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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 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 于新列入省级及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基地补 助 200 万元,省级基地补助 100 万元。对于新认定为省级及国 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 国家、省里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国家、省 里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补助 100 万元,省级补助 80 万元。 (四)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 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前 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 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符合我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及政策要求,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内的 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 (六)鼓励领军企业拔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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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 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 于新列入省级及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基地补 助 200 万元,省级基地补助 100 万元。对于新认定为省级及国 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 国家、省里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国家、省 里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补助 100 万元,省级补助 80 万元。 (四)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 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前 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 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符合我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及政策要求,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内的 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 (六)鼓励领军企业拔尖提档。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 “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 500 强”的制造 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七)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连续两年实际地方贡献 为正增长,且上一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长 15%以上的优质“瞪羚 企业”,在市级增幅排名前 15%,每家奖励 10 万元。对进入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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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鹰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 (八)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 励 100 万元和 35 万元(已获得省、市级以上奖补的,不重复奖 补)。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实际地方贡献为 正增长,且上一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幅排市级前 15%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不与“瞪羚企业”奖励重 复)。 (九)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 当年纳入规上统计的,按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 60%给予补 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且每 年产值(销售额)增速在 10%以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规上企业降级到规下的,一般不列入 A 类。对上规 3 年内的企 业作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各类人才 培训中给予更多免费名额。对企业上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 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对企业上 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于加收滞 纳金。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 助新上规企业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十)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步伐。企业为上市开展股改并完 成股改的,按《台州市椒江区企业股改政策新 10 条》(椒政 办发〔2017〕157 号)予以兑现奖励和补助。企业实现在境内、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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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以及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的,按《台 州椒江区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新 10 条》(椒政办发〔2017〕189 号)规定予以兑现奖励和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对企业聘请专业服务机 构开展境外并购重组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30%作 为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签署境外并购重组协议或技术 合作协议并切实履行合约的,以及并购后落地椒江的项目,经 商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其实到投资额,给予 5‰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此项涉及资金在区商务促进专项资金 中列支)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 精细化管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中介合同费用 (含线上管理咨询培训)给予 3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10 万元和 20 万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的,精细化管 理补助则须减去已补金额);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管理创新改造 的,按照数字经济有关政策执行奖补。对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 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 收的企业,优先列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申领名单,并可 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一定的加分。 (十三)鼓励企业提标准创品牌。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 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 元、10 万元奖励;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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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标准规范)的第一 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 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对首个获得“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的企业给予奖励 10 万元,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 5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25 万元。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 每个奖励 10 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政策扶持按《中共台州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台融办〔2020〕7 号)执行。 (十五)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 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 给予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为准,不含税)10% 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开展“亩均论英雄”改 革行业领跑者活动,鼓励企业提高单位土地面积贡献率,每年 安排 120 万元资金,激励在区内同行业中表现突出的领跑企 业。(具体政策见椒亩均办〔2018〕3 号) 三、着力突出数字经济发展 (十六)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 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 件服务等费用,下同)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软性投 入给予不超过 30%、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在先进制造业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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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带动效应明显的 5G 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 奖励。对在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等新业态、 新模式建设方面取得成效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给 予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 15%、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 省级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 系认定等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 奖励。 (十七)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 500 强、中国软件与 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等重点企业及 5G、大数 据中心等新基建产业企业落户椒江,实到资本金达到 5000 万元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 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 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实际地方贡献予以奖励,最高不 超过 1500 万元。对企业生产 5G 核心设备进入电信运营商集中 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5G、集成电路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首次达到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或软件开发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 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 40 万元和 50 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 20%(含)以上 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 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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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引进的面向 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 路设计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实际投入(新购 置设备、仪器与软件,不包括空调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 元(其中软件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引进登记注册满两 年以内,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的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 业,前两年每年按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 7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 年按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 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 过 200 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软件产品,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 100 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执行合同金额 10%、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具有行业资源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龙头企 业在区内设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服务平台,经考核合格, 每年给予 50 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对数字经济公共 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 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对 与市级小微企业工业园管理平台对接的园区数字化平台,按照 软件平台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和“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国家扶 持资金额度 50%的配套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公共服务平 台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获 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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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四、着力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 (十九)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 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承接区内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且通过一次性评 价的,给予相关机构每个品种 30 万元奖励。 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 划,对新增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 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项目奖励 30 万元;省 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上级 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奖励经费 1:1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新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扶持和资助额度给予 1:1 配套资助,国家无扶持和资助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对新获批建设且有上级经费支持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 室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 1:1 配套资助;对新 获批但没有上级经费支持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给予 50 万元 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建立研发导向的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对企业 R\&D 占比 3%以上、R\&D 年投入 200 万元以上且年 增长 20%以上的,并及时录入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税 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0%由财政予以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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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落户我区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中介机 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经认定按其在区内实际成交金额的 5% 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 50 万元。对立项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 目,每项给予 20 万元补助。 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每家给予 40 万 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创 新试点企业给予 30 万元配套补助;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10 万元 奖励;对被认定为浙江省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单位的,给 予 5 万元奖励。对新增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1 万元。 区本级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 大项目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度为工业类项目不少于 30 万元。重 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 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资金资 助额度为工业类项目不少于 20 万元。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 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科技资金资助额 度为工业类项目 20 万元(不含)以下。 种子资金资助标准和方式。种子资金的资助基准依据企业 (项目)规模、科技含量、创新程度、开发意义、资金投入、市 场前景等因素综合评定,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给予资助,重 点项目资助标准 15-30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标准 10-15 万元。 推广应用创新券,原则上一年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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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不超过 5 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 3 万元。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科技创业园专项资金。对 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孵化机构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每 引进一家区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拟挂牌(上市)企业,给 予孵化机构每家 10 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入驻 孵化器后,三年内每培育一家规上股份制企业,奖励孵化机构 3 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经省经信部 门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 5 万元,同一 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5 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评为 国家、省、市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装备首台(套)、新材料 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省政 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 90%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全国 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MAH 持有人在我区且在我区投入 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中国驰 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 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对当年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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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2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 PCT 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奖励 1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 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新获得 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20 万 元、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 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8 万元;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 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定的奖励 8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市专 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8 万元、2 万元。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企 业给予同期贷款 LPR 利率 30%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十一)加强协同攻关创新。对整机制造(集成)企业 联合 5 家(含)以上本区零部件制造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开 展装备创新集成,且整机制造(集成)企业签订单个集成项目 销售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给 予合同执行金额不超过 5%、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二十二)支持企业加大改造投入。对制造业企业按照年 度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给予分类补助,对生产性设备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立项备案,其中一般企业按实际 投入的 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对“三千三 百”先进产业集群重点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技改项目、节水型技改项目、列入省“四个百项”重 点示范项目,在相应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30%,单个项目最高不 超过 200 万元。对制造业企业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设 备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进口额达 500 万元及以 上的,给予进口额 10%、最高 100 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区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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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列入国家、省智能制造、人工 智能应用项目,按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 10%、最高 500 万元给 予配套奖励,国家、省没有补助的按实际投入 10%、最高 500 万元给予补助。对享受省级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项目,省与市 财政 1:2 给予奖励。 (二十三)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 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奖励, 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 给予 30 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评为国家、省节 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 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 (二十四)加大产业人才引育力度。设立企业培训经费, 组织开展椒江民营经济学院、凤凰山企业家沙龙等企业培训学 习,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组织区重点骨干企业赴国内外学 习考察及各类管理知识提升等。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 营管理人才领(创)办的企业,从认定当年起,给予不超过 3 年的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按该企业当年实际付息的贷款金额(上 限为 1000 万元)及该贷款基准利率(以兑付时点人民银行发布 为准)计算;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兑现时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 率计算。 (二十五)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 色园区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获评省制造业高 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获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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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省四星级 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 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十六)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 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 实施的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每年盘活 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对列入“三千三百”先进产 业集群培育工程的重点企业、数字经济及“2211”培育工程企 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项目,其用地指标优先予 以保障。对符合省、市、区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 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六、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二十七)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 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和 50 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 国红点奖、IF 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 支)。对获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 励。 (二十八)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制造业行业规划制定、 智库建设、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大政府购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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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服务力度。 (二十九)积极助力开拓市场。专项安排椒江制造拓市场 经费,加强“椒江好产品”销售、展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传 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上“云展会”,培育 “超级工厂”。组织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新装备推介活 动,加强对消费者的专项补贴。建立“椒江好产品”推荐目录, 纳入“政采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 目和企业优先采购椒江本地产品,鼓励本区医疗机构和相关单 位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区内药品品种。 (三十)营造争先创优良好氛围。组织各街道和企业积极 参与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一优两强”竞赛,对强镇竞赛优 秀、优胜街道和强企活动优秀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2020 年度截 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 执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本政策与 《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台政办发〔2020〕24 号)相同事项的,按照市里政策执 行,涉及项目资金市级承担 20%,区级承担 80%。对同一事项涉 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本政策涉及的补助类项目资 金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均在区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为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区财政要确保区本级制造业专项资 金每年有所增长。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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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做好岁末年初企业留工促产工作的 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岁末年 初 疫情防控和企业留员工促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新椒 江人” (指非台州籍企业员工,下同)的关心关爱,让留在 本地的“新 椒江人”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经区政府同 意,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产增产 1.支持企业增产。对 2021 年一季度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 元以上且 2022 年一季度同比增长 10%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给 予奖励:以 2021 年一季度为基数,2022 年 一季度销售收入每 新增 500 万元为一档,奖励 1 万元,每 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 元。 2.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 2021 年产值亿元以上制造业 企 业春节后产能恢复率达 80%以上,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获得以 上奖励的企业应已参加亩均效益评价,并达到 C 类及以上(含缓 评以及 2021 年小升规企业)。 二、加强企业生产保障 1.保障企业生产。开展重点企业走访服务,及时协调解 决 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指导企业科学应对市场形势变化和 疫情 防控措施,做好原材料、零部件储备和产品适度备库工 作,保 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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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要素供应。确保工业原材料等各项生产物资物流 通 畅,水电气热等各项生产要素供应到位。对增长形势较好 的企 业在后期能耗双控中予以优先保障。 3.保障用工需求。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春节前后 组 织多支驻点招工队伍到椒江要劳务输出地开展跨省劳务 合作, 携手十省百城开展“百城千企•乐业台州”线上线下招 聘活动, 并采取余缺调剂、就业见习以及市场化服务等多种形式,化解 企业用工急需。 三、支持企业稳岗留工 1.送稳岗补贴。落实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 裁 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有效降低企业成 本。 2.送技能培训。支持企业春节期间对留在本地的“新椒 江 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3.送交通补贴。鼓励新老员工尽快来椒上岗,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在政府组织的跨省劳务合作和驻点 招工活动 期间,对制造业企业接返新老员工产生的租车费用 给予全额补 贴。制造业企业租用(含合租)大巴车跨省“点 对点”组织员 工来椒的,按企业租车费用的 50%给予补贴, 每班次最高补贴 2500 元,每家企业最高为 10 万元;新员 工自行到我区制造业 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任一险种) 的,按照省外华东地区 最高 300 元/人、华东地区以外的最高 500 元/人给予交通补贴, 由企业对员工先行补助后按规 定统一申报。 4.送就业补助。市外新员工到我区制造业企业就业,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 个月以上的,由 政府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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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该员工 2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员工留台过年 1.送新春红包。以留在本地的“新椒江人”人数计算, 对 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C 类及以上(含缓评以及 2021 年小升 规企 业)的制造业企业、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一级及 以上建 筑业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送价值 450 元/ 人超市消 费券。 2.送流量套餐。为留在本地的“新椒江人”(手机号码 归 属地为台州)免费赠送 10G 可在春节期间使用的本地流 量。 3.送积分奖励。对持有台州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 《浙 江省居住证》且留椒江过年的“新椒江人”,给予流动 人口积 分奖励。 五、组织开展暖心活动 1.送暖心慰问。各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在节前开展 以 鼓励“新椒江人”“我在椒江过大年”为主题的走访慰问 活动, 营造让“新椒江人”倍感温暖温馨的节日氛围,开展 企业留工 促产活动评选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各有关 企业根据疫 情防控形势适当组织节日文体活动,为“新椒江人”发放新春 大礼包。各企业要切实做好留椒江过年员工的 餐饮、住宿、水 电等生活保障,让员工感受温暖关爱,做到 既留人又留心,生 产过节两不误。 2.送优惠游台州。组织开展“新椒江人”春节优惠游活 动, 每位“新椒江人”凭借身份证、在椒缴纳社保证明(浙 里办下 载)证明,可在景区申领台州市内旅游景区 3 折门票, 活动期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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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18 日。 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欠薪违法打击力度,督促 企 业依法落实加班工资发放、假期加班调休等举措,保障员工合 法权益。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及时化解各类欠薪矛盾纠纷。 对确因经营困难出现欠薪问题的,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和应急 周转金,帮助解决被欠企业员工的生活困难。 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要切实加强节日安全生产工作, 确 保各项防范机制有效运转。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检查 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应急能 力,特 别是做好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消除,防止 安全事故 发生。 八、做好节日疫情防控。充分运用各类媒介平台和载体, 加 强疫情防控宣传,营造政企合力防疫情、促发展的良好氛 围。 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预案,指导企业按照减少人员流 动、减 少人员聚集、加强个人防护等原则,扎实做好春节期 间疫情防 控工作。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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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制 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的 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全 面落实省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工作部署,加快制造强区建 设,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 槃”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 行动推进大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 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化改 革、全力实施淘汰落后、创新强工、招大引强、质量提升、“零 增地”技改、留驻发展等六大攻坚行动(详见附件),加快产 业结构调整,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 全力打造民营经济示范区和迈向工业 4.0 标杆城市核心区奠定 坚实的基础。 二、政策扶持 (一)合理优化规划安排。存量工业用地因城乡规划修改 调整为非工业用地但尚未列入近期政府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 在企业承诺服从政府今后安排并无偿拆除的前提下,允许其保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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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工业用地性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零增地”技术改 造。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未约定容积 率的,按增加建筑面积计算;原已办证(不动产权证)的,按 超过证载部分建筑面积计算。“零增地”技改项目的亩均税收、 亩均增加值原则上参照《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 规范指南(2020 年版)》执行。(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 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 税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二)积极破解遗留问题。规划未审批的历史遗留工业项 目补办不动产权利登记,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 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 (台政办发〔2018〕88 号)执行,政策延期至 2023 年 6 月底。 按照“同步备案、同步整改、同步验收”的原则,对原存在手 续不完善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业项目,待原历史遗留问题工业项 目整改到位并经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同意,且“零增地”技改 项目验收合格的,一并办理不动产证。(责任单位:区自然资 源和规划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住 建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三)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对多幢厂房进行“零增地”技 改的企业,允许采取“一次审批,分期实施,分幢验收,整体 发证”的审批方式。“零增地”技改项目(加层项目除外)改 扩建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施工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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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前审查、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 的方式。(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 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经科局、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合理设置技术经济指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 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要求前提下,“零增地”技改企业红 线范围内的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建筑高度 在符合详细规划要求同时应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历史文化风貌、 相邻地块日照、消防等相关要求;建筑密度在符合详细规划要 求同时应满足景观要求;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城市建筑工程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中工 业停车指标执行。以标准地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密度一 次性可放宽至 60%,停车泊位数参照“零增地”技改项目实行。 对于二类工业用地上确因生产需要设置部分危险品生产车间、 危险品仓库的项目,若安评、环评报告在对土地出让条件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分析的基础上,在项目建设采取相关措施 后,确认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不产生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允许按评估(价)报告规划建设部分危险品车间、危险品 仓库。(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人 防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 经科局) (五)支持零星地块开发。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 实施“零增地”技改,允许一并开发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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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原 用地面积 20%且不超过 10 亩并同时满足“零增地”技改后容积 率提高 20%以上的,或“零增地”技改建筑面积占“零增地”技 改后总建筑面积 20%以上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区政府 研究同意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原则上不 允许分割转让,土地出让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准。(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六)规范免除费用增收。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相关 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通过“零增地”技改提高土地投资 强度、利用效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且用于企业自身工 业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成片老旧工业园区,可允许通过整体拆除,整体建设方式进行, 园区内企业土地重新分配的,原有土地面积部分采取非交易性 过户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 住建局、区税务局) (七)规范工业用地分割、合并转让。在符合规划、消防 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 书规定)前提下,允许工业用地分割、合并转让。拟分割地块 应已竣工投产且以幢为最小分割单位,分割数量(工业地产除 外)原则上不超过 3 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 10 亩,配 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合 并转让所涉及的工业用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等应一致且界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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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相邻,对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照合并前宗地中的剩余 最短年限统一。工业用地不得二次分割转让,合并转让后产权 不得分割,不得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不符合要求的企 业或上一年度亩均评价 C/D 类企业转让。原工业用地按“标准 地”出让的,受让方应按原“标准地”各项指标要求投资建设。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 (八)实施亩均评价激励。对总投资额 1 亿元以上重点产 业项目(含“零增地”技改项目)建设期间内一年内完成投资 额 30%或 5000 万元以上(不包含土地款),投资企业在当年列 入亩均评价 A 类;对总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含 “零增地”技改项目),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列入亩均 评价 D 类。(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 道) (九)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区内外上一年度亩均评价为 A/B 类企业兼并“两高一低”企业,重组后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 在我区的,“两高一低”企业所属的土地、用能、排污等指标 全部归重组后企业所有,企业重组所产生的税费,由税务部门 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 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 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十)加大智能制造支持力度。对生产设备(含软件)实 际投资额 500 万元(含)以上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依法依规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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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分为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对亩 均评价 A 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 10%、12%、15% 的超额累进补助,亩均评价 B 类企业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 给予 8%、9%、10%的超额累进补助,亩均评价 C 类企业分别按照 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 6%、7%、8%的超额累进补助。对医药健康、 缝制设备、智能家居、汽车零配件、电子信息、时尚产业等产 业集群的重点企业(年产值亿元以上),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技改项目、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示范项目,亩 均评价 A 类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3%给予补助。亩均评价 A 类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亩均评价 B 类企业年 度补助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亩均评价 C 类企业年度补助金额 不超过 300 万元,且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贡献。对实际投 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新增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涉及新租赁厂房且 上一年度亩均评价为 B 类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租赁厂房面 积给予每月 3 元/平方米补助,补助期限 1 年,最高补助额不超 过 50 万元。入选省“未来工厂”(培育企业)、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的,在市级奖金基础上再奖励 50%,一般不超过 250 万元的奖励,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责任 单位: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 (十一)支持垂直工业试点。鼓励符合消防、规划、建筑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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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企业开展工业大厦型“零增 地”技改试点。对“零增地”技改后生产厂房容积率提高 20% (不含)以上的部分或“零增地”技改的建筑面积占“零增地” 技改后总建筑面积的 20%(不含)以上的部分且自有自用的,按 照亩均评价 A、B 类的,分别给予 80 元/平方米、50 元/平方米 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零增地”技 改后厂房容积率提高或“零增地”技改的建筑面积占“零增地” 技改后总建筑面积未达到以上条件的,4 层、5 层、6 层及以上 新增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且自有自用的,分别按照 50 元/平方米、 60 元/平方米、7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 高均不超过 100 万元。“零增地”技改后厂房达到 4 层或 16 米 以上安装工业电梯的,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 电梯购置额的 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台, 单幢厂房财政补助不超过 2 台。(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住 建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 (十二)探索低效工业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试点。按 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区政府 研究同意后,在出让合同没有特殊限制转让约定的前提下,开 发投资总额未达到 25%的低效工业用地使用权人与拟受让人签 订附条件转让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 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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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 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十三)强化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 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30%,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实施工业 用地控制线管理,控制线内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必须全部用 于工业发展,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改一补一”,确保占补平 衡。对确有用地需求的本地优质企业的项目及上市企业募投项 目优先给予土地保障。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项目,按 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土 地出让底价。对总部基地设在本区的本地优质企业,其新建项 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且区政府研究认定为重大的,建设用地可 视情参照招引项目政策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分局、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医药高新 区管委会、各街道) (十四)加快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 赁住房的城市,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 亩均效益 A 类、B 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 50 亩以上的存量工 业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提高到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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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 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 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作他用。产业园区内的新建 工业项目,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产业园区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 任单位:区住建局、区经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十五)支持做大做强医药产业。新建制剂项目、经区政 府同意实施的“零增地”技改制剂生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 额(不含购置土地、旧设备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的 15%予以补助,涉及制剂生产智能化改造提升的,其软、硬件部 份投资补助标准可提高到 20%,单个项目原则上 3 年内建设完 成,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对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视同 通过一致性评价,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MAH 持有人在我区且在我区投入生产的,每个品种给予 150 万元补 助,其中全国前三位的,补助金额上浮至 300 万元,单个企业 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 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 道) (十六)加强企业培育力度。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 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上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奖励,第二年、第三年仍在库的企业分别再给予 10 万元、5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实施基础规范管 理、精细化管理(包含三星级、四星级企业)、数字化改造(包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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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五星级企业)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中介合同 费用(含线上管理咨询培训)给予补助。实施基础规范管理并 通过市级验收的,每家最高奖励 5 万元;实施精细化管理(包含 三星级、四星级企业)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每家奖励最高 15 万 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奖励的则减去相应部分);实施 数字化改造(包含五星级企业)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每家奖励 20 万元(剔除已享受上述奖励)。对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 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 统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提 取土地出让收入的 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 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 园区配套设施等。腾出的能耗指标和碳排放空间,重点用于本 地“腾笼换鸟”低碳新兴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和技改项目。 深入落实《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 施办法的通知》(椒政办发〔2021〕22 号)要求,进一步加大 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差别气价、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政策实施力度,推动高耗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加 大技改贷投放力度,创新开发“零增地”技改、碳排放权、排 污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抵质押绿色信贷产品,为“腾笼换鸟” 新增投资项目融资需求给予中长期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市生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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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工作中心、区工投集团) 三、其他 本意见中涉及产业扶持奖补政策,与原区级其他政策重叠 时,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涉及与按市、区财政体制承担,市 级奖补政策重叠时,由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市级部分专项资 金,市级资金统筹纳入本政策兑付。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环保处罚的,取消本年度各项奖补。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 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椒江区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 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 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26 日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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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椒江区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 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 年)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 涅槃”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 (2021-2023 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31 号)和《台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 坚行动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21〕27 号)文件要求,结合 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革,持续深化“亩 均论英雄”改革,坚定不移推进能耗“双控”,全力推动碳达 峰碳中和系统性变革,坚决实施淘汰落后、创新强工、招大引 强、质量提升、“零增地”技改、留驻发展等六大攻坚行动,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 革,为全力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示范区和共同富裕先行示 范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 2023 年,力争全区规上工业亩均税收达到 29 万元以上, 亩均增加值达到 155 万元以上,规上制造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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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24 万元/人以上,完成连续两年亩均税收 10 万元(含)以下 的亿元企业、5 万元(含)以下的低效企业的改造提升;单位工 业增加值能耗下降 10.5%以上;制造业投资年均增长 12%以上; 规上制造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相当于营业收入比重突 破 2.35%;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30 家,整治提升 90 家;腾出低效 工业用地 1000 亩以上;腾出用能 3 万吨标准煤;减少碳排放 8 万吨;招引落地 10 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 4 个以上;新增“浙 江制造”标准 9 项以上;培育“品字标”品牌企业 9 家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淘汰落后攻坚行动 1.坚决淘汰整治高耗低效企业。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高耗 低效企业分区域分行业指南(2021 版)》,以规上制造业企业、 实际用地 3 亩以上的规下制造业企业为重点开展排查,自然资 源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摸清企业实际用地情况,发展改革部门牵 头负责摸清企业实际用能情况,建立高耗低效整治企业清单, 闭环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领域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和政策,对高耗低效企业开展合规检查,制定整治 提升方案,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的企业限期 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退出; 对其他高耗低效企业,通过改造提升、兼并重组、回收流转、 整体腾退、搬迁入园等方式,实施“一企一方案”,对标提升, 达标销号。(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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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税务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 2.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开展“两高”项目评 估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坚决进行处置,特别是 我区产能扩张需求较为旺盛的印染、化工行业。对不符合产业 政策、产能置换、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要求,未履行相关审 批手续,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坚 决依法查处。对拟建“两高”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明显超 出地方能耗“双控”目标、环境排放容量的项目,要立即停止。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经科局、 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3.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低效企业。对“四无”(限指无证无 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企业和传统“低、 散、乱”企业,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省工业转型升 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 转升〔2020〕2 号)规定,依法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安全、 环保、节能、质量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制定“一企一 策”整治提升方案,实施分类整治、闭环管理。(责任单位: 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税务局、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 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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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4.加快整治提升低效工业用地。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统筹研究工业用地布局。通过“零增地”技改、零星土 地置换等手段,推进我区全域整治工作。重点推进下陈街道保 德安、朝阳等 130 亩;前所街道德鑫区块;医药高新区海东造 船厂西面 D 区块 120 亩等综合整治。加强工业投资项目监督, 对涉及用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新增工业用地负面清单外 100%实施“标准地”模式出让,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投资监管协议。探索参照“标准地” 出让基本要求,加强工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管,支持地方探 索工业用地到期续签履约机制。(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 划分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 5.大力整治提升产业发展平台。实施“小微企业工业园建 设提升 2.0 版行动”,大力培育引进园区运营服务机构,提质 提效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存量低效 用地和厂房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力争新培育四星级及以上小 微企业园 2 个以上,争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二)实施创新强工攻坚行动 6.推进科创平台建设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深化“创新 台州”和科技新长征战略,推进椒江科创谷等创新策源地建设,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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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及研发经费 “双提升” 行动,构建完善新型创新体系,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省 级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能级科创 服务平台。高水平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成省级以上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3 家以上、双创示范基地 1 家以上。实 施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新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 材料、首版(次)软件 2 项以上。不断完善科技市场体系,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医药高 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7.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实施“尖峰、尖兵、领雁、领 航”攻关计划,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提升双联动,打造一批填 补空白、引领未来的重大成果。聚焦“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 建立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攻克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力争每 年列入省重点研发项目 2 个以上。深化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 谋划实施若干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区发改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8.做专做精制造业创新主体。梯度培育世界级领军企业、 高市值上市公司、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城市建设行 动,每年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 家、隐形冠军企业 2 家、单项冠军企业 1 家。分行业动态培育 15 家以上高成长企业。 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等行动,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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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23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95 家。(责任 单位:区经科局、区金融工作中心、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 道) 9.加快构建产业链创新链生态圈。深入实施制造业产业基 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探索“链长+链主”协同推进机制, 动态培育“链主型”企业 1 家以上,打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 同体 2 个以上,加快形成“头部企业+中小企业”的产业链创新 链生态圈。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建设和场景应用为突破口, 大力实施新智造工程,全力打造全国智能制造领先城市,力争 培育“产业大脑”1 个以上、未来工厂 1 家以上、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5 家(个)以上。(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医药高新 区管委会、各街道) (三)实施招大引强攻坚行动 10. 强 化 重 大 产 业 项 目 招 引 。 聚 焦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和 “2+4+N”工业体系,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招引,确保每年省市 县长项目工程中制造业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项目落地率达 50%以上,当年落地项目投资完成率达 10%以上。深化与央企、 军工企业常态化对接,力争每年落地 1 个以上战略合作项目。 进一步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推进一批重大制造业项目 落地,实施产业基金项目 1 个以上。聚焦世界 500 强、跨国公 司,加强重大外资项目招引,招引落地重大制造业外资项目 1 亿美元以上。推动台州湾数字经济产业园、绿色药都小镇、智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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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镇等引进一批高质量项目。(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工作中心、 区工投集团、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11.强化补链强链项目招引和上市企业项目落地。深化产业 和招商主管部门“一局长一项目”专项行动,聚焦标志性产业 链和断链弱链环节,力争每年招引落地亿元以上项目 7 个以上。 开展长三角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行动,招引落地一批长三角产 业链合作项目。深化“凤凰行动”计划,推动区内上市企业力 争新增融资 45 亿元以上,投资一批高端制造业项目,新增并购 重组金额 15 亿元以上,落地一批补链强链项目。每年动态保有 10 家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 2 家以上报会(交易所)企业, 实施一批上市募投制造业项目。加强项目全周期管理服务,探 索试点项目全周期管理服务多跨场景应用试点。(责任单位: 区投资促进中心、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工 作中心、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四)实施质量提升攻坚行动 12.深入推进制造业质量革命和制造业产品升级换代。全面 提升制造业标准化水平,新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 项以上。开展特色产业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打造省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产品升级改 造重点项目。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推动工业设 计成果转化应用。实施服务型制造工程,培育省级服务型制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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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台)1 家(个)以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 经科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13.深化制造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每年 培育“品字标”品牌企业 3 家以上。建立“名品+名企+名产业+ 名产地”的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培育提升机制。推进“浙货行 天下”和台州制造“百网万品”拓市场工程,加快推动内外销 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培育浙江出口名牌 3 个以上。(责任 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科局、区商务局) 14.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 集成改革,构建诚信治理等各环节完善的保护体系。严格查处 各类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强化科技型上市企业知识产权 护航,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 护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医药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15.全面实施企业数字化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深化传统制造 业制造方式转型,分行业、分区域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每年 力争实施 5 个省级重点技改项目,引领推进规上工业企业数字 化改造全覆盖,新增工业机器人 450 台。全力推进节能减碳技 术改造,每年实施 1 个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责 任单位:区经科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五)实施“零增地”技改攻坚行动 16.深入推进“零增地”技术改造。全面排摸“零增地”技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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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项目,建立《“零增地”技改项目清单》,实行分类建档、 闭环管理。深化“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每年实施 5 个以上 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重点“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推进 前所六联、章安杨司等老旧工业点厂房改造提升,增加企业生 产空间。加强“零增地”技改项目准入,对明令淘汰、限制类 项目和近期列入当地搬迁改造的企业不得进行“零增地”技改。 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零增地”技改项目审批和验 收流程,推进项目审批由“重审批、轻监管、串联审批”向“简 审批、重监管、并联承诺备案”转变。经审批同意的“零增地” 技改项目,原则上要求 3 个月内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区经 科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市生态 环境局椒江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三改一 拆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 (六)实施优质企业留驻发展攻坚行动 17.动态建立留驻优质企业项目清单。本地优质企业原则上 指亩均评价 A/B 类企业,上市企业及拟上市且资料已报会的企 业,单项冠军及培育企业,国家“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 及培育企业,省“未来工厂”及培育企业,列入“2+4+N”先进工 业体系培育强链优链补链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企业。 对符合产业导向和项目准入要求的本地优质企业,摸清项目实 施情况,分类建立《留驻优质企业项目清单》,实行年度更新、 滚动实施、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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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各街道) 18.健全项目“飞地”及服务长效机制。根据《台州市“飞 地”项目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20〕13 号),健全“飞地” 项目工作运行机制。定期梳理因资源要素制约而无法落地的本 地优质企业项目,建立“飞地”项目库,实行闭环管理。健全 区外“飞地”项目常态化对接机制,保障“飞地”项目有效落 地,加快海正生物(临海基地)项目、 浙江乐普制药(台州湾 新区基地)项目建设。完善重大项目领导干部联系机制和全周 期服务保障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聚焦闭环式精 准服务,突出政策直兑、诉求直办,切实让优质企业留得安心、 舒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投资 促进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医药高新区管 委会、各街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 组统筹负责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 区工业专班兼任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工作专 班。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强化联动,落实清单责任, 实施挂图作战。各街道办事处要实施专班化工作机制,认真抓 好落实。(责任单位: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建立健全攻坚行动考核机制,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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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部门、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 容。实施月度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强化争先创优。完 善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积 极为“腾笼换鸟”工作中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的党员干部担当 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承诺事项闭环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约的 企业及其法人,应及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追缴已享受的相 关资金。深化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开展“亩均论英雄”3.0、项 目全周期管理服务、产业链“一键通”、碳效码、科创快易通 等多跨场景应用,提升产业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区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经科 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中心) (三)典型引路,营造氛围。鼓励围绕“亩均论英雄”、 节能减碳、“零增地”技改、工业低效用地全域治理等领域探 索试点,打造亮点。每年遴选一批“零增地”技改示范企业、 “两高一低”企业整治提升典型案例和制造业“腾笼换鸟”工 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全方位宣传。开展政策宣贯、召开现 场推进会,总结典型经验,推广最佳实践,营造工作氛围。(责 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经科局)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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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州市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 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 市等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经 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 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 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科技项目 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 合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我区科技发展规划的 部署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 纳税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民办科 研机构;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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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 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 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 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同时承担在研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不得超过两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 则。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区级 行业主管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由归口管理单位签署 推荐意见并盖章后,递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立项按区科技局职能科 室初审、专家评审、财政联审、局务扩大会审议与行政决策相 结合的“四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经筛选、调研、核实、 评审评估,最后确定给予支持与不予支持的项目。立项具体程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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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见附件《项目管理流程》。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 《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 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补助资金计划由区 财政局和区科技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 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拨付科技资金;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 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 定的任务;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区科技 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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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等。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 况报告,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 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非密科技成果及时到区科技局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 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时,项目承担 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的书面报告,并经项目归口管理单 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 调整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 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 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 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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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 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第二十四条第 3、4、5 款规定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 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核。 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科技资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 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由区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椒江区科技计 划项目合同》的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 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 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 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 责,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 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 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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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结题验收等方式 进行。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 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有关验收材料,由区科技局 审核同意结题。 第二十条 区本级计划项目中重大、重点项目和采取分期 补助、事后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 科技资金补助在 5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以以结题方式验 收。 为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科技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 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 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由相关领 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占比一般不少于 60%。验 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确定。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 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 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 施中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 评价。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 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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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意见。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 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 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 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 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 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 2 人,组织验收单位的行政管 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 期内或实施期满 6 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验收 申请。无特殊原因项目实施期满后逾期 12 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 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第二十八条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 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 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核备案。每个项目申 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 1 次,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 12 个月,项目 验收申请必须在延长期满前提出。延长期内提出申请终止的, 按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以下书 面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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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达的立项文件;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五)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 财务部门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 (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 等; (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 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八)经区科技局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 批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区级科技资金拨款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 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 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 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由项目承担单 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必须依法审 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担负法 定的相关责任。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的真实性担负法定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全面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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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对照合同书,项目研发基本完成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 指标部分完成,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 为验收基本合格。 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均作为通过验收,由区科技局颁发 《椒江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研发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的,或擅 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二)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 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三)项目实施报告存在抄袭,数据造假,擅自改变合同 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 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 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 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 12 个月内再申请项目验收,仍不合 格的,科技资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 道退回财政,并视情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 不良记录。对已申请延期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直接按科技资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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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处 理,并视情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特殊原因项目实施期满逾期 12 个月不验收 的项目,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实施通知书,全额收缴财政补 助经费,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 信用制度。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 内取消其申请区级及以上财政补助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利产业化、种子资金等项目按相应的《管理 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椒江区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椒政办发〔2013〕89 号)同时废止。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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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 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 见》(国发〔2014〕7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 156 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 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 发条〔2017〕70 号)等政策,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 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推 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创业者提升创 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由区科技局负责发放,主 要用于我区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的 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技术 服务、技术成果购买等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 项目重复资助。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 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 区科技局结算兑现。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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