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消费篇 / 工业篇 / 减税降费篇/就业篇 / 民营经济、助企纾困篇 / 投资、外贸篇

发布时间:2023-12-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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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川经信装备〔2021〕12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 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 号),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创新研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对四川省内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目录制定、产品认定和政策支持进行了规定。第二条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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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消费篇 / 工业篇 / 减税降费篇/就业篇 / 民营经济、助企纾困篇 / 投资、外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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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装备〔2021〕12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 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 号),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创新研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四川省内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目录制定、产品认定和政策支持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首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相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航空与燃机、轨道交通、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16+1”重点领域,以及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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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机装备、应急装备、医疗装备、民生装备等领域。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制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开展认定并发布公告、编制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等财政资金支持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章 目 录第五条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省内研制且亟需推广应用的产品指导目录。《目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目录》与国家有关目录有效衔接,分级错位,已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产品,原则上不再列入《目录》;已列入《目录》但并未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鼓励申请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第六条 《目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一季度公开征集一次,企业根据当年通知要求逐级申请。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具备创新性且技术先进,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八条 《目录》是享受省级保费补贴政策、申请产品认定的依据。符合《目录》的产品,可申请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并申请后续政策支持;同时,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可申请保费补贴。

第三章 认 定第九条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的省内产品,经组织专家对产品创新性、技术先进性、质量和性能进行评审后,认定为国内(或省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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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发布《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认定结果分为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和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两种。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一般每年二季度公开发布认定征集通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后逐级推荐上报。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测试评价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六)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二条 《公告》有效期为 3 年,是享受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的依据。企业生产经认定并列入《公告》的产品,可按程序申请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

第四章 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符合《目录》、国家相关目录或列入《公告》的产品,按规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台(套)或批/版(次)产品只能享受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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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十四条 鼓励符合国家有关目录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产品再予以核定保费5%的配套补贴,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五条 符合《目录》的产品,以产品价值乘以最高不超过2%的实际投保费率为计算基数,给予 70%的保费补贴,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20〕427 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列入《公告》、实现销售的第一台(套)装备、第一批次新材料、第一版次软件,经专家评审,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根据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研制企业创新突破补助,国际、国内领先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30%、20%,支持金额均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可纳入“一事一议”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列入《公告》的产品,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 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研制单位,70%奖励给用户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管 理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支持,不得通过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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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享受政策支持。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企业,将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目录》制定、《公告》认定等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责任。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遵守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管理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利益回避和保密原则。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违反有关规定,或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非法占有认定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6〕320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装备工业科0816—223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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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22〕27 号)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略。

(二)培育目标。到 2025 年,100 户省级“贡嘎培优”企业营业收入力争实现翻倍,平均研发经费支出占比力争达到4%以上,成为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标杆;带动全省累计创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产业链“领航”企业分别达到350家、30 家、8 家。

二、培育对象

(一)遴选对象。聚焦“16+1”重点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经济领域以及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遴选具备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等特征,且原则上 2020 年企业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2025 年至少实现翻倍,2020 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超过全省规上工业平均水平、2025 年研发经费支出金额至少实现翻倍的四川省企业。(二)遴选程序。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四川省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认定服务办法,明确细化遴选标准,确定100 户省级“贡嘎培优”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培优企业)。各市(州)参照培优企业标准确定市级“贡嘎培优”企业名单。

(三)动态调整。新申报的培优企业,由市(州)从市级“贡嘎培优”企业名单中择优推荐;属于省属国有企业的,由省国资委统一推荐。每年对培优企业名单予以调整并及时增补,报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发布,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同类型项目不重复支持)。三、重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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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企业竞相发展。

1.支持竞相成长。鼓励培优企业快速发展、竞相成长,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速排名前 30 户的,省级工业发展专项分别给予200万元资金奖补;每年对培育工作业绩突出的5 个市(州),省级工业发展专项分别给予 1000 万元资金奖补,由市(州)统筹用于奖补年度增速快的市级“贡嘎培优”企业等。

2.支持对标先进。重点支持培优企业对标国家标准,申报创建一批国家级产业链“领航”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创建成功的,省级相关专项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200 万元和 50 万元财政资金奖补支持。3.支持跨越发展。深入实施“百亿强企、千亿跨越”大企业大集团提升行动,对首次入围“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和每新跨过一个 100 亿元级台阶、1000 亿元级台阶的培优企业,按照《四川省激励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跨越发展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促进技术及产品研发。支持培优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推荐参与或承担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计划。在培优企业中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优惠政策,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和省质量基础建设“一站式”平台。

2.推动创新平台搭建。支持培优企业主导或参与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和研发熟化平台,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每年新认定的企业类省级创新平台,争取培优企业占比不少于10%。3.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在培优企业中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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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混合所有权改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设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项行动。支持培优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按照不超过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补。鼓励培优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对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大规模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补。(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推动项目建设。健全项目推进机制,引导培优企业投资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鼓励市(州)实施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对市(州)引进的重大支撑性项目和关键配套项目成效突出的,相关企业可申报培优企业。深化全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培优企业做大做强主业,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布局。

2.支持融通发展。引导有条件的培优企业构建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供应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补。鼓励共建川渝供应链,对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超过 1 亿元,按照不超过采购金额的1%,给予符合条件的培优企业最高 200 万元事后奖补。支持实施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对企业开展以获取技术、品牌、人才和市场为目的的跨区域、跨境并购,按照不超过并购重组支付金额的1.5%,给予符合条件的培优企业最高 400 万元事后奖补;对其并购省外、境外企业迁回四川并注册的,奖补标准提高到500 万元。3.推动提质增效。鼓励培优企业实施品牌培育、品质提升计划,争创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培育“天府名品”高端区域质量品牌。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培优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标准的可给予项目经费补助。开展管理提升第三方综合诊断,促进培优企业组织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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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转换,强化运营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实施亩均效益提升行动,将培优企业纳入“亩均论英雄”评价,联动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引导资本、土地等资源依法依规向质量效益好的企业集中。(四)支持企业绿色安全发展。

1.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培优企业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助推重点行业碳达峰碳中和。支持绿色低碳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鼓励培优企业实施燃料和原料清洁低碳替代。深化完善项目节能审查,持续开展节能监察、能效对标和绿色诊断服务。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贯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支持培优企业参与制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完善认证管理推广体系,打造一批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产品、绿色低碳供应链,对认定为政府采购节能低碳产品的,实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支持培优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或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2.突出企业本质安全。在培优企业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鼓励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五)强化企业服务保障。

1.促进人才有效引育。鼓励培优企业引育人才,对其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支持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等人才计划,按规定在职称评定、落户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人才政策扶持。建立培优企业人才需求与高等院校招生专业联动培养机制,对相关高等院校招生指标给予积极支持。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率先在培优企业试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与相关系列职称评审贯通模式。建立培优企业公共就业服务联系制度,实施定向服务,帮助解决用工问题。发挥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对培优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岗位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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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能等培训并承担成本的,给予培训补贴直达支持。每年组织开展研学交流、合作洽谈等活动,开拓企业家视野。2.提升融资服务实效。深入实施“五千五百”上市行动计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培优企业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列为上市重点孵化和培育对象,加快上市进度;跟踪已上市培优企业再融资需求,采用增信保障等措施,提高再融资成功率。搭建融资对接平台,匹配信贷、保险、担保、债券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给予综合授信、定向支持,提供信贷服务、担保服务。开展“制惠贷”试点,带动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融资支持。健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提供培优企业名单和必要的信息。将对培优企业贷款投放情况纳入驻川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等考核范围。建立引导投资基金加大对培优企业投资的激励机制,将培优企业投资服务情况纳入对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范围,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基金管理费挂钩机制,引导更多资本投向培优企业。

3.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参与国际合作、全球竞争,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完善涉外风险统保平台,引导培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优化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支持培优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等。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强化应用场景供给,促进培优企业跨界融合,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培优企业项目对接路演等活动,举办新品发布等会议(活动),助力培优企业开拓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服务保障。按照行业类型将培优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领域省领导联系机制。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建立四川省重点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健全诉求收集、分办制度。鼓励地方通过专题调度、现场会等方式,推动培优企业快速成长。建立“贡嘎培优”服务联盟,健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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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专家库,实施政策精准推送,探索个性化辅导和服务模式;依托第三方机构择优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管理咨询、经营诊断、人才对接、市场开拓、权益保护等系列涉企服务活动。

(二)加强要素供给。培优企业投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按程序积极推动其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对已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且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培优企业其他的省重点产业项目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州)、县(市、区)重点保障,土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年底可在省域范围内调剂。对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的培优企业建设的项目且符合条件的,落实能耗指标等资源环境保障政策。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强对培优企业的用电调度。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用户转供改直供。全面落实国家、省降低税费负担等降成本的举措。(三)营造良好氛围。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培优企业创新发展、绿色低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选制造业“十大影响力年度企业”和“十大影响力年度人物”。贯彻《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建立完善培优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等,举办企业座谈会、专题沙龙等会议(活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参与培优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企业科(民营经济发展科)0816—2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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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企业〔2021〕26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 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 号),更好实施四川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五年行动计划,培育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加快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助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服务的企业主要是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能够实现“两个倍增一标杆”目标(即:“贡嘎培优”企业营业收入实现倍增,助力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比力争实现倍增,建成低碳高质量发展标杆),有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特征的企业。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市(州)建立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库,实施省市(州)分级联动培育,全省不超过300 户企业,其中省级重点培育 100 户,市(州)联动培育不超过200 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入选,省级总量控制在 100 户。100 户省级“贡嘎培优”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动态调整。本办法所提出申报条件、认定程序、扶持与管理等举措均聚焦于100户省级“贡嘎培优”企业(以下简称“培优企业”),市(州)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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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报培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发展战略清晰,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团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属于“16+1”等重点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经济领域以及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的企业。(二)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及以上。到2025年预计营业收入至少实现翻倍的企业。

(三)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超过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到 2025 年预计研发经费支出金额至少实现翻倍且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超过 2%,同时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得低于当年申报期水平的企业。

(四)申报企业已经获批或者预计能够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零碳工厂等绿色称号的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除外)。

(五)申报企业原则上要有明晰的市场拓展、投融资或兼并重组计划。积极支持有资本市场融资计划,已获得直接融资(含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实现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等)的企业。

(六)申报企业近 3 年以来没有发生重特大环境、安全生产、质量等事故(事件)。

第六条 对暂时不符合(二)(三)项,但所建项目在2025年前投产、预计营业收入达到 20 亿元及以上且未来能够满足研发经费支出等条件的新建制造业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区域的制造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制造业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企业,也可纳入培优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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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七条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申报要求,由申报企业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九条 县(市、区)初审后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复核后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或委托市(州)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征求厅内相关行业处室意见后,再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建议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企业名单。

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第十三条 将培优企业纳入四川省重点企业协调服务机制范畴,对其提出的诉求给予积极服务。依法依规在政策扶持、资金安排、要素保障、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引育、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动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专家对培优企业进行评估,对照发展目标、结合市场变化,对省级名单中目标偏差较大、增长速度偏低的企业予以调整,调整应征求厅内相关行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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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意见。空缺名额按照认定程序,开展企业递补申报,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新的培优企业名单。对提供虚假信息,发生环境、安全生产、质量等重特大事故(事件),以及严重失信等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取消其培优企业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与上位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按上位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企业科(民营经济发展科)0816—2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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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川经信规〔2023〕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支持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集聚集约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机制完善、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健全,具有较强协作配套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围绕“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总抓手,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突出产业协同发展,兼顾地区平衡发展。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加强对各市(州)的宏观指导。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协助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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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集群培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国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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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六条 省上建立集群培育库。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加强对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支持集群发展。鼓励省级产业投资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 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集群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商会协会作用,公共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用好本地区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各类政策工具,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和推广。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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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报集群应当符合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见附件)。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将定期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上报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省级集群”)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省级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 1 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七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 月10 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省级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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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备案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27 日起实施,有效期2 年。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企业科(民营经济发展科)0816—2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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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21〕56 号)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对符合全省区域产业布局引导目录的省级重点产业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投资额度5%的比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金奖补。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综合奖补。

二、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符合国家绿色化技术改造要求的项目,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5%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补。对省级新经济示范企业实施的“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度5%的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补。

三、支持工业软件开发和应用。对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软件产品或服务,且该产品或服务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研发项目投资额 20%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奖补。对省内首版次工业软件示范应用项目,且项目投资不低于 2000 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奖补。

四、支持产业成链集群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市(州)给予 2000 万元奖补,用于集群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招引或新建支撑集群发展项目的龙头企业,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补。对招引或新建的具有建链、延链、强链、补链关键性作用的项目,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补。

五、支持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创新成果在川转化,按照不超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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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新成果转化项目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 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大规模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 2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补。六、支持项目承载平台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资金支持标准给予 1:1 配套资金。对新认定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5+1”重点特色园区、院士(专家)产业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300万元,用于园区重点项目建设。

七、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固定资产投资5 亿元及以上制造业项目可申请在 3—5 年内就近预留一定空间的工业用地。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其他省重点产业项目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州)、县(市、区)重点保障,土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年底可在省域范围内调剂。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对工业投资增长明显、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有力、工业用地集约水平高的市(州)、县(市、区)下辖开发区在园区升级、扩区调位方面予以支持。八、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特色金融服务,开发制造业项目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等信贷新品种。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制造业投资项目的专属保险产品。将制造业贷款投放纳入财政性资金存放、驻川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等考核范围。健全和深化与国家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对接工作机制,建立产融合作信息互动协调机制。对符合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金融机构予以支持。九、统筹项目要素保障。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统筹保障机制,引导水、电、油、气、运和通信服务单位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接入服务,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重点产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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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所需其他要素指标加强统筹配置,给予重点保障。十、支持制造业人才队伍建设。对重点项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给予人才政策保障。支持产教融合示范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建立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安排与重点项目人才需求联动的培养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相关专业招生指标给予倾斜支持。对重点项目开展专场招聘、专业培训,由各地结合实际给予补贴。十一、提升项目服务水平。全面实行项目投资审批“一网通办”,对投资 5 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的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节能评估等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提前介入服务机制,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推动“零新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零新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审批试点。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实行项目投资工作激励。各市(州)将制造业项目引进及建设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落实“红黑榜”通报机制,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增长明显且完成投资目标的市(州),分年度给予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激励资金。对市(州)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促进、产业项目建设推进等相关工作给予技术改造前期工作经费支持。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 年,每条具体政策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比例,根据工业发展资金预算及项目投资额度分级等因素,综合测算后确定,资金奖补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技改投资科0816—224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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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委发〔2021〕11 号)一、聚焦产业主攻方向

(一)重点打造支柱产业。电子信息产业聚焦新型显示、半导体、电源、智慧家庭等领域,力争 2025 年营业收入突破3000 亿元。装备制造产业聚焦汽车、航空与燃机、智能装备等领域,力争2025年营业收入突破 1200 亿元。先进材料产业聚焦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力争 2025 年营业入突破800 亿元。新能源和化工产业聚焦清洁能源和绿色化工等领域,力争2025 年营业收入突破 500 亿元。

(二)加快培育特色产业。核技术应用产业聚焦质子医疗装备、医用同位素、核测控装备等领域,力争2025 年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北斗卫星应用产业聚焦基础部件、解决方案和运维服务等领域,力争 2025 年营业收入突破 350 亿元。5G 产业聚焦5G相关材料、5G器件、网络通信设备、智能终端等领域,力争2025 年营业收入突破300 亿元。物联网产业聚焦传感感知、通信传输、信息处理、应用解决方案等领域,力争 2025 年营业收入突破300 亿元。生物医药产业聚焦现代中药、化学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等领域,力争2025年营业收入突破 180 亿元。

(三)优化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以科技城新区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直管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等产业;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先进材料、装备制造产业;经开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化工、先进材料产业;涪城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产业;游仙区重点发展先进材料、核技应用产业;安州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物联网产业;江油市重点发展先进材料、装备制造产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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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县重点发展轻工纺织、食品饮料产业;梓潼县重点发展食品饮料、生物医药产业;盐亭县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新能源和化工产业;北川县重点发展装备制造、食品饮料产业;平武县重点发展食品饮料产业。二、加快提升产业能级

(四)突出抓好存量扩张。加快转型升级。坚持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发展方向,以技术改造为抓手,加快食品饮料、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加速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含工厂、产品、供应链、园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推进提质增效。实施制造业质量品牌培育行动计划,支持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相关标准、开展“三品”建设、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对认定为 国家级、省级质量品牌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专班服务。深入实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专班制度,按照“一企一策”对10 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制定分年度成长计划。

(五)强力推进增量招引。实施精准招引。鲜明招大引强、招新引优导向,统筹做好龙头项目建链、配套项目补链、集群发展强链。精准制定产业图谱和招商目录,以专业化招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新引进项目按照全市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奖励。优化落地服务。建立健全项目落地建设“服务专员”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办理时限,保障要素供给,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及早落地、加快建设。三、强化产业创新能力

(六)强化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创建国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力争在核、激光、磁电、二次雷达、光电互连、高温合金等领域创建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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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加大对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工业基础软件研发力度,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对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的在绵牵头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认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八)强化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服务、人才培养、投资孵化、中试熟化、科技金融和海外合作等活动,构建“政产学研用金”一体化服务平台。组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金融支持成果转化力度。争取出台《中国(绵阳)科技城科技创新条例》。每年对经评选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在绵转移转化项目,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交易额分别给予技术输出方 1%吸纳方2%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四、培育优质企业群体

(九)培育“头部”企业。支持大集团大企业提升行业优势地位,推动配套企业就近集聚布局,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 亿元、50 亿元、100亿元、500 亿元、1500 亿元的企业,分别对其管理团队及相关人员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绵年入库税金突破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亿元、5 亿元且不欠税的企业,分别对其管理团队及相关人员给予不高于 15 万元、2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十)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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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支持企业专注发展特定细分市场,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围绕“锻长板”“补短板”领域专精特新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十一)培育壮大规模企业。加大分类指导服务力度,持续推进“个转企”“小升规”,首次升规入统企业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对新升规企业的专项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五、推进产业数字赋能

(十二)建设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有网络深度融合,加快构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等,深入推进窄带物联网部署,培育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到 2025 年,力争实现城镇以上区域、园区5G 网络全覆盖,城镇和重点村“双千兆”全光网络全覆盖,园区物联网深度覆盖,建成一个跨行业跨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及多个行业平台。(十三)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大力培育数字化改造服务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支持企业推进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业务数字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接入工业互联网平台,营造工业互联网发展生态。每年遴选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优秀案例,分别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企业数字化改造按投资总额的 209 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十四)培育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工业数据整合共享,建设工业细分领域大数据集成平台。探索建立工业大数据交易中心,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数据估值和金融化运作试点。建立工业数据治理规范,推动数据采集标准化,开展行业领域标准试验验证和试点示范,创建一批创新体验中心和产业示范基地。以需求为导向丰富应用场景,打造 5G 人工智能、4K/8K 生态圈,大力发展虚拟现实、平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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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济、共享经济等。

六、提高产业承载能力

(十五)提升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加快神华天明等电源点建设,持续开展电网改造升级,推动智慧电网建设。合理布局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设施。建设能源互联网。围绕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企业周边道路、公共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物流公司依托蓉欧班列、5 高速、西成高铁等开发多式联运服务。(十六)推动产业向园区集中。坚持“土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理念,除采掘业、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企业均要入园发展。围绕“3+N 产业园区(即科技城新区、绵阳高新区、绵阳经开区+N个省市级园区)布局,支持园区扩区调位,加快由功能单一的生产性园区向功能复合的产业发展平台转型。支持绵阳高新区、绵阳经开区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园区创建国家级园区。(十七)推进园区“四化”发展。突出“特色化”发展。坚持“一园区一主业”,推进主导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力争到2025 年建成省级特色产业园区 11 个。突出“专业化”发展。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引进专业化优势明显、分工协作紧密的关联配套企业,加快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配套,提升园区专业化水平。突出“集约化”发展。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根据园区单位产值、税收贡献匹配要素资源。支持园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盘活闲置楼宇,打造中小企业楼宇产业园。突出“市场化”发展。鼓励园区探索“园区管委会+专业运营机构”模式,实行企业化运作、市场化办园。七、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八)强化工业人才支撑。强化人才引育。实施“科技城人才计划”,对入选“聚变计划”“涌泉计划”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00 万元持续资助,对入选“卓越计划”的创新团队最高给予100 万元资助。实施“绵州育才计划”,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对入选“绵州企业管理菁英”“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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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匠”给予每年 6000 元资助。深化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联动机制,完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或重大项目人才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支持办法。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和企业联合建设工程师学院、技师学院,支持在绵高校老师担任企业顾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人才获得感。优化“绵州英才卡”制度,为入选人才提供行政审批便利、项目申报指导、创新服务、金融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出行等服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建好用好人才公寓。支持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对在绵工业企业工作并从事 关键领域或拥有核心技术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绵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9 十算的税额部分,按规定以省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助力企业招引员工。开展 “科技绵州·人才飞阳”专项引才活动,企业招引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纳入全市博士集聚计划,享受相关政策。定期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和人才地图。积极探索企业互助用工等。发挥科技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用,大力引进服务工业企业发展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最长免5年租金。支持园区入驻机构对接工业企业举办多类型招聘活动,并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跨区域实体化“驻点招工”服务。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券补贴机制,引导企业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强化财政金融互动。整合国有资本资源,组建绵阳市重大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兴川基金等,支持本地重大招商引资和优质产业项目,服务绵阳产业发展大局。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发挥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效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畅通银行信贷融资渠道。用好“风险池”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等信贷产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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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工业贷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比重。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引导产业链核心企业帮助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增信。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实施企业上市“钻石工程”计划,健全“入库引导+股改推动+过程励+上市奖补+融资补助”等涵盖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全过程的财政奖补政策体系,力争 5 年全市上市公司数量翻一番。支持发行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十)保障工业发展用地。加强用地统筹。土地指标优先保障全市重点工业项目。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业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鼓励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改革。盘活存量土地。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不足 1/3 投资额不足 25%且中止建设满一年的,依法追究土地闲置责任,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不改变工业用途前提下,鼓励以厂房加层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二十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应放尽放到县(市、区)、园区,全面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服务绿卡”制度,对企业实施免费优质“代办服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集中治理“吃拿卡要”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兑现落实政府承诺事项。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绵企通”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建立完善常态化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生产经营困难问题化解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在各发展阶段中所面临的财税、人力资源、行政、法律、投融资等痛点和难点问题。八、增强组织保障能力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局政策法规科0816—224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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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财规〔2023〕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绵办规〔202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做强做优金融产业,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支出。第三条 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据实法分配,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实行次年奖补的管理方式。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归口项目管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共同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分配和公示,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金融工作局为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编制项目年度预算、项目申报指南,汇总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定期报告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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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内容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1.支持金融机构招引。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绵阳市辖区(园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市级金融机构,其中:银行、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市级财政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保险公司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的金融机构,市级财政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金融机构在我市重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创新的产品和服务,被纳入国务院发文推广先进经验的,市级财政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动金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3.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科创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和非固定资产抵(质)押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申报要求具体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该项和降低“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成本项目中自主选择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贴息。

4.支持保险提供科技风险保障。

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支持对象及标准:对市辖区(园区)军民融合企业、高新技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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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业和取得国家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险种,其中属于重点引导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一般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 30%给予补贴;购买首台套、新材料、新软件类险种的,按实缴的保费在国(或省)政策执行补贴后,剩余保费部分的 40%给予补贴。投保军民融合保险,其中属于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5%给予补贴;投保其他军民融合保险产品,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5%给予补贴;军民融合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重身份的投保军民融合保险产品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 45%给予补贴。

企业在两类保险中投保的全部险种保费财政补贴总额,按照企业规模大、中、小型划分,单户企业每年全部投保险种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和 15 万元。5.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科创企业。

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符合条件且投资于我市辖区(园区)内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市级财政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对天使投资基金或创投基金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辖区(园区)的,市级财政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2%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6.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以及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市级财政按照企业当年实际融资额的0.1‰给予单户不超过50 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

7.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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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项目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上下游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帮助上下游供应商成交应收账款融资,年度融资额排名前 3 名的我市核心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8.降低“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成本。

项目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总额30%的比例给予融资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申报要求具体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该项和降低 科创企业融资成本项目中自主选择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贴息。

三、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9.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市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 0.5‰、单户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给予补贴。

10.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

项目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授信范围的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新增融资担保额的1%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资金=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担保额×1%×绩效评价系数×社会贡献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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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系数以金融企业年度绩效评价评定确定,等次为“优”、“良”、“中”的系数分别为 1、0.8、0.6;社会贡献系数以融资担保机构单笔业务担保费率确定,申报要求具体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11.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我市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注册地、总部办公地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非ST、*ST),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全年实际再融资额的0.1‰给予单户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费用补助。12.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市辖区(园区)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绵阳使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的,市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融资额的 0.1‰给予单户不超过300 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上述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再给予10 万元一次性补贴。13.支持基金集聚发展。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内容及标准:对在科创基金集聚区举办的基金招商、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论坛峰会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其中由注册在科创基金集聚区内的投资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主办的,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每次给予举办机构最高不超过10 万元补助;由基金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主办的,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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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80%,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对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牵头举办重大投融资活动,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活动承办单位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上述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200 万元。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下达第六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各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重点等内容,并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第七条 项目按部门归口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3、4、5、6、8、10、11、12 项”规定的机构和企业向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1、2、7、9 项”规定的机构和企业直接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第八条 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责任部门按项目类型可聘请财务专家、金融专家及法律顾问等人员,采取现场核查、资料复核和部门联合会审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建议意见。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绵阳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绵委办发〔2020〕11 号)规定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相关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全额拨付资金。第十条 基金招商、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论坛峰会等支持基金集聚发展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后组织实施。活动主办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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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由承办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后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进行资金申报,申报资料包括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市财政局按照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 规定下达资金。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个人发放奖励、补贴等。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用途,按规定做好资金分配信息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时,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包括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和具体绩效目标。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应含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和重点领域贷款增幅等指标;具体绩效目标按项目类型分别确定,重点应含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规模增幅、科创企业融资成本降幅、担保机构增量降费等目标。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同步分解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执行监控,以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

第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每年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汇总形成总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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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送市财政局。具体开展绩效自评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政策条款,按照原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绵阳市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绵财规〔2022〕2 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绵办规〔2022〕3 号)等。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政策咨询电话:市财政局财金协调科0816—22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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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发〔2022〕12 号)根据《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集中精力大抓工业 24 条措施的通知》(绵委发〔2021〕11 号)和《中共三台县委 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决定》(三委发〔2016〕20 号)精神,为实现“走在全市县域经济第一方阵,领跑全省农产品主产区县”目标,坚持“农业稳县、工业强县、服务业活县”战略不动摇,筑牢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推动工业经济全面提质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新增投资。对县内已注册的企业(含本土企业)扩大投资予以政策支持,在现有土地上新上项目或新购土地投资新项目,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 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县招商引资产业支持政策的企业,同等享受土地、税收、西部大开发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执行,其他新入驻企业按照招商引资协议执行)。第二条 鼓励企业技改创新。对固定资产投资500 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且当年完成固定投资 200 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完成投资和实物进度给予 0.5-2%的补助;对当年完成投资100 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按照当年完成投资和产学研情况,给予5-1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25 万元,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根据当年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的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第三条 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县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退出规模工业企业后再升规入统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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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四条 鼓励企业提档晋位。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4 亿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4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税收贡献。对年度纳税(实际入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纳税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招商引资企业或项目,若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此条款政策)。按企业纳税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奖 1 万元,每增加200 万元税金奖励0.5万元。企业首次纳税超 1000 万元,另行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企业首次纳税超 5000 万元,另行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企业首次纳税超1亿元,另行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健康运行。对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其产值、营业收入、利税、能耗、安全生产、环保等进行考核,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奖励基数为 2 万元每户(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县工信局考评细则和企业考核得分计算)。

第七条 鼓励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取得“军工四证”的单位,给予每个资质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市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八条 支持企业加强本地协作配套。对县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县内企业产品(技术服务)金额累计首次突破500 万元,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按新增采购额的 0.3%给予补助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具体申报流程按照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根据当年企业协作配套情况制定的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第九条 鼓励企业智能、绿色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含工厂、产品、供应链、产业园区、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条 鼓励创新发展。通过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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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5 万元、5 万元;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企业专利申请授权给予适当的资助奖励;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计划,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入选市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优秀案例,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企业数字化改造按投资总额的 20%给予不高于3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首次成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质量品牌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三条 鼓励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 强化落实产业扶持政策支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 亿元工业产业发展资金。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政策咨询电话:三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0816—533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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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三委发〔2023〕3 号)按照《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集中精力大抓工业 24 条措施〉的通知》(绵委发〔2021〕11 号)和《中共三台县委、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台县推动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四条硬措施〉的通知》(三委发〔2022〕12 号)要求,为进一步保障我县纺织鞋服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百亿级纺织鞋服产业集群,推动工业经济提质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第一条 推动延链强链补链。组建纺织鞋服产业延链强链补链工作专班,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推动企业集群集约发展,打造综合实力全国领先的高端纺织集群。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效益等情况,对租赁国有厂房的企业,最高给予 5 年租金补助;对直接购置标准厂房入驻的企业,最高按购置价格(不含税费)的15%给予补助;对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最高按固定资产(不含设备)总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入驻企业购置新生产设备的,最高按新购设备总额的12%给予补助;对企业(含总部)整体转移至三台的,最高给予1000 万元补助;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性收入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入库税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县级留存部分,最高享受等同于5 年县级留存部分 100%金额的产业扶持资金。

第二条 鼓励企业协作配套。加大对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县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企业,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主板上市的县内企业,给予6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县内企业产品(技术服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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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首次突破 500 万元,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县内企业,按新增采购额最高补助 2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利用5G、区块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创新水平。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分别给予50 万元、25 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强化龙头企业培育。积极培育纺织鞋服产业链控制力强的龙头企业、链主型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联动融通。对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20亿元、10 亿元、4 亿元、1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4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根据产业链优化人才供给,积极帮助企业引进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的高层次人才。强化产教融合,夯实技能人才支撑,推进企业与县职校开展全方位合作,鼓励学校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对招引(含回引)县外从事纺织鞋服行业三年及以上专业工人的新入驻企业,给予招引补助 1000 元每人,补助人数不超过 500 人。第六条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激励作用,用好 2 亿元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重特大项目。畅通银行信贷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等信贷产品,提高纺织鞋服业贷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比重。依托工业园区“园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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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贷”促进融资增信工作,用好工业园区 8000 万元融资额度支持企业开展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质押融资,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第七条 完善产业要素保障。以高水平要素保障,推动鞋服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鼓励工业用地以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改革。全力支持企业发展,三年建成不低于30 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做优项目落地保障,将自来水、排污管、燃气、通讯、电力供应及市政道路(含规划道路及路灯照明)等基础设施接入项目直接使用。

第八条 推进产业绿色发展。持续加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建设,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纺织鞋服产业绿色制造体系。对年度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其产值、营业收入、利税、能耗、安全生产、环保等情况,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奖励基数为 2 万元每户。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含工厂、产品、供应链、产业园区、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行重点纺织鞋服产业项目“1+1+6”项目服务制度,对纺织鞋服产业项目,明确1 名联系县级领导、1名全程服务联络专员,组建项目前期、供地报建、建设秩序维护、水电气要素保障、企业运行、后勤服务等 6 个后台服务团队,对入驻项目从签约到建成投产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听取意见,实打实解决问题”活动,持续加大送政策上门力度,确保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切实做到“有需必应,无事不扰”。第十条 推进品牌质量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品牌管理,加大自主品牌培养力度,提升品牌文化内涵。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由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品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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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企业或产品,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如本措施与我县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政策咨询电话:三台县经济合作局 0816—53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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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三府办发〔2023〕2 号)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建筑市场活力,促进我县建筑行业做大、做优、做强,拉动县域经济增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川办规〔2022〕5 号)、市住建委等 8 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绵阳市推动建筑强市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绵住建委发〔2022〕106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企业资质结构。助力我县高等级资质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并购重组,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后注册到我县及本地建筑企业年入库税金在 500 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并购净资产的 0.5%、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以建筑行业协会为引领,以一级(甲级)以上资质企业为支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为晋升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企业资质奠定基础,晋升为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二、培育扶持骨干企业。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创办或引进建筑企业,整合资源,组建建设集团,拓展集团经营范围。为我县建筑业年产值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成立健康发展工作专班,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招工难、回款难等问题。积极扶持骨干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增强骨干企业承揽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能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向集科研、设计、开发、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多产业链的综合性企业转变,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产业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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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导企业转型发展。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加强绿色建材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开发项目推行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房建设,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面积 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鼓励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倡导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绿色(新型)建材。鼓励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促进企业工程咨询行业创新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县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带头推行,结合实际可优先选择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每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新建项目不低于总数的 30%,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府投资新建项目不低于总数的 10%。

四、健全企业奖励机制。县财政将支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用于企业引进、企业资质增项、企业注册落户、企业业务拓展、企业创优争先、创造并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法(市以上住建部门认可)和企业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注册落户,在一年内入库、依法纳税,并签订承诺 5 年内不迁出协议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后,按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分别给予90 万元、35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鼓励企业创优争先,对我县建筑企业在县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的,给予60 万元奖励;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40 万元、30 万元奖励;获得“绵州杯”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成功创省、市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同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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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别奖励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五、推动人才兴业建设。鼓励建筑业依托绵阳市“人才引智”计划开展赴外招才引智,壮大高素质建筑业人才队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新注册或转注册到我县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注册期满三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人 2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人3 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绵阳市加快集聚创新人才十条政策措施(暂行)》条件的引进的建筑业从业人员,支持其按程序进行申报确认,并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方面享受相应待遇。搭建人才服务平台,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队伍。

六、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原则上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推行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 个月内完成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因土地等原因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按过程结算的方式支付相应节点工程款。七、多样选定中标单位。对市政、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城市更新等重大建设项目合理划分标段。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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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或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自行择优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可以通过票决、集体研究、咨询建议或者根据符合性评审合格的资质业绩、信用评分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名中标人。依据扶持中小建筑企业发展政策,将投资额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和预算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优先在信誉良好的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中,通过采取资格评审后随机抽取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施工和服务企业。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与中小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方式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加强对投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诚信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八、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强校企合作,积极开办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培训班及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建筑新技术、新材料运用与产业发展的结合度。实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存在串标、围标、“三包一挂”等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投诉的建筑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市场准入限制。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编制和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九、加强主动对企服务。建立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机会清单发布机制,县住建、交通、水利、卫健、教体等行业部门负责收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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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清单并实时对企业发布,引导我县优质设计、咨询、施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在我县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由企业按工程实际进度 100%申请提取使用,城市配套费可延至办理竣工验收前一次性缴纳。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十、促进外向经济发展。加强与重点省、市、区(县)交流和战略合作,推动我县建筑企业“走出去”。建立县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搭建三台县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企业用工、金融服务、法律咨询等信息。对年度县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出县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金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同一类别奖励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一、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绵阳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对在我县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评价结果与行政审批、评优评先、监督抽查、招投标活动等挂钩,促进建筑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十二、推动项目业绩入库。施工企业历年完成的工程业绩,在满足国家、省、市、区(县)申报条件并提供相应基础资料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相关信息资料后,按照正常项目进行业绩补录。指导并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四川省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办理工程各环节业务,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进入四川省和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业绩入库,对暂未办理竣工备案的项目,可根据竣工验收情况录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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