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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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97按照省补资金1:1进行配套;加强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支持力度,按照创建期内综合体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8.鼓励高校院所来仙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必要的场地,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行经费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术研发,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 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30 万元。9.支持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企业自主申报的发明专利授权后 3 年内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采取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的方式,每年设立项目不超过 10 个,按照年销售收入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一件专利或一个专利产品只奖励一次。10.科技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前二完成单位),分别按上级奖励经费的 1: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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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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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补资金1:1进行配套;加强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支

持力度,按照创建期内综合体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

的资金支持。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

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8.鼓励高校院所来仙居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必要的场地,

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行经费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

术研发,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 30%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30 万元。

9.支持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企业自主申报的发明专利授权

后 3 年内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采取专家评审择优确

定的方式,每年设立项目不超过 10 个,按照年销售收入的 1%给予

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一件专利或一个专利产品只

奖励一次。

10.科技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前二完成单

位),分别按上级奖励经费的 1:2、1:1 给予配套奖励。一项成果

只奖励一个完成单位。

五、附则

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

原则给予奖励(补助)。企业连续三年工业企业效益评级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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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取消奖励资格。

本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第4条

涉及奖励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涉及科技人才奖励政策按照台州

市人才新政2.0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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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仙居县知识产权创新驱动二十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台州市制

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5 年)》(台政办发〔2019〕

58 号)、《台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台政

办函〔2019〕50 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大会会

议精神,现就加强质量强县、标准强县、品牌强县和“浙江制造”

品牌(以下简称“三强一制造”),强化知识产权创新驱动,持

续打好高质量绿色发展组合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攻标准提档新阵地,树立“仙居样板”

第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主导或参与国际、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

标准,形成一批掌握国内外标准话语权的优势产业和企业。对新

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

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立项且在参与起草单位中排名前 5 位(除第一起草单位

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7.5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制定

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省级

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80 万元、30 万

元、20 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且在参与起草单位中排名前 5

位(除第一起草单位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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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万元、13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制定完成“品字标浙江制造”、

“品字标浙江农产”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 20 万

元、2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加快现代医药、机

械橡塑、电子电气、医疗器械、文化创意、旅游休闲、健康养生

等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标准研制,构建覆盖各产业主要产品并

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并增设县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荣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企业

(组织或个人),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荣获浙江省标准

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80 万

元、50 万元奖励;对荣获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企业

(组织),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荣获仙居县标准

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或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工业、农业、服务业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总结提炼国家农村综合改革标准

化试点成果,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挖掘一批国

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探索启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

点等。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

考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6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

基地,培育标准化创新骨干力量。培育标准化事务所等标准化中

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与各类标准化组织、

标准化机构的标准信息资源交换合作。争取一批国家级、省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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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落户仙居,提升

仙居标准话语权。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

员会、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

励;对设立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标技委的单位,一次性

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委员及以上职务、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含分标技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个人,一次性给予 3 万元、

1 万元奖励。

二、推动质量提升新动能,打响“仙居品牌”

第五条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推广先进管理办法,健

全质量管理体系,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质量第一”发展

意识,集中力量提升一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

动的企业(组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

织),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

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

奖励;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

仙居县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

5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坚持“国内一流、国际先进”定位,进一步加大“品

字标”品牌培育和宣传力度,推进全县农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打响“品字标”区域公共品牌。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产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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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首个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

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 25 万元奖励,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

15 万元;

“品字标”企业完成“质量承诺 100%公示、品牌产品 100%

贴标、厂区车间 100%亮标、广告宣传 100%植入”计划,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七条 以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为创建主体,通过质量培训、

质量诊断、示范推广等相关措施,孵化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

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广泛利用社会资源

开展中小学生质量教育活动,培养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强烈的质量

意识和正确的质量观念。对获得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或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

励;进一步提升企业诚信度建设,持续营造诚实、自律、守信、

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对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一

次性给予 8 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强商标品牌培育,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以商标品

牌推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优化的商标品牌发展战略。

同时大力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三位一

体”的品牌运作体系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的

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

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

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含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

志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鼓励

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获国际注册证的每件奖励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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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驱动知识产权新引擎,做强“仙居创造”

第九条 实施专利增量提质战略,进一步提高县域发明专利

的申请质量和授权率,推动更多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对通过 PCT 途径申请且获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 3 万元(同

一发明专利最多奖励 2 个国家或地区);未通过 PCT 途径的境外

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 2 万元(只奖励一个国家);国内发明专

利,每件奖励 2 万元;企事业单位 PCT 国际专利申请每件奖励 1.8

万元,个人 PCT 国际专利申请每件奖励 9000 元(以省知识产权局

统计为准)。

第十条 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知识产权示范、优势

企业等带头辐射作用。对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

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通过省级专利示范

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通过市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奖励;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一次性给予 8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全面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

实现专利成果对产业提升和经济转型的引领支撑。对有效期 3 年以

上且未享受专利收费减免的本地职务发明专利,第 4-6 年每年补

助年费的 50%;对有效期 6 年以上的本地职务发明专利,第 7-15

年每年补助年费的 30%(年度始于申请日,已缴纳年费并附年费发

票);专利成果获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专利奖)的,按上

级奖励经费的 200%进行配套奖励,专利奖与县外单位合作完成的,

减半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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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县内企业依法应对涉及专利的侵权行为和法

律诉讼,提高处理专利权纠纷的能力。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专利权人(或利益相关人)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专利权,经法院调

解或判决胜诉的案件,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权诉讼

仅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提高专利保护和专利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引

进和培育一批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

构,对表现优秀的专利中介机构(数据以省知识产权局统计为准)

给予奖励。新设立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或常设

性分支机构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按要求经县专利

主管部门备案,在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等过程中提供

了代理服务,授权发明专利登记地址为仙居县域范围内,发明专

利授权后,且在奖励申请期限内继续有效的,每件奖励 5000 元;

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中,代理量达到 25%的代理机构,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专利中介机构代理的申请地址为仙居的 PCT 国际专

利申请,每件奖励 1000 元(每家机构最多不超过 1 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 50 家、100 家、150 家(含)以

上,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

元、15 万元奖励。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 50 家的,经被服务企

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按每家 200 元奖励。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

市场价值,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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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发放贷款,风险补偿标准为银行业金融机

构专利权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 20%进行风险补偿,每户每年不

超过 15 万元,具体金额以银行放款凭证为准。

第十六条 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发挥商标品牌带

动效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商标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为银

行业金融机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 10%,地理标志

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 20%,补偿总额按实际发放贷款户数计

算,每户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七条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风险补偿及分担管理机制,探索拓宽知识产权质押物新品种

和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围。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

权混合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参照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

准,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等质押作为组合担保方式

之一发放贷款的,按各类质押保证额占全部保证额的比例确定补

偿额度。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按照保险机构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保险年度保费总额 25%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鼓励企业投保非融资类的知识产权保险,对投保非融资类

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经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给予 30%的保费补

贴,每家每年不超过 10 万。

四、探索技术基础新路径,夯实“仙居基石”

第十九条 加快计量科技创新,结合全县计量技术能力发展

的需要,及时增建相关计量标准,更好满足节能减排、贸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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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改善等计量需求,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对获得国家级产业计

量测试中心、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

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加

强制造业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覆盖重点行业的融标

准查询、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研发中试、培训咨询等于一体的

质量技术基础“一站式”质检中心。获批筹建国家、省级产品质

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建

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

奖励。

第二十条 引导鼓励企业推进国际产品认证和统一的“中国

绿色产品”认证。强化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

监督,加强认证认可市场管理。对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

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生产许可证

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的实验室,每项给予 5 万元奖励;对签署国际

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新通过有机产品认证、“品字标丽水山耕”认证的企业(组织),

一次性给予 2 万元、3000 元奖励。

五、附则

本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一奖补项目与其他部门

(行业)的奖补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原则由企业向相关部门(行

业)申请,不重复享受。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

为准。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三强一制造”建设和知识

产权创新驱动发展。《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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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17〕182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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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仙居县招大引强奖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抓好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

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裂变扩张、赶超发展,参照《关于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71 号)、《台

州市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台政办函〔2020〕26 号)等文

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本政策中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指县外企业、浙商回归企业、

经济实体或自然人在我县设立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投资的项

目,要求符合我县产业规划,且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要求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政府性投资项目、含房产的文

旅项目或产城融合项目、PPP 项目、房开项目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具体为下列项目:

1、合资或独资的外资项目。

2、符合仙居县工业项目“标准地”产业目录,亩均综合贡献

和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制造业项目,不执行地区修正标

准。

3、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中一二三产

融合农业新业态标准的现代农业项目:包括设施农业、智慧农业、

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型项目;农、水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

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等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农产品物流、农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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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等农业流通类项目;农业全产业链项目。

4、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现代

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

商务服务、研发设计、总部经济、节能与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

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教育培训、

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本政策中奖励的引荐单位或个人是指直接引荐本县行政区域

以外的投资者来仙居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建立

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项目利益关联方(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

直系亲属等)、本县行政企事业等单位及公职人员不列入奖励对

象。

二、奖励方式

(一)引荐奖

1、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5 亿元(不含)

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10

亿元(不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4‰给予奖励;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

对引进央企及全资子公司、中国 500 强企业的投资项目,奖励系

数为前述的 1.2 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引进服务业项目奖励。

(1)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

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15%给予奖励,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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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均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按三年平

均地方综合贡献的 15%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100 强总部,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的,

按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

均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的 20%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参

照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 万

元。

3、引进农业项目奖励。农业生产型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农产品加工型

或全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

的 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4、引进外资项目奖励。引进外商来我县投资,按外商投资企

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金

中的外商投资部分)1%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若外商投资

企业跨年度增加资本金,其增加部分视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予以

奖励。外资到资需满一个完整年度,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5、引进县外上市公司奖励。引进县外注册的上市企业并购县

内制造业企业,且第一个财务年度内实际并购额达到 5000 万元、

1 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 20 万元、50 万元。

(二)投资奖

1、对新取得用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

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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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入库的,给予企业 1 万元/亩奖励;按时

竣工验收且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按照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奖励。

2、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

按时竣工验收后,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一次性

给予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奖励。

3、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招商项目,

按时竣工验收后,投资强度达到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一次性

给予企业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奖励。

4、外资项目奖励。对新落地的外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享

受本政策各条款基础上,再给予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注册

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的 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三)经营奖

1、新落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招商项目,

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三年内,第 1 年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

的 80%给予奖励;第 2 年、第 3 年均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60%给予奖励。亩均综合贡献未达到省定行业标准的年度不予奖

励。

2、新落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招商

项目,自项目投产经营次年起三年内,每年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

贡献的 40%给予项目经营奖励,亩均综合贡献未达到省重大产业项

目标准的年度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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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外企业因实行主辅分离制度,在我县新设立独立核算的

销售公司、总代理等,自公司注册次年起三年内,年销售额 1 亿

元以上且年度综合贡献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

献的 50%给予奖励;年度综合贡献 1000-2000 万元部分,按照其当

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60%给予奖励;年度综合贡献 2000 万元以上部

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县外企业新注册在仙居医疗器械小镇内且经营范围为医疗器

械及其耗材的商贸流通类企业,自公司注册次年起三年内,年销

售额 5000 万元以上且年度综合贡献 2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

地方综合贡献的 60%给予奖励;年度综合贡献 500-1000 万元部分,

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70%给予奖励;年度综合贡献 1000 万

元以上部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90%给予奖励。

4、县外投资主体为民营 100 强企业兼并重组我县现有企业,

且交易额 5000 万元(含)以上,注册地仍在我县的,兼并重组过

程中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50%奖励给该投资主体;投资主

体为世界 500 强或中国 500 强企业,给予全额奖励。

(四)其他类奖励

1、对仙居本地上市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仙居落地并符合产

业支持政策的优质募投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以上,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后一年内,投资

强度到省定行业标准(不执行地区修正标准),可享受本政策固

定资产投资奖励;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达到 1 亿元以上

项目,可享受本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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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类(基金)项目奖励。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

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仙财企〔2021〕4 号)文件执行。

3、地价优惠。新引进的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战略性新

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达到并列入省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的给

予购地价格等额奖励;达到并列入省引领性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

购地价格 60%奖励;达到并列入省示范性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购地

价格 40%奖励。

4、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副总

经理以上)、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子女,由教育部门根据项目所在

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小学

及初中)。

三、奖励申报和审批

1、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必须经过仙居县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2、项目奖励申报材料:引荐人备案登记表、申请报告、项目

备案表、项目立项文件、土地出让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方

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等。

3、由签订投资协议的产业平台或乡镇(街道)对引进项目及

引荐人的项目奖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建议,

由仙居县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经第三方审计后,报请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后,予以兑现。

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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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1、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本县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奖

励政策兑现期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个政策体系内享

受,有相应产业政策的按照产业政策执行。

2、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其引荐奖可在项目开工后可先

给予 30%奖励兑现,项目竣工验收给予剩余 70%奖励兑现。其余奖

励根据根据政策条款约定时间予以兑现。

3、本政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入库为参考,经第三方审

计后确定,包括土地价款、厂房、辅助用房、生产设备(不含税)

等;在投资奖条款中投资奖励额度计算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

土地价款,工业制造业项目已享受技改补助部分的投资,不再列

入计算。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

税等县得比例部分。

4、新引进项目类型与本政策条款不能对应的,经仙居县投资

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可参照相近类

型实施奖励。

5、县内企业与县外企业合作投资的项目,引荐奖、投资奖、

经营奖、其他奖等按县外投资比例(以公司章程县外股东比例为

准)进行折算奖励。

6、本政策中的世界 500 强以《财富》杂志最新年度排名为准;

中国 500 强企业以胡润研究院最新年度排名为准;民营企业 100

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年度排名为准;央企以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119页

115

7、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

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当年不能享受本

优惠政策。

8、本政策涉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财政政策有重大变化

时,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9、对招商部门和招商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勤勉尽责,且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

利,但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而出现工

作失误或过失的,给予容错免责。

1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20页

116

7.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

育经济新动力,推动仙居经济转型升级,构建国内国际互促双循环

新格局,经县政府同意,原则上每年安排不超过 800 万元县财政专

项资金,用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并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鼓励企业应用多种平台从事电子

商务实物销售,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

元、3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次年网络销售额达 3000 万以上,按照增量的

1%给予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二、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建设。对于直播电商基地,建筑面积达

300 平方米以上,服务企业 10 家以上且年直播销售额达 3000 万元以

上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

示范(优秀)园区(电商直播基地)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首次被认定为电子商务村(包

括淘宝村、省电子商务村等)的,给予认定为该行政村(包括淘宝

村、省电子商务村等)的一次性荣誉奖励 10 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和示范引领。鼓励生活性服务业电

商平台发展,对网上菜场、网上餐饮、网上超市、网上旅游、网上

培训、网上家政等 O2O 生活性服务平台当年度网上有效订单额达 50

万元、100 万元、250 万元、5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5

第121页

117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发展新零售、新业态等,对

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申报

主体 4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务、行

政部门颁发的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实践基地、优秀培训

机构、示范服务商、龙头企业、示范项目、重点企业、新零售示范

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五、提升电子商务服务水平。对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

代发货和代运营等公共仓服务的企业,其使用面积达 1000 平方米

以上、软硬件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服务企业 20 家以上,按照其软

硬件总投资的 5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六、支持公共性、基础性、服务性项目建设。发挥县级电子商

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功能,每年根据省考核评价情况给予运营单位运

营经费补助,当年度考核评为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分别

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经费补助。发挥县电子商务促进

会作用,经主管部门考核,评为优秀、良好的每年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的补助。

七、支持电子商务重大活动。对经县电商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

商务重大活动(含线上线下专业会展、创业创新大赛、对外宣传等)

给予经费支持,按实际费用给予具体承办单位 50%的补助,最高不

超过 30 万元。对参加各级商务部门指定的重点电商展会(含网上云

展会)企业,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摊位 80%的补助(市内不超过 5000

元,市外不超过 1 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 2 万

元)。

八、支持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电子商务培训(服务)机构,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

第122页

118

训,按实际培训费用(含师资邀请、场租、设备租赁等)的 50%标准

予以补助;每场次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单个机构全年累计

的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培训计划已列入县级人社部门

培训补助项目库的,本条不再重复补助)

九、附则

(一)本政策扶持对象是指依法注册、从事电商业务的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团体单位等。 (二)当年度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案件或当

年被查处偷税骗税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环

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三)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

展的若干扶持政策》(仙政办发〔2017〕1 号)不再执行,2021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涉及奖励事项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123页

119

8.仙居县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

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智造仙居”五年行动,助力创建浙江省高质量

发展共同富裕缩小城乡差距示范区,实现仙居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奋力迈进全省山区县第一方阵,根据省、市“凤凰行动”计划,

结 合 仙 居 县 深 入 推 进 企 业 上 市 高 质 量 发 展 五 年 倍 增 计 划

(2022—2026 年),现就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制定

以下政策:

一、鼓励支持有上市潜力的规上(限上)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

第一条 企业完成股改且员工持股平台注册地在仙居,对其

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费用给予 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完成股改的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兑现);完成股

改的拟上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在辅导备案、挂牌新三板后追加

奖励 120 万元、70 万元。

后备企业应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签订正式合同一个月内向县上市办备案。

第二条 企业因下列情况形成的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待企

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挂牌

新三板后,全额或部分奖励给相应主体:

1.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资产重组优化涉及

资产过户、资产评估升值以及股权转让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

额给予奖励;

第124页

120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

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综合

贡献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3.重点拟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为上市报会需要

进行股权调整,三年内实现报会的,给予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

产生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80%作为奖励,给予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股

权转让所产生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85%作为奖励。该项奖励于企业

报会当年给予兑现。

第三条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

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由县金融工作中心牵头,县财政、

税务、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二、鼓励支持企业上市

第四条 对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完成股改

后在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上市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成功首发

上市后,募投项目与募投资金奖励参照境内上市政策执行。

企业通过借壳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引

进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仙居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分两年各兑现 600 万元和 400 万元。

第五条 新三板挂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

报材料并获受理,报会、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 200 万元、120

万元奖励。

第125页

121

三、鼓励支持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融资

第六条 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进入

创新层挂牌的再奖励 30 万元。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

挂牌并完成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浙江

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的奖励。

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或台州市“双创苗圃板”挂牌

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双创苗圃板”挂牌企业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

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挂牌企业可给予最高 1000 万

元专项担保增信额度,开通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对担保总

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项目免收担保费用,担保总额在 500 万

元以上项目减免 50%担保费用。

四、鼓励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和兼并重组

第八条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

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

可分离债)并投在仙居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按实际投资

额给予 3‰的奖励。

第九条 加大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兼并收购(指

取得目标企业的绝对控制权)的财政扶持力度。本县上市和挂牌

公司对本县(非关联)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收购而导致成本增

加的,在完成收购资产产权过户或市场监管变更登记后,按收购

所涉资产增值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300 万元。单家上市(挂

牌)公司在本县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奖励 300 万元。

第126页

122

本县上市和挂牌公司对县外或关联企业实施兼并收购的,按

上述奖励标准的 50%兑现。

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

一次性 300 万元的奖励,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

融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鼓励支持上市企业加快推进发展

第十条 鼓励上市项目落地。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在

仙居辖区内部分,按其募集资金投资额的 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在仙居减持。上市公司自然

人股东限售股托管在县内证券营业部减持的,减持产生的地方综

合贡献部分给予 90%奖励;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公司(含个人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限售股托管在县内证券营业部减

持的,减持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 80%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上市企业建设总部大楼,提升企业形象和城

市品位。总部大楼建设用地控制在 20 亩以内,具体执行见《关于

鼓励上市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的意见》(仙上市办发〔2022〕1 号)

文件。

六、附则

本政策由县金融工作中心负责牵头。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可

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年度奖励总额应控制在获得奖励

资金的 5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 100 万元。

第127页

123

本政策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仙居县

上市(挂牌)新政 10 条>的通知》(仙政办发〔2017〕162 号)、

《〈仙居县上市(挂牌)新政 10 条〉补充意见》(仙金融办〔2021〕

1 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执行本文件。

第128页

124

9.关于鼓励上市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的意见

为落实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居县上市(挂牌)

新政 10 条>的通知》(仙政办发〔2017〕162 号)文件中“鼓励县

内上市公司在仙居主城区建设总部大楼”的有关规定,提升企业

形象和城市品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指导具体工作开展。

一、适用对象

在我县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的上市

企业(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有销售公

司的,其下属销售公司总部注册、销售收入、财务结算、税收缴

纳均在仙居。

二、申请条件

有意向建造总部大楼的,应向仙居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下称县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县上市办牵头对企业资

格进行审核认定后,分为三类情况明确规划建设意见。

1.第一类。提出申请日的上年营业总收入(经审计)达到 20

亿元以上,且年度应征税收(包括本年度产生的免抵税额)达到 2

亿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 20 亩以内总部用地,并享受相应奖励。

2.第二类。提出申请日的上年营业总收入(经审计)达到 10

亿元以上,且年度应征税收(包括本年度产生的免抵税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 20 亩以内总部用地,并享受相应奖励。

3.第三类。提出申请日的上年营业总收入(经审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年度应征税收(包括本年度产生的免抵税额)达到

第129页

125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 10 亩以内总部用地,并享受相应奖

励。

三、用地管理

(一)总部大楼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

(二)总部大楼主要用途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培训服务、

研发销售、酒店等。产权须上市企业全部持有,不得分割、不得

转让、不得销售。

(三)总部大楼原则上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选址。在统

一规划没有确定前,允许单独选址或利用企业自身原厂房进行二

次开发。

1.总部大楼地块,以土地评估价的 80%为出让起始价,进行招

拍挂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

2.利用企业自身原厂房进行二次开发的,可申请改变保有环

节土地用途,并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四)县上市办要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约定条件,对协议

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同时

签订《上市公司总部大楼建设监管协议书》(见附件)。

四、奖励政策

(一)设立上市公司总部大楼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

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内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设置标准如

下:

第130页

126

1.统一或单独选址的上市企业总部大楼建设:

第一类奖励资金=企业摘牌总地价-30 万/亩*实际用地亩数。

第二类奖励资金=企业摘牌总地价-40 万/亩*实际用地亩数。

第三类奖励资金=企业摘牌总地价-50 万/亩*实际用地亩数。

2.利用自身原厂房进行二次开发的:

第一类奖励资金=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厂房用地评估价

-30 万/亩*实际用地亩数。

第二类奖励资金=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厂房用地评估价

-40 万/亩*实际用地亩数。

第三类奖励资金=企业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厂房用地评估价

-50 万/亩*实际用地亩数。

(二)奖励按以下标准进行兑现:

1.开工奖励。企业行政大楼主体工程自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

同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建设(以获批施工许可证为准),给予专

项资金总额的 50%的奖励。

2.竣工奖励。企业行政大楼主体工程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

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实现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给予专项资金

30%的奖励。

3.运营奖励。企业行政大楼主体工程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

同之日起 36 个月内投入使用,且企业在此期间内税收年平均增长

率超过全县税收同期平均增长率,给予专项资金 20%的奖励。

(三)兑现程序。企业达到上述奖励条件的,向县上市办提

出申请。县上市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

第131页

127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金融工作中心、县税务局,根

据我县涉企政策兑现流程进行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四)其他要求。企业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政策兑现条件

的,不再兑现该条政策;如单项符合,可单独申请兑现。

五、附则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由仙居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确定,县上市办负责解释。以前所发文件涉及上市企业总部大楼

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上市公司总部大楼建设监管协议书

第132页

128

附件

上市公司总部大楼建设监管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乙方: (地块竞得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为了推动仙居经济发展,根据县总体规划和功能布局需要,

鼓励上市企业开展总部大楼建设。甲方作为上市企业总部大楼项

目的履约监管单位,根据《关于鼓励上市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的意

见》(仙上市办发〔2022〕1 号)(下称:《意见》)中相关规定,

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要求

1.规划建设要求:总部大楼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

规划条件,其建筑风格、建设规模、外墙立面材料、夜景灯光布

置、地下空间开发等必须符合项目用地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要求。

建筑容积率 ;

投资总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以上。

2.建筑开竣工要求:企业总部大楼主体工程 年 月

第133页

129

日前必须动工建设, 年 月 日前必须竣工,

年 月 日前投入使用。

3.建筑功能和转让限制:总部大楼主要用途为行政办公、生

活服务、培训服务、研发销售、酒店等。产权须本企业全部持有,

不得分割、不得转让、不得销售。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负责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周边环境

关系处置,保障企业施工顺利进行。

2.全程协助乙方及时办理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

乙方承担。

3.协助乙方享受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相关扶持

政策。

4.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本县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乙

方投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但不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乙方:

1.乙方有独立法人资格销售公司的,其销售公司总部注册、

销售收入、财务结算、税收缴纳均须存续在仙居;

2.持股平台公司(含个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

司)以及自然人股东限售股托管在县内证券营业部减持;

3.总部大楼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作他用。

三、违约责任及其他

1.甲、乙双方应完全履行上述约定,否则守约方可依法追究

第134页

130

违约方法律责任。

2.放弃投资处理

2.1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放弃投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

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和国有用地出

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2.2 因乙方放弃投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价

格按乙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价格支付。

2.3 因乙方放弃投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超过本协议约定 25%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评

估价 80%予以补偿。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个月内自行搬移

物品,退出土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本协议约定 25%的,甲方对乙方建造的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乙方接到甲方书

面通知后 3 个月内自行搬离,退出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但如

果对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甲方认为可充分利用的,

则按可利用部分的市场评估价的 50%予以补偿。

3.乙方造成土地闲置,闲置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

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

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

约。

第135页

131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

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

收回乙方已享受的专项奖励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前按

原价收回土地使用权。

6.上市公司总部大楼专项奖励资金按照《意见》要求分开工

奖励、竣工奖励、运营奖励三块内容进行兑现,在规定时限内未

达到相关政策兑现条件的,不再兑现该条政策;如单项符合,可

单独申请兑现。

6.1 开工奖励。企业行政大楼主体工程于 年 月 日

前开工建设(以获批施工许可证为准)的,给予专项资金总

额的 50%的奖励,逾期不予兑现。

6.2 竣工奖励。企业行政大楼主体工程于 年 月 日

前实现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后给予专项资金总额的 30%

的奖励,逾期不予兑现。

6.3 运营奖励。企业行政大楼主体工程于 年 月 日

前投入使用,且企业在其行政大楼主体工程开工至投入运营

这一期间内,税收年平均增长率超过全县税收同期年平均增长率

的,给予专项资金 20%的奖励,以上两项如有一项不能符合则取消

运营奖励。

四、本协议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履

行期限与其相一致,本协议解除则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36页

132

出让合同》同时解除,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

权。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依法处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意见》实行,该文件中也未予

以明确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享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一份(协同监管单位县发改

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

金融工作中心、县税务局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第137页

133

10.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仙居县医疗器械产业跨

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仙居县医疗器械产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

见(试行)》已经 2022 年第 2 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2 年 1 月 25 日

第138页

134

关于促进仙居县医疗器械产业跨越式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山区 26 县跨越式高质量发

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吸引高端医疗器械企业落户特色小镇,鼓

励我县医疗器械企业提高竞争优势,扶持医疗器械产业加快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鼓励企业落地。对进入仙居医疗器械科技孵化园经营

的企业(项目),原则上培育期为 3 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免收租

金。对医疗器械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企业承诺在约定的建设期内

建成投产并达到行业省定投资强度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亩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对首次进入规上工业

统计库的企业,第 1 年按照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上规不掉规的第 2 年、第 3 年均按照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 60%

给予奖励。鼓励工业用地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有偿使用,依法

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经出租人同意,承租土地使

用权可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

权。

第二条鼓励研发创新。对新取得第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注册

证且落户在仙居的医疗器械产品,按实际研发费用的 40%给予补

助,其中第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三类医疗器械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三条鼓励注册认证。对新取得第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注册

证的,经认定并在我县实现产业化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每个

产品分别给予 30 万元 5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第二、三类创新型

第139页

135

医疗器械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单

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四条鼓励技术改造。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工业投资(技术改造)

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 150 万元以上的,经审计,按项目实际完

成投资额,在原有技改补助比例基础上相应提高 4 个百分点,单

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鼓励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达到 3 亿元及以上且销

售收入同比增幅达 10%以上的,经审计,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前

一年利润为负数的,以弥补前一年亏损后利润为基数下同)的 35%

给予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同比增幅达

15%以上的,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的 30%给予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达

到 5000 万元~1 亿元(含)日销售收入同比增幅达 20%以上的。按年

度新增税后利润的 25%给予奖励;对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含)且同比增幅达 25%以上的,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的 20%给

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此条与第一条首次上规入

统就高不重复奖励)。对特色小镇内的医疗器械企业。其当年度城

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给予全额奖励。

第六条鼓励开拓市场。首次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

日本、印度等官方认证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一次性

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我县医疗机构采购本地首台(套)

医疗器械的,按采购金额的 20%一次性给予奖励,单家医疗机构每

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我县医疗机构租赁本地首

台(套)医疗器械的,按实际租赁费的 3%给予奖励,单家医疗

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积极引导我县医疗机构获得医

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

第140页

136

第七条鼓励专业生产。对我县医疗器械企业承接县外医疗器

械注册人(非关联企业)生产委托的,且销售税收在本县结算,经

宙计,按生产品种实际交易金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

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此条与第一条首次上规入统、第五条做大

做强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鼓励人才引育。鼓励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院)、仙居技

师学院(筹)与企业联合开办 30 人以上产教融合创新班,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助。企业新引进年度薪金总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高管,

按其年度薪金总额所缴纳个税产生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 3 年给予

全额奖励,高管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具委人才办组织认定。对

新引进 985、211、“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在医

械小镇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 2 年后,一次性给

予房票补贴 15 万元;对新引进其他全日制高校(技师)本科及以上

学历人员,在医械小镇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 3

年后,一次性给予房票补贴 10 万元。

第九条鼓励金融支持。县政府产业基金以让利性或同股同权

股权投资模式重点支持高性能医疗器械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

化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县内初创型医疗器械企业投资满一年

后,按照实际投资额(限货币出资)的 5%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

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初创型医疗器械企业投资满一年后,3 年内实

际发生损失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

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 1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

第141页

137

100 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 100 万元。对

医疗器械企业通过仙居本地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条鼓励公共服务。鼓励培育引进合同生产组织(CMO)、合

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等专业技术平台,支持建设医疗器械研究

院(研发中心、实验中心)、安全评价中心、检测中心、灭菌中心

等公共服务平台,经审计,按其设备购置额的 30%给予奖励。最高

不超过 500 万元。对上述平台(机构)为医疗器械企业(非关联企业)

提供服务的,经审计,每年按其为医疗器械企业服务费用的 20%

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机构)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具备条件

的机构取得省级以上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认可,

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本意见适用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

的生产企业(项目),试行期 3 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奖励不

受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限制。2022 年 1 月 1 日后发生涉及奖励事

项按照本政策执行。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多个政策

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142页

138

11.仙居县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

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

意见》(中发〔2017〕2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营造

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

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7 号)和台州市《关于关心关爱

企业家的实施意见》(台人才领〔2018〕10 号)精神,大力营造尊

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企业家和服务企业家的良好环境,

现就关心关爱企业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1.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的违法行为,政法机关要及时到位处置。在处理企业违法犯罪时

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可在

重点企业设置或就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

2.完善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依法审慎对经济犯罪案件涉

案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家协助调查的,应当

注意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企业家声誉。严厉

打击向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

3.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联合查

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企业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妥善认定

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

因导致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对企业

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143页

139

4.建立负面信息澄清机制。对涉及企业家的信访、举报、网络

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澄,严查各类诬告、诽谤、造谣等行

为,经企业家本人同意,查处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已经履

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

时恢复企业家信用。

二、畅通政府和企业家互通渠道

5.建立县领导联系服务重点企业制度。每年县领导走访联系企

业不少于 2 次。坚持干部驻企服务制度,定期选派机关干部到重

点企业开展驻企服务,帮助企业家解决问题。

6.建立企业家参政议政通道。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优先推

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参加或列席各级

党委、政府召开的专题性、行业性会议。

7.建立企业家意见沟通渠道。利用沙龙、座谈会、见面会、专

题破解等方式建立直接沟通渠道,由县经信局负责每年召开 2 次

以上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发展突

出问题。相关部门出台涉及企业的政策,要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

三、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8.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省、市、

县“优秀企业家”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

9.营造尊重爱护企业家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典型

案例,在县级新闻媒体开设宣传优秀企业家专栏和专题节目,广

泛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企业改革创新典型经验,在全社会

树立优秀企业家良好形象。

四、持续优化企业家生活保障

第144页

140

10.改善企业家医疗保健服务。对“优秀企业家”和年度纳税全

县前 30 位中的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通过省市企业家协会,可在

省内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专家预约诊疗绿色通道服务,由

指定医院帮助引导办理预约、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结算等

手续;年度内可在省内指定医院享受由县相关领导陪同的高标准

体检 1 次、最高不超过 3000 元/人(具体由县经信局会同县委人才

办组织实施,县财政局给予专项经费保障)。

11.开设企业家绿卡申请通道。对“优秀企业家”,可申请“仙居

县优秀人才景区旅游绿卡”;引进领军以上人才到仙居创业创新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可申请高层次人才绿卡。

12.加强企业家子女就学保障。高层次创业企业负责人、重点

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 3000 万元的投资人(副总及以上企业高管)

子女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五、深入实施企业家培养计划

13.加强对企业家政治引领。引导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坚定

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听党话、跟党走,

做新时代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新创业、服务社会的模范企业

家。

14.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拓展企业家培训合作渠道,每年分

行业分主题组织企业家到国内外著名高校、专业机构、知名企业

进行教育培训。突出抓好新生代企业家、优秀青年企业家、优秀

科研型企业家培养。

15.加强企业家人才引育力度。对在专业领域有特殊成就的企

业家,可优先推荐高级技术职称,优先推荐仙居县拔尖人才。新

第145页

141

引进的企业副总以上高管,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台州市“500

精英计划”人才。

16.加强企业家引才意识培养。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重

点开展企业家引才意识提升培训,充分发挥市场引才作用;建立

人才积分制,强化对引才成效较好企业的奖励和支持,激发企业

的引才积极性。

六、扎实推进服务企业家工作

17.发挥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作用。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审

批服务大厅等开展线上线下涉企政策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APP

推送等方式,提高企业家对政策知晓度。

18.建立企业家“满意度”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每年对若干企

业家进行“满意度”调查评估,将结果作为营商环境评价重要依据。

将浙里办“企业码”上企业家对政府服务的评价,纳入县对部门考

核。

19.建立企业家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

围和政策环境,对企业家在合法经营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知风

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合法合规使

用的政府相关资助资金不予追究。对企业家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

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司法机关积极依法妥善予

以处理。探索建立关心关爱企业家基金。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原则上在已有渠道列支,没有渠道的可在县人

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146页

142

12.仙居县企业首席人才官管理激励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

战略资源”的理念,鼓励规上企业带头设立企业首席人才官,发挥

人才“第一生产力”作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产业裂变壮大、区

域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仙居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年销售额在 1 亿元以上或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规上

工业企业应设立首席人才官;鼓励体量相对较大的农业、服务业、

建筑业等各类企业设立首席人才官。首席人才官作为企业人才积

分制的重要内容,衡量企业人才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二条 首席人才官一般由政治上绝对可靠、愿意从企业战略

发展高度重视人才引育工作、分管人力资源或技术项目方面的副

总及以上高管担任。

第三条 工业企业设立首席人才官后,应积极向县经信局申请

认定,其他行业的应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行业主管部

门认定后,应统一报县委人才办备案。经过认定备案的首席人才

官才能享受各级相关激励保障政策。

第四条 首席人才官应树立通过引育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研发

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财务保障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等发展要素

的理念思路,从企业远期愿景谋划、中期蓝图推进、近期发展实

施等多维度,制定各类别、各层次人才引育留用的规划并抓好实

施推进,着力建立个别顶尖人才为引领、少量高层次人才为核心、

第147页

143

一定数量的优秀骨干人才为支撑、足量的青年大学生人才为后备

的人才梯队体系,为企业长远、逐步的发展壮大提供强力的人才

支撑。

第五条 首席人才官应积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了解当前国家

战略引才举措、党委政府重大人才引育工程,充分利用好各级人

才政策,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揭榜挂帅”、才智对接、项目路演、

技术转化、创业创新大赛等人才活动,着力引进集聚一批顶尖、

高层次、优秀骨干、青年大学生等人才。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人

才工作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首席人才官为所在企业引进“鲲鹏计划”、顶尖、领军、

高端、国家“YC 计划”、省“YC 计划”等人才的,企业应将获得政

府引才奖励的 10%给予首席人才官,用于表彰肯定其工作。

第七条 根据各企业上一年度人才引育成效,由县委人才办会

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遴选评比不超过 10 名的年度优秀首席人

才官,授予荣誉称号、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表彰奖励。

第八条 企业新获得“仙居县重才爱才先进单位”“人才工作先

进企业”等荣誉的,额外给予首席人才官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授

予杰出首席人才官称号。

第九条 优秀首席人才官获得者,可申领 1 年的仙居县高层次

人才绿卡;杰出首席人才官获得者,可申领仙居县高层次人才绿

卡,3 年内享受高层次人才同等的子女就学、健康体检、疗休养等

待遇。

第十条 鼓励首席人才官积极赴行业龙头企业、县外人才工作

第148页

144

先进企业学习取经,经行业主管部门、县委人才办共同组织(或

批准),给予参观考察、食宿交通、培训学习等费用总额的 50%

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涉及的奖励补助资

金在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各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解释。

第149页

145

13.仙居县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高水平、高质量推进

人才强县建设,以量化积分模式推动公共资源向人才和人才企业

倾斜,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引导企业重视人才引育留用工

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开展人才积分制工作,采取“鼓励申请、分类审核、统一管

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进行积分。仙居县范围内注册的非公有制

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可申请加入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

仙居县范围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正

式员工,经本人申请可加入人才积分制管理。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原则,积分标准、积分程序、积分结果面向社

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坚持“量化”原则,人才积分的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均折算

成具体的分数,标准统一,操作简便。

3.坚持“差异化”原则,按照各自需求,可以根据积分申请享

受相应的激励措施和公共服务待遇。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人才积分

企业对照《企业积分制对照表》(附件1),填报《企业积

分制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相应的积分证明材料,经县经

信局初审、县委人才办牵头相关责任部门联审认定后,进行积分。

第150页

146

年度积分范围为上一年4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积分不累积,一

年一申报。

(二)人才个人积分

人才本人对照《个人积分制计分表》(附件2),填报《个

人积分制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相应的积加分证明材料,

经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县委人才办审核认定后,进行积分。个人

积分以零分起计,首次积分包括个人现在的工龄、学历、奖励、

职称、职务、荣誉、贡献所对应分值,并减去三年内个人所涉及

的扣分。年度积分范围为上一年4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个人在

学历、职称、职务、荣誉等方面有提升的积差额分值,积分可累

积。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积分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积分制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

(2)积分证明材料。

2. 个人积分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积分制申请表》(附件4)一式两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才称号等相关证明

材料。

(四)申报、审核时限

1.申报时间:企业、个人在每年4月底前向主管单位提交申

请材料;

2.初审时间:每年5月底前,各主管单位完成材料初审工作,

做好积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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