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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简称 14 号公告)规定,为方便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
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
税申请表》(见附件 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
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
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 14 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
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
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 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
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
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
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
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