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民营企业政策汇编节选(2021年)

发布时间:2021-12-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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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民营企业政策汇编节选(2021年)

(五)强化专职人员补贴。对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 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并安排工作人员定时填报企业生产运行 情况的企业,按每人每季度 300 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 1 名 工作人员工作补贴 (六)加强企业帮扶。在同等条件下各类专项资金申报 优先考虑,并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方面辅 导。 三、关键词诠释 (一)小升规:指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 上,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功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 报平台进行数据统计。 四、解读方案 (一)解读途径。一是在我区政府网站的“政策文件及 解读”栏目集中公布文件解读方案,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 录;二是利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站,政务微信、 等平台广泛公布;三是利用区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 制,深入企业公布。 (二)解读形式。主要以书面解读为主,并采用政策宣 讲、座谈会、印发政策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为辅。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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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民营企业政策汇编节选(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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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专职人员补贴。对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 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并安排工作人员定时填报企业生产运行 情况的企业,按每人每季度 300 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 1 名 工作人员工作补贴 (六)加强企业帮扶。在同等条件下各类专项资金申报 优先考虑,并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方面辅 导。 三、关键词诠释 (一)小升规:指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 上,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功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 报平台进行数据统计。 四、解读方案 (一)解读途径。一是在我区政府网站的“政策文件及 解读”栏目集中公布文件解读方案,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 录;二是利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站,政务微信、 等平台广泛公布;三是利用区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 制,深入企业公布。 (二)解读形式。主要以书面解读为主,并采用政策宣 讲、座谈会、印发政策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为辅。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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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 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79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8〕44 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税收政策作用,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 升,规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为计划单列市,另行制定其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放管结 合、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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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部署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 (二)指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组织工作,审 议认定评审结果。 (三)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 题。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工作。 (五)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 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要 求,指导、组织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 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贯。 (二)受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 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 发展改革委审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审议的认定名单进行 公示和备案。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 管理。 (四)受理对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举报及资格 复核申请,组织专家论证核查,并将相关情况会同省商务厅、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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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议定, 指导相关地区、企业落实整改。 (五)负责认定管理日常协调沟通工作和议定交办的其 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详见附件 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 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 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 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 以通过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 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 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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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 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 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 年总收入的 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 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 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 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 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 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 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 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 登记,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以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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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 件 2)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报送包含《申请表》及相关 佐证材料的纸质申报材料(均要加盖企业公章)至地市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 (二)初步审核。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 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 进行审核,出具核查意见并报送省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认定评审专家意见。 (四)公示与认定备案。 省科技厅负责汇总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并会同省商务 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审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 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组织论证核查后,会同省商务厅、省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处 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省科技厅 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 发展改革委发文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将经认定企 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关情况通过“全国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 以下简称技先平台)备案,根据“技先平台”备案企业编号, 为企业印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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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企 业认定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重 新认定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请认定或者重新认定不合格 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报前和 认定后,均须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fwmyzb.mofcom.gov.cn)服务贸易信息管理应用中 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 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申请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 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日常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技术 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提请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复 核。复核后确认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科技厅会同省商 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 委撤销企业的认定资格,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并追缴企业自不符合认定条件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 惠。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 有关的重大变化(包括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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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和迁移等),应在 15 天内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 “核心信息变更”申请,并向省科技厅报告。经省科技厅会 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 展改革委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 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各 部门、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 务。以上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 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 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 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 软件研发及开 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 发服务 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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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 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 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 和电子电 等。 路设计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信 息 系 统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 运 营 和 维 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 护服务 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 基础信息 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 技术服务 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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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 企业内部管 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 理服务 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 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 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 企业运营服 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 务 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 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 管理服务 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 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 设计等领域。 四、服务贸易类 (一)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类别 适用范围 信 息 系 统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 集成服务 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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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 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 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 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类别 适用范围 研 究 和 实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 验 开 发 服 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 务 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 工业设计 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 服务 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 知识产权 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 跨境许可 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 与转让 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类别 适用范围 文 化 产 品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 数 字 制 作 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 及 相 关 服 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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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文化产品 的 对 外 翻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 译 、 配 音 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 及 制 作 服 服务。 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类别 适用范围 中医药医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 疗保健及 服务。 相关服务 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 字以 内),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 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 情况;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 争优势;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商 务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三)经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 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 表、附注),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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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主表、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复印件; (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相关材料:企业上一年 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一 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 等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 企业当年总收入 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 事离岸外包业务的外汇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 35%以 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五)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员工比例说明,企业员 工花名册(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上一年度 3 月 份、6 月份、9 月份、12 月份共 4 个月份的企业员工个人所 得税的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员工社保缴纳人数相关材料 (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的学历 证书复印件由企业造册留存备查; (六)企业如通过国际资质认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例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 型集成认定证书、IT 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 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 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等; (七)企业如有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或具备技术能力, 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具有代表性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 立项、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知识产权情况等; (八)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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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科 学技术厅会同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印发了《广东 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并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2018 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制定了《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粤科规范字〔2018〕3 号),试行期三年。管理办 法实施以来,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为进 一步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更多投向 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充分发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 收政策作用,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牵头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总结 实施经验基础上,按照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原则,对《广 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 发〔2017〕39 号)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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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 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 44 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十六条,包含总则、组织与实 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与服务、附则等五个方面, 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确立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和遵循原则,明确企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依据。 (二)组织与实施。确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 作开展的组织形式,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等。 (三)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条件、认定程序、认定要求、资格有效期等,并统一各项指 标定义,包括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从事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取得的收入等。 (四)监督管理与服务。提出各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 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规定了资格复 核流程及对发生更名或有重大变化企业的办理流程。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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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则。明确了政策开始实施的时间及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修编在贯彻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与 2018 年《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管理程序、申报材料、资格有效期、认定后管理等进行 适当调整完善。 (一)加强认定申报便利化服务。为深入推进企业服务 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网站已迁移至“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fuwu.most.gov.cn),实现企业认定申报、信息变更、年报填 写等全流程一站式网上办理。 (二)规范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确保企业及时享受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 自认定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三)加强企业认定后管理。有关部门在日常跟踪管理 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及 时提请复核;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申请材料 的,经核实后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企业发生更 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包括变更经营范围、合并、 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在 15 天内在科技部政务 服务平台提交“核心信息变更”申请,并向省科技厅报告。 (四)减轻企业认定申报负担。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避免重复填报,认定材料清单中取消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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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财务情况说明书、人民银行 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诚信报告等多项证明材料。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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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 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 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 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 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 (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抓住“双区”建设和“一 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 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 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 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 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 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 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各地整合资源,加大 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 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 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 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 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 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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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 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 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二、升级建造方式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 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 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 方式。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 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动新一代信息技 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 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 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 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 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 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全面采用 BIM 技术。发展 BIM 正向设计,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 推动 BIM 技术和 CIM 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 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加强智能建造、 “机器代人”等应用场景建设,推动重大产品集成和示范应 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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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 输厅、水利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 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 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 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废 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 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每年不少 于 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 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 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指引,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完善费用计价规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代建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七)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充分发挥工程设计的先 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 发展建筑评论,设立建筑文化宣传周,繁荣建筑创作。推进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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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 溯制度。探索人工智能 AI 技术、BIM 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 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 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 资源,加强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 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 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 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 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 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 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 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 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 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 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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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 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建材生 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 建设,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 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 据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并 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标准计列工程优质费。强化标 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 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发挥政府工程、 龙头骨干企业先行示范作用,严格执行质量、性能、健康、 节能等重要指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 革委、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施本省建筑业企业培育 计划,制定重点扶持名录,对名录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 争取用 2 至 3 年时间培育 100 家工程总承包以及 300 家专业 领域龙头骨干企业。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指 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 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建筑业企业做大做 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 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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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分支机构落户省内。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地政 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符合总 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 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 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产业人才供给。继续开展省工程勘察设计 大师认定工作,支持广州、深圳等地认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 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 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 业现代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 给。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 资总额 1.5%至 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 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加强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 培训、考核、认证工作。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 业为产业工人主要载体,逐步实现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 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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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建筑业走出去 (十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抓好粤港工程项目合作 试点,推进粤港建筑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 评价管理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编制粤港澳三地互认 的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继续试行港澳 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 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 联合开拓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 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 于资质申报。对省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 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从境外 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 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争取国家支持创办中国(广东)国际 工程交易会,开拓全球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链条产业交易市 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 务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发布工程 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 责任。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招标人首要责 任制,完善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 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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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加强数据挖掘,实现工 程招投标活动的智慧监管。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 将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 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 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地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 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 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 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 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 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 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 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 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 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 策壁垒,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大力 推行工程款支付等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 合法权益。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 机构优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 资成本。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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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 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 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 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 80%以上。健全守信激励和 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 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进一 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 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 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 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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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 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 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 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 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 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建筑 产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 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加快建设建筑强省,我省出台了 《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若干 措施》)。现就《若干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制定背景和目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在省委、省政 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市场环境不断 优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各项主要指 标位居全国前列。2020 年我省完成建筑业增加值 4651.50 亿 元,同比增长 7.5%,增速高于同期地区生产总值 5.2 个百分 点,有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1.84 万亿元, 同比增长 10.8%,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 7.0%,产值规模居 全国第三;全省建筑业企业期末就业人员 341.69 万人,占全 国的 6.3%,有力保障稳岗就业;全省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额 5.19 万亿元,同比增长 15.7%,持续发展后劲足。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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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也应清醒看到,我省建筑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短板 和不足。一是政策供给力度不大,特别是建筑科技创新和培 育龙头骨干企业方面的激励、扶持政策较为缺乏;二是建造 方式和工程组织模式现代化程度不高,装配式建筑、绿色建 筑比例较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相对不足; 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特级资质企业和中国建筑百强企 业数量落后于其他建筑强省;四是市场秩序仍不够规范,串 通投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乱象依然存在。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 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近年来,省委、 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在构建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强 调要聚焦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加快 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随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 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逐步形成,“双区” 建设、“双城联动”、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推进横琴 和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全面实施,新型基础设施 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以绿色化、工业化、 信息化和标准化为特征的建筑科技快速发展,工程总承包、 全过程工程咨询、投建营一体化等模式加快应用,我省建筑 业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因此,省政府制定《若干措施》,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 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抢抓建筑业发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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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机遇,加快优化全链条产业结构布局,提升建筑工程品质 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的客观需要,对于巩固我省建筑业支 柱产业地位、加快建设建筑强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坚持问题、目标、结果导向,提出了完善 建筑产业体系、升级建造方式、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增 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支持建筑业走出去、优化发展环境等 六部分 18 项具体政策措施,构建了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路径: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一是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 展,着力引导建筑业企业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 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向“投建营 一体化”转型。二是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建成一批产 业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 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 (二)升级建造方式。一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开展 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和推动建筑工业化 技术发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二是加大新技术集成应用, 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基 础平台的深化应用,并加强“机器代人”等应用场景建设, 大力推行智能建造。三是通过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 造、新建建筑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 证及生产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四是政府项目带头实施工程 总承包,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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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五是发挥工程设计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发展建筑评 论,探索 AI 技术和 BIM 技术在施工图审查的应用,提升勘 察设计综合品质。六是支持企业加强建筑科技研发投入,建 立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 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推动科技创新。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一是健全工程勘察设计 质量定期抽查机制,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 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和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二是通过按标准落实工程优质费、强化 标准工期基础性作用以及发挥政府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先行 示范作用等方式,创建优质工程。 (四)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一是实施建筑业企业培 育计划、指导帮扶企业提升资质并积极引进实力强的建筑业 企业落户省内,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二是继续开展省工程勘 察设计大师认定,并通过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加强产业 工人训练基地建设、改革建筑用工制度等方式,增加产业人 才供给。 (五)支持建筑业走出去。一是抓好粤港工程项目合作 试点、探索编制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试行港澳工程建设 管理模式,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二是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 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争取创办中国(广 东)国际工程交易会,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优化发展环境。一是优化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制 度,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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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设计招标改革,并推进实现工程招投标活动智慧监管。 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推动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 行债券,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简 化贷款手续、创新担保方式和信贷业务。三是规范支持中小 (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策壁垒,规范信贷、助贷、 增信环节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四是强化市场 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监管” 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并扎实推进施 工过程结算、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建筑行业自 律。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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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 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国 际分拨业务的若干措施》(粤商务创函〔2020〕23 号)和《关 于促进南沙区 2020 年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工作措施》(穗 南开商务函〔2020〕43 号)文件要求,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和 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推动南沙区“调 结构、稳外贸”,对在南沙开展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等 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 (一)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 长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 0.4 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 50 万票的,以 50 万票作为基数。 (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长的, 年均单票货值 100 元以上(含 100 元)、200 元以下(不含 200 元)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 0.2 元给予奖励;年均单票 货值 200 元以上(含 200 元)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 0.4 元 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 50 万票的,以 50 万票作为基数。 二、培育国际集拼分拨业务 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集拼分拨业务按集装箱 的货值进行分档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每箱出口货值(美元) 扶持标准 (人民币元)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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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档 大于等于 15 万 1500 第四档 大于等于 12 万小于 15 万 1200 第三档 大于等于 8 万小于 12 万 900 第二档 大于等于 5 万小于 8 万 600 第一档 小于 5 万 100 注:以上箱型为自然箱。 三、监督管理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存在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 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 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 四、附则 (一)对 2020 年在南沙开展跨境电商和国际集拼分拨 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参照本措施执行。 (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 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 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 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 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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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 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自贸办印发《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分拨 业务的若干措施》第四条第十四款“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各片区对开展国际中转集拼分拨业务的企业在物流运输、智 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我区商务局印发 《关于促进南沙区 2020 年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工作措施》 第二条第四款“加快推动南沙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对年度实 现网购保税进口(BBC)增长、开展直购进出口(BC)业务 等企业和实现年包裹量增长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行资金 扶持”,第三条第二款“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各业务牵头单 位按相关程序,做好相关外贸稳增长资金的预算工作”。 同时受全球疫情冲击,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大宗商 品动荡,传统贸易下滑明显,保税物流因受飞机、汽车影响 大幅下降 54.5%。反观跨境电商和国际集拼分拨等新业态则 呈现良好的上升势头。鉴于以上情况,我办制定相关业务的 专项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二、制定依据 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 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支持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国际分拨业务的若干措施》 (粤商务创函〔2020〕23 号)。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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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亮点及主要内容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 的若干措施》一共四点,第一点为跨境电商扶持措施,第二 点为国际集拼分拨扶持措施,第三点为保障措施,第四点为 附则。 一是对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增量部分按每票 0.4 元予 以补贴,对跨境电商 BC 进出口业务增量部分按最高每票 0.4 元予以补贴,以此促进南沙外贸新业态的发展。 二是对国际集拼分拨业务的集装箱最高给予 1500 元每柜补 贴,从而更好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调整优 化我区外贸结构,争取逐步降低对市场采购的依赖。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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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 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 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便于政策实施, 明确若干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切实做好申请受理、政策 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 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和从事国际 集拼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 (一)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长的, 其增长部分按每票 0.4 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 50 万票的,以 50 万票作为基数。 1.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量数据以跨境电商平 台的数据进行核算及奖励。 2.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量指经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 联网+海关”平台的年度统计总票数。 3.企业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总量低于 50 万票的不予奖励。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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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长的,年均 单票货值 100 元以上(含 100 元)、200 元以下(不含 200 元) 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 0.2 元给予奖励;年均单票货值 200 元以 上(含 200 元)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 0.4 元给予奖励;上年度 低于 50 万票的,以 50 万票作为基数。 1.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量数据以跨境电商企业的数 据进行核算及奖励。 2.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量指经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 联网+海关”平台的年度统计总票数。 3.企业年度实现进出口业务总量低于 50 万票的不予奖励。 三、培育国际集拼分拨业务 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集拼分拨业务按集装箱的货 值进行分档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每箱出口货值(美元) 扶持标准(人民币元) 第五档 大于等于 15 万 1500 第四档 大于等于 12 万小于 15 万 1200 第三档 大于等于 8 万小于 12 万 900 第二档 大于等于 5 万小于 8 万 600 第一档 小于 5 万 100 注∶以上箱型为自然箱。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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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集拼分拨业务,是指企业注册地 在南沙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出口集拼分拨(贸易方式代码应为 1233、1234、5034),且外贸值纳入南沙综合保税区统计的业务。 四、申报材料 (一)符合跨境申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量奖励条件 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量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中国(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 年度统计总票数证明材料(含当年和上一年度的); 4.由跨境电商平台出具的进出口增量数据证明文件; 5.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报关单电子版,刻录光 盘或 U 盘供备查。 (二)符合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量奖励条件的企业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量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中国(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合 年度统计总票数证明材料(含当年和上一年度的); 4.由跨境电商企业出具的进出口增量数据证明文件;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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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境清单电子版,刻录光盘或 U 盘 供备查。 (三)符合出口集拼分拨业务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1.出口集拼分拨业务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中国(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 年度出口统计证明材料,申领奖励集装箱的报关单证复印件; 4.出口集拼报关单证电子版,刻录光盘或 U 盘供备查。 五、申报评审程序 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向 政策兑现窗口提供申请材料,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材 料。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 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口岸工作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 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口岸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 核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口岸工作主管部门商统计等单位 确定企业统计归属权后,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征求各执法部 门核查企业上一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审定。由口岸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商务、政务 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等组成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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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评审小组会议纪要印发后,口 岸工作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和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口岸工作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 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口岸工作主管部门向区财 政部门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管 理办法(2021 年修订)》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六、其他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口岸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 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 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 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 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 的,不给予奖励。 符合若干措施奖励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 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 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 2020 年在南沙开展跨境电商和国际集拼分拨业务的企业 给予奖励、扶持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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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 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 室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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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精准支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 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 局战略,推动广州加快建设“全球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最具竞 争力”国际物流中心,营造现代物流和供应链良好发展环境,促 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产业 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现就加快精准支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制定 如下政策措施。 一、建设高质量现代物流基础设施 (一)加快建设运营高效、要素集聚的国家物流枢纽。增强 交通枢纽和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引领和统筹,依托白云空港、南沙 海港、广州铁路枢纽建设,优化布局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促进 交通物流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加快特大型、 大型交通物流枢纽规划建设,推进交通枢纽、物流园区与先进制 造业、商贸服务业融合发展,强化干线运输、区域分拨、多式联 运、仓储服务、跨境物流、城市配送等多种物流资源向综合交通 枢纽周边园区集聚,打造一批枢纽经济增长极。加快推进南沙港 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特大型物流枢纽申报生 产服务型、空港型、陆港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试点。鼓 励社会资本参与物流枢纽、节点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港 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港集团;依照职能分工做好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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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下同) (二)支持建设保税物流集散中心。对企业利用综合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国际集散仓和国际中转 仓,开展国际物流集散和中转业务的,对企业投入的自动分拣、 操作等设施设备按其固定资产实际发生的 5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建设 自动分拣线并投入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发生 的 5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 商务局、市港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海关、黄埔海 关) (三)强化现代物流发展用地保障。对全市规划的物流枢纽 (园区)范围内的物流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 划和供应计划予以保障。对属于物流仓储用地的,鼓励通过弹性 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地。支持在符合规 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 率、容积率并用于甲级仓储、智能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在规模化物流园区集中建设、运营充电 设施。支持充分利用机场噪音区、交通枢纽周边碎片化边角地发 展现代物流服务。提高物流项目用地强度,新建物流仓储用地容 积率一般不低于 2.0,研发总部类参照同等地区的商办用地确定 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利用城市更新存量资源建设现代物流及数字经济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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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发展特色产业园。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物流园区、批发市场、 旧厂房、旧仓库、工业标准厂房和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的改造提 升,将符合条件的地块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建设物 流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特色产业园。支持推动产业园内传统商 贸企业线上转型发展,加大数字经济、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业态的 招商引资和产业培育力度,大力发展在线新经济。(责任单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健全现代物流公共平台体系 (五)全面增强物流公共平台服务效能。持续推进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功能完善,争取国家试点,在广州率先打通港口、 机场、铁路物流信息节点,推动口岸通关全程无纸化、智能化。 加快推动构建航空、航运“通关+物流”电子货运生态圈,支持 白云国际机场推进电子货运试点,进一步运用电子运单,形成航 空货运标准体系,建设航空物流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广州港推进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提货单、电放保函、换单委托书等进出口环 节物流单证的电子化;创新水陆联运货物监管模式,深入推进南 沙港区和广州铁路货运站出口、过境、保税仓出仓的货物区站一 体化。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支持海关推进“智慧海关”建设, 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加快改 造建设智能作业平台、智能查验平台。实现口岸“7×24 小时” 通关,大力推广提前报关、电子报关、预约通关等便利化通关措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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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实行口岸物流“限时作业”,定期向企业公布口岸作业流程 和全程清关时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港务局、广州空港 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 州港集团) (六)支持现代物流和供应链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与综合交 通、制造业融合的基础性、功能性、具有明显公益属性的现代物 流和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大型交通运输、生产制造企业将 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对纳入市级以上(含市级) 推广使用的政策咨询、信息互联互通、物流配送、金融服务、技 术推广研发等具有行业公共服务性质的物流和供应链服务平台, 按年度平台实际投入的 30%、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资金补助, 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现代物流、供应链企业成链集群发展 (七)支持现代物流和供应链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国际 国内大型现代物流和供应链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 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 入我市并在我市交易结算。对于国内外知名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 企业在广州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广州市总部企业 认定标准的,按照我市总部经济政策规定对新引进企业给予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不等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 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市港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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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航空物流、航运物流、现代供应链企业间加强紧 密合作,实行企业合作联盟抱团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白云国际机 场、广州港运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组建航空物流、航 运物流产业联盟,引导和鼓励我市交通物流、供应链物流、物流 园区、物流运营平台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主体加强多种形式的业务 协作,通过物流产业链、供应链创新资源优化整合。切实发挥产 业联盟企业合作、政企合作互动平台作用,推动多方交流合作、 信息互联互通、标准规范制定、技术成果推广、行业自律管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市港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 (九)鼓励物流与供应链企业做大做强。制定市重点物流企 业认定办法,对认定的物流企业给予综合支持,提供融资发展、 发行企业债、人才落户、租金补贴等方面支持。对于信用记录优、 成长性好、依法纳税记录表现突出、没有重大负面记录的市重点 企业上报项目,积极争取省、市政策支持,组织重点物流企业与 金融机构开展供需洽谈活动并予以重点推荐。按企业所在地就近 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型、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创建物流 服务品牌,对于入选全球物流 50 强、全国物流 50 强企业和 5A 级、4A 级、3A 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 链创新和应用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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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局、市港务局) 四、强化优质产业项目要素保障 (十)优化优质项目用地供给。凡在广州落地的现代物流和 供应链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广州产业导向且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的产业项目;或在市物流枢纽规划布局的物流枢纽产业园引入投 资额 10 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产业项目,可采用 50 年出 让年期,参照项目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设定出让起始 价。(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 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加大优质项目落地保障服务力度。对政府核准投资 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按属地办理原则实行网上告知 性备案。对于投资额 10 亿元以上或经市物流发展和供应链建设 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产业项目,纳入重点项目 建设报批绿色通道,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联 合审图、限时办结、联合验收”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快项目 建设审批进度。按照市领导联系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制度,对项 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报建等前期工作进行专项跨前服务, 通过协同办公、并联审批集中解决项目评估、规模核定、用地选 址等事项。在项目用地成交后,经市政府批准,可参考项目落地 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等因素,采取“一企一案”在一定年 限内逐年给予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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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物流创新发展 (十二)支持发展多式联运。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申报国家 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入选工程给予奖励,金额不超过多式联运 示范工程项目相关投资的 10%,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支持 发展海铁联运,结合南沙港铁路投产运营,由市港务局对在广州 港从事海铁联运的运营公司进行核算,按核算年度完成海铁联运 集装箱量进行奖励,其中:省内的奖励标准为 250 元/标准箱; 省际的奖励标准为 350 元/标准箱。鼓励白云国际机场开行“卡 车航班”,对货运代理公司承揽白云国际机场的医疗药品及器械、 带电电子产品进行运费补贴,国内出港货物给予每公斤 0.3 元、 国际出港货物给予每公斤 1 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 (十三)规范港口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完善口岸目录清单 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引导推动口岸经营服务企业降低 收费水平。建立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港务等口岸查验单 位共同组成的口岸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继续执行免除广州港货物 港务费中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政策,继续对进出南沙港区的国内 和国际集装箱班轮引航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上限下浮 15%收 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港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 监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十四)促进物流标准化研究推广。支持行业协会和本市物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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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和供应链企业参与物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成果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 后,分别给予每一个标准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单个申报主体每年度不超过 3 个)。(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 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 局) 六、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十五)优化财政引导资金使用模式。整合既有支持物流发 展相关扶持资金,修订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设立年度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亿元,实际资助额以 年度预算为准,调整预算额度需经市物流发展和供应链建设领导 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本政策所列奖补资金除总部企业奖励 外,在该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责任单位:市 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港务局、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本政策外,同时符合享受本市其他财政 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具体办法和实施 细则另行制定。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内,若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本政策措施相关涉及内 容从其变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1 年 3 月 15 日印发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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