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业主单位可与投资人签署《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委托协议书》,委托投资人作为建设单位
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人根据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并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
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成果经业主单位审查同意后以业主单位名义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人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批准
的初步设计标准,工程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不得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
按规定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确保
安全文明施工、按期完成施工及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
要求的,应责令投资人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完成后,投资人应会同业主单位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需要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建项目,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业主
单位和投资人须在项目完成工程竣工决算 3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移交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并积极协助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补贴资金核拨
第十六条区财政给予投资人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复(或备案)项目总概算的 45%,所
需资金由区发改部门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