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各区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10-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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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业主单位可与投资人签署《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委托协议书》,委托投资人作为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人根据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并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成果经业主单位审查同意后以业主单位名义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人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工程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不得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按规定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按期完成施工及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责令投资人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完成后,投资人应会同业主单位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需要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建项目,由区公共物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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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第十条 业主单位可与投资人签署《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委托协议书》,委托投资人作为建设单位

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人根据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并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

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成果经业主单位审查同意后以业主单位名义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人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批准

的初步设计标准,工程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不得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

按规定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确保

安全文明施工、按期完成施工及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

要求的,应责令投资人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完成后,投资人应会同业主单位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需要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建项目,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业主

单位和投资人须在项目完成工程竣工决算 3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移交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并积极协助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第四章 补贴资金核拨

第十六条区财政给予投资人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复(或备案)项目总概算的 45%,所

需资金由区发改部门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安排。

第102页

项目竣工并移交后,投资人可向业主单位申请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 70%的补贴资金。业主单位

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余额待项目决算完成后,再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核拨。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应会同投资人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决

算报告并报审。

经区有关部门核定的竣工决算价如低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按核定竣工决算价的 45%核拨补

贴资金总额;如高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除区政府另有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决定外,按照

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 45%核拨补贴资金总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投资人违反监管协议,造成无法按监管协议期限完成项目报建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

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非

不可抗力、政府责任导致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由业主单位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解除对

其作为建设单位的委托,终止监管协议,相关法律责任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投资人承担。区财

政可按照经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完成投资额的 2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须优先用于投资

人自行理清因项目建设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如有违反,业主单位可根据监管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并追回已核拨的全部补贴。

投资人所完成的投资额,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工程现状图

并编制结算书后,报区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勘察设计质量达不

到有关要求,或虚报项目概算,或造成严重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责令投资人

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

用由投资人承担。

第103页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无偿捐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公共设施项目的管理可参照

本规定执行,相关项目投资人由业主单位报区发改部门统筹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按深宝规〔2015〕6 号文规定签订了公共设施项目监管协议的,各

相关单位仍按原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有涉及投资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均应在监管协议中予以约定。本规定所有数

字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3 年。

龙岗区

2.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深龙更新整备〔2021〕101 号

为持续优化龙岗区营商环境,加快城市更新工作,按 照区委区政府“审批流程全市最优、审批效率

全市最高” 的要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对城市更新业务流程进 行了梳理和研究,现制定以下

若干措施。

第104页

一、优化单元计划阶段审查流程

(一)取消统筹单元调整和范围划定审查事项,《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的工作指引》( 深

龙城更〔2018〕10 号)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失效。各街道已划定的统筹单元作为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的参考。

(二)对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前期已出具统筹单元 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划定复函但尚未列入

计划的城市 更新单元,各相关单位可按照此前复函明确的拆除范围继 续推进计划申报前期工作。如

申报主体需对此前明确的拟 拆除范围进行调整,各相关单位可直接按照优化后的审查 流程推进计划

申报前期工作。

(三)为加快推动计划审查工作,避免申报内容与深 度不符合要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深

圳市拆除重 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深规划资源〔2019〕70 号)为申报主体提供

常态化前期指导服务,指导申报主体合理确定拆除范围,完善申报材料。

(四)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不再出具申请范围划定事 项的复函,涉及计划申报前期业务的各相关部

门按以下方 式开展相关工作:

1.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办理非农建设用地调整业务时不再将范围划定

复函作为收 文的必要条件,申报主体提供相应的拆除范围图(意向) 并进行合理性说明即可。区规

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 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申请时,将拆除范 围图(意向)

以及合理性说明转至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征 询意见,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2.旧屋村初步核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办理旧屋 村初步核查业务时不再将范围划定复函作为收

文的必要条 件,可直接按照申报主体提供的拆除范围图(意向)开展 旧屋村初步核查工作。

3.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在办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业务时不再

将范围划定 复函作为收文的必要条件,申报主体提供相应的拆除范围 图(意向)并进行合理性说明

即可。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收到涉及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的申请 时,将拆除范

第105页

围图(意向)以及合理性说明转至区城市更 新主管部门征询意见,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核查

意见。

4.“更新+整备”联动。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 门在审查“更新+整备”联动方案时,不再将

范围划定复函 作为意向更新单元开展“更新+整备”联动的必要条件。区 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

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辖区街 道办将联动方案报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的区城市更新工作 会议审议。

5.现状企业安置。按照《龙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 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备等项目企业安置工作指引》

(深龙工 信〔2020〕25 号)的相关要求,各街道办做好拆除范围(意向)内现状企业安置工作,

并将企业安置方案同步报 送至区工信部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五)合并更新单元计划意愿公示与计划草案公示环 节,取消计划阶段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分管局

领导工作会 及部门联席会,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内部审查中,实现 “一次会议、一个决策”。

二、优化单元规划、建筑设计阶段审查流程

(六)在单元规划阶段,强化城市更新项目的交通研 究,交通影响评价专家评审会与部门联席会合

并召开,取 消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分管局领导工作会。

(七)在建筑设计阶段,将部门联席会与专家评审会 合并,实现“两会合一”,进一步压缩审批环

节。

三、优化用地出让阶段审批流程

(八)将城市更新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区城市更新领 导小组会议授权至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的区城

市更新工作 会议审批。

(九)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环节不再开展审查学位 工作。

(十)实施主体在开展建筑物拆除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销工作时,可同步申请建设用地审批。除已

办理临时保 留手续的建筑物外,建筑物拆除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工 作须在区政府核发建设用地批

复前完成。

第106页

(十一)取消用地出让阶段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分管 局领导工作会。

四、严格执行各阶段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的“双 5”要求

(十二)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19〕

5 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城市更新等相关工作的通 知》(深建房产〔2020〕1 号)等文件精神,

严格执行在城市更新各个审批阶段涉及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双 5”要求,即原则上只征求 5 个

部门意见各部门须 5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相关责任由被征求意见部门承担。

(十三)对于法定图则生效两年内的片区,原则上不再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优化实施阶段资金监管措施

(十四)减少监管资金类型。一是取消回迁过渡费专 项监管资金,将三项监管资金缩减为两项;二

是缩小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缴纳范围,2016 年 10 月 15 日后取得规划批复的

更新单元实施单位免于缴纳该项监管资金;三是缩小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缴纳范围, 回迁安置

物业的权利主体出具经公证的自愿承担风险的声 明,且与被监管单位共同向街道办申请免交该部分

回迁安 置物业对应的建设监管资金的,可免于缴纳该项监管资 金。

(十五)延后监管资金缴纳时点。一是次期公共设施 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由“当期项目实

施主体确认 后核算并纳入监管”调整至“当期项目预售前完成核算并 纳入监管”。二是回迁房建设

专项监管资金,由“更新单 元规划批准后核算并纳入监管”调整至“当期项目实施主 体确认后完成

核算并纳入监管”。

(十六)优化监管方式。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由原“30%现金+70%银行保函”的监管方式调

整为“被监管单位 可结合自身企业情况,选择现金、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 保函、政府控股的金融

机构保函等任一方式缴交,也可采 取组合方式缴交”。社区股份公司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保

第107页

证金可以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政府控股的 金融机构保函、现金等单一方式缴交,也可采取

组合方式缴交。

六、其他

(十七)本措施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已出台的城 市更新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

为准。

6.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流程

深龙更新整备〔2021〕99 号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为

落实《更新条例》第三十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核实阶段组织区规划土地监

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的有关要

求,加强城市更新意愿核实工作与搬迁补偿等后续工作的衔接,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有序实施,

特制定我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流程如下:

一、在更新意愿核实阶段,申请人向辖区街道办申请对意向更新项目拟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物

业权利人进行核实。辖区街道办受理申请后,应征求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意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就意

向更新项目拟拆除范围内已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二、辖区街道办结合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意见,梳理意向更新项目拟拆除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处理情况,组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意向更新项目拟拆除范围内未完成历史遗留违法建

筑处理的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附件 1)。

第108页

三、辖区街道办将核实情况形成《深圳市龙岗区 XX 街道 XXX 拟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

结果公示表》,与《深圳市龙岗区 XX 街道 XXX 拟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图》(附件 2、3)、权属证明

材料一起在项目现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辖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务网站就意向更新项目

拟拆除范围内物业权利人核实情况进行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以

及深圳侨报进行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辖区街道办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

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

的,辖区街道办应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汇总成《深圳市龙岗

区 XX 街道 XXX 拟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结果汇总表》(附件 4),将核实情况的说明(附

件 5)报送我局并抄送申请人。

五、各街道办在组织开展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中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

核实工作完整规范有序,核实结果真实有效。

六、该项工作所形成的相关材料仅用于对意向更新项目的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的核实,不作为土

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该项目是否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最终以政府

审批为准。如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于该项目拟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应由经核实的物业权利

人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未获批准,该项工作所形成的相关材料自动失

效。

上述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市、区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流程规定不一致的,按

市、区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12.关于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调入公共设施用地工作的通知

第109页

深龙更新整备〔2020〕35 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土地整备计划明确近期急需实施建设的重要公共设施用地,规范将土地整备项目征拆范围

调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的工作机制,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

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 号,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一)调入的公共设施用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涉及区级以上考核或督办任务,且属于市年度土地整备计划任务中的项目,或者属于符合我

区预征拆要求的项目(市、区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明确提前开展土地整备的应急项目或公共设施

项目);

2、区土地整备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判定通过城市更新模式可以加快落实的;

3、应符合《管理规定》第三章关于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边界划定要求。

对于已开展征收工作的土地整备项目,原则上不可调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对于轨道、道路、

河道等线性工程用地,原则上应紧邻捆绑的城市更新单元。

(二)捆绑的城市更新单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要求。

2、为已通过我局范围划定审查的意向城市更新单元,或为已列计划、未批规划的城市更新单元。

3、未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

原则上应不低于 60%。具有以下情形的,相关面积指标可视作合法用地参与比例的计算:

第110页

(1)旧屋村用地已通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初步认定;

(2)申请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已通过辖区街道办初步审查同意;

(3)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已通过社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同意。

4、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因调入公共设施用地而增加的,增加部分或增加后的合

法用地比例应符合《管理规定》第三章的相关要求。

5、应征得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公共设施用地捆绑联动。

6、捆绑的城市更新单元应与公共设施用地位于同一街道办辖区范围内;如街道办辖区范围内有

多个符合条件的更新单元,应优先捆绑项目拆建比较高的更新单元。

二、工作流程

辖区街道办应当要以“征拆效率高、政府利益不受损、烂尾风险小”为主要原则,制定相应的“更

新+整备”联动工作方案,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按程序将该公共设施用地调出土地整备项目

征拆范围后,方可调入城市更新单元的拆除范围,并按规定实施拆除及移交用地。具体步骤如下:

(一)制定“更新+整备”联动工作方案。由辖区街道办负责制定联动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拟捆绑城市更新单元与拟联动调入公共设施用地的拆除范围、涉及土地整备计划

情况与供地时限要求、现状建设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2、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包括将

公共设施用地调出土地整备计划、调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含社会风险评估),以

及该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相关权利人是否同意调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的初步意愿情况。3、落实

方案。相应的建筑物拆除工作时间节点部署、信访维稳应急预案,未按时限完成拆除的处置方式以及

项目“烂尾”兜底措施。4、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公共设施用地捆绑

联动的证明材料。(二)前期审查。辖区街道办先将联动方案提交至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进行可行性

与必要性审查;经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审查同意的,辖区街道办再将联动方案提交我局进行可行性与

第111页

必要性审查。(三)方案审议。经区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由辖区街道办

将联动方案上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联动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四)实施联动。

联动方案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后,各责任单位按要求依次开展工作,具体为:1、区土

地整备事务中心负责按程序将相关公共设施用地调出土地整备项目征拆范围或土地整备计划。2、我

局负责按程序将相关公共设施用地调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做好拆除前的用地权属核查及证据固

定工作。3、辖区街道办负责组织做好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与相关

权利人等签订多方协议的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建筑物及附属物确权、相关权利人搬迁补偿安置和疑难

个案处理的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建筑物拆除备案和证据保全的工作;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

安全防范和日常巡查等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有序开展公共设施用地的清场和移交。4、区住房和建

设局配合辖区街道办,负责同步按程序将相关公共设施用地的建筑进行拆除备案并核发准予备案通知

书。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研判,切实提高征拆效率。辖区街道办应加强“更新+整备”联动的可

行性和必要性研判,并按照征拆任务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如未能按照既定节点完成拆除工作的,辖区

街道办应按照相关规定,将该公共设施用地重新调入土地整备项目征拆范围并实施征拆。

(二)主动应对,及时处理各类问题。辖区街道办应详细梳理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提前制定好应急预案,并牵头处理各类疑难个案。对于意向更新企业按照时间节点高效推进拆除工作

的,我局将城市更新单元列入年度重点项目予以加快推进;对于意向更新企业推进拆除工作不力的,

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关于对列入龙岗区城市更新企业信用不良记录“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三)规范流程,减少项目实施风险。辖区街道办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有序开展联动工作,选择

可行性较高的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捆绑,并切实做好房屋拆除的备案和证据保全工作,保障政府和权利

人利益不受损,防范项目实施风险。对于联动方案未通过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就已提前实施拆

除的用地,不予调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

第112页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捆绑公共利益用地工作的通知》(深龙城更

〔2018〕23 号)失效。

13.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深龙府办规〔2018〕4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

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8 日

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项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的工

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113页

第二条对于应由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体、公园、

养老院和公共交通(含二层连廊、风雨连廊等附属设施)等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以及河道整治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为“公共设施”),区政府鼓励和引导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由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

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单位。政府按协议约定给予投资人适当的补贴。

投资人扣除政府补贴额后的投资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该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成本。

第三条公共设施的产权属政府所有,由区政府指定设施使用单位行使建设期间的业主单位权利,

履行业主单位义务。项目建设期间,业主单位为以下区各职能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

办):学校业主单位为区教育部门,医院为区卫生计生部门,养老院按照管理权限为区民政部门或街

道办,公园按照管理权限为区城管部门或街道办,文体设施按照管理权限为区文体部门或街道办,河

道整治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工程按照管理权限为区环保水务部门或街道办,除另有规定外,市政道路、

公交首末站及其他设施的业主单位为街道办,由街道办统一管理并在建成后向相关管理职能部门移交。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深龙府〔2015〕48 号),公共设施项目建成后,需办理

产权登记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区城市更新部门是全区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主要协

助业主单位确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人,配合业主单位协调推动投资人开展公共设施建设。

业主单位负责与投资人签订各阶段监管协议,发放建设单位确认书,向投资人提出项目设计和使用要

求,并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决策,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协助投资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代表政府接收和管理建成后的公共设施,协助投资人申请

政府补贴资金等相关工作。

第114页

公共设施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负责协助投资人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的相关问题,依法开展项目用地的

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等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代表政府接收和管理建成后的公交首末站、市政道路、桥梁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工

作。

区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龙岗区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并联审批,加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相关监督

工作。

投资人与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的,可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先行协调,再报区领导主

持召开的城市更新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区城市更新工作会议”)审议。

第五条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投入,投资人应与业主单位共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监

管专户,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须全部经专户支出。

投资人须将公共设施项目所涉及合同,于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业主单位及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备案。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根据上层次法定规划,有意向的城市更新项目投资人可向街道办提出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项

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项目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城市更新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之配套的周边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计划、投资匡算、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需解决的

其他问题等内容。

第115页

街道办应对申报公共设施项目的实施可行性、存在问题及对存在多个意向投资人的选择建议等提出初

步意见并报区城市更新部门。

第七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应与投资人就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匡算总投资、用地的获取、资金筹措

方案、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及其他有关责任等达成初步意见。

第八条区城市更新部门统一向区发改、规划国土、交通运输、业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经综合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区城市更新工作会议审定。区城市更新工作会议审定后,由区发改部门按

程序办理立项审批。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监管

第九条根据区城市更新工作会议的决定,业主单位与投资人签订前期工作监管协议。业主单位、

投资人及银行签订建设资金监管专户监管协议,对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管。

前期工作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匡算总投资、建设内容和标准、完成

前期工作的时限、资金监管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构成、产权性质、项目移交、政府补贴的方式、

违约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建设资金监管专户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资金监管专户设立、管理、支付程序、监管专户期限、

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尚未完成收(转)地或房屋征收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提请区政府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辖区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开展项目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工作。

第116页

第十条投资人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的构成由投资人与业主单位在前期工作监

管协议中作出约定;投资人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投资人完成以上工作后,业主单位根据区城市更新工作会议的决定,向投资人出具《公共设施项目建

设单位确认书》。投资人据此作为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上层次法定规划,业主单位应协助投资人,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审

批等相关规定,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的前期立项并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报发改、规划

国土、环保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人编制的项目设计方案,应经业主单位审查确认,并报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相关

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人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和

项目概算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后,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区发改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概算评审,并向投资人批复项目投资概算。经区发改部门正式批复的项目

总概算金额,即为项目计划总投资,作为政府补贴资金额度计算的依据。

概算批复文件应同时抄送区财政、城市更新部门及业主单位。

第四章 项目建设期间监管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项目概算批复后,业主单位应与投资人签订建设工作监管协议。

第117页

建设工作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标

准、工期和计划进度安排、资金专户监管、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劳动保障、资金筹措、

产权性质、项目移交、项目决算投资额认定方式、政府补贴额度、违约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项目决算投资额认定方式应按照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管理、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约定。

第十五条投资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和监管协议等的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

图设计标准不应低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设计文件经征求业主单位意见后,报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

批准,批准后设计文件应报业主单位。

第十六条投资人应依法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不得恶意压低工程或设

备合同造价,按规定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

金到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项目工程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导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建设内容

发生变化的,应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项目预算超出总概算的,应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办理概算调整手续,报区政府审批。按相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并经区政府同意的,增加投资部分

由区政府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比例承担;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的,增加投资部分由投

资人按照建设工作监管协议约定承担。

第十七条投资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取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受投资人委托,应遵照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管理规定。监理月报应同时

抄送投资人和业主单位。

第118页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

标准和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责令投资人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投资人应会同业主单位和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做

好与业主单位的移交工作。需办理产权登记的,投资人应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补贴资金核拨

第二十条政府给予投资人的补贴资金实行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安排,区财政部门根据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情况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计划根据公共设施项目建

设的进度需求,由业主单位向区发改部门申请纳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同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

纳入下年度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政府给予投资人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区发改部门批复的公共设施项目总概算的

40%,特殊情况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一)对于总概算投资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项目,在项目竣工移交后,投资人可向业主单位申请补

贴资金。业主单位核实后,向区发改部门申请下达总概算补贴额度 70%的投资计划,由区财政部门

下达资金指标给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再拨付到投资人的监管专户。余额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按

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审定项目投资额后核拨。

(二)对于总概算投资超过 3000 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可按每 3000 万元投资进度申请核拨 1 次

相应的补贴资金,当核拨到总概算补贴额度的 70%时停止,余额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第

二十二条规定审定项目投资额后核拨。

第119页

第二十二条投资人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图和竣工结算,报业主单位核对现场确认后,由业主单

位按照建设阶段监管协议约定的项目决算投资额认定方式,申请审核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经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区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比值大于或等于

100%的,除区政府另有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决定外,按不超过项目总概算的 40%核拨补贴

资金;比值小于 100%的,按比值核减相应比例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业主单位按总概算批复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 40%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经费。具体

支出用途应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

业主单位在总概算批复后向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建设管理经费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下达后,区财政

部门予以拨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投资人违反前期工作监管协议,项目前期资金不到位,造成无法按监管协议期限完成

项目用地房屋征收和项目报建等前期工作的,业主单位可根据前期工作监管协议的约定取消投资人资

格,终止前期工作监管协议,相关法律责任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前期工作监管协议的约定处理,并

向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进行通报,记入相关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投资人违反建设工作监管协议,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建

手续擅自开工,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无

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可根据建设工作监管协议的约定,取消投资人资格,终止建

设工作监管协议,向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进行通报,记入相关企业信用档案。

第120页

建设工作监管协议中止后,由业主单位会同区城市更新部门另行研究项目后续处理方案,报区政府审

议。

政府按照审定的完成投资额给予 20%的补贴,补贴须优先用于投资人遣散参建单位和社会维稳的开

支。投资人所完成的投资额,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工程现状图和

结算书后,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审定项目投资额。

第二十六条业主单位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勘察设计质量达不

到有关要求,或虚报项目概算,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责令投资人与相

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法律责任和所

发生的费用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处理。业主单位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对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并向

区住房建设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按约定建设公共设施项目的,按照申请建设公共设

施项目的程序,取消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生效前已按照《关于印发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

暂行规定的通知》(深龙府办〔2012〕32 号)规定签订了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阶段监管协议的,各相

关单位仍按照原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推进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解释。

第121页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22.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深龙更新整备规〔2021〕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保障

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深

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 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

施》(深府办〔2016〕3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更新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交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等事项涉及的专项监管资金

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监管、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监管账户设立、

监管资金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下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制定更新项目

各类专项监管资金的测算规则、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

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监管单位,负责与被监管单位签订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并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的被监管单位是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专项监管资金构成、测算标准及核算原则

第122页

第六条 监管资金构成及核算原则

(一)2016 年 10 月 15 日前已批规划且分期实施的更新单元,设立两类专项监管资金:

1.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在当期项

目申请预售许可前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核算周期,在核算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

监管。

2.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在更新项目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核算,以后每季度为一个核算周期,在核算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监管。

(二)2016 年 10 月 15 日后新批规划的更新单元,仅设立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

(三)2016 年 10 月 15 日前取得单元规划批复的更新项目,若 2016 年 10 月 15 日后进行了规

划修改或调整,且满足目前规划审批原则,将城市更新项目主要公共配套设施安排于首期开发建设,

可不对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第七条 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按照该期拆除范围公共设施用地上未签订搬迁

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搬迁补偿成本确定,计算方法为: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未

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市场参考平均价。

市场参考平均价由街道办综合区域内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和城市更新项目内建筑房屋市场评估价

确定。

第八条 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按照该项目所在辖区建安成本以及所需建设房屋面积确定,计

算方法为: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单位面积建安成本。

单位面积建安成本由街道办参照测算时最近公告的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确定。

第九条 被监管单位可结合自身企业情况,选择现金、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政府控股的

金融机构保函等单一方式缴交,也可以采取组合方式缴交。

第123页

第十条 回迁安置物业的权利主体出具经公证的自愿承担风险的声明后,可与被监管单位共同向

街道办申请免交该部分回迁安置物业对应的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

第十一条 被监管单位已向项目所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缴纳保证金的,可按已缴纳的

保证金数额核减涉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部分监管资金。社区股份公司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保证

金可由双方协商以现金、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政府控股的金融机构保函等单一方式缴交,也

可以采取组合方式缴交。

第三章 资金监管实施

第十二条 各专项监管资金设立统一监管账户,开户行由被监管单位自行选择,原则上应是在项

目所在街道设立的受理或分支机构。监管单位、被监管单位和受托监管银行通过签订资金监管三方协

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街道办应在各专项监管资金核算完成后向被监管单位和受托监管银行发出当期监管资

金核算书。监管账户资金不足的,被监管单位应在收到核算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十四条 更新单元调出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已履行相关义务,在与相关权利人厘清经

济关系后,资金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应予以解除。

第四章 监管资金使用规则

第十五条 在每个核算周期内,被监管单位补足当期应入账专项监管资金后,可使用资金专项用

于支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费、回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款;但使用额度不得超出该专项监

管资金的入账金额。

第十六条 被监管单位凭街道办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使用相应专项监管资金支付次期公

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费;凭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凭据(含工程形象进度)等,使用回迁房建设

专项监管资金支付回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款。

专项监管资金不得挪作它用,街道办应在每个核算周期内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124页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经协商一致或法定程序,街道办可划拨使用各专项监管资金:

(一)因被监管单位资金不足、拖延项目实施等单方原因造成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工作

无法开展的,街道办可使用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支付搬迁补偿费用。

(二)因被监管单位资金不足、拖延项目实施等单方原因造成回迁安置房无法建设或交付的,街

道办可使用回迁房建设专项监管资金继续完成回迁安置房建设,回迁安置房部分可选择向回迁安置物

业权利主体支付补偿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街道办应在每季度首月末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报送更新项目的专项监管资金核

算、使用和入账情况。

第十九条 各更新项目原有各项监管措施及监管资金,均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规

范和清算。2016 年 10 月 15 日前取得单元规划批复的更新项目,且已实施监管的次期公共设施用地

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维持原监管原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

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城更〔2018〕129 号)同时废止。

23.龙岗区关于规范政府主导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工作的通知

深龙更新整备〔2019〕5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加快公共设施用地供给速度,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

序推进,结合我区实际,在出台《关于规范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捆绑公共利益用地工作的通知》(深

龙城更〔2018〕23 号)的基础上,现将政府主导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125页

一、适用情况

对于涉及区一级政府及以上考核任务并需按规定时间节点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已列入计划城市

更新单元,如因拆除范围内权利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期提供政府急需的公共利益用地,可由辖区街道办

申请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将政府急需的公共利益用地调出城市更新拆除范围,下一步由

辖区街道办组织对已调出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的用地开展政府征收工作。

二、调整规则

(一)由辖区街道办核实城市更新单元未能按期提供政府急需公共利益用地的具体情况,对分别

属于权利人原因或意向开发单位原因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属于权利人坚持明显高于搬迁补偿安置市场标准诉求,导致未能按期提供政府急需公共利益

用地的,可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且调整后的土地移交率需与原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时

对应的土地移交率相等。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2、属于意向开发单位态度消极、不作为等主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期提供政府急需公共利益用地

的,可按程序取消计划或重新选择意向开发单位。

(二)城市更新单元调整减少后的拆除范围面积、合法用地比例和更新意愿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

相应规定。2010 年结转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合法用地比例和更新意愿按计划批准时相应规定执行。

(三)涉及已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需按程序开展规划修改或规划调整工作。

(四)在进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调整前,原则上应设定一定的整改期限。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初步方案

由辖区街道办负责制定拆除范围调整初步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进行审查。拆除范围调整初步案应包含拟调整的具体范围、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并明确整改期限

和未按要求整改的处理措施。

第126页

(二)送达整改通知

拆除范围调整初步方案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辖区街道办将整改通知送达城市更

新单元意向开发单位及相关权利人,督促其进行整改并按期提供公共利益用地。

(三)进行拆除范围调整审查和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辖区街道办申请开展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调整工作,区城

市更新主管部门收到辖区街道办调整申请后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提请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

(四)拆除范围调整的公示、公告及备案

拆除范围调整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城市更新单

元拆除范围调整的公示、公告及备案工作。

(五)涉及已批单元规划的项目按规划修改或规划调整相关程序办理

公共利益用地调出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后,辖区街道办及区房屋征收部门需对该地块组织开展政府

征收并做好相关信访维稳工作。

特此通知。

龙岗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旧工业区改造升级工作,加快推动旧工业区通过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改

造升级(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 290 号)、《关于加强和

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市府办〔2016〕38 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

第127页

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19〕5 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辖区范围内旧工业区综合整治,主要为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

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不增加经营性面积。

第二章 综合整治内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旧工业区综合整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 15%的电梯、

连廊、楼梯、警务(门

卫)室、配电房、垃圾转运站(房)、微型消防站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二)加固厂房、宿舍、办公楼、饭堂等现状建筑物结构,整治提升上述建筑物的室内空间布局、楼

地面、天面、墙面、天花板及外立面等。在满足《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有

效利用现有产业空间,促进产业升级,可通过对现有旧工业建筑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合理

布局生产、研发、配套用房(包括食堂、医疗室、党群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阅览室及小型配套商

业等配套服务设施)。经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建筑面积的 80%或原生产

用房建筑面积保持不变。对确因引进重大产业需求或建设总部项目的,可适当提高研发、配套设施比

例。

(三)更新改造工业区给排水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

系统、网络电话系统、综合安防系统、楼宇控制系统、能耗监测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出入口管理

系统等。

第128页

(四)整治提升工业区内部道路、停车、装卸货平台、围墙、出入口、绿化、遮雨棚、运动休闲设施

及其他宣传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 对于增加辅助生产的设备用房应充分说明使用功能,屋顶不得增加雨棚及设备用房(电梯机

房除外)。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业区须以制造业为主,建成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5 年,建成时间以规划验收或竣工验收时间确

定;未办理验收的,可通过卫星影像图等方式判定建成时间。

(二)确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须进行综合整治的,由各产业主管部门出具产业发

展导向符合性及综合整治必要性的审查意见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区城

市更新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第六条 权利主体应具备改造意愿,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且项目申报主体在

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申报主体申请综合整治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如提交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申报表。

(二)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含:项目概况(含建筑现状、权

属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现有企业情况、项目近 3 年产值税收情况等)、项目申报原因及产业研究等。

第129页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包括现状情况、改造方案说明、总平面图、

各层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效果图、消防设计图等。

(四)项目申报主体不违法加建、抢建的承诺书。

(五)权力主体承诺在今后列入整备或更新计划时对本次加建设施不予以补偿的承诺书。

(六)项目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七)项目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建筑物现状功能一览表。

(八)项目整治范围图、建筑物信息图、现状权属图。

(九)项目物业权属资料、更新意愿证明材料,测绘报告(权属清晰能体现总建筑面积的不需提供)。

(十)项目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如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申报主体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第七条 项目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报主体向辖区街道办相关部门提交初审材料,辖区街道收到申请材料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

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主体补正及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

申报主体逾期不补正或不补充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符合条件的,各辖区街道办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复核通过的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书面意见应结合各自职责明确是否同意项目开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齐各

单位明确同意意见后,按程序报区分管领导、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130页

(三)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 10 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辅助性公用设施位置和建筑面积、总平面图、效

果图等。公示地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平面媒

体(《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龙岗政府在线网站等,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四)公示期满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

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符合综合整

治条件的,不予批准项目开展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申报主体。公示期间公示意见对项目计划有重大调

整的,需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进行公示意见处理。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审核意见(附综合整治方案),并抄送区

发展和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规

划土地监察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辖区街道办等

相关部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已批准开展综合整治的项目,申报主体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核通过

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施工图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对需申报消防手续的项目报

区住建局进行消防审查。

第九条 申报主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第131页

第十条 申报主体根据《龙岗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属地街道办事

处进行备案。辖区街道办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申报主体应根据经审核通过

的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工程的实施。

第十一条 辖区街道办会同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

对项目进行监管。工程建设违反审批意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的,由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项目综合整治完成后,申报主体根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竣工图等材料自行组织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表(参考附件 1-1),

必要时辖区街道办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主体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消防单项验收。同时应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建

设工程竣工测量,并将竣工测量报告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抄送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辖区街道办等相关部门。

消防验收通过后,申报主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申请现场规划核查,并由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出具规划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 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核实无异议的,申报主体将竣工图、竣工验收表、消防

验收、规划核查报告等材料提交至辖区街道办申请现场核查。辖区街道办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

住房和建设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结合自己职

责对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参考附件 1-2),必要时可

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未经现场核查或核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132页

通过现场核查的综合整治项目,由辖区街道办将竣工图、竣工验收表、消防验收、规划核查报告、现

场核查意见等抄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涉及特种设备的,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各部门职责如下: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负责综合整治政策制定和调整;负责对街道办提

交的项目初审材料进行复核;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市、区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综合整治方案的意见

征集和提请会议审议。

辖区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请综合整治的材料进行初

审;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的全面监管;负责对辖区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加改扩建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处

理因项目引发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负责组织各单位现场核查。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

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列入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项目规划

核查并出具规划核查报

告;负责核查土地权属、规划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

第133页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指导街道办做好综合整治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实施的需要申报消

防手续的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经纳入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办对辖区内违法加建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涉及改变建筑

功能、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项目进行查处。

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

监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

有效的,如有虚假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申报主体承担。建设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旧工业区改造

升级的施工、消防、建筑质量、生产安全等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工作。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地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

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辖区街道办应按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对备案外新增的违法

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杜绝违法抢建、加建、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所开展的综合整治不改变原有规划、土地、建筑、产权的性质,整治提升

行为及结果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134页

第十八条 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的工作,纳入容错机制,按照《中共深圳市龙岗

区委关于印发<龙岗区实施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龙委字〔2018〕

3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具有批准、审查、监督等职责的各职能部门、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综合整治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由原批准部门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

工程建设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并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审批意见及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

(四)存在违法抢建、加建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不溯及既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龙岗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

性设施类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实施细则(试行)》(深龙工信规〔2020〕3 号)同时废止。

第135页

第二十二条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按照《龙岗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规定,

纳入小散工程范畴进行安全纳管。

第二十三条 经市、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批复流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龙岗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办法

龙岗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处

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龙岗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 1999 年 3 月 5 日以前违反法律、法

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二)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三)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四)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五)非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截止 1999 年 3 月 5 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的身份由镇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确认。

第136页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截止 1999 年 3 月 5 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1999 年 3 月 5 日前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为一户。

村民一户一栋原则中的户籍单位由当地公安机关确认。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违法私房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域范围内违法私房清查、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成立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

小组),成员由区政府、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

侨务及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

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理办),成员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组成。

各镇人民政府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处理

办),成员由镇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组成。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开展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的清查、

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一)违反城市规划,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

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土地的;

(五)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

第137页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外,违法私房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村民在本村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未超过 480 平方米的,免予处

罚,免缴地价。经申报处理后核发《深圳市龙岗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处理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

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村民在本村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在 480 平方米以上 600 平方

米以下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罚款,免缴地价。经申报处理后核发《证明书》,办

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村民在本村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超过 600 平方米的部分,按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25 元罚款,免缴地价。经申报处理后核发《证明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村民按县、镇政府批准文件在本村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多栋部分,深圳市土地整备政

策汇编 383 在批准的建筑面积内,免予处罚,按现行地价的 18%缴纳地价;超出批准建筑面积的部

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35 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的 18%缴纳地价。经申报处理后核发《证

明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村民未经县、镇政府批准在本村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按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处以 50 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的 25%缴纳地价。经申报处理后核发《证明书》,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

(六)非村民经镇政府批准所建违法私房,在批准的建筑面积内,免予处罚,按现行地价的 18%

缴纳地价;超出批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75 元罚款,并按现行地价的 18%

缴纳地价。经申报处理后核发《证明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非村民未经镇政府批准所建的违法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100 元罚款,并按现

行地价的 25%缴纳地价。经申报处理后核发《证明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138页

(八)非村民所建私房超出县政府批准文件规定建筑面积的,按本条第(六)项处理。

(九)村民与非村民合作所建违法私房,按照其各自所占份额分别处理。现行地价是指本办法实

施之日的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区域,其地价以最邻近区域的基准地价为标准。

第六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私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

房屋权利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视为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处理后,按现行规定颁发《房地产证》。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

利证书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被查封的,应当在解除抵押关系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

项违法私房的,确认产权时,应补办征地手续,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土地买卖双方发生

的经济关系由双方自行处理。

补办征地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协调组织签订《补征地协议书》。《补征地协议书》应以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与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双方签定,并附该地块上所有违法私房业主名单。能成片征地

的,以片为单位进行征地;不能成片征地的,以单栋违法私房所占宗地为单位进行征地。

第八条 原籍在龙岗区各镇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其在原籍所在镇建设私房用地标准和超标

准建房问题,按村民的规定处理。

龙岗区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所建的私房不在其原籍所在镇的,其私房建设问题按非村民的规

定处理。

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身份及原籍证明,须经市或区侨务部门确认。

第九条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负责本村(居委会)范围内违法私房的清查工作,

提供本村(居委会)范围内违法私房座落的示意图并标明详细的权属状况清查结果,报所在镇处理办。

第139页

第十条 违法私房建房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就所建违法私房向所在镇处理办申报。

镇处理办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申报人开具收件回执。

合作兴建违法私房的,各合作方应共同申报。

村民如有多栋违法私房的,应一次性申报。以前未办理过一户一栋私宅确权手续的村民,本次可

任选一栋按一户一栋原则处理,但应在申报时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办理违法私房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深圳市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申报审批表》(表内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须齐备);

(二)原用地及报建批准文件原件;

(三)合作建房协议书原件(限合作兴建违法私房者提供);

(四)有效的婚姻证明文件(只限村民);

(五)申报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护照)和户口本复印(核对原件,非村民不需提供户口本复

印件);

(六)发生过转让行为的违法私房,须由申报人及相关当事人出具已经自行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并

经公证的协议书;

(七)、本办法实施以前已接受处罚并已缴纳罚款的,应提交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发票复印件(核

对原件);

(八)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缴纳地价款的,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和缴交地价款发票复印件(核对原

件);

(九)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应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遗

失证书的,需出具查档材料,填写具结书,并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刊登遗失声明;

第140页

(十)镇处理办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镇处理办收文后,通知申报人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会同自然村和行政村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共同指界、现场调查、现场填写《分宗定界及权属调查表》

(标明示意图),由现场人员会签确认。

测量单位根据现场测量结果和测量技术规范要求出具违法私房用地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测量报

告交申报人转送镇处理办,并向申报人收取测量费用。

第十三条 镇处理办对违法私房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属不予确认产权

的违法私房,镇处理办应予以复函,说明不予确权的理由。属可以按本办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私房,镇

处理办应完善征地有关手续并提出初审意见、拟定处罚方案和补交地价方案报区处理办复审,经区领

导小组批准后,区处理办将申报材料转镇处理办书面通知申报人缴交罚款和地价款。

申报人应当在收到书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一次性交清罚款和地价款。逾期未交清罚款和

地价款的,不予办理确认产权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违法私房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 申报人交清罚款和地价款后,由镇处理办核发《证明书》。

第十五条 违法私房经处理后,申报人应当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依照本办法

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进行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

(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限制,并在登记文件中注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

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登记。

未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私房,房地产登记机关应

当在登记文件中予以注明。

申请违法私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141页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深圳市龙岗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处理证明书》、缴清罚款证明、付清地价款证明;

(四)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的,须交原件;

(五)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违法私房建房者未在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或申报后拒不补办有关手续,逾期

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1999 年 3 月 5 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私房的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产权,按照《深

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违法私房确认产权并核发绿皮《房地产证》后不得买卖。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因居住区重新规划、综合整治和整体改造需要拆迁的,

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接受处理并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缴纳罚款和地价款,尚未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不再缴纳罚款和地价款,按本

办法确认产权;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进行处罚,未办理用地手续、缴纳地价款的违法私房,不再处罚,按本办法补

办用地手续,缴纳地价款后,确认产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42页

本办法实施以前处理违法私房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光明区

3.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实施城市更新规定

深光府规〔2022〕2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实施城市更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13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光明区原光明农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原光明农场参与城市更

新的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143页

实 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以

及相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圳市城市更

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申请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

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后,参与城市更新。

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采用上述政策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以下简称

“农场更新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场更新项目应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尊重历史、公益优先、市场运作、公众

参与的原则,有效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各方正当权益。

第四条 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土地权益主体,承接该

部分土地参与城市更新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职责规定

第五条 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

(二)审定农场更新项目相关工作制度、规则。

(三)审定农场更新项目因公共利益提前移交公共用地事项。

(四)审定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其它事项。

第144页

第六条 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审议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

(二)审议农场更新项目相关工作制度、规则。

(三)审议和统筹协调需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和决策的事项。

(四)审定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并

按程序报批。

(二)审核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

(三)依职责对辖区街道办事处拟定的农场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

体方案提出意见。

(四)负责对农场更新项目因公共利益提前移交公共用地事 宜提出意见。

(五)负责拟订农场更新项目相关工作制度、规则,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指导监督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前期服务机构、市场主体的公开选择及其履约管

理工作。

(七)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原光明农场辖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的实施。

(二)作为土地权益主体进行更新意愿表达、申请农场更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外部移交、

旧屋村范围认定及历史用地处置等。

第145页

(三)负责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的计划、规划等申报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

构提供可行性分析、会计审核、政府分成物业评估等专业服务。

(四)负责拟定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的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

案。

(五)公开选择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的前期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并负责有关答

疑。

(六)负责拟定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

(七)负责与市场主体就政府分成物业开展补偿谈判,并签订补偿协议。

(八)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光明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农场更新项目可行性分析、会计审核、政府物业分成评估

等委托服务的资金保障。

(二)依职责对辖区街道办事处拟定的农场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提出意见。

(三)依职责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前期服务机构、市场主体公开选择工作,并对招标

方案、前期服务协议、履约监管协 议提出意见。

第十条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核查农场更新项目范围内政策性住房信息、类型及产权限制等情况。

(二)负责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与市场主体签订政府分成物业的补偿协议。

(三)负责对政府分成物业的建设选址、设计方案、建设标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政府分成物业的接收、管理和产权登记等工作。

第146页

(五)依职责开展农场更新项目的相关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参与农场更新项目提出意见,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依职责对辖区街道办事处拟订的农场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提出意见。

(三)依职责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前期服务机构、市场主体公开选择工作,并对招标

方案、前期服务协议、履约监管协 议提出意见。

(四)依职责开展农场更新项目的相关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光明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开展农场更新项目相关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计划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农场更新项目依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确定拆除范

围后,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计划申报主体:

(一)现状合法用地比例已达到 60%的,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需适用外部移

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政策的农场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

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单一市场主体作为单一申报主体。

(二)现状合法用地比例低于 60%的,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需适用外部移交

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政策后,合法用地比例达到 60%的农场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

共同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单一申报主体。

第147页

第十四条 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申报主体按照规定

开展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

划、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十五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辖区街道办事处可引入前期服务

机构协助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等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农场更新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为其适用外部

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及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后产生的权属清晰用地占农场更新项目

权属清晰用地比例分摊的项目可赔售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可赔售建筑面积”为更新单元总容积扣减公共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无偿移

交政府的拆迁安置房以及公共服务 设施后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 搬迁补偿原则

第十七条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及有关规定,

结合现状物业类型、权属形态等实际情况,拟订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

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明确搬迁补偿方式、补偿科目与补偿标准。

农场更新项目涉及搬迁拆除政府物业的,政府获得补偿物业的类型原则上应与搬迁拆除前

一致,补偿物业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搬迁拆除前,且补偿物业的价值不得低于搬迁拆除政府

物业的评估价值。

第148页

农场更新项目中符合“整体拆迁、统建上楼”政策安置条件的物业权利人,其城市更新回

迁物业(含货币补偿)按等价值原则核减安置房购买指标,剩余指标在政府拆迁安置房源中有序

落实。

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应获得的政府分成物业原则上不

得低于评估价值且不得低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的 10%。

第十八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应拟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

选择市场主体方案。

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应结合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政府分成

物业评估结果、农场更新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拟定。

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应结合农场更新项目的用地权属、物业权属、物业类型、单元规划

等实际情况予以拟定。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应按照搬迁补偿指导标准、搬迁补偿指导方案,结合物业类型、物业权

属等情况与物业权利人签署搬迁补偿协议。

物业权利人可选择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予以搬迁补偿。政策性住

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

第二十条 农场更新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移交公共用地的,应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

组同意,且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取得物业权利人同意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提前搬迁工作:

(一)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核实物业权利人。

(二)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提前移交公共用地范围的搬迁补偿指导方案。

第149页

(三)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评估机构对提前移交公共用地范围内土地、物

业进行测绘查丈、评估。

(四)申报主体或前期服务机构根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并明确约定如农场更新项目的更新 单元计划未获批准或批准后被调出计划等原因导致相关土地

及地上建(构)筑物无法通过城市更新得到补偿的,由政府按土地整备的方式予以补偿。

(五)申报主体按规定拆除物业,并移交用地。

如农场更新项目确认的实施主体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申报主体不一致的,由项目实施主

体承接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申报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选择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 农场更新项目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评估机构对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应获得的政府分成物业规模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原则上应按照农场更新项目规划指标,结合现状建筑情况,参照搬迁补偿指导标

准,采用剩余法(假设开发法)对政府分成物业规模进行评估。

政府分成物业原则上为住宅,且主要作为拆迁安置用房;更新方向不含住宅的农场更新项

目,按照厂房、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的次序依次优先确定政府分成物业的类型。政府分成物业不

包括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及公共住房配建等相关政策应无偿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 拆迁安置房等。

第150页

第二十二条 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

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评估结果与市场主体签署补偿协议。

第二十三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农场更新

项目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政府分成物业规模的评估结果高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

手续建成区在农场更新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 10%的,以评估结果作为招标底价;评估结果

低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农场更新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 10%的,以规划容积 10%

作为招标底价。

第二十四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在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时应综合

考虑政府分成物业面积、履约保证金、开发周期和公共用地移交时限、前期费用承担、企业资质

及 信用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前期服务机构被选定为市场主

体的,前期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前期服务机构未被选定为市场主体的,前期费用由选定的市场主

体承担。

第二十六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在政府分成物业、被搬迁政府

物业、社区集体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完成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拟定农场更新项

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并负责征求意见、公示、意见处理及公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涉及零散旧住宅区,且零散旧住宅区按规定应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农场更新项

目,辖区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拟定旧住宅区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搬迁补偿

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应当经旧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权利人表决同意,具体按照下列

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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