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企业高频法律风险提示清单暨常见法律知识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07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南川区企业高频法律风险提示清单暨常见法律知识清单

2 0 1 5年7⽉8⽇,丁某某与⼴州瑞勤⼈⼒资源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瑞勤公司)填写《员⼯资料表》,同⽇,丁某某被瑞勤公司派遣到北京胜康饮料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胜康公司),⼯作地点在江苏省东台市,⼯作岗位为产品推销。合同⽅及派遣⽅均不是江苏胜康公司。后来北京胜康公司解散,派遣终⽌。2017年11⽉,北京胜康公司将原公司⼈员、业务划归江苏胜康公司管理(后查明北京胜康公司与江苏胜康公司存在⼈格混同)。2017年12⽉1⽇,丁某某被瑞勤公司派遣⾄江苏胜康公司⼯作,仍继续在相同岗位、地点推销果汁饮料。⼯作期间,江苏胜康公司对丁某某考勤管理,并分别于 2015、2016、2017、2018年多次向丁某某汇款、发放报酬、报销费⽤。后因江苏胜康公司告知瑞勤公司不再需要劳务派遣,丁某某于2018年9⽉15⽇之后停⽌⼯作。丁某某向东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丁某某与江苏胜康公司⾃2015年7⽉⾄2018年9⽉存在劳动关系,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丁某某与江苏胜康公司⾃2017年3⽉⾄2017年11⽉存在劳动关系。丁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法院请求确认丁某某与江苏胜康公司⾃201... [收起]
[展开]
南川区企业高频法律风险提示清单暨常见法律知识清单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01页

第四篇·劳动⽤⼯篇

2016年,何某到百乐⾷品饮料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

称百乐公司)做⼯,⼯作内容为送⽔,着统⼀发放的⼯作

服,根据公司派单或⾃⼰掌握的客户要求,使⽤其所有的电

动三轮车为客户送⽔。百乐公司根据何某的实际送⽔量以每

桶⽔2元,每件⽔0.35元计算基本⼯资,⼯龄⼯资以每年10元

按实际⼯作年限计算。劳动报酬以本⽉发放上⽉⼯资⽅式按

⽉结算。该公司每年为何某在保险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

害险。2022年6⽉3⽇11时45分许,何某⾝穿⼯作服驾驶电动三

轮车在送⽔⾏驶途中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向右偏离碰撞在花台

上,造成何某当场死亡。事发时,电动三轮车货厢载有百乐

公司矿泉⽔⽔桶。事发后,经鉴定何某的死因系驾车过程中

突发急性⼼肌梗死⼼肺功能衰竭死亡。经何某的配偶陈某申

请,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何某与百乐公司存

在劳动关系。百乐公司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决确认其与何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何某与百乐公司存在劳动关

系。

-95 -

第102页

本案中⽤⼈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

格。何某提供的送⽔业务劳动是百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和指挥,按⽉领取饮料⼚发放的报酬。

虽然百乐公司未形成书⾯规章制度,但有相对固定的⼯作时

间,为何某发放统⼀的⼯作服,并每年为其购买团体⼈⾝意

外伤害险,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第1条:⽤⼈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

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

格;

(⼆)⽤⼈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

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

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劳动关系具有⼈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的特征,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该情形的,应当认定

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的,

第四篇·劳动⽤⼯篇

-96 -

第103页

不免除⽤⼈单位责任。

2.在劳动⽤⼯实务中,⽤⼈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

⾯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篇·劳动⽤⼯篇

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段

入职后1个月内

入职后超过1个月未满1年

入职后满1年

相应法律责任

无责任

双倍工资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单位应当⾃觉履⾏

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建⽴劳动档案备

查,真正实现控制⽤⼯成本,提⾼企业效益。

-97 -

第104页

2 0 1 6年4⽉6⽇,汪某⼊职六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化名,以下简称安居公司),先后担任营销总监、副总经

理等职务,基本⼯资每⽉1.1万元。2022年6⽉30⽇劳动合同期

满后,双⽅未续签,但是汪某继续在该公司⼯作。直到

2022年11⽉30⽇,安居公司向汪某微信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

知书,决定即⽇起解除汪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汪某收到通知后,双⽅因解除劳动关系发⽣分歧,协商

未果。汪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居公司⽀付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付的

⼯资、未休年休假⼯资等。仲裁裁决⽀持了⽋付的⼯资、未

休年休假⼯资等部分诉请,但没有⽀持未签订书⾯劳动合同

的双倍⼯资差额。汪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法院。

法院判决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汪某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以及其他

⽋付的⼯资、未休年休假⼯资等合计10余万元。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作,原⽤⼈

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劳动合

同。

第四篇·劳动⽤⼯篇

-98 -

第105页

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只能认为双⽅同意以原条件继续

履⾏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能因此视同双⽅已

签订书⾯劳动合同,更不能免除⽤⼈单位继续⽤⼯应当签订

书⾯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本案中汪某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82条规定主张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倍⼯资。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已建⽴劳

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

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单位

⾃⽤⼯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34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

单位⼯作,原⽤⼈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同意以原条

件继续履⾏劳动合同。⼀⽅提出终⽌劳动关系的,⼈民法院

应予⽀持。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的,本质上属于重新⽤

⼯,劳资双⽅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满

后,需要继续⽤⼯的,⽤⼈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劳

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第四篇·劳动⽤⼯篇

-99 -

第106页

2 0 1 5年7⽉8⽇,丁某某与⼴州瑞勤⼈⼒资源有限公司

(化名,以下简称瑞勤公司)填写《员⼯资料表》,同⽇,

丁某某被瑞勤公司派遣到北京胜康饮料有限公司(化名,以

下简称胜康公司),⼯作地点在江苏省东台市,⼯作岗位为

产品推销。合同⽅及派遣⽅均不是江苏胜康公司。后来北京

胜康公司解散,派遣终⽌。2017年11⽉,北京胜康公司将原

公司⼈员、业务划归江苏胜康公司管理(后查明北京胜康公

司与江苏胜康公司存在⼈格混同)。2017年12⽉1⽇,丁某某

被瑞勤公司派遣⾄江苏胜康公司⼯作,仍继续在相同岗位、

地点推销果汁饮料。⼯作期间,江苏胜康公司对丁某某考勤

管理,并分别于 2015、2016、2017、2018年多次向丁某某汇

款、发放报酬、报销费⽤。后因江苏胜康公司告知瑞勤公司

不再需要劳务派遣,丁某某于2018年9⽉15⽇之后停⽌⼯作。

丁某某向东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丁某某与江

苏胜康公司⾃2015年7⽉⾄2018年9⽉存在劳动关系,东台市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丁某某与江苏胜康公司⾃

2017年3⽉⾄2017年11⽉存在劳动关系。丁某某不服该仲裁裁

决书,诉⾄法院请求确认丁某某与江苏胜康公司⾃2015年7⽉

⾄2018年9⽉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篇·劳动⽤⼯篇

-100 -

第107页

法院⼀审判决:确认丁某某与江苏胜康公司⾃2015年7⽉

8⽇⾄2018年9⽉15⽇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审宣判后,江苏

胜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民法院⼆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

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丁某某

从2015年7⽉8⽇⾄2018年9⽉中旬虽然先后被派遣⾄北京胜康

公司、江苏胜康公司⼯作,但丁某某实际上均在同⼀地点从

事同⼀⼯作,故不符合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同时,江苏

胜康公司主张以劳务派遣⽅式⽤⼯,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劳

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也未明确劳务派遣的具体

内容,不具备认定劳务派遣关系的条件。

2.我国法律规定,⽤⼈单位虽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

合同,但⽤⼈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关

系成⽴。本案中,丁某某从2015年7⽉8⽇⾄2018年9⽉中旬先

后⾄北京胜康公司、江苏胜康公司⼯作,接受江苏胜康公司

考勤等管理,均在同⼀地点从事同⼀岗位,⼯作内容均为饮

料产品推销,系胜康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江苏胜康公司实际

上就是⽤⼈单位,故丁某某与江苏胜康公司在2015年7⽉⾄

第四篇·劳动⽤⼯篇

-101 -

第108页

2018年9⽉15⽇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

是本法所称⽤⼈单位,应当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

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

⼯单位以及派遣期限、⼯作岗位等情况。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单位(以下称

⽤⼯单位)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

岗位和⼈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与⽀付⽅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动合同⽤⼯

是我国的企业基本⽤⼯形式。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

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

的岗位;辅助性⼯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

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作岗位是指⽤⼯单位的劳动者因脱

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法⼯作的⼀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

动者替代⼯作的岗位。

1.劳务派遣存在三⽅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相⽐⼀般⽤

第四篇·劳动⽤⼯篇

-102 -

第109页

⼯模式更复杂,更易引发法律纠纷。为规范劳务派遣⽤⼯管

理,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也应与⽤

⼯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的

⼯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作地点、派遣⼈员数量和派遣

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付⽅式及标准、劳务派遣

⼈员⼯伤、⽣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等事项,降低企业

⽤⼯风险。

2.接受劳务派遣⽤⼯的岗位需满⾜“三性”要求,即临时

性、辅助性、替代性。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应保证劳务派

遣⼈员所在岗位符合“三性”的要求,否则劳务派遣协议可能

会被认定⽆效,并⾯临⾏政处罚的风险。

3.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常没有

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但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报

酬、缴纳社保、报销费⽤、考勤管理,则存在被认定为具有

劳动关系的风险。因此在劳动⽤⼯实务中,为降低劳务派遣

⽤⼯被认定为“假派遣真劳动”的可能性,建议采取由⽤⼯单

位向派遣单位⽀付服务费⽤、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

⼯资和为其缴纳社保的模式。

第四篇·劳动⽤⼯篇

-103 -

第110页

第四篇·劳动⽤⼯篇

2021年5⽉,张某⼊职平罗县牧原养殖场(化名)⼯作并与

该养殖场签订《⾃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同意书》。2023年3⽉某天

下午,张某在⼯作时受伤住院治疗4天。后张某的伤被认定为⼯

伤,并构成⼯伤九级伤残,张某以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牧原养殖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该养殖场

的劳动关系,⽀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其他⼯伤保险待

遇。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持了张某的请求。牧原养殖

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平罗县⼈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牧原养殖场⽀付张某各项⼯伤保险待遇

共计169111.93元。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等规定,⽤⼈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权同意劳动者不参加

社会保险。本案中,张某与牧原养殖场签订的《⾃愿不缴纳社

会保险同意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效。张某可以牧原

养殖场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养殖场

⽀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因牧原养殖场未给张某缴

纳社会保险,张某的⼯伤保险待遇由该养殖场按照⼯伤保险条

-104 -

第111页

第四篇·劳动⽤⼯篇

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按照保

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国家建⽴基本养⽼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等社会

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疾病、⼯伤、失业、⽣育等情况

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单位应

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等规定,⽤⼈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和劳

动者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

变更或者放弃,⽤⼈单位也⽆权同意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

2.⽤⼈单位和员⼯⼜头承诺或者书⾯约定放弃缴纳社保的⾏

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协议。劳动者可以以⽤⼈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付经济补偿⾦

及⼯伤保险待遇。

-105 -

第112页

第四篇·劳动⽤⼯篇

李某某于2019年10⽉11⽇⼊职昆⼭泰时模具有限责任公

司(化名,以下简称泰时公司),从事喷砂、保护等⽅⾯⼯

作。后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未签订保密协议。2021年

3⽉,李某某离职,公司于2021年6⽉向李某某⽀付6000元作

为4、5两⽉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泰时公司认为李某某离

职后⼊职的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经仲裁前置后起诉⾄昆

⼭市⼈民法院,主张李某某⽀付竞业限制违约⾦。

昆⼭市⼈民法院认定双⽅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并

驳回泰时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某从事喷砂、保护⽅⾯的⼯作,仅是普通

技术员,并⾮⾼级管理⼈员或⾼级技术⼈员。且泰时公司未

与李某某签订保密协议,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接触公司商业

秘密,故李某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不是竞业

限制的适格主体,⽆需⽀付竞业限制违约⾦。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

员限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

-106 -

第113页

保密义务的⼈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实务中⽤⼈单位应当选择适当的竞业限制措施:

1.在形式上,建议使⽤“竞业限制协议”相关单独⽂本或在

劳动合同中专章约定。

2.在内容上,明确劳动者的保密事项范畴,竞业限制的

范围、地域及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及⽀付⽅式,违约⾦标准

等事项。

3.在程序上,完善离职⼿续办理流程,将双⽅竞业限制

协议内容列⼊离职交接⽂件或审批材料模板中,避免因疏忽

⽽遗漏对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进⾏通知及提⽰。若劳动

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根

据实际情况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责任或向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

体追究侵权责任。

第四篇·劳动⽤⼯篇

-107 -

第114页

第四篇·劳动⽤⼯篇

2021年5⽉,谢某某从瑞华建筑劳务公司(化名,以下简

称瑞华公司)处承包安徽省临泉县某⼯地的建筑安装⼯程,

后谢某某组织农民⼯施⼯,该项⽬完⼯以后,部分农民⼯⼯

资未发放。2023年1⽉19⽇,谢某某与瑞华公司决算确定⼯程

款为245万余元,瑞华公司已全部⽀付完毕,谢某某书⾯承诺

将拖⽋的农民⼯⼯资全部发放。2023年2⽉,经临泉县⼈社局

核实,谢某某共拖⽋23名农民⼯⼯资共计45万余元。该局向

谢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谢某

某⾜额⽀付拖⽋的农民⼯⼯资。谢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

付,且存在逃匿情形。2023年3⽉28⽇,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

获,经临泉县⼈民检察院批准被执⾏逮捕。2023年7⽉13⽇,

临泉县⼈民检察院对谢某某拒不⽀付劳动报酬⼀案提起公

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并处罚⾦1万元。

临泉县⼈民法院判决谢某某构成拒不⽀付劳动报酬罪并

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谢某某未提出上诉。

本案中,谢某某逃避⽀付劳动者报酬共计45万余元,且

经⼈社局责令⽀付后仍不⽀付,数额较⼤,其⾏为构成拒不

⽀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 -

第115页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以转移财产、逃

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

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

仍不⽀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按时⾜额⽀付劳动报酬是⽤⼈单位的法定责任,⽤⼈

单位应当主动履⾏⽀付⼯资报酬的义务,承担起应有的社会

责任,切莫触碰法律“⾼压线”。

2.在⼯资拖⽋纠纷发⽣并被投诉、举报⾄政府有关部门

时,⽀付责任⼈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核实并解决⽋

薪问题,在收到政府有关部门送达的⽀付指令⽂书后,有关

⽀付责任⼈应在限期内履⾏⽀付义务,以免被追究拒不⽀付

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第四篇·劳动⽤⼯篇

-109 -

第116页

第四篇·劳动⽤⼯篇

范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租⽤⼴州市越秀区王圣堂⼤街

某店⾯做⼿表加⼯及住宿场所。期间,范某与李某以招⼯为

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某、苏某、周某三名⼯作⼈员,使

⽤锁门禁⽌外出等⽅式强迫三名⼯作⼈员在该处从事⼿表组

装⼯作。其间,被告⼈范某对钟某、周某有殴打⾏为,被告

⼈李某对三名⼯作⼈员有语⾔威胁的⾏为。后经钟某报警,

公安机关到场予以解救,并将被告⼈范某、李某、罗某抓获

归案。经法医鉴定,钟某和周某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

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判决范某构成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并处罚⾦10000元;

⼆、判决李某构成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个⽉,

并处罚⾦5000元。

本案中, 范某、李某以殴打、⾔语威胁、禁⽌外出等暴

⼒胁迫和限制⼈⾝⾃由的⽅法强迫⼯⼈劳动,其⾏为已侵犯

了他⼈的⼈⾝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10 -

第117页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44条第1款:以暴⼒、威胁

或者限制⼈⾝⾃由的⽅法强迫他⼈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劳动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单位要尊重劳动

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严禁使⽤暴⼒、威胁、体

罚或变相体罚、限制⼈⾝⾃由等⽅法强迫劳动者继续⼯作。

若使⽤⾮法⼿段强迫劳动者⼯作⽽损害其正当权益的,不但

⽤⼈单位利益会受损,还将接受法律的惩罚,得不偿失。

2.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应充分尊重和保障每⼀位员

⼯的⼈⾝⾃由和劳动权,健全和完善企业的⼈⼒资源管理模

式和管理制度,使员⼯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最⼤限度

地发挥每⼀位公司员⼯的效⽤,真正使企业效益实现最⼤

化。

第四篇·劳动⽤⼯篇

-111 -

第118页

郑某是永佳纺织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永佳公司)

的法定代表⼈、实际管理⼈。2018⾄2019年,派出所在消防

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堵塞、

疏散指⽰标志缺少、应急照明缺少、未设置室内消⽕栓、灭

⽕器缺少、⽆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续等消防安全违法⾏为,

分别于2018年6⽉4⽇、2019年1⽉17⽇、2019年4⽉16⽇向永佳

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但公司拒绝执⾏。

2019年6⽉23⽇,永佳公司车间内发⽣⽕灾,发现起⽕后,郑

某、公司员⼯王某、刘某等⼈进⾏初期扑救,发现未起到效

果后,郑某组织⼈员进⾏撤离,但公司员⼯王某、刘某、李

某未能及时撤离。⽕灾造成王某、刘某、李某死亡,其余部

分员⼯受伤,永佳公司车间及车间内⽣产设备、产品等不同

程度受损。后事故调查报告显⽰,此次事故发⽣的间接原因

为该公司安全⽣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及安全⽣产管理混

乱,未落实国家消防和安全⽣产法律、法规规定,⽣产场所

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擅⾃投⼊使⽤,违法经营⽣产,

存在⼤量安全隐患。

⼀、法院判决郑某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

刑三年,缓刑五年。

第四篇·劳动⽤⼯篇

-112 -

第119页

⼆、禁⽌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产相关联

的特定活动。

在法律法规已明确企业和个⼈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

下,如不重视消防安全导致发⽣严重后果,相关责任⼈员就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郑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

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

⽽拒绝执⾏,因⽽发⽣较⼤⽣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三⼈死

亡,后果特别严重,其⾏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

惩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绝执⾏,造成严重后

果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企业应当切实履⾏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企业中的消

防安全责任⼈,要贯彻执⾏消防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指⽰、规

定,同时,要落实企业内部的防⽕巡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加强消防培训。

2 .企业在接到消防监督机构的改正通知时不要敷衍塞

责,应当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对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篇·劳动⽤⼯篇

-113 -

第120页

的⽕灾隐患和重⼤⽕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

⽕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消防监督机构;对不能⽴即改正的⽕

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员,并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灾的隐患或重⼤⽕

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

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篇·劳动⽤⼯篇

-114 -

第121页

5第五篇·合同篇

-115 -

第122页

佳卉园林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佳卉公司)承包⼀

项园林建设⼯程后,将该⼯程分包给绿源园林绿化⼯程有限

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实际施⼯。双⽅签订《园

林⼯程分包协议》。其中约定:“施⼯期间如成⽴⼯程项⽬

部,项⽬专⽤章由佳卉公司⼈员监管”“佳卉公司有权指派⼈

监督绿源公司施⼯,绿源公司须⽆条件接受佳卉公司指派⼈

员的监督”等内容。后项⽬施⼯期间,绿源公司私⾃刻制佳卉

公司印章,并以佳卉公司的名义与华扬建设有限公司(化

名,以下简称华扬公司)签订了《材料转让协议》,向华扬

公司购买了价值164543.57元的建筑⼯程材料。双⽅洽谈及签

约过程中,《施⼯完成进度范围图》《材料转让确认单》等

⽂件上多次出现佳卉公司的印章,华扬公司对绿源公司的存

在不知情,认为其交易⽅为佳卉公司。佳卉公司知悉该情况

后,既未向华扬公司进⾏解释说明,亦未报警追究绿源公司

责任。后因绿源公司拖⽋材料款,华扬公司将合同缔约相对

⽅佳卉公司诉⾄法院。诉讼中,佳卉公司认可《施⼯完成进

度范围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主张其不是案涉《材料转

让协议》的相对⽅,实际购买和使⽤材料的是绿源公司。

⼀审法院判决:佳卉公司向华扬公司⽀付案涉材料款

第五篇·合同篇

-116 -

第123页

16454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佳卉公司不服,提起上

诉,⼆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尽管绿源公司私刻佳卉公司印章,但佳卉公司

知晓情况后既未向华扬公司说明或采取任何措施⽅式防⽌其

利益损害,也未向绿源公司追责,应当视为佳卉公司知晓并

同意绿源公司使⽤案涉印章。且案涉印章曾被多次使⽤,佳

卉公司也对盖有案涉公章的《施⼯完成进度范围图》的真实

性予以确认。因此,使⽤该印章签订的《材料转让协议》应

认定为是佳卉公司的⾏为,其法律后果由佳卉公司承担。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

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1.企业应加强印章管理,建⽴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

印章的种类、保管、使⽤、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

求,详细规定各类印章的适⽤范围、审批权限、⽤印流程

等,确保印章使⽤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在签署合同时,使⽤“盖章+签字”的双重防范措施,防

⽌私刻印章⾏为的得逞。发现存在伪造、假冒、变造公司印

章⾏为的,应当积极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告知客户相

第五篇·合同篇

-117 -

第124页

关事实、通知仿冒印章相对⼈追究其责任等有效措施,防⽌

损失扩⼤。

3.在印章使⽤完成后,按照公司印章管理相关规定进⾏

登记备案和建档,以备后续进⾏业务核对和检查,确保印章

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篇·合同篇

-118 -

第125页

第五篇·合同篇

张某是光启电器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光启公司)

董事长兼法定代表⼈,谭某是恒信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化

名,以下简称恒信公司)销售经理,两⼈在⼀次服装贸易展

会上认识。随后张某与谭某商谈购买机械设备。双⽅⼜头约

定光启公司从恒信公司订购⼀台进⼜机械设备,价款为300万

元,交货⽇期为6⽉15⽇前;如果卖⽅超过约定时间未交货,

按货款总额的5%⽀付违约⾦。6⽉13⽇,谭某向张某交付机械

设备时,张某表⽰当时约定的价款为270万元,为此双⽅就价

格产⽣分歧。双⽅协商时没有签订任何书⾯形式的协议,且

没有电话录⾳等证明材料。由于该机械设备进货成本价为

275万元,恒信公司只同意将价格降到280万元,但光启公司

不接受。⽆奈之下,恒信公司诉⾄法院,要求光启公司⽀付

违约⾦15万元。庭审中,光启公司称双⽅未就机械设备的购

买事项达成⼀致条件,否认购买价款为300万,其公司不购买

该机械设备。

驳回恒信公司要求光启公司⽀付违约⾦15万元的诉讼请

求。

-119 -

第126页

本案中,谭某认为双⽅达成了设备购买协议,因此具有

提供证据证明买卖协议成⽴的举证义务。但双⽅当事⼈未就

购买机械设备订⽴书⾯购买合同,谭某也未能以录⾳或录像

等其它⽅式证明当事⼈双⽅对买卖⾏为达成了合意,谭某及

恒信公司难以完成举证责任,只能承担对⼰不利的诉讼结

果,因此谭某要求光启公司⽀付违约⾦的⾏为法院不予⽀

持。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5条:民事法律⾏为可以

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政法规规

定或者当事⼈约定采⽤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特定形式。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当事⼈订⽴合同,

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视为书⾯形式。

1.在实践中,除特定的应⽤场合外,建议当事⼈谨慎采

⽤⼜头形式订⽴合同,尽量以书⾯形式订⽴合同,以免“⼜说

第五篇·合同篇

-120 -

第127页

第五篇·合同篇

⽆凭”。

2.书⾯形式既包括传统的纸质合同书、信件等,也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

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

3.若确实难以以书⾯形式订⽴合同,建议也以录⾳、录

像等⽅式将双⽅的⼜头约定固定下来,以便更好地固定证

据。

-121 -

第128页

第五篇·合同篇

云迈建材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云迈公司)与旺渝

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旺渝公司)签订了⼀份

《煤灰煤渣处置合同》。合同约定“旺渝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的

煤灰煤渣由云迈建材有限公司承包处理,吨数以旺渝公司过

磅单为准。旺渝公司全年的煤灰10万吨煤渣2万吨,云迈公司

⼀次性上缴承包费⽤830万元,承包期限为⼀年。”合同履⾏

期间,旺渝公司向云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显⽰,煤

灰采购价为73元/吨,煤渣采购价为50元/吨。承包到期,云

迈公司统计后发现旺渝公司未提供⾜量的煤灰和煤渣,遂要

求其退回多⽀付的承包费。旺渝公司认为双⽅签订的合同为

承揽性质,承包费是指处置旺渝公司的煤灰煤渣的独家代理

费⽤,合同中提到的煤灰10万吨,煤渣2万吨只是⼀个估值,

旺渝公司已正常履⾏合同,⽆须退承包费。云迈公司认为双

⽅签订的合同实质为煤灰煤渣买卖合同,约定云迈公司向旺

渝公司购买煤灰10万吨,煤渣2万吨,购买总价是830万元。

双⽅争执不下,云迈公司⽆奈起诉⾄法院。

⽀持云迈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名称和合同条款不完全⼀致,或

者对合同条款或者⽂字的理解存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实际交

-122 -

第129页

易中的其他相关证据,结合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综合考

虑确定。本案中,根据旺渝公司向云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

⽤发票显⽰,煤灰采购价为7 3元/吨,煤渣采购价为5 0元/

吨,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给数量(煤灰10万吨、煤渣2万吨)计

算,总价恰好是830万元。因此,该《煤灰煤渣处置合同》实

质为煤灰煤渣买卖合同。当旺渝公司未提供⾜量的煤灰和煤

渣时,云迈公司要求退回多⽀付的承包费即煤灰和煤渣价款

应予以⽀持。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合同⽣效后,当事

⼈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

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合同名称和条款要表达买卖双⽅的真实意思表⽰,买

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遗漏,并

且表达务必明确,避免发⽣歧义。

2.企业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等各阶段均应当仔细

审查包括价格条款在内的各项条款,确保条款内容表述准

确、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关系到合同有效性及

履⾏规则的重要内容应当充分认识并细致协商,如果条款存

在模糊不清或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应及时修订,明确各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第五篇·合同篇

-123 -

第130页

第五篇·合同篇

华盈商贸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华盈公司)向创联

电⼦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创联公司)订购风扇1000

台,双⽅约定交付⽇期为6⽉20⽇。由于当年⾼温来袭较早,

华盈公司要求创联公司于5⽉30⽇提前交付风扇。但创联公司

⽣产能⼒有限,且货源⼗分紧张。后经过协商,创联公司答

应尽早交货,但双⽅并未就具体的交货⽇期做出明确的变更

约定,结果创联公司于5⽉30⽇未能交货。华盈公司诉⾄法院

要求追究创联公司违约责任,创联公司辩称,双⽅对于5⽉

30⽇交货约定不清,合同未变更,其应于6⽉20⽇交货。

驳回华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由于双⽅当事⼈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

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创联公

司未在5⽉30⽇交货,其⾏为不构成违约。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3条:当事⼈协商⼀致,

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4条:当事⼈对合同变更

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24 -

第131页

1.合同履⾏过程中,当事⼈可以基于意思⾃治对合同事

项进⾏变更。当事⼈协商⼀致的,可以变更合同。修订和变

更的内容同样需要遵循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等原则,同时避

免过于频繁或不合理的修订和变更。

2.在进⾏合同修订或变更前,应当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和

授权范围,核定当事⼈各⽅的明确同意和修订权限是否符合

授权要求,确保修订和变更⾏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当事⼈各⽅就变更后的履⾏事项达成⼀致意见后,应

当采取书⾯形式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效⽇期和各⽅的签

署,确保修订和变更的准确性和可证明性,同时就变更事项

签订书⾯的补充协议。如果是以短信、微信、邮件等⽅式变

更的,应当保留合同变更的相关证据。

第五篇·合同篇

-125 -

第132页

第五篇·合同篇

2022年7⽉9⽇,瑞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

称瑞丰公司)因资⾦周转需要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合

同中约定瑞丰公司向张某借款500万元,年利率12%,借款期

限⼀年,到期本⾦利息⼀起归还,环友⽣态科技有限公司

(化名,以下简称环友公司)为该借款本⾦和利息承担保证

责任,环友公司在借款合同的保证⼈处进⾏了盖章确认。后

因瑞丰公司到期限后未全部履⾏归还本⾦及利息的义务,张

某遂请求环友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环友公司对瑞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般保证责任。

瑞丰公司向张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环友公司为该借款本

⾦和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环友公司在借款合同的保证⼈处进

⾏了盖章确认”该条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环友公司需要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根据《中华⼈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应当认定环友公司为案涉债务承担

⼀般保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式包括⼀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26 -

第133页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当事⼈在保证合同

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

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债务⼈下落不明,且⽆财产可供执⾏;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破产案件;

(三)债权⼈有证据证明债务⼈的财产不⾜以履⾏全部

债务或者丧失履⾏债务能⼒;

(四)保证⼈书⾯表⽰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1.在签署保证合同前,要看清楚保证条款和保证合同中

规定的各⽅的权利义务内容,尤其要注意对⾃⾝有不利负担

的条款,若约定承担“连带保证”的,要充分认识到“连带保

证”的⾼风险性,衡量是否能承担签订保证合同给企业带来的

风险。

2.⽆论企业作为债权⼈还是保证⼈,建议在签署保证合

同时,慎重约定保证⽅式,明确不同保证⽅式的法律后果,

并对保证⽅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事项进⾏详细约定,

第五篇·合同篇

-127 -

第134页

避免使⽤模糊不清的表述,以确保合同双⽅的权利和义务清

晰明确。若发现合同中存在模糊条款,应及时与合同相对⽅

进⾏沟通协商,避免因误解或歧义导致纠纷。

第五篇·合同篇

-128 -

第135页

第五篇·合同篇

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宏建公司)

与易佳电梯⼯程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易佳公司)签订

了《电梯定制合同》。该合同约定,宏建公司向易佳公司定

购37台电梯,合同总价为489.87万元,宏建公司按合同约定⽀

付了48.9万元的定⾦;该合同约定宏建公司每定制⼀批电梯

前需向易佳公司预付1 0%的电梯款,易佳公司收到预付款

后,对宏建公司定制的电梯进⾏⽣产并安装调试合格后,由

宏建公司⽀付剩余电梯款。合同签订后,宏建公司按合同约

定向易佳公司预付10%的货款。易佳公司收到10%的货款后,

仅提供了部分电梯配件就以宏建公司履约能⼒严重下降为

由,拒绝向宏建公司安装电梯。现宏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

除双⽅签订的合同,并由易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持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易佳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宏建公司与易佳公司作为《电梯定制合同》的

双⽅当事⼈,虽然满⾜⾏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条件,但易佳

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宏建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

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情形,也⽆证据证明其履⾏了依

-129 -

第136页

第五篇·合同篇

法通知宏建公司中⽌履⾏合同的义务,在此情形下,易佳公

司单⽅拒绝交付电梯的⾏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责

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应当先履⾏债务的

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

履⾏: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8条:当事⼈依据前条规

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对⽅提供适当担保的,

应当恢复履⾏。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

能⼒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的⾏为表明不履⾏主

要债务,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承担

违约责任。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债务的双⽅当事⼈之间,负有

先履⾏义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债务能⼒的,有权中⽌履⾏合同义务。据此,⾏使不安

-130 -

第137页

第五篇·合同篇

抗辩权的⼀⽅应提供证明对⽅有法定的不能履⾏债务或者有

不能履⾏债务可能情形之⼀的证据,这是⾏使不安抗辩权的

前提。若举证不能的,应当对其中⽌履⾏承担违约责任。

2.⼀旦决定⾏使不安抗辩权,建议⽴即通过书⾯形式通

知对⽅,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通知的内容包括中⽌履

⾏的意思表⽰、担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的解释、要求对⽅提

供适当担保的补救措施及担保的合理期限等。

3.在正式通知后,企业应当保持开放沟通,听取对⽅解

释,同时根据对⽅反应和事态发展灵活调整策略,如采取分

阶段履⾏合同或调整合同条款等,确保依法合理⾏使不安抗

辩权,避免⾃⾝⾏为构成违约,损害企业商誉。

-131 -

第138页

第五篇·合同篇

2019年4⽉4⽇,通丰⼯程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通

丰公司)与安宇材料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安宇公司)

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由通丰公司向安宇公司购买某公

路护栏材料,共计1 4 4 0 0 0元,付款⽅式为通丰公司预付

50%,安宇公司完成备货后通知通丰公司,通丰公司⽀付剩

余50%货款,安宇公司收到款项后3天内发货。2019年4⽉15

⽇,通丰公司向安宇公司付款72000元。后安宇公司告知通丰

公司已经备货完成,并就通丰公司⽀付剩余50%款项问题进

⾏ 多 次 催 促 , 但 通 丰 公 司 始 终 未 ⽀ 付 该 剩 余5 0 %款 项 。

2019年8⽉16⽇,通丰公司向安宇公司发出《公函》,以安宇

公司未进⾏备货安排,涉案产品已经更新换代,合同的⽬的

⽆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安宇公司于2019年8⽉24⽇回

函表⽰不同意通丰公司解除合同,并诉⾄法院,要求继续履

⾏合同。

通丰公司⾏为构成违约,判决⽀持安宇公司诉讼请求,

由通丰公司向安宇公司⽀付尾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完

成备货并多次通知通丰公司,但通丰公司拒绝付款,安宇公

-132 -

第139页

司不存在违约⾏为。通丰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事实根据,

双⽅签订的合同并未解除,通丰公司未依约⽀付剩余50%货

款的⾏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安宇公司履⾏⽀付尾款的合同义

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

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

⾃⼰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

(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

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依法主

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

除;通知载明债务⼈在⼀定期限内不履⾏债务则合同⾃动解

除,债务⼈在该期限内未履⾏债务的,合同⾃通知载明的期

限届满时解除。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

第五篇·合同篇

-133 -

第140页

均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1.企业在订⽴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当准确清晰,尤其是

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形,双⽅

也未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守约⽅⼀般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

法定解除情形主张解除合同,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

约⽅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否则守约⽅将承担不利后果。

2.合同解除以通知⽅式进⾏。解除合同的通知⼀般应当

采⽤书⾯形式,同时妥善保管相应证据。采⽤电⼦邮件、短

信、微信等⽅式通知的,应当留存原始载体。

3.只有守约⽅才有以通知⽅式主张合同解除的权利,违

约⽅不享有单⽅以通知⽅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使违约⽅经

诉讼由⼈民法院最终判决合同解除,但违约⽅本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并不因合同解除⽽减少或免除。

第五篇·合同篇

-134 -

第141页

第五篇·合同篇

恒光线缆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恒光公司)与被告

南京屹鑫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屹鑫公

司)在互联⽹上通过中国云签的电⼦签约室,就USB数据线

等货物达成《采购协议》,货值共计125000元整。合同订⽴

后,恒光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催促屹鑫公司履⾏合同。但

屹鑫公司不仅不履⾏,还以各种借⼜意图终⽌合同。恒光公

司为履⾏合同已备好合同约定的货物,如屹鑫公司不履⾏,

则该批货物将闲置,占⽤库存和资⾦。恒光公司认为屹鑫公

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付货款,其⾏为已构成违约,且

经催告后仍不履⾏合同义务,给恒光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屹鑫公司继续履⾏合同。

屹鑫公司辩称:1.屹鑫公司确实曾在某⽹上注册过相应

的签约室账号,并按要求提供了相应授权委托书、⼯商营业

执照等材料。2.屹鑫公司确实通过某⽹收到过恒光公司发来

的采购合同。但该合同上并未加盖恒光公司公章,屹鑫公司

在收到合同后在该⽹上点击了“同意”按钮。3. 屹鑫公司并未

在涉案采购合同上加盖过公章,该合同是否成⽴⽣效请求依

法裁决。

《采购协议》依法成⽴并⽣效,屹鑫公司应当继续履

-135 -

第142页

⾏。

本案中,恒光公司与屹鑫公司均在⽹上注册过相应的签

约室账号,双⽅通过该⽹发出要约、作出承诺,通过电⼦⽹

络平台签订的《采购协议》能直观显⽰交易主体、交易对象

和合同⾦额等内容,可以视为书⾯形式。且屹鑫公司在收到

合同后点击了“同意”按钮,⾜以证明《采购协议》是当事⼈

双⽅的真实意思表⽰,因此《采购协议》合法有效,屹鑫公

司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相应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第4条:能够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视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书⾯形式。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当事⼈采⽤信件、

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

当事⼈⼀⽅通过互联⽹等信息⽹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

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

成功时合同成⽴,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为了保证电⼦合同的有效性在司法阶段被认可,企业

签署合同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有相应数据保护能⼒、有

第五篇·合同篇

-136 -

第143页

良好⼜碑的电⼦合同服务平台。同时为了最⼤程度避免电⼦

合同在保存的过程中被篡改,企业在电⼦合同签署完毕后,

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对已经⽣效的电⼦合同进⾏公证,以此固

定电⼦合同的内容。

2.在电⼦合同签署时,应当进⾏必要的⾝份验证以确保

合同签署⽅的⾝份真实,可以通过⾝份证件、⾝份照⽚等⽂

件证明合同签约⼈和合同主体对应,确认其有权代表合同主

体签订合同。

3.为了降低电⼦合同签署的风险,建议企业在合同条款

中明确双⽅认可的签署⽅式及其法律效⼒。例如约定:“双⽅

通过交换扫描件、以扫描件盖章回传⽅式签署本合同,双⽅

认可该种签署⽅式的法律效⼒。双⽅⼀致同意通过微信或邮

件等⽹络传输⽅式发送的传真件、扫描件与本合同原件具有

同等法律效⼒。”

第五篇·合同篇

-137 -

第144页

第五篇·合同篇

运捷物流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运捷公司)与发货

⼈签订托运单,托运单载明运费550元,到站宝鸡,货物品名

记载为“弧形板”。货物到达运捷公司位于宝鸡的⽹点后,⽹

点负责⼈将货物及托运单交由吴某,⼜头约定由吴某将货物

运送⾄收货地瑞兴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瑞兴

公司),运费60元。瑞兴公司⼯作⼈员在交接过程中发现少

了⼀件货物。吴某与⼯作⼈员⼀同原路返回寻找并报案,但

未寻见。案涉托运单记载有“如若发⽣货物损坏,按照货物毁

损部分运费2-5倍赔偿”。

关于丢失货物的赔偿标准。运捷公司主张托运货物为钛

材,价值三万余元,吴某在运输途中将货物丢失应当按货物

价值赔偿。但运捷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丢失货物的价

值。吴某表⽰,货物由编织袋包裹,只能凭感觉知道是⾦属

物,但不清楚是什么⾦属。

吴某赔偿运捷公司货物损失3 0 0元(双⽅约定运费的5

倍)。

承运⼈有义务将托运货物安全送⾄约定地点。货物在运

-138 -

第145页

输过程中不慎发⽣毁损、灭失的,承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运捷公司托运的货物遭受丢失,因不存在承运⼈免

责的情形,因此运捷公司要求承运⼈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请应

当得到⽀持。但由于运捷公司未能就丢失货物的价值提供有

效证据证明,且“托运单”及包装外观仅反映出托运物系⾦属

材料弧形板,因此赔偿计算只能适⽤托运单中关于货物损失

赔偿上限的约定,即按约定运费的5倍赔付运捷公司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5条:托运⼈办理货物运

输,应当向承运⼈准确表明收货⼈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

的收货⼈,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

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2条:承运⼈对运输过程

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证明货物

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

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3条:货物的毁损、灭失

的赔偿额,当事⼈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

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

⾏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

第五篇·合同篇

-139 -

第146页

其规定。

1.在合同形式上,建议以书⾯⽽⾮⼜头的⽅式与承运⼈

订⽴货物运输合同,明确承运⼈信息、收发货⼈信息、货物

信息、运费⾦额及⽀付条件,以及托运相关要求(如:起运

时间、到达时间、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装卸、包装等)。

2.为了避免货物损毁或灭失后发⽣赔偿数额争议,建议

在合同中就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赔偿额进⾏明确约定。如约

定损失赔偿的,应明确是否包含间接损失;如约定违约⾦

的,应明确违约⾦的计算时间、计算标准;也可要求对⽅⽀

付⼀定⽐例的违约⾦,在违约⾦⽆法弥补实际损失的,可要

求对⽅另⾏赔偿。

3.实务中,以钛等⾼端装备重要⾦属材料的运⽤可能涉

及重⼤项⽬领域,因此对于运输货物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客

户有保密需求⽽又需要进⾏托运的,建议在合同中增加保密

义务相关条款,对承运⼈的保密义务、保密信息的范围以及

相关违约责任进⾏明确约定,以保障企业重要信息的安全

性。

第五篇·合同篇

-140 -

第147页

第五篇·合同篇

艺彩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艺彩公司)向

宅悦全屋定制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宅悦公司)订购定

制家具。宅悦公司宣传⼿册及⽹上⼴告宣传家具⾯板基材为

⽩蜡⽊,出具的报价单载明:“颜⾊:见实⽊样块”,实⽊样

块材质未注明。艺彩公司在报价单及产品设计图上签字确

认。在家具安装完毕⼀年后,艺彩公司发现宅悦公司交付的

家具门板材质为樱桃⽊,遂以宅悦公司交付的家具材质与双

⽅约定的⽩蜡⽊不符为由,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家

具款。宅悦公司认为双⽅约定的家具材质为“见实⽊样块”,

实⽊样块材质为樱桃⽊,其交付的家具符合合同约定,且樱

桃⽊价格⾼于⽩蜡⽊,艺彩公司未遭受损失。

驳回艺彩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中,案涉家具已经安装并交付使⽤,⽆论使⽤的是

樱桃⽊还是⽩蜡⽊,均系实⽊材质,并不影响案涉定制家具

产品的整体风格,且艺彩公司在使⽤⼀年多以后才提出材质

与约定不符,期间没有停⽌使⽤,故宅悦公司交付的家具并

⽆严重质量问题和⾜以影响艺彩公司正常使⽤的重⼤瑕疵,

并未达到解除合同返还定作物的程度。因此,对于艺彩公司

-141 -

第148页

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持。但鉴于确实存在案涉家具材

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法院最终酌情判定艺彩公司减少

⽀付相应的报酬。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

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

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

等⼯作。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5条:定作⼈提供材料

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对定作⼈提供的材料应

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

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交付的⼯作

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

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7条:定作⼈在承揽⼈完

成⼯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

1.签订承揽合同时,当事⼈双⽅应当明确约定承揽的标

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式、材料的提供、履⾏期

限、验收标准和⽅法等条款,防⽌因约定不明造成的法律风

第五篇·合同篇

-142 -

第149页

第五篇·合同篇

险。

2.承揽合同中定作⼈享有任意解除权,企业作为定作⼈

⼀⽅⾏使任意解除权时建议遵循以下程序:⼀是解除应有效

通知到承揽⼈,通知中应当载明⾏使任意解除权的明确意思

表⽰;⼆是解除通知应在承揽⼈完成承揽⼯作之前到达承揽

⼈;三是如因解除⾏为给承揽⼈造成损失的,定作⼈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赔偿损失。

3.企业若作为承揽⼈⼀⽅,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合理预见

定作⼈⾏使解除权、变更权带来的损失,细化定作⼈解除合

同后赔偿损失的范围,提⾼定作⼈的违约成本;在合同履⾏

过程中⾯对定作⼈⾏使上述权利造成合同内容变更的,要及

时核实情况、完善⽅案、保持有效沟通,合理安排⼈⼒、设

备及⽣产线,减少企业利益损失。

-143 -

第150页

第五篇·合同篇

创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创科公司)与

宏业技术⼯⼚(化名,以下简称宏业⼯⼚)签订技术服务合

同,约定宏业⼯⼚在创科公司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技术改

造,改造后与技术有关的权利归创科公司享有,合同分两期

进⾏,创科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先⽀付15万元,第⼀期改造后

⽀付5万元,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10万元。后宏业⼯⼚多次研

究也未能按期交付改进后的技术,最终交付的技术经鉴定亦

不符合双⽅合同约定的要求,故创科公司起诉宏业⼯⼚要求

其退还技术服务费,赔偿鉴定费及经济损失。宏业⼯⼚认

为,双⽅签订的合同并⾮技术服务合同,⽽是技术开发合

同,技术未能按期开发成功⼀是因为创科公司没有完全交付

基础技术资料,⼆是因为技术开发具有很⾼的难度,技术研

发失败属于合理失败,因此产⽣的技术开发风险责任不应该

全部由其承担。

⼀、双⽅签订的技术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

⼆、宏业⼯⼚未能按期交付约定技术属于违约⾏为,应

当退还技术服务费,赔偿创科公司鉴定费及经济损失。

本案中,从双⽅约定的合同内容分析,宏业⼯⼚的主要

-144 -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网络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