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政策汇编(滨江)

发布时间:2024-1-0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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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滨江)

93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层级。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初审上报工作,第二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发布工作,第三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工作。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信息的抽查检查和督促整改。市场监管总局更新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后3 个月内,浙江省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重新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3 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 3 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 3 年,每次到期前 3 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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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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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层级。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初审上报工作,第二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发布工作,第三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工作。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信息的抽查检查和督促整改。市场监管总局更新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后3 个月内,浙江省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重新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3 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 3 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 3 年,每次到期前 3 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由省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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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认定结果自行失效,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四章 培育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区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依托本区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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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质量奖、企业标准“领跑者”和“浙江标准”等。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融资增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品字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优质中小企业”配套政策等。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集,宣传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到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1 月20 日起实施。附件: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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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一、参加标准化活动(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 分)A. 近五年内,企业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 项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5 分);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 项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3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 企业人员纳入国家、省级标准化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5分);企业人员纳入市级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级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3 分)。

C. 近五年内,企业有受邀参与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标准化活动(5 分)。

二、获得标准化荣誉(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 分)A. 企业或企业人员为主获得省级及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5分);为主获得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3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 牵头制定的标准获评“浙江标准”(4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C. 牵头制定“浙江制造”标准(4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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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体、产业基地培育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核定,拟确定宁波宁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为全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浙江省杭州市陶瓷品市场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等8 个产业基地为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培育产业基地,《紧抓铁矿市场购销联动机遇助力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等 11 个案例为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2023 年12 月8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聂龙、潘晟

电话:0571-87051834,13656553025

附件:

1.浙江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培育名单(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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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第六批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名单(候选)3.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候选)浙江省商务厅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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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浙江省2023 年度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公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等 20 家外资企业为浙江省2023 年度首批外资研发中心。

现将确认名单公示,公示期 7 个工作日,请社会公众对名单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联系电话0571-87058222。附件:浙江省 2023 年度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浙江省商务厅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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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关于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根据《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评价办法》(浙商务发〔2022〕82 号),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了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评选工作。经企业申报、地市遴选,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论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指标评审、现场评价、研究论证等程序,拟定 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2023 年12 月5 日-12 月13 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省商务厅外经处或机关纪委,联系方式如下:外经处:0571-87051977

机关纪委:0571-87051147

附件:2023 年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名单浙江省商务厅外经处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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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 2023 年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优秀示范单位及示范试点、试点单位申报评审结果的公示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推动开放平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续写新篇,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2023年度全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的通知》,评选一批试点单位、示范试点单位,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一批优秀示范单位。在开发区申报、部门初审的基础上,我厅于11 月29、30日组织专家召开了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评审会,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至2023 年12 月12 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商务厅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丽娜,0571-87050882

裘 俊,0571-87057595

附件:2023 年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优秀示范单位及示范试点、试点单位名单

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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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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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于 2023 年度浙江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3 年度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审查推荐,我厅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拟确定GOLDFAN 等 84 个品牌为 2023 年度浙江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 2023 年12 月8 日-12 月14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省商务厅电商处。(联系人:王乔斌,0571-87050825)附件:2023 年度浙江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浙江省商务厅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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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浙江省商务厅等5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134 号各市商务局(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进口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中的作用,进一步支持企业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 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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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商务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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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于浙江省第二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和协同创新综合体承建企业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等 7 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69 号)等文件要求,经过组织报送,地市初审和推荐,第三方初评,我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等 7 部门联审,明确浙江省第二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企业名单、浙江省第二批协同创新综合体承建企业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到2023 年12 月26 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董希豪、景旦群

电 话:0571-87051941,87051955

附件:

1. 浙江省第二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名单2. 浙江省第二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名单3. 浙江省第二批协同创新综合体承建企业名单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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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关于 2023 年度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2 年度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暨 2023 年度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43号)有关要求,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省商务厅复核,现拟认定杭州市遥望直播电商产业园等 15 家电子商务产业基地为2023 年度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2024 年1 月3日,过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周梦赉,电话:0571-87051551

附:2023 年度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名单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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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级政策篇1.关于 2023 年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拟补助项目名单(第二批次)的公示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6 号),经企业自主申报,有关区政府初审推荐,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市级有关部门会商、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等程序,浙江航天润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的“特种光电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等 80 个项目符合政策补助要求。现将拟补助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 年12 月6 日—2023年12月12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产业投资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联系电话:85257135(产业投资处)、85257167(驻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 2023 年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改项目拟资助名单(第二批次).pdf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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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23 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第三批)资助的公示根据《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杭政办函〔2022〕59 号)、《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三批)》的要求,自项目启动以来,经区县部门初审、第三方事务所审计、专家评审、征求各部门意见,共 2 个项目符合资助条件,拟定了《2023 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汇总表(第三批)》,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12月 6 日至 12 月 12 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电话:85257102(生物医药产业处)、85257085(驻局纪检监察组),传真:85257120。

附件:2023 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汇总表(第三批).doc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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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等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2023 年度第二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已完成相关审核。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现将我市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7 日至12 月11 日。联系电话: 省经信厅 0571-87059133;市经信局0571-87063976。附件: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杭州市).xlsx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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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杭州市“未来工厂”评定通过企业名单公示根据《关于加快建设“未来工厂”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21〕4号)文件精神,局产业数字化推进处组织了2023 年杭州市“未来工厂”评定工作,经前期区县经信部门推荐、答辩评审、现场考察、财务审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等环节,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拟评定为“链主工厂”,博世电动工具(中国)有限公司等18 家企业拟评定为“智能工厂”,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34 家企业拟评定为“数字化车间”(详见附件)。现将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日期:2023年12月 14 日至 12 月 21 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推进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电话:85257094(产业数字化推进处)、85257085(驻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拟评定为 2023 年杭州市“未来工厂”企业名单.docx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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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杭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公示为引导和促进我市重点新材料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在企业申报、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推荐的基础上,经初审和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编制了《杭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现予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存在的问题。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14 日—12 月21 日。联系地址:杭州市富春路 188 号市民中心A 座1613。联系方式:市经信局材料产业处,0571-85257060;市经信局机关纪委,0571-85257036。

附件:杭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公示稿).pdf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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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征求 2023 年度“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公示企业意见的通知为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加强信用管理,推进我市企业信用建设,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委宣传部、杭州市发改委联合开展2023年度“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示工作,经企业自愿申报、属地市场监管局初审,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现场评估,产生 2023 年度“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公示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现将拟公示企业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形式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公示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20 日至12 月27 日。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109 号905室,电话:0571-89582589。

附件:2023 年度“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公示企业名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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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3 年度“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拟公示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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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3 年度拟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公示根据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运营机构自愿申报、各区、县(市)科技局审核推荐,根据专家实地核查和答辩评审,拟认定“威星科创园”等 54 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市级标准化孵化器 52 家,市级专业化孵化器 2 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3 年12 月27 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处 电话:85255627

市科技局机关纪委 电话:85255609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18 号市民中心C 座12 楼、13 楼传真:85255600 邮 编:310026

附件: 2023 年度拟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docx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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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 2023 年第三批次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拟补助项目名单的公示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6 号),经企业自主申报,有关区政府初审推荐,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市级有关部门会商、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等程序,杭州恒立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200万套设备零部件数字化车间项目”等76 个项目符合政策补助条件。现将拟补助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 年12 月27 日—2024年1月3 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产业投资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联系电话:85257135(产业投资处)、85257167(驻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 2023 年第三批次制造业企业技改资金拟补助项目名单.pdf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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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3 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有关名单公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经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已产生“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以及“市政府质量管理优胜奖”拟授奖组织建议名单,现予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

“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按行政地域排序)

1.杭州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

2.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6.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

7.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8.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9.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杭州龙冠实业有限公司

二、

“市政府质量管理优胜奖”拟授奖组织建议名单(按行政地域排序)

1.杭州罗莱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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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

4.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5.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公示时间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 月3 日,公示期7 天。四、反映问题的方式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具体详细。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并有可联系的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五、联系方式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 号611室;邮编:310013;联系电话:89582610;邮箱:qiangshiban@163.com。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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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3 年度拟认定为第二批杭州市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公示根据《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杭科高〔2021〕90号)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市级备案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的通知》(杭科高〔2023〕24 号)的相关要求,由运营管理机构自愿申报、各区、县(市)科技部门审核推荐,经我局审核,拟认定“三瑞众创空间”等 9 家机构列入 2023 年度第二批杭州市备案众创空间。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2023 年12 月21 日至12月27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书面反映。反映情况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71-85255627(局高新处)监督电话:0571-85255609(局机关纪委)地 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18 号市民中心C 座12 楼、13楼传真:85255600 邮 编:310026

附件: 2023 年度拟认定第二批杭州市备案众创空间名单.docx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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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开征求《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杭州新能源(储能)发展战略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高质量建设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推动杭州市新能源、储能科学有序发展,杭州市发改委组织编制了《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杭州新能源(储能)发展战略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12月20 日至 12 月 27 日。

联系人:卢孔裕

电话:0571-85251889

邮箱:kylu@zju.edu.cn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 18 号市民中心B 座706 室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杭州新能源(储能)发展战略规划(征求意见稿).pdf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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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为加快打造全国一流总部经济中心,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草拟了《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自发布公告起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5253499。附件 《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pdf

杭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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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实《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 号),加强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和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第四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浙江省内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细则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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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推荐等工作。

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搭建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积极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制定政策,精准性实施服务。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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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本省遵照执行。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中“特色化指标”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第八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申请常年开放。企业自愿登录信息平台并按住所地原则进行注册,根据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达到入库条件的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 1 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第九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的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1 个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第十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条件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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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层级。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初审上报工作,第二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发布工作,第三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工作。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信息的抽查检查和督促整改。市场监管总局更新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后3 个月内,浙江省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重新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3 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 3 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 3 年,每次到期前 3 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按照认定程序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 年。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由省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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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认定结果自行失效,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市场监管局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场监管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第四章 培育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区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依托本区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准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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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支持标准创新型企业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建设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质量奖、企业标准“领跑者”和“浙江标准”等。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融资增信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品字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优质中小企业”配套政策等。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标准创新型企业优秀案例集,宣传推广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成熟经验,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宣传纳入到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1 月20 日起实施。附件: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附件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特色化指标一、参加标准化活动(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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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近五年内,企业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 项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5 分);每牵头承担并通过验收1 项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3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 企业人员纳入国家、省级标准化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5分);企业人员纳入市级专家库,且近五年内有受市级市场监管局邀请以专家身份参与标准化活动(3 分)。

C. 近五年内,企业有受邀参与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标准化活动(5 分)。

二、获得标准化荣誉(以下项目可累计,满分5 分)A. 企业或企业人员为主获得省级及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5分);为主获得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3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B. 牵头制定的标准获评“浙江标准”(4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C. 牵头制定“浙江制造”标准(4 分)。参与的得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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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3年杭州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为贯彻落实《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杭政办函〔2022〕61 号)、《关于做好2023 年度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杭州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经企业申请、区县初审推荐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2023 年杭州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现予以公布。

附件: 2023 年杭州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docx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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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 年12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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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科技局)(二)更大力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扩大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面,提高补助强度。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对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2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 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 1 亿元以上的,直接给予200 万元补助。对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500 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额达 5 亿元以上的,直接给予3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并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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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科技领军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聚焦企业发展重大需求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前瞻性布局相关基础研究,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新型实验室体系和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引导企业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设备、有成果、有产品、有制度”的标准,加快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实施规上工业企业“两清零一提升”行动,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覆盖率。对新获批的企业牵头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省级认定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以及依托企业建设且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实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企业研发总部建设。支持央企、省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等在杭设立研发总部,对新引进的年研发投入额达1000 万元的研发总部,按不超过当年研发投入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外商在杭依法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按实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 50%给予奖励。对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研发投入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额达 5 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二、支持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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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鼓励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开展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链主企业等整合集聚创新资源,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以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链条延伸为重点凝练科研攻关任务。对企业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任务,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补助资金的 25%,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七)完善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机制。优化市重点科研项目遴选机制和组织模式,面向企业常态化开展技术难题和需求征集,建立企业、最终用户、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深度参与的科研需求征集凝练机制,综合运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对企业承担的竞争类市重点科研项目,市本级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 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300 万元;对采用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且实际支付金额达 300 万元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视同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扩大企业科研自主权。在履行项目合同前提下,赋予企业和科研团队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项目验收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三、支持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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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健全产学研成果对接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并向企业开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用免费许可、“先用后转”等多种方式,推动专利向企业快速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行科技特派员、科技创新协作员、科技成果转化员制度,提升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能力。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签订技术合同的,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补助;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每年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对企业年度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经认定登记)在500 万元(含)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累加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200 万元。设立规模 50 亿元的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深化企业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三首”产品,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以及主导制定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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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运用保护。加大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加强专利布局和运用,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积极参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案件应诉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科技企业培育发展壮大(十二)完善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充分发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平台载体作用,持续培育孵化科技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产业链生态孵化器,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孵化运营机制。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实施运营资助、绩效奖励、升级奖励、活动补助等政策。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运营资助。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五星、四星等次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运营资助;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孵化的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1 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的,给予所在孵化器每家不超过15 万元的绩效奖励。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升级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50 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给予不超过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健全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新雏鹰企业培育计划,持续培育未来产业和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硬科技初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鼓励科技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开展“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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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化、规上企业高新化”行动,推动更多企业成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科技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推动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快全国专精特新名城建设,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 万元、100 万元、100万元、2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十五)支持科技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将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纳入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引导企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对完成股改并在证监部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科技企业,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科技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成功完成融资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其融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五、营造更有利于科技企业发展的创新生态(十六)推动高水平研发人才向企业集聚。授权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开展人才自主认定,推动人才待遇落实。市科技人才计划加强对企业科技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支持。对企业新入选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设立的省级和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50 万元、100万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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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对获博士后独立招收资格的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七)支持企业引进外籍科技人才。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拓宽企业引进国外高端专业人才范围,持续完善引进外籍人才的便利化服务措施。对企业引进的高端外籍专家,按市和区、县(市)各承担 50%给予最高 60 万元年薪补助;对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按市和区、县(市)各承担50%给予10 万元补助,以及省级分配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十八)促进企业高效对接金融资本。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基金、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持续优化政策性投融资服务,畅通科技企业市场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充分发挥杭州科创基金作用,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支持引导投资机构聚焦科技企业开展业务。鼓励银行设立科创金融专营机构,优化科创信贷产品供给。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科创保险专营机构,拓展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功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研发类科技保险,每年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十九)推进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深化科技领域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的开放共享,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持续提升科技文献平台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科技资源服务。支持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范围内通用通兑,引导各类创新要素服务企业创新,单个企业每年申领科技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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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支持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决策咨询机制,大幅增加市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专家数量,吸引更多企业专家深度参与科技创新决策与管理。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本措施自 2024 年 1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条款由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本措施补助(奖励)资金除明确由市本级承担以及市和区、县(市)分担比例外,其余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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