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年度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2-4-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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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年度政策精编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98或国家外观设计奖金奖每件 20 分、银奖每件 15 分、优秀奖每件 10 分;产品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每件 15 分、优秀奖每件 10 分;产品参加“市长杯”高价值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每件 15 分、银奖每件 10 分、铜奖每件 6 分、优秀奖每件 3 分;海外专利维权胜诉或调解成功案件每件 15 分。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制定知识产权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第七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除满足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已经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2.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5000 万;或专利产品销售额 3000 万以上且占上年度企业总销售额 80%以上。3.企业为已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其中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30 分以上(含 30 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23 分以上(含 23 分)。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 6 项。第三章 复核工作第八条 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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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年度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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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家外观设计奖金奖每件 20 分、银奖每件 15 分、优秀奖每件 10 分;产品获

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每件 15 分、优秀奖每件 10 分;产品参加“市长杯”高价值

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每件 15 分、银奖每件 10 分、铜奖每件 6 分、

优秀奖每件 3 分;海外专利维权胜诉或调解成功案件每件 15 分。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制定知识产权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

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第七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除满足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认

定条件外,还需具备: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已经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

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2.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5000 万;或专

利产品销售额 3000 万以上且占上年度企业总销售额 80%以上。

3.企业为已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其中历年累计有效专

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30 分以上(含 30 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

求达到 23 分以上(含 23 分)。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 6 项。

第三章 复核工作

第八条 对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

次。

第九条 依据复核结果,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取消其资格;

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取消其资格,但如符合“杭州市专利试

点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授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资格。

第十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

识产权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20 分以上

(含 20 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15 分以上(含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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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 6 项。

第十一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

识产权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30 分以上

(含 30 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23 分以上(含 23 分)。

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 6 项。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须按照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或复核通知要

求,及时将有关材料完整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

塘新区、景区分局),经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认定和复核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由技术、经济、专利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

组,开展评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

见,提出名单,经网上公示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认定和复核通过的名

单。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倾斜资源,对杭州市专利

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在专利管理、运用以及保护等方面优先支持,并将其作为

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优势和示范企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杭州市专利试点、示

范企业的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

景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和日常管理,帮助企业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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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

的资助经费和铭牌,纳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三年之内

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七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

移址的,应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需要保留“杭州

市专利试点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发布的《杭州市专

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16]15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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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69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12 月 30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省、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

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设 3 个奖项,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

量强省建设,同时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

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

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

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组织奖”授奖对象为开展政府质量奖培育工作成效显著、政府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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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优秀和区域质量安全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每 2 年评定 1 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

过 10 个,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 1 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0 个;“组

织奖”获奖单位不超过 5 个。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

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创新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组织奖”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

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

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

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和

政协委员、质量管理专家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家代表组成。省评委会主任

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省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

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

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省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

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和评审员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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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

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

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省评审办按照行业类别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

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由 5 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

奖评审专家、行业专家,邀请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参与,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

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创新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 5 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3 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 3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

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

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

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

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

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 A 档,农业生产企业

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 A 档,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

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

建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

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7.近 3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

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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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

(二)“组织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大力推进

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

2.建立完善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工作,辖区内至少有 1 个组织获得省

级以上政府质量奖。

4.上一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达到 A 级或优秀等次。

5.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

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省评审办向各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评审委)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

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

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评审委办公室查询申报组织

的信用档案,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或市评审委签署推荐意见

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省属组织和“组织奖”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

评审办。对已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应当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

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

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

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组织奖”按资料评审得分高低确定候选授奖名单,直接进入投票表决环

节。

第十六条 顾客满意度调查。省评审办委托第三方机构,从用户、行业协

会、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对入围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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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

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省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过

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省评审办根据入围组织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

答辩、顾客满意度调查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

选授奖名单。将候选授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评委会审查,由省评委会按比

例随机抽取 30 名评委会成员以投票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候选授奖、初选授奖的名单,分别

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其中初选授奖名单公示须附组织简介、质量管理经验。

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省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初选授奖公示期间反映的

问题,省评审办应当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省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省政府

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

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200 万元;“创新奖”获奖组织每

家奖励 6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争创中国质量奖。中

国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励 300 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每家奖

励 150 万元。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各类奖项的奖金按就高原则,

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

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

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

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

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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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

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

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称

号及标识,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 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

违规、违纪行为的,省评审办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

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

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

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

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浙政办发〔2015〕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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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省政府第 379 号令)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

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

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

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

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

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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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

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浙江科技大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浙江科技大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 2 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 300 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45 项,二等奖不超过 90

项,三等奖不超过 165 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 10 个。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浙江科

技大奖奖金每项 300 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

项分别为一等奖 30 万元、二等奖 15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

第十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

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

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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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

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

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

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

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

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

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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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一)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订分类、

分级评价标准,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对新经济、新模式、新

业态成果,可以根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需要,制定符合其特征的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

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以成果应用推广为导向。

第三章 提 名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

度。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利用网络信息

技术等手段,简化提名环节和材料,优化提名和评审流程。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启动前,将评审工作安

排、提名规则以及指南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

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第一人;

(五)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浙江大学等在浙部属单位、创新型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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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企业、重点科研机构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

第十八条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

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可以单独提

名或者联合提名;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公布提名规则和程序,并在本学科、

本行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

者。

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

者。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

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

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

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

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

者提名中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

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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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条件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科学技

术奖提名书的通用示范文本以及详细的填写说明。

提名者应当说明被提名对象的贡献程度及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供真实

客观完整的公示、评价材料,明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的被提名者是否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

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材料的,有关报告应当客观

真实。

第二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

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

可提名。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材料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形式审

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者主要情况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

可提交评审。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

设,健全专家遴选机制,优化分组评审方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省科技专

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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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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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者候选者的;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提名者

和被提名者认为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

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

督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

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科技大奖不进行行业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按照提名等级,分别经

行业评审组专家记名投票和评分,在不超过本行业评审组可选名额的前提下,

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确

定。

通过评审的候选者,得票数不得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

分之一。

第三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

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不超过

规定数量的候选者通过行业评审。

第三十一条 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和通过行业评审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

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

审。

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浙江科技大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

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应当接受现场考察,并参加陈述和答辩。

综合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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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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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

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

(二)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

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建议。

(三)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

投票和评分,根据得票数多少提出一等奖获奖者建议。入选一等奖建议的候选

者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得票数相等的,按照得分高

低确定。

(四)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同意参加

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一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

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二等奖获奖者建议。

(五)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同意参加

低于提名等级评审的二等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

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三等奖获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行业评审结论作出后 3 个工作日

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

示已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及其提名者。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 7 日。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

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提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

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资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监督委员会应当

对申请人身份保密。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在 20 日内进行核

实,并回复异议申请人,同时报告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收到异议后,可以转交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也可以自行

核实。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形式审查后公示阶段和行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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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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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示阶段的异议核实情况分别提交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异议处理后

符合相关条件的,提交下一阶段评审。

第五章 授奖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建议方案,经省科学

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省科学技术

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浙江科技大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或者团队享有。自

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

奖金由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事先协议分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荣

誉由获奖人或者组织享有。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

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

员人事档案。

第四十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

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

术奖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营销、中介、代理等

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签

订保密协议,不得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联系和交往,

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

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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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

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

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诚信体系。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或者组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

将相关信息记入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提名者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协助被提名

者牟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或者取消其

提名资格。

第四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

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监督委员会成员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

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和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有

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

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移交有关部门

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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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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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7 月 28 日省人

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 3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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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雏鹰行动”培育隐形冠军企业的

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2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开展“雏鹰行动”,梯度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

批隐形冠军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质量为

根本,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打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生态,引导企

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

高质量发展。

(二)培育目标。到 2022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 6 万家以上,净增“小

升规”企业 1 万家以上,入库培育隐形冠军企业 1000 家以上,产生隐形冠军企

业 200 家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创新型创业工程。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支持知

识型、科技型、领军型等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和支持创业者投身以新技

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创业。引进和培育一批领军

人才、高级管理团队、高级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匠。开展创业教育、

创业辅导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工程。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改造提升,

支持企业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的数字化应

用水平。深入实施“企业上云”行动,到 2022 年实现 50 万家企业上云。分行

业成批量推广中小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经验,推进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

数字化车间、“无人工厂”建设。到 2022 年,隐形冠军及培育企业装备数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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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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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达到 60%以上。

(三)实施质量标准提升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

打造“浙江制造”品牌。支持企业对标一流水平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

管理水平。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标准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到 2022 年,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主导产品采标率达到 70%以上。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

订并贯彻实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到 2022 年,累

计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 45 项以上、“浙江制造”标准 3000 项以上。开展

“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工程,优先支持“雏鹰行动”培育企业,到 2022

年,争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中小企业达到 800 家以上。

(四)实施专业化发展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实施针尖战略,聚焦主业,主

攻细分行业。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专业化

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紧密型协作关系。推进企业“制

造+服务”“产品+方案”的服务化发展,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一揽子解决方

案,提高专业化生产和服务水平。

(五)实施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开

展技术、产品、服务创新,以及生产、组织、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建

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产学研合作,发挥科技大市场作用,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到 2022 年力争技术交易额突破 1200 亿元。鼓励高校、

科研院所、区域行业创新平台等以非营利方式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实施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带

动产业升级。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研发载体(平台),鼓励企业参与制

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大

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到 2022 年达到 2 万家以上。

(六)实施市场拓展工程。深入开展“浙江制造”全球推广活动,实施品

质浙货行销天下工程和“一带一路”贸易畅通计划,加强“浙江制造”认证国

际合作,扩大“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海外推广覆盖面,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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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试验区建设,大力推进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引导中小企业运用跨境电子

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外贸出口支持力度,省财政 3 年统筹安排 20 亿元,

重点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等。设立 80

亿元稳外贸稳外资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进出口融资。全面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1/3 以上。加大出口

退税支持力度,提高退税办理效率。支持隐形冠军等优质企业实施全球化发展

战略,到海外设立研发和销售机构,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

(七)实施融资服务提升工程。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民营

和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银行业金

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省 3 年新增 5000 亿元

投向小微企业,确保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

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完善

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考核权重,落实尽职免责和容

错纠错机制,积极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加

大金融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和入园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

“雏鹰行动”培育企业主动授信、批量投信,鼓励开展动产融资和信用贷款。

引导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

务。支持金融机构实行针对中小企业的供应链、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担

保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等。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雏鹰行动”

培育企业。

(八)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程。聚焦重点行业,围绕供应链整合、

创新协同、数据共享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探索实践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新模

式。鼓励龙头大企业开放创新链和供应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

协同创新平台。搭建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以数据为纽带的大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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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协同、制造协同和资源共享,营造新型产业创新生态。支持大企业、互联

网企业、软件开发商等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发一批工业应用程序(APP),到

2022 年开发集成 5 万款以上,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精准、适用的服务。

(九)实施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加快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一批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在产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

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产业平台布局建设小微企业园,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

务质量。到 2022 年,累计建设小微企业园 1200 个以上,推动 10 万家小微企业

入园集聚发展;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达到 100 家以上,创建国家级小微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0 家左右。

(十)实施公共服务供给工程。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互

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

本。加快推进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和长效机制建设,整合涉企部门服务职责,健

全政策直达、解难帮困、精准指导、专业服务、督查评价等功能,完善省市县

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

服务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精准服务。到 2022 年,基本实现公共服务平台

网络县(市、区)全覆盖,培育省级以上示范服务机构(平台)100 家以上。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

组织实施“雏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目标任务,并定期通报进展

情况。省市县三级联动,建立覆盖各培育阶段的“雏鹰行动”企业培育库,每

年筛选确定入库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服务、监测评价、动态跟踪。

(二)强化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增值税率下调、小微企业普

惠性税收减免、降本减负等优惠扶持政策。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完

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雏鹰行动”培育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优化发展环境。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

三方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及时总结各地在实施“雏鹰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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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发展难题、推进梯度培育、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培育树立一

批典型示范企业,推广成功发展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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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经信技术〔2010〕520 号

各市、县(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加大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现将新修订的《浙江

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

(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

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 号)、《浙江省委省

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 号)和国家重大

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

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

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

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

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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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

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

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

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

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

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

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

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

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

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

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

案例。

第六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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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首台

(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其中县(市)属申请单位申报材

料经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单

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 1)、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 2)和浙江省装备制

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 3)。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

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

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

关专业高校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

荐证明书。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十)对于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技术

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首台(套)产

品认定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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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开展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专家或技术服务

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当年度《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以下简称《产品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

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产品名单》,并向产品所在单

位发放《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以

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名单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由省经

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其单位和个人荣誉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宁波除外),由省

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 100—300 万元,

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 50—100 万元。

第十二条 认定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

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

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

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

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和奖励资金,

并取消其二年内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二)评价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

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

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委托资格,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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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

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工作,并纳入省

首台(套)产品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

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浙经贸投资〔2007〕371 号)

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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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

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 号),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

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量质并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浙江省科

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1 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

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

门组织实施、省科技厅指导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

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在科技创新数字化改革总体框架下建设“省级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以

下简称“省科库”),开展评价系统和省科库日常运营和维护,对全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价管理,处理异

议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数字化改革为总抓手,推动科技

型中小企业培育流程再造、制度创新,对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服务,鼓励企业

积极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条件的市县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国家政策基础上,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 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标准给予奖补,加大创新券对企业研发投入带动力度,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132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129

开放共享。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境内或浙江省在省外设立的科创飞地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

民企业;

(二)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评价当年及上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

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 0 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

三类,满分 100 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 20 分)。按上一年度企业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

比例(四舍五入,下同)分档评价。

A. 20%(含)以上(20 分)

B. 17.5%(含)-20%(16 分)

C. 15%(含)-17.5%(12 分)

D. 12.5%(含)-15%(8 分)

E. 10%(含)-12.5%(4 分)

F. 10%以下(0 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 60 分)。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

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5%(含)以上(60 分)

B. 4%(含)-5%(4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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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130

C. 3%(含)-4%(36 分)

D. 2%(含)-3%(24 分)

E. 1%(含)-2%(12 分)

F. 1%以下(0 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 20 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

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 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20 分)

B. 2 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14 分)

C. 1 项Ⅱ类知识产权(7 分)

D. 没有知识产权(0 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

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拥有有效期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九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

合条件的,可自愿在评价系统上登记企业基本信息,按要求填报《科技型中小

企业信息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可组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不完整的,在评价系统

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向

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省科库,生成科技

型中小企业入库证书编号(以下简称“证书编号”)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有关单位可通过评价系统查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证书编号,下载电子

第134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131

证书。

第十一条 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资格自取得证书编号之日起有效

期为五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每年 5 月底前在评价系统中填报上一年度发

展情况。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入库的方式。各设区市

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周期性审核、公示和入库机制,每年分批次组织开展评

价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

息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系统填报

变更情况。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经企业在评价系统填报变更情况后重新生成电子证

书,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技型

中小企业资格:

(一)在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第十二条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连续两年未填报

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的;

(四)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条件的。

对出现本条(一)(二)情形的,自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之日起两年

内不得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有

异议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科技型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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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132

企业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照第十三

条所列情形对本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

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含)以上。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

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

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含)以上。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企业销售收入”,为企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

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

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88 号)

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

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6〕8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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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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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

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

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

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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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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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科发高〔2021〕4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

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高新技

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

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

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

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一定的辐

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支

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负责

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和抽查,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

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 10 月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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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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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

报通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100 万

元;

2.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 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

于 250 万元;

3.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 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800

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软件类企

业 30 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

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

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

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

备原值按 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

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

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 6

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

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15 项以上;

第139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136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

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

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八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及申报建设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

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发中心建议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发中心: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

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包括专

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

企业研发中心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企业研发中心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五)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在省科技

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批

复。

第十一条 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以不同研究方向申报多个企业研发中心的,

各中心均须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

责任,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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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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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

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

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

级为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入企业研发中心序列管理。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

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

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

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支持其

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

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

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年研发投入不达

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

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发中心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

重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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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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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发中心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

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

向+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高新技术企

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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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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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科发高〔2021〕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

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

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

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

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

核心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究院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

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

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

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

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

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

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

等方面引领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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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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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办企业和各参加单位

的权利与义务。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创新型骨干企业应当带头建设企业研究

院。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支持

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组织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指导企业研究院

的建设与发展,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运行评价和服务监管

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200 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人以上)且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

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四)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

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2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

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

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

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企业研

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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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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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拟建设的企业研究院进行评审和

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究院: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

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包括专项

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

业研究院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 7 个工

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

任,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

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

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主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

任,具体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

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究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究院的发展规

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

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企业研究院聘任。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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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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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

为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入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

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原则上每两年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不

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支持其

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

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

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究院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年研发投入不达标

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

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究院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

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主办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

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究院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

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146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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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主办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

+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企业研究院

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 号)同时废止。

第147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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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的

通知

浙科发高〔2021〕64 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现将《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 年 12 月 27 日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

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 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重点企业

研究院(以下简称重点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

政办发〔2021〕1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

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

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对重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和

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重点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的技术产品,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

的产业链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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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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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

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优

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

(四)加强与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

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

负责制订年度重点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重点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重点

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重点研究院

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

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

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

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100 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

数的 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 2000 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2000 万元以上;

(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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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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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5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

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

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

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

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审核,由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评价指标体系》(附表

1)对重点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现场考察,择优确定重点研究院

名单报省政府。

第八条 经确定的重点研究院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 7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的重点研究院,由省科技厅与主办企业、所在地科技主

管部门签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书,明确重点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

和经费等内容。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

第十条 对新获批建设的重点研究院,将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列入省重点研

发计划,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支持高校院所与重点研究院建立院士工作

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支持高校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

专业团队及研究生到重点研究院兼职或实习。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院所在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

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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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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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院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

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研发标志性战略性新产品,确保完成

研发目标任务。主办企业要为重点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

验设备及场地等保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第五条第

(四)点要求的基本条件,且不得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院在建设期内,要对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

的,应及时经所在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审核。对不影响

重点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的,由所在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院建设期满后,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经所在市、县(市、

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

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附表 2),原则上每两年

组织对重点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建设未满一年的重点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支持参

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荐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支持引进创新

创业型领军团队等;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所在地科

技主管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研究院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年研发投入不达标

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

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重点研究院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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