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3-9-1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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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

— 96 —值得注意的是,《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五条同时提到,“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反外国制裁法》的扩大适用留下了空间。即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干涉内政行为”,但如果目的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我国也有权根据《反外国制裁法》予以反制。某些国家通过制裁及出口管制等措施,限制我国高科技行业发展;以“国家安全”为名义,对我国半导体等行业的发展实施不公平的出口限制,这些行为也有可能成为《反外国制裁法》所针对的对象。在这一领域,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协助追踪国际形势和制裁动向,及时准确掌握美欧发布的制裁政策,将客户的业务与制裁规定进行不断审视,判断是否在制裁的范围内;二是要提醒客户开展全面的合规尽职调查,对于中国企业要全面排查其上下游产业链上的企业以及交易对手方是否被列入制裁清单;三是要帮助客户搭建合规体系,建议客户在涉疆、涉俄等敏感地区的业务中纳入合规承诺、合同解除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通知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尽职调查条款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业务因经济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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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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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五条同时提到,“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反外国制裁法》的扩大适用留下了空间。即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干涉内政行为”,但如果目的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我国也有权根据《反外国制裁法》予以反制。某些国家通过制裁及出口管制等措施,限制我国高科技行业发展;以“国家安全”为名义,对我国半导体等行业的发展实施不公平的出口限制,这些行为也有可能成为《反外国制裁法》所针对的对象。

在这一领域,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协助追踪国际形势和制裁动向,及时准确掌握美欧发布的制裁政策,将客户的业务与制裁规定进行不断审视,判断是否在制裁的范围内;二是要提醒客户开展全面的合规尽职调查,对于中国企业要全面排查其上下游产业链上的企业以及交易对手方是否被列入制裁清单;三是要帮助客户搭建合规体系,建议客户在涉疆、涉俄等敏感地区的业务中纳入合规承诺、合同解除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通知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尽职调查条款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业务因经济制裁、相关法律法规、风险清单的变化而被迫调整或终止的合规条款、免责条款等。三、跨境数据合规应对

我国对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数据的出口行为,依法进行出口管制。相对于实体类管制物项,数据类管制物项的识别和管控难度更大,数据出口管制给企业带来的合规挑战也更大。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中,首先需要协助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现实法律规范情况,提示企业在设计出口管理合规体系时为数据出口管理制度保留空间,便于在后续数据出口规则出台后,及时、顺利地将具体数据出口管理措施纳入合规体系,在涉外公司国际合规体系建设中,既保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又确保出口管理合规体系紧跟立法脚步。实践中,律所积极协助企业建立应对数据出口管制问题的日常合规体系。一方面,协助企业盘点、梳理日常经营中的技术交流、技术传输的业务场景和数据资产,摸排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社交软件、云存储、软件上传以及日常技术运维等途径可能出现的“视同出口”等数据出口违规行为;对于跨国集团通过邮件、社交软件、云存储等日常技术工具进行的内部信息交互、资料传输行为,律所协助企业加强排查与出口管制物项的数据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律所协助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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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内部合规机制,包括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规范处理数据的权限管控与监管,全面评估数据合规方面的风险,确立数据出口审查程序,开展教育培训等措施。在数据跨境合规业务中,企业还需注意行业监管规则对于出境数据的禁止或限制要求,特殊数据跨境传输之前可能需要履行特定的行政审批程序,例如,外资医药研发企业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如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需出境,需要单独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出境批件。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同一数据的单次出境行为,可能因数据存在多重法律属性而受到不同法律法规的多重监管。换言之,此类数据在《出口管制法》项下的“出口”合规义务,可能与该类数据在《数据安全法》项下的“跨境”合规义务等发生竞合,因而可能需要满足各类法律项下适用的多项义务。对此,律所会通过尽职调查,考察相关数据的法律性质,进一步协助企业确认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类型和内容。例如,对于与 3D 打印技术、航空、人工智能算法成果、5G通讯技术、密码安全技术等先进领域技术有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企业对这类数据的出境行为需要充分考量其法律性质。一方面,我国已于《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将其纳入出口管制监管范畴;另一方面,该等技术相关数据同时可能落入“重要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等不同的数据分类范围。此种情况下,律所将提示企业处理相关数据时的风险,即,企业将面临重要数据出境、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多重监管。

四、国际贸易合规应对

(一)国际贸易救济调查

根据统计,自中国加入 WTO 以来,截至 2023 年上半年,在全球贸易救济调查方面,共有 53 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新立案件1938 起,其中,反倾销 1321 起,反补贴 205 起,保障措施 325 起,特别保障措施87 起;从发起国别来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美国(311 起),印度(293 起),欧盟(148 起)、土耳其(112 起)、阿根廷(110 起);从涉案行业来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金属制品工业(339 起)、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323 起)、钢铁工业(244 起)、纺织工业(174 起)、非金属制品工业(154 起)。

中国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首要目标国。中国已连续21 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 10 年成为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救济调查,中国企业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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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商品信息并如实申报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且商品品名及编码是确定监管条件及征税税率的重要依据。建议企业梳理、排查并确认商品品名及税号,确保如实申报。

2.完善企业财务、销售、生产系统间的衔接

提交数据与财务系统信息保持一致是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案件应诉的基础。贸易救济调查特别关注财务的逻辑性及可勾稽性,核心是销售及成本可勾稽。通常以第三方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起点,通过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勾稽关联到所提供的数据。被调查产品的进、销、存数据具备完整性并可通过内部信息进行关联是成功应诉的基础。

3.规范财务记录

企业的财务系统应当实现:(1)审计报告和每月财务报表一致;(2)每月财务报表和每月的总账匹配;(3)总账和明细账匹配;(4)明细账和每一笔原始记账凭证匹配。

4.保证出口销售单据一致

建议企业关注在出口销售中相关单据保持一致。因为调查机关会从被调查对象的销售记录中抽样调查,若企业被抽中的销售单据不一致,那么企业的销售及财务系统就存在不被调查机关信任的风险。

5.建立反倾销、反补贴案件风险监控体系

建议企业了解出口国所在地当地生产商的经营动态,最新行业信息,自身出口量占当地国家市场份额的变化,双反案件动态以及外国双反调查流程等,从而合理预判被发起反倾销或者反补贴调查的风险(“涉案风险”),并提前调整出口及做好相关准备。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建立相对完善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件风险预警制度,从而使得企业在产品出口时,可以:(i)提前发现、评估涉案风险;(ii)及时调整,化解涉案风险;(iii)尽早作出相应准备,减少损失;(iv)提前进行筛查调整,增加应诉成功的概率。

企业还应根据目前主要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规则建立反倾销、反补贴案件风险监控体系,实现(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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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出口国市场,尤其是出口国同行业状况以及出口国与中国关系状况;(ii)建立成本、价格预警机制,对可能造成倾销的出口产品建立预警信号,对有反倾销风险的产品统筹协调;(iii)管理补贴事项,识别企业获得的补贴项目,做好补贴项目的所有文件以及财务记账记录保存;(iv)规范财务会计处理规则,采取合法的会计处理。

6.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纳入对贸易救济案件的应对准备企业可以在日常企业管理中纳入对贸易救济案件的应对准备包括三方面:财务负责人与主管销售账、成本账、采购账、库存账、营业费用账、固定资产卡片账、出口退税申报、年终审计等工作的财务人员做好信息衔接和配合;外贸、内贸部门负责人与主管对不同出口国别、市场主要产品销售的单证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储运物流经理做好信息衔接和配合;产品原料保管、车间原料领用、水电费记录、成品入库、产品发货等工作的统计做到及时匹配衔接。对于已经遭受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企业,仍然建议关注和参与案件每年的年度复审,妥善运用相关程序和规则争取自身权益。

在本领域,中国律师协助中国企业成功应对贸易救济调查的代表性业绩主要包括:

·电热水器行业和阿根廷政府达成价格承诺

·在印度针对埃及和巴林的玻纤反倾销案中获得无税全胜·中国光伏龙头企业通过美国法院诉讼获得巨额退税·在加拿大床垫双反调查中获得低税

·协助中国光伏行业挫败印度的第三次倾销指控

·协助中国光伏企业成功解决美国海关暂扣令(WRO)·在英国反倾销第一次新案调查中获得零税

·钢铁 337 调查全胜

·光伏产品双反应诉获零税率

·轮胎行业突围贸易壁垒

·瓷砖行业双赢价格承诺

·钢构件产业喜获无损害结案

·司法审查撤销调查机关非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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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冷冻浓缩苹果汁行业完胜

·协助海峡两岸企业获得优异反倾销应诉成绩

·美对华制冷剂行业系列案件胜利

·美国司法诉讼后获得反倾销原审零税率

·美国对华黄原胶反倾销连续 7 次复审零税率

代理上市龙头钢管企业获得印度无缝钢管反倾销零税率代理中国铝箔企业在巴西反倾销应诉获得零税率

代理中国 HEDP 企业在美国反倾销应诉获得零税率代理中国造纸企业在澳大利亚反倾销应诉获得零税率(二)反规避调查

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反倾销税的适用,而对该种行为采取相应救济的法律行为,即由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针对反倾销中的规避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近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的反规避调查和裁决也呈快速增长态势。2008—2020年,我国出口产品共遭受 84 起反规避调查,作出终裁54 起;其中,肯定性裁决49 起,占比高达 90.74%。反规避调查的兴起与高肯定性裁决率,进一步削弱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特别关税措施的能力,也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更好地应对反规避调查,中国企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1.加强举证能力

中国企业在将美国反规避规则和调查内容纳入考量时,一方面,基于反规避调查规则,企业在进行转移投资方案设计时,应当把股权结构、投资规模、供应链、产线设计、账务和 ERP 系统,以及包括研发等各项经营费用的整体安排,纳入最开始的考虑之中;另外一方面,企业在组织实施转移投资方案、日常ERP系统维护、供应及销售台账设置,以及包括研发等各项经营费用的账务处理,都应当基于反规避调查的内容,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以便在面临反规避调查的情况下,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2.完善经营架构

中国企业应诉贸易救济调查,尤其是反规避调查,首先需要确定应诉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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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范围,并且要求满足一定条件的关联企业一并应诉。在欧美贸易救济调查中,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均比中国国内公司法中关联企业的法律界定更为宽泛。企业经营架构、股权关系及供应模式过于复杂,尤其是家族企业因亲属关系、同业经营以及相互供应等情况,可能导致难以在应诉过程中协调所有调查涉及的关联企业一并应诉。因此,以特定国别为主要出口销售市场的企业,应当基于该国别的贸易救济调查规则,确定既符合经营需要,又能满足潜在贸易救济调查应诉要求的企业架构合规机制。

3.规范数据统计

国际贸易救济调查,尤其是反倾销、反补贴、反逃税、反规避以及进口国海关征税执法调查应诉,首先需要对涉案产品销售进行明细数据统计,并在此基础上与财务系统进行数据勾稽,以确认填报数据的完整、准确和真实性。但是,由于部分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国企业,日常销售统计、分散统计内容及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等普遍情况的存在,中国企业在面对贸易救济调查过程中,难以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调查机关确定的时限要求,提供可供核查、验证并用以倾销、补贴幅度核算的销售数据。

为此,中国企业应当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引入符合一般销售明细统计规范的业务台账,并且建立销售、财务与库管的对账合规机制。4.加强财务合规

与应对传统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日常运营堵点类似,由于税收体制原因,中国企业的财务记录和核算体系,普遍存在与实际库存和利润状况相互脱离的情况。这一点比较典型地体现在企业销售出库以后,在未能完成报关手续前,无法在财务核算体系中完成销售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为此,企业应当根据出口及日常销售业务和流程需要,建立与实际库存相互匹配的会计科目设置和记录合规制度,并在日常业务流程中建立确保落实的合规执行机制。

5.细化成本核算

新的贸易救济调查和征税执法趋势,对中国出口导向性企业的日常运行及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国内税审和一般审计的重点是企业总体利润,中国企业大多存在不重视明细成本核算和日常统计、归集的普遍性问题。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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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反倾销调查,特别需要针对不同类型、规格的产品分别进行成本核算和呈报。

因此,以出口销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应当针对主要贸易国别的贸易救济调查需要,建立日常财务成本核算及产成品、原材料库存收发的合规统计资料和索引,以便在应诉需要的时候,可以据此提取数据满足调查要求。6.完善税务体系

税务筹划及利润控制本身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但是,由于企业国内无票销售、账外循环、税种衔接和税控体制的问题,中国企业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与税收系统记录严重脱节的现象。

这种情况在应诉欧盟对华贸易救济,尤其是反倾销、反规避调查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已经导致中国企业难以完成欧盟目前的调查。因此,企业应当在日常财务体系中,建立既贴合经营需要,并且满足业务实施灵活性,又与税控体系能够实现衔接的合规内控体系。

在本领域,中国律师协助中国企业成功应对贸易救济调查的代表性业绩主要包括:

·Boviet 在美国对光伏产品反规避调查中胜诉

·印度对华拖车车轴反规避调查

五、海关合规

基于前述需求及风险分析,在海关合规领域,律师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为跨境贸易经营者提供全流程海关法律服务,服务类型一般包括日常海关法律咨询、海关合规体系搭建与维护、海关合规审计、海关合规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等。

(一)海关法律事务咨询

日常法律咨询是海关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货物进出口的整个流程。从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到海关审价,所有涉及进出口税收的要素都与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密不可分。海关法领域的专业律师通过分析贸易背景、合同文本、产品特征、生产工艺流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出商品归类、原产地和海关审价方面的专业意见。此外,国际贸易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合同变更、商品退运、暂时进出口、免费提供等特殊贸易结构,海关法专业律师可以根据本国海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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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合法、规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有效降低法律风险。以原产地为例,海关法专业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申报前自检服务,并定期开展风险筛查。帮助企业加强对进口产品原产地申报的分析,尤其关注可能涉及特别关税措施、贸易国为加征关税方但原产地申报为其他国,以及出现过原产地申报信息变动的等几类情况,在充分了解产品进、出口两地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海关执法动态和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做好相关应对和准备工作。从贸易合规角度,协助企业在内部完善合规自检制度,定期开展对进出口业务高风险领域的追溯性审查,避免违规风险出现“滚雪球”的情况。就海关审价而言,实践中,跨国企业经常使用转移定价方式和关联公司进行跨境贸易,若买卖是关联交易,在不能证明该交易价格是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海关认为实际成交价格不能用作评估基数。进口国海关大多会要求进口商将关联交易信息及时披露,并按照其他的估价方式按顺序选取合适的方法将货值向海关申报。商品重新包装产生的包装费用、代理商提供附加服务的佣金、商品辅助服务成本和外国内陆运输成本等亦有可能成为海关估价的一部分而被进口国海关要求予以申报,同时进口商还被要求保证商业发票(海关估价的依据)与发票(可能是报关行收到的所有发票)的一致性。针对以上,海关法专业律师可以为企业降低海关估价风险。帮助企业了解销售具体条款,根据进口国规定给出相应的审价建议,帮助企业准备好进口交易的文件供进口国海关审核,包括采购订单、发票、销售协议、货运单据和付款证明,进一步确保向进口国海关披露商品相关的所有成本及付款。

(二)海关预裁定申请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明确了海关预裁定制度,要求成员方海关部门提供法律程序,在货物进出口前就海关疑难问题预先做出裁定,以减少海关争议。我国于 2018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或原产资格向海关申请预裁定,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 年,预裁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除了我国,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也建立了海关预裁定制度。

海关法专业律师可以为我国进出口企业提供国内外海关预裁定审查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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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基于海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审查进出口业务贸易实际和业务单据,提出预裁定法律主张,准备预裁定申请材料等。

(三)海关 AEO 认证与合规管理

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AEO)是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手段,海关对AEO高级认证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措施,降低后续监管频次,降低通关成本;对失信企业提高查验率,加强监管措施。中国目前与超过40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和AEO 互认协议,AEO 高级认证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也会获得通关便利。

海关 AEO 认证是我国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现代化贸易合规管理体系。海关法专业律师可以借助海关法律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认证辅导,认证申请、信用修复等法律服务。同时海关法专业律师还可以为企业提供进出口合规审计服务,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财税更新等合规管理制度,识别海关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整改方案。此外,企业自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海关法专业律师可以协助企业筛查和识别违法违规问题,就行为定性、材料准备和主动披露申请提供专业服务。(四)海关争议解决

在海关的日常征税、监管、稽查、调查和处罚过程中,企业如果对海关的征税决定、监管决定、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主张合法权利。此外,涉及走私犯罪的单位和个人面临刑事指控,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海关法专业律师可以将海关监管专业背景和行政、刑事诉讼专业知识有效结合,为企业在国内外海关遇到的纳税争议、监管争议和处罚争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此外,很多国家会针对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做出一定要求,如要求企业健全内部管控措施和进出口合规制度,对员工进行海关法规和要求方面的针对性培训,确保企业在跨境贸易中的操作合规。如果企业不慎受到了出口国的管制,若能够证明企业内部有相应的合规制度,则可能减少甚至免于一定处罚。基于此,在处罚领域,海关法专业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合规整改服务。案件终结后,律师可以根据权力机关的最终决定,对企业的合规体系进行评估分析,做好后续整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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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后续海关法律风险,避免再次出现违法犯罪。第四节 法律服务未来发展分析

一、涉外合规形势发展及服务升级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执法全球化进程得以推进。在中国经济高度融入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之下,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多边的、更为复杂的全球经济执法形势,遭遇的合规壁垒也越来越多。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中国企业正在成为全球经济执法的重点对象,经济制裁与供应链合规也成为中国企业在涉外业务中需要注意的两大风险点。以美国为例,在 2018-2020 年间,随着中美之间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通讯和电子领域高科技企业采取了多轮精准、专项的打击,美国针对中国企业进行专门的规则修订、加强各类经济执法的规模和力度意图明显。2021 年至今,中美在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领域的立法建设和执法力度均有所加强,域外管辖权规则博弈增加,第三国交易受到广泛波及。此外,美日欧等经济体在世贸组织改革和多双边经贸谈判中倾向于片面强调所谓“高标准”规则,提高中资企业投资经营门槛。在反补贴方面,欧美在世贸组织改革中推动竞争中立和反补贴,弱化中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优势。在绿色发展方面,越来越多的经济体推出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新要求,为中国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提出更大的挑战。由此观之,中国企业的合规能力面临新挑战,合规风险和成本不断上升。这些新的国际形势催生出多元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中国涉外律师提出更高的法律服务要求。

二、从服务企业应对到走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随着法治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化,对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的不断优化,对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不断健全,全面推动涉外企业合规建设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作为国际经贸交往的主力军,涉外企业自我合规的要求必然要上升到更高的层面,依法合规、“因地制宜”合规必然成为涉外企业行稳致远的必由之路。当涉外企业在“走出去”“引进来”中面临着与其他法系规则“碰撞”的困境,理应更加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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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对待涉外企业合规的中国化和本土化问题,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和特殊的改革形势,补强我国涉外企业合规探索的“中国特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新高地。

三、涉外合规法律制度建设建议

我国此前已初步建成反制和限制措施的法律工具组合,在出口管制领域有以《出口管制法》为基础的出口管制制度,以及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的技术进出口禁限管理制度,在“经济制裁”领域包含《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但即便如此,面对个别国家对华自然人和实体各种打压制裁措施有增无减的现象,我国当前的涉外法律工具箱仍需得到进一步的填充与完善。

例如,针对西方国家打着“法治”幌子进行的长臂管辖,需要在已出台《反外国制裁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实施条例和细则,使得相关具有反制功能的阻断法更具实操性,我国相关部门在外国滥用“长臂管辖”时可以及时采取反制措施。在推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加强外商投资的保护、促进和管理,在国际投资领域维护我国作为东道国的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利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23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对外关系法》第33 条阐明:“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这表明《对外关系法》将在更广泛范畴下为我国涉外法治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丰富和完善我国涉外法治法律“工具箱”,增添统领性法律工具,填补我国制定执行反制和限制措施的上位法基本依据。

第六章 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

第一节 概况

一、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综合概况

我们基于法院数据看涉外商事诉讼,自 2018 年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地区涉外商事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北京四中院审理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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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案件 8000 余件,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3000 余件,案涉60 余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公开数据观察,北京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服务案件的类型多样化

根据北京法院公开数据,近五年北京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类型呈现逐年多样化,其中涉公司决议效力、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旅游委托合同、移民服务合同、影视特效制作承揽合同等纠纷较为典型。同时,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中,确认外国仲裁协议效力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较多,对域外法律的适用涉及美、欧、亚洲主要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RCEP 相关成员国。随着首都“两区”建设加速,涉外商事诉讼案件涉及类型将更加多样化。涉外律师在商事诉讼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办理了一系列优秀案件,如某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与埃塞俄比亚国家公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日本某株式会社与中国台湾食品企业合同纠纷案、美国礼来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在不同类型案件的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北京律师卓越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二)涉外争议的解决专业化

随着涉外商事诉讼纠纷类型的多样化,更多具有留学经历、外语能力、涉外法务能力的专业律师进入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涉外商事案件争议解决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如针对涉外商事案件准据法适用问题,平等保护中外商事主体正当商业利益等方面,涉外律师对解决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了专业化服务。在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和执行案件中,在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和意愿的基本前提下,充分运用专业的服务能力,准确把握国际公约中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款,有效促进涉外商事仲裁在国际间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三)涉外解纷的效果实质化

北京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努力营造“友好、便利、规范、透明”的制度环境,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培育、行业支持、社会扶持的发展合力,为不同法域体系、多种文化背景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积极延伸对中外投资者的服务保障职能,推动企业不断调整、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涉外商事争议的解纷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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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涉诉行业企业的业务流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人民法院、涉外律师通过司法建议、法治体检、专项法律服务等形式,向相关企业提供专业建议和法律服务,推动涉外商事争议的无讼化发展。律师在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实务经验、经典案例分析、裁判规则总结等服务成果,均及时反馈到涉外商事主体,在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管理、促进相关企业开展诉源治理,以及推动涉外商事争议的多元化解决等方面,已获得良好社会效果。二、律师参与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概况

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涉外商事诉讼案件数量也在持续增长。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律师积极参与到涉外商事诉讼案件之中。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北京律师参与的涉外商事诉讼案件约 600 件,比前一年增长约12.8%。近年来北京律师参与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诉讼案件达 2000 余件,朝阳律师参与其中半数以上案件。

(一)案件主要类型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诉讼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案由仍以股权转让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相关权益类纠纷等为主。其中,股权纠纷是最主要的案件类型,约占 2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股东相关权益类纠纷案件也较为常见,各约占 10%,股东相关权益类案件主要涉及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股东知情权、股东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等方面的纠纷。(二)涉案主体分布

据统计分析,涉外商事诉讼案件的涉案主体国别中,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主体,约占涉外商事诉讼案件的65.7%。其中,美国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涉及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 23.8%。此外,来自东南亚、非洲等地区的涉案主体逐渐成为涉外商事诉讼案件的重要参与者,约占案件总数的 34.3%。随着中国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涉案主体分布区域将进一步丰富。(三)商事诉讼的标的额逐年增大

根据近年来涉外商事诉讼案件公开数据显示,涉外商事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主要集中于 1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之间。2022 年北京律师参与的涉外商事诉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约为 3.2 亿元,比前一年约增长了 8.7%。其中,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 215 个,占案件总数的 36.6%,涉及金额超过1 亿元的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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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个,占案件总数的 7.2%。数据表明,涉外商事诉讼案件的金额普遍较大,对于代理律师和当事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要求也较高。

(四)律师作用

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律师所发挥的作用格外重要。专业律师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外语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优质的法律代理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北京“两区”建设,适应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需求,律师要更加注重服务能力的培养与提升,提高法律风险防范和案件代理效率与质量,加强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合作,促进涉外商事诉讼的解决和处理。综上所述,律师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涉外商事诉讼案件类型、涉案主体国别、涉案标的额等方面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涉外商事诉讼的现状和趋势。未来,我们应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涉外律师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与国际合作做出更大贡献。第二节 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需求分析

一、涉外商事诉讼案件准据法的查明需求

在涉外商事诉讼案件中,准据法的查明是律师办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前提之一。在实践中,需要查明的准据法类型很多,主要包括外国法、外国商事仲裁规则以及国际公约等。查明准据法的方法和路径,主要包括律师自查、法院主动查明、当事人提供、使领馆协助、有关机构协助以及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一)外国法律的有效查明

作为涉外商事诉讼案件,在案件的主体、内容、标的中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含有涉外因素,当某一案件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对外国法的有效查明就成了律师代理涉外商事诉讼案件应当注意和解决的首要问题。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外国法”为关键词,查询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含涉港澳台)共有 55 篇裁判文书,涉及外国法查明的案件共 7 件,其中4 件得到有效查明,3 件未能有效查明,另外涉港法律查明的案件 5 件,其中4 件得到有效查明,1 件未能有效查明。在其中,律师在诉讼内外对外国法律的查明起到了重要作用。(二)外国商事仲裁规则的有效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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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还有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广受国际商事主体青睐的仲裁机构。但国际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是所有的涉案商事主体都能自愿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因此通过诉讼途径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成为必然需求之一,而该诉讼程序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我国为缔约国之一)为依据作出裁决,主要审查仲裁程序是否有瑕疵,对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查明相关外国商事仲裁规则问题。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关键词查询到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含涉港澳台)共有16 篇裁判文书,其中确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共8 件。因此,外国商事仲裁规则的有效查明,也是从事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职责之一。(三)国际公约在涉外商事诉讼中的适用

涉外商事诉讼中最常用的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截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该公约共有 96 个成员国,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普通法系国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截至2023年8 月 31 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关键词查询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含涉港澳台)共有8 篇裁判文书。实践证明,涉外商事诉讼案件中必然涉及准据法的有效查明,这是从事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核心要求之一。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北京“两区建设”的大背景下,可预见涉外商事诉讼服务需求将大幅增加,而所有涉外商事诉讼基本都有律师参与其中,律师在准据法查明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涉外商事诉讼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服务需求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客户需求,即是涉外诉讼律师工作的服务导向。涉外商事争议诉讼流程在整体上与国内商事争议诉讼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但基于涉外因素及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等,涉外商事法律服务需求仍有其特殊之处。域外法律、要素与证据的准确查明需求,以及涉外商事诉讼的程序性要求是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通过梳理相关司法案件,涉外商事诉讼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服务需求,即涉外律师的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需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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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主体登记地的域外法查明需求

公司、企业是涉外商事活动最主要的参与主体。涉外律师在提供商事诉讼法律服务中,准确查明商事主体登记地的域外法,对于判断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缔结的商事合同是否有效、诉讼时主体资格是否存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告或以股东为原告提起诉讼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准确查明商事主体登记地的域外法的前提下,确认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律师方可有效开展案情分析、证据收集、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二)商事主体、股东、董事等资质、资格查明需求境外商事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等模式,不同于中国国内公司、企业。律师在提供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对商事主体的资格(资质)、股东或董事资格的查明与确认,是进行涉外商事争议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将影响涉外商事诉讼进程,甚至影响司法审判的裁判结果。

(三)涉外商事诉讼中外来证据的查明需求

律师在代理涉外商事诉讼案件时,无论是涉外商事诉讼,还是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服务,均会举证、质证大量涉案外来证据、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因此,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外律师需要协助对证据办理公证、认证、翻译、传递等法定流程,履行相关查明、确认手续。我国已于 2023 年 3 月加入《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该公约将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我国生效。根据《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之间的文件的确认和流转,不需要再经过使领馆认证环节,公证后的文件只要由信息来源国的外事部门进行认证即可,这将大幅提升证明文件被确认和流转的效率,并节省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有利于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高效开展,并有利于提升律师在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四)涉外商事诉讼的立案、开庭、司法送达、执行服务需求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是一个系统工作,启动涉外商事诉讼程序后,将面临立案、开庭、司法送达、强制执行等主要环节的法律服务需求,该等服务需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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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核心工作内容:

1.立案环节的服务需求

立案,是律师在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中启动诉讼流程的第一步工作。根据中国法院的规定,如代理境外主体在国内法院起诉,需要提供该境外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境外主体是法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上述文件是立案环节不可缺少的文件,依据现行规定,办理前述法律手续时需经过境外公证机构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和中国使领馆认证。立案环节的服务需求还包括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诉讼标的金额4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余省、自治区辖区及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所辖法院,诉讼标的额 2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开庭环节的服务需求

开庭是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的主战场。境外主体作为诉讼案件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开始前需要提供如上述立案阶段所要求的与原告方相同的证明性文件。在准据法方面,庭审所适用的程序法通常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则需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准据法。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商事争议诉讼的审理还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此等工作都需要涉外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同时,在开庭环节,还存在外来证据、证人的查明需求,在此不再赘述。3.司法送达环节的服务需求

律师在司法送达中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送达,是顺利开展涉外商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程序。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许可的送达方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于 2024 年1 月1 日起实施,其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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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涉外送达的规定被修改为第二百八十三条,送达的方式增加为十种,公告期也由三个月缩短为六十日。涉外律师须在工作中对此新修订内容予以注意。4.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服务需求

涉外商事仲裁案件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须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因此,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律师代理申请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此过程中,要依法分析、确认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要提供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准据法,要在外国仲裁裁决后两年内提出,且需要提交原裁决的正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副本。5.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的服务需求

不同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中,相关的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需求具有一定的特点,律师必须做好事前的司法判断。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从《仲裁法》指向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容来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相同的。律师需要告知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为不审查实体问题,只作程序性审查。三、涉外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的法律服务需求

近年来,随着涉外商事活动的日益活跃,不同类型的涉外商事争议也随之增加,伴随着法律新科技的应用、国际标准和合规管理要求的日益加强,以及区域合作和国际化商事纠纷解决方案的创新发展,需要匹配高水平的涉外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和专业服务机构,以满足不同的服务需求。(一)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各类人才需求

涉外商事法律业务与国内法律服务不同,涉外业务律师要有外语语言能力,还要有跨文化工作的能力,而且工作风格也要符合涉外商事主体的价值观。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专业律师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些律师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国际法和国际商事法律,必须了解国际商事合同、国际仲裁规则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不同法律专业知识、宗教、风俗习惯等。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涉外特点决定了在解决涉外商事争议时,律师需要能够流利地沟通和书写多种语言,以确保准确理解和表达客户的需求。多语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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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在跨文化交流和文书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重要的法律服务需求。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业务,包括涉外律师的诉讼代理服务,也包括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中专业律师作为仲裁员或调解员的法律服务,这是涉外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的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促进涉外商事主体的稳定发展。(二)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不同机构需求

北京市朝阳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涉外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涉外商事争议的增加,律所需要加速专业化、国际化,以满足不同涉外商事主体客户的实际需求,这包括建立国际律所合作关系、设立国外分支机构以及吸引外籍律师加入服务团队,为不同客户提供更广泛、更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支持。中国司法的特点是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除法院调解外,随着诉源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涉外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蓬勃发展,在北京市、朝阳区涌现出一大批开展涉外商事争议调解的调解机构,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优越性,而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来自朝阳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就位于朝阳区,其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中心内部也设置了调解中心,这里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和调解员也大多来自北京律师群体,尤其朝阳律师,能够处理不同类型的涉外商事争议。第三节 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服务类型和成果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现状》报告显示,通过不断加强涉外人才资源培养,北京汇聚了一大批国际化水平高、业务领域广的法律服务机构和具有专业经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人才。迅速增长的案件或项目数量,给了中国律师更多的锻炼机会,积累了更丰富的经验。根据业务实践,律师在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中的服务类型日趋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为涉外商事诉讼涉及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服务、涉外商事诉讼案件代理服务,还包括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延伸服务,如专项法律服务、法治体检、合规管理服务等,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在其中很多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服务成果,促进了朝阳区和北京市的涉外经济发展和“两区”目标建设,进一步推动了首都区域涉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一、有效查明域外法律,助力涉外商事主体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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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提供商事法律服务,包括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均需要对域外法律查明,这是有效开展涉外业务的必要条件。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涉外商事案件中适用域外法情况明显增多,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亦趋于增多。从我们收集的北京市朝阳区近 50 家律所申报的近 500 件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案例观察,其中涉外商事诉讼案件涉及适用英国、加拿大、俄罗斯、安哥拉、意大利、法国、哥斯达黎加、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阿尔及利亚、俄罗斯、乌克兰、埃塞俄比亚等诸多国家法律。

在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中对域外法律的有效查明,对于依法用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妥善化解涉外商事纠纷,尤其在涉及涉外商事合同效力、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或撤销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律师办理涉外商事法律事务的重要服务环节。例如,律师在代理一起某海外保险公司与自然人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根据法律关系连接点向人民法院全面提供相关法律规定,多途径有效查明并准确适用外国法律。在法律适用、域外法律查明和域外法律适用三个核心问题上,代理律师的工作均取得了两审法院的支持及判决结果的胜利,为涉外商事主体依法争取到合法利益最优化,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商业信誉及品牌价值。面对各种复杂的涉外法律环境,律师采用多种途径,准确查明、理解并应用域外法律规定,确保涉外法律服务,尤其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取得良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涉外律师灵活借鉴、运用他国经验,将其与企业管理、商务合作相融合,切实做到“经验内化”与“需求外化”,助力涉外商事主体实现合规发展。二、总结类案裁判规则,为涉外商事主体提供管理指引涉外律师在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司法案件,积极探索、总结涉外商事类案裁判规则,了解国外法律资料,为涉外商事主体的合规管理与依法展业提供指引。

类案裁判规则、同案同判原则,是指司法诉讼与审判中对案涉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采信、责任确定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应当遵循相同的法律程序、判断标准和裁判尺度。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司法裁判一致性、法律公平正义,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质疑。涉外律师借鉴在先类案判决、裁定的裁判规则,对所服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发展进行初步预判与法律风险分析,为当事人制定符合相关规则且维护其利益最大化的诉讼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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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其内部管理、运营、对外合作等提供类案规则参考,促进其依法开展合规管理。目前,已有很多优秀案例入编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创办、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撰的《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中,为律师提供涉外法律服务提供重要参考,也为涉外商事主体在内部管理、对外合作、争议解决中提供合规管理与诉讼的司法规则指引。

律师在涉外商事诉讼案件代理中,加强建立类案相似性评估机制,分析涉外法律适用、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研究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文书的说理方式及司法依据,理解司法裁判思路与观点,总结类似裁判规则,为商事主体提供切实可行的商事诉讼维权方案,并对法官审理案件起到了很好的参照效果,从而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司法案件中公平正义的双赢效果。与此同时,通过律师的专业努力、法院的公正裁决,使涉外诉讼当事人对我国的法治营商环境充满信心,发挥朝阳区资源优势,促进北京成为解决涉外商事争议的国际优选地。三、拓展法律服务模式,促进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随着北京市“两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在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促进了涉外商事诉讼的多元化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对语言能力、律师的执业经验都有较高要求,尤其是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对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综合能力、争议解决能力要求非常高。2021 年 1 月,北京市成立北京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集国际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于一体,构建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涉外商事纠纷的化解能力。2021 年 12 月,北京市成立北京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全市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司法协助类案件,涉外商事法律审判更加专业、高效,积累了丰富的“北京经验”。近年来,北京市涉外律师事务所跨境商事仲裁案件正逐年增长,在国际商事领域的影响力不断刷新。北京市朝阳区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类型的涉外法律服务模式,为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专业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有力地推进涉外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营造了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环境。四、延伸法律服务职能,推动优化北京国际营商环境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北京的涉外法律服务行业从无到有,并在不断发展壮大。“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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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布,更是标志着涉外法律服务新时代的到来,中国律师开展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在提供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基于经验总结、通过不同的服务环节、服务模式、服务方法、法律服务、工作成果等不断延伸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保障职能,为商事主体提供多方面的优质法律服务,展示涉外律师业务能力提升成果,为优化北京国际营商环境服务。(一)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依托知名院校、大型企业、知名律所等资源,先后建立涉外律师教育培养基地 30 余家,并建立“涉外”及“跨境”律师人才库,通过人才培养,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积极推进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更好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二)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同时,部分优秀律师入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调解员,从事专业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法律服务,为不同法域体系、多种文化背景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三)提供企业体检等服务和立法建议,促进优化国际营商法治环境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不只是代理涉外商事诉讼,律师在提供服务期间形成的法律经验、法律智慧、法律积累和法律技能等,通过总结域外法律适用、司法裁判规则、风险告知书、法治体检等方式,向商事主体延伸涉外商事诉讼服务保障职能。同时,该等知识和经验,应用到立法建议中,有效促进提升中国立法、北京立法的国际法、现代化、科学性,有力促进优化国际营商法治环境。第四节 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未来发展分析

一、鼓励国际合作,加快培育涉外法律服务市场

当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强调:“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鼓励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国际合作,形成有利于国际商事交往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服务市场,推动全球治理领域的良法善治,已成为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重要任务。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日益复杂和细化,涉外法律服务项目除了传统的国际贸易、工程承包、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投融资、税收管理等领域,出现了更多的金融、保险、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高科技等专业领域。由于涉外商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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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繁复杂,相似案件可能在不同法域,甚至由同一法域不同的裁判机构、裁判人员裁决导致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这给律师行业提供了广阔的执业空间。律师事务所作为涉外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应树立全球眼光和战略思维,循序渐进地在全球经济重点发达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发展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谋取一席之地,为律所进一步扩展涉外业务、实现真正的国际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参与涉外商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律师,应注重研究涉外法律法规、涉外司法案例,不断探索、总结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为涉外商事主体提供稳定、透明的法治预期,为中外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为妥善化解涉外商事纠纷提供更多“北京律师”和“北京经验”,以树立中国律师的国际地位、提高中国律师的知名度。通过提高执业律师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和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培育客户信任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二、注重人才培养,建设国际化涉外法律服务队伍随着我国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一带一路”战略全面实施、国际交往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国际经贸摩擦将进一步加剧,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将面临更频繁、更复杂的涉外商事纠纷。人才培养在开拓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开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方面有重要作用。我国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人才,必须追随中国企业在跨国商务活动中进行角色调整,在不断应对国际挑战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推动中国律师业全面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扩大涉外法律服务交流与合作,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向全球,践行法律人的担当与使命,提升中国律师群体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地位和分量。

涉外法律人才想要提升自身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必须在自身上下功夫。律师作为直接为商事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是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核心,其业务水平直接关系涉外法律服务的效果。涉外商事诉讼本质属于国际私法领域,该方面业务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律,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相对较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涉外律师服务队伍,提高中国律师在国际事务、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力和参与度,在帮助企业了解驻在国法律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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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正当权益,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涉外律师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过程中应该能准确地适用国际法、有效地查明外国法、科学地适用外国法。通过对律师进行相关专项培训来提高外国法律查明的能力,可以更好地保障和推动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我们要加强本土律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专业技能和语言能力培训,将本土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提上来”。另一方面,要改善本土律所的执业环境,加强律所的对外宣传工作,将留学生及外所执业的中国法律专业人员“引回来”,同时鼓励中国律师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加入跨国律师组织,树立中国律师的国际地位、提高中国律师的知名度。此外,积极引导外国律师进入中国市场,吸引外国律师加入中国涉外法律行业,以充分利用外国律师的丰富经验,协助中国律师行业的“国际化”,在中外涉外法律服务交流与互鉴中,稳步打造国际化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三、运用前沿技术,打造涉外法律服务综合平台

据了解,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 CBD 功能区内外资企业有1 万余家,国际金融机构过百家。如此庞大的涉外法律服务目标客户群体,决定了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与服务需求集中于此。同时,考虑原始交易环境、当地司法水平、诉讼成本、执行成本、仲裁优势、人才优势等因素,相信将有更多的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需求和争议解决地将选择北京。如何将前述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与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行有效、高效的信息链接,并为其提供双向选择、互联选择等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成为摆在涉外法律服务中非常突出的发展问题。通过更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增强中外客户的信心和信任,助力将北京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人才、机构优选地,是朝阳律师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运用前沿信息技术,整合涉外律师需要的各种资源,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型窗口。在不同国家法律法规、案例、国际规则、出版物和行业报告的检索、涉外法律翻译服务、资源共享、专业培训和语言培训、国内外同行交流等方面积极搭建沟通桥梁与信息平台,发布与获取实际服务需求,展示涉外律师业务能力提升成果,使客户更了解中国律师,给予中国涉外律师更多的业务机会。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未来发展,必然面对、也必须解决上述市场与人才的相关问题。信息化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进一步便利化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与诉讼活动,Ai 技术的广泛应用已经深入法律服务领域,提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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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和掌握多元化的法律科技工具和信息技术手段将是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律师的必修课之一。积极运用前沿信息技术,加快建立首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综合平台,打造服务“两区”建设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高端市场,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日益开放与多元化

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作为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人以及跨国商事活动不断增加,涉外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外商事诉讼法律服务的需求将会持续性、大规模增长。随着涉外法律服务的日益发展,各种“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相继设立,更多的专业律师以律师、仲裁员、调解员的身份参与到涉外商事诉讼、商事仲裁的法律服务之中,也将有更多的境外仲裁员参与到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中,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与国际主要仲裁机构一致的体验。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通过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涉外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话语权、影响力和美誉度。作为涉外法律服务行业重要力量的朝阳律师,立足于辖区国际化资源相对集中的特点,通过律师专业、高效、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使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当事人对我国的法治营商环境充满信心,有效促进朝阳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真正走向专业化、国际化,促进北京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首都律师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由北京朝阳走向世界。第七章 涉外仲裁与调解法律服务

第一节 朝阳律师参与涉外仲裁情况

总体来看,朝阳律师以仲裁员、代理人、专家证人等身份参与了大量涉外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涉外仲裁经验,是北京乃至全国地区涉外仲裁领域的重要参与者。此外,朝阳律师也积极参与境外仲裁机构的工作,在主要境外仲裁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提升朝阳律师乃至中国律师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参与度及知名度。(一) 朝阳律师担任境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仲裁员的情况在我国境内主要仲裁机构(如贸仲委、北仲、上国仲及深国仲等)的仲裁员名册中均收录了大量朝阳律师,朝阳律师作为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经常参与大量前沿复杂的涉外仲裁案件,包括争议金额大、案情复杂的涉外仲裁案件;适用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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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法律、境外法律及其他国际规则或条约的涉外仲裁案件;仲裁语言为外语或双语的涉外仲裁案件等。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朝阳律协”)于2023 年上半年的不完全统计,在朝阳律师中,至少 39 位律师被列于 28 家境外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或作为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部分仲裁机构无仲裁员名册),包括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以及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遍布世界五大洲至少 17 个国家。

(二) 朝阳律师在境外主要仲裁机构的任职情况在境外仲裁领域,朝阳律师亦积极参与境外仲裁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越来越多的朝阳律师在境外主要仲裁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经朝阳律协的不完全统计,在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知名仲裁机构,均有朝阳律师担任重要职务,成为中国涉外仲裁及境外仲裁的重要名片。

在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中共有 17 位副主席,其中唯一的一位中国国籍的副主席即为朝阳律师,这也是历史上中国律师第一次被任命为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副主席。同时,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共有中国国籍理事 6 人,其中 1 人为朝阳律师。

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院中,共有32 名理事,包括中国国籍的理事 2 名,其中即包括一名朝阳律师。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理事会中,共有28 名理事,包括中国国籍理事 9 名,其中即包括两名朝阳律师。

(三) 朝阳律师代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代理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案件中,朝阳律师时常代表外国当事人参与复杂的涉外仲裁案件,如适用境外法审理的案件,使用外语作为仲裁语言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选择外籍仲裁员参与仲裁程序的案件等。此外,在当事人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并以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情况下,朝阳律师亦曾作为代理人进行单独代理并出庭,完成对证人的盘问工作,并最终取得胜诉裁决,充分展现了朝阳律师对涉外仲裁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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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中国当事人参与的国际仲裁案件中,朝阳律师亦具备丰富的国际仲裁案件经验。朝阳律师有能力作为代理人单独代理境外的国际仲裁案件,可以熟练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起草全部英语仲裁文件、使用英语出庭并盘问对方事实证人或专家证人等。

此外,朝阳律师亦多次以中国法专家证人的身份参与境内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以及国际仲裁案件,出具相关的书面专家报告,或出庭接受盘问等。鉴于仲裁案件具有保密性,除了前述总体情况,朝阳律师代理的具体涉外仲裁案件数量及案件情况客观上难以详细梳理,但根据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及评级机构对于朝阳律师在国际仲裁及涉外仲裁领域的评价,朝阳律师在涉外仲裁案件的代理中长期处于领先水平。

根据 2023 年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发布的《大中华区指南 2023》(Greater China Region Guide 2023)榜单,争议解决领域第一级别(Band 1)推荐榜单五家律师事务所中,有四家律师事务所为朝阳律所。根据 2023 年知名法律评级机构《法律 500 强》(The Legal 500)亚太地区榜单评级,在争议解决:仲裁领域(Dispute Resolution: Arbitration)上榜的三家第一级别(Tier 1)推荐律师事务所均为朝阳律所。

第二节 我国涉外调解总体情况及朝阳律师参与涉外调解情况一、我国涉外调解的总体情况

丰富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今世界争议解决法律领域的主要发展趋势,商事调解作为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也得到了我国的高度重视。2018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2018 年 12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公约》,我国作为首批 46 个签约方之一,在该公约的成立和推广过程中起到了巨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和 3 月 22 日分别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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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1 号),支持和鼓励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在自贸区开展商事调解业务,推动我国涉外调解发展。

二、朝阳律师担任调解员的情况

调解结案是一种重要的排忧解纷的方式。相较于其他地区,北京律师担任仲裁机构调解员的比例遥遥领先。而朝阳区作为北京市的重要地区,律师占比大幅领先其他行政区。本协会对国内部分仲裁委员会中调解员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表:

朝阳律师担任调解员情况统计名称 调解员

人数

北京市律师

人数

朝阳区律师人数(占北京市律师人数比例/

占所在仲裁委调解员人数比例)

北京仲

裁委员会

136 53 26(49.1%/19.1%)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300 56 25(44.6%/8.3%)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1160 42 29(69%/2.5%)从上表可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员中,朝阳律师人数占北京市律师人数的 49.1%,占所在仲裁委调解员人数的 19.1%。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朝阳律师人数占北京市律师人数的 44.6%,占所在仲裁委调解员人数的8.3%。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朝阳律师人数占北京市律师人数的69%,占所在仲裁委调解员人数的 2.5%。可见,相较于北京其他行政区,朝阳律师在各地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今后,提高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员、调解员的入围人数,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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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是朝阳律师的努力方向。

三、朝阳律师参加涉外调解的情况

朝阳律师在涉外调解中扮演着桥梁和引导者的角色,为协助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降低纠纷风险、维护商业合作关系、促进国际商务的发展等起到了关键作用。

典型案例一,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的调解成功案例。中国某科技公司(公司 A)与欧洲跨国公司(公司B)之间签署了一份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共同开发一项新的高科技产品。然而,合作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合作进展缓慢、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公司 A 和公司B 之间的商业关系逐渐恶化,双方对继续合作均持怀疑态度。随后双方协商一致向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并共同选定朝阳律师作为调解员。

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调解员按照以下方式推进调解工作。首先,深入了解了双方的合同和所在国法律情况,帮助双方理清了合同条款的含义和权利义务,减少了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其次,通过充分倾听、高频协商帮助双方更好地了解彼此的关切和需求,促使双方在权益平衡的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并帮助双方理解不同解决方案的利弊;最后,协助双方修订了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未来产生类似的纠纷。

通过调解,不仅避免了双方可能产生的长期法律纠纷,还保留了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合作,维护了双方的声誉,并为双方未来的合作铺平了道路。典型案例二,中国某制造商与美国的进口商国际贸易纠纷的调解成功案例。一家中国制造商(公司 A)与一家美国进口商(公司B)签订了《供货合同》,由公司 A 向公司 B 供应一批特定规格的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B称公司A 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接受交付并要求解除供货合同。随后,公司 A 以公司 B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由申请国际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然而,随着庭审的进行,双方逐渐认识到仲裁程序可能会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而且即使赢得仲裁也不一定能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首席仲裁员便建议双方考虑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双方同意调解后,仲裁员立即当庭展开了调解工作,并在庭后以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了一系列调解会议,促使双方坦诚对话,并帮助双方理清各自的诉求和担忧。在仲裁员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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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双方最终就产品质量问题、付款事项等达成了和解协议。值得庆贺的是,双方还对未来的继续合作达成了共识。

此次调解中,仲裁员利用调解技巧和中立立场帮助双方建立了信任,不仅解决了争端,避免了长期的仲裁程序,还维护了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实现双赢的结果。

大量调解成功的案例,极大地展示了律师作为调解员在涉外商事仲裁调解中的重要作用。朝阳律师作为各方当事人的沟通桥梁,努力通过其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准确解释,帮助双方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各方当事人找到争议焦点并制定合适的解决策略,维护商业合作关系。第三节 涉外仲裁法律服务发展现状与需求分析

一、朝阳区涉外仲裁法律服务发展现状

根据上文总结的境内主要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案件/境外主要仲裁机构涉中国内地当事人仲裁案件的受理情况以及朝阳律师参与涉外仲裁的情况来看,我国境内主要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案件以及境外主要仲裁机构的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仲裁案件数量在近几年均呈现上升趋势,反映了涉外仲裁的蓬勃发展势头以及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对涉外仲裁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

从朝阳律师参与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情况来看,朝阳律师以仲裁员身份和代理人身份参与了大量涉外仲裁案件,并且在主要境外仲裁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是推动涉外仲裁法律服务发展的重要主体。

同时,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公布的数据,自 2018 年集中管辖北京地区涉外商事案件起,北京四中院已经受理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3000 余件,案涉 60 个国家和地区,亦位居全国前列。综合上述情况,我国涉外仲裁发展势头良好,朝阳律师作为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深度参与了涉外仲裁的各项业务。但是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涉外仲裁的发展仍面临很多问题,如部分境外主要仲裁机构受理中国内地当事人的案件总数仍然较少(2022 年 LCIA 受理的中国主体案件仅占其受理案件总数的 3.8%),实际作为仲裁员审理境外仲裁案件的中国国籍人员较少,能够提供多语言法律服务的涉外律师人才较少,能够在境外仲裁机构提供涉外仲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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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人员数量较少等等。鉴于此,朝阳律师作为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需要结合市场需求,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为我国涉外仲裁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涉外仲裁法律服务需求分析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引进外资政策以及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政策的发展,鼓励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对外投资,日益增长的涉外经贸往来客观上增加了涉外仲裁服务的需求,给涉外仲裁的发展带来了契机。朝阳律师作为涉外仲裁服务的重要参与者,应把握涉外仲裁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提升自身提供涉外仲裁服务能力,为涉外仲裁的发展作出贡献。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涉外仲裁相较于一般的国内仲裁及诉讼,其审理程序往往更为复杂、适用法律更加多元、仲裁语言更加丰富等,由此给提供涉外仲裁服务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来看,我国经济发展及对外开放所带来的对涉外仲裁服务的巨大需求与涉外仲裁律师的供给不完全匹配,涉外仲裁服务仍存在一定缺口。对此,朝阳律师亦应抓住这一市场需求,提升自身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服务能力,以期未来能有更多的朝阳律师投身涉外仲裁服务之中。(一)“一带一路”战略给涉外仲裁带来的发展需求“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给涉外仲裁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亦产生了广阔的市场。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动下,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增加,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也相应增加,鉴于绝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仲裁裁决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较于法院的判决具有获得其他国家承认及执行的优势,仲裁逐渐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商事主体倾向于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贸仲委公布的近五年受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涉外仲裁案件的情况(其中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2 年的部分数据未公布),2018 年至2021 年涉及“一带一路”国家案件的数量显著上升,从 73 件到 136 件,几乎成倍增加,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量也在稳步上升,近两年维持在30 多个国家。(见图表二十一及图表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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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二十一:贸仲委近五年受理“一带一路”国家案件情况变化趋势图)年份 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量

(单位:个)

涉及“一带一路”国家案件(单位:宗)2018

23 73

2019

(未公布) (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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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未公布) (未公布)2021

36 136

2022

32 (未公布)(图表二十二:贸仲委近五年受理“一带一路”国家案件情况汇总)(二)引进外资背景下,涉外仲裁发展迎来契机

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引入外商投资的政策,大量外资企业来华投资,相应也为涉外仲裁提供了潜在的市场契机。根据 2023 年 4 月朝阳区统计局公布的《朝阳区 202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2 年北京市朝阳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424 家,新增跨国公司总部 7 家。实际利用外资63.1 亿美元,增长32.1%。近五年来,朝阳区实际利用外资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见图表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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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二十三:朝阳区近五年实际利用外资情况)在国家鼓励引进外资的同时,各地亦在积极筹备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随着自贸区的快速发展以及更多企业入驻自贸区,与自贸区相关的涉外仲裁亦迎来了发展的契机。如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借助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东盟国家毗邻的地理区位优势,并结合我国与东盟十国等国家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发展契机,在2020 年期间办理涉及中国(广西)自贸区的仲裁业务 400 多件,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9 亿元。北京市亦在积极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朝阳区北京CBD作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北京自贸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仲裁市场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2020 年12 月28 日,北京市司法局公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境外仲裁机构落地北京自贸区作出了具体规定。2021 年3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1 号),进一步明确司法部门支持北京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打造一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态度。上述政策亦对北京朝阳区的涉外仲裁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三)中国企业“走出去”背景下,对涉外仲裁的客观需求中国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对外出口,客观上亦增加了对涉外仲裁服务的需求。朝阳区在响应国家政策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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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在努力扶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根据 2023 年 4 月朝阳区统计局公布的《朝阳区 202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2 年北京市朝阳区全年实现进出口总额 18,139.7 亿元,比上年增长 24.8%。其中,出口 1,531.2 亿元,增长33.1%;进口 16,608.5 亿元,增长 24.1%。

根据贸仲委发布的《2022 年度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调研报告》,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纠纷地域以东南亚、港澳台地区、欧洲和北美地区为主。70%的受访企业会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86%的受访企业表示会在“走出去”过程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这客观上给涉外仲裁带来了广阔的市场,体现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对涉外仲裁服务的需求。

(四)引进外资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下,投资仲裁的潜在需求随着我国引进外资规模的扩大、我国“走出去”企业数量不断上升,以及我国政府在缔结国际投资协定方面不断取得进展,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政府和中国投资者对外国政府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也不断增长,未来涉外的投资仲裁纠纷呈现潜在的上升趋势,亦给我国涉外仲裁的发展带来新的需求。朝阳律师在涉外投资仲裁领域亦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如朝阳律师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庭审理的韩国安城住房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争端案(Ansung Housing Co., Ltd.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CSIDCaseNo. ARB/14/25)中代表中国政府,并获得胜诉。今年,朝阳律师亦在一起投资仲裁案件中代表中国政府获得胜诉(2023 年 2 月 16 日,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仲裁庭发布最终裁决,驳回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的仲裁请求;AsiaPhos Limited and Norwest Chemicals Pte Ltd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CSID Case No. ADM/21/1)。未来预计朝阳律师会更广泛地参与到投资仲裁业务领域。

(五)涉外仲裁服务人才供小于求,存在客观市场需求鉴于涉外仲裁往往更偏向于普通法系的审理方式而非大陆法系常见的法官/

仲裁员“纠问制”的审理方式,涉外仲裁律师是仲裁程序的主要参与者,这对涉外仲裁律师的法律思维、语言能力、逻辑能力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壁垒”。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统计的数据,截至 2020 年,全国50 余万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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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中,真正具备国际仲裁代理或仲裁员出庭丰富经验的不超过100 人,能够参与代理或与境外律师合作管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的律师不足1000 人,仅占全国律师的 0.2%。具体到北京市来看,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3 年6月,北京市的执业律师人数已达 49263 人,结合《北京晚报》披露的数据,截至2023 年 8 月,北京市的涉外律师人数已达 4000 余人。可见,即使从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较强的北京执业律师群体来看,具备涉外仲裁服务能力的律师也仅占北京市执业律师总数的 8.1%左右,能提供涉外仲裁服务的律师人数总体较少。随着上文提及的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引进外资和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不断发展,对涉外仲裁服务的市场需求在不断增加,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人才的供给不足进一步凸显,这也进一步反映了我国对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人才的迫切需求。对此,朝阳律师应抓住朝阳区、北京市及全国范围涉外仲裁服务的市场需求契机,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律水平和语言能力,使得更多的朝阳律师能够参与到涉外仲裁的业务之中。

(六)构建全球性、区域性的中国仲裁品牌的客观需求中国仲裁事业正处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之中,2022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就中国仲裁法的修订召开专门会议,明确要让“中国仲裁”成为一张亮丽名片。中国涉外仲裁作为中国仲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亦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涉外仲裁服务的需求在未来应会逐步增加。

朝阳律师作为涉外仲裁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应抓住我国引进外资、建设自贸区以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发展契机,积极投身涉外仲裁业务,为我国涉外仲裁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节 涉外调解法律服务发展现状与需求分析

一、近年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鼓励及支持下,我国涉外调解法律服务取得了重大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跨境商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如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于2021年1 月揭牌成立,该商事调解中心的成立在推动海南自贸港乃至全国建设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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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2021 年1 月8 日,在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倡议下,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等 20 家调解机构发起设立的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在上海成立。这一机制的成立,将大大促进我国商事调解行业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中外联合调解机制逐步建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是中国最早从事涉外商事调解的机构,时至今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已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外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新加坡公约》签署,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体系持续完善。虽然我国当前暂未批准实施该公约,但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推广者,可以预想到我国会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调解法律及规则体系,进一步强化调解在涉外案件中的作用。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建设全面推进。2021 年 1 月,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意在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二、近年涉外调解法律服务需求

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及跨境争议的增加,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一种,以其便利性、高效性、经济性和低对抗性的特点,愈来愈受到争议各当事人的重视和推崇。在此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参与程度的不断深入,涉外调解法律服务需求也日益增长,无论是在案件种类、案件数量,抑或是商事调解从业者的数量上,都呈现出了增长态势,这也对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当前我国依然面临涉外商事调解配套制度欠缺,调解员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因此,在商事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手段越来越受到国际推崇的背景下,我国应当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商事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调解人才队伍建设,改革和完善调解相关制度,扩大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影响力,以推动我国商事调解法律服务进一步发展。

第五节 涉外仲裁法律咨询服务与成就

法律咨询主要发生在律师与当事人前期洽谈阶段,也可能存在于跨境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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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进展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其作为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中最为基础的前置环节,一般是律师首次接触案件后提供的初步法律服务。在案件后续发展过程中,法律咨询也影响着当事人对案件的认知和对法律服务的体验。因此,随着跨境仲裁法律市场的成熟化、专业化发展,各个律师团队对于法律咨询的服务质量也给予了越来越高的重视。

跨境仲裁法律咨询的主要服务内容涉及以下方面:(1)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梳理和提炼;

(2)对于案件主要相对方、仲裁地点、仲裁规则、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确认,如存在多地仲裁的可能性应对当事人予以提示;

(3)对于案件核心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4)对于跨境仲裁案件程序的一般性介绍和个案分析;(5)结合过往实务经验,对于跨境仲裁案件所需时间、费用成本进行预估;(6)对于案件的境内外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分析

……

跨境仲裁法律咨询既是从法律专业角度对当事人所关心的一切问题予以回应,也需要律师从实务经验的角度,对当事人未能关注到的关键问题和潜在风险进行主动介绍。譬如,由于不同仲裁机构具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往往对涉外仲裁的一般流程了解不多,需要律师针对特定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相应介绍,以令当事人对于未来可能的案件阶段有所预期。对于仲裁机构等特殊问题的介绍,也是跨境仲裁的法律咨询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的重要特点。跨境仲裁法律咨询的形式相对固定,一般采用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口头沟通。其中,在案件洽谈阶段,由于当事人往往希望律师从案件的可行性、仲裁风险等层面进行全面分析预判,故法律咨询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律师以法律意见书、案件报价函等文件的方式将咨询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对于案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律师亦会采用文件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予以解答。跨境仲裁法律咨询业务的收费标准相对明晰。经调研,朝阳区律师事务所的跨境仲裁法律咨询业务,绝大多数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根据律师的层级存在梯度差异。一般而言,律师助理的收费标准大约为每小时人民币2000-3000 元之间,合伙人的收费标准大约在每小时人民币 3000-5000 元之间。由此可见,跨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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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的律师费用普遍高于其他类型争议解决案件的法律咨询费用,且律师费区间较大,不同律师的收费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由于涉外仲裁领域相对专精,并非所有朝阳区律师事务所都具备涉外仲裁法律咨询这项业务。涉外仲裁的法律咨询往往与仲裁案件承办一脉相承,很少脱离案件承办成为一项完全独立的法律服务。故擅长涉外仲裁法律咨询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一般是专精于涉外仲裁领域的专家。

经调研,在朝阳区律师事务所中,擅长涉外仲裁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团队数量较少,但品质卓越。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曹丽军律师、通商律师事务所的李洪积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的师虹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刘郁武律师、达辉律师事务所的马志华律师、汇仲律师事务所的费宁律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董纯钢律师、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的纪超一律师、虎诉律师事务所的张莉律师等,均收获了当事人口碑和业内好评。

就成就而言,跨境仲裁法律咨询服务为仲裁案件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助力。一方面,法律咨询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可行性及风险,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心理预期和成本估算,有助于仲裁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顺畅沟通和程序开展;另一方面,法律咨询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更好地作出商业决策,明确商业目的,便于法律工作的规划和开展。

除此之外,朝阳区律师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不仅为跨境仲裁案件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案件进展效率,帮助当事人以最低的成本达成最大的收益。跨境仲裁往往旷日持久,对于当事人而言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然而,由于朝阳区律师尽职的法律咨询服务,存在一定比例的案件,在进入案件仲裁流程之前,或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便成功达成和解,从而节省了进一步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总体而言,在朝阳区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跨境仲裁法律咨询服务具备专精化、标准化、高端化的特点,呈现出日益全面、日益优质的发展趋势,成功地实现了为客户降本增效、推进案件的良好效果。

第六节 涉外仲裁案件代理服务与成就

伴随“一带一路”重大战略推行,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涉外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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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尽管受到国际形势变化、整体经济下行以及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但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同样催生更多民商事争议和新型纠纷样态,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在涉外仲裁案件代理服务之业务领域也取得了新的发展成果。为本次白皮书发布,我们向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广泛征集涉外仲裁案件代理服务典型案例,并收集北京两家仲裁机构的案件数据,从反馈近400 份成果来看,呈现出代理内地仲裁机构涉外案件占比高、涉外仲裁案件客户类型丰富、引入多国多地律师专家之代理模式创新、跨境仲裁成效显著的特点与成就。一、涉外仲裁案件客户类型丰富

根据案例征集与反馈成果,朝阳区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中,客户涵盖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国企业、中国公民等多种类型。这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面临复杂的地缘、政治及法律环境,对优质、高效、复合型法律服务的需求增长相关,也是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吸引外商投资过程中对法律服务行业必然产生的影响。

二、代理内地仲裁机构涉外案件占比高

伴随内地仲裁机构体系及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仲裁机构公信力及国际影响力的逐步提升,当事人选择内地仲裁机构解决涉外争议案件逐步增多,代理内地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案件,成为朝阳律师提供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2022 年度工作报告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 年中国贸仲受理涉外案件共642 件,争议金额374 亿元,案件涉及 83 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及 32 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覆盖东盟全部 10 国;而朝阳区律师事务所涉外仲裁典型案例成果显示,朝阳律师代理的涉外仲裁案件较多在中国贸仲审理,并在国际投资、国际工程、国际贸易、涉外股权投资等不同纠纷类型中均有所斩获。

同时,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统计数据,自 2021 年至今,北仲共受理国际案件 602 件,案件总标的达188 亿元,纠纷类型涵盖金融类合同纠纷、投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境外当事人涉及美国、加拿大、英国等 27 个国家或地区。据北仲提供数据,2021 年至今受理国际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代理人属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共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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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其中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案件数达 200 件,仅统计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情况下,朝阳区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占比超过 30%。三、引入多国多地律师专家之代理模式创新

涉外仲裁案件代理过程中,受不同国别、地区之间法律文化、合同准据法适用、仲裁裁决国籍定性、仲裁程序适用等背景因素影响,如何缩小不同法律环境和背景下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识差异,成为涉外仲裁案件代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从案例征集与反馈结果来看,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在涉外仲裁案件代理服务过程中积极创新代理模式,通过引入多国多地律师合作、引入法律专家及技术专家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案件代理服务,促进定纷止争、减少损失。以某香港五星级公司与内地地产上市公司酒店跨境咨询合作项目为例,该案中仲裁庭由来自奥地利、法国、香港的仲裁员组成,为促成案件争议的妥善解决,代理律师与内地律师、新加坡律师、香港律师组成律师团,在案件中合作分工,寻找法律专家,协助仲裁庭对案件焦点问题形成法律共识。此类合作代理模式也为涉外仲裁案件处理提供了委托当地律师以外的新路径,有利于实现境内外法律与社会认识及理解的兼顾与融合。目前,朝阳区共有律师事务所 1259 家,占全市的 38.06%;朝阳区律师人数约23106 人,占北京市执业律师人数约 52.99%,良好的律师人才队伍储备,也为合作代理模式提供了坚实基础。

四、跨境仲裁成效显著

除选择内地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外,在全球化市场环境影响下,受地缘政治、当地法律及政策影响,涉外仲裁案件代理服务中,也不乏需要跨境到国际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情况。在案例征集与反馈中,不乏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国际仲裁机构代理的案件成果,涉及见索即付保函索赔、涉外矿产买卖合同解除等纠纷类型。根据 2022 年 9 月 3 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发布的北京市首份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现状中介绍,北京市有涉外律师事务所400 余家,拥有涉外律师4 千余人,90 余名律师在国际律师协会等国际组织任职,北京市依托知名院校、知名律所等资源,先后建立涉外律师教育培养基地 30 余家,组建涉外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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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而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截至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布信息,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已共计吸纳 320 名律师,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的建设,也将为未来涉外仲裁案件跨境代理服务提供充足的力量储备。

第七节 涉外仲裁程序中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现状与成就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深入推进,国际贸易合作与交流更为频繁,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高效路径,近年来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而社会分工的多样性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也使得诸多商事活动具有专业性特点,也对国际商事仲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专家证人制度近年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运用。《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IBA 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组织仲裁程序之备注》(《UNCITRAL 规则》)、《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指定专家证人使用指南》(《CIArb 指南》)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代表性规则,通过对上述规则中有关专家证人的相关规定的对比,我们发现不同规则之间对于专家证人的规定虽篇幅、内容略有不同,但总体而言,各个规则对于专家证人的制度设计都较为相似,专家证人不但可由裁判机构指定,亦可由当事人聘请;专家的类型不但包括技术专家、定损专家,更是包括法律专家。可以说,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专家证人亦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值得关注的是,《IBA 规则》更是对专家报告的出具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对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诚信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见,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件越来越精专深的背景下,从专业性角度出发,随着建设工程纠纷、大宗货物或设备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很多争议仅在现有的仲裁框架内难以解决,专家证人的协助解决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给仲裁庭和当事人提供帮助,提升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健全专家证人制度也是提升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竞争力重要的一步,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良性发展。从事实角度出发,在面对大量复杂且专业的问题时,作为证据制度中强有力的“助手”,专家证人的参与能够更利于事实的查明,避免仲裁结果因专业性问题的模糊而有失公允。从法律角度出发,法律专家证人的加入,也能够打破国际仲裁中的地域法律壁垒,帮助仲裁庭更好地适用法律及仲裁规则,更好地维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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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虽然已经存在关于专家证人和专家报告的相关规定,但是在《仲裁法》中还未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完善的专家证人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在现有的仲裁规定中,对于专家证人规定也存在不全面、不细致的问题。例如,CIETAC 仲裁规则和 SHIAC 仲裁规则都仅用一个条文规定了专家报告,专家证人的名称未曾出现,也没有对专家证人的种类进行细分。因此,为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进步,提升仲裁的专业性和国际竞争力,有必要将专家证人制度加以完善。

第八节 涉外调解服务与成就

从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形式上,大致可以分为涉外调解机构调解法律服务以及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法律服务,基于全球化大背景,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结合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特点,无论哪一种涉外调解法律服务,在我国皆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有效的实践。

一、关于涉外调解机构调解法律服务与成就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倡导和鼓励,我国涉外调解机构法律服务取得长足发展和成就。

国际组织仲裁及调解机构在我国设立业务机构。2019 年10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经司法部批复同意设立,这是首家由国际组织仲裁及调解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业务机构。2020 年 7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中外调解机构联合调解机制合作进一步深化。2020 年,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JAMS)共同建立了中美国际商事联合调解机制。类似机制的建立大大提高涉外调解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专业商事调解机构以及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商事调解专门协会成立。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作为全国第一家专门商事调解协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正式成立。该会由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上市公司协会等九家单位共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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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商事调解协会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机构商事调解业务将进一步走向专业化、国际化,更有利于扩大调解的影响力,促进调解机构提供更为专业且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推动我国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发展。

二、关于涉外仲裁中调解法律服务与成就

商事调解与仲裁是两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两者在实践中的结合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而形成了复合型的争议解决方法。即“先调解后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调解”等。

“在仲裁过程中调解”已经成为了我国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色。结合《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2021)》的统计,在2020年间,全国 270 多家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共计 400711 件,其中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 91981 件,占受案总数的 23%。而这其中亦包括大量的涉外案件,足以见得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调解对于帮助当事人定纷止争有着尤为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此外,北京仲裁委员会还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开展“仲裁确认”的相关合作。当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所受理的调解案件当事人就有关争议达成了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由调解中心针对已和解的相关事项达成仲裁协议,并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作出相关和解裁决或调解书。这一制度将和解协议“赋予”了可强制执行的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对于选择商事调解作为争议解决途径,以及对于调解结果的信心,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商事调解的影响力。

第九节 涉外仲裁法律服务未来发展分析

一、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发展范围

(一) 继续拓宽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行业与领域从中国贸仲及北仲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征集案例反馈可以看出,目前涉外仲裁代理服务中涉及的案件类型已经较为广泛,根据北仲提供数据,自2021 年至今涉外仲裁案件中排名前十的纠纷类型为金融类合同纠纷、投资类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投资经营并购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基本涵盖了涉外及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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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中重点的领域与案件类型。

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进一步加深,必将进一步产生更多类型的争议与纠纷,如随着当前以 AI、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产业发展,可能诞生新的争议类型,故未来涉外仲裁法律服务必将继续拓宽涉及的行业与领域,开拓新的案件代理服务市场。

(二) 实现重点领域的精细化发展

在已经建立一定涉外仲裁案件法律服务市场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专业化与精细化程度,未来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也必将在现有案件与服务类型基础上,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以国际工程相关仲裁案件为例,就国际工程质量纠纷、国际工程中工期延误与索赔、国际工程造价争议等细分领域,已经呈现出细分领域的深入发展趋势。此外,如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争议中,常见涉及独立保函索赔等具体争议问题的代理与服务,需要储备熟悉国际商会保函规则、善于处理保函争议、具备丰富经验的律师人才。

二、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

(一) 继续立足于护航中国企业“走出去”需求

为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为我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特别是案件代理法律服务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更多机遇与挑战。以国际工程案件为例,过去一段时间内,国际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面临当地法律与政策变化、国内与当地疾病疫情等影响、当地劳工与国内劳务派遣纠纷解决、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与贸易形式变化等复杂因素影响,导致国际工程案件中往往出现结算、索赔、价格调整、工期等争议问题的交织错杂,律师在提供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将同时面对企业发展商业诉求实现与解决案件法律争议的双重需求,对律师代理服务提出巨大挑战。尤其在面对复杂技术问题与争议时,应鼓励代理律师灵活创新代理模式,如采用国际仲裁中已较为成熟的专家证人机制,通过引入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协助案件代理,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的同时,协助仲裁庭缩短争议解决时限,定纷止争的同时争取法律与商业利益的平衡。

(二) 依托最高院“一站式”平台实现多元争议解决方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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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最高院的“一站式”平台,涉外仲裁法律服务有可能实现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衔接,为涉外仲裁服务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与高效性。较为典型的是,以往涉外仲裁与法院的衔接存在堵点,例如裁决的执行难度等。通过“一站式”平台,涉外仲裁机构与最高院实现了更为紧密的合作,包括信息共享、裁决执行等方面,有助于提高涉外仲裁的可信度和可执行性。

此外,最高院的“一站式”平台为涉外仲裁服务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通过平台建设,打造“诉、仲、调”有机衔接、线下线上“双线”联动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让涉外仲裁服务可以更好地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衔接。涉外仲裁服务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站式”平台实现了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衔接,也为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未来涉外仲裁代理服务需要依托好、利用好“一站式”平台,服务当事人案件及法律需求的同时,打造朝阳律师法律服务群体的声誉与影响力。

(三) 打造数字化服务方式促使争端解决高效便捷顺应信息化建设与数字科技的发展潮流,涉外仲裁争端解决正朝着数字化方向快速发展,也为未来的涉外仲裁服务提供更多的机遇和可能性。以中国贸仲和北仲为例,当前机构均在实施数字化转型与改革,以往需要大量纸质文件和繁琐的手续的仲裁程序逐步被数字化方式改造,在线平台提交仲裁申请、交换证据材料、进行庭审等,提高了仲裁代理服务的效率,但也对律师服务过程中匹配相应流程意识、取证意识提出新的要求。

尤其涉外仲裁法律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境内外律师与当事人、现场事实与境内外法律查明等多国多地主体、现场的交织,打造数字化信息传递方式、流程化代理反馈机制是提升未来涉外仲裁案件代理服务质量与效率的重要保障。(四) 丰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高质量专业化储备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人才储备的高质量专业化发展将为未来涉外仲裁服务提供坚实的支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增加,因此,培养和储备高质量的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人才显得尤为重要。涉外仲裁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因此,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人才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熟悉并运用国际仲裁规则和惯例。通过专业化的培训和学习,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人才可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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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和代理服务,为当事人解决涉外纠纷提供可靠的支持。第十节 涉外调解法律服务未来发展分析

一、涉外调解法律服务未来发展趋势

2021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明确了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十四五规划”强调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完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其中包括“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因此,在涉外商事纠纷频发和复杂性日益增加的环境下,涉外调解法律服务作为一种高效、经济、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会越来越受到重视。下面本文将从坚持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理念现代化、促进涉外调解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加大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等方面探讨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未来发展趋势。二、涉外调解法律服务未来发展建议

(一) 坚持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理念现代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跨国交往的不断增加,以及法律环境的快速演变,现代化的调解理念在这一背景下显得愈发必要。

首先,全球化带来了跨国商务和合作的大幅增加,这使得国际商业纠纷和投资争端的产生变得更为常见。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使得处理这些争端变得更加复杂。为了更好地解决争端,我们需要采用现代化的调解方式,包括使用在线调解和提供跨文化培训等更灵活、多样化的方法,以满足各方的需求,提高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

其次,科技创新对涉外调解法律服务产生了深远影响。现代化的调解理念鼓励我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在线调解等形式使跨国调解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进行。这种技术支持不仅提高了调解的便捷性,还增强了调解的可行性,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各方当事人纠纷。

坚持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理念的现代化是适应全球化、加强国际合作的必然趋势。这一趋势将为解决涉外纠纷提供更加方便、高效的方法,有助于促使国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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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合作更加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化调解理念将持续进步和发展,引领涉外调解法律服务迈向新的高峰。

(二) 促进涉外调解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

随着跨国商务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加,国际间纠纷也日趋增长,而完善涉外调解法律服务体系对于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增长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为了更好地服务涉外当事人,不仅需要充分考虑各国法律差异,还需要构建更为灵活的调解流程,以适应不同类型的跨国纠纷。因此,完善涉外调解法律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其次,促进涉外调解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可以为各国提供更好的合作机制和框架,有助于共同制定适用于跨国调解的标准和规则。这种合作不仅能够降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摩擦和冲突,还能够促进调解成功。因此,促进涉外调解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将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趋势。这一趋势的推进能够为跨国纠纷的和平解决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有助于更好地应对跨国合作带来的纠纷。

(三) 加大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

如前所述,涉外调解法律服务较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诸多优势,但尽管如此,其在许多地区和国家的知名度仍有待提高。因此,加大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将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趋势。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可以提高人们对涉外调解的认知度。通过宣传,可以向公众传达涉外调解的优势和价值,让更多人了解到调解不仅可以快速解决纠纷,还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包括媒体报道、专题讲座、官方网站等,以确保信息覆盖更加广泛。

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有助于减少人们对涉外调解的疑虑和误解。很多人可能担心调解结果不可预测,或者担心调解可能会影响自己的权益。通过宣传,可以解答人们的疑虑,阐明调解的程序和原则,强调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提高人们对调解的信任度。

再次,宣传可以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涉外调解。许多人可能对涉外调解缺乏兴趣,或者认为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宣传成功案例,讲述真实故事,可以激发人们的兴趣,让他们认识到调解可以帮助他们更快速地解决问题,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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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源。

综上,加大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有助于有效提高人们对于涉外调解法律服务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推动涉外调解的发展,促进跨国纠纷的和平解决。三、未来展望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调解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受到重视。朝阳区作为北京市国际间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窗口,必会坚决贯彻“十四五规划”精神,为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尽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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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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