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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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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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br>工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老旧农机具淘汰更新、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等五个领域。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 21 家金融机构,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三、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发放和管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模式,按季度发放。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并报送上一季度发放的相关贷款台账。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对于在备选企业名单或项目清单内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 6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强调科技创新、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台账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再贷款资金。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视情节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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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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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br>特 急<br>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 发 〔 202 4〕72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科技金融、数字 金融大文章,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对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发放要素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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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br>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 家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共5000 亿元。其中,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贷款的再贷款额度为 1000 亿元;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贷款的再贷款额度为4000 亿元。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 2 次,每次展期期限1 年,展期利率不变。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执行至额度用完为止。二 、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放贷款,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br>科技创新方面,由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创新积分制”,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形成备选企业名单。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方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筛选形成备选项目清单,重点支持工商业节能降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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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br>工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老旧农机具淘汰更新、交通运输、现代物流等五个领域。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 21 家金融机构,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三、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发放和管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备选企业名单和项目清单,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模式,按季度发放。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并报送上一季度发放的相关贷款台账。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台账进行审核,对于在备选企业名单或项目清单内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 6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强调科技创新、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台账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再贷款资金。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再贷款资金、取消参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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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br>的资格等处理措施。审计署按规定对金融机构相关贷款加强审计监督,保障政策取得实效。中国人民很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抄 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内部发送:办公厅,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 2 4 年4 月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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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br>附注: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推动,确保科技创新 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安全、高效落地浙江。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br>(联系人:沈灵孜;联系电话:87686344)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办公室转 发: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br>抄 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办公室 2024 年4 月2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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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br>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科办函资〔2024〕246 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再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 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实施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根据工作安排,科技部将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形成备选企业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梳理汇总本地区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相关数据,并按时提交至科技部。科技部组织统一量化计算企业创新积分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二、请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积极对接有关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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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br>主动打通政务数据通道汇集企业数据,原则上做到“企业零填报”,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为确保创新积分准确性,上报前要加强数据审核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可靠和数据安全。<br>三、请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service.most.gov.cn\/)“项目推荐”—“科技创新贷款推荐”栏目上报数据,有关数据将统一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列入“科技创新贷款项目库”,并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br>四、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落实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各项支持政策,共同开展与银行的投融资推荐对接活动,做好科技金融服务。五 、企业创新积分评价结果将按省市反馈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企业数据按照数据样表提供,请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5 月 15 日前通过系统汇总提交完毕。后续将建立年度定期数据更新机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的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br>联系电话:科技部资源统筹司010-58881696积分制业务咨询 010-88656151、010-6826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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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br>系统技术咨询 010-58882999<br>附件:创新积分制数据样表科技部办公厅2024 年4 月22日(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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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br>附件<br>创新积分制数据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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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br>备注:<br>1.科技人员数量 期内企业参加科技项目活动的人员总数。<br>2.从业人员期末数 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br>3.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研究生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结业、在读或辍学人员。4.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期内本企业在境内各类高校毕业生中招收的应届毕业生数(包含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学生)。<br>5.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期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的与主责主业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件数。6.与主营业务相关的PCT 专利申请量期内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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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br>业作为第一申请人提出的与主责主业相关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br>7.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研发活动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其他研发活动相关费用。<br>8.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期内企业吸纳和输出的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开发合作、转让合同)。9.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期内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或属创新产品等;具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高的附加值的产品所形成的销售收入。10. 营业收入 期内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br>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期内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所得税,按填报期当年税务部门实际减免的税额填报。12.净利润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上缴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按会计“损益表”中“净利润”项的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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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br>累计数填列。<br>13.期初所有者权益 指企业上一年度期末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上一年度期末余额数填报。14.期末所有者权益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15.承担建设省级及以上研发或创新平台数量企业当年获批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16.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数量企业作为第一单位当年获得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数量。17.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企业作为牵头单位当年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数量(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可为项目或课题)。18.获得风险投资金额期内企业获得创投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额。<br>19.意向贷款银行 由企业主体自主填报,至少填写1家,最多不超过 3 家。后续尽可能安排由意向银行提供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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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br>工业和信息化部司局简函工企业函〔2024〕67 号关于征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落实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br>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72 号),明确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其中,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贷款的再贷款额度为 1000 亿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依托“创新积分制”,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沟通,为广义口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形成备选企业名单,备选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金融机构,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基础上,于5 月13 日至5 月31日之间,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部中小企业局将统一下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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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br>业名单)、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之融资服务专区(网址:zjtx.miitgov.cn)”填报有关信息,形成符合条件备选企业名单,作为再贷款政策的实施基础。<br>此外,相关名单形成后,将广泛应用于将要推出的多项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政策,请各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填报。(联系人及电话:张洁010-6820512、0665294)工业和信息化局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部内:规划司、财务司,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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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b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4 年6 月15日(本文有删减)<br>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总体要求<br>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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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br>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br>二、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一)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二)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聚焦新领域新赛道,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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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br>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三)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进一步做优做强,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br>(四)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五)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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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br>管规则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br>(六)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在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经营特征和金融需求,提供并完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综合化金融服务。<br>(七)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试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八)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更好匹配长期资金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通过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br>四、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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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br>(九)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优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领投和针对性服务,加强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十一)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br>(十二)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十三)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支持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发挥其投资经验和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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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br>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研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境外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开展跨境投资。<br>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十四)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功能,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十五)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十六)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建立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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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br>新出台重大政策会商机制,各部门在出台涉创业投资行业、创业投资机构等重大政策前,应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创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十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研究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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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br>全国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 号),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予以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以“问答”形式解读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您了解、掌握和享受相关政策,助力我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1.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br>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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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br>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此基础上,《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 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户每年9600 元。<br>2.减免税顺序及如何进行扣减?<br>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4 年第34号),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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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br>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br>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br>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就业创业证》?答:根据财税〔2015〕18 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br>4.公司招聘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 号)规定:对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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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br>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 号)将我省扣减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 5200 元。5.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具体应该如何办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号),办理程序有所简化,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6.享受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后,多长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br>答:如果是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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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br>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7.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果实际经营期不到一年的,减免税如何计算?<br>答: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 号文件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8.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 号)进一步扩大了扶持对象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该通知也取消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限制,从事酒吧等娱乐业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内容具体为:在3 年内按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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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br>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 号)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扣减标准提高至 9600 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 年1月1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br>9.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财税〔2014〕42 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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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br>税〔2014〕1536 号)规定,将定额扣减标准提高至60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年12月 31 日。<br>10.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规定,自2003 年 5 月 1 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 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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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br>国家关于创业的政策及其法律法规一、与创办企业相关的有关条例和规章主要有:<br>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br>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可重点掌握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br>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用。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开办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明确规定。<br>二、了解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创业者以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时,应了解政府对于进入特殊行业或者进行特种经营时所设定的有关条件,了解从事哪些行业或服务另有规定,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机构领取哪些特种经营资质证或许可证等证照,以便提前准备。<br>例 如,创办生产型需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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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br>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07-09)。又如,创办网络经营服务需要学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 号,2002-09-29)并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8号令),取得专项许可证,等等。三、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优惠政策了解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政策中提出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主管部门都正在抓紧实施。可以说,一个关注、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正在初步形成,突出体现在多种形势的扶持政策等方面。对于创业者来说,优惠政策就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的成功率。1.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 要 (2006-2020) 》 若 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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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br>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01-26]1 号,2006-01-01)。创业者可以围绕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等内容寻找创业的切入点。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01-26)。可关注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要实现的八个重要目标。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6 号文件,2006-02-09)。文件明确: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2005-11-04)。其中,对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等内容有鼓励政策。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10-11)。了解政策导向。7)《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 号,2005-06-09)。创业者涉足流通行业,需要关注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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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br>8)《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2005-02-19)。该文件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一系列政策。<br>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 号,2005-01-08)。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了解该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部委政策文件。2.支持和鼓励新办企业、高技术企业及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br>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以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生产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主业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 年。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处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报经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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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br>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 年。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6)对农村及城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实物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br>7)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四、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br>(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10%(出资额不低于 3 万元),1 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 50%以上,余款可在 3 年内分期到位。(2) 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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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br>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br>(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 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br>(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 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br>(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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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br>一、国家出台惠企政策(三)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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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br>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br>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br>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br>(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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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br>(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br>(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含)。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三、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四、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br>(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br>(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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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br>税额中抵减;<br>(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br>五、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六、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br>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br>七、工业母机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br>八、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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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br>税费减免政策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br>【享受主体】<br>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br>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br>【享受条件】<br>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1 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br>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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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br>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br>【享受方式】<br>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br>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政策依据】<br>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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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br>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9 号)【政策案例】<br>例 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 万元、8 万元和 12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 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7 月、8 月的6 万元、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3 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br>例 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7-9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 万元、8 万元和 20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月和8 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 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9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 1%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 3 季度销售额合计 34 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 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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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br>【享受主体】<br>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br>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br>【享受条件】<br>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发生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br>【享受方式】<br>1. 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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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br>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政策依据】<br>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 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9 号)【政策案例】<br>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8 月 5 日为客户开具了2 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 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 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因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还能否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br>解析:此种情形下,该餐饮企业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 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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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br>因此,今后享受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br>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享受主体】<br>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br>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br>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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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br>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br>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br>【享受方式】<br>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政策依据】<br>《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2号)【政策案例】<br>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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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br>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5 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的“物流 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可按5 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 50%计征优惠。甲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 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 元。<br>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br>小型微利企业<br>【优惠内容】<br>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 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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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br>日。<br>【享受条件】<br>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br>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享受方式】<br>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br>【政策依据】<br>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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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br>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3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6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6 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2号)【政策案例】<br>A 企业 2022 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 年 1 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 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 万元、4000万元,1 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 万元。解析:2023 年 1 季度,A 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 160 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190 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A企业 1 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9.5(万元)。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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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br>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br>个体工商户<br>【优惠内容】<br>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享受条件】<br>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br>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享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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