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一、考核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
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上述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
全管理能力不足,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
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立法上要求相应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由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50 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性强、危险
性大、从业人员多,属于事故多发领域,这几类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需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
更专业、更严格,因此对他们提出了应当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的部门的考核的要求。目前立法规定已经取消了考核合
格作为任职的前置条件。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连续参加考核,直至合格为止。考核合
格前,可以考虑暂由其他经考核合格的人协助或者替代其履行
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本条所指的考核是指对上述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的考核,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