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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健康行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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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据目前的证据,这些项目很可能没有实际发生,存在郭某与案外人串通、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输送利益的嫌疑,对此公司保留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正
当权益的权利。
郭某称,其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担任公司抗感染部的负责人,下属有一个
市场经理,再下一级有一个产品经理。根据公司流程,项目开展先由产品经理向
市场经理进行申报,如果市场经理认为产品经理申报的项目可行,再由市场经理
报郭某及其他合规部门进行审批。郭某只是作为项目的审批人进行确认,对于项
目是不直接参与管理和执行的,后续项目的运行及操作是由产品经理为主,结合
市场经理的管理进行运作,按协议的约定和项目的情况,由市场经理向财务部或
其他部门进行款项的划拨和结算,项目后续的行为和郭某没有直接关系,不存在
公司陈述的直接参与项目的申请、运作和后续的操作。每个项目的批准需要多方
同意,郭某只是项目的批准方之一,无权决定项目的开展、费用的支出。在仲裁
阶段,公司已经明确郭某原岗位是存在的,公司、郭某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本案后经一审、二审。
【主要争议焦点】
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解除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
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审理中,因公司、
郭某一致确认 2017 年 4 月 10 日起,郭某未在公司提供劳动,因此一审法院确认
公司、郭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解除。公司、郭某之间的劳动合
同关系是否合法解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郭某未尽
职履行监管下属的责任,未能避免或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或减低相关风险,构
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本案在审理中,公司并未提
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公司陈述的损失均是由郭某的独立行为所造成,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