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 , 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
续 , 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
然人、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
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
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
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
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
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
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
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
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
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
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
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
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仅供竞买人参考。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
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
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本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
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
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
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
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它相关各方必
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
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
述、说明、意见 , 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 ,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
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 , 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
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 , 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 , 应被视为该竞买人
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 , 对该
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
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 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 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
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
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
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
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
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
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等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
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
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
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
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
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
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
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 / 或新闻媒体及 / 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
容说明及 / 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
拍卖品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
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
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
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
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
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
日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有权按照市场通行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拍卖品保
管费用。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三十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 , 则本公
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 , 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
生之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运等费用)后 , 若有余款 , 由本公司支付
拍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