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蔡甸区农村税费
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武政〔2002〕82号
蔡甸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审定蔡甸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等的请示》(蔡文〔2002〕14
号)已经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二、核定你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指标如下: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39.78万
亩,按政策核减征(占)用土地面积1.99万亩,调增二轮承包面积以外的应征农业税
面积0.87万亩,农业税计税面积为38.66万亩。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21763.99万公
斤,税率 7%,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 1523.48 万公斤,依率计征农业税正税金额
1675.84万元,农业税附加率20%,农业税附加金额335.17万元;农业特产税应征税
额14.33万元,农业特产税附加率20%,农业特产税附加金额2.87万元。改革后亩平
常年产量562.96公斤,亩平负担52元。
三、核定桐湖农场的农业税计税面积0.83万亩,农业税税率1.28%,农业税任务
11万元。
四、新的农民负担要于2002年9月底以前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农业税的秋季
征收按新的办法执行,全年征收按新的办法统一结算。
五、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告。
20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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