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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五条同时提到,“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反外国制裁法》的扩大适用留下了空间。即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干涉内政行为”,但如果目的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我国也有权根据《反外国制裁法》予以反制。某些国家通过制裁及出口管制等措施,限制我国高科技行业发展;以“国家安全”为名义,对我国半导体等行业的发展实施不公平的出口限制,这些行为也有可能成为《反外国制裁法》所针对的对象。
在这一领域,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协助追踪国际形势和制裁动向,及时准确掌握美欧发布的制裁政策,将客户的业务与制裁规定进行不断审视,判断是否在制裁的范围内;二是要提醒客户开展全面的合规尽职调查,对于中国企业要全面排查其上下游产业链上的企业以及交易对手方是否被列入制裁清单;三是要帮助客户搭建合规体系,建议客户在涉疆、涉俄等敏感地区的业务中纳入合规承诺、合同解除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通知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尽职调查条款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业务因经济制裁、相关法律法规、风险清单的变化而被迫调整或终止的合规条款、免责条款等。三、跨境数据合规应对
我国对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数据的出口行为,依法进行出口管制。相对于实体类管制物项,数据类管制物项的识别和管控难度更大,数据出口管制给企业带来的合规挑战也更大。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中,首先需要协助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现实法律规范情况,提示企业在设计出口管理合规体系时为数据出口管理制度保留空间,便于在后续数据出口规则出台后,及时、顺利地将具体数据出口管理措施纳入合规体系,在涉外公司国际合规体系建设中,既保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又确保出口管理合规体系紧跟立法脚步。实践中,律所积极协助企业建立应对数据出口管制问题的日常合规体系。一方面,协助企业盘点、梳理日常经营中的技术交流、技术传输的业务场景和数据资产,摸排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社交软件、云存储、软件上传以及日常技术运维等途径可能出现的“视同出口”等数据出口违规行为;对于跨国集团通过邮件、社交软件、云存储等日常技术工具进行的内部信息交互、资料传输行为,律所协助企业加强排查与出口管制物项的数据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律所协助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