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发布时间:2024-1-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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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94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细则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推荐等工作。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搭建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积极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制定政策,精准性实施服务。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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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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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272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 号)文件精神,推进大数据技术、应用和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要求,在企业申报和各市经信局初审基础上,我厅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进行了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经社会公示后,择优确定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40 家企业为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企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示范工作。附件:浙江省第九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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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公布2023 年浙江省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266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首批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数办〔2023〕5 号),经企业自主申报、地市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确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为2023 年浙江省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现予公布。请试点企业根据《浙江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浙数办〔2023〕4 号)要求,积极开展企业首席数据官试点建设工作,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生产力。请相关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2023 年浙江省首席数据官试点企业名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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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公布 2023 年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265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2023〕170 号)文件,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浙数办〔2021〕12 号),加快培育我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助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经企业逐级申报、各市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遴选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110 家企业为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现予公布。附件:2023 年浙江省第三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名单(110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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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纺织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浙制高办〔2023〕25 号各市、县(市、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支持纺织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代章)2023 年12月25日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纺织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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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数控机床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 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做优做强我省数控机床产业链,切实增强标准领域话语权,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数控机床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 年版)》,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浙江省数控机床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年版).pdf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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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3 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公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 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信〔2023〕6 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属地市场监管局核实推荐、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等程序,拟认定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1 家企业为2023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现予公示。如对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2024 年1 月4 日联系地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

联系电话:0571-89769141

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2月29日2023 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认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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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23〕9 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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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实《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 号),加强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和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第四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浙江省内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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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细则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推荐等工作。

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搭建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积极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制定政策,精准性实施服务。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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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第七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本省遵照执行。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中“特色化指标”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第八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申请常年开放。企业自愿登录信息平台并按住所地原则进行注册,根据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达到入库条件的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 1 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第九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的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1 个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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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第十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层级。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初审上报工作,第二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发布工作,第三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工作。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信息的抽查检查和督促整改。市场监管总局更新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后3 个月内,浙江省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重新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3 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 3 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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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有效期为 3 年,每次到期前 3 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由省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认定结果自行失效,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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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四章 培育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区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依托本区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创新能力。第十八条 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质量奖、企业标准“领跑者”和“浙江标准”等。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融资增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品字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优质中小企业”配套政策等。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集,宣传推广标准创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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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到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1 月20 日起实施。附件: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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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一、参加标准化活动(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 分)A. 近五年内,企业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 项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5 分);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 项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3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 企业人员纳入国家、省级标准化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5分);企业人员纳入市级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级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3 分)。

C. 近五年内,企业有受邀参与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标准化活动(5 分)。

二、获得标准化荣誉(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 分)A. 企业或企业人员为主获得省级及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5分);为主获得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3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 牵头制定的标准获评“浙江标准”(4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C. 牵头制定“浙江制造”标准(4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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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体、产业基地培育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核定,拟确定宁波宁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为全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浙江省杭州市陶瓷品市场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等8 个产业基地为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培育产业基地,《紧抓铁矿市场购销联动机遇助力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等 11 个案例为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2023 年12 月8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聂龙、潘晟

电话:0571-87051834,1365655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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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浙江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培育名单(候选)2.浙江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名单(候选)3.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候选)浙江省商务厅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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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浙江省2023 年度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公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等 20 家外资企业为浙江省2023 年度首批外资研发中心。

现将确认名单公示,公示期 7 个工作日,请社会公众对名单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联系电话0571-87058222。附件:浙江省 2023 年度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浙江省商务厅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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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关于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根据《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评价办法》(浙商务发〔2022〕82 号),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了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评选工作。经企业申报、地市遴选,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论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指标评审、现场评价、研究论证等程序,拟定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2023 年12 月5 日-12 月13 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省商务厅外经处或机关纪委,联系方式如下:外经处:0571-87051977

机关纪委:0571-87051147

附件: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浙江省商务厅外经处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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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 2023 年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优秀示范单位及示范试点、试点单位申报评审结果的公示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推动开放平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续写新篇,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2023年度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的通知》,评选一批试点单位、示范试点单位,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一批优秀示范单位。在开发区申报、部门初审的基础上,我厅于11 月29、30日组织专家召开了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评审会,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至2023 年12 月12 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商务厅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丽娜,0571-87050882

裘 俊,0571-87057595

附件:2023 年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优秀示范单位及示范试点、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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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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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于 2023 年度浙江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3 年度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审查推荐,我厅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拟确定GOLDFAN 等 84 个品牌为 2023 年度浙江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 2023 年12 月8 日-12 月14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省商务厅电商处。(联系人:王乔斌,0571-87050825)附件:2023 年度浙江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浙江省商务厅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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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浙江省商务厅等5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134 号各市商务局(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进口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中的作用,进一步支持企业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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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12月11日附件:浙江省商务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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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于浙江省第二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和协同创新综合体承建企业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 7 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69 号)等文件要求,经过组织报送,地市初审和推荐,第三方初评,我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等 7 部门联审,明确浙江省第二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企业名单、浙江省第二批协同创新综合体承建企业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到2023 年12 月26 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董希豪、景旦群

电 话:0571-87051941,87051955

附件:

1. 浙江省第二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名单2. 浙江省第二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名单3. 浙江省第二批协同创新综合体承建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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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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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2 年度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暨 2023 年度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43号)有关要求,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省商务厅复核,现拟认定杭州市遥望直播电商产业园等 15 家电子商务产业基地为2023 年度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2024 年1 月3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周梦赉,电话:0571-87051551

附:2023 年度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名单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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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策篇1.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市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突出绩效导向,根据《杭州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杭科资〔2023〕44号),决定开展 2022 年市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次中期检查评估对象为 2022 年市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详见附件 1。

中期检查评估相关数据与资料采集时间范围为项目实施起始日期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

二、评估内容

本次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经费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人才引进培养情况、知识产权情况)、项目重大成果统计、存在问题与下一步举措等。

三、填报程序与时间要求

1.网络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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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115.238.84.53:36789/ccphangzhou/)在线填报“评估检查情况”(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2),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用户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

2.填报管理

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当强化主动服务,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时间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网络填报截止时间:2023 年11 月27 日。完成网络填报后,导出打印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报告(签字盖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 A4 纸依次装订成册,一式2份。各区、县(市)科技局对材料审核后,于12 月5 日前统一提交至市科技局高新处(杭州市解放东路 18 号市民中心C 座1207 室)。四、评估要求

1.本次中期检查评估采取信用制,要确保数据、报告真实可靠,对数据、报告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项目承担单位和各区、县(市)科技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积极。2.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总结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实施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凝练取得的重大突破与成效,查找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下一步举措。各区、县(市)科技局要加强督促指导,组织做好审核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五、业务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市科技局高新处 杨瑾8525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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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咨询:沈涛 85151402

附件:

关于开展 2022 年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的通知.pdf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0月26日【申报时间12 月5 日截止】

第132页

117

2.关于征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首批改造项目的通知滨江区、萧山区、钱塘区经信局(经信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 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杭州市城市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改造项目征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条件

杭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属于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健康、通讯设备制造三个细分行业的中小型制造业企业。原则上首批改造项目应在 2024 年 8 月底前完成,其中示范企业应在2024 年6月底前完成。

二、征集流程

本次征集由企业自主申报,区、县(市)推荐(推荐名额不限)、专家评审、备案确认等环节组成。1.企业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首批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 1),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于2023年12 月 7 日 17:00 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加盖公章、胶装成册)2份和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光盘 1 份报送至当地区、县(市)经信部门。

第133页

118

2.相关区、县(市)经信部门牵头,分细分行业填写《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首批改造项目征集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 1 份和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光盘1份,于2023年 12 月 12 日 17:00 前行文上报杭州市经信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513259503@qq.com;联系人:梁超,陈安琪;联系电话:85257097,85257094)

3.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试点符合性筛选,并确定第一批试点项目。

4.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向有关企业下达试点任务,并备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三、入选项目企业权益

入选项目企业优先享受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政策及公共服务项目扶持,改造完成达到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二级及以上标准(详见附件 2),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列为示范标杆的项目(企业)同时享受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资金不再重复支持。附件:

1.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首批改造项目申报表.doc2.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2022 年版).doc

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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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首批改造项目征集汇总表.doc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财政局2023 年11月20日【申报时间12 月7 日截止】

第135页

120

3.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4 年度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申请注册及项目需求征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和服务,做好市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杭科农〔2023〕93 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启动2024年度市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受理及项目需求征集等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3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20 日。二、受理对象

杭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三、依托单位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注册成为依托单位。(一)申请注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注册申请。1.关于研究人员。

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科研人才建设培养能力。

2.关于研究能力。

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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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一定的基础研究能力,申请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应承担过国家、省部级及市级科技项目且项目研究成果产出良好。3.关于研究条件。

具备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基本设施、配套实验条件和科研平台等。4.关于管理能力和制度建设。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单位法人责任;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以及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资产管理办法、科研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制度;具有必要的科研诚信建设机构和人员配备以及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度。(二)申请注册材料

1.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表扫描件;2.同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作为附件:(1)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扫描件;(2)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3)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扫描件,如关于XX 单位名称的有关情况说明、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封面及签订页、文章首页、专著封面与编者页、发明专利和省部级奖励等相关证明页。以上扫描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三)注意事项

已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无需注册申请,提交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证明扫描件即可。四、项目需求征集

(一)重点领域

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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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结合杭州区域发展需求,围绕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碳达峰、碳中和)、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二)填报要求

1.具有科学意义和重要应用前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需求及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为我市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2.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针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卡脖子”技术瓶颈问题,凝练提出研发攻关需求建议。3.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名称表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包容性。研发攻关需求建议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提炼精准、导向明确、特色鲜明,对项目申报工作有准确、积极的指导作用。4.征集研究方向内容为研究领域性方向,非具体的申报项目。五、受理单位及联络人

农社处联系人:徐红辉、陈 跃、何若愚联系电话:0571-85255632、85255633

材料受理邮箱:hry@hznet.com.cn

附件:

1、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表.docx

2 、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需求征集表.docx

3 、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需求申请汇总表.xlsx4 、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学科代码.docx

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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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1月22日【申报时间12 月20 日截止】

第139页

124

4.首选地奖励项目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根据《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杭科策〔2022〕136 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市科技局组织征集、受理、形审和专家评审“科研机构转化资助”、“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及“首选地活动资助”项目,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11月 17 日前书面盖章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85265639 孙老师;85255636 陈老师)附件:

2023 年首选地 4 个奖励项目核定结果.docx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1月10日

第140页

125

5.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认定名单的通知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根据《关于印发 2023 年浙江省绿色制造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经信绿造〔2023〕76 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的通知》(杭经信联绿造〔2021〕66 号),经企业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并自愿申报,有关区、县(市)初审推荐、部门联审、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党组会议审议、网站公示等程序,现将2023 年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2 个)、绿色低碳工厂(98 家)名单进行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

2023 年杭州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doc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6日

第141页

126

6.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认定2023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23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复评工作的通知》,经企业申报,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现认定浙江华电器材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163 家企业技术中心为2023 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产业创新活力。新认定的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要按照《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要求,继续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完善创新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加快成果转化,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附件:

2023 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doc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认定2023 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pdf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1月10日

第142页

127

7.杭州市经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三批)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为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59号)精神,现开展 2023 年度杭州市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第三批)。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为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本次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方式,网上申报登录杭州市企事通直报平台(网址

http://szjx.jxj.hangzhou.gov.cn:8771/platform/hzQR/huiqi.htm?site=6)。现将项目申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一)申报条件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4 月10 日内建成的、标准厂房面积在 10 万方以上的、经市经信局认定为市级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的园区项目,按其项目完工之日追溯前 3 年的投资总额(仅限于标准厂房建设费用),对属地政府予以投资总额20%的资助,由各地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

(二)申报材料

第143页

128

1.2023 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项目申请表(附件1);2.园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4.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项目合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注:申报主体准备齐全项目申报的财务凭证和发票等材料,市经信局将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现场审核。(三)工作要求

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报资料(盖骑缝章)提交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经属地政府同意后,经信部门初审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并填写《2023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项目汇总表》(附件 3),经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含2份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电子稿)。

二、申报需知

主体申报截止时间为 11 月 26 日。区、县(市)经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 11 月 27 日。

申报材料装订顺序:申报书封面、目录、申报材料(按申报材料清单顺序装订)。申报材料按照上述顺序合并装订成册,封面统一采用浅蓝色厚纸,正文采用标准 A4 纸张规格,双面印刷。材料报送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 号市民中心A座1202,李中韦,85257102(邮政邮寄)。

第144页

129

未尽事宜,请联系杭州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李中韦(85257102);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冯凯琦(85257153)。附件:

1.2023 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doc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3.2023 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加大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项目汇总表.doc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1月24日【申报时间12 月7 日截止】

第145页

130

9.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拟补助项目(2023 年第二批)公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杭州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区县初审、处室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处室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等程序,拟对2023年第二批符合“支持企业做优做精”“鼓励自主软件推广应用(支持开拓移动互联网市场)”等政策条款要求的10 个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 年 11 月2 日至11 月9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电话:85257163(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85257085(驻局纪检监察组)。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2日

第146页

131

10.关于杭州市2023 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拟补助项目名单的公示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6 号)和《杭州市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杭经信联装备〔2023〕62 号)的文件精神,经企业自愿申报,萧山区政府初审推荐、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专家评审和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等程序,拟认定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50 万套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智能制造项目”为杭州市 2023 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拟补助项目。现将拟补助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 年11月2日-2023年 11 月 9 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高端装备处(汽车产业处)、产业投资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联系电话:85257070(高端装备处)、85257139(产业投资处)、85257147(驻局纪检监察组)。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2日

第147页

132

附件:

第148页

133

11.2023 年杭州市优质数字工程服务商企业名单公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61号)精神,市经信局组织开展了 2023 年杭州市优质数字工程服务商评定工作。经前期区县经信部门推荐、处室联审、专家评定、征求意见等环节,蒲惠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8 家服务商拟评定为2023 年杭州市优质数字工程服务商,现将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件),公示日期:2023年 11 月 6 日至 11 月 13 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推进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电话:85257094(产业数字化推进处)、85257085(驻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

拟评定为 2023 年杭州市优质数字工程服务商企业名单.doc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6日相关链接: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第四批杭州市工信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149页

134

12.2023 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拟奖励情况公示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3 年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经信局组织开展了2023 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和推荐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区、市两级经信局审核推荐,省经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发文公布,杭州中港地铁装备维护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为 2023 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根据杭州市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规定,对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区两级将给予每家企业50 万元奖励,合计拟奖励资金650万元(详见附件)。

现将拟奖励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 年11 月6日至11月14 日,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产业合作处、驻市经信局纪检监察组反映,联系电话:85257107(产业合作处)、85257148(驻局纪检监察组),传真:85257030。

附件:

2023 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拟奖励情况汇总表.doc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6日

第150页

135

13.关于 2023 年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市级财政拟奖励情况的公示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绿色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53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信联计财〔2023〕80 号)和《关于公布2023 年浙江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及动态管理结果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3〕225 号)《关于公布2023 年度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认定名单的通知》(杭经信绿造〔2023〕95 号),拟对获评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的 11 家企业和获评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98家企业给予市级财政奖励。现将市级财政拟奖励情况进行公示,详情见附件。公示期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至2023 年11 月15 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在工作日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绿色制造处或机关纪委,联系电话:85257103、85257092(绿色制造处),85257036(机关纪委)。

附件:2023 年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市本级财政拟奖励情况.doc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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