确责任”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种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

成长。

第三条 各学院 (部) 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放在学生工作

的重要位置上来抓。要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普及

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要对学生定期开展

案例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

第四条 安全管理

(一) 各学院 (部) 要经常排查事故隐患。分管学生工作的

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教室进行检查,发

现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按章处罚。

(二) 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严禁

使用蜡烛、酒精炉或生明火,严禁私接电源,严禁向楼下丢摔杂

物、瓶子等,严禁留宿外人,严禁携带、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 学生外出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 全体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就寝,严禁外宿,严禁租房住宿。

(五) 学生不准私自下河游泳。

(六) 各学院 (部) 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郊游。

-131-

第138页

(七) 严禁学生未经准假擅自离校。

第五条 事故处理

(一) 学生人身发生一般伤害和财产发生一般损失后,涉及

各学院 (部) 内部的由各学院 (部) 自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保

卫处和学生工作部 (处)。涉及两个学院 (部) 以上的,由保卫

处、学生工作部 (处) 牵头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提交

学工委集体研究讨论。重大事故,由院领导,有关处、室、学院

(部) 参与调查处理。

(二)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

处移交公安机关并协调处理。

(三)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

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四)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学院 (部) 要及时通知

学生家长。各学院 (部) 及时组织人员寻找,并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告。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将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

除名。在寻找和通知家长的过程中所花费用由学生或家长负责。

学生擅自离校不归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

承担任何责任。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学院有关规

章制度,如有违反,其责任由本人承担,学院概不负责。

(六)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

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七) 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及其它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伤

亡,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一次

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八) 因责任不在本人而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

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九) 无论何种情况 (事故) 给予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

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 (按该生学制计) 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

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

-132-

第139页

补助。

(十) 因忽视安全管理、组织不力、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

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及时报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人身、

财产损害的,学院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公开检

讨、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处理事故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本规定和学院其

它规定共同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33-

第140页

根据中央“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指示精神,按照中

央 〔91〕 7 号文件关于“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

己的事”的要求,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置”

的原则。为了优化、净化、美化校园,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不

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和家属子女的综合素质,创建国家级的安全

文明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保证学院稳定、发展与改

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把它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第二条 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形成网络管理体系。学院建立

治安保卫委员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

组,下设综治办和保卫处,负责全院日常综治和保卫工作;各单

位人数在 10 人以下的,确定一名兼职保卫人员,人数在 10 人以

上 (含 10 人) 的,要设立由 3—5 人组成的综治保卫工作小组,

并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亲自抓。同时,学院成立“校园 110”分

队,以加强校园的综治管理。

第三条 全院以行政单位为责任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兼职治保员,治保小组长、户

主为第三责任人;个人为直接责任人。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责任书,将治安责任书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做到一级管理一

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向所属人员进行“四

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减少违

法乱纪行为和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做好重点人员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工

-134-

第141页

作。采取“三包一”的方法帮教,要求改好率达 95%以上,对于

思想落后、反常、易于铤而走险的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严格管

理和监控。

第六条 认真搞好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工作。档案秘件、高

档商品、教学设备、剧毒药品、易燃易爆品、有价票证等物资存

放场所要坚固可靠,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做好特种行业的第一线服务部门的管理。对招待

所、宾馆、服务中心、医务所、收发室、校产保管室、液化气

站、劳动服务公司、生活车、餐馆、基建维修等安全管理工作,

做到专人负责、制度健全。

第八条 加强对客车、小车、文书档案 (包括各个部门文

书、档案在内) 设备的严格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的管理。每栋教工宿舍设

一名兼职治安员,办公楼、各教学楼设一名专职治安管理员,负

责本楼的安全工作。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三至四次安全检

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否则追究责任。

第十条 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单位或私人举办的文化实

习班、专业技术学习班、自考班、成教班,以及各部门或私人雇

请的合同工、承包工、建筑工、保姆、经商户、个人营业员和承

包各种行业人员等,应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并按暂住人口管理

的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交纳暂住证工本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设的娱乐性舞场、游泳池、浴室和举办

文体活动,要指定专人维持场内外秩序,如发生各种事故或问

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保卫处,属于单位责任的,应予以

追究。

第十二条 凡在校内开设的娱乐性舞场,必须写出书面报

告,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保卫处备案并交纳 500 元治安责任押

金后,方能开放。如有违者,要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

给予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如有违者,从严处理。

-135-

第142页

第十四条 教职工玩麻将、扑克牌、字牌等,不能影响邻居

的正常休息。学生一律禁止玩麻将,如有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和

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上课、自习时间、熄灯就寝后玩牌。

如有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严禁嫖娼、卖淫和“三陪”,严禁散布、出售、

观看黄色书刊和淫秽录像,如有违者,参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钓鱼、打鸟、损坏公物、酗酒闹

事、打架斗殴,破坏花草树木。如有违者,按原价 2 至 5 倍赔偿

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私自搭接电源、烧电炉 (学生宿舍包括其它

电热工具)、在易燃易爆处使用明火、熄灯后点蜡烛、在学生宿

舍内做饭菜。如有违者,除没收工具外,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责成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不准在学院主干道上停放车辆 (特殊情况经保卫

处批准的除外)、打篮球、打排球、打羽毛球、踢足球、滑冰或

堆放其它物等,如有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晚归和翻越围墙、门窗。如有违者,给

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回家返校晚归者凭当日车票 (客车、火

车票等) 进入校门和宿舍。否则给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师生应佩戴校徽,接受执勤人员和门卫值班人

员的检查,否则给予通报。

第二十二条 副业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和送货、收破烂的

人员,凭出入证出入校门,无出入证者,不得出入校门。

第二十三条 各类物资运出或带出校门,有关单位或个人必

须到校保卫处办理出门证,交门卫检查后,方能出校门。

第二十四条 各种公告、通知、标语必须张贴在固定的公告

栏处,校内 (包括校大门) 其他任何地方严禁张贴广告、公告、

标语、通知。违者予以处罚,并责成清洗墙壁。

-136-

第143页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喧哗起哄、乱丢杂物 (如玻璃

瓶)、有意毁坏公物,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教育好自己的子女遵纪守

法,不准打架斗殴、流氓滋事、赌博、偷窃和进行其它违法活

动。否则,追究本人及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内严禁放养家禽牲畜,学生不准在宿舍内饲

养宠物,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保护和爱惜校内配备的专用

消防器材和设施,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搬运和挪为他用,更不

能损坏。违者按原价的 5 倍赔款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学院放假期间

(寒假、暑假)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住宿,特殊情况须住宿者,

必须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 (处) 批准,到保卫处办理

宿舍出入证后,才能住宿。同时学生不得将寝室钥匙交给他人入

室住宿,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不准将办公室、实验室、库

房、机房、保管室的钥匙交给他人使用,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校内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经商,叫买

叫卖,摆摊设点收购废品等。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

一、学院每年按 12原15%的比例评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按

照专职、兼职治保人员的 15%评选治保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

励。对安全防范工作做得好,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或报告检举

坏人坏事,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保卫值勤人员,一年内在自己负责的责任区内,未发生

案件或事件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见义勇为者,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处罚办法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1. 未按照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的,按暂住人口管理规

-137-

第144页

定,给予暂住人 50 元以下罚款,雇用单位 200 元以下罚款。

2. 参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有流氓行为的违法人员,除承

担有关赔偿责任外,还要处 200 元以下罚款 (教职工要扣除当年

年终全部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触

犯刑律或影响极坏的行为人,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

3. 动手打人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处 50 至 200 元的罚款,

并给予纪律处分。

4. 影响安定团结,相骂吵架影响较坏的,处 50 元罚款,并

扣发当月奖金和给予通报批评。

5.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的人员,给予纪律处

分,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教职工所为的,还要扣除当年

年终奖金,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6. 传播、出售黄色书刊,播放、观看淫秽录像的,给予纪律

处分,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扣除当年年终奖金,同时实行一

票否决。

7. 参与嫖娼、卖淫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 5000 元以下罚

款,扣除当年年终奖金,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8. 对侵犯公私财物,如盗窃、骗取、抢夺、敲诈、贪污、挪

用公共财物或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交出非

法所得和退赔赃物外,还要给当事人以纪律处分,并处 200 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教职工所为的,扣除

当年年终奖金,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9. 起哄闹事,拒绝、阻碍公安、保卫、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

务者,处 200 元以下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10. 境外来人、来访未及时到保卫处申报登记的,处 200 元

以下罚款。

11. 私藏凶器者,除没收凶器以外,给予纪律处分,并处

100 元以下罚款。

12. 吸毒、贩毒、投毒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学院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属教职工所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138-

第145页

13. 与校外人员勾结,危害校园治安秩序,进行打架斗殴,

偷抢钱财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处 2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4. 非法留宿他人或将钥匙交给他人开门住宿的,处 20 至

50 元罚款 (本条限学生寝室)。

15. 住在楼上的职工或学生,如有物品掉下打伤过往行人,

应赔偿受伤人员损失和医疗费用。

16. 本校学生带校外人员未经许可登记入校玩耍、进入宿舍、

教室扰乱正常秩序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

机关处理。

17. 非法静坐、游行、示威、罢课 (企图组织罢课)、集体上

访,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和 500

元以下罚款。

18. 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散发传单等违法行为的,轻

者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 200 元以下罚款,重者交司法机关

处理。

19. 邪教练习者,不服从学院和政府管教,公开散布宣传资

料、书籍,发展邪教人员,上省、进京的,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给予处理。

20. 师生员工在校外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查获,

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应承担一切责任。

21. 凡被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从严

处分。

二、违反安全防范规定的处罚

1. 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或违纪而发生的事故 (如财物现金

被盗),事故责任人,必须赔偿损失的 60%原100%,该部门负责

人赔偿其损失的 10%原20%。然后按照造成 500 元以下损失,扣

发当事人当年年终奖金的 30%,造成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损

失的,扣发当事人当年年终奖金的 60%,造成 1000 元以上 (含

1000 元) 损失的,扣发当事人当年年终全部奖金,并给予纪律

-139-

第146页

处分,情节严重者,实行一票否决。

2. 办公室、书库、资料室、保管室、档案室、财务室、学生

寝室、公共场所等,室内无人时不关窗、锁门、关闭电源的,给

予责任人 10原50 元罚款。

3. 安全防范工作做得差,重点部位无人看守又无防范措施,

不接受保卫处整改意见的,处以部门负责人 100 元罚款,造成损

失的以渎职论处。

4. 保卫人员不负责,不坚守工作岗位,所负责任区域发生被

盗案件或其它事故不及时报告的,视情节轻重,责成赔偿损失的

10%至 30%。

5. 现金应存入银行,以防被盗。如留存现金超过标准 (学生

为 50 元),发生被盗的,不予立案侦查;公款 (校计财处) 库存

现金,必须按照国务院 (1998) 12 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规

定办事。但因特殊情况,需超过限额留存现金的,必须及时与学

院保卫处联系,以加强防范措施。否则应追究责任。

6. 本单位存在防范不力,有隐患漏洞,又不履行整改意见通

知书进行认真整改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全校。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1. 私烧电炉和其它电热工具,以及在易燃易爆处使用明火

的,处 50 元原200 元罚款。

2. 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晚上就寝熄灯后点蜡烛的,处

20 元原50 元罚款。

3. 损坏、破坏、挪动学院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除赔偿损失之

外,处 200 元以下罚款。

4. 发生火警火灾,除酌情赔偿有关损失外,处 100—500 元

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5. 违反消防管理其它有关规定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

6. 在室内熏烤食物无人看守的,处 5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者,除追究赔偿责任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违反校园绿化管理的处罚

-140-

第147页

1. 破坏树木花草的,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处

50原200 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2. 践踏草坪者,处 20 元罚款。

3. 违反学院绿化管理其它规定的,处 100 元以下罚款,并给

予通报批评。

五、违反校园环境卫生的处罚

1. 不讲究环境卫生,乱丢果皮、纸屑、烟头、杂物和白色垃

圾者,处 5 元罚款。

2. 从楼上往下倒水者,处 20 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3. 从宿舍往外扔酒瓶杂物者,处 200 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

纪律处分。

4. 乱贴标语、广告、通知的,处 50 元以下罚款,并责成清

洗该区域的墙壁。

5. 在校内放养家禽牲畜的,给予家禽牲畜就地处置并给放养

人处 50 元以下罚款。

6. 门前三包卫生搞得较差的 (教工宿舍门前处罚负责打扫卫

生的责任人) 处 50 元罚款。

7. 污损墙壁和公共设施的,处 50 元以下罚款,并清洗受损

墙壁和设施。

8. 严禁在校园内销售或营业性使用一次性泡膜饭盒、塑料

杯。违者,处 200 元以下罚款。

六、不文明行为的处罚

1. 校内男女勾肩搭背行走或拥抱者,给予纪律处分。

2. 未经宿舍门卫允许,不能进入异性宿舍,凡男生在女生宿

舍就寝或女生在男生寝室就寝者,给予纪律处分。

3. 上课、上班穿拖鞋和背心者 (有关体育课和体育运动比赛

除外),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4. 出入校门,骑自行车不下车者,处 5 元罚款。

5. 无理取闹,谩骂领导或同事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 100

元以下罚款。

-141-

第148页

6. 翻越围墙,攀爬门窗者,处 50 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七、其它规定和处罚

1. 在校内或出入校门、宿舍大门,师生不佩戴校徽,处 5 至

10 元罚款,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2. 教职工原则上不准晚归。如需晚归,出校门时应预先向门

卫打招呼,特殊情况除外。否则,责成单位批评教育;但学生无

故晚归者,处 50 元以下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3. 严禁在校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厅、卡拉 OK 厅、录像厅、电

游室、网吧,违者没收全部设施,收回出租承包房屋,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4. 未经学院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开设新的经营商点,违者

封闭商点、单方面或没收货物,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5. 在校内主干道上停放车辆,打篮球、玩排球、踢足球、滑

冰、打羽毛球,堆放障碍物影响交通的,处 5 至 20 元罚款。

6. 未经学院和主管部门批准办证,擅自在校内经商,叫买叫

卖、摆摊设点者,没收全部货物,并处 200 元以下罚款。

7. 未经批准办证进入校内送货、收废旧物品的,处 50 元以

下罚款。

8. 保卫执勤、门卫值班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坚持原

则,不按规定处理事件者,扣发当事人当天工资,并处 100 元以

下罚款。

9. 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者处 200 元以下罚款,并通报

全校。

10. 保卫执勤、门卫值班人员不按规定乱罚款或罚款不给收

据者,处 200 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1. 对坏人坏事不斗争,不报告,贪生怕死且造成损失者,

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并处 100 元以下罚款。

12. 学生在上课、自习和熄灯后玩牌的,以旷课论处,并处

20 元以下罚款和通报批评。

13. 学生参与“三陪”,有损学院名誉的,从重给予处分。

-142-

第149页

14. 学生在校应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不准出外看录

像、玩电游、打桌球、进卡拉 OK 厅、外宿。如有违反,处 50

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

15. 因周边社会治安复杂,学生出外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

是男生不得单独将女生带出校外。如有违者,发生问题将追究责

任,并分别处 50 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

16. 各单位、各学院 (部) 组织的活动需在校外进行的,必

须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应做好安全保卫

工作,如发生问题由组织者承担责任。擅自带人出校开展活动

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和纪律处分。

17. 外来因公办事的车辆经门卫允许并登记后方可入内。摩

托车、的士原则上不得入内,特殊情况需入内者,须经门卫允许

登记后,方可进入。

18. 校园内严禁机动车辆快速行驶 (限速 5 公里/小时) 和鸣

笛,否则,处 100 元以下罚款,如造成事故,由司机负责一切赔

偿责任,并处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9. 损坏门窗和桌椅板凳者,按原价 5 倍赔偿损失,并给予

纪律处分。

20. 破坏公共设施者,按原价 5 倍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纪

律处分。

21. 严禁机动车辆和自行车进入学院田径场 (经批准的除

外),违者处 5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责任单位本年度综治工作做得很差,年终检查

考核记分未达到上级和学院责任状及格分数的,分别给予黄牌警

告和“一票否决”,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为人违规拒绝处罚的,提高一个档次处罚,

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家属子女违反本办法,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

无经济收入的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一切赔偿和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处罚款和赔偿费,当事人和责任人

-143-

第150页

不按时交纳的,从工资中扣除 (学生自行缴纳或从生活等费

用中扣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收罚款统一交校计财处。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都要扣除相应的综合治理检

查评比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与

实施,原规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44-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翻书效果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