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发展权的充分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人本价值和法治价值。中国通过完善国内
立法,遵守国际法,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探索促进发展权充分实现的路径。特别是自中国提出“一带
一路”倡议以来,借助这一国际合作平台践行人类发展权,为沿线国家发展权的提升创建了良好的国际环
境。鉴于当前东西方国家在发展权领域的分歧与对立,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与发展权之间的逻辑关系
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对于实现沿线国家发展权所作的贡献是十分必要的。
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1]
正式确认了作为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权是不可
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
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在此之前,联合国的相关文献和决议中也曾提
到和发展权相关的内容,为《发展权利宣言》的通过奠定了基础。在《联合国宪章》中,将各会员国的共同
发展规定为联合国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发展权的具
体内容,但强调了“每个人……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
各种权利实现”[2]
。1966年,联合国发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
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4]
,强调世界各国人民都享有“自由谋求自身经济、文化发展”的权利。1970年,时任联合国人
权委员会委员的塞内加尔高级法院院长凯巴·姆巴耶(KebaMbaye)正式提出了发展权应作为与每个人
以及全体人类发展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人权。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了将“发展权作为一项人
权”的第 4号决议①。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再次“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
个国家的权利,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权利”②。1986年,第四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
完整阐述了将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理论基础、内容,以及实现这一权利的必要举措。通过《发展权
利宣言》,发展权以国际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由应然人权走向法定人权,成为国际人权保护领域不可或
缺的部分。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对发展权是一项人权达成了一致
看法,认为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5]
。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
脑会议通过了《千年发展目标》,承诺要贯彻落实发展权,不少国家元首和首脑都表示“要使每个人的发
展都得到实现,并使得全人类免于匮乏”[6]
。在区域层面,关于发展权最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是《非洲人权
和民族权利宪章》,其第 22条规定“各国均有义务单独或集体确保发展权的行使”[7]
。该宪章是当前唯
一赋予发展权以强制性法律地位的区域性法律文件。
当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发展权的研究主要是从发展权本身出发,以相关的国际法规定为基础,关注发
展权的内容、价值、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将“什么是发展权”以及“如何保障发展权”作为主要研究对
象。国内学术界关于发展权研究最有影响力的学者是汪习根教授,他认为:“发展权是人的个体和集体参
与、促进并且享有互相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8]作为一项
集体人权,发展权是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享有和其他国家一样平等发展的
权利。作为个人人权,发展权的基本含义是每个公民都是发展过程的参与者和发展成果的享有者,国家
应制定相关政策并通过立法来实现公民的发展权利。学术界关于发展权问题的讨论大多以汪教授的这
一定义为基础。国内多数学者认为,发展权是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统一,是一项“涉及人民生活各方面
发展的规范化综合权利,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9]19
。“个人发展和集体发展的共
同实现是发展的终极追求……个人的发展是实现集体发展的必要前提和最终目的,而集体的发展水平则
决定个人发展权能享有和实现程度”[10]
;“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之中才能得到更全面且充分的发展”[11]
。
谷亚平,等:中国探索人类发展权的实践创新与政策建议 95
①
②
参见 https://www.ohchr.org/zh/development/milestoneeventsrightdevelopment。
参见 https://legal.un.org/avl/pdf/ha/drd/drd_ph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