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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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构建一体化算力服务体系。打造集成多方算力资源和开发平台的算力服务,鼓励各地为中小企业、科研机构提供普惠算力资源,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和门槛,保障算力使用需求。推动算力在更多生产生活场景的应用落地,支撑个人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设备在社交、娱乐方面的沉浸式场景应用;保障家电控制、环境控制、安防报警等智能家居应用算力供给。提升公共算力支撑能力,满足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等大型惠民场所智能服务算力需求。持续推进算力对创新应用的支撑,推动算力在元宇宙、数字孪生等新业态拓展应用。2.“算力+工业”。针对“智慧工厂”等场景数据实时计算要求,加快部署工业边缘数据中心,推动算力赋能智能检测、故障分析、人机协作等技术迭代,不断提升不同工业场景业务处理能力。面向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领域,围绕工业生产种类特性多、生产时间长、质量要求高等特点,以及安全污染隐患大、智能化水平低等难点,瞄准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逐步构建工业基础算力资源和应用能力融合体系,满足不同类型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营销服务等方面的算网存用需求,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降本增效和绿色化转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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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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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存力高效灵活保障1. 加速存力技术研发应用。围绕全闪存、蓝光存储、硬件高密、数据缩减、编码算法、芯片卸载、多协议数据互通等技术,推动先进存储创新发展。鼓励先进存储技术的部署应用,实现存储闪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国全闪存技术竞争力。
2. 持续提升存储产业能力。鼓励存储产品制造企业持续提升关键存储部件等自主研发制造水平,打造存储介质、存储芯片、存储系统和存储应用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
3. 推动存算网协同发展。加快存储网络技术研发应用,推动计算与存储融合设计,促进存储与网络和计算协同发展,引导合理配置存算比例,实现数据在算力中心内部和算力中心之间的高效流动。专栏 3 存算协同发展行动一是开展数据中心存储能力成熟度研究及评价,提升全场景存力服务能力,促进存算网均衡发展。二是鼓励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使用自主的存储设备,通过全闪存储整机带动关键存储部件的国产化应用。三是加强数据中心存力监测,定期发布《中国存力发展报告》。(四)深化算力赋能行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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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一体化算力服务体系。打造集成多方算力资源和开发平台的算力服务,鼓励各地为中小企业、科研机构提供普惠算力资源,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和门槛,保障算力使用需求。推动算力在更多生产生活场景的应用落地,支撑个人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设备在社交、娱乐方面的沉浸式场景应用;保障家电控制、环境控制、安防报警等智能家居应用算力供给。提升公共算力支撑能力,满足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等大型惠民场所智能服务算力需求。持续推进算力对创新应用的支撑,推动算力在元宇宙、数字孪生等新业态拓展应用。2.“算力+工业”。针对“智慧工厂”等场景数据实时计算要求,加快部署工业边缘数据中心,推动算力赋能智能检测、故障分析、人机协作等技术迭代,不断提升不同工业场景业务处理能力。面向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领域,围绕工业生产种类特性多、生产时间长、质量要求高等特点,以及安全污染隐患大、智能化水平低等难点,瞄准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逐步构建工业基础算力资源和应用能力融合体系,满足不同类型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营销服务等方面的算网存用需求,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降本增效和绿色化转型,加快推进算力赋能新型工业化建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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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算力+教育”。鼓励科研院所根据需求适度建设算力资源,有效支撑面向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开发与创新。推进公共算力资源覆盖校园,鼓励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积极运用算力平台为学校实习实验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及转型发展提供支撑,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教育体系内在质量水平。
4.“算力+金融”。加快算力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构建多节点并行的分布式算力资源架构,提供跨地域资源高效管理、核心业务多地多活部署能力。围绕金融市场高频交易等低时延业务场景开发部署智能边缘算力节点,实现金融业务边缘侧数据的筛选、整合与处理,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算力支持。5.“算力+交通”。面向智慧交通需求,加快“中心-区域-边缘”多层级算力设施部署,支持感知、通信、控制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接入与数据汇聚,为道路交通精细化管理、场站枢纽智能运营等跨域综合信息应用以及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港口矿山自动化生产等低时延高可靠应用提供灵活高效的算力支撑。
6.“算力+医疗”。统筹建设国家和省级医疗大数据中心,完善区域全民健康算力平台,支撑“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加快基层卫生健康边缘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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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建设,强化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边缘算力支撑,实现医疗算力资源的有效下沉。
7.“算力+能源”。加快建设能源算力应用中心,支撑能源智能生产调度体系,实现源网荷互动、多能协同互补及用能需求智能调控。推动鼓励龙头企业以绿色化、智能化、定制化等方式高标准建设数据中心,充分利用现有能源资源优势,结合自身应用需求,提供“能源流、业务流、数据流”一体化算力。
专栏 4 算力应用创新行动一是滚动发布《算力产业图谱》《算力强基产品目录》,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开展算力企业交流与产品推广活动,加快算力应用产业化发展。二是组织开展算力赋能评价,推动算力深度赋能千行百业。三是举办“华彩杯”算力创新应用大赛等活动,遴选与行业需求深度结合的算力应用成熟解决方案入库。
(五)促进绿色低碳算力发展1. 提升资源利用和算力碳效水平。持续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强绿色设计,加快高能效、低碳排的算网存设备部署,推动软硬件协同联动节能。支持液冷、储能等新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海洋、山洞等地理条件建设自然冷源数据中心,优化算力设施电能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效率、碳利用效率,提升算力碳效水平。2. 引导市场应用绿色低碳算力。积极引入绿色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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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算力中心采用源网荷储等技术,支持与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融合开发、就近消纳,逐步提升算力设施绿电使用率。加快探索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低碳算力应用体系,推动业务模式、计费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3. 赋能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算力设施在工业等重点行业发挥应用赋能作用,支撑行业数据分析、动态监测、工艺优化等生产环节创新,促进企业经营活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助力行业节能减排,构建“算力+”绿色低碳生态体系,降低社会碳排放总量。专栏 5 算力绿色低碳行动一是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算力碳效模型等研究,开展绿色低碳算力园区评价,发布算力设施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二是构建算力中心、算力应用“碳中和等级”能力指标体系,开展算力设施、算力应用碳效核查与评估。三是引导供电、制冷、服务器、网络、存储等产业链各环节梳理核算碳足迹,发布创新低碳产品与解决方案目录,推进算力应用全产业链节能减排。(六)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1. 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强化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加强对网络流量、行为日志、数据流转、共享接口等安全监测分析,推动威胁处置向风险预警和事前预防转变,建立威胁闭环处置和协同联动机制,提升威胁处置科学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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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化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根据监管要求对重要和核心数据实行精准严格管理。制定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要求和操作规程,配套建设数据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的分析、研判、预警和处置能力。
3. 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加强产业链协同联动,逐步形成自主可控解决方案,鼓励算力基础设施采用安全可信的基础软硬件进行建设,保障供应链安全。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软硬件协同和安全保障能力。依托一体化算力应用安全保障体系,形成“云网边端”安全态势感知和网络协同防护能力。推动智能化分析和决策在未知安全风险自主捕捉和防御环节的应用,持续提升算力安全保障能力。4. 保障算力设施平稳运行。强化算力网络保障,对重要网络设施采用双节点、双路由配置,避免出现单点故障。加强物理设施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巡检,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建立热备双活机制,应用仿真灰度测试、混沌工程等新技术,发掘并消除软件系统潜在隐患。
专栏 6 算力安全保障行动一是基于算力数据生产和消费需求,进行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和管理,实现算网一体的数据高效流转和数据安全防护、计算。二是推动算力建设运营应用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多角度推进安全标准研究和应用,开展算力设施安全等级测试,总结安全治理优秀经验。三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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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CPU、GPU、操作系统、存储等关键产品,推动关键技术试点验证,形成标杆应用产品与方案,构建软硬件相互适配、协调发展的生态体系。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联动
加强部门协同,分工做好重点任务组织保障,合力推进算力设施发展。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探索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过渡机制和算力应用综合税收考核机制,因地制宜推动算力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成立算力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开展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为算力发展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二)加大金融支持
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引导作用,鼓励地方探索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和“补贷保”联动试点,加大对算力重点项目的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向算力产业流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算力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三)深化交流协作
充分发挥产业联盟、标准组织的组织引导作用,促进技术研发、产业化推广、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内算力企业走出去,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渠道。鼓励国内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在算力技术与标准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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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强化平台支撑
完善中国算力平台建设和数据采集机制,推动大型以上数据中心加入网络协同系统,持续加强典型案例的质量评价和跟踪工作。探索算网存资源的协同对接,加强优秀示范、典型案例推广,有效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技术创新协作、资源共享。
附件:
1.名词解释
2.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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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公示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44 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认定评审工作,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和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形成了《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公示名单》,共计100 个。现予以公示。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3 年 9 月 28 日、10 月7 日至10 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10-68205727
附件:2023 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公示名单.pdf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2023 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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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十届全国质量奖组织奖推荐获奖名单公示根据《全国质量奖(组织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本着“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环节,产生了第二十届全国质量奖组织奖推荐获奖名单(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月15 日。对获奖名单有异议者,请填写《全国质量奖组织奖推荐获奖组织异议表》(见附件2),以书面形式向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联系电话:010-68416388
邮箱:zhiliangjiang@caq.org.cn
附件 1:第二十届全国质量奖组织奖推荐获奖名单.docx附件 2:全国质量奖组织奖推荐获奖组织异议表.docx中国质量协会2023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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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3〕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航空工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2023 年10月1日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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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35 年)发展绿色航空制造业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航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一轮航空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是提升航空制造业未来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二十大作出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航空动力变革机遇,加快培育航空产业新业态,制定本纲要。一、发展背景
(一)高质量发展对绿色航空制造业提出新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时期对航空制造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绿色化发展是实现航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航空制造业未来竞争力的核心关键。全球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绿色航空发展,抢占航空动力变革新领域新赛道。二是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开辟了新的技术路径、产品形式和应用场景,亟需加快构建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高水平航空科技自立自强创新体系。三是现有的航空技术标准体系、适航管理体系、运营服务体系等亟需更新与提升,以适应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需要。
(二)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面临重大战略机遇大力推进制造强国、交通强国、航空强国建设,为我国航空制造业开辟绿色航空新赛道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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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我国航空运输、物流配送、城市空运、航空应急救援等领域均具有巨大潜在市场。二是我国电动汽车、轨道交通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积累了技术优势,形成了先进工业基础,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提供了契机。三是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航空科学技术加速融合,电池、电机、传感器、飞控系统等相关技术不断突破,共享出行、智慧城市等新模式不断发展,为航空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带来了重大机遇。(三)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各部门加强顶层谋划,央地协同加快布局,超前部署绿色航空新技术、新产品,推进产业化进程,加快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绿色高效、安全低噪的飞行器设计、制造与验证技术持续更新迭代;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多旋翼无人机发展水平居世界前列;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等产品迅速兴起,部分领域形成产业优势。
总体来看,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开拓绿色航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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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技术变革、动力变革、运营体系变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绿色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产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培育航空产业绿色发展新业态,打造航空制造业绿色发展新动能,为制造强国、航空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积极探索新能源航空器的商业化路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顶层引导,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规范发展,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准确把握绿色航空创新发展方向,聚焦前沿领域加强新技术、新模式探索和验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创新体系和产业链供应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创新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强国内外协同合作,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形成集智攻关新格局。
统筹布局,系统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统筹好绿色航空发展的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将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系统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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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航空制造业转型升级、产品供给、产业化发展、服务支持保障,实现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安全相统一。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国产民用飞机节能、减排、降噪性能进一步提高,航空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绿色航空产业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安全有效的保障体系基本建成。使用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国产民用飞机实现示范应用,电动通航飞机投入商业应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实现试点运行,氢能源飞机关键技术完成可行性验证,绿色航空基础设施不断夯实,形成一批标准规范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支撑绿色航空生产体系、运营体系建设。到 2035 年,建成具有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绿色航空制造体系,新能源航空器成为发展主流,国产民用大飞机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舒适性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以无人化、电动化、智能化为技术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装备实现商业化、规模化应用。
三、发展路径
坚持多技术路线并举,积极探索绿色航空新领域新赛道。按照技术成熟度,稳步推进技术攻关,“十四五”期间,小型航空器以电动为主攻方向,干支线等中大型飞机坚持新型气动布局、可持续航空燃料和混合动力等多种路线并存;同时,积极探索氢能源、液化天然气(LNG)等技术路线,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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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助推民机产业升级推动现有国产民用飞机的优化改进,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国产通用飞机、直升机、干支线飞机的减重、减阻、降噪和增升,提高多电水平,持续提高国产民用飞机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加快航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民机企业生产工艺和流程的绿色化、智能化升级,发展航空再制造模式,完善绿色航空技术/路径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全产业链碳排放足迹评估,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可持续航空燃料在国产民用飞机和发动机上的应用验证。
(二)开辟电动航空新领域面向城市空运、应急救援、物流运输等应用场景,加快eVTOL、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新能源无人机等创新产品应用,形成以典型场景为导向的电动航空器供给能力、运营支持能力和产业化发展能力,打造新经济增长极。鼓励开展绿色航空示范运营,推动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eVTOL实现商业运营。加快将 eVTOL 融入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建立统一的空地智联管理平台,打造低空智联网,初步形成安全、便捷、绿色、经济的城市空运体系。针对市场应用场景需求,结合纯电推进技术及涡轮混合电推进技术发展,由小到大开展新能源商用飞机预先研究。(三)布局氢能航空等新赛道积极布局氢能航空关键技术研发,加快储氢装置、动力装置等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开展适用于氢能源飞机的新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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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布局技术研究。推进氢燃料电池与氢内燃机、氢涡轮、氢涡轮混合动力飞机理论研究与技术验证,打通与氢能源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的技术应用模式。围绕氢能航空未来发展趋势,探索商业化氢能源飞机运营体系新模式。积极探索LNG等其他能源在航空领域的应用方法和路径。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协同高效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1.强化绿色航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推动总体、气动、结构、发动机、机载、材料、制造工艺等领域技术升级换代,加速发展混合动力推进系统,不断提升干支线飞机、通用航空器节能减排降噪水平。加快发展高能量密度、高放电效率、高安全性的航空动力电池技术,以及高可靠性、高功重比、高效率的航空电推进技术。加强高效燃气涡轮-电能融合技术研究。引导优势企业和研究机构持续突破智能化、高可靠性、轻量化、低成本能量控制和飞行控制技术,开展新能源飞机总体设计、能源系统设计、全电机载系统等技术攻关。持续探索氢燃料存储技术、氢燃料电池技术、氢内燃、氢涡轮发动机技术、氢涡轮混合电推进技术、能量综合管理技术等氢能源飞机关键技术。面向国家绿色航空发展的战略需要,加快布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制约绿色航空发展的源头和底层技术问题。专栏 1 绿色航空技术创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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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产品技术升级。围绕国产民用飞机的进一步节能减排降噪,开展“绿色+”技术迭代升级。围绕航空器气动布局,开展分布式推进布局等技术攻关。围绕新型结构设计,开展翼身结构、风扇结构等技术攻关。加快布局新一代机载技术。围绕能源高效利用,开展能量综合管理、能量捕集/转换和储能技术攻关。围绕智能化、体系化、网络化技术趋势,开展辅助驾驶、自主飞控、智能航电等技术攻关。结合新能源航空器性能优势和 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机载技术跨越式升级。
2.基于混合动力系统演示验证平台开发。开展混合动力系统的原理验证、地面试验和样机开发,研发混合动力系统演示验证平台,实现混合动力系统的飞行验证。突破新型航空材料、智能材料、功能结构一体化材料等材料技术,多电系统集成、燃电APU、电滑行、空地融合运行系统等机载技术。
3.电动通用航空器工程化攻关。加快电动通用航空器系列化、谱系化。突破高能量密度锂电池、高比功率氢燃料电池、高效率电推进系统、高推重比涵道风扇、先进气动布局涵道风扇、太阳能无人机等关键技术。满足电动航空器使用需求和适航要求的400Wh/kg 级航空锂电池产品投入量产,500Wh/kg 级产品小规模验证;250kW 级航空电机及驱动系统投入量产,500kW 级产品小规模验证,功重比达到 20Nm/kg。针对载人、物流城市空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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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突破适航安全性设计、高效率气动布局设计、低噪声高效率电推进、电动倾转旋翼高可靠性飞行控制、人在环垂直起降飞行控制等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和试飞验证。
4.氢能源飞机可行性论证与关键技术攻关。开展氢内燃、氢涡轮发动机、氢涡轮混合动力、高效储氢技术、机载设备与可靠性研究,实现氢能源飞机关键技术验证。开展基础设施研究,提高地面氢燃料运输、存储与加注的便利性、机动性和安全性。开展氢能源系统原理验证、地面试验和样机开发,研发氢能源系统演示验证平台。加快突破高效液氢存储系统、氢动力部件及整机试验装置、高效低排放氢燃烧、精确氢控制、综合热管理等氢能源核心系统关键技术。
2.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强化绿色航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商业化的绿色航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联合体,打造新型储能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绿色航空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新能源航空器产品研制。加强产业间跨界融合,依托新能源汽车、船舶、轨道交通等行业的共性技术和产业基础,推动绿色航空发展,构建互利互促的协同关系。积极推动制造端与运营端协同,加快推广绿色低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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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面向可持续航空燃料、电动航空器、氢能源航空器等领域,鼓励高校加强绿色航空相关领域知识图谱构建,推进教学资源与示范课程建设。鼓励行业企业与高校积极对接合作,加快培养绿色航空技术多学科交叉复合型人才队伍,形成梯度化、多层次的支撑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生态结构。
(二)构建开放融合的绿色航空产业体系4.发展航空绿色制造。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技术,发展绿色表面处理、清洁加工、低能耗工艺,构建面向环境、能源和材料的绿色制造技术体系。促进航空制造技术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通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提升能源、资源、环境管理水平,建设一批绿色智能制造工厂。开发金属、复合材料、动力电池等回收利用方法,推动形成航空装备报废拆解与再生利用的新业态。5.构建绿色航空产业链。充分发挥绿色航空领域主机企业主力军和中小企业生力军的作用,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发挥主机企业在技术、标准、资金、人才方面的优势和中小企业在产业创新、强链稳链中的支撑作用,重点围绕电动航空器,加快形成安全高效的电机、电池、飞控、材料等现代化产业链,不断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主机企业制造运营一体化,探索安全、高效、经济的商业运营模式。
6.深化绿色航空国际合作。加强绿色航空发展领域的政策沟通、技术交流、项目(技术)合作、人才培训等,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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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机构、高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规则制定,建设绿色航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平台。鼓励企业面向绿色航空发展,积极“引进来”“走出去”,融入国际绿色航空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拓国际绿色航空市场。(三)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示范应用体系7.推动新能源航空器区域应用试点示范。依托优势地区,建设国产航空装备绿色升级示范区。鼓励各地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需求,开展电动通航飞机、eVTOL试点示范应用,探索技术和装备体系、应用场景、商业运营新模式。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布局绿色航空关键技术、产品方案、安全验证等试验基地。
专栏 2 绿色航空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工程1.依托长三角、成渝黔、长株潭等优势地区民用航空产业集群,建设国产航空装备绿色升级示范区,开展绿色智能制造工厂的论证试点,提升国产航空装备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
2.鼓励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成渝等优势地区,设立低空经济示范区,开展轻小型电动飞机规模化示范运营,eVTOL 商业示范运营,推动电动航空应用场景、产品规范、运营体系、客户服务方案等领域的论证试点。3.鼓励京津冀、长三角、长株潭、成渝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布局氢能航空研制试验基地,开展国产民用飞机的氢动力改装,推动氢能航空技术体系的论证试点。4.发挥中西部地区能源产地和空域资源丰富的区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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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绿色航空技术、产品、安全性等试验基地,推动绿色航空产品方案和安全验证的论证试点。8.开展可持续航空燃料在国产民用飞机上的试点应用。基于成熟的可持续航空燃料应用情况,在国产民用飞机上开展不同掺混比例的试点验证。积极开展可持续航空燃料在国产民用飞机上使用的标准、体系和规范建设。(四)构建安全有效的服务保障体系9.构建绿色航空工业法规标准体系。坚持标准法规先行、标准法规引领,对照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可持续航空燃料、绿色制造、飞机拆解等领域标准研制,促进关键技术产业化发展。围绕新能源航空器产品安全、技术性能、市场运营等,加快行业标准制定,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开展氢能相关标准前期论证,研究建立氢能航空标准体系。推动绿色航空计量体系建设,加强绿色航空相关计量基准研究,推动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和关键领域计量技术突破。
10.建设绿色航空适航审定体系。完善可持续航空燃料适航审定方法,积极推进替代燃料的适航审定。加强工业方与适航审定方协作,加快推动建立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审定体系和持续适航体系。强化电动航空器等在飞行性能、结构强度、机载配套等领域初始适航审定,加速满足市场急需的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取证。开展氢能航空适航审定技术预先研究,加速氢能航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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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3 绿色航空标准与适航符合性验证体系建设工程1.可持续航空燃料适航审定体系。制定可持续航空燃料技术标准和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开展国产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储运加注以及在国产航空器上的适应性研究,并进行试飞验证和试点示范工作。2.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审定体系。开展基于风险的新能源航空器适航符合性设计与验证体系研究,建立符合国情的新能源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及符合性技术路径。11.建立绿色航空安全监管体系。利用5G、北斗、低轨卫星互联网、ADS-B 等技术手段,开展星基通信导航监视应用,加强有人机和无人机融合运行研究验证,推进绿色航空服务监管数字化智慧化,构建设施互联、信息互通的低空物联网络。加强新能源航空器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新能源航空器设计质量保障体系,研究论证新能源航空器安全管理政策。推动建立第三方技术检测检验机构。12.推动建设新型地面基础设施配套体系。根据各地既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经济承受能力,研究论证城市空运、物流配送等设施网络,推动纳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统筹新能源干支线飞机技术发展与现有机场设施的适配性。研究建设多场景、多层次的起降点网络,具备保障eVTOL等航空器起降、停放、充电等功能。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纲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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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的组织和推动,强化资源统筹和政策协调。加强部门协同和央地联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细化落实举措,有关地区可根据纲要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方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实施指南、行动计划,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二)加强政策支持
发挥政府采购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积极采购和使用绿色航空装备。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支持绿色航空装备推广应用。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鼓励企业用好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好市场化投融资渠道。推动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绿色航空装备研制和运营服务。(三)加强宣传引导
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等通过科技创新活动、航空文化科普等方式大力宣传推广绿色航空,提高全社会对绿色航空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支持举办绿色航空领域国际性专业化展会、论坛,推动行业交流和信息共享,为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引导形成产业发展共识。(四)强化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为先,开展新能源航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新能源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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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新能源航空器质量可靠及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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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4 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26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人才交流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各培训承担机构:
为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 2023—2024 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计划
(一)2023—2024 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 2000 名,培训周期为1 年。(二)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在区域或行业中处于龙头骨干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发展潜力大的初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三)培训方式主要采用集中培训与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等方式,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素质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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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机构
经第三方评估考核和公开遴选,确定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山东大学、广西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承担2023—2024 年度领军人才“高质量发展”专题班培训任务。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地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等承担 2023—2024 年度“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题班、“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题班、“数字化赋能”专题班等培训任务。三、工作安排
(一)2023—2024 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企业、讲求实效,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原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会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培训承担机构制定培训方案。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并于 10 月31 日前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见附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要聚焦优质企业梯度培育,联合各承担机构不断完善培训教学服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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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建立分层分类、长期短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体化培训模式;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框架下,创新开展主题特训营等中短期研修;实施优秀企业家培训计划,支持引导企业家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培育一批影响面大、带动性强、示范效应突出的标杆企业教学点,加强实训对标学习;开展品牌活动、建立健全联谊组织工作体系、对接优质资源,全方位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打造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良好生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规范培训,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整体部署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员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加2023—2024 年度领军人才“高质量发展”专题班、“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题班、“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题班、“数字化赋能”专题班等培训。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企业需求现状,采取联合或委托培养方式,选择领军人才培训承担机构开展培训,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统筹。各地要结合实际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四)学员选拔采取培训承担机构自主选拔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地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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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学员推荐和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各培训承担机构须在 2023 年 12 月底前完成学员推荐选拔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审核学员名单,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统一颁发结业证书。领军人才培训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培训承担机构应当做好生源组织过程把控,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培训。(五)培训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引入第三方考核机构,对培训承担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严格考核评估,采取末位淘汰机制,排名末位的2 个承担机构,暂停下一年度培训任务。
(六)各培训承担机构要紧密围绕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结合自身优势,研究设置符合时代特点、满足学员需求的课程体系,通过组织学员参加跨区域跨行业交流、向优质企业对标学习、引导结业学员继续学习等方式满足学员学习诉求。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开展领军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形成全国领军人才培训统一品牌。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传 真:010-66017331
邮 箱:dsm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联系人:陆书涛、张 真、白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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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68208666/68209173/68207876传 真:010-68207839
邮 箱:leader@miitec.org.cn
附件: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 年9 月21日附件:
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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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政策篇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结果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215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156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 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请、所在地经信局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决定认定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等54 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杭州汉品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等 9 家工业设计企业为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第七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经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设计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加快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发展载体建设,持续增强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有效发挥工业设计对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创新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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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作用。同时,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要不断提升设计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发展,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工业设计产品和品牌,助力我省制造业向设计数智化、技术高端化、生产绿色化、产品时尚化、品牌国际化的全价值链转型升级。附件:2023 年度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wps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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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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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2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 年末参保30 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 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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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 人不超过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先进制造业技能强基行动、数字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新时代“乡村工匠”培育行动、“一老一小”技能支撑行动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充分用好各类资金,分层分类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2023 年 1 月 1 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 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 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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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 给予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各地可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七)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 6 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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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 10 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领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 5 年以内。(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八)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分层分类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优秀创业项目的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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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进创业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退役军人创业园等创业平台,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与当地创业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持续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省财政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若确有需要,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可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1 次,离岗创业创新2次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十一)发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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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 1 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 年。对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招用2023 届或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名被吸纳就业人员的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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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推动国有企业带头吸纳就业,全省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一般不少于上年度。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十三)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加大补员力度,做好招录、招聘的组织工作,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2023 年,全省推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数不少于上年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十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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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
(十五)促进灵活就业。毕业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依托“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在线”平台,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集中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100%落实“1311”服务,即1 次政策宣传、3 次岗位推介、1 次职业指导、1 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每年募集不少于 5 万个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各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各地可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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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省财政给予每家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根据技能岗位需求,联合技工院校针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或属于孤儿、持证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四、兜牢困难群体就业底线(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和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基层平台应制定个性化援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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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段所述政策的补贴期限均不超过 3 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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