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发布时间:2022-9-0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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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09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一、考核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上述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管理能力不足,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立法上要求相应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50 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从业人员多,属于事故多发领域,这几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需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更专业、更严格,因此对他们提出了应当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考核的要求。目前立法规定已经取消了考核合格作为任职的前置条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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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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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页

09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一、考核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总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

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上述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

全管理能力不足,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

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立法上要求相应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由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50 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性强、危险

性大、从业人员多,属于事故多发领域,这几类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需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

更专业、更严格,因此对他们提出了应当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的部门的考核的要求。目前立法规定已经取消了考核合

格作为任职的前置条件。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连续参加考核,直至合格为止。考核合

格前,可以考虑暂由其他经考核合格的人协助或者替代其履行

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本条所指的考核是指对上述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的考核,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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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097

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

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

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考核不得收费

政府开展考核的目的不是为企业生产经营设置障碍,而是

通过考核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其本质上属于公共服务。考核不得收费,主要是为了减轻生产

经营单位的负担,防止重收费、轻考核的问题,有助于考核工

作顺利进行。但政府应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经辨识存在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并在存

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警示标志。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监测等具体办法,由

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

第103页

09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一、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分级管控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核心。《安全

生产法》第 4 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条例》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是贯彻落实坚持源头防范的重要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

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安全风险”是事故

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针

对不同的风险应当采取不同的管控手段进行控制,确保风险

不会演变为事故,为了提高风险管控效能,节约管理成本,

应当对风险进行分级,以便选择最优管控手段。对于安全风

险辨识和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

三方机构开展。对于技术要求比较高而本单位不具备相应技

术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可以保证风险辨识和评

估的质量。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主体,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一要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管控责任,生产经营单

位要把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部门、

岗位和人员;二是对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措施,并保证管控措

施的合理、充分、适宜,确认采取的管控措施是否产生新的风

险;三是要对所有安全风险点逐一登记,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四是在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

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警

示标志。

第104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099

二、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报告

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报告是指经辨识存在安全风险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其目的是便于监管部门了解和掌握生

产经营单位风险,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完善预案,处置事故。

三、授权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具体办法

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但并不意

味着监管部门放任自流。如原国家安监总局为工贸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编制发布了《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

册》。由于目前我市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条例》要求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

管控、监测等具体办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

级管控。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

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

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定

期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第105页

10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查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

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治理

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

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

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隐患主要有三个

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生

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对

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

记,并及时消除。在治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

第106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101

位定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条例》则更进一步,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传统的统计分析报表,过滤了大量基础信息,无法适应大

数据分析的实际需要;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隐患排查治

理信息系统,适应当前“互联网 +”新形势,相比传统的纸质记

录,既能规范制式、节约成本,还能实现实时监控和数据共享。

本条主要目的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生

产经营单位如实记录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而非具体

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记录报送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仅

仅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自证履责的电子化记录,记录报送行为并

不转移其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责任。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一方面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隐

患排查转变,另一方面也是要推动政府监管由具体查隐患向检

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转变。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

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生

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报

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

响范围等情况。报告的目的是使监管部门掌握事故隐患动态,

第107页

10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行为并不意味着其隐患整改责任转移

给监管部门。具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

除的隐患。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交通运输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曾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

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行业、领域重

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作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生产经营单

位的重要依据。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

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

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

影响范围,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践中,

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

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因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是造成严

第108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103

重的后果的重要原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

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公开,便于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

看到,真正起到警示作用。但公开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

时采取应急措施,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

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

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

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

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

装备;

(三)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

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

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依

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

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有限

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

第109页

10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一、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

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其根据在于不同

的作业,安全风险不同,因而也需要根据具体作业情况进行不

同的管理。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应当施加特殊的管理措施。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具有较大

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

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

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

在《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

1. 专人现场管理,告知作业人员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

要求和应急措施。为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实。专门人员是指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相

关技术和操作规程,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现场安全管

第110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105

理人员一方面可以检查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严格按有关操作规

程进行操作。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对作业场所的各种

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

专门人员应当履行监督操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处理紧急事件,纠正违规操作等现场

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告知作业人员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

要求和应急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实践中,因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生

产安全事故的个案并不鲜见。如 2017 年,深圳市源深装卸搬运

有限公司吊运设备时撞到吊装平台,导致平台上两名工人坠落,

造成一死一伤。

2. 编制危险作业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

应急装备。其主要目的是使作业人员了解和熟悉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要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

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如工序相对简单,作业人员较少,可制定

应急处置卡。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要明确紧急情况下作

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要加强预案演练,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都要熟知预案内容

和救援器材使用方法。

3. 编制作业方案。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

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可以保障作业方案的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事故发生。作业方案应当明确

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及其各

第111页

10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自安全职责。

4.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

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

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作

业要求,是安全作业的前提条件,需由专人进行确认。现场负

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要熟知作业方案、

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2021 年 1 月山东栖霞笏山金矿重大爆炸事故和 2021 年 2 月山东

招远曹家洼金矿较大火灾事故,都是因为企业项目管理混乱,

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不规范,从而导致了事故灾难

的发生。

5. 专家论证、审查。有的作业较为复杂、特殊,为了确保

作业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有的立法明确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

行专家论证、审查的。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6

条明确规定,爆破作业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其他高风险作业

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

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

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

危险性相对较高。如湖北京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017 年“7·1”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现场管理不到位就是重要原因。虽然由于

此类作业暂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危险作业,但为降低其安全

第112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107

风险,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条例》要求其应当符合本

条第 1 款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邻单位以及所属

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协同联动

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在进行危险作业或者新建、

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前,应当将危险作业或者项目工程可能

存在的影响相互告知,并接受监督和咨询,必要时应当配合具

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但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安全生产技术、管

理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相邻

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解读】本条是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联动机制的规定。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局限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主要是对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不仅直接影响其单位内部人身财产安全,而且可能影

响周边。例如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生产或储

第113页

10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存装置锈蚀严重存在泄漏可能,事故状态下的危害范围很有可

能随着风、水等自然条件扩大到厂区外,造成群死群伤的恶劣

后果,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深圳大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

大量中小企业,在工业园区、楼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可能波及相邻单位。如 2015 年光明新

区“12·20”特大滑坡事故造成 73 人死亡,4 人下落不明,17

人受伤,厂房 24 栋、宿舍楼 3 栋、私宅 6 栋被损毁掩埋,90 家

企业生产受影响,涉及员工 4630 人。2015 年 8 月 12 日发生的

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周边人员财产损失。为此,《条例》规定建立了高危生产经营

单位生产协同联动机制。

二、相邻单位监督

考虑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的外溢性,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高危生产

经营单位与周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在进行危险

作业、改建、扩建等可能对周边单位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作业

时,应当告知周边单位,接受周边单位的监督和咨询,并配合

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查。《条例》对此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一

是在进行危险作业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前,应当

将危险作业或者项目工程可能存在的影响相互告知,并接受相

邻单位的监督和咨询。二是相邻单位在自身资源或能力有限的

情况下,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及员工安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具

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检查,

第114页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109

但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三是强调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

应急联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所属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联动。在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监管部门救援;二是高危生产经营

单位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包括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

邻单位签订救援协议,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增加与相邻单

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强化高危生产经营单

位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操性。

第115页

11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

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规定。

一、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是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工会通过各

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是工会职责的应有之义。为此,《条例》从安全生产

工作的角度,对工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予以重申。

二、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

1.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第116页

第五章  社会监督 111

作直接涉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因此职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工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障和更有效地行使。工会组织应当

依法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

2. 参加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直接关系到

职工的利益,工会有权关心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工会参加调查。工会根据调查的实际情

况,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有权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

知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利于保障职工重

大利益。《安全生产法》多个条文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但考虑到职工个人行使权利

有诸多现实顾虑,本条进一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工会、

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

充分保障职工权利。

第四十四条 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

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为生产经

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技术和培训等服务,指导本

行业安全生产。

第117页

11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行业协会应当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

通合作机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业协会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行业协会是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协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具有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据

其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体现其组织职能,维护行业权益,规范

经营行为。

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

协调职能。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利用行业整体实

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

为提高行业协会与政府沟通协调能力,本条明确行业协会与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政府

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018 年市应急管理局组织

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等单位编制了地方标准《危险化学品中

间仓库安全管理规范》。二是服务职能。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

方面,可以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技术

和培训等服务。三是监督职能。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业协会

可以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标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

管理水平。

在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职能时,行业协会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置专门人员,可以更有效地推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为此,本条要求行业协会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

第118页

第五章  社会监督 113

第四十五条 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

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

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规定。

2016 年《32 号文》就关注了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问题。

该意见规定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

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完善注册安全

工程师制度。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管理办法。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

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

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

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

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该内容

在 2019 年《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实施意见》也有体现。《条例》将相应的内容分三条进行

了分别规定,一是第 29 条规定了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内容,

二是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了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内

容,本条规定的则是提供安全服务的机构的内容,鼓励设立注

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促使其

第119页

11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依法依规提供安全服务。

案例 8:2015 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165 人遇难,8 人失踪,798 人受伤住

院治疗;304 幢建筑物、12428 辆商品汽车、7533 个集装箱受损,

直接经济损失 68.66 亿元。调查报告发现,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同

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

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

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

用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

业服务的企业。这些企业接近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比

较容易获知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

第120页

第五章  社会监督 115

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深圳经济特区物业

管理条例》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对物业的安全责任

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天面、

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为了保障其所在区域内

的和周边区域内的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规定其在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

故的时候,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的权利以及报告的义务。能采取

的应急措施比如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物

业服务企业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

区域街道报告。如相关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受理事项,可转

送有权部门。

案例 9:2020 年 12 月,朝阳区房管局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房

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装修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的北京瑞恒家辰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装修人违规行为并制止无效后,未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021 年 1 月,朝阳区房管局对北京瑞恒家

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

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3 倍的罚款,朝阳区建委对装修人擅自

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第121页

11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第四十七条 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下列安全生产

监督及相关活动: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

(四)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协助;

(五)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

救援。

【解读】本条是对安全生产志愿者制度的规定。

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

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

动的人员。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者服务

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

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义工。安全生产志愿者组织与

志愿者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深圳活跃着大量安全生产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此,《条例》赋予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权利,对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生产

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

第122页

第五章  社会监督 117

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

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

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

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

全生产举报制度的规定。

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排查和

消除隐患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举报是指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隐患等。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

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

针对性,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是充分

第123页

11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所必要的。同时,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

全造成了威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

有权就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事故。为此,《安全生产法》第 74 条明确规定,“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深

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 号)

做了较细致规定。《条例》总结经验基础上,对此做了进一

步提升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

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

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调查和处理

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

1.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安全生产举报

的渠道。目前,除了通过受理书面举报材料的传统方式外,深

圳建立了多样化的举报受理方式,如“12345”,电子邮件,互

联网举报平台,通过网页、微信举报小程序等方式受理生产安

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举报

投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设立的各种举报方式

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广为宣传,使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同时,

第124页

第五章  社会监督 119

公开受理的举报方式等应当具体、明确,便于记忆。在宣传举

报方式时,要明确重点,突出强调具体的举报方式,使举报方

式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被强化记忆。

2. 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单位

和个人以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无论实名

还是匿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均应

受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处理机制,规范处理流程,对受理的

各个环节,包括值班、电话接听、登记整理、转送、调查核实、

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定严格的规定和详细的要求,使举报受

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3. 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实践中,担心举报本单位而被

解雇,担心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是群众不敢或不愿意举报的重

要原因,尤其是大多数人不敢实名举报。因此,必须为安全生

产举报人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消除群众的顾虑。例如,为了

便于查证,在鼓励实名举报的同时,应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

格保密;在对举报内容进行批转的同时,应隐去举报人的各项

信息。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应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纪律,严厉查

处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

合法权益。

4. 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为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

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

立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

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125页

12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第四十九条 鼓励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有

关案例的宣传。市、区广播、电视台以及政府运营的网络媒体

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时段免费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具体片源、

时长等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协商确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媒体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和公益宣传教

育的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在提高全社会安全

生产意识水平方面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对安全生产领域

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

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

氛围。

一、媒体有对安全生产违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有不足,

全社会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完全树立。新闻媒体对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利用

第126页

第五章  社会监督 121

大众传媒的优势,在宣传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给

予曝光,予以揭露、批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的是使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得到及时纠正。新闻媒介对社

会舆论的导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运用新闻媒介实施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对于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具有重要作用。例如,

2021 年 2 月河北某市冶金矿山集团下属矿业公司发生 6 人死亡

的坠井事故,该企业隐瞒不报,经媒体披露后才被调查核实。

随着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越来越大,一些人由于害怕受到法律

制裁蓄意瞒报谎报事故,因此本条赋予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对于安全生产监督尤为

重要。

二、媒体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

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

努力和长期奋斗,其中也离不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

视等广大传统媒体单位以及互联网、移动传媒、微信、微博等

众多新兴媒体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

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广大新闻媒体尤其是国有新闻媒

第127页

12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体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这些资源由国家出资建设,并且在

全民的支持下日益发展壮大,理应在安全生产这个关系国家和

全体人民福祉的问题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 8 个部门于 2016 年出台《关

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加大主

流媒体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推动中央和地方党报、党刊、电视台、

广播台等分别开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固定栏目,增加版面、时

段和频次。《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84 号)

对公益广告作了专门规定,但其中未对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作出

明确规定。为此,《条例》明确市、区广播、电视台以及政

府运营的网络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时段免费播放安全生产

公益广告。具体片源、时长等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协

商确定。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安

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情况以及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128页

第五章  社会监督 123

部门选聘的自愿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一般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生产专家、新闻工作者、社区干部、

安全网格员、市民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建立安全生产社会

监督员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参

与作用,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

也可以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权利根据部门授权而定,一般具有以

下职责与权利: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监督各级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企业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情况;监督举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存

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

方面的情况,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收集和反映社会各

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工作安排,受邀列席有

关安全生产会议,参加明察暗访、执法监督、巡查督查等安全

生产相关活动和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结合其职能,设置

社会监督员。但如上级部门有统一管理规定,则应当遵守其规定。

如应急管理部、司法部 2021 年印发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

93 号),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

督员的管理。如该规定第 2 条第 2 款明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

第129页

12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应急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反映

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二)

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三)其他有关执

法监督事项。

第130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2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

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具体来讲,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行为发生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所谓“在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中”,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是在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之中。

如果该行为与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无关,则不构成本违法行为。

2. 行为的内容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未

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履行”,

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消极不作

第131页

12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未正确履行”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依据《深圳市党政部

门及中央和省驻深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规定确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根

据《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公务员因

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六种,

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需要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处分依处分决定机关不同,性质

和程序有所不同。监察机关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

政务处分,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

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另外,构成犯罪的,要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

第132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27

处置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

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

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具体表现为违反目录规定,

在本市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深圳市危险

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禁止清单上的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违反深

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规定,使用和

储存危险化学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生

产经营单位”。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具体表现有两种:

一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所以采取并罚制,是因为违

反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规定的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可

第133页

12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能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对于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

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条例设置安全总监

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生

产经营单位,具体为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

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指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

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具体表现有两种:

第134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29

一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

对于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作出

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如违法主体自行按照要求改正,则不再

进行罚款处罚。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条例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第135页

13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规定。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系指“未按照本条例第 37条规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而未设置;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未配备。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生

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第 3 条

规定,《刑法》第 135 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具体表现有三种:

一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罚款,但视单位性质不同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条件,

未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反映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起码的安全

第136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31

意识,应予较重处罚。二是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罚款,具体金额因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而有所差异。

1.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业人

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137页

13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通过考核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主要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参加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但不合格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生

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具体表现有三:一

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罚款,但视单位性

质不同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相关人员未通过考核,未设置机构、

配备人员反映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起码的安全意识,应予较

重处罚。二是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视单位性质不同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具体金额因生产经营单位的

危险性不同而有所差异。

1.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第138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33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者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处理上做

了区分,如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考核合格即予以罚

款,而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则是在逾期未改正的才进行罚款处

理,主要是考虑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较高。

第五十六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或者未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

管控实施情况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定期统计分析并报

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139页

13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风险管控、隐患排

查等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未建立健全并落

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

控措施;未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

分级管控措施情况的;未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未如实记录、定期统计分析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情况;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

故隐患的。

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具体表现有三:一是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140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35

但视单位性质不同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二是对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视单位性质不同给予不同金额的

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具体金额因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不同而有所差异。

1.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或者其他

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向作业人员说明现

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或者其他危险作业,未

第141页

13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

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和第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作业规定的法

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根据第 41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全作业。违法行为具体表

现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未按规定编制危险作

业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的;未编

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责人审查同意的;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未按法

第142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37

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生

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具体表现有两种:

一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罚款,但视单位性质及人数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二是对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视单位性质及人数

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罚款,具体金额因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人数多

少而有所差异。

1.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对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43页

138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3.对不足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41 条第 1 款第 2 项至第 4 项

和第 3 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

定,未与相邻单位以及所属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或者未将与相邻单位的应急

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协同

联动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第 42 条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邻

第144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39

单位以及所属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

生产协同联动机制,或者将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

措施等内容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违反该规定的高危生

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高

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具体表现有两种:

一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

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具体言之,即对高危生产经营单

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责令改正

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

连续处罚。

【解读】本条是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

第145页

140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环保法律规定了“按日计罚”措施,对

有效打击、遏制持续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安全生产

领域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违法现象,《安

全生产法》参考环保法律关于“按日计罚”有关规定,增设按

日计罚措施,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严厉打击拒不整改、

虚假整改等违法行为。《条例》重申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按日计罚措施比较严厉,需要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防止在实

践中被滥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按日计罚,需要具备以下三

个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履行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按日计罚的基本前提是该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了《条例》的规定。按日计罚措施的实施对象是生产

经营单位。

2.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受到罚

款处罚”,即有关部门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

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实施按日计罚,“被责令

改正”和“受到罚款处罚”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兼备。

3.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拒不改正情形。《条例》有关“责令改正”

且给予“罚款处罚”情形中的“责令改正”,多数是“责令限

期改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到位。实践中,

“拒不改正”的典型表现是: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

无动于衷、置之不理,甚至明确表示拒绝改正;有些生产经营

第146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41

单位虽表面上采取改正措施。但改正措施流于形式,不符合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的实质要求和主要目的,敷衍了事,本质上是

逃避改正、拒绝改正。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需同时符合才能实施按日计罚。

由于“按日计罚”措施比较严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适用时,应当综合判断后决定是否实施“按日计罚”。

比如,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属于“拒不改正”,需根据主客

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慎重决定是否作出按日计罚

的决定,既避免失之于宽,又避免苛之过严。如被处罚生产经

营单位虽积极落实、认真整改,但由于技术复杂、工程量大等

客观原因,而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考虑到这种情况下生产

经营单位主观上违法恶意不强,且客观上已经采取实质性的、

主要的整改措施,就不宜认定为“拒不改正”。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

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

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

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147页

14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禁入

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依法

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为强化主要负责人责任意识,本条规

定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具体表现有两种:

一是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二是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言之,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

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

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第148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43

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 113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

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

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

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条例》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较

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终身不

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加处职业禁入,主要目的是吓阻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督促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

第149页

14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工作:

(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的;

(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通过租借、挂靠或者其他

形式非法获取资质、资格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解读】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

员相关违法行为职业禁入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具体表现为: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的;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通过租借、

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获取资质、资格的;出具虚假报告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安

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具体表现终身不得

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具

体言之,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

第150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45

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 92 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

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

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

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

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条例》在此基础上加重惩罚,主要是考

虑到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

员作为专业人员,其行为不但违背法律规定和职业伦理,而且

可能造成极大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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